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第五册住宅区排管(工井)、电缆分支箱分册
(5)所有电缆排管建设时应同时考虑通信光缆的通道要求。 (6)进入住宅楼,采用穿保护管方式,直接进入集中计量箱或低压配电室。 1.2.2 排管设计原则
(1) 排管所需孔数除按电网规划敷设电缆根数外,还需有适当备用孔供更 新电缆用。
则》执行。
1.3 主要内容 本通用设计共包括排管、开启式电缆井和小工井二个部分。 1.小区内排管
1)电力排管采用薄壁(3mm)内衬管外包钢筋混凝土的标准排管形式。
2)埋置深度≥500mm。
3)排管典型类型
编号 ZZ-PG-1 ZZ-PG-2 ZZ-PG-3 ZZ-PG-4 ZZ-PG-5 ZZ-PG-6 ZZ-PG-7 ZZ-PG-8 ZZ-PG-9 ZZ-PG-10 ZZ-PG-11 ZZ-PG-12 ZZ-PG-13
1.2 主要技术原则
1.2.1 小区内排管规划要求 (1)小区内电缆敷设采用排管方式。 (2)在与用户协商的基础上,在集中敷设地区可视现场实际情况多敷设1 至
2孔排管,作为事故备用孔。 (3)在小区规划车位区域视现场实际情况多敷设1孔至2孔排管,作为电动汽
车充电桩的预留孔位。 (4)为避免小区道路的重复开挖,小区内配电站(KT 站)10kV应同步建设至
1.2.3 工井设计原则 (1)工井按尺寸分为五种类型:A型、B 型、C型、D型和 E 型。A 型适用于
2 ×3-φ 150及以下排管,B型适用于2×5-φ 150及以下排管,C型适用于2×7-φ 150及以下排管,D 型适用于2×9-φ 150 及以下排管和 E 型适用于2×12-φ 150 及以下排管。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配电网工程通用设计图集(2014 版) 住宅区排管(工井)、电缆分支箱分册 第一篇 编制说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201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9•【字号】沪府发[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电网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19日上海市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快本市电网建设,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安全可靠性,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电网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电网建设。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把电网纳入市政基础设施体系,优先落实建设条件,确保电网建设稳步推进。
区(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内电网建设推进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保障落实电网建设用地,组织协调推进本辖区内的电网建设。
本市规划国土、建设交通、环保、房屋管理、消防、卫生、绿化市容、水务、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电网企业责任)电网企业应当落实电网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电力、环保、消防、卫生等相关技术标准,并按照电源项目与配套电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电源项目的接入系统建设。
第五条(电网建设规划)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家电网规划相衔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提高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提高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提高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奉浦、金海社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提高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5日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提高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了更好地服务项目建设,加强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联动,实现部门之间的无缝衔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贯彻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以及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的工作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专项规划的制定与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是土地出让、项目建设的前提和依据,未经批准的规划不能作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一)控制线专项规划各专业部门是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主体。
区建设交通、绿化环卫、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电力等专业部门应组织编制各级专项规划。
完善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等的各类控制线,对相关设施用地提出相应的建设控制要求。
区规土主管部门是专项规划的综合平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各类控制线和设施的落地工作。
专项规划经区规土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经区政府或市规土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控制线数据即纳入数据平台进行管控。
区规土主管部门牵头建立控制线平台数据库,并应与各专业部门使用同一控制线数据库,同时要及时将入库数据反馈给各专业部门。
平台数据库是土地出让、各管理部门实施项目管理的依据。
上海电力-b5配套工程技术导则(2014版)(发文稿)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2014版)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2014年3月目录前言 (1)一、范围 (3)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4)三、术语和定义 (7)四、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及用电容量的确定 (10)五、住宅小区供电方式 (12)六、新建住宅区配电网设计原则 (15)七、配电设备配置及选型要求 (25)八、配电自动化建设要求 (35)九、通信及光纤到户建设要求 (37)十、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要求 (40)十一、充电桩建设要求 (43)十二、楼内配电设施要求 (45)十三、配电站及电缆通道土建要求 (59)十四、配电站内辅助设施基本要求 (64)十五、附则 (70)附录A KT站、PT站典型配置方案 (71)附录B 小区内10kV典型供电方案 (77)附录C 小区内低压典型供电方案 (88)附录D 小区内排管、工井典型类型 (93)附录E KT站、PT站各典型配置方案建站长、宽及面积 (97)附录F 上海市电力公司光纤接入居民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原则及典型设计(试行稿) (101)附录G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实施原则 (114)附录H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配电网工程通用设计图集 (131)前言为规范上海市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公司于2012年11月颁布了《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简称导则),详细规定了新建住宅区用电负荷、变压器容量计算、供电方案编制、配电设计原则、设备选型、楼内配电设施要求等内容。
