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跨国高科技公司避税行为 完善我国反避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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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工作制度

反避税工作制度

反避税工作制度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国际避税问题日益突出,对各国税收征管带来了严峻挑战。

我国税收征管部门也面临着严重的避税问题,为了更好地应对和打击避税行为,制定和完善反避税工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反避税工作的背景、现状、主要手段和措施以及完善反避税工作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反避税工作的背景和现状1. 背景经济全球化加速,国际避税问题日益严重。

跨国公司利用税收差异、转移定价等手段进行避税,导致各国税收征管面临严重挑战。

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但避税问题仍然突出。

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税收政策漏洞、转让定价等手段进行避税,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2. 现状避税行为多样化,涉及领域广泛。

包括转让定价、滥用税收优惠、虚假申报、资本弱化等手段。

避税手段不断更新,税收征管难度加大。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避税者利用复杂的经济交易和金融工具,使得税收征管面临巨大挑战。

三、反避税工作的主要手段和措施1. 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提升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反避税知识的培训。

建立健全税收信息化的管理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推动税收信息交换和共享。

2.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修订和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堵塞税收政策漏洞。

制定反避税实施细则,明确反避税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3. 强化税收征管措施加强转让定价监管,对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进行合理调整。

加大对滥用税收优惠的处罚力度,防止企业虚假申报和逃避税收。

加强对高风险企业的税收审计,发现和查处避税行为。

4. 推动税收文化建设加强税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税收意识和法治观念。

倡导诚信纳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四、完善反避税工作制度1. 建立多层次的反避税管理体系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反避税管理体系,形成上下联动、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

2. 加强税收信息分析与利用建立健全税收信息分析机制,挖掘和利用税收信息资源,为反避税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摘要应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

中国是世界外资流入超级大国。

但是,外资企业一方面是经营生产欣欣向荣,另一方面却是财务数据长期亏损。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与跨国公司的大量发展,在国际税收关系中,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趋尖锐。

本文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及避税方法进行分析,并阐述了反避税对策。

提出在我国如何进行反避税,并且对改进我国税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避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措施目录一.引文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

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反避税是指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

主要内容从广义上包括财务管理、纳税检查、审计以及发票管理,从狭义上理解就是通过加强税收调查,堵塞税法漏洞。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目前,全球共有6万多家跨国公司。

这些跨国公司在全世界拥有80多万家海外分公司,它们掌管着全球1/3的生产、2/3的国际贸易。

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角。

跨国公司为自身利益最大化。

普遍存在利用有关国家税制差异、漏洞等进行纳税筹划和规避纳税义务。

(一).我国的税收政策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优惠所得税税率、“二免三减”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有关测算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ll%,这一税负水平与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并不算高。

(二).跨国公司“长亏不倒”在华跨国公司普遍存在了“长亏不倒”现象本身也说明跨国公司是“虚亏实盈”存在避税行为。

据国家税务局不完全统计,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持续多年亏损面在60%以上。

这些亏损企业中只有三分之一是客观原因引起的。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摘要应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

中国是世界外资流入超级大国。

但是,外资企业一方面是经营生产欣欣向荣,另一方面却是财务数据长期亏损。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与跨国公司的大量发展,在国际税收关系中,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趋尖锐。

本文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及避税方法进行分析,并阐述了反避税对策。

提出在我国如何进行反避税,并且对改进我国税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避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措施目录一.引文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

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反避税是指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

主要内容从广义上包括财务管理、纳税检查、审计以及发票管理,从狭义上理解就是通过加强税收调查,堵塞税法漏洞。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目前,全球共有6万多家跨国公司。

这些跨国公司在全世界拥有80多万家海外分公司,它们掌管着全球1/3的生产、2/3的国际贸易。

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角。

跨国公司为自身利益最大化。

普遍存在利用有关国家税制差异、漏洞等进行纳税筹划和规避纳税义务。

(一).我国的税收政策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优惠所得税税率、“二免三减”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有关测算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ll%,这一税负水平与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并不算高。

(二).跨国公司“长亏不倒”在华跨国公司普遍存在了“长亏不倒”现象本身也说明跨国公司是“虚亏实盈”存在避税行为。

据国家税务局不完全统计,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持续多年亏损面在60%以上。

这些亏损企业中只有三分之一是客观原因引起的。

我国反跨国公司避税问题初探

我国反跨国公司避税问题初探

我国反跨国公司避税问题初探摘要跨国避税与反避税这一命题是近年来国际税法领域的重要课题,跨国公司跨国避税现象的存在,最直接的后果是损害了东道国的税收利益,侵蚀了东道国财政收入;同时导致各国企业竞争上的不平等,不利于各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首先探讨了跨国公司跨国避税的主要方式;其次,分析了我国反跨国避税立法现状与不足;最后,对我国当前的反跨国公司跨国避税工作提出了具体对策。

