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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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复审评估通过名单的公示-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复审评估通过名单的公示-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复审评估通过
名单的公示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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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复审评估通过名单的公示
根据《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发布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粤外经贸法字〔2013〕3号),以及《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复审评估的通知》,我厅对2013年至2018年期间认定的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广东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进行了复审评估。

经评审,汇丰环球客户服务(广东)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通过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复审评估,广东合捷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等65家企业通过广东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复审评估(名单见附件),拟予以确认认定称号继续有效。

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现对名单进行公示。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向我厅反映。

公示时间:从2021年4月26日至5月11日,共10个工作日。

联系人:曾小姐
电话:************
传真:************
邮箱:***************
附件: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复审评估通过名单
广东省商务厅
2021年4月26日——结束——。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做好服务外包合同登记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做好服务外包合同登记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做好服务外包合同登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外经贸技函[2009]1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发布日期】2009.03.30【实施日期】2009.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做好服务外包合同登记工作的通知(穗外经贸技函〔2009〕19号)各有关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商务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发布了《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各有关企业应按时报送服务外包业务情况。

我市是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家、省、市对我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和财政扶持等优惠政策。

为做好服务外包业务的统计申报工作,请从事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呼叫中心、金融后台服务、数据处理、人力资源外包、商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研发、设计等领域的企业登陆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并填报相关业务信息。

所填报的信息将作为享受各级政策扶持的依据。

附件:1.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系统填报说明2.服务外包的概念和有关扶持政策二○○九年三月三十日联系人:谢家强周木亮电话:88902831 88902683传真:88900725附件1: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系统填报说明一、各企业要重视服务外包业务信息的填报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业务信息的日常填报工作。

该系统采集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将作为政府部门研究服务外包支持政策、进行业务管理,各企业获得承接国际服务外包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填报的步骤(一)注册:企业用户在第一次使用系统,需要通过在线注册的方式登陆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系统()提交企业的基本信息及登陆用户的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填写进出口企业代码,内资企业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登陆用户名,并自行设置密码。

注册完成时,等待主管部门的核实。

(二)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注册资料,核实通过后,企业即可通过注册时填写的用户信息登陆到系统中。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广州市外经贸局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广州市外经贸局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广州市外经贸局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公布日期】2004.01.14•【字号】穗外经贸发[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广州市外经贸局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措施的通知(穗外经贸发〔2004〕16号)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开发区经发局:现将《广州市外经贸局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外经贸局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二○○四年一月十四日附件:广州市外经贸局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根据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结合我市外经贸工作实际,制定如下 14条扶持和促进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措施。

一、对外向型民营企业实施公平待遇(一)消除各种对外向型民营企业的歧视与不合理规定。

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废除或修改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外向型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与管理规定,构建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

本着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对民营企业造成的不公平待遇,阶段性地给予政策上的倾斜,使民营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

(二)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及时将现有的国家、省、市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政策,通过包括网站在内的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并简化操作手续,切实抓好政策在民营企业中的落实工作。

国家和省扶持外经贸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家出口机电产品研发资金及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三年)、国家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贷款贴息、国家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省出口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省"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等。

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粤外经贸法字[2013]3号

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粤外经贸法字[2013]3号

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29施行日期2013.03.29文号粤外经贸法字[2013]3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2013年3月29日以粤外经贸法字〔2013〕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下称“示范企业”)是指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承接境外的服务外包业务且规模很大,能够对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下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能够积极、快速发展服务外包业务且达到一定规模,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或者在服务外包主要行业领域和新兴领域带动性强,对广东省服务外包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基本原则,将考虑服务外包合同签约额、执行额、离岸合同额、离岸执行额、从业人数、资质认证、纳税额、成长性等因素,综合择优评定。