导则颁布执行一年多来,在加强电力用户技术管理,提升本市住宅小区配网可靠性,提高用户供用电安全水平等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为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随着一批新的地方规程、行业标准的出台,以及上海土地资源紧张的矛盾日益突出,原导则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需要。
为更好的满足电力用户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进一步提升导则适用性,提高用户服务质量,公司结合国家电网公司新发布的《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遵循“物料更精简、典设更精细、技术更先进、方案更适用”的原则,组织开展本次导则修订完善工作。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外环线以外地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执行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外环线以外地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外环线以外地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执行标准的通知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外环线以外地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执行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2〕009号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自2000年9月起,本市中心区执行《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152号文),对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了统一收费。
为了完善管理,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对外环线以外地区的住宅供电配套工程也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
具体如下:一、电力配套容量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基本容量为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基本容量为4千瓦;公建部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二、收费标准1、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每平方米面积收取,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计费面积。
2、浦东、徐汇、闵行、长宁、普陀、杨浦、虹口等区外环线以外的地区:嘉定、宝山、青浦、松江、金山、南汇、奉贤等区外环线以外的集中城市化地区(详见附表)的收费标准为:全电缆入地工程每平方米115元;小区外架空线、小区内电缆入地工程每平方米100元。
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并一次付清工程款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
3、外环线以外其余地区的供电配套工程费,由电力部门和开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议确定,一般不高于每平方米85元。
三、有关提高配置标准、公建设施降低配置标准、采用小型化设备、要求特殊配置以及配套工程实施内容等,仍按《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的第二条第2、3点和第三条规定执行。
四、供电配套工程费由市电力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此前已全部或部分交付电力业扩工程费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嘉定等区集中城市化地区”的范围(略)第二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试行)的批复(推荐)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试行)的批复青价字〔2003〕30号 2003年07月30日青岛供电公司:你公司《关于核定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请示》(青电实[2003]130号)收悉。
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
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是指在建设住宅小区时,为了满足住户的用电需求,所需进行的电力供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与调试的规范。
下面将从规划设计、供电设备和线路、配电系统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的内容。
一、规划设计1.住宅小区供电工程的规划设计应根据住宅小区的规模、用电负荷以及供电可靠性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和容量确定。
2.供电设备应合理选址,避免与其他建筑物、绿化带、车辆通行道等存在冲突,同时还需考虑供电设备的运维和维修便利性。
3.为了保证供电的可靠性,应根据住宅小区的用电负荷,设计合理的备用电源系统。
二、供电设备和线路1.住宅小区的供电设备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具有合法的生产厂家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供电设备的数量和容量应根据住宅小区的用电需求进行合理配置,确保供电设备的负荷能够满足住户的用电需求。
3.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采用阻燃、耐高温、绝缘性能良好的电缆。
4.住宅小区的供电线路应进行合理划分,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性,同时还需考虑线路的容量和负荷均衡。
三、配电系统1.住宅小区的配电系统应采用合理的接线方法,确保供电线路的安全可靠性。
2.配电箱应设置在易于维修和管理的地方,同时还需具备防尘、防潮、防火等功能。
3.住宅小区的配电箱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以确保住户的用电安全。
四、安全管理1.住宅小区的供电设备和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2.住宅小区的用电设备应符合国家的相关安全标准,住户应定期检查用电设备的安全性能。
3.住宅小区的供电设备和线路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以提醒住户注意用电安全。
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涉及到规划设计、供电设备和线路、配电系统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设计、安装和管理,才能确保住宅小区的用电安全和供电可靠性。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还需注意使用合格的设备和材料,以及进行定期的维护和巡检工作,确保住宅小区的供电设备和线路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上海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完整版
上海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上海市电力公司2012年11月目录前言为规范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中小区用电负荷、变压器容量计算、供电方案编制、配电设计原则、设备选型、楼内配电设施要求等工作,提升本市住宅小区配网可靠性以及用户供用电的安全水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导则,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提出。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起草。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邹俭、吴英姿、张弛、袁检、姜芸、陈磊、王俊、纪坤华、王文华、何涛、陈新、周谷亮、吴欣烨、池文德、仇依群本导则审核人:胥传普、王路、刘纪平、邹家琛本导则批准人:冯军一、范围本导则规定了本市新建住宅区内用电负荷的配置标准、新建住宅区变压器容量的确定、新建住宅区供电方式、设备选型、光纤到户、配电自动化、计量装置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住宅楼内配电设施、新建住宅区配电站典型配置方案等原则。
