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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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7•【字号】赣府厅发[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7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以下简称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市场发展环境(一)健全准入制度。

依法依规健全配套供电设施有关准入制度,严格落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工程质量和电力安全。

(二)修订完善标准。

加快配套供电设施有关标准修订完善步伐,保证标准技术指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加强配套供电设施标准宣贯工作,充分发挥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落实配套供电设施工程“一户一表”等建设要求。

(三)促进公平竞争。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加快建立配套供电设施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保障居民正常用电需求(四)强化规划引导。

各地要在编制配电网规划时,开展居住用地用电需求分析,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合理布局电网设施。

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必须符合配电网规划,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五)严格质量监管。

配套供电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国网巢湖市供电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实施要点(试行)

国网巢湖市供电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实施要点(试行)

国网巢湖市供电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实施要点(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建设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使其适应巢湖市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供电,特制定本实施要点。

第二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巢湖市电力发展及居住区用电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居住区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含公用开闭所设计)应与居住区设计同步。

第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保障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满意度的需求。

第四条新建居住区内电力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典型化设计,以简化设计、施工流程,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第五条新建居住区电力设备的选型应按照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产品。

第六条本要点适用于由巢湖市规划局批复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待移交居住区和市政代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标准规范《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安徽省地标居住区供配电技术标准》(DB34T1469-2011)《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10666-2016)《配电自动化建设与改造标准化设计技术规定》(Q/GDW1625-2013)《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0-2005)《国家电网公司配电工程典型设计》(2016版)《10kV公用开闭所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合规【2009】113号)《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关于印发城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实施要点的通知》(电运检工作【2017】71号)《关于实施巢湖市涉电工程技术规范书的通知(巢供电运检【2018】02号》)第三章术语和定义居住区配电网:从城市10kV电压等级公共配网或变电站10kV开关间隔接受电能,并通过居住区内配电设施就地或逐级配送给居住区内各类用户的电力网络。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为加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征收和使用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以下简称“建设价格”)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公司修改制定了《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1.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3.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附件1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管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征收和使用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以下简称“建设价格”)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即公司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建设价格》执行。

第三条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供电单位,应在受理用电报装的营业厅醒目位臵公布省物价局《建设价格》文件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费用收缴和使用原则: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年度平衡。

第五条工程作为配网建设项目,实行专项计划管理,统一流程,统一标准、分级审批、明确时限。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统一设计、安装、运行以及日常的维护服务,规范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保障住户正常用电需求,实行安全供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全市范围内新建的普通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电配套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和公建设施进户点区间内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不包括计量箱、小区内路灯建设)。

第三条为保障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由市供电局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应由房屋开发企业委托市供电局代为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此供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给市供电局,由市供电局实行无偿终身维护管理。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配套设施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设计、建设应遵循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浙江省电力局城网建设技术标准》等有关规程要求。

第三章供电设施配置基本要求第六条按每平方米50瓦用电负荷配置配电设施。

采用双电源环网供电,配置欧式箱变(干式变),安装环网站、国产开关,住宅小区外电源接入点至小区内所有电缆实行地埋。

第四章委托代建费收取内容及标准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包括设施费(设计费、安装施工费、设备材料费)、运行维护及供电设施折旧费。

第八条供电设施费、运行维护及折旧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建筑面积按小区竣工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计算。

附属设施按配置容量同比例计收。

第九条供电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收取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时表明。

第十条对房屋开发企业有特殊配置要求的新建住宅小区及其他住宅,并符合建设规划的,由房屋开发企业与供电部门论证协商后,与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另行结算,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为加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征收和使用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以下简称“建设价格”)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公司修改制定了《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1.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3.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附件1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管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征收和使用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以下简称“建设价格”)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即公司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建设价格》执行。

第三条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供电单位,应在受理用电报装的营业厅醒目位臵公布省物价局《建设价格》文件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费用收缴和使用原则: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年度平衡。

