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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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江西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与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既要考虑物业管理成本的补偿和合理利润,又要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性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专项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使用人因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原则上应由业主(使用人)自行清运,需由物业管理企业清运的,其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专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依据附件三规定计算,每月据实分摊收取;管理区内路灯、楼梯间照明等共用电费在公共性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行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其它特约性服务,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际提供的服务事项和费用开支情况与物业业主、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

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主要由如下一些项目构成:(一)管理、服务和维修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及社保基金;(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日常运行.维修、保养及公共场所照明、路灯、节日‘灯饰等公用水电费。

(三)绿化养护费;(四)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五)安全保卫费;(六)办公费;(七)直接用于管理区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八)法定税金;(九)其它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十)合理利润(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10%,高级公寓、别墅区、写字楼、商住楼、营业楼和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不超过15%计取利润)。

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地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确保物业公司和业主的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为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实施范围包括公共区域维护费、物业管理费、设备设施维护费等。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照事先协商一致的原则执行,公示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依法纳入楼宇物业共管基金,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专户管理。

第二章公共区域维护费第六条公共区域维护费是指用于城市维护、绿化、保洁等公共区域的费用。

第七条公共区域维护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经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公示。

第八条公共区域维护费的计算方法采取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的方式。

第九条公共区域维护费的收费周期为每季度,并于每个季度开始前支付。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第十条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居住面积、商业面积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经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公示。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周期为每月,并于每月开始前支付。

第四章设备设施维护费第十三条设备设施维护费是指为日常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维修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设备设施维护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经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公示。

第十五条设备设施维护费的计算方法采取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的方式。

第十六条设备设施维护费的收费周期为每年,并于每年开始前支付。

第五章其他收费项目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业主收取其他合理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经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公示。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物业公司和业主的权益均衡。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江西物业管理协会所有。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由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向业主或使用单位收取的费用。

为了规范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江西省制定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收费项目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项目:1. 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是指为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所提供的日常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该费用包括物业管理人员人工费、物业管理用品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等。

2. 公共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用于维修、养护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大型设施设备以及公共绿化、公共走道等的费用。

3. 车位管理费:车位管理费是指对小区内停车位进行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该费用包括停车位的维护费用、车位保洁费用等。

4. 绿化管理费:绿化管理费是指对小区内绿化设施进行养护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该费用包括绿化设施的维护费用、绿化环境的保洁费用等。

5. 安保管理费:安保管理费是指为小区提供安全、保卫等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该费用包括安保人员的人工费用、安保设备的维护费用等。

三、收费标准与管理1. 收费标准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实际提供的内容和质量确定,并经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2. 收费通知与公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事先向业主公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进行通知。

通知应包括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及其计费单位、收费起止时间等内容。

3. 费用使用监督: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费用合理使用。

4. 强制收费和催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强制催缴,但应当保证合法权益。

四、费用使用与监督1. 费用使用情况公开: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使用情况及收支情况自查表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2. 业主大会参与: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决议的规定,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使用情况向业主大会进行报告并接受监督。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江西省计委、江西省建设厅印发关于《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专项性服务。

主要包括: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

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第六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费用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中列支,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按《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物业的维护、养护责任与费用划分:(一)室内部分,由物业业主、使用人负责维修,费用自理。

???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性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专项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使用人因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原则上应由业主(使用人)自行清运,需由物业管理企业清运的,其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专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依据附件三规定计算,每月据实分摊收取;管理区内路灯、楼梯间照明等共用电费在公共性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行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

???准,((((四) 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五) 安全保卫费(六) 办公费;(七) 直接用于管理区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八) 法定税金;(九) 其它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十) 合理利润(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10%,高级公寓、别墅区、写字楼、商住楼、营业楼和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不超过15 %计取利润)。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行业逐渐成为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和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江西省出台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旨在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维护广大居民的权益。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背景与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的集聚导致住宅小区的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

物业管理服务作为一种专业化服务模式,对于保障住户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的安全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和监督,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透明、过高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严重影响了住户的利益。

针对上述问题,江西省制定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旨在建立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机制,使物业管理服务真正为住户服务,提升居民的满意度和社区的居住环境。

二、核心内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服务范围与标准:明确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安全保卫等工作;明确服务标准,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职责,提供优质的服务。

2.收费基础与标准: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基础,一般是按照住户所在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明确收费标准,要求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合理定价,不能随意涨价或者降低服务质量。

