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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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最新)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最新)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供电配套费标准(最新)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供电配套费标准⼀、南京市180—230元⼆、上海市市外环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2007年11⽉)三、南昌市95——115元;四、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2005年)五、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保障住房88)(全电缆)(2011年7⽉)六、西安市95元(可调10%)(2010年8⽉)七、⼭东临昕 100元(可调10%)(2011年1⽉)⼋、武汉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市、⼗堰市为每平⽅⽶107元,其他省辖市为每平⽅⽶97元(2010年2⽉)九、威海92元(可调10%)(2010年1⽉)⼗、⼭东淄博103元(可调10%)(2010年)⼗⼀、安徽省合肥暂定135元(可调10%)(2010年12⽉)2000年以来,为妥善解决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监管问题,上海、天津、⼭东等14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收费政策。

⽬前外地的收费标准为:普通居民住宅建筑⾯积每平⽅⽶(按照与主城区远近、住宅区建设项⽬规模⼤⼩、电缆架设⽅式等不同)⼀、南京市180—230元;⼆、上海市外环(2007年11⽉)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三、南昌市95——115元;四、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关于长春市收取住宅⼩区供电配套设施⼯程费长春市政府:你市向省政府呈报的《长春市政府关于批准〈长春市电⼒建设⼯程费为电⼒建设配套费的实施办法〉的请⽰》,由省政府转给我委承办,经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关于收费项⽬及收费范围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以及改收费性质,将其规范为住宅⼩区供电配套设施⼯程费。

该收费内容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均由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程专业规划,负责组织统⼀设计,统⼀建设,实⾏电⼒⼯程服务收费“⼀费制”,除此项收费外,电⼒部门不得再向开发住宅⼩区项⽬收取任何费⽤(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以外)。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

你公司《关于核定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请示》(青电实[2003]130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试行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函复》(鲁价格函[2002]168号)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的范围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是指高压T接箱起至一户一表箱止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及
安装工程。

包括高压T接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一户一表箱等以及线路基础、土建工程。

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

开发
普通商品住宅、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收取。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元收取。

(二)特殊配置收费标准
附件:鲁价函[2002]168号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关于试行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函复
]
鲁价格函[2002]168号
青岛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请示》(青价房[2002]25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简化供电业务手续,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城市一户一表
工程的普及,同意你市新建商品住宅收取供电配套设施施工费的试点工作,供电部门直接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

_
二、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根据省物价局《关于供电工程设计、施工收费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的原则从严核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市物价局和市有关部门对新建商品住宅收费范围要严格界定,防止扩大收费范围,。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标准DBJT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标准DBJT

江西省地方标准Jiangxi province local standards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New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s of powersupply facilitiesDB 36/J001-2011/T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2011 江西南昌前言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本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国内部分省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先进做法,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制定了本建设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设计;4.配电房站址及线路走廊;5.设备选型等。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江西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通信地址:南昌市湖滨东路666号邮政编码:330077)。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江西省电力公司参编单位:江西南昌供电设计院主要起草人:谭永香、徐先起、汤克艰、杨坚、彭理、肖潇、刘强、李力、肖永杰行政审查人:王建平、罗敏、刘雁翎、万根华、任红丽、罗祯云、孙虹波、李根木专业审查人:周为德、龚福根、冯忠、俞志敏、陆镇炳、张洪锦、黄蜀华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供配电设计 (5)3.1 用电负荷容量计算原则 (5)3.2 新建住宅供电方式 (6)3.3 电能计量方式 (8)3.4 配电装置接地 (8)4 配电房站址及线路走廊 (10)5 设备选型 (13)5.1 高压设备 (13)5.2 低压设备 (14)5.3 配电自动化 (14)本规范用词说明 (15)附录A 新建住宅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16)引用的设计标准、规程规范 (20)条文说明 (22)1 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双方据实结算。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一、政策依据依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x[x]87号)、《x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x/T)、《x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x[x]450号)、《x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x[x]47号),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适用范围x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

