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收费字[2012]2344号

合集下载

江西省计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2003.1

江西省计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2003.1

江西省计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2003.12.5江西省计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2003.12.5省建设厅:你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建办函[2003]33号)收悉。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适用于我省各地依法取得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是指编制、审核和验证,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算、投标报价,工程预决算以及其它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费率为中准价(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以本通知规定的中准价为基础,在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四、服务机构按委托事项并按规定收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差旅交通费等及收取其他费用。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委托人付费、客观科学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委托人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建城[2001]2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为创建花园、园林城市,规划城市道路开挖管理,减少和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精神,参照兄弟省、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我厅在广泛调研、论证、测算和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对一九九三年制定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标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在全省执行。

本标准仅适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不能作为新建、改建和翻修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算或决算依据。

本标准采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一九九二年),材料单价、人工费、机械费以南昌市二000年下半年预算指导价为基准。

本标准适应于全省各城市,对本标准中未列入的挖掘修复项目,各城市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厅备案。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由市政主管部门审批,收费统一使用当地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费纳入财政专户储存,挖掘修复费用专款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减免。

附件: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二00一年九月四日有关说明:1、城市道路设置构筑物单位个基础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2、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3年内(含3年)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1年内的按本标准6倍收费,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3年以上4年以内的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1年以上2年以内的按本标准5倍收取;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4年以上5年以内的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本标准4倍收取。

3、横穿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按本标准1.5倍收费。

4、挖掘水泥路面按整块板面积计算收费。

5、违章(含超面积部分)开挖、人为损坏市政设施按本标准加倍收费。

6、挖掘及损坏景区道路设施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赣价协〔2015〕9号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

赣价协〔2015〕9号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

附件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费率:‰说明:1、本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制计算,当咨询项目的咨询费不足3000元者,一律按3000元/项收费。

2、安装工程造价含主材和设备价格,但不含甲方供应的设备价格。

3、施工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合同价、工程变更价款的审核,现场签证审核,参与设备材料询价,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内容,如超过以上工作内容则另行计费;咨询企业在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工作中,如发生工程造价核减额,则可另按核减额6%的比例增加咨询服务收费。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通知未作规定,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中第十一项“建筑工程鉴定”的规定。

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如某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收费额如下:200万元×4.5‰=0.9万元(500万元-200万元)×4.3‰=1.29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4.1‰=2.05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3.9‰=7.8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3.7‰=7.40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0.9万元+1.29万元+2.05万元+7.80万元+7.40万元=19.44万元各设区市协会联络处、各专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会员、行业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全国各地将陆续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为适应我省放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后的新常态,指导和规范从业单位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培育和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会员和社会有关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诉求,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国家建设部149号令)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邻边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下简称为“基准价”,见附件)。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
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40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5.09
【实施日期】2004.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6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4]404号)
省司法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你厅《关于制定我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赣司法函[2004]2)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研究,现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

<
1 / 1。

[赣价协〔2015〕9号]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

[赣价协〔2015〕9号]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

附件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费率:‰说明:1、本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制计算,当咨询项目的咨询费不足3000元者,一律按3000元/项收费。

2、安装工程造价含主材和设备价格,但不含甲方供应的设备价格。

3、施工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合同价、工程变更价款的审核,现场签证审核,参与设备材料询价,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内容,如超过以上工作内容则另行计费;咨询企业在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工作中,如发生工程造价核减额,则可另按核减额6%的比例增加咨询服务收费。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通知未作规定,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中第十一项“建筑工程鉴定”的规定。

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如某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收费额如下:200万元×4.5‰=0.9万元(500万元-200万元)×4.3‰=1.29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4.1‰=2.05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3.9‰=7.8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3.7‰=7.40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0.9万元+1.29万元+2.05万元+7.80万元+7.40万元=19.44万元赣价协〔2015〕9号各设区市协会联络处、各专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会员、行业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全国各地将陆续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为适应我省放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后的新常态,指导和规范从业单位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培育和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会员和社会有关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诉求,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国家建设部149号令)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邻边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下简称为“基准价”,见附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江西省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江西省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江西省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人社字[2014]11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2.17【实施日期】2014.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江西省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119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有关(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9 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范围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安排,我省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包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二级)、营销师(一、二级)、职业指导人员等10个职业。