第四条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均应当符合下述基本条件:(一)依法在广东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二)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网址:http://www fwwbqy fwmys mofcomgov cn)登记注册,并及时向注册地外经贸部门如实、完整填报业务信息,履行登记义务;(三)近两年在进出口、财务、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记录;(四)从事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知识流程外包(KPO)等服务外包业务。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穗外经贸法[2012]9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法〔2012〕9号)各区、县级市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促进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规范对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规范对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企业举办或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览活动、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和品牌推介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申报,根据“统筹安排、科学管理、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四条广州市外经贸局和广州市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外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审核资金使用申请、组织有关听证论证活动、参与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等。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包括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资金使用项目和拨付资金,提出专项资金的监管要求等,并会同市外经贸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章资金用途、支持内容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一)市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境外经贸洽谈会或境内国际性展览会、经贸洽谈会(广交会除外);(二)市政府职能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项目组织单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民间团体等)举办和组织广州地区企业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境外经贸洽谈会;(三)广州地区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国际性展览会。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做好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出口重点联系企业相关资料收集的通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做好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出口重点联系企业相关资料收集的通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做好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出口重点联系企业相关资料收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公布日期】2009.02.26•【字号】•【施行日期】200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做好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出口重点联系企业相关资料收集的通知各有关企业:为健全重点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出口企业联系制度,加大自主出口品牌的培育力度,增强品牌带动出口的能力,确保2009年全省进出口预期目标比2008年有所增长。

根据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推荐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出口重点联系企业备选名单的通知”(粤外经贸技函[2009]6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今年拟开展的50家重点自主出口品牌和50家重点培育自主出口品牌的评选活动,现就收集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出口重点联系备选企业相关资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获得商务部或广东省和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自动入选推荐企业备选名单(附件1)。

二、参照广东省《关于认定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意见》(修订版)评选标准(附件2),对符合条件自愿参与推荐的企业,一经确认将会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后备梯队和广州市50家重点自主出口品牌和50家重点培育自主出口品牌的备选对象。

三、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以上的企业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如实填写并请于3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企业基本情况表和“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申报表(附件5、6)以及电子表格报送到本局技术与服务贸易处,以便我局及时上报。

附件:1.广州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2.“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认定标准;3.商品类别(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4.评审指标评分标准;5.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申报表;6.企业基本情况表。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工作的意见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工作的意见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公布日期】2005.07.28•【字号】穗外经贸加[2005]38号•【施行日期】200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工作的意见(穗外经贸加〔2005〕38号)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开发区、加工区、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是吸收外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外商投资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企业增资扩股、以商引商,是扩大利用外资的有效途径。

根据我市外经贸发展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围绕外经贸中心工作,现就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各外经贸部门要通过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加工贸易的服务和管理,引导和促进企业按期进资,增资扩股(一)把按期进资、增资扩股作为核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两类企业”)的重要条件。

一是对按期进资的企业优先考核确认,对未按期进资特别是进资比例偏低的企业应督导其按期进资后才予核定;二是对年度增资扩股额较大,并符合“两类企业”条件的,优先给予考核确认;三是鼓励外商利润再投资,对符合“两类企业”条件的再投资企业,予以优先确认。

(二)在批准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时,对按期进资、增资扩股的企业优先安排;对新投产年出口规模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提前给予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便利待遇。

(三)在审核办理“粤港澳直通车牌”、易制毒化学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品等各项日常进出口管理工作中,要考核企业实际进资比例。

对符合条件,按期进资的,予以优先办理。

对未按期进资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其及时按合同规定进资后才予办理。

二、在外商投资和加工贸易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对按期进资的稽查督办力度(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强对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的核查,把及时履约出资作为企业资信和生产能力状况的重要考核内容。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市外经贸局开展机关服务年活动工作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市外经贸局开展机关服务年活动工作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市外经贸局开展机关服务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外经贸机关党[2009]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发布日期】2009.03.05【实施日期】2009.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市外经贸局开展机关服务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外经贸机关党〔2009〕2号)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现将《市外经贸局开展机关服务年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五日市外经贸局开展机关服务年活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2009年在全市开展以“服务企业、服务农村、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为主要内容的机关服务年活动的决定,根据市直机关工委等6部门制订的《关于开展机关服务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我局开展机关服务年活动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开展“机关服务年”活动总的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围绕“深入实际,破解难题,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主题,着力强化宗旨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实干意识、廉政意识,着力改进作风、提高能力、解决问题、健全机制,努力建设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奋发有为、担当重任的队伍,着力打造“改革创新、求真务实、公正廉洁”的新时期干部队伍。