关键词跨国公司跨国避税反避税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外资企业40多万家,世界500强公司中约490家在我国投资,跨国公司设立的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达到1600余家。

跨国公司通过避税的方式,造成我国的税收的大量流失,进而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税法的权威性遭受挑战。

而我国反跨国公司跨国避税的法律规定却很不完善,反跨国公司避税的工作相当薄弱。

因而研究反避税的问题变得必要和急迫,完善本国反跨国公司跨国避税立法,进一步加强反跨国公司跨国避税的工作已刻不容缓。

一、跨国公司跨国避税的主要方式1、公司居所的避免公司居所的避免,即通过避免成为高税国的居民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跨国纳税人一般是针对各国对法人居民判定标准的不同,通过虚假迁出高税负国家达到公司居所的避免。

公司居所的避免对跨国公司而言,其重要核心就是消除使其母国或行为发生国成为主要控制和管理地点的所有实际象征,即实现公司居所的“虚无化”。

2、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

3、避税地其基本运作过程是:首先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达到减少税负目的。

4、利用税收征管漏洞避税。

有些外国企业的代表处采取虚假的方法掩盖其是常设机构的事实,逃避我国税收;一些外国承包商将工程,假借第三者名义分订合同,以减少营业税;一些外国公司将应纳营业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化为股息的形式等,从而逃避我国的营业税。

新税制下在华跨国公司的避税与政府反避税

新税制下在华跨国公司的避税与政府反避税
华 的 避 税 行 为。
【 关键词 】跨 国公 司; 避税 ; 反避税
目前 ,全球 共有 6万多 家跨 国公 司 , 这 些跨 国公 司在全世 界拥 有 8 0多万家海 外 分公 司 ,它们 掌管 着全 球 1 / 生产 、 3的 23的 国际 贸易 ,跨 国公 司已经成 为世 界 / 经 济的主 角。 跨国公 司为 自身利益最大化 , 普遍 存在利 用有关国家税制 差异 、 漏洞 、 优 惠 政策及缺 陷进行纳税筹划 ,规避 纳税义 务 。跨国公 司的避 税行 为不仅 造成相应 国

部分 避税 空 间 ,并 不能 有 效 阻止 外 商 的 避 税 行 为。 因为 内外资 企 业 税率 差异 仅
仅 是 中 国对 外 资 税 收 政 策 优 惠 的 一 部 分, 对于 生产 性 外 资企 业 的“ 开业 亏 损抵 补 ” “ 二减 三 ” 优惠 政 策在 税 制 改革 、免 等 中并 没 有变 动 ,而 跨 国公 司 正是 利 用这 些优 惠政 策 ,人 为地 进 行 盈 亏设 计达 到 避 税 的 目的。例如 , 国公司 可 以通过 关 跨 联 交 易 中的 转移 定 价 、 避税 港 、 隐瞒 收 入 或 增 加成 本 费用 等 手段 将 在 中 国盈 利 的 子公 司 的利 润转 移 到 国外 的母 公 司或 其 他 子 公 司 中 ,使 其在 中国 子公 司 的 账面 处 于 亏 损状 态 , 来达 到 延迟 获 利 年度 ( 最 多 可 以持 续 5年 ) ,造 成 实 际上 的零 赋 税 。如 果从 第六 年 开始 盈 利 ,还 可 通过 “ 二减三” 免 的政 策 , 续 不 交税 或 少 交 继 税 。因此 , 在华 跨 国公 司如 果纳 税 筹划做 得 好 , 以 7年 不交 税 , 减 半交税 , 可 3年 甚 至到 第 1 0年 优 惠 税 收 政 策 不再 适用 时 关 闭已 有的 公 司 , 另 设立 一 家新 公 司 , 再 开始新 一轮 的避税 。 此 外 , 华跨 国公 司 普 遍存 在 的 “ 在 长

对我国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思考

避税与反避税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对一个国家的财政稳定和公平分配有着重要影响。

在我国,政府和税务机构一直致力于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避税行为,确保税收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以下是对我国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一些思考:
1. 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税法体系和相关法规在防止避税和打击非法避税方面不断完善。

政府应继续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弥补法律漏洞,提高反避税的有效性。

2. 加强税收执法和监管:税务机构应加强税收执法和监管力度,加大对高风险行业和大额交易的监控力度,减少避税行为的空间。

同时,加强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税收执法的公信力。

3. 提高税收宣传和教育: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纳税人对税收制度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同时,加强税收教育,提高公众对合法避税和非法避税的区分能力。