三、资金用途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主要用于新建住宅所有变、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等费用。

四、新建住宅供配电配套容量标准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

每户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建筑面积在60㎡以下的住宅为4KW;建筑面积在60㎡至90㎡(包括90㎡)的住宅为6KW;建筑面积在90㎡至120㎡(包括120㎡)的住宅为8KW;建筑面积在120㎡至150㎡(包括150㎡)的住宅为10KW;建筑面积在150㎡以上的住宅为12KW;住宅公共用电设施按每平方米30W配置,与住宅配套建设的办公用房按50-100W/㎡配置,经营性用房按60-180W/㎡配置。

五、收费标准(一)普通住宅收费标准根据省发改委确定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县住宅小区建设发展趋势,区分高层住宅、多层住宅等不同类型楼盘,埋地电缆、架空线等不同供电设施建设类型,制定以下收费标准:(二)收费标准中包含4元/㎡的“专改公”费用,由政府统筹用于原老旧住宅小区的一户一表专项改造。

(三)小区内公建设施、办公设施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商业设施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的1.3倍执行,居民住宅用电负荷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提高1KW,收费标准提高10%。

(四)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和小区内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工程量与相关工程定额核定收费标准。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用房)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用房)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5 配电房站址及线路走廊5.1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高低压电缆走廊及户外配电箱等应纳入住宅小区设计的总体规划,应与小区内其他管线和设施进行统筹安排,与供电有关的土建设计图纸应经供电部门会审。

申请用电时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5.2配电房的位置应满足如下要求:5.2.1住宅小区的配电房以独立建筑物为宜,也可结合主体建筑建设,一般设在地面一层或二层。

当条件限制而必须设在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以防受潮或水淹。

当地下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地面防水、排水及防潮、通风措施。

位置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场所房间内不应有给排水管道及消防管道经过。

住宅小区的变配电房不得单独建在地下。

5.2.2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责任及便于今后的管理,对设在客户内部的公用配电装置应与客户的其他设备(或其他性质用途的用房)以防火墙形式隔离,并具有独立门户。

5.2.3住宅小区配电房的选址应考虑设备运输方便,并留有消防通道。

5.2.4配电房净高一般不低于3.9米。

5.2.5若小区规模较小(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且条件限制,采用箱式变方式供电时,环网柜、分支箱、箱变宜在地面以上户外单独设置,并充分考虑箱式变的检修通道和运输通道,箱式变围栏的范围应考虑操作时的通道和箱变内设备更换所需的空间。

5.2.6住宅小区内的供配电设施选址和设计应满足噪音等环保方面的要求,建设在主体建筑内时应与居民住宅相隔一层距离。

若无法满足要求,变压器室内应有防噪音措施。

5.3住宅小区内的专用和公用配电房由小区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其预留面积应满足如下标准:5.3.1住宅小区内无商业网点及其它公用设施的,永久性供电设施按下列规范设置:5.3.1.1住宅个区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且供电容量小于400kVA的,可只留箱式变位置,箱式变的占地面积5米×4米,同时在其四周至少应留有l.5米走廊,作为电气设备操作通道及接地与基础用地。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一、政策依据依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x[x]87号)、《x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x/T)、《x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x[x]450号)、《x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x[x]47号),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适用范围x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

三、资金用途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主要用于新建住宅所有变、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等费用。

四、新建住宅供配电配套容量标准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

每户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建筑面积在60㎡以下的住宅为4KW;建筑面积在60㎡至90㎡(包括90㎡)的住宅为6KW;建筑面积在90㎡至120㎡(包括120㎡)的住宅为8KW;建筑面积在120㎡至150㎡(包括150㎡)的住宅为10KW;建筑面积在150㎡以上的住宅为12KW;住宅公共用电设施按每平方米30W配置,与住宅配套建设的办公用房按50-100W/㎡配置,经营性用房按60-180W/㎡配置。