通过开展机关服务年活动,使我局机关服务意识明显提升、机关效能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办事效率明显提高,群众对机关作风的满意率进一步提高。

努力实现五大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定性有新增强,推进改革创新、破解发展难题的能力有新提高,创新服务、促进科学发展的环境有新优化,雷厉风行、狠抓落实的作风有新改进,应对风险挑战、推进“三促进一保持”的实践有新业绩。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内容(一)转变作风,创建服务型机关。

首先,要增强党性修养。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外经贸局规范行政许可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外经贸局规范行政许可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外经贸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外经贸法[2012]6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发布日期】2012.04.20【实施日期】2012.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外经贸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外经贸法〔2012〕6号)各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为规范我市外经贸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审批水平和效率,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外经贸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并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广州市外经贸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经贸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审批水平和效率,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外经贸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外经贸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各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受委托单位”)受市外经贸局委托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外经贸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使外经贸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并遵循合理性原则和高效便民原则。

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包括以下四项: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提前终止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抵押、转让财产、权益的审批,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的审批。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科技与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科技与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科技与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穗外经贸法[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科技与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法〔2012〕1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商务部等关于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认定和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包括“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区”和“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区是指服务外包企业集中、区域集聚效益显著、具有综合性示范效应的行政区或国家级产业园区。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区经广州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授予“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某某示范区”称号。

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是指聚集一定数量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特色明显,在某领域内具有示范性的产业园区。

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由广州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授予“广州市某某服务外包示范园”称号。

第三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审核和管理。

第四条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区申报条件:(一)区域内服务外包产业具有一定基础和规模,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不少于30家,服务外包从业人数超过4000人;(二)区域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三)制定了服务外包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发展思路明确;(四)所在地政府设立了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规模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推动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加强对各类企业进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加强对各类企业进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加强对各类企业进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公布日期】2003.12.12•【字号】•【施行日期】200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加强对各类企业进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各开发区、保税区、加工区,市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打私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现将《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加强对各类企业进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或单位的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监察室反映(电话:88902291,88902292)。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加强对各类企业进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一、要正确认清形势,把打击走私与促进外经贸发展统一起来,自觉坚持两手抓改革开放20多年来,广州市始终坚持实施外向带动发展战略,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真正成为我市发展的命根子。

截止2003年10月底,我市共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内资企业1,200多家,外资项目累计37,739个,合同外资金额518.52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319.57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项目13,934个,合同外资475.38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281.12亿美元。

目前在广州直接投资兴办企业的国家和地区已有60多个,外商投资企业8,800多家,世界500强企业中已有114家落户在广州。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占全市出口总额69.84%,涉外税收占全市税收40%,已成为广州外贸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外商投资企业总的发展态势良好。

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进出口企业是守法经营的,但也应清醒地看到:个别企业经营指导思想不端正,法律观念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甚至个别不法分子利用加工贸易和进出口渠道进行走私违法违规活动,破坏了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损害了外经贸形象。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穗府办[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2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四日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协调、指导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三)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境外就业管理职责划入市外经贸局。

(四)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各类对外贸易业务功能区的有关职责。

(五)加强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外包规划和统筹协调的职责。

(六)加强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以及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产业安全等方面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对外贸易业务功能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意见;依法办理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登记;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配额(除粮食、棉花外)计划;负责加工贸易工作;建立健全对外贸易促进体系;研究和推广新型贸易方式,指导组织境内外各类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和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会、展览会。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广州市重点扶持出口名牌产品评选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广州市重点扶持出口名牌产品评选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广州市重点扶持出口名牌产品评选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公布日期】2005.11.10•【字号】穗外经贸技函[2005]26号•【施行日期】200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广州市重点扶持出口名牌产品评选标准的通知(穗外经贸技函〔2005〕2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商务部、省、市有关扶持发展出口名牌产品的精神,经市科技兴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讨论通过,现将《广州市重点扶持出口名牌产品评选标准》印发给你们。

