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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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1476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8.03【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476号)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工作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政府指导价)2.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市场调节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二○○九年八月三日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注册税务师,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1)

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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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料整理 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备注
1100以下(含100)10
此标准为不含开
2100以上-1000(含1000)4.5 展业务所需差旅
费、误餐补助等
31000以上-5000(含5000)1.2
的收费标准,
有45000以上-10000(含10000)0.8
关差旅费用由机
构与委托方另行
5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0.15

定。

6100000以上0.10
注:评估值低于20万元以下的,评估费用不能低于2,000.00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
档次计费类型收费标准备注
1助理人员180元/小时
1.计时收费标准实行按档收费,经评估双方协商,每档 可上下浮动20%。

其中,证券评估业务收费可上浮30%。

2注册评估师260元/小时
2.此标准为不含开展业务所需差旅费、误餐补助等的收
费标准,有关差旅费用由机构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3合伙人、部门经理480元/小时
法人代表(首席合
4600元/小时 伙人)、首席评估
师(总评估师)。

《江西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一)

《江西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一)

《江西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一)江西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近日,江西省推出《江西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旨在通过科学评估和全面管理,推动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这个管理办法的全文及解读。

一、背景介绍江西省是我国生态环境重要省份,具有丰富的生态资源和物种多样性。

但这些资源却面临着过度开发、污染等多种问题,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全面评估江西省生态资产的价值显得尤为重要。

二、主要内容1.生态资产的定义和分类《江西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生态资产的概念和分类。

生态资产是指自然生态系统及其具有经济、社会价值的物质与非物质资产的总称。

其分类包括自然资本、文化资本、人力资本等3大类。

2.生态资产价值评估方法这个管理办法中,通过综合运用市场价值法、替代成本法、修复成本法等多种评估方法,对生态资产的价值进行量化。

同时,还应考虑景观美观度、生态可持续性等非经济价值的评估,以更全面地反映生态资产的价值。

3.生态资产价值评估的目的和意义价值评估的目的在于更全面、科学地认识和量化生态资产的重要性,以此为依据,制定可行的保护和管理方案。

这样,就能最大化地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生态资产价值评估的管理机制为了确保生态资产价值评估的严谨性和权威性,这个管理办法划分了生态资产价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并要求评估结果的公告、备案和归档。

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生态资产价值评估体系和管理制度。

三、解读《江西省生态资产价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通过评估生态资产的实际价值,我们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保护生态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并为后续的生态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生态资产价值评估还能够促进“绿色发展”,既保护生态环境,又促进经济发展。

因为随着生态资产价值的不断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和恢复,中国乃至整个世界都会得到千载难逢的红利。

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省内提供审计服务和相关服务,可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江西在外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执行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江西省范围外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江西省内提供审计服务和相关服务,可执行本办法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页脚内容7(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收费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相结合的收费方式。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实收资本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见附件。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

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赣江新区经发局、社发局:《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2023年6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准许收入的确定第三章价格制定和调整第四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五章水价执行第六章附则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设区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和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县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用户自建自用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用户自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约束并重。

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号)阅读227次省财政厅: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二○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资产评估机构在江西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江西省范围外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在江西省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注册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江西省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江西省审计新收费标准

江西省审计新收费标准

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
备注:1、以上收费标准除注明双方协商的外,均为中准价,具体收费标准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2、会计报表审计或验资业务,资产总额或验证资本1亿(含)元以下的,根据相应档次直接计费,1亿元以上的,按差额累进方式计费。

计算举例:某资产总额为350万元的会计报表审计,根据所属档次确定收费标准为3500元;某资产总额为1.3亿元的会计报表审计,其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12000+3000*0.16‰=16800元。

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业务,按资产总额分档计收,以两年为期,3—10年每年加60%,11年以上每年加40%。

计算举例:某资产总额为100万元,任期为5年的离任审计,其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6000元+6000元×(5-2)×60%=16800元。