五、收费标准(一)普通住宅收费标准根据省发改委确定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县住宅小区建设发展趋势,区分高层住宅、多层住宅等不同类型楼盘,埋地电缆、架空线等不同供电设施建设类型,制定以下收费标准:(二)收费标准中包含4元/㎡的“专改公”费用,由政府统筹用于原老旧住宅小区的一户一表专项改造。

(三)小区内公建设施、办公设施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商业设施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的1.3倍执行,居民住宅用电负荷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提高1KW,收费标准提高10%。

(四)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和小区内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工程量与相关工程定额核定收费标准。

【最新精选】江西省供电服务收费标准说明

【最新精选】江西省供电服务收费标准说明

附件2:江西省供电服务收费标准说明一、供电延伸服务费供电延伸服务,指受用电户委托,对用户产权的供用电设施进行的劳务服务,包括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咨询费、交通费等,不含维修中发生的材料费用,不包括新装、改造设施。

供电延伸服务项目及服务内容:(一)生活用电上门服务费受用户委托,对用户产权的供用电设施进行维修或更换零件的劳务工作,如:灯泡、普通灯具电路、开关、插座、刀闸、熔丝等维修或更换工作,电能表后的进户线、户内查找故障点及排除用电故障。

其它220伏供电的小用户可参照执行。

居民生活用电上门服务(包年)需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供电部门在受理报修申请并经用户确认同意有偿服务后,按供电服务承诺的时限到达现场,并及时开展工作,也可由双方约时上门服务。

(二)用户线路抢修费受用户委托,对用户产权线路进行故障点查找、排除故障、故障修复。

不含倒杆、主线断线、及损坏变压器、开关、断路器等更换和修复(更换和修复按受用电工程确定)。

— 1 —供电部门在受理报修申请并经用户确认同意有偿服务后,按供电服务承诺的时限到达现场,并及时开展工作。

(三)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指用电工程由施工单位竣工后,受用户委托进行接电前的准备工作。

包括:帮助用户建立电气运行、检修、试验等安全规章制度,审核校对设计图纸,临时性紧急缺陷消除,用户设备进网运行资料的建立与归档,内部计量设备的选型等。

双电源及自发电用户按此标准的1.5倍收费。

供电部门须在受理用户申请并签订《用电启动方案编制》合同后10天内完成。

(四)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指用户为了安全、经济、合理地用电,向供电部门提出的用电咨询。

用户提出咨询应填写咨询表,供电部门必须在受理用户申请并签订《配电方案咨询》合同后7天内完成,并出具书面报告。

复杂的咨询项目,其费用和时限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重复劳务费由于用户的原因,致使供电部门进行重复性劳务,收取重复劳务费,其中含交通费、仪器仪表使用费,但不含材料费用。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精编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精编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供电企业要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

各地于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为规范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收费行为。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的精神,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壹、收费范围。

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供电配套容量。

根据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规定,每户建筑面积于90㎡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于90㎡至120㎡(包括120㎡)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于120㎡至150㎡(包括150㎡)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于150㎡之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30瓦配置。

三、收费方式。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每㎡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四、普通商品房收费标准。

划分为俩类四个档次,具体如下:壹类南昌市:壹是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10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115元;二是小区外架空线和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9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105元。

江西省供电服务收费标准说明

江西省供电服务收费标准说明

附件2:江西省供电服务收费标准说明一、供电延伸服务费供电延伸服务,指受用电户委托,对用户产权的供用电设施进行的劳务服务,包括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咨询费、交通费等,不含维修中发生的材料费用,不包括新装、改造设施。

供电延伸服务项目及服务内容:(一)生活用电上门服务费受用户委托,对用户产权的供用电设施进行维修或更换零件的劳务工作,如:灯泡、普通灯具电路、开关、插座、刀闸、熔丝等维修或更换工作,电能表后的进户线、户内查找故障点及排除用电故障。