4.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和信息共享,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税务合作,共同应对跨境避税挑战。

5. 创新科技手段: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税收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数据分析和监测系统,发现和预测潜在的避税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 增加税收优惠和减税措施:通过合理的税收优惠和减税措施,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性和积极性。

同时,要加强对税收优惠和减税政策的监管,防止滥用和非法操作。

总的来说,避税与反避税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税务机构和纳税人的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合作、提高税收意识和宣传、运用科技手段等多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遏制避税行为,维护税收制度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国际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法规完善

国际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法规完善

国际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法规完善一、国际避税的概念及影响二、我国反避税法规的现状及问题三、完善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必要性四、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完善方案五、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实施效果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国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财务往来日益频繁,国际避税现象愈发突出。

国际避税不仅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还会破坏国际税收公平和竞争规则,损害国家形象和利益。

因此,各国积极加强反避税力度,我国也不例外。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法规完善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一、国际避税的概念及影响国际避税是指利用跨国公司的全球化业务模式和不同国家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比如将公司营业利润转移至税负较低的国家,以获取更大的利润、降低税收负担等等。

这些行为虽然不违法,但却会导致税收漏洞,损害国家利益。

国际避税现象的出现,不仅仅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性,更是对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国际避税破坏了税收公平性,使得财富分配更加不平等。

其次,通过国际避税行为带来的资本流动,会导致资金流向不稳定,给经济发展带来风险。

此外,国际避税也会对国际税收竞争造成负面影响,引发税收大战,破坏国际税收秩序。

二、我国反避税法规的现状及问题我国反避税法规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关税法》等。

通过这些法规规定,我国可以依法对跨国企业和个人进行税务征收。

然而,目前我国反避税法规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问题是法律条文的不明确。

我国反避税法规中,有些条款的表述不够明确,导致执行时的具体操作及解释较为困难。

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境内财产对外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该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境内财产的定义及计算方法,需要依赖于具体的政策解释。

第二个问题是法律执行执法部门能力的提升。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执法部门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不断提升,致使许多反避税行动最终难以得到顺利实现,部门间的合作耗时较长,情况比较复杂。

完善反避税工作

完善反避税工作

借鉴国际经验,推进和完善我国反避税工作【字号大中小】保护视力色:【打印】【收藏】【关闭】一、我国反避税工作现状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日益加快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资企业的不断增加,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进行避税的问题日显突出。

据统计,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达54万多家,协议吸引外资12600多亿美元,实际吸收外资近6200亿美元。

1993年-2001年我国连续9年成为全球第二大外国直接投资(FDI)流入国,2002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500亿美元,首次超美国位列全球FDI第一大国,2005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达到603亿美元。

国际资本的大量流入既是对我国投资环境的肯定,更说明外商在我国的投资是有利可图的。

然而,在我国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与正常规律不符的现象。

一方面是外商不断投资、增资,不断新设企业或拓展生产经营,一方面是持续亏损,却乐此不疲。

据统计,1988-1993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面为40%,1994-2000年为65%-70%,2001年回落到60%,2002年-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平均亏损面仍在50%以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调查结果显示,目前亏损企业中有三分之二属于非正常亏损,保守估计,我国每年因跨国企业避税而损失的税收收入约300亿元,而实际远远不止这个数。

广州市的情况也不乐观,截至2004年底,广州市涉外企业登记11,000户,其中,外商投资企业8300多户,2004年亏损面仍达45.3%,个别行业亏损面高达70%。

尽管亏损原因多种多样,但外商运用各种手法降低应税收入、转移应税利润等进行避税,无疑是一个主要因素。

据统计,2004年,全国共对1,050户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就高达60亿元,调整补税4.1亿元。

可见,虚亏实盈,长亏不倒企业仍大量存在。

(一)我国涉外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据调查统计,上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的合资企业几乎都变成了独资或外方控股公司,因为外商取得控股权后,不但牢牢掌握生产经营、价格制定和财务安排等主动权,而且可以充分利用境外关联公司过渡优势,采用各种手段进行避税,以达到整体利润最大化目的。

跨国公司税收避税行为的监管研究

跨国公司税收避税行为的监管研究

跨国公司税收避税行为的监管研究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跨国公司的崛起,其税收避税行为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税收避税行为指的是跨国公司通过合法手段进行财务管理,以最小化其应纳税额的行为。