收费标准调整说明:1、对收费项目进行了适当调整,如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新业务领域项目,增加了中期会计报表审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外汇收支审核项目,同时,把鉴证类以外的业务归于一类,由双方协商价格;
2、由于执业成本的增加,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的收费标准,我省报表审计和验资上调幅度在20%-60%之间;
3、对资产总额的划分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最低30万提高至50万;
4、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以2年为期分档计算,按任期在原有的基础上加计收费;
5、企业清产核资的计费方式改为按清理资产总额的5‰计收,并增加了企业清算这一业务类型。

江西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江西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江西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评估对象。

江西省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企业资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

二、收费标准。

1. 房地产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1)住宅类,按照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的0.1%收取评估费用,最低收费为1000元。

(2)商业类,按照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的0.15%收取评估费用,最低收费为1500元。

(3)土地类,按照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的0.2%收取评估费用,最低收费为2000元。

2. 企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1)按照企业净资产的0.3%收取评估费用,最低收费为3000元。

3. 机器设备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1)按照机器设备原值的1%收取评估费用,最低收费为2000元。

4.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1)按照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0.5%收取评估费用,最低收费为3000元。

三、收费说明。

1. 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费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费用报价单为准。

2. 对于特殊类型的资产评估,如艺术品、古董等,收费标准将根据具体情况另
行商议。

3. 评估费用不包括相关的交通、餐饮、住宿等费用,如评估过程中需要评估机
构人员出差,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四、结语。

以上即是江西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各位委托方提供清晰
明了的收费标准,如有任何疑问或需求,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江西省收费项目

江西省收费项目

政府定价或政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 指导价 政府定价 省定原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确 定具体标准 包括消防远程网络 收费
公安
金融部门联网自动报警系统维护 最高限价每户每月120元 收费 消防安全检测收费 见文
5
政府定价或政府 省价格主管部门 指导价
6
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收费
见文
政府定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
7
涉外签证、认证代(理)办收费
政府定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
69 70 71 72
铁路客运延伸服务收费 火车站音乐茶座候车室收费 携带品暂存收费 铁路延伸服务收费
政府定价 政府定价 政府定价 政府定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 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价格主管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定原则、市县价 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 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省管原则,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管具体标准 收取垃圾处理费 后,不得再收取环 境卫生服务费
政府定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
对台 办 发改
9 10
台胞接待站经营性收费(台胞遗 产继承服务费) 数字证书服务费 林业服务收费 ①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规划设计费
政府定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
林业
11
②林业产权交易费 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 ④木竹检量费
见文
赣发改收费字[2009]1212号
政府指导价
省定原则、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 定具体标准
28 29
见文 见文
2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价费字[1992]253号、赣价费字[1994]第 042号、赣财综字[1994]第53号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2003]3号令
定价形式
定价权限

各省资产评估收费比较

各省资产评估收费比较
3.75-6.25
1.2-2
0.75-1.25
0.15-0.25
0.1-0.2
京会协[2011]113号
计时收费标准
地区
浮动
注册评估师
助理人员
依据
全国
300-3000元/人•小时
260-2600
200-2000
100-1000
发改价格[2009]2914号、中评协[2009]199号
陕西
1500
9-12
3.75-5
1.2-1.6
0.75-1
0.15-0.2
0.1-0.15
陕评协[2012]5号(征求意见稿)
四川
±20%
2000
11
4.5
1.2
0.75
0.15
0.1
川发改物价[2010]688号
西藏
-30%
12
5
1.2
0.8
0.16
0.1
藏发改价格[2010]296号
北京
9-15
安徽
±20%
2000
9
4
1.2
0.75
0.15
0.1
皖价服[2010]151号
福建
-30%至+20%
1500
8
3.5
1.2
0.75
0.15
0.1
闽价服[2011]345号
广东
±20%
2000
10
4.5
1.5
1
0.2
0.15
粤价[2010]142号
海南
±20%
1500
10
4.2
1.2
0.8
0.15