其它220伏供电的小用户可参照执行。

居民生活用电上门服务(包年)需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供电部门在受理报修申请并经用户确认同意有偿服务后,按供电服务承诺的时限到达现场,并及时开展工作,也可由双方约时上门服务。

(二)用户线路抢修费受用户委托,对用户产权线路进行故障点查找、排除故障、故障修复。

不含倒杆、主线断线、及损坏变压器、开关、断路器等更换和修复(更换和修复按受用电工程确定)。

供电部门在受理报修申请并经用户确认同意有偿服务后,按供电服务承诺的时限到达现场,并及时开展工作。

(三)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指用电工程由施工单位竣工后,受用户委托进行接电前的准备工作。

包括:帮助用户建立电气运行、检修、试验等安全规章制度,审核校对设计图纸,临时性紧急缺陷消除,用户设备进网运行资料的建立与归档,内部计量设备的选型等。

双电源及自发电用户按此标准的1.5倍收费。

供电部门须在受理用户申请并签订《用电启动方案编制》合同后10天内完成。

(四)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指用户为了安全、经济、合理地用电,向供电部门提出的用电咨询。

用户提出咨询应填写咨询表,供电部门必须在受理用户申请并签订《配电方案咨询》合同后7天内完成,并出具书面报告。

复杂的咨询项目,其费用和时限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重复劳务费由于用户的原因,致使供电部门进行重复性劳务,收取重复劳务费,其中含交通费、仪器仪表使用费,但不含材料费用。