尽管这种行为在法律范围内是合法的,然而,其对国家税收收入的影响以及对国际税收体系的挑战是无法忽视的。

因此,如何监管跨国公司的税收避税行为成为了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跨国公司税收避税行为的原因和影响1. 原因:跨国公司进行税收避税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首先,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制度和政策的差异使得跨国公司可以利用相关法规开展财务活动,以减少应缴纳的税款。

其次,由于全球化的推动,跨国公司的业务活动涉及到多个国家,为了合理分配利润和减少税收负担,跨国公司往往会通过跨国的财务架构进行税收优化。

此外,税收竞争和税收风险的考量也是跨国公司进行税收避税的因素之一。

2. 影响:跨国公司的税收避税行为对国家和全球税收体系带来了多重影响。

首先,税收避税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给国家财政带来一定的损失,影响政府的公共服务提供能力。

其次,跨国公司通过避税行为削弱了正常的竞争环境,对企业的人工及资源配置产生扭曲,进而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

最后,跨国公司税收避税行为的普遍存在,也对国际税收体系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提出了挑战。

二、跨国公司税收避税行为的监管现状目前,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税收避税行为的监管加强了不少。

各国政府通过立法和改革税收政策的方式,力求对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

国际组织和税务合作机制也积极参与,加强国际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以共同应对跨国公司税收避税。

1. 国家层面的监管:不少国家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监管跨国公司的税收避税行为。

例如,美国实施全球最低税率,以吸引跨国公司将利润回流到本国,同时对海外利润征收一定的税款。

欧盟推行透明度政策,要求跨国公司公开披露其每个国家的利润及缴税情况。

浅析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与完善我国反避税立法

浅析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与完善我国反避税立法

浅析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与完善我国反避税立法【关键词】避税;反避税;立法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我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领域,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一方面发展迅猛,另一方面亏损率却始终居高不下,出现了“常亏不停产甚至增产”的奇特现象。

税务专家指出,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很大一部分是为了避税而人为制造的,许多企业的行为属于违法逃税。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一直是饱受各界关注的一大问题。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避税方式外商投资企业主要运用定价转移、资本弱化、逆向避税、滥用优惠政策手段进行避税。

(一)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方式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人为地压低本国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销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和转让无形资产等业务的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或有意提高境外公司向本国境内关联公司销货、贷款、服务等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使本国关联公司的利润减少,转移集中到低税国家(地区)的关联公司。

通过转让定价实现的避税总额在外商投资企业避税总额中约占60%。

(二)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资本弱化是指企业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或者其他目的,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投资或者融资,从而减少应税所得,实现减少股息的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原理,权益资本要缴纳所得税,而债务资本没有税收负担。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为了逃避税收,把关联企业本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为采用贷款方式提供,通过高负债、低投资来使资本弱化,导致利息支出增加,应税所得减少,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滥用我国的税收减免优惠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例如利用“两免三减半”这一政策进行避税。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这一政策,想方设法转出利润或者人为制造亏损,以此将获利年度推迟,在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后,通过设立新的企业或者更换厂名等方式重新享受政策优惠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

国际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完善

国际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完善

国际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完善班级:国贸091 学号:200901803031摘要:追求利润追大化使各个跨国纳税人采取装让定价等方式来实现避税。

面对我国外商来华投资持续增长的事实,外商各种避税偷税现象也呈现出一些特点,针对这些特点我国在完善我国税收政策的过程中一改注意把握几个方向。

关键字: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信托方向灵活追求利润的追大化是每一个企业的主要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往往采取各种措施节约生产成本,减少生产费用。

而税收的存在成为各企业减少生车成本的一大障碍。

在经济全球化日愈加深的今天,各国有实力的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开拓海外市场,设立关联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等等。

面对各种不同的税制,为了达到减少所纳的税收,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根据各国税收关系中法律的漏洞,跨国纳税人以此为其国际避税活动创造了必要条件。

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标准的差异可以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税收管辖权的真空,从而使跨国纳税人有可能避开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纳税义务。

通过将所得的收入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转移以此避开高税率地区,同时,由于各国之间存在的国情不同,为了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要求,各国制定了符合本国国情的税率,而不同的国情其税率必然会有差异这就为跨国纳税人将其利润从高税率国家或地区向低税率国家或地区提供可能。

而为了发展与主要贸易伙伴国之间的经济关系,避免两国间的税收差异给两国贸易发展过程中带来不必要的摩擦。

通常各国间会通过签署税收协定来加以解决,而这些国际税收协定往往包含有许多优惠政策,许多跨国纳税人这是瞄准了这些优惠政策而采取在这些国家设立常设机构的方法实现避税,最后由于一些国家的税收法制尚未完善或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而未能来的及更改税法也各跨国纳税人提供了可钻的漏洞。