江西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格

江西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格
万元经营范围基础报价货物价格报价修正系数风险度复杂程度系数进度要求简单一般难正常加快剧毒化学品0551310080810121012其它化学品032131008081012表12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费用标准经营范围基础报价万元货物价值报价修正系数风险度复杂程度系数进度要求简单一般难正常加快剧毒化学品05201310080810121012其它化学品03151310080810121012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1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基本收费标准资产规模或年产值基础报价万元报价修正系数风险度复杂程度系数进度要求简单一般难正常加快100万元以下081310080810121011100500万元081513100808101210115002000万元15301310080810121011200010000万元3050131008081012101115亿元501001310080810121011510亿元005131008081012101110亿以上011310080810121011危险化学品运输表14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专用线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危险化学品特性基础报价报价修正系数风险度复杂程度系数进度要求简单一般难正常加快一般危险品每条线或站点5000131008081012易燃易爆品每条线或站点80001310080810121012剧毒物品每条线或站点8000131008081012注
1.0、1.2
2-5
0.7-0.4‰
1.3、1.0、0.8
0.8、 1.0、 1.2
1.0、1.1
5-10
0.4-0.3‰
1.3、1.0、0.8
0.8、 1.0、 1.2
1.0、1.1
10以上
0.3‰
1.3、1.0、0.8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9.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31号)要求,我委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有关规定,本着“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委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按相关工作要求,将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的、修改的、废止的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工作,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有关规定,已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委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应抓紧修改,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对涉及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责任处室(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后续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年9月14日附件
附件3。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完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制度,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成本监审工作质量,促进成本监审工作规范化,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作了统一的《江西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16日《江西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编制和使用说明一、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是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在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过程中制作和使用的文书。

制作统一的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对保证成本监审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成本监审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下发的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仅为制作形式(九种),其文字内容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具体成本监审商品或服务情况进行增减、调整,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反映成本监审的客观事实,做到依据充分、逻辑缜密、文字规范简练。

三、各级成本调查机构应在完成具体商品或服务的成本监审后,将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成本调查机构在监审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制作的监审文书以及电子文档遵照成本监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装订成卷,并存档。

四、成本监审文书格式(一)“卷宗封面”是监审档案首页,在成本监审实施结束后将监审材料立卷时制作,主要提示案卷重要内容。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取消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取消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取消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施行日期】201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我省“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经研究,决定取消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5月1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取消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本通知生效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江西省取消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4月18日附件。

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

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

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正文:----------------------------------------------------------------------------------------------------------------------------------------------------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收费清单》公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15号)的精神,在《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968号)的基础上,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收费管理方式发生改变、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或者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变化的收费项目等,及时动态调整收费目录清单。