由于供电部门原因引起的,不得收取重复劳务费。

江西省供电服务收费标准说明

江西省供电服务收费标准说明

附件2 :江西省供电效劳收费标准说明一、供电延伸效劳费供电延伸效劳,指受用电户委托,对用户产权的供用电设施进行的劳务效劳,包括劳务费、技术效劳费、咨询费、交通费等, 不含维修中发生的材料费用,不包括新装、改造设施.供电延伸效劳工程及效劳内容:〔一〕生活用电上门效劳费受用户委托,对用户产权的供用电设施进行维修或更换零件的劳务工作,如:灯泡、普通灯具电路、开关、插座、刀闸、熔丝等维修或更换工作,电能表后的进户线、户内查找故障点及排除用电故障.其它220伏供电的小用户可参照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上门效劳〔包年〕需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供电部门在受理报修申请并经用户确认同意有偿效劳后,按供电效劳承诺的时限到达现场,并及时开展工作,也可由双方约时上门效劳.〔二〕用户线路抢修费受用户委托,对用户产权线路进行故障点查找、排除故障、故障修复.不含倒杆、主线断线、及损坏变压器、开关、断路器等更换和修复〔更换和修复按受用电工程确定〕.供电部门在受理报修申请并经用户确认同意有偿效劳后,按供电效劳承诺的时限到达现场,并及时开展工作.〔三〕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指用电工程由施工单位竣工后,受用户委托进行接电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帮助用户建立电气运行、检修、试验等平安规章制度,审核校对设计图纸,临时性紧急缺陷消除,用户设备进网运行资料的建立与归档,内部计量设备的选型等.双电源及自发电用户按此标准的1.5倍收费.供电部门须在受理用户申请并签订?用电启动方案编制?合同后10天内完成.〔四〕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指用户为了平安、经济、合理地用电,向供电部门提出的用电咨询.用户提出咨询应填写咨询表,供电部门必须在受理用户申请并签订?配电方案咨询?合同后7天内完成,并出具书面报告.复杂的咨询工程,其费用和时限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二、重复劳务费由于用户的原因,致使供电部门进行重复性劳务,收取重复劳务费,其中含交通费、仪器仪表使用费,但不含材料费用.由于供电部门原因引起的,不得收取重复劳务费.重复劳务费效劳工程及效劳内容:〔一〕重复检验费.指用户受电装置竣工后提交验收申请,供电部门第一次免费检验不合格,供电部门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整改,整改后再次检验,再次〔含屡次〕检验前用户应交纳重复检验费.〔二〕移表费.指由于用户的原因要求供电部门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供电点等不变情况下,可向供电企业提出移表申请.移表所需的费用由用户负担.〔三〕复接电费.指由于用户违章用电、窃电、恶意拖欠电费、危害用电平安拒绝检查、受电装置检验不合格并在指定期间未整改等原因,经批准停止供电后需恢复供电;因修缮房屋等原因暂拆后需恢复供电,应交纳复接电费.〔四〕计量装置校验费.用户认为供电部门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在用户交付验表费后供电部门应在7天内检验,并将检验书面结果通知用户.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验表费不退;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除退还验表费外,并应按规定退补电费.用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供电部门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用户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 再行退补电费.属于用户产权〔非供电公司计费的〕计量装置,委托供电公司校验的,参照该收费标准执行.三、预防性试验费预防性试验,指为了用电设施〔设备〕的平安稳定运行,预防用电设施〔设备〕由于绝缘水平下降、阻抗超标等发生电气事故, 进行预防性的绝缘耐压检测、阻抗测量等试验工作.预防性试验费,指受用户委托,对用户产权的用电设施〔设备〕进行预防性试验的费用.预防性试验效劳内容及要求:用户应按相关规程所规定的时间要求,对用电设施〔设备〕及时进行预防性试验.保证用电设施〔设备〕的平安.预防性试验不包括设备本身缺陷造成的元件更换修理和修理.预防性试验工作结束后,供电部门必须向用户出具书面试验报告.四、带电作业效劳费带电作业效劳费,指受用户委托,供电部门对用户产权供电设施进行带电维修、新装用户接入电网为保证该线路用户不停电而进行带电作业的劳务性收费.其中包含施工人工费、施工车辆交通费用和带电作业工器具费用等,但不含施工所耗设备、材料费用.带电作业效劳内容及要求:〔一〕用户产权的供电线路及设备的带电维修.1、用户委托.用户产权的供电设施发生故障后,由用户向供电部门提出带电作业申请.2、现场勘察.供电部门派人现场勘察,确定能否进行带电作业.3、签订?供电设施带电作业?合同.现场勘察符合带电作业条件的,供用电双方签订?供电设施带电作业?合同.4、制订带电作业方案.5、实施带电作业.签订?供电设施带电作业?合同后供电部门必须在天气许可的情况下2天内完成.〔二〕新报装用户接入电网的带电作业.1、用电工程在施工图纸设计审查通过后,根据现场情况, 具备带电作业接入电网条件的,经用户确认.2、用电工程由施工单位竣工后,经用户委托,施工单位向供电部门提出带电作业书面申请,签订?供电设施带电作业?合同后,实施带电作业.3、供电部门必须在签订?供电设施带电作业?合同后天气许可的情况下2天内完成.〔三〕综合作业每次作业同时包括二个及以上单项作业工程,每次综合作业费用根据所含全部单项作业工程收费合计数的90 %计收.五、用户受电工程〔业扩工程〕费用户受电工程〔业扩工程〕费,指受用户委托,对用户产权受电设施送电、变电、配电工程进行设计、安装、施工的费用.供电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三不指定〃的规定,不准为用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用户委托供电部门对其产权的用电工程进行设计、安装、施工时应签订委托合同.收费标准:〔一〕10千伏及以下送变配电工程计价标准根据以下文件和定额执行:1、江西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江西省二..四年工程定额的通知?〔麓建价[2004]2号〕.2、?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4版.3、?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4版.4、?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4 版.5、?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版.6、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治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R0号〕.〔二〕35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计价标准根据以下文件和定额执行:1、原国家经贸委公布?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02版.2、?电力工业根本建设预算治理制度及规定?2002版.3、?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2版.4、?关于调整电力工程建设火电、送变电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中电联技经[2002]74号〕.5、江西省电力建设定额站?关于发布江西省火电、送变电工程定额材料与机械费调整方法的通知?〔醯电定[2003]5号〕.6、江西省电力公司关于调整?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六册调试〔2002年修订本〕?和有关工程费用标准的通知〔醯电基[2004]46 号〕.7、江西省电力公司关于转发?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平安举措补助费、文明施工举措治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赣电基[2005R75 号〕.8、江西省电网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2002版.9、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治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以上工程计价标准,随有关文件和定额更新,进行相应的调整.六、计量装置赔偿费计量装置赔偿费,指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发生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应由用户赔偿的费用.属于供电部门责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原因除外.赔偿标准按江西省电力公司招投标中央最新一次的中标价格,加采保费按相关定额标准收取.省电力公司招投标中央每年公布1—2次最近的中标价格,报省发改委备案,并送各设区市物价局.七、效劳要求在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并确认有偿效劳后,供电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一般为:城区范围45分钟;农村地区90分钟;特殊遥远地区2小时.双方认为必要时,也可约时上门.。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新建县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批复-洪价商价字[2014]38号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新建县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批复-洪价商价字[2014]38号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新建县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新建县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批复(洪价商价字〔2014〕38号)新建县发改委:你单位报来《关于申核新建县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请示》(新发改文[2014]212号)收悉。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450号)规定,以及你县政府意见,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委上报的《新建县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