我们将依据该评选标准在2006年选择确立一批重点扶持出口名牌产品,并推荐参加广东省名牌和商务部重点扶持的名牌出口商品的评选。

请各有关企业对照该标准,积极做好自有出口品牌的培育和发展工作。

附件:广州市重点扶持出口名牌产品评选标准二○○五年十一月十日联系人:周木亮电话:88902312附件:广州市重点扶持出口名牌产品评选标准(总分200分)一、出口指标(40分)1.上年度企业出口额。

达到1000万美元得5分,每超过500万美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中成药起点50万美元得5分,每超过20万美元加2分,累计不超过20分。

2.上年度企业一般贸易出口额。

达到500万美元得2分,每超过200万美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中成药起点50万美元得2分,每超过20万美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3.上年度企业出口增长率。

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每增长5%加0.5分,累计不超过5分。

4.同类产品出口市场占有率。

由外经贸部门根据海关商品分类在广州地区出口同类产品进行排名,排第1位的得5分,第2位为4.5分,最低为0分。

5.企业出口额占销售额比重。

企业出口占申报产品销售额比重起点10%,不足10%不计分,每增加10%,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二、产品质量、科技含量评价(40分)1.申请商品的科技含量。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穗府办[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8〕1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外经贸局《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外经贸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的意见(市外经贸局)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发展思路、目标和重点(一)发展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有关政策和《广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将服务外包作为转变我市外贸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加快引进服务外包跨国企业和培育壮大本地企业,推动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提升广州现代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水平。

(二)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建成8个具有一定规模、各具特色的服务外包产业聚集区;吸引30家以上跨国服务外包公司落户广州;培育100家取得国际认证资质的服务外包企业,其中:2家以上营业额超过10亿元,2家以上人数超过5000人;培养和吸引6万名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专业人才;2010年服务外包出口额在2005年的基础上实现翻两番。

(三)发展重点。

发挥广州产业基础和人才优势,积极承接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业务外包(KPO),重点发展软件开发、电信服务、数据加工处理、后台服务、网游动漫产品设计与制作、药物委托合同研发和加工、第三方检测、工业设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会展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

广州市外经贸局、市外事办、市公安局等印发广州市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外经贸局、市外事办、市公安局等印发广州市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外经贸局、市外事办、市公安局等印发广州市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外经贸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监察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穗外经贸合[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州市外经贸局、市外事办、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交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印发广州市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穗外经贸合〔2009〕37号)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经贸局)、外办、公安局、监察局、交通局、国资局(办)、工商分局,市属有关企业:现将《广州市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外经贸局市外事办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交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二○○九年九月三日附件:广州市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外经贸厅等七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外经贸合函〔2009〕15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自2009年7月20日至9月15日,在我市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合发〔2009〕261号文、粤外经贸合函〔2009〕152号文件为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广泛发动群众,通过清理整顿全市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专项行动,促使持证企业规范经营,清理和淘汰违规经营,查处和惩罚违法犯罪分子,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有序的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一)严肃查处外派企业违规违法行为,主要针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

包括接受挂靠或租赁经营资格、授权或委托代招劳务人员、未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取得所在国工作签证、将外派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等行为。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科技与信息化局、广州市知识产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科技与信息化局、广州市知识产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科技与信息化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企业信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发文字号】穗外经贸法[2012]7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发布日期】2012.04.24【实施日期】2012.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州市科技与信息化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企业信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法〔2012〕7号)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级市外经贸、科技和信息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天河软件园、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13号),为促进我市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优化服务外包产业投资和发展环境,现将《广州市服务外包企业信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广州市服务外包企业信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广州市企业(以下称接包方)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优化服务外包产业投资和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商务部令2009 年第13号)等,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接包方根据签订合同向境内外的企业、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发包方)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业务资料或数据:(一)接包方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从发包方所获取;(二)发包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不为公众知悉;(三)接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