二、鉴定时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日期:上半年为5月17、18日,下半年为11月22、23日(具体时间安排详见附件1)。

三、申报条件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各职业申报条件可登陆江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查询。

四、鉴定方式(一)各职业的鉴定考核方案详见附件2。

(二)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需进行综合评审,报考各职业一、二级的考生将集中安排在省本级(南昌)考点考试。

综合评审采用直接撰写专题论文或考前提交论文进行口头或书面答辩方式。

对于综合评审需要进行论文答辩的考生需在距理论考试15个工作日前一周内提交论文至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根据答辩人数和评审要求,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进行答辩。

(三)全国统考职业的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

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

五、申报程序统一考核鉴定申报分为个人报考和单位报考。

南 昌 市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目 录 清 单

南 昌 市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目 录 清 单


城管委 中央立项 29.城镇垃圾处理费 30.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园林 省级立项 31.异地绿化费 缴入地方国库
十一

通 32.船舶港务费 33.船舶登记费 34.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35.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36.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国库 缴入地方国库
第 1 页
南 昌 市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目 录 清 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⑤旅行证
资金管理方式 缴入地方国库
政策依据 公通字[1996]89号 价费字[1993]164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 通字[2000]99号,赣价费字[1994]048号,赣 价费字[2001]124号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①因私护照 ②出入境通行证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 签注) 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 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0]293号,赣发改收费[2013]584 号 财综[2008]9号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 赣财综[2004]26号 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 [2005]1460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 [2004]334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 [1993]164号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

司法 中央立项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赣发改收费字[2004]523号,发改价格 [2004]1108号 计价格[2001]122号,赣发改收费字 [2012]280号 赣财综字[1992]77号,赣价费字[1992]75号 赣计收费字[2002]329号 赣价费字[2001]72号 赣财综字[2000]38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5]518号 赣计收费字[2002]329号 赣财综[2012]112号,赣发改收费字 [2012]2470号 14.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和支付标准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和支付标准目录

注射剂
11120600001255000000 C 11120600001256000000 C 11120600001257000000 C 11120600001258000000 C
放射性同位素(锝[99mTc]双半胱乙酯)
放射性同位素(锝[99mTc]亚甲基二膦酸 盐) 放射性同位素(锝[99mTc]亚乙双半胱氨 酸)
指核素内照射治疗病房等
第 3 页,共 222 页
自费 日 5 自费 日 6 自费 日 5 自费 日 6 甲类 日 15 自费 日 乙类 日 乙类 日 40 乙类 日
符合监护病房条件和管理标准,超过半日 不足24小时按一日计算,不足半日按半日 计算。
不另收挂号费及门诊诊查费。 1.每超过1Km加3元/Km、超过100Km以上 加2.5元/Km ; 2.22时--6时每Km加收20% 计价;3.过桥、过路费由患者另付。
放射性同位素(锝[99mTc]右旋糖酐)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11120600001259000000 C
放射性同位素(锝[99mTc]植酸盐)
注射剂
11120600001260000000 C
放射性同位素(锝[99mTc]聚合白蛋白) 注射剂
11120600001261000000 C
放射性同位素(锝[99mTc]气溶胶)
61012010000200000000 H 120100002 特级护理
60012010000300000000 H 120100003 Ⅰ级护理
60012010000400000000 H 120100004 Ⅱ级护理 60012010000500000000 H 120100005 Ⅲ级护理
61012010000600000000 H 120100006 特殊疾病护理 60012010000700000000 H 120100007 新生儿护理 61012010000701000000 H 120100007a 早产儿或病儿护理 61012010000800000000 H 120100008 新生儿特殊护理 60012010000900000000 H 120100009 精神病护理