二、本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14年9月16日起试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供电企业要严格按照省住建厅颁布的《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2011/T)规定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进行设计、建设,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将服务内容、价格依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此复。

附件:《新建县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南昌市物价局2014年9月16日附件:新建县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一、收费范围新建县城区、乡镇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收费方式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是指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等费用。

由供电企业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江西省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

江西省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

附件: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1 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新建住宅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方案和供配电设施用房的设计应与新建住宅详规设计同步。

1.0.4 本标准不含新建住宅公建设施计量装置以下部分,该部分(电梯、车库、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供配电设施宜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1.0.5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宜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2 引用的设计标准、规程规范引用的主要设计标准、规程规范有:GB311.1-1997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1094-1994 电力变压器GB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942-1993 低压电气外壳防护等级GB50011-200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4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1994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60-1992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1-1997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6450-86 干式电力变压器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DL/T 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404-1997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 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103-1999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 5231-200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DL/T5216-2005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21-2005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728-2000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200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JB/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JB/T7113-199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JGJ/T16-19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NDGJ96-1992 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537-2002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GB/T17467-1998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SD320-89 箱式变电所技术标准以上设计标准、规程规范若有更新的版本,则应按新版本执行。

江西省供电服务收费标准说明

江西省供电服务收费标准说明

江西省供电服务收费标准说明第一篇:江西省供电服务收费标准说明附件2:江西省供电服务收费标准说明一、供电延伸服务费供电延伸服务,指受用电户委托,对用户产权的供用电设施进行的劳务服务,包括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咨询费、交通费等,不含维修中发生的材料费用,不包括新装、改造设施。

供电延伸服务项目及服务内容:(一)生活用电上门服务费受用户委托,对用户产权的供用电设施进行维修或更换零件的劳务工作,如:灯泡、普通灯具电路、开关、插座、刀闸、熔丝等维修或更换工作,电能表后的进户线、户内查找故障点及排除用电故障。

其它220伏供电的小用户可参照执行。

居民生活用电上门服务(包年)需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供电部门在受理报修申请并经用户确认同意有偿服务后,按供电服务承诺的时限到达现场,并及时开展工作,也可由双方约时上门服务。

(二)用户线路抢修费受用户委托,对用户产权线路进行故障点查找、排除故障、故障修复。

不含倒杆、主线断线、及损坏变压器、开关、断路器等更换和修复(更换和修复按受用电工程确定)。

— 1 —供电部门在受理报修申请并经用户确认同意有偿服务后,按供电服务承诺的时限到达现场,并及时开展工作。

(三)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指用电工程由施工单位竣工后,受用户委托进行接电前的准备工作。