本导则适用于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
本导则未涉及的内容,还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以及电力行业标准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构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GB 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60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20052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50062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14285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 50045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29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 27930-201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DL/T 401高压电缆选用导则DL/T 601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825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 448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842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使用技术条件DL/T 5221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G/TJ 08-202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用户高压电气装置规范DGJ 08-100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范DGJ 08-20-2007〔2011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JGJ/T 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12104-201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Q/GDW 156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Q/GDW 370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 478-2010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国家电网营销〔2010〕1247号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科〔2011〕275号电力光纤到户组网典型设计上电司科信〔2011〕1379号上海电网若干技术原则的规定(第四版)上电司生〔2012〕44号上海配电网技术导则(试行)上电司调〔2011〕45号上海电网通信技术配置原则(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或电厂)(暂行)上电司运检〔2012〕900号上海市电力公司非居民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导则(试行)上电销〔2010〕236号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实施原则三、术语和定义(一)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住房建筑及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
标准]
1、上海市电网非夏季销售电价表(单一制未分时电价用
户)
时
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谷时段划分: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3、上海市电网非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未分时电价用
户)
单位:元/千
瓦时
4、上海市电网非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分时电价用户)
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平、谷时段划分:峰时段(8-11时、18-21时),平时段(6-8时、11-18时、21-22
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5、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单一制未分时电价用户)
单位:元/千瓦
时
6、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单一制分时电价用户)
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谷时段划分: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7、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未分时电价用
户)
单位:元/千
瓦时
8、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分时电价用户)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平、谷时段划分:峰时段(8-11时、13-15时、18-21时),平时段(6-8时、11-13
时、15-18时、21-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夏季季节性电价调整在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执行。
收费依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管〔2011〕018号《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上海市电力公司2012年11月目录前言 (1)一、范围 (2)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3)三、术语和定义 (6)四、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及用电容量的确定 (9)五、住宅小区供电方式 (11)六、新建住宅区配电网设计原则 (14)七、配电设备配置及选型要求 (24)八、配电自动化建设要求 (33)九、通信及光纤到户建设要求 (35)十、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要求 (38)十一、充电桩建设要求 (41)十二、楼内配电设施要求 (43)十三、配电站及电缆通道土建要求 (57)十四、配电站内辅助设施基本要求 (63)十五、附则 (69)附录A KT站、PT站典型配置方案 (70)附录B 小区内10kV典型供电方案 (76)附录C 小区内低压典型供电方案 (85)附录D 小区内排管、工井典型类型 (90)附录E KT站、PT站各典型配置方案建站长、宽及面积 (94)附录F 上海市电力公司光纤接入居民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原则及典型设计(试行稿) (98)附录G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实施原则 (111)附录H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通用设计图集(配电站、低压电缆、低压电缆分支箱、住区小区内部系统) (128)前言为规范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中小区用电负荷、变压器容量计算、供电方案编制、配电设计原则、设备选型、楼内配电设施要求等工作,提升本市住宅小区配网可靠性以及用户供用电的安全水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导则,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提出。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起草。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邹俭、吴英姿、张弛、袁检、姜芸、陈磊、王俊、纪坤华、王文华、何涛、陈新、周谷亮、吴欣烨、池文德、仇依群本导则审核人:胥传普、王路、刘纪平、邹家琛本导则批准人:冯军一、范围本导则规定了本市新建住宅区内用电负荷的配置标准、新建住宅区变压器容量的确定、新建住宅区供电方式、设备选型、光纤到户、配电自动化、计量装置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住宅楼内配电设施、新建住宅区配电站典型配置方案等原则。