第五条工程作为配网建设项目,实行专项计划管理,统一流程,统一标准、分级审批、明确时限。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 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 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做好公司所辖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的项目实施工作,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湖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鄂电司发展〔2010〕88号)、《湖北省电力公司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12号)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33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项目,建设目标是为新建住宅区内居民安装“一户一表”,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 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如商场、学校、物业办公、电梯、加压泵房等),不在鄂价能交〔2010〕33号文件和本细则范围之列,遇有上述用电报装项目,另行按《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鄂电司汉供营销〔2010〕41号)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三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按《收费标准》向公司支付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公司负责实施供电到户的总称。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的建设范围,包括上级电源出线至“一户一表”电表箱(含电表及电能量采集系统)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止的所有电力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第四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费)是指根据鄂价能交〔2010〕33号文件,由公司向武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专门用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的资金。

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建设实施细则

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建设实施细则

附件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规范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结合合肥地区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合肥地区新建的属于城市中低压配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均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建设应符合城市电力发展及小区用电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小区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应与住宅小区设计同步。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保障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的需求。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区内电力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典型化设计,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备的选型应执行供电企业有关规定,按照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产品。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采用全电缆布置。

高低压电缆线路的配置应考虑10-15年的发展要求。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实施细则:住宅小区配电网住宅小区配电网是从城市20kV或10kV电压等级公共配网或变电站20kV或10kV开关间隔接受电能,并通过住宅小区内配电设施就地或逐级配送给住宅小区内各类用户的电力网络。

本标准所指的住宅小区配电网包括了10kV(20kV)中压和400V低压两部分。

住宅小区配电网主要由相关电压等级的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开闭所、配电房、环网柜、箱式变电站等组成。

小区开闭所总所小区开闭所总所用于住宅小区内配网线路主干网,起到变电站母线延伸和住宅小区区域内负荷再分配的作用,带小区分开闭所、配电房等负荷。

小区开闭所分所小区开闭所分所用于小区支线以及末端客户,起到带居民负荷及住宅小区配电网末端负荷的作用。

怒江州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怒江州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怒电营〔2014〕14号附件3怒江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为规范怒江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及建成后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根据《怒江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符合《怒江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新建住宅项目,其供电设施建设由供电单位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怒江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维护工作。

1.3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怒江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标准的批复》(云价价格〔2012〕145号)的相关规定,供电单位在统一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费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建设住宅供配电设施和按时供电,并承担今后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二、制定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4《供电营业规则》2.5《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6《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7《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8《云南省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2.9《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10《怒江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11《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怒江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标准的批复》2.12《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13《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三、适用范围3.1凡在怒江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工程,要求按一户一表标准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其他性质的住房的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廉租房等。

廊坊供电公司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廊坊供电公司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廊坊供电公司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保障市民居住小区的电力供应和用电安全,廊坊供电公司制定本实施细则,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使用。

二、建设原则1.安全原则:建设和使用的电力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电力安全标准,确保供电安全。

2.可靠原则:电力设施必须具备较高的可靠性,保证供电质量和稳定性。

3.环保原则:建设过程中应减少环境污染,合理利用能源。

4.经济原则:在满足供电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设施建设和运维成本。

三、设施建设1.供电变压器:根据住宅小区的总用电负荷和类型,选用合适容量的变压器,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维护。

2.配电设备:住宅小区内的配电设备应满足需求,并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查。

3.线缆敷设:电力线缆的敷设应符合国家标准,避免路径交叉和地下施工破坏。

4.电力监控系统:建立完善的电力监控系统,实时监测供电质量和设备运行状态。

四、用电安全1.户表安装:住宅小区内的每户必须安装电能表,并由供电公司委托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和计量。

2.用电线路:住宅内用电线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3.电器设备:住宅内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检查和维修,避免安全隐患。

五、电力维护1.抢修服务:供电公司要提供24小时的抢修服务,及时解决住宅小区内的电力故障。

2.定期检查:定期对住宅小区内的电力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供电质量和安全。

3.日常维护:提供住宅小区内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服务,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4.故障处理:对于住宅小区内的电力故障,供电公司要及时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处理,保证居民正常用电。

六、用户权益1.供电质量:供电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用户的正常用电需求。

2.价格公正:供电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制定电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电价。