包括:帮助用户建立电气运行、检修、试验等安全规章制度,审核校对设计图纸,临时性紧急缺陷消除,用户设备进网运行资料的建立与归档,内部计量设备的选型等。

双电源及自发电用户按此标准的1.5倍收费。

供电部门须在受理用户申请并签订《用电启动方案编制》合同后10天内完成。

(四)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指用户为了安全、经济、合理地用电,向供电部门提出的用电咨询。

用户提出咨询应填写咨询表,供电部门必须在受理用户申请并签订《配电方案咨询》合同后7天内完成,并出具书面报告。

复杂的咨询项目,其费用和时限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重复劳务费由于用户的原因,致使供电部门进行重复性劳务,收取重复劳务费,其中含交通费、仪器仪表使用费,但不含材料费用。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居民住宅附属设施等用电执行电价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居民住宅附属设施等用电执行电价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居民住宅附属设施等用电执行电价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赣发改商价字[2009]494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居民住宅附属设施等用电执行电价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9]494号二00九年四月九日)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近期,有部分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以及用电户向我委反映:在居民住宅附属设施等用电电费结算中,供电部门与用电户对此类用电是执行非居民照明用电类价格,还是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价格有争议,要求予以明确。

为进一步规范居民住宅附属设施等用电价格分类管理,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精神,本着遵循以用电主体性质划分电价类别的原则,经研究,现就居民住宅附属设施等用电执行电价类别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居民住宅楼内附属设施,如电梯、楼道照明、车库(停车场)、二次供水、中央空调、电子对讲门等直接服务于居民生活的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楼外附属设施用电按其实际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

二、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和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2号)精神,凡举办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电,凭省民政厅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在社会福利机构内用于非养老服务对象的其他用电,按其实际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1516号赣发改商价字〔2008〕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供电企业要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为规范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收费行为。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的精神,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

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供电配套容量。

根据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规定,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三、收费方式。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四、普通商品房收费标准。

划分为两类四个档次,具体如下: 一类南昌市:一是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15元;二是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9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

江西省供电服务收费标准说明

江西省供电服务收费标准说明

附件2:江西省供电服务收费标准说明一、供电延伸服务费供电延伸服务,指受用电户委托,对用户产权的供用电设施进行的劳务服务,包括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咨询费、交通费等,不含维修中发生的材料费用,不包括新装、改造设施。

供电延伸服务项目及服务内容:(一)生活用电上门服务费受用户委托,对用户产权的供用电设施进行维修或更换零件的劳务工作,如:灯泡、普通灯具电路、开关、插座、刀闸、熔丝等维修或更换工作,电能表后的进户线、户内查找故障点及排除用电故障。

其它220伏供电的小用户可参照执行。

居民生活用电上门服务(包年)需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供电部门在受理报修申请并经用户确认同意有偿服务后,按供电服务承诺的时限到达现场,并及时开展工作,也可由双方约时上门服务。

(二)用户线路抢修费受用户委托,对用户产权线路进行故障点查找、排除故障、故障修复。

不含倒杆、主线断线、及损坏变压器、开关、断路器等更换和修复(更换和修复按受用电工程确定)。

供电部门在受理报修申请并经用户确认同意有偿服务后,按供电服务承诺的时限到达现场,并及时开展工作。

(三)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指用电工程由施工单位竣工后,受用户委托进行接电前的准备工作。

包括:帮助用户建立电气运行、检修、试验等安全规章制度,审核校对设计图纸,临时性紧急缺陷消除,用户设备进网运行资料的建立与归档,内部计量设备的选型等。

双电源及自发电用户按此标准的1.5倍收费。

供电部门须在受理用户申请并签订《用电启动方案编制》合同后10天内完成。

(四)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指用户为了安全、经济、合理地用电,向供电部门提出的用电咨询。