上海市供电配套收费标准 市区
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152号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控制住宅造价,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对本市中心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
具体如下:一、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按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 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配置4千瓦;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二、收费标准1.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内(包括6 万平方米)全电缆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5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为每平米130元;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并一次付清工程款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
2.如果要求提高配置容量,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如要求低于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按容量比例收费标准相应降低。
3.如因场地狭小,开发商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费标准上浮20%;有特殊配置要求的其他住宅仍按项目规划建设,个别核算。
以上小型化和特殊配置项目收费应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三、上述供电配套工程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除供电配套工程费外,不再收取供电、配电贴费和其他费用。
住宅建设单位应配合电力公司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四、供电配套工程费由市电力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按照电网有关规定,制定小区配电计划,按期实施,确保住宅配套供电。
五、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在外环线以内地区试行。
9月1日前已全部或部分交付电力业扩工程费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电力工业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调整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7)014号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建设,满足城乡用电统筹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满足城乡广大居民的用电需求,综合考虑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成本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市有关部门研究,现就本市规范新建住宅(不含别墅)供电配套工程的收费行为、调整工程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配套容量标准新建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供电配套基本容量配置标准,80平方米及以下配置为4千瓦;81-120平方米配置为6千瓦;121-150平方米配置为8千瓦。
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6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
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用于商业性质的用房以及其他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二、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1、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收费按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为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
2、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外环线以内调整为每平方米165元;外环线以外全电缆工程调整为每平方米14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调整为每平方米125元;市政府重点实事工程的供电配套工程费(包括经济适用房、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单位和经市房地资源局批准的重大工程项目配套商品房)按上述标准的90%收取。
3、用户对住宅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标准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0%;公建设施配置标准每平方米超过40瓦的,每平方米提高1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要求每平方米配置标准低于40瓦的,根据容量比例收费标准相应降低,但最低标准不低于每平方米20瓦。
4、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地下站供电并使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有关项目收费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施工技术导则(试行)
