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政策汇编
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汇总
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汇总一、政策背景在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导致土地价格的不断上涨,特别是城市中心地段的土地价值增长更为显著。
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少人开始考虑将手中的旧房转让,以期获取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收益。
然而,与此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也备受关注。
对于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不少人表示困惑,甚至对其存在着一定的误解。
本文将就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政策。
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概念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抵押时,因土地价值的增加所形成的税收。
其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
而在具体的税收政策中,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征收对象、纳税标准等都是具体呈现出来的。
在转让旧房时,因土地价值的增加所形成的增值收益也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解读在我国,关于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也是十分清晰和明确的。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通过买卖旧房并取得收益的行为,满五年后,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这里,所谓“满五年”,是指自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五年。
而对于未满五年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并按照相关政策进行税收计算。
针对满五年并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在不同地区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转让旧房时,需要仔细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规定,以免因为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而产生额外的税收负担。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就我个人而言,对于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我更倾向于从简到繁地进行全面了解。
我会深入研究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概念,了解其所涉及的范围和具体涵义。
随后,我会重点查阅当地的相关政策文件,深度解读满五年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具体规定,以确保自己在转让旧房时能够合理地规避税收风险。
在对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进行理解和应对时,我也会在购房时就充分考虑相关税收政策的因素,以避免可能涉及的税收风险。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费,旨在调节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为了明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和程序,我国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征收范围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无论是出售、赠与还是以其他方式转让,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 土地出让: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出让方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3. 土地置换:对于土地置换行为,即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另一块土地的所有者,同样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征收标准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征收税率: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税率为10%。
即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的10%需要作为土地增值税缴纳给国家。
2. 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差额法”,即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减去购置土地的成本作为纳税依据。
3. 纳税期限: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四、征收程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纳税申报:纳税人需要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并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
2. 税务审核: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和购置土地的成本。
3. 税款缴纳:审核通过后,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增值税款项缴纳给税务机关。
4. 税务监督: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税务义务。
五、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我国对土地增值税征收实行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首次购房优惠:对于首次购房者,其购买的房产所得的土地增值税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或免征政策。
土地增值税法规汇编
序号 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二 1 2 3 4 5 颁布单位 国家、省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青岛法律法规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地税发〔2008〕100号 青地税发[2008]116号 青地税发[2009]39号 青地税函〔2009〕47号 6 7 18 19 三 1 2 3 4 5 6 7 8 四 1 2 3 4 5 6 7 8 颁布单位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业务操作 青岛地税 国建税务总局 中税协 中税协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业务解读 来源税屋 来源税屋 来源税屋 来源税屋 来源税屋 来源税屋 来源税屋 相关解读\土地增值税解读1.doc 相关解读\土地增值税解读2.doc 相关解读\解读《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2009.5.28.pdf 相关解读\土地增值税法规汇编.htm 相关解读\土地增值税政策20问-好.docx 相关解读\房地产老总必知的二十个土地增值税问题.htm 土地增值税政策文件汇总.docx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之企业自查ppt.ppt 青地税发〔2008〕153 国税发〔2007〕132号 中税协发[2011]110号 中税协发[2011]110号 青岛市 青岛市 青地税发〔2010〕105号 青财源〔2010〕2号、公告2011年第1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docx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doc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doc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doc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手册(1).doc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查要点-市南区内部.doc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htm 青岛土地增值税率变化.docx 2011年第7号 2011年第1号 青地税函[2008]23号 青地税发[2009]39号 文号 文件内容 关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doc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doc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qd.htm
202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8号)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3、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4、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5、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90号)6、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1号)7、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8、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27号)10、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转让股权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700号)11、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国税函[1999]112号)12、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1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款时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批复(国税函[2002]512号)14、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15、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16、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922号)17、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18、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4号)19、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20、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21、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22、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23、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2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25、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544号)26、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27、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28、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29、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30、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 (全文废止)31、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32、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33、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34、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35、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36、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37、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38、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347号)39、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40、关于中国联通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41、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42、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43、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号)44、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45、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执行到期)46、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47、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48、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49、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50、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51、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52、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财办税[2019]10号)53、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税协发[2020]2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八个部门的《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5〕2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