通常跨国纳税人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进行避税:第一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所谓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和劳务或财产而进行内部交易作价。

完善我国反避税规则的几点思考_孔志强

完善我国反避税规则的几点思考_孔志强

我国的反避税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设立的“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其他涉及反避税内容的相关规定中。

应该说,在借鉴相关国家比较成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遵循国际惯例的基础上,我国的反避税立法还是相当成功的,对有效防范和规制避税行为发挥了重大作用。

不过,我国的反避税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本文拟对转让定价规则适用范围的扩大、受控外国企业规则适用程序和一般反避税规则的改进这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关于扩大转让定价规则的适用范围我国的转让定价规则赋予税务机关有权对关联企业之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价格予以调整,其内容主要涉及关联方的认定、独立交易原则、转让定价方法、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在转让定价的适用范围上有从关联企业交易扩展至非关联企业交易的倾向。

(一)从关联企业交易扩展至非关联企业交易1.我国对关联关系的认定。

与许多国家相同,我国的转让定价规则只适用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

《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对关联方的认定给出了基本标准,即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办法》第九条通过列举和概括的方式给出了八项具体的定量标准,包括股权控制、融通资金依赖、特许权依赖、高管委派、高管兼任、购销控制、劳务控制以及其他实质控制关系。

因此,我国在反避税规则中对关联方的认定着重强调实质控制和利益相关的标准,尤其是实质控制标准。

2.非关联方之间避税行为的存在。

传统关联关系的认定已经成为转让定价规则适用的障碍。

因为实践中,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也存在较多形式的避税行为。

浅析反国际避税措施及其完善

浅析反国际避税措施及其完善

03
探索国际税收治理的新模式
在全球化背景下,需要探索国际税收治理的新模式,包括建立全球统一
的税收规则、推动国际税收合作、加强跨国公司税收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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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02
深入研究反国际避税措施的完善路径
针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不断变化,需要深入研究反国际避税措施的完 善路径,包括加强国内立法、提高税收监管水平、推动国际税收合作等 。
关注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监管
随着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日益复杂化,需要关注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监 管,包括加强信息披露、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强化处罚力度等。
国际避税方式
跨国公司内部转移定价
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 提供、资金借贷等活动,将利润从高 税负国家转移到低税负国家,以降低 税负。
滥用税收协定
资本弱化
跨国公司通过增加债权投资、减少股 权投资的方式,降低企业的资本额和 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税负。
跨国纳税人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税收协 定的漏洞,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跨国公司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的现象日 益严重,反国际避税措施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
反国际避税措施的种类
包括调整纳税义务、加强信息披露、强化税收监管、推动国际合作 等。
反国际避税措施的效果
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 促进了公平竞争。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和引进人才。
04
完善反国际避税措施建议
加强国内立法与执法力度
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
制定更加完善的反避税法律法规,明确避税行为的定义、类型和 处罚措施,为执法提供有力依据。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避税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避税行为,维护税收公 平和秩序。

浅析我国反国际避税措施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反国际避税措施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反国际避税措施及其完善摘要:近年来,国际税收领域内的避税和逃税现象变得越来越严重。

国际避税手段的运用越来越广泛,活动的规模越来越大,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已成为经济领域中的“世界大战”,也是国际国内税务界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经历了多年的研究,我国无论是从立法还是从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及检查监督都对现行的国际避税手段有了很好的防范作用,但在税制和实行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和改进我国的反避税措施,保证我国的税收收入。

关键字:国际避税反避税一、国际避税的概念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对国际避税没有一个统一确切的定义,国际避税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国际概念,关于它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

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在《国际税收词汇》中将避税界定为“在税收中,避税是一个用来描述纳税人为减轻其纳税义务所作的法律上的安排。

该用词通常含有贬义,如用来阐明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模糊、不规范或其他缺陷,对个人或商业事务进行人为的安排,以实现规避税收的目的。

”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解释认为,“跨国避税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不明确的概念,很难用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它作出定义。

一般地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

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不具有欺诈性质。

”我国学者关于国际避税的定义也不尽相同。

潘明星等人认为国际避税是在一定时期是一种合法行为,其理由是国际避税的合法是指这一行为在特定国家的特定时期是不违法的,甚至可以说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纳税义务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上的“非不允许”及其规定的内容进行的一种权利,不但不违法,而且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①张中秀则认为国际避税是一种中性行为。

其理由是国际避税采用合法的方式,纳税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性质,因而是一种不违法的行为,但由于国际避税给有关国家财政收入及税负公平原则等造成的危害,它也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所以这是一种既不违法又不合法的中性行为。