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上海市电力公司2012年11月目录前言 (1)一、围 (2)二、规性引用文件 (3)三、术语和定义 (6)四、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及用电容量的确定 (9)五、住宅小区供电方式 (11)六、新建住宅区配电网设计原则 (14)七、配电设备配置及选型要求 (24)八、配电自动化建设要求 (33)九、通信及光纤到户建设要求 (35)十、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要求 (38)十一、充电桩建设要求 (41)十二、楼配电设施要求 (43)十三、配电站及电缆通道土建要求 (57)十四、配电站辅助设施基本要求 (63)十五、附则 (69)附录A KT站、PT站典型配置方案 (70)附录B 小区10kV典型供电方案 (76)附录C 小区低压典型供电方案 (88)附录D 小区排管、工井典型类型 (93)附录E KT站、PT站各典型配置方案建站长、宽及面积 (97)附录F 上海市电力公司光纤接入居民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原则及典型设计(试行稿) (101)附录G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实施原则 (114)附录H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通用设计图集(配电站、低压电缆、低压电缆分支箱、住区小区部系统) (131)前言为规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中小区用电负荷、变压器容量计算、供电方案编制、配电设计原则、设备选型、楼配电设施要求等工作,提升本市住宅小区配网可靠性以及用户供用电的安全水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导则,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提出。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起草。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邹俭、吴英姿、弛、袁检、姜芸、磊、王俊、纪坤华、王文华、何涛、新、周谷亮、吴欣烨、池文德、仇依群本导则审核人:胥传普、王路、纪平、邹家琛本导则批准人:冯军一、围本导则规定了本市新建住宅区用电负荷的配置标准、新建住宅区变压器容量的确定、新建住宅区供电方式、设备选型、光纤到户、配电自动化、计量装置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住宅楼配电设施、新建住宅区配电站典型配置方案等原则。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沪房管配〔2015〕67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配〔2015〕67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严格控制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的投资,规范相关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对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5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方案编制第三章方案评审及审批第四章实施单位产生第五章工程建设第六章后期管理第七章附则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严格控制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以下简称“前期搬迁”)的投资,规范建设管理,编制本导则。
第二条(搬迁类型)前期搬迁的类型包括:电力、通讯、自来水、燃气等公用管线、特种管线(航油管等)及绿化的搬迁(不含绿化补偿)。
第三条(搬迁原则)前期搬迁原则上以保护为主,减少搬迁量;确需搬迁的,应组织专家论证搬迁必要性、可行性。
第四条(投资来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前期搬迁的费用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50%,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明确前期搬迁费的投资来源。
第二章方案编制第五条(综合管线规划)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管线综合规划单位应结合现场条件和规划要求,遵循“方案优化、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制相应的综合管线规划。
第六条(前期调查和摸底)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应组织代建、设计、勘察等单位加强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调研等前期调查和摸底工作,摸清管线类型、规格和数量。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四条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第五条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第八条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
上海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试行)
上海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试行)上海市电力公司2012年01月目录前言 (1)1 适用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4)4 一般技术原则 (6)4.1 概述 (6)4.2 供电可靠性 (6)4.3 供电质量要求 (8)4.4 接地要求 (12)4.5 短路水平的要求 (14)4.6 操作及运行要求 (14)4.7 环境要求 (15)5 中低压配电网规划原则 (15)6 中低压配电网配置原则 (19)6.1 标准化配置要求 (19)6.2 配电网及配电站设置的要求 (21)6.3 架空线路及设施配置要求 (23)6.4 电缆线路配置要求 (32)6.5配电站设备配置要求 (39)6.6 10kV配电站土建配置要求 (40)6.7 配电继电保护及配电自动化配置要求 (46)7 中低压配电网典型设计 (48)7.1 10kV配电站典型设计 (48)7.2 10kV配电网架典型设计 (53)8 用户管理 (62)8.1 供电电压 (62)8.2 居民户的负荷容量 (63)8.3 负荷管理 (64)8.4 进户点的设置 (64)8.5 电能量采集 (65)8.6 用户计量装置的配置和安装方式 (65)8.7 能源综合利用 (66)8.8 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66)8.9用户侧的各类备用电源 (68)8.10住宅及配套公建负荷计算标准与原则 (68)9 中低压配电网设备技术规范 (71)9.1 编订设备技术规范的原则 (71)9.2 编订范围 (71)9.3 具体内容(具体的技术规范见附件3) (71)10 附录 (74)前言为把上海市电力公司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符合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要求的供电企业,在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的基础上,结合原有《上海电网若干技术原则的规定(第四版)》和《上海中、低压电网配置原则及典型设计(2010版)》,吸取国内相关省市供电企业的先进经验,从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的角度,规范上海中、低压配电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维及改造工作,全面提高配电网设备装备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电缆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统一设置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电缆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统一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11.10•【字号】沪住工[2000]222号•【施行日期】200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电缆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统一设置的通知(沪住工[2000]222号)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为进一步提高本市住宅建设整体质量水平,改善住宅小区居住环境,努力达到市委七届七次全会提出的“力争成为国内外适宜发展创业和生活居住的城市”的目标,根据沪府发[2000]37号《关于加强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的意见》、沪府办发[2000]8号《上海市道路两侧实施破墙透绿暂行办法》、沪住规[1999]065号《关于本市住宅项目实行空调器位置统一设置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内电缆敷设、围墙建设、空调器外机位置统一设置等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新建住宅小区都必须做到:电缆入地敷设、靠近城市道路的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位置设置统一、安全、隐蔽(以下简称“三个必须”)。