依据此规定,现就销售或转让房地产涉及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可按上述“普通住房标准”条件掌握。
转让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转让收入的0.5%。
超出普通住房标准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转让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1万元、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1%、2%、3%。
二、关于契税的税率。
个人承受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继续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即执行1.5%的税率;对2005年6月1日以后个人承受住房高于普通住房标准的,执行3%的税率。
三、本通知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此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并均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结束——。
土地增值税法规汇编
国税发[2010]53号
青地税发〔2008〕100号 青地税发[2008]116号 青地税发[2009]39号 青地税函〔2009〕47号 2011年第10号公告 2011年第7号 2011年第1号 青地税函[2008]23号 青地税发[2009]39号
青地税发〔2008〕153 国税发〔2007〕132号 中税协发[2011]110号 中税协发[2011]110号 青岛市 青岛市 青地税发〔2010〕105号 青财源〔2010〕2号、公告2011年第1号
青岛京都天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年度土地增值税法规汇编目录
文号
文件内容
国务院令[1993]第138 财税字(1995)48号 财税(1995)61号 国税发(1996)48号 国税函发(1995)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国税函[2000]687号 国税函〔2007〕645号 财税[2006]141号
来源税屋 来源税屋 来源税屋 来源税屋 来源税屋 来源税屋 来源税屋
序号 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二 1 2 3 4 5 6 7 18 19 三 7 8
颁布单位 国家、省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青岛法律法规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业务操作 青岛地税 国建税务总局 中税协 中税协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业务解读
土地增值税文件汇集(1994-2019)
土地增值税文件汇集(1994-2019)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国税函发〔1995〕110号(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4.国税发〔1995〕90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5.财税字〔1995〕48号(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6.财税字〔1995〕61号(房地产价格评估)7.国税发〔1996〕4号(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8.国税发〔1996〕48号(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9.国税函〔1999〕112号(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10.国税函〔2000〕687号(房地产土增)11.国税函〔2002〕512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款时附送专项审计报告)12.国税函〔2003〕922号(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13.国税函〔2004〕938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14.国办发〔2005〕26号(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15.财税〔2006〕141号(土增普通标准住宅)16.国税发〔2006〕18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17.财税〔2006〕21号(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18.财税〔2006〕141号(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19.国税函〔2007〕645号(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20.财税〔2008〕24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21.财税〔2008〕137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22.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23.国税函〔2009〕387号(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24.国税发〔2010〕53号(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25.国税函〔2010〕347号(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26.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27.国税函〔2011〕415号(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28.财税〔2013〕101号(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29.财税〔2014〕52号(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30.财税〔2015〕5号(不适用于房开企业)31.财税〔2015〕139号(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32.财税〔2016〕41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33.财税〔2016〕43号(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34.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管)35.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土增清算涉及所得税退税)36.税总函〔2016〕309号(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7.税总函〔2017〕513号(加油站土增收入确认)38.财税〔2018〕57 号(重组土地增值税)39.财税〔2018〕119号(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40.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4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4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及清算审核
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 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 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 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11
第二部分
2.合作建房
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12
第二部分
有关事项 4.房地产交换 5.房地产抵押 6.出租 7.房地产评估增值 8.国家收回房地产权 9.转让、抵押、置换
土地增值税基本政策介绍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单位之间换房,征 2.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免征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 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不征(无权属转移) 不征(无收入) 不征 征
4
第一部分
土地增值税法规体系
3、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 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
9
第二部分
土地增值税基本政策介绍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 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土地增值税 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 让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 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10
第二部分
土地增值税基本政策介绍
5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汇编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汇编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二条5、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五条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即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7、企业改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质上是递延纳税):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的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必须满足投资主体相同的条件,则暂不征收土增税,但设立子公司不属于企业分立,不适用该条款)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一、免税1.法定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条例第8条)(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转让房地产免税。
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细则第11条)3.转让自用住房免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细则第12条)4.房地产入股免税。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48号)5.合作建自用房免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48号)6.互换房地产免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48号)7.房地产转让免税。
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何时转让其房地产,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5]7号)8.房地产转让免税。
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分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在2000年底前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9]293号)9.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
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其拥有的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9]210号)10.赠与房地产不征税。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48号)11.房产捐赠不征税。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政策汇总
土地增值税政策汇总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1、关于土地增值税法律的规定:
(1)根据地区情况,政府有权按时调整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2)根据特定地区的情况,政府有权按时调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期限。
(3)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任意亩数土地(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土地)在一定时期内价格增长所形成的增值税税收。
(4)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具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纳税人;以及出售土地的纳税人。
2、土地增值税税率:
(1)一般税率:对具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纳税人和出售土地的
纳税人,其土地增值税一般税率为20%;
(2)减免税率:对一些特殊土地,如城市焚毁的土地,可以根据地
方实际情况减免土地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一般来说,土地增值税不享受任何免税政策,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可以享受部分免税政策:
(1)国家规定土地增值税收入可以用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以及部