3.故障处理:供电公司要及时处理住宅小区内的电力故障,保证用户的正常用电。

4.投诉处理:供电公司要建立健全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的问题和需求。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 〔2015〕1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 〔2015〕1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15〕17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7日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居民安全可靠用电,规范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 (不含所属六县、市,上街区,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是指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及其他性质的住宅项目,不包括居民或村民自建房。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居民的计量装置(含表箱和电表)。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遵循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符合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工信委、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的设计、设备、安装、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七条根据《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GB50613-2010)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住宅项目内居民用电负荷基本配置标准如下:住宅建筑面积 S≤50㎡的按5千瓦/户配置;50㎡<S≤90㎡的按7千瓦/户配置;90㎡<S≤120㎡的按9千瓦/户配置;120㎡<S≤160㎡的按11千瓦/户配置;160㎡<S≤200㎡ (含)的按13千瓦/户配置;建筑面积超过200㎡的,面积每增加15㎡,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千瓦。

【管理制度】郑州供电局-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管理办法体系

【管理制度】郑州供电局-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管理办法体系

【管理制度】郑州供电局-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管理办法体系郑州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管理办法体系郑州供电公司二○一一年十目录1.郑州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3)2.郑州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12)3.郑州供电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管理办法 (20)4.郑州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26)5.河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30)附件:1.郑州市价格成本检测所关于发布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平均建设成本的通告(郑价成〔2011〕34号)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11〕35号)3.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工程项目建设协议书4.郑州市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图郑州市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根据《郑州市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为规范、加强郑州市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的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活动,有效实施城市电力建设规划,保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质量,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电力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和《郑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凡在郑州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活动,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由供电公司组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的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使用。

下面是一个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的模板。

一、总则1.本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明确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的实施步骤和要求,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2.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

二、项目审批1.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需在供电企业指定的窗口提交用电报装申请,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电申请表、用电装置容量及拓扑关系图等。

2.供电企业在接收到申请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步审核结果通知书。

如初步审核通过,则进入后续步骤,如审核不通过,则需告知申请人需补充材料或修正申请,并在补充材料后继续审核。

3.供电企业在接收到所有申请材料并审核通过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电许可证,并通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三、用电设备安装1.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需选择供电设备,并提交安装合同和相关材料给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在接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设备安装许可证。

2.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需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进行供电设备的安装,并在安装完成后通知供电企业进行验收。

3.供电企业在接收到通知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设备的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通知书。

如设备验收不通过,则需告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进行修正或更换,并在修正或更换后重新安装和验收。

四、用电缴费1.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需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进行用电缴费,并保存缴费凭证作为备案。

2.供电企业在接收到用电缴费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用电付款确认函,并通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3.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需在收到付款确认函后进行查验,并在查验完成后进行用电。

五、用电维护1.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需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进行用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国家电力分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国家电力分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国家电力分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实施时间〕1998-5-29 发布单位国电安运(1998)第185号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加快住宅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的问题。

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电力企业将全力以赴支持城建部门,并配合好新建住宅的电力配套建设及有关服务。

为此,国家电力公司提出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特做如下规定:一、新建住宅配套供电工程,供电容量应满足人民生活不断增长的需要,并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

供电方式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二、新建住宅的新增用电,新建住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用电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积极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三、新建住宅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按照申请新装或增加的容量向供电企业一次性交付供电工程贴费,取消买用电权的规定。

四、供电企业实施供电电工程及受理用户新增报装用电,应公开办事程序,严格执行现行电价政策,公开收费标准。

属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按照用电量或建筑面积收取电力建设集资等费用的政策或规定,接照国家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建议地方政府后取消。

五、新建居民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障供用电的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居民负担。

六、在新建住宅区域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为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产权应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运行管理。

其投资未摊入建房成本的。

室外配电设计产权属于新建住房单位所用,由新建住房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如需委托供电企业运行管理的,双方应签定有偿维护管理协议:如愿移交供电企业的,双方应签定产权有偿移交协议,产权按供贷方式处理,由供电企业负责公平贷。

网址:/law/other/19115.htm。

最新-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行实施细则

最新-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行实施细则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行实施考核细则1.总则1.1.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以下简称供电设施)建设管理,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符合《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新建住宅项目,其供电设施建设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组织实施。