二、凡市、区、县住宅局(署)在核发《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意见通知单》时,要将新建住宅小区“三个必须”的有关要求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建设单位,以便建设单位实施。
三、市和区、县住宅局(署)在参与对建设单位申报的住宅项目扩初审查时,应对住宅建设项目设计达到“三个必须”的情况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
四、要加强检查和验收1、市和区、县住宅局(署)在建设单位申报住宅项目基地身份证和《住宅建设施工计划》时,应对该项目“三个必须”的落实情况进核查。
2、在受理《住宅竣工配套设计》申请时,应对“三个必须”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未按规定实施的,应责成建设单位整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补充规定
附件《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补充规定为了配合省公司《关于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收取的规定》的执行,结合保障性住房的用电负荷特点,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以及量入为出的原则,针对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对原《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苏电生〔2010〕102号)的部分条款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原文]第五条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0.8。
[补充规定]对于保障性住房,可按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选择。
二、[原文]第八条居住区变压器设置容量初次选配原则:考虑满足将来居民负荷增长的需要,建设初期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800千伏安,单台箱变设置容量不大于400千伏安,柱上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200千伏安。
[补充规定]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初期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1000千伏安,单台箱变设置容量不大于630千伏安,柱上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400千伏安。
三、[原文]第十条1. 居住区配电室应满足低压供电半径不大于150m。
[补充规定]低压供电半径不宜大于150m。
鉴于保障性住房的区域负荷密度较低,经计算在负荷满载时最末端用户的电压降、以及负荷轻载时最近端用户的电压降均符合国家标准时,低压供电半径方可适当延长,但不得大于250m。
四、[原文]第十二条单个配电室变压器设置标准(1)变压器配置容量≤320千伏安,设置规模2×200千伏安;(2)32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640千伏安,设置规模2×400千伏安;(3)64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008千伏安,设置规模2×630千伏安;(4)1008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1280千伏安,设置规模2×800千伏安;(5)1280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016千伏安,设置规模4×630千伏安;(6)2016千伏安<变压器配置容量≤2560千伏安,设置规模4×800千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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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上海市电力公司2012年11月目录前言 (1)一、范围 (2)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3)三、术语和定义 (6)四、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及用电容量的确定 (9)五、住宅小区供电方式 (11)六、新建住宅区配电网设计原则 (14)七、配电设备配置及选型要求 (24)八、配电自动化建设要求 (33)九、通信及光纤到户建设要求 (35)十、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要求 (38)十一、充电桩建设要求 (41)十二、楼内配电设施要求 (43)十三、配电站及电缆通道土建要求 (56)十四、配电站内辅助设施基本要求 (62)十五、附则 (68)附录A KT站、PT站典型配置方案 (69)附录B 小区内10kV典型供电方案 (73)附录C 小区内低压典型供电方案 (78)附录D 小区内排管、工井典型类型 (82)附录E KT站、PT站各典型配置方案建站长、宽及面积 (86)附录 F 上海市电力公司光纤接入居民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原则及典型设计(试行稿) (90)附录G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实施原则 (103)附录H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通用设计图集(配电站、低压电缆、低压电缆分支箱、住区小区内部系统) (120)前言为规范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中小区用电负荷、变压器容量计算、供电方案编制、配电设计原则、设备选型、楼内配电设施要求等工作,提升本市住宅小区配网可靠性以及用户供用电的安全水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导则,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提出。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起草。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邹俭、吴英姿、张弛、袁检、姜芸、陈磊、王俊、纪坤华、王文华、何涛、陈新、周谷亮、吴欣烨、池文德、仇依群本导则审核人:胥传普、王路、刘纪平、邹家琛本导则批准人:冯军一、范围本导则规定了本市新建住宅区内用电负荷的配置标准、新建住宅区变压器容量的确定、新建住宅区供电方式、设备选型、光纤到户、配电自动化、计量装置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住宅楼内配电设施、新建住宅区配电站典型配置方案等原则。
本导则适用于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
本导则未涉及的内容,还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以及电力行业标准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构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GB 5005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60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20052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5006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29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 27930-2011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DL/T 401 高压电缆选用导则DL/T 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82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 