江 西 省 考 试 考 务 费 目 录 清 单

江 西 省 考 试 考 务 费 目 录 清 单

省级立项
69.公务员录用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70.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1)江西省文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江西省图书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江西省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江西省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江西省公证员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6)职称古汉语等级考试 (7)职称医古文等级考试 (8)盲人医疗按摩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收费 (9)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考试考务费 二、职业技能鉴定 考试考务费(中央 立项)
29.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30.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 31.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 32.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 33.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
34.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35.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江 西 省 考 试 考 务 费 目 录 清 单
类别 考试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发改价格[2012]279号,财综[2011]94号,财 综字[1999]176号,计价格[1999]2267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3]823号 财综[2003]79号,发改价格[2007]2749号 财综[2012]5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3]114号 财综[2007]18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发改价格[2009]3059号,赣发改收费 [2013]584号 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综[2004]87号, 财综[2001]32号,发改价格[2003]378号 发改价格[2015]1217号,计价格[2002]1346 号 财综[2010]77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 发改价格[2010]2466号,赣发改收费 [2013]563号 财综[2007]41号,发改价格[2007]1925号 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12]4142号 财综[2008]37号,发改价格[2008]1539号, 财综[2005]3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8]1475 号 计价格[2002]964号,赣发改收费字 [2012]1290号 财综[2006]31号,发改价格[2010]915号,赣 财综字[2006]31号,赣发改收费字 [2006]52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1844号 财税[2015]20号,发改价格[2010]996号 财税[2015]22号,计价格[2000]2313号 财税[2015]22号,计价格[2000]2313号 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 [2009]1586号,发改价格[2006]2308号,发 改价格[2004]1086号,赣发改收费 [2013]584号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2]97 号,赣发改收费字[2008]1433号,赣发改收 费[2013]584号 财综[2012]4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 赣发改收费〔2015〕982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 [2003]2353号,计价格[1994]400号, [1992]价费字452号,赣发改收费字 [2013]321号

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新增

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新增

1206
6.换药
依据实际换药面积大小和使 用敷料的多少分特 大、大、中、小
1
财务 分类 E
编 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 单位 次
价 格(元) 三级 30 二级 25 一级 20


120600001 特大换药
敷料在150CM²—250CM² (含),每超过100CM²加收10 元 敷料在100CM²—150CM²(含) 敷料在50CM²—100CM²(含) 敷料在50CM²(含)以下
G
250403042 细菌抗体测定

30
25
50
40
2
财务 分类 G G G
编 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 单位
价 格(元) 三级 20 二级 16 24 32 一级 12 24 凝集法


250403053
梅毒螺旋体特异抗 体测定

30 40
印迹法、ELISA法 荧光探针法,时间分辨荧光 分析法加收40元 全自动革兰染色加收20元
110700001 病房取暖费 110700001a 干部病房取暖费 110800001 病房空调降温费 干部病房空调降温 110800001a 费
B
110900001 普通病房床位费
B B B B B H
110900001a 套间床位费 110900001b 单人间床位费 110900001c 双人间床位费 110900001d 3-4人间床位费 110900001e 5人以上床位费 120100013 动静脉置管护理

15 60
项 项
15 60 15
G

赣价协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

赣价协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

附件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费率:‰说明:1、本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制计算,当咨询项目的咨询费不足3000元者,一律按3000元/项收费。

2、安装工程造价含主材和设备价格,但不含甲方供应的设备价格。

3、施工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合同价、工程变更价款的审核,现场签证审核,参与设备材料询价,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内容,如超过以上工作内容则另行计费;咨询企业在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工作中,如发生工程造价核减额,则可另按核减额6%的比例增加咨询服务收费。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通知未作规定,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中第十一项“建筑工程鉴定”的规定。

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如某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收费额如下:200万元×4.5‰=0.9万元(500万元-200万元)×4.3‰=1.29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4.1‰=2.05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3.9‰=7.8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3.7‰=7.40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0.9万元+1.29万元+2.05万元+7.80万元+7.40万元=19.44万元各设区市协会联络处、各专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会员、行业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全国各地将陆续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为适应我省放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后的新常态,指导和规范从业单位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培育和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会员和社会有关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诉求,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国家建设部149号令)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邻边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下简称为“基准价”,见附件)。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赣价协〔2015〕9号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赣价协〔2015〕9号

关于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赣价协〔2015〕9号各设区市协会联络处、各专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会员、行业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全国各地将陆续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为适应我省放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后的新常态,指导和规范从业单位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培育和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会员和社会有关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诉求,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国家建设部149号令)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邻边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下简称为“基准价”,见附件)。

现将规范全省工程造价服务收费标准的事宜通知如下:一、基准价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省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以及按建设部令149号和我省行业管理规定要求办理了入赣备案手续的外省、市在我省执业的造价咨询服务企业。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含招标控制价或预算)、定额计价法的招标控制价(或预算)、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