审视跨国高科技公司避税行为完善我国反避税制度

审视跨国高科技公司避税行为完善我国反避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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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制度的困境及完善建议

我国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制度的困境及完善建议

我国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制度的困境及完善建议【摘要】我国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制度的重要性在于维护税收公平和打击跨境税收逃逸,然而我国现行制度存在一些困境,如监管不到位和规范不明确等。

这些困境的根源包括制度设计不完善和执行不力等因素,导致了问题的出现。

具体表现为税收规避、信息不透明和风险难以控制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并优化相关法律法规。

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建立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加强跨部门合作,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

加强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通过有效监管可以有效遏制各种违规行为,保障税收的公平与稳定。

【关键词】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制度、困境、问题、完善建议、发展方向、监管加强。

1. 引言1.1 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制度的重要性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制度是我国税收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行为,防止其通过跨境利润转移等手段逃避纳税责任。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增加国家税收收入,保障财政稳定,还能有效打击跨国公司逃税行为,维护税收公平。

与此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制度的建立也为吸引更多外资进入我国市场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建立健全的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制度,可以有效防范跨国公司通过虚构价格、转让定价、债务转移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确保所有企业在中国市场享有平等的竞争条件。

完善反避税制度也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议价能力,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税收治理面临的挑战。

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既是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国际税收合作与发展的关键环节。

我国应不断完善这一制度,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1.2 我国现行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制度存在的困境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对受控外国公司的反避税监管存在一定的盲区和漏洞,监管不够全面和及时,导致一些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规避税收,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关于完善我国反国际避税法律对策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我国反国际避税法律对策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我国反国际避税法律对策的几点建议作者:宋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6期摘要国际避税是各国税收征管工作中面临的一个国际性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我国加入WTO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更加紧密,跨国企业、外国企业到我国投资經营大幅增加,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获得超常规发展,外商投资经济形成了一股不可忽略的经济力量。

然而,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各种手段逃避我国税收管辖,国际避税和反避税日益成为国际税收关系中一个普遍关注的焦点。

为此,如何认真研究国际税收问题、有效地开展反避税工作已是我国政府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避税法律对策税收征管作者简介:宋薇,潍坊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15-01国际避税(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通过各种形式上的不违法的方式,以减少或躲避就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就我国而言,采取的反避税措施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我国的相关防范措施仍不很健全,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大转让定价方面反避税的防范措施。

一是完善措施应从立法入手,完善相关的立法。

第一,提高税制方面立法的层级,将一些已经广泛运用并得到肯定效果的规章、办法、细则等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以增强明确性与权威性。

第二,虽然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作了专章旨在制约避税,但仍是原则性的。

我们应该在具体的实施细则中作出更合理更切实可行的规定,转让定价方面的措施“易细不宜粗”,应针对目前转让定价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完善、规范、权威、专门的规定。

细化有关劳务和无形资产等方面的漏洞,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费用的正常收费标准,明确集团内部按成本转让劳务的可能性。

规定无形资产转让的特别条款,在转让定价的确定方面,将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区分开来,并明确无形资产的含义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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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跨国高科技公司避税行为完善我国反避税制度——兼评“双爱尔兰(荷兰三明治)”避税安排赵国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江苏扬州225007)来源:中国税务网作者:赵国庆日期:2013-7-24近期,众多媒体报道了苹果等高科技公司通过“双爱尔兰(荷兰三明治)”架构进行跨国避税的行为。

这些国际上著名的高科技公司如谷歌、微软、甲骨文等都来源于美国。

为什么美国完善的反避税制度没能有效应对这些国际高科技公司的跨国避税行为呢?本文通过对这些著名高科技公司普遍采用的“双爱尔兰(荷兰三明治)”避税架构进行剖析,试图揭示这一避税架构成功实施背后的税制机理,并为我国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完善反避税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一、美国、爱尔兰相关税收制度介绍(一)美国相关反避税制度介绍1.转让定价和“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当美国的公司希望将其业务转移到海外以规避美国税收时,美国联邦所得税法中的482条款[①]以及主要针对避税地活动的F分部的相关反避税规定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美国高科技公司运用的避税手段是将利润存放在海外、延迟汇回美国,以此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

应对跨国公司这一避税行为的规定,主要是美国联邦所得税法的F分部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CFC rule)。

根据美国税法,一个受控外国公司是指在任何一个纳税年度中,一家外国公司全部股权价值的50%或其有表决权股份的50%以上的部分被美国股东持有。

如果一家美国母公司控股的一家外国公司符合这个条件,这家公司将会被美国税法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CFC)”,从而适用CFC规则。