3.收费方式与周期:规定收费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或者按月缴纳;明确收费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收费公示与咨询:要求物业公司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接受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作出回应。

5.收费监督与处罚: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公平和合法性。

三、实施效果自《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江西省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得到了较大的改善。

首先,收费的透明度大大提高,住户可以清楚了解收费项目和标准,减少了纠纷的发生。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规定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主要有:(一)公共性服务。

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与装修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与维护、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秩序管理、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停车场管理等。

(二)专项性服务。

主要包括: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

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江西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1、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确定《江西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性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专项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其他特约性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③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⑥办公费用;⑦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分物业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成本的10%,高级公寓、别墅区、写字楼、商住楼和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不超过15%。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室内部分由物业业主、使用人负责维修,费用自理。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室外水、电、煤气等物业管理分工按《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造成共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维修;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2、业主的缴费要求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宅小区(水、电、有线电视、道路已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已交钥匙)一年内未入住使用的,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规定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主要有:(一)公共性服务。

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与装修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与维护、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秩序管理、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停车场管理等。

(二)专项性服务。

主要包括: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第十八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时,要通过现场察看、核实成本、召开价格听证座谈会,广泛听取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意见,切实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7EqZc。7EqZc。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时,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审批表》(见附件四),填报后,提供以资料:lzq7I。lzq7I。
(二)专项性服务。主要包括: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第六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费用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中列支,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按《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xHAQX。xHAQX。
(三)省直单位后勤服务中心下属物业管理企业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主管机关审核盖章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eUts8。eUts8。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区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先行核定试行标准,一年内有效。试行期满,再按考核评定的等级收费。sQsAE。sQsAE。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kavU4。kavU4。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主要由如下一些项目构成:
(一)管理、服务和维修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及社保基金;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日常运行.维修、保养及公共场所照明、路灯、节日‘灯饰等公用水电费。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规定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主要有:(一)公共性服务。

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与装修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与维护、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秩序管理、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停车场管理等。

(二)专项性服务。

主要包括: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

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第六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费用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中列支,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按《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地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基础管理费、维修基金、公共设施设备费、能耗费等多个方面,具体收费标准如下:2.1 基础管理费第三条基础管理费由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标准为每月10元。

2.2 维修基金第四条维修基金由住宅小区的业主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标准为每月5元,用于小区公共部位的日常维修与设备更新。

2.3 公共设施设备费第五条公共设施设备费由住宅小区的业主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标准为每月3元,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2.4 能耗费第六条能耗费由住宅小区的业主按照各自的实际能耗情况缴纳,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代表共同商定,并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明细及计算方式。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月统计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第九条业主有权对收费进行监督,并提出质疑和意见。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妥善使用收费资金,用于小区的运行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指将住宅小区等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交由专门的物业管理机构进行运营、维护、管理等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基础管理费:指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的低价务必费用,用于维持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及基本服务。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指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缴纳的费用,用于小区公共部位的维修与设备更新。

第十四条公共设施设备费:指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缴纳的费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能耗费:指业主按照各自实际能耗情况缴纳的费用,用于小区的能耗支出。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规定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主要有:(一)公共性服务。

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与装修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与维护、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秩序管理、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停车场管理等。

(二)专项性服务。

主要包括: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

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江西省计委、江西省建设厅印发关于《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了适应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和完善《江西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定了《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计委、省建设厅。

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3.专项服务收费分摊方式4.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审报表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一、引言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住宅小区物业公司为居民提供的公共区域及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为了明确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办法和标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提高小区管理水平,制定本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二、收费标准根据小区不同规模和服务项目的差异,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为基础收费和管理费两部分。

1. 基础收费基础收费是指为覆盖小区公共区域及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服务所需的基本费用,根据小区建筑面积进行收费。

收费标准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并向小区业主协会公示。

2. 管理费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为居民提供的额外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巡逻、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维护等。

管理费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居民的需求进行定价,并向业主公示。

三、收费方式为了方便居民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江西省采取以下收费方式:1. 按月收费物业公司将每月物业管理服务费通过电子缴费平台发送给业主,居民可选择通过网上银行或移动支付平台进行缴费。

2. 年度一次性收费为了方便部分业主缴费,物业公司提供年度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减轻居民缴费频次带来的不便。

四、收费项目管理为确保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透明和合理性,江西省要求物业公司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1. 收费公示物业公司应每年公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及计算方法,确保收费准确、合理。