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

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正文:----------------------------------------------------------------------------------------------------------------------------------------------------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收费清单》公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15号)的精神,在《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968号)的基础上,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收费管理方式发生改变、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或者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变化的收费项目等,及时动态调整收费目录清单。

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予以公示,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2016年10月13日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主管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法律依据文件依据公安1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发改价格[2015]2975号、赣发改收费[2016]960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200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4号、赣发改收费〔2013〕90号、赣发改收费[2016]942号卫生计生2医疗服务价格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赣发改收费字[2005]174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175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139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74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275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203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284号、赣发改收费字[2007]130号、赣发改收费字[2008]17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23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256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2565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256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23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200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275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670号、赣发改收费[2014]796号、赣发改收费[2015]1421号、赣发改收费[2016]667号、赣发改收费[2016]892号3临床用血收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卫规财发[2005]437号、赣发改收费字[2008]1768号民政4殡葬服务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2]67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1230号5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商业银行服务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4年第1号) 发改价格[2013]66号、发改价格[2014]268号7银行票据工本费见文发改价格[2014]268号水利7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赣发改收费字[2004]405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1570号、赣发改收费字[2008]5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1089号、赣计收费字[2002]608号、赣计收费字[2002]609号司法8公证服务费(非行政机关)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六条计价费[1997]285号、计价费[1998]814号、赣价费字[1998]38号、赣价费字[1999]19号、财综[2001]94号9司法鉴定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发改价格[2009]2264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环保危险废物处置费(含医疗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80号文件)发改价格[2003]1874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485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175号地震11地震安全性评价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11条、第12条发改价格[2010]2320号、赣计收费字[2003]888号税务1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计价格[2000]1381号、发改价格[2009]1607号、发改价格[2012]2155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1372号民航13航空地面延伸服务费1、行李打包和行李寄存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赣发改收费[2015]1374号2、航空货物地面服务费见文赣发改收费字[2010]2250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2581号新闻出版广电14列入本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用书目录的教材、教辅印张基准价格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发改价格[2006]816号、计价格[2001]945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530号住房城乡建设住房城乡建设15城市供水价格及户表改造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计价格[1998]1810号、发改价格[2004]2708号、赣价费字[2001]107号、赣计价调字[2003]782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1561号16污水处理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计价格[1999]1192号、赣发改收费字[2008]189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642号17垃圾处理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9号18公有住房租金(含廉租、公租住房租金)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赣计价调字[2003]782号、计价格[2002]5203号交通运输19经营性收费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赣交财审[2004]12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09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583号交通运输20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发改价格[2010]2204号、赣发改收费[2013]245号21车辆、旅客站务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赣价工字[1997]61号、赣发改商价字[2004]1330号邮政22邮政基本资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邮[2003]408号、信部联清[2004]517号、赣邮政[1999]局字第43号、发改价格[2006]2305号、发改价格[2005]2698号广播电台23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安装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04]2787号、发改价格[2009]220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106号24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条、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3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15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5条、第9条[1992]价费字128号、财综[2001]94号、赣发改收费[2013]851号旅游25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计价格[1999]48号、发改价格[2005]712号、发改价格[2007]227号、赣价费字[2001]32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75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7]131号、赣发改收费字[2007]471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148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454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24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20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360号其他26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二条赣价费字[2001]79号27供电劳务服务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赣府厅发[2014]87号赣发改商价字[2008]357号、赣发改商价[2014]450号28数字证书服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赣发改收费字[2005]130号29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30矿业权招标代理交易服务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赣发改收费字[2010]403号31产权交易、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收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赣发改收费[2013]986号注:1、政府投资兴办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床位费、护理费;刑事案件,劳动报酬争议、社会保障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律师服务费和基层法律服务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特种设备、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费;木竹检量费等6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赣州市2012年价格公共服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赣州市2012年价格公共服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赣州市2012年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字[2012]35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20
【实施日期】2012.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赣州市2012年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1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物价局《赣州市2012年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赣州市2012年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使我市2012年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根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二年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意见》(赣发改价检字〔201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继续深入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拓宽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创新工作方法,不断巩固和扩大已开展的价格公共服务“七进”(进农户、进企业、进景区、进医院、进社区、进学校、进商场)活动成果,突出价格公共服务“进银行”和“再进商场”工作重点,全面提升12358价格咨询投诉系统的服务质量,大力推进价格诚信建设,为实现赣州加快。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档案利用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档案利用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档案利用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1744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档案利用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9]1744号)省档案局:你局《关于调整档案利用收费标准的报告》(赣档字[2009]27号)文收悉。

