赣发改收费字[2012]2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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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发改收费字[2012]2344号
关于规范和调整我省职业技能鉴定
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赣人社字[2012]194号)收悉。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根据《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54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分类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的规定以及各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核有关条件要求,按照不同职业(工种)鉴定考核所需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使用等成本和技术含量,将现有职业(工种)划分为A、B、C、D四类(见附件1),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
今后国家新颁布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费按照D 类的标准试行二年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正式核定归类。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分为理论知识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含操作技能考务费和操作技能耗材费)和综合评审费。理论知识考试费、操作技能考务费由省、市、县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指导中心)向参加鉴定的对象收取,主要用于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试题印制、考试软件开发与网络维护、考务管理、质量督导以及远程监控技术支持与服务等;操作技能耗材费由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许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向参加鉴定的对象收取,主要用于设备损耗、耗材使用等(其中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和省直接组织的新职业统一鉴定由省鉴定指导中心收取);综合评审费由省鉴定指导中心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鉴定人员进行综合评审时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的有关规定,我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按80元/人的标准收取。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晋升鉴定考核收费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类别和收费标准执行。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规定,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鉴定优惠政策。
六、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的复函》(财综[2004]65号),设区市鉴定(指导)中心按鉴定合格人数4元/人的标准向省鉴定指导中心上缴鉴定费,省鉴定指导中心代收后如数上缴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七、原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江西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劳培[1997]8号、赣价行字[1997]25号、赣财综字[1997]53号)同时废止。
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需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上述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分类表
2.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十月三日
附件1: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分类表
附件2: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单位: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