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842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使用技术条件DL/T 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G/TJ 08-2024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用户高压电气装置规范DGJ 08-100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范DGJ 08-20-2007〔2011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JGJ/T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12104-2012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Q/GDW 156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Q/GDW 370 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 478-2010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国家电网营销〔2010〕1247号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科〔2011〕275号电力光纤到户组网典型设计上电司科信〔2011〕1379号上海电网若干技术原则的规定(第四版)上电司生〔2012〕44号上海配电网技术导则(试行)上电司调〔2011〕45号上海电网通信技术配置原则(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或电厂)(暂行)上电司运检〔2012〕900号上海市电力公司非居民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导则(试行)上电销〔2010〕236号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实施原则三、术语和定义(一)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住房建筑及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二)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包括住宅小区住房建筑及公建设施的用电负荷。
(三)低层住宅:一至三层的住宅。
(四)多层住宅:四至六层的住宅。
(五)中高层住宅:七至九层的住宅。
(六)高层住宅:十层及以上的住宅。
(七)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与住宅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八)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直线距离。
(九)变电站:是电力网络中的35kV及以上线路连接点,用以变换电压、交换功率和汇集、分配电能的设施。
(十)配电站:是设有10kV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
按进出线保护配置和开关设备的不同,可分为开关站、环网站。
配电站可根据需要配置或不配置配电变压器。
(十一)开关站(KT站):户内配电站的一种类型。
KT站进出线带继电保护,采用断路器,并配置配电变压。
(十二)环网站(PT站):户内配电站的一种类型。
PT 站进线不带保护,出线送变压器带熔断器保护,送环网不带保护。
采用环网柜,并配置配电变压器。
(十三)低压电缆分支箱(WL):也称低压分接箱,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
(十四)电能计量装置:是指由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构成的装置。
(十五)光纤到户:是指在低压通信接入网中将光纤随低压电力线敷设,实现到表到户,配合无源光网络技术,承载用电信息采集、智能用电双向交互、低压配电自动化等业务。
(十六)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是对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实时监控的系统,实现用电信息的自动采集、计量异常监测、电能质量监测、用电分析和管理、相关信息发布、分布式能源监控、智能用电设备的信息交互等功能。
(十七)配电自动化:以一次网架和设备为基础,以配电自动化系统为核心,综合利用多种通信方式,实现对配电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并通过与相关应用系统的信息集成,实现配电系统的科学管理。
(十八)配电自动化系统:实现配电网的运行监视和控制的自动化系统,具备配电SCADA、馈线自动化、电网分析应用及与相关应用系统互连等功能,主要由配电主站、配电终端、配电子站(可选)和通信通道等部分组成。
四、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及用电容量的确定(一)住宅小区用电负荷计算标准住宅小区用电负荷是指住宅用电负荷和配套公建设施用电负荷。
1.住宅用电负荷计算标准(1)每户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用电容量按8kW/户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在121m2-150m2,用电容量按12kW/户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在150m2以上的住宅,每户用电容量可按80W/m2计算。
(2)别墅用电容量按照用电指标不低于100W/m2计算。
2.配套公建设施用电负荷计算标准配套公建设施用电负荷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商铺、办公楼100W/m2;社区活动中心、学校(幼儿园)60W/m2;车库、车棚、垃圾房一般按40W/m2,最低不得低于20W/m2。
3.电动汽车充电桩负荷计算原则电动汽车充电桩配置数量按住宅小区规划机动车位数的10%配置(含自用),每个充电桩负荷按7kW考虑,功率因数取1.0。
(二)住宅小区变压器配置容量计算方法变压器配置容量=住宅用电负荷×Kp+商办和会所用电负荷×Kp+其他低压供电公建设施×Kp+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负荷×Kp,不同类别建筑物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五、住宅小区供电方式(一)10kV供电方式1.住宅小区内采用KT站与PT站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双电源供电。
小区边缘区域低压供电半径不满足要求或存在零星用电负荷(容量≤500kVA),可选用二进一出的PT1型站。
2.住宅小区10kV供电方案可根据计算出来的变压器配置容量,结合KT站、PT站的典型方案,综合小区实际情况制定:(1)变压器配置容量≤3200kVA,采用1至3座PT站供电;(2)变压器配置容量>3200kVA,且≤16000kVA,采用1座KT站与多座PT站供电。
当变压器配置容量≥12000kVA时,为满足仓位需求,可采用加强型(2进14出)KT站。
KT站、PT站所供容量应包含10kV用户容量。
3.小区内PT站以形成单环网供电为主。
(二)低压供电方式1.低压配电网一般采用放射式结构,供电半径原则上不得超过150m。
2.小区内住宅、配套公建与商业均分别采用独立电源供电,进线电源向上追溯自KT站、PT站不同的低压开关。
成片的商业设置单独的配电间,集中装表。
分散零星的商业,采用电缆分支箱接入,计量箱安装在公共区域。
住宅小区内的应急照明、电梯、消防泵、生活泵等公建设施采用双电源供电,其电源进线需取自KT站、PT站不同低压母线侧。
3.低层、多层住宅、负荷<100kW的公建应由低压电缆分支箱出线接入。
4.中高层及以上住宅、负荷≥100kW的公建由配电站内配变低压出线开关直接接入。
5.别墅区,以别墅为供电单元,采用放射式的方式供电。
向别墅供电的电缆分支箱设置在公共区域内,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设置在别墅围墙内。
6.农民中心村的供电方式参照普通商品住宅;农村散户,以低压架空线方式入户,计量箱安装在户外,一般靠北墙,不宜靠西面墙。
7.每台配电变压器所对应的低压回路应按就近原则预留一路低压出线用于今后作为电动车充电设施电源。
8.中高层及以上住宅应设置进户低压配电室,按常备用电源回路数及垂直干线的回路数合理选择PML柜的组合方案。
9.居民住宅用电负荷在12kW及以下时采用单相供电方式,12kW以上时采用三相供电方式。
10.泛光照明、有线电视、无线网络等设施利用楼内配电间接出电源;无配电间的,从楼内电源进线侧接出电源,单独装表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