为规范利用档案资料的收费行为,有效地保护和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根据《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3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3]197号)约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利用档案收费规定如下:一、收费原则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综合性、专业性档案馆,对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费范围(一)为落实房、地、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属收费范围。

(二)对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复制工本费照收)。

(三)城建档案部门接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委托,按照自愿原则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利用档案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附表中的城建档案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在上下浮动25%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四、利用档案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复制档案资料的,应交纳档案复制工本费。

但对利用档案者在遵循档案管理部门规则的前提下自行翻拍、笔录或抄写档案资料的,不得收取档案复制工本费。

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供电企业要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为规范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收费行为。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的精神,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

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供电配套容量。

根据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规定,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三、收费方式。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四、普通商品房收费标准。

划分为两类四个档次,具体如下:一类南昌市:一是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15元;二是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9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为了切实规范我省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我委对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现就我省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购房者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房屋登记费。

房屋登记费是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执行。

住房登记以套为基本单元,包括套内厨房、卫生间、储藏间、车库等附属设施。

独立车库(车位)、储藏(杂货)间等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参照住房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

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证书工本费)。

土地登记费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注册登记、发证工作而向国有土地使用者收取的服务费用。

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和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1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0]8号)的精神,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等,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权属登记费。

二、涉及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的经营性收费(一)房地产测绘费(勘丈测量费)。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1
说明:
1、本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制计算,当咨询项目的咨询费不足2000元者,一
律按2000元/项收费.
2、安装工程造价含主材价格,但不含设备价格。

3、施工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合同价、工程变更价款
的审核,现场签证审核,参与设备材料询价,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内容,如超过以上工作内容则另行计费;咨询企业在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工作中,如发生工程造价核减额,则可另按核减额6%的比例增加咨询服务收费。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通知未作规定,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
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中第十一项“建筑工程鉴定"的规定.
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如某工程项目
总投资5000万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收费额如下:
200万元×4。

5‰=0.9万元
(500万元—200万元)×4.3‰=1.29万元
(1000万元-500万元)×4.1‰=2。

05万元
(3000万元-1000万元)×3。

9‰=7.80万元
(5000万元-3000万元)×3.7‰=7.40万元
应收咨询费合计=0。

9万元+1.29万元+2.05万元+7。

80万元
+7。

40万元=19.44万元
2。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赣发改收费字[2012]2344号
关于规范和调整我省职业技能鉴定
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赣人社字[2012]194号)收悉。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根据《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54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分类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的规定以及各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核有关条件要求,按照不同职业(工种)鉴定考核所需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使用等成本和技术含量,将现有职业(工种)划分为A、B、C、D四类(见附件1),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

今后国家新颁布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费按照D 类的标准试行二年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正式核定归类。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分为理论知识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含操作技能考务费和操作技能耗材费)和综合评审费。

理论知识考试费、操作技能考务费由省、市、县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指导中心)向参加鉴定的对象收取,主要用于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试题印制、考试软件开发与网络维护、考务管理、质量督导以及远程监控技术支持与服务等;操作技能耗材费由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许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向参加鉴定的对象收取,主要用于设备损耗、耗材使用等(其中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和省直接组织的新职业统一鉴定由省鉴定指导中心收取);综合评审费由省鉴定指导中心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鉴定人员进行综合评审时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的有关规定,我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按80元/人的标准收取。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晋升鉴定考核收费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类别和收费标准执行。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规定,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鉴定优惠政策。

六、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的复函》(财综[2004]65号),设区市鉴定(指导)中心按鉴定合格人数4元/人的标准向省鉴定指导中心上缴鉴定费,省鉴定指导中心代收后如数上缴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七、原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江西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劳培[1997]8号、赣价行字[1997]25号、赣财综字[1997]53号)同时废止。

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需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上述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分类表
2.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十月三日
附件1: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分类表
附件2: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单位:元/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