1.3.供电设施建设应本着规范建设、确保安全质量、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推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

2.适用范围2.1.长沙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住宅区内非配套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如独立商业楼、办公楼等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不适用于本细则.2.2.供电设施建设范围: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配套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2.3.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供电设施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以及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发生的相关招标、施工、管理费用与各项税费支出。

2.4.下列费用不包含在工程建设费中,由住宅建设单位另行承担:2.4.1.双电源供电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湘价[2004]25号文);2.4.2.临时基建用电的临时接电费(湘价[2004]25号文)与工程建设费;2.4.3.根据住宅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要求必须配备的应急供电系统(如自备发电机、UPS等);2.4.4.住宅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电力设施设备用房的土建、建设费用;2.4.5.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路由费用,含破路赔偿、绿化赔偿等。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 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 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 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公司所辖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
程的项目实施工作,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 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 号, 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湖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供电 配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鄂电司发展〔2010〕88 号)、 《湖北省电力公司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 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12 号)和《湖 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财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33 号)文件精神,结 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建住宅供电配
概算资料,将批复意见书复印件、
工程设计与概算副本交公司发展策划部。公司发展策划部负 责与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联系,落实项目的投资立项和资金计 划,取得投资立项和资金计划批复意见后,以文件转发给相 关部门。 同时,配电部办理交接签收手续,将全套资料原件交用 电报装受理部门,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启动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启动时间由报装受 理部门确定,启动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一是接到公司发 展策划部“已取得省公司发展策划部下达的该项目投资和资 金计划”的书面通知;二是报装受理部门已按《合同》,收 到该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的首期建设费款项。 二、工程建设的施工安排和项目管理 新建住
见。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物资配送 公司物流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物资到货验收,并配送到施 工单位。 四、工程建设项目收费资金总额确认与收取 由公司有关报装受理部门负责,在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 套工程竣工的同时,对应收取的建设费额度进行复核。供电 配套工程最终结算收费面积应以武汉市国土房产测绘中心 出具的《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房屋平面图)中的测定面 积为依据,按新建住宅、公建设施实际面积和配置容量,重 新计算应收建设费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填制《新建 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金额确认书》(见附 6),报公司 营销部审查同意后生效(一式四联:一联交住宅项目建设单 位;一联由பைடு நூலகம்装受理部门留存;一联交公司营销部;一联交 电费管理中心作记账依据)。 报装受理部门负责,根据审查同意的《新建住宅供电配 套工程建设费金额确认书》,在送电前通知住宅建设单位缴 付建设费尾款,资金实际到账后方可安排送电。 五、供用电合同签订与装表 城区供电单位辖区的项目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远 城区供电单位辖区的项目由所属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根据 外部供电

电力配套报建指引

电力配套报建指引
用架空线供电。
多层住宅 小区的供 配电
新建居民区公用配 电变压器最终装接 容量,按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50瓦确定。
电力配套要求
多层新建住宅区采用土建配电站或预装式配电站供电。 土建站原则上独立设置。在满足电气相关要求、防火 要求时,也可进入建筑物内设置,宜与区内的公建设 施相结合综合考虑。10千伏线路内正常运行方式下
电力配套要求
高层建筑的供配电及高层、中高层居民住宅建筑的供配电
➢ 高层建筑的供电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J45-82)的要 求。 ➢ 十层至十八层的居民住宅、办公楼、商住楼、高级宾馆(包括底商设置 服务网点的高层住宅)以及高度超过24米小于50米)的民用建筑,除正常电 源外还应供给备用电源。。有特殊要求的高级宾馆也可以按照一类负荷配置 电源。 ➢ 十九层以上的居民住宅、办公楼、商住楼、高级宾馆或高度超过50米不 超过100 米的科技楼、图书馆、档案馆等建筑,除具有正常电源和备用电源 外,用户还应自备发电机及自动启动装置。
电力配套要求
高层居民采用一户一表供电,三相四线制,楼内主 干线若采用封闭母线供电,每层应设置带开关的 “T”接附件,封闭母线起始供电层设置电缆换接 附件和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装置。若采用电缆供 电时,选择单芯交联铜电缆。首层设置电缆连接母 线箱。每层设带开关的“T”接附件。根据建筑物 内的供电负荷选择电缆截面,其截面不小于95平方 毫米。按照负荷上下分层分相供电均衡三相负荷。 其余要求与多层住宅供电的技术要求相同。
电力配套要求
类型
配电