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予以公示,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2016年10月13日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主管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法律依据文件依据公安1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发改价格[2015]2975号、赣发改收费[2016]960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200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4号、赣发改收费〔2013〕90号、赣发改收费[2016]942号卫生计生2医疗服务价格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赣发改收费字[2005]174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175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139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74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275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203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284号、赣发改收费字[2007]130号、赣发改收费字[2008]17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23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256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2565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256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23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200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275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670号、赣发改收费[2014]796号、赣发改收费[2015]1421号、赣发改收费[2016]667号、赣发改收费[2016]892号3临床用血收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卫规财发[2005]437号、赣发改收费字[2008]1768号民政4殡葬服务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2]67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1230号5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商业银行服务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4年第1号) 发改价格[2013]66号、发改价格[2014]268号7银行票据工本费见文发改价格[2014]268号水利7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赣发改收费字[2004]405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1570号、赣发改收费字[2008]5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1089号、赣计收费字[2002]608号、赣计收费字[2002]609号司法8公证服务费(非行政机关)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六条计价费[1997]285号、计价费[1998]814号、赣价费字[1998]38号、赣价费字[1999]19号、财综[2001]94号9司法鉴定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发改价格[2009]2264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环保危险废物处置费(含医疗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80号文件)发改价格[2003]1874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485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175号地震11地震安全性评价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11条、第12条发改价格[2010]2320号、赣计收费字[2003]888号税务1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计价格[2000]1381号、发改价格[2009]1607号、发改价格[2012]2155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1372号民航13航空地面延伸服务费1、行李打包和行李寄存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赣发改收费[2015]1374号2、航空货物地面服务费见文赣发改收费字[2010]2250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2581号新闻出版广电14列入本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用书目录的教材、教辅印张基准价格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发改价格[2006]816号、计价格[2001]945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530号住房城乡建设住房城乡建设15城市供水价格及户表改造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计价格[1998]1810号、发改价格[2004]2708号、赣价费字[2001]107号、赣计价调字[2003]782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1561号16污水处理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计价格[1999]1192号、赣发改收费字[2008]189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642号17垃圾处理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9号18公有住房租金(含廉租、公租住房租金)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赣计价调字[2003]782号、计价格[2002]5203号交通运输19经营性收费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赣交财审[2004]12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09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583号交通运输20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发改价格[2010]2204号、赣发改收费[2013]245号21车辆、旅客站务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赣价工字[1997]61号、赣发改商价字[2004]1330号邮政22邮政基本资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邮[2003]408号、信部联清[2004]517号、赣邮政[1999]局字第43号、发改价格[2006]2305号、发改价格[2005]2698号广播电台23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安装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04]2787号、发改价格[2009]220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106号24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条、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3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15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5条、第9条[1992]价费字128号、财综[2001]94号、赣发改收费[2013]851号旅游25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计价格[1999]48号、发改价格[2005]712号、发改价格[2007]227号、赣价费字[2001]32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75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7]131号、赣发改收费字[2007]471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148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454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24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20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360号其他26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二条赣价费字[2001]79号27供电劳务服务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赣府厅发[2014]87号赣发改商价字[2008]357号、赣发改商价[2014]450号28数字证书服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赣发改收费字[2005]130号29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30矿业权招标代理交易服务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赣发改收费字[2010]403号31产权交易、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收费▲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赣发改收费[2013]986号注:1、政府投资兴办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床位费、护理费;刑事案件,劳动报酬争议、社会保障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律师服务费和基层法律服务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特种设备、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费;木竹检量费等6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赣发改环资字[2010]1999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发改环资字[2010]1999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各有关部门:为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加强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我委研究制订了《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0年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入库申请工作从即日起开始,符合条件、有意愿的中介机构可于11月2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初审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审核,省直单位、集团公司所属中介机构由主管单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审核。

附件:1、《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登记表》2010年10月28日附件1: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并对节能评估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咨询等服务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是指具有一定资质,能够承担节能评估任务的评估中介机构的集合。

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评估收费总额。

经评估双方协商,评估收费总额可上下浮动20%。

其中,证券评估业务的收费总额上浮幅度可提高到30%。

3.对无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

二、计时收费标准
档次计费类型
收费标

备注
1 助理人员
180元
/小时
1.计时收费标准实行按档收
费,经评估双方协商,每档可上下
浮动20%。

其中,证券评估业务收费
可上浮30%。

2.此标准为不含开展业务所需
差旅费、误餐补助等的收费标准,
有关差旅费用由机构与委托方另行
约定。

2 注册评估师
260元/小时
3
合伙人、部门
经理
480元
/小时
4
法人代表(首
席合伙人)、首席
评估师(总评估
师)
600元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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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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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二○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资产评估机构在江西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江西省范围外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在江西省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注册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
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江西省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二条评估师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
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开展资产评估服务的费用,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复函》(赣计收费字[2003]827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收费说明:
1.计件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2.计件收费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按上表规定的分档差额计费率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经评估双方协商,评估收费总额可上下浮动20%。

其中,证券评估业务的收费总额上浮幅度可提高到30%。

3.对无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

二、计时收费标准
档次计费类型
收费
标准
备注
1助理人员
180元
/小时
1.计时收费标准实行按档
收费,经评估双方协商,每档
可上下浮动20%。

其中,证券
评估业务收费可上浮30%。

2.此标准为不含开展业务
所需差旅费、误餐补助等的收
费标准,有关差旅费用由机构
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2注册评估师
260元/小时
3
合伙人、部
门经理
480元
/小时
4
法人代表
(首席合伙
人)、首席评估
师(总评估师)
600元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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