根据F分部,CFC的收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来自于和关联公司之间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积极收入;第二部分主要是消极收入,比如股息、利息等。

在第一部分的销售收入中,如果CFC的资产是在CFC注册地销售,但这些资产是CFC从其关联方购买的,或不是从其关联方购买但销售给关联方的,这些资产销售收入都属于受CFC规则管辖的收入。

例如,微软公司向全球计算机用户销售windows7电脑操作系统。

如果其希望降低来自美国海外的操作系统销售收入在美国缴纳的税收,微软可以在海外建立一家100%控股的子公司。

该子公司可以低价从美国微软公司购入软件,然后通过这家海外子公司向美国海外客户销售软件。

但是,根据F分部的规定,微软设在海外的这家子公司将会被认定为CFC。

由于这家公司的软件购自关联方,因此其销售收入属于CFC规则管辖的收入。

根据F分部,微软公司需要将这部分收入并入其收入总额在美国纳税。

但是,在美国,CFC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就可以获得CFC规则的豁免:(1)CFC对从关联方购进的原材料进行了实质性加工,改变了原材料的原有特性并形成新的最终产品;(2)CFC从关联方购买部件进行资产的建造,这些部件属于初始原料且其包含了制造、生产和建造的过程。

美国税法给出了一些例子来说明什么属于“实质性加工”,比如将钢材加工成螺帽和螺栓,将木屑加工成纸张或者将鱼加工成鱼罐头。

美国税法还给出了一个“安全港”规则,即除原料外,直接人工和制造成本至少要占最终销售产品成本的20%。

尽管有上述豁免条件,根据美国税法,如果CFC从事的仅仅是产品的包装和组装这些不构成生产行为的活动,仍然不能获得CFC规则的豁免。

美国是在1964年在CFC规则中引入“生产行为”豁免规定的,当时,类似于软件这类无形资产在商业实践中还很少。

在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美国并没有尽力去完善这一豁免规定,而只是公开强调,如果仅仅是把软件刻录到空白光盘上或者只是把软件包装后销售的行为不能适用CFC规则的豁免。

2.367条款。

除了F分部外,美国税法中还有一条反避税规则对高科技公司海外避税行为形成阻碍,这就是367条款。

根据367条款,一家美国公司将无形资产转让给外国公司(不管这家外国公司是不是美国公司的子公司),如果价款的收取方式不是确定的,而是要根据该无形资产的生产、使用或处置情况来决定(例如根据软件装机数量决定收费金额),只要外国公司使用这项无形资产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收入,不管这项收入是否实际汇回美国,美国公司在这些收入实际在外国公司产生当年就应将其并入自己的收入总额在美国纳税。

但是,367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海外CFC公司在取得美国公司授权的无形资产后,不进行任何开发就直接对外销售,此时,CFC公司实现的销售收入,不管是否汇回都要并入美国公司征税。

而软件产品作为无形资产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可以较轻松地进行进一步开发。

因此,367条款对高科技公司软件产品销售的管制很难有效。

因为海外CFC公司可以先取得美国公司授权的初级软件,然后进行进一步开发后再对外销售。

此时,海外CFC公司软件销售收入就不再适用367条款。

3.“打钩规则”与“非独立实体”[②]。

自1997年以后,美国公司在海外设立的从事软件销售的子公司需要受到美国税法中关于纳税人身份确认规则的管辖。

根据美国税法,这些海外子公司可以向美国税务机关申请究竟是按公司身份、合伙人身份还是按非独立实体身份纳税。

如果海外子公司申请作为非独立实体,则其在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时的纳税身份上将被视同于美国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和美国母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

但是,美国联邦所得税法中的这一“打钩规则”并不适用于这些海外公司在当地税收和法律身份的判定上。

在其他国家,这个公司在很多情况下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公司所得税纳税人。

这一混合的纳税人身份为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有利的空间。

(二)爱尔兰相关税收制度介绍受到来自欧盟关于消除税收优惠带来的税收歧视的压力,爱尔兰在1999年出台了统一公司所得税法。

根据该法,爱尔兰公司的收入分为营业收入和非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是指来自于积极商业经营的收入,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2.5%;非营业收入主要指消极收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除了所得税税率低以外,爱尔兰对高科技公司有吸引力的地方还在于其税制中没有类似于美国的反避税条款。

例如,爱尔兰的税收制度中没有针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行为的反避税规定,这为跨国公司的跨国避税行为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二、“双爱尔兰(荷兰三明治)”避税安排机理剖析“双爱尔兰(荷兰三明治)”避税安排机理示意图利用前述美国和爱尔兰在税收制度上的差异,国际著名的高科技公司和他们的税收咨询顾问策划出如上图所述的混合架构进行避税。