压器
最大容

占地规模(米) (长×宽)


适用
住宅类

防火等级
油浸 设备
独 立 土 建 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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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做好公司所辖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的项目实施工作,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湖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鄂电司发展〔2010〕88号)、《湖北省电力公司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12号)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电司财〔2010〕33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项目,建设目标是为新建住宅区内居民安装“一户一表”,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如商场、学校、物业办公、电梯、加压泵房等),不在鄂价能交〔2010〕33号文件和本细则范围之列,遇有上述用电报装项目,另行按《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鄂电司汉供营销〔2010〕41号)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三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为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的永久性用电报装,按《收费标准》向公司支付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公司负责实施供电到户的总称。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的建设范围,包括上级电源出线至“一户一表”电表箱(含电表及电能量采集系统)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止的所有电力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第四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费)是指根据鄂价能交〔2010〕33号文件,由公司向武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专门用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受理一、受理权限划分城区供电单位辖区(包括两个经济开发区)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的申报用电,无论电压等级和规模大小,统一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受理;远城区供电单位辖区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的申报用电,由所在供电单位客户服务分中心受理。

二、受理步骤与条件1.施工用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在受理新建住宅供电项目施工用电申请时,即应要求申报用电单位出示新建住宅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须加盖“建筑规划方案(施工)图审批专用章”),对具备上述条件的,按《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办理施工用电。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受理对方施工用电申请。

为保证新建住宅后续永久性用电报装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在受理施工用电申请的同时,将新建住宅项目有关信息以简报方式(式样见附1)传送到公司发展策划部。

发展策划部应提前介入,力促规划审批新建住宅小区时充分考虑上级电网建设需要,明确要求客户在建设规划中预留供电配套设施用房和通道等电力设施用地,实现电网和住宅小区协调建设。

2.永久性用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在受理新建住宅项目永久性用电申请时,应要求申报用电单位出具详细的用电申请报告,说明项目批准、规划、建设、用电需求情况,严格审核用电方出示的新建住宅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并将新建住宅项目永久性用电报装有关信息以简报方式(式样见附2)传送到公司发展策划部,在公司发展策划部确认该项目具备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条件后,方可正式受理报装申请。

用电方上述资料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用电单位公章)和用电申请报告作为立项的基本依据。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受理用电申请。

第六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一、供电方案拟定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正式受理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后,统一转公司配电部,配电部负责按照《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规定的时限进行现场勘查,制订供电方案,并提交到公司供电方案审查会上进行会决。

会决通过的供电方案,由配电部负责反馈到相关的报装受理部门。

二、建设费收取1.洽商公司相关报装受理部门负责,在收到会决通过的供电方案后,应随即通知新建住宅申报用电单位前来洽商签订《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委托建设合同》(式样见附3,以下简称“合同”)、落实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条件要求和支付建设费事项。

在洽商时,应做好省物价局文件精神的宣传工作,向申报用电单位说明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以下费用由住宅建设单位另行承担,并在双方将要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加以约定:(1)从电能计量装置馈出的所有低压回路布线的设计、设备材料及施工、调试等费用;(2)设计用电负荷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如商场、学校、物业办公、电梯、加压泵房等);(3)根据住宅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必须配备的应急供电系统(如自备发电机、UPS等);(4)住宅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电力设施设备用房、通道的前期及土建费用,含红线费、破土费、装修、门窗、照明、排水、通风、消防系统、构筑件、预埋件、基座和设备敞开式安装时所必需加设的安全防护设施(运行维护的要求由供电企业提出,如:隔音、防辐射等)等费用;(5)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拆迁赔偿、破路赔偿、绿化赔偿等费用。