分灾区的重建和改造,可享受5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2)采用凯旋项目成立的工业独立企业,土地增值税可免收五年,延期支付三年。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 (33)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 (55)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87号….. (11)5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1212)6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 (1515)7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 (212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464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4848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5151)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5252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 (5252)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34号6161 14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国税函[1999]112号 (6161)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6262全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土增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第二部分:与土增税清算相关的条例;第三部分:国税总局针对具体问题的通知及批复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最新土地增值税政策汇编(全面梳理有效文件)
最新土地增值税政策汇编(全面有效文件梳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1-27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2024年度土地增值税法
房地产开发成本,包 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 偿费、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基 础设施费、公共配套 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即 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 关的销售费用、管理 费用和财务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 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 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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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01
02
03
04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
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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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未超过100%:土地增值税税 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
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200%:土地增 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
项目金额×15%。
土地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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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税法概述 •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核算 •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监管与法律责任 • 土地增值税改革与展望
2
01
土地增值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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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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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土地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 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增 值额征收的税种。
房屋交换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 地增值税。
17
其他优惠政策
01
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免征的土地增值税,可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
实际情况决定。
02
租赁住房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租赁住房房源,且
内蒙古土地增值税政策汇编
内蒙古土地增值税政策汇编目录内蒙古土地增值税政策汇编 (1)内财税字[1995]654号-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规定的通知 (2)内地税函发[1996]105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2)内财预字[1996]976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费提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内地税字[2004]23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3)内地税字[2005]116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内地税字[2006]438号-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0)内地税函[2008]101号-关于贯彻房地产税收政策的通知 (10)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关于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公告 (11)内地税字[2014]15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11)内地税字[2015]140号-关于企业资产整体转让征免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1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1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14)问答 (15)内财税字[1995]654号-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规定的通知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划分问题。
新建房是指竣工或交付使用不满1年(含1年)的房产。
凡是已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房产均属旧房。
二、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各盟市可根据地区实际确定预征和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020年河南省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汇总
1、关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7]160号)部分失效
2、关于土地增值税中新旧房划分标准的通知(豫财税政字[1998]61号)
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7]16号)部分失效
4、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部分失效
5、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202号)
6、关于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7、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8、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部分失效
9、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10、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一览表。
土地增值税汇总
土地增值税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2010]347号[2010-07-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2010]53号[2010-05-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函[2010]220号[2010-05-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2009]91号[2009-05-1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颁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的通知全文有效中税协发[2008]16号[2008-06-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函[2008]318号[2008-04-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2007]132号[2007-12-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函[2007]544号[2007-05-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2006]187号[2006-12-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2006]141号[2006-10-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2006]21号[2006-03-0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海南省三亚亚龙湾旅游度假区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失效财税[2004]225号[2004-12-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失效财税[2004]192号[2004-12-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函[2004]938号[2004-08-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维护和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数据库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函[2002]1084号[2002-12-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款时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2002]512号[2002-06-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2000]687号[2000-09-0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全文失效财税字[1999]293号[1999-12-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1999]112号[1999-03-05]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全文有效署税[1999]133号[1999-02-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1997]162号[1997-03-07]国税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1996]227号[1996-12-17]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1996]48号[1996-04-0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1996-02-1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1996]4号[1996-01-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字[1995]61号[1995-06-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字[1995]48号[1995-05-25]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有效财会[1995]15号[1995-03-07]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有效财会字[1995]15号[1995-03-07]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全文有效外经贸计财字[1995]75号[1995-02-22]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条款失效财法字[1995]7号[1995-01-27]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有效财法字[1995]6号[1995-01-2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有效国务院令1993年第138号[199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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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四、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2006年3月2日起执行)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二、
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五、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税函[2010]220号: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国税发〔2006〕187号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国税发[2009]91
号第九条、第十条)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