用户提出咨询应填写咨询表,供电部门必须在受理用户申请并签订《配电方案咨询》合同后7天内完成,并出具书面报告。

复杂的咨询项目,其费用和时限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重复劳务费由于用户的原因,致使供电部门进行重复性劳务,收取重复劳务费,其中含交通费、仪器仪表使用费,但不含材料费用。

由于供电部门原因引起的,不得收取重复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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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供电企业要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为规范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收费行为。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的精神,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

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供电配套容量。

根据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规定,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三、收费方式。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四、普通商品房收费标准。

划分为两类四个档次,具体如下:一类南昌市:一是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15元;二是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9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

二类其他10个设区市:一是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90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00元;二是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80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90元。

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据实收费。

如果要求提高配置容量,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l 瓦,收费标准提高l%。

高可靠性、临时用电收费标准按我委赣发改商价字[2004]242号执行,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凡利用临时供用电设施设备的,应扣除相应费用。

五、各设区市政府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按普通商品房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六、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范围。

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不含楼内布线,含表箱及电表)或公建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费用和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路由费用)。

住宅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公司进行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无偿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七、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供电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规格及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

八、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的收取。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由省电力公司及其供电公司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具体收取方式如下:1、住宅建设单位到所在地供电公司营业窗口办理住宅用电申请报装手续,并签订相关合同。

2、住宅建设单位在办理用电申请报装后10日内到所在地供电公司营业窗口办理交费手续。

第一次前期交纳建设费总额的10%,用于前期及设计费用;第二次在工程施工前交纳建设费总额的60%,用于工程的直接费;第三次在工程竣工正式验收送电前,按当地房产测绘中心确定的商品房销售面积结清尾款。

3、各级供电企业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应在营业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除收取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外,不得再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供电、配电贴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九、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资金管理。

各级供电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系统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资金管理,收取的工程建设费用必须设专户储存,集中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但不得挪作它用。

并于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支情况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十、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管理。

住宅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后,供电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同步配套建设住宅及公建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

省电力公司应按照统一规范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供电材料、设备水平作出统一规定,保证建设高质量的供电配套工程;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应打破垄断,依法实行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王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所需材料设备也应采取招标形式采购,严禁利用垄断地位强行或变相推销商品和服务。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电力公司制定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工程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十二、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试行一年,此前已签订合同(协议)的,按合同(协议)执行。

原则上新建住宅全部按新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执行,如开发商确有特殊情况,须报经设区市政府批准后才能暂缓按新标准执行。

3江西省建设厅关于《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报审稿)》审核情况的回复赣建复〔2008〕4号省电力公司:贵公司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起草了《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报审稿)》,我厅对该标准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向11个设区市房管局征求了意见,我厅认为,该标准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为了使这项标准更符合我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实际情况,请先按此标准试行一年,总结经验后颁布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1 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新建住宅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方案和供配电设施用房的设计应与新建住宅详规设计同步。

1.0.4 本标准不含新建住宅公建设施计量装置以下部分,该部分(电梯、车库、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供配电设施宜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1.0.5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宜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2 引用的设计标准、规程规范引用的主要设计标准、规程规范有:GB311.1-1997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1094-1994 电力变压器GB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942-1993 低压电气外壳防护等级GB50011-200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4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1994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60-1992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1-1997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6450-86 干式电力变压器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DL/T 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404-1997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 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103-1999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 5231-200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DL/T5216-2005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21-2005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728-2000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200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JB/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JB/T7113-199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JGJ/T16-19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NDGJ96-1992 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537-2002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GB/T17467-1998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SD320-89 箱式变电所技术标准以上设计标准、规程规范若有更新的版本,则应按新版本执行。

3 名词术语1配电站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

2开关站指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

3环网柜指以环网供电单元(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

4电缆分支箱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5配电变压器指将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6箱式变电站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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