广州市境外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穗府[1993]40号

广州市境外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穗府[1993]40号

广州市境外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正文:---------------------------------------------------------------------------------------------------------------------------------------------------- 颁发《广州市境外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1993]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境外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日广州市境外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境外企业的活力,调动经营者和员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区、县(市)属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境外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是本市所属境外企业承包经营(以下简称承包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财政、审计、人事组织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助做好承包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境外企业及其投资单位分别为承包企业的承包方和发包方。

承包企业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必须明确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遵守驻在国家或地区的法例和我国有关管理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承包企业应按规定确保上缴财政部门的税后利润。

第二章承包条件和形式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境外企业,方可实行承包经营:(一)经正式批准建立的全中资或中外合资中方占大股并由中方管理的企业;(二)企业正式开业一年以上,各项基础管理健全,各种报表齐全,经营运作正常;(三)企业两年内没有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营事故,没有因违反政策法令造成重大损失。

第七条承包企业应实行全员承包(或称公司承包),不得由个人承包。

第八条承包采取“包定基数,递增上缴,超收分成,欠收自补”的办法,具体形式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商定。

广州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信息办关于印发《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信息办关于印发《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信息办关于印发《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外经贸局,广州市科技局,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穗外经贸技[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信息办关于印发《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技[2008]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信息办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建设,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的意见》和商务部关于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广州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并以市政府名义授予称号、服务外包业务有一定基础和条件、从事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业务企业和人员相对集中并形成了一定业务规模的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三条领导小组授权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市科技局、市信息办共同负责对示范区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报条件(一)园区所在地政府制定了服务外包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有明晰的工作思路;(二)园区内服务外包业务形成了一定基础和规模,发展势头良好,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不少于25家,或服务外包从业人数超过2000人;(三)园区或所在地政府设立了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规模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四)园区有专门机构和人员推动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第五条认定程序(一)由园区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申报材料报送市外经贸局(一式四份);(二)市外经贸局会同市科技局、市信息办根据本办法组织评审;(三)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四)经认定的示范区授予“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称号,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国际服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商务规字[2017]3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3.10【实施日期】2017.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国际服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7〕3号)各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国际服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2017年3月10日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国际服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加快培育服务贸易市场主体,推动扩大服务出口,提升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广东省加快发展服务贸易行动计划(2015-2020年)》(粤府函〔2015〕33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9号)等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规定及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机构)”)是指在我市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且规模较大,或在服务贸易领域居于前列,对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广州市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是指在我市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发展较快且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较好成长性,对我市服务贸易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广州市国际服务品牌(以下简称“服务品牌”)是指我市服务贸易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拥有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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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
【发文字号】穗外经贸技[2010]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发布日期】2010.04.08
【实施日期】2010.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穗外经贸技〔2010〕9号)
各区(县级市)外经贸、科技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园区、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08〕19号),加快培育一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推动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八日
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培育一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引导和带动我市企业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制定“广州市重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界定
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系统操作管理、系统应用管理、技术支持管理),业务流程外包服务(需求管理、机构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服务、供应链管理)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领域的各类研发、设计、专业服务等。

第二条认定条件
(一)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作为主要业务和发展重点,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占企业营业收入40%以上;
(二)上年度承接服务外包合同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执行额达到30万美元以上;
(三)承接的服务外包业务具有年度连续性;
(四)企业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和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自觉、及时和完整履行业务登记义务;
(五)企业守法经营。

已通过上年企业年检(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上年联合年检)。

近两年内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规行为及没有发生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

第三条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重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达到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服务外包合同、银行收汇水单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四条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申请。

每年5月下发关于重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申报通知,企业填写“广州市重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报表(附件1),企业盖章后随有关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示范区管理部门;
(二)初审。

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主管部门或示范区管理部门在5月底完成初审,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外经贸局(技术与服务贸易处);
(三)审核及认定。

市外经贸局联合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进行审核,6月上旬完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外经贸局会同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解释。

附件:广州市重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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