(6)建设项目的临时施工电源建设费用及原有电力设施的拆迁费用。

2.收费额度确认在洽商时,公司相关报装受理部门应严格按鄂价能交〔2010〕33号文件确定的标准,依据建设项目单位用电申请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对新建住宅建筑面积进行审核后,计算并填制《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计算书》(式样见附4,一式四联:经审查后,一联交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一联由报装受理部门留存;一联交公司营销部;一联交电费管理中心作记账依据),同时初拟《合同》,经报装受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连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一并报公司营销部审查。

公司营销部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返回审查结果。

3.签订工程合同与收费公司有关报装受理部门,在收到公司营销部审查同意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计算书》和《合同》后,应随即通知该住宅项目用电申报方签订《合同》,明确缴付建设费时间。

建设费分两次收取,第一次按建设费总额的70%,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收取;第二次按建设费总额的30%,在工程竣工送电前收取,并按实际建筑面积和容量配置标准据实结算。

建设费的合同价款和收费信息应及时录入营销业务应用系统。

建设费的发票开具、资金划转、会计核算和报表报送等事项,按《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三、工程设计与概算的编制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在收取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首期建设费款项后,应随即以《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收款信息简报》(式样见附5)向公司配电部反馈信息,公司配电部负责,对该项目按公司会决通过的供电方案,以“××项目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设计合同”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力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出具工程概算。

在委托的初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设计范围、工程设计引用规范标准、工程概算(施工定额)编制依据、设备价格概算引用依据、设计概算交付时间、设计费支付标准与时间等。

四、工程设计、概算的内部审查与报批1.内部审查:由公司配电部统一组织,在收到电力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后,按项目电压等级和所在区域,根据公司管理部门职责,组织公司发策部、基建部、生技部、农电部、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和有关供电单位进行内部审查。

经内部审查后需要修改完善的,配电部负责退回设计单位,修改后再行组织内部审查。

2.报批:经内部审查无误的,配电部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司生技部审查。

省公司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公司配电部负责向省公司生技部提交项目工程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申请和明细清单。

待省公司物资部组织招标确定价格后,公司配电部组织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价格完成工程初步设计收口,报省公司生技部审查。

3.资料转送:公司配电部负责取回报省公司审查项目的批复意见书、工程设计与概算资料,将批复意见书复印件、工程设计与概算副本交公司发展策划部。

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与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联系,落实项目的投资立项和资金计划,取得投资立项和资金计划批复意见后,以文件转发给相关部门。

同时,配电部办理交接签收手续,将全套资料原件交用电报装受理部门,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启动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启动时间由报装受理部门确定,启动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一是接到公司发展策划部“已取得省公司发展策划部下达的该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的书面通知;二是报装受理部门已按《合同》,收到该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的首期建设费款项。

二、工程建设的施工安排和项目管理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由负责按照省公司配网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其中,电能表安装与电能量采集系统工程部分,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远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执行监理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由省公司招标确定。

公司配电部应根据工程进度,约请公司相关部门一同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并由监理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出具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书面意见。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物资配送公司物流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物资到货验收,并配送到施工单位。

四、工程建设项目收费资金总额确认与收取由公司有关报装受理部门负责,在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工程竣工的同时,对应收取的建设费额度进行复核。

供电配套工程最终结算收费面积应以武汉市国土房产测绘中心出具的《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房屋平面图)中的测定面积为依据,按新建住宅、公建设施实际面积和配置容量,重新计算应收建设费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填制《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金额确认书》(见附6),报公司营销部审查同意后生效(一式四联:一联交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一联由报装受理部门留存;一联交公司营销部;一联交电费管理中心作记账依据)。

报装受理部门负责,根据审查同意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金额确认书》,在送电前通知住宅建设单位缴付建设费尾款,资金实际到账后方可安排送电。

五、供用电合同签订与装表城区供电单位辖区的项目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远城区供电单位辖区的项目由所属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根据外部供电工程、“一户一表”布线、表箱、电能量采集系统工程进度,适度提前转项目报装资料到新建住宅用电报装单位辖区供电营业所,由新建住宅用电报装单位统一填报居民和零星商业门点“一户一表”用电申请书,同时按户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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