这一架构就是当下在高科技公司中非常流行的“双爱尔兰(荷兰三明治)”避税安排。

在这一架构下,一家美国母公司在爱尔兰有两家子公司,分别是我们图中的子公司1和子公司2。

子公司1是美国母公司直接在爱尔兰投资设立的第一层子公司,这家公司根据爱尔兰法律成立,但是其实际管理机构在百慕大(或者其他避税地)。

子公司2是子公司1在爱尔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子公司2的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均为爱尔兰。

[③]不同于美国,爱尔兰对纳税人身份的确定采用的是单一标准,即只有实际管理机构在爱尔兰的公司才是爱尔兰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

这就是说,子公司1虽然是根据爱尔兰法律注册成立的,但是其实际管理机构在百慕大,不是爱尔兰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只是爱尔兰的非居民企业。

但是,根据美国的相关规定,由于子公司1是根据爱尔兰法律注册的,美国将其视为爱尔兰的税收居民。

于是就产生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子公司1根据爱尔兰税法是爱尔兰的非居民企业,根据美国税法又是爱尔兰的税收居民。

根据爱尔兰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家非居民企业(子公司1)控制了一家在爱尔兰从事积极经营业务的居民企业(子公司2),同时这家非居民企业(子公司1)实际是被和爱尔兰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国家的税收居民(美国母公司)所控制的,这家非居民企业(子公司1)可以享受爱尔兰和该国(美国)签订的协定待遇。

此时,我们可以看到,当子公司1和美国母公司发生交易时,由于美国税法将子公司1认定为爱尔兰税收居民,他可以享受爱尔兰和美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待遇。

同时,子公司1控制了在爱尔兰从事积极经营业务的子公司2,且子公司1是被美国母公司控制的。

因此,子公司1和子公司2在爱尔兰发生交易时,爱尔兰将允许子公司1享受美国和爱尔兰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待遇。

下一步,根据美国税法的规定,子公司2适用美国1997年颁布的“打钩规则”,可以向美国税务机关申请作为非独立实体,即子公司1和子公司2都可以与美国母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

但是,根据爱尔兰税法,子公司1仍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而子公司2被视为爱尔兰税收居民。

这样,当子公司1和子公司2发生交易时,由于可以汇总纳税,因此他们之间的交易在美国税法上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内部的交易而被忽略。

此时,美国税法会将子公司1和子公司2的收入合在一起考虑适用CFC规则。

为了完成“双爱尔兰避税安排”,他们需要规避美国367条款。

子公司1可以和美国母公司签订一份成本分摊协议进行无形资产的合作研发(比如软件代码)。

如果这项无形资产是美国母公司已经拥有的软件,则美国母公司可以继续保有其相关权利,但是子公司1可以根据成本分摊协议,通过“加入支付”(buy-inpayment)的方式换取美国母公司软件的合作开发权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发出新版本的软件。

此时,子公司1通过成本分摊协议就取得了新研发软件的所有权。

[④]然后,子公司1将该新软件授权给子公司2使用,由子公司2在爱尔兰用这些软件进一步生产和制造其他软件后销售给欧洲或中东的国家。

虽然子公司1和子公司2合并作为一个海外主体会被美国税法视为CFC,但是,他们的收入则不属于CFC规则中应该并入美国母公司纳税的收入。

因为,子公司1和子公司2并没有从美国关联方购买任何产品,也没有将开发的软件产品销售给美国关联方。

由于子公司1和子公司2在美国税法上和母公司汇总纳税,他们之间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作为公司内部行为,没有任何税收效果。

但是,根据爱尔兰税法,子公司2向子公司1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一家爱尔兰居民企业向百慕大非居民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子公司2支付的这部分特许权使用费可以作为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爱尔兰没有针对转让定价的反避税制度,子公司1和2之间可以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水平进行合理安排以降低子公司2在爱尔兰的所得税税负。

子公司2在爱尔兰从事的是积极经营行为,其取得的收入应适用12.5%的税率。

同时,子公司1设立在百慕大,当地的所得税税率为零。

因此,子公司1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不需要在百慕大缴纳任何所得税。

上面的分析建立在一个前提基础上,即子公司2在向子公司1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不需要按照爱尔兰税法的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

如果需要扣缴预提所得税,则税率为25%。

根据爱尔兰税法,如果子公司1授权给子公司2使用的软件不属于专利,不受爱尔兰专利法保护,这种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需要在爱尔兰缴纳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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