公示信息应通过小区物业公告栏、物业公司官方网站等渠道向业主公示。

2. 费用明细公开物业公司应向每个业主提供明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账单,包括基础收费和管理费的具体金额和服务内容,以方便业主核对和了解。

3. 监督机制江西省建立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监督机制,业主有权对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提出质疑,并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

部门将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物业公司收费合规。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物业公司,江西省将进行以下处理措施:1. 警告对不按照规定公示收费标准、不提供明细账单、不接受业主质疑或故意隐瞒信息的物业公司,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之欧阳引擎创编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之欧阳引擎创编

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欧阳引擎(2021.01.01)江西省计委、江西省建设厅印发关于《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了适应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和完善《江西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定了《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计委、省建设厅。

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3.专项服务收费分摊方式4.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审报表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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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了适应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和完善《江西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定了《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计委、省建设厅。

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3、专项服务收费分摊方式4、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审批表(略)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规定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主要有:(一)公共性服务。

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与装修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与维护、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秩序管理、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停车场管理等。

(二)专项性服务。

主要包括: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

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第六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费用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中列支,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按《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物业的维护、养护责任与费用划分:(一)室内部分,由物业业主、使用人负责维修,费用自理。

(二)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其费用从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中列支。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室外水、电、煤气、消防、通讯等到管线的维修及绿化、垃圾、路灯、道路等物业管理分工按《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为造成共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与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既要考虑物业管理成本的补偿和合理利润,又要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性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专项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使用人因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原则上应由业主(使用人)自行清运,需由物业管理企业清运的,其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专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依据附件三规定计算,每月据实分摊收取;管理区内路灯、楼梯间照明等共用电费在公共性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行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其它特约性服务,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际提供的服务事项和费用开支情况与物业业主、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

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主要由如下一些项目构成:(一)管理、服务和维修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及社保基金;(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日常运行.维修、保养及公共场所照明、路灯、节日‘灯饰等公用水电费。

(三)绿化养护费;(四)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五)安全保卫费;(六)办公费;(七)直接用于管理区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八)法定税金;(九)其它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十)合理利润(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10%,高级公寓、别墅区、写字楼、商住楼、营业楼和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不超过15%计取利润)。

第十四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凡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及省外在昌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二)凡在设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分别由设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三) 省直单位后勤服务中心下属物业管理企业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主管机关审核盖章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区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先行核定试行标准,一年内有效。

试行期满,再按考核评定的等级收费。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托管理物业,其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量和服务深度等实行分等定级,按不同等级实行不同收费标准的质优价、按质论价的等级定价制度。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等级和江西省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二)确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时,要通过现场察看、核实成本、召开价格听证座谈会,广泛听取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意见,切实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时,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审批表》(见附件四),填报后,提供以资料:(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证明;(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四)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成本等方面的资料:(五)申请核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业主或使用人在办完购房或租赁手续后(以交钥匙为准),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月交纳,已购买但未住的,业主交纳50%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未出售、出租、使用空置房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开发经营单位或包销商按50%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交纳,未使用或入住的房屋,不交纳设备运行项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每年考核复审一次,管理服务质量发生变化的,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调整其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年度审验采取查验物业管理企业送审材料,到现场了解情况,听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意见等方式,对照服务收费等级对应的服务内容进行年度审验,并对被审验单位作出合格、不合格的结论,对收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作降级、降低收费标准直至取消收费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经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共同约定,公共性物管理服务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已预缴费期间业主或使用人搬迁时,物业管理企业应退还尚未提供实际服务已预收的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与自身管理或服务无关的交付使用前的开发建设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必须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和明码标价制度。

凡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企业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物业管理企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其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示。

对需由业主(使用人)分摊的费用,应当公布相关的收费票据复印和具体的分摊原则及计算方法,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询问。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于每年年初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本住宅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定期(一般6个月)向业主、使用人公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收入和支出帐目,接受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并抄送受理审批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了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重复收取相同性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已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缴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和使用人之间发生的价格纠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予协调,协调不成的可由价格主管部门商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裁定。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擅自收费的;(二)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的;(四)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五)提供服务质价不相符的;(六)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七)未取得收费资格,擅自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的;(八)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审手续的;(九)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原《江西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价房字[1999]5号同时废止。

附件2:江西省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单位:元/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高档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深度,按双方协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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