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入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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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 发布时间: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 目的: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

- 主要规定:
- 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 公安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

- 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相关信息。

- 签证类别包括C字签证、D字签证、F字签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1986年12月27日发布实施,后经过多次修订。

-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

- 主要内容:
- 外国人入境需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 对签证的类别、签发、停留期限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 实施细则的其他篇目
- 根据不同的法律条款,制定了详细的实施细则,包括入境、出境、停留居留、临时住宿等多个方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英对照)》
- 内容:提供了条例的中英文对照版本,方便外国人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这些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实施,旨在确保外国人在中国的合法停留和居留,同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香港入境条例

香港入境条例

入境条例- 第115章入境条例- LONG TITLE详题VerDate:30/06/1997本条例旨在综合及修订与入境及递解离境有关的法例。

[1972年4月1日] 1972年第62号法律公告(本为1971年第55号)入境条例- SECT 1简称VerDate:30/06/1997第I部导言本条例可引称为《入境条例》。

(由1997年第80号第103条修订)入境条例- SECT 2释义VerDate:14/11/2009“人事登记处处长”(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人事登记审裁处”(Registration of Persons Tribunal)“入境”(land)“入境事务主任”(immigration officer)“入境事务助理员”(immigration assistant)“入境者”(immigrant)“入境船只认可碇泊处”(approved immigration anchorage)“入境证”(entry permit)“子女”(child)“永久性居民身分证”(permanent identity card)“有效旅行证件”(valid travel document)“回港证”(re-entry permit)“全体船员”、“全体机员”(crew)“船员”、“机员”(member of the crew)“身分证”(identity card)“身分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dentity)“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委员会”(Board)“居留权证明书”(certificate of entitlement)“军人”(serviceman)“订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证件”(prescribed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travel document) “指明国家”(specified country)“香港永久性居民”(Hong Kong permanent resident)“香港居留权”(right of abode in Hong Kong)“旅行证件”(travel document)“旅游通行证”(travel pass)“乘客”(passenger)“讯问”(examination,examine)“特区护照”(HKSAR passport)“船”、“船只”(ship)“船长”、“机长” (captain)“处长”(Director)“逗留期限”(limit of stay)“越南难民”(Vietnamese refugee)“越南难民证”(Vietnamese re fugee card)“登记主任”(registration officer)“认可着陆地点”(approved landing place)“遣送离境令”(removal order)“递解离境令”(deportation order)“审裁员”(adjudicator)“审裁处”(Tribunal)“拥有人”(owner)“获赋权”(empowered)“难民中心”(refugee centre)“签证身分书”(document of identity)“羁留中心”(detention centre)“羁留令”(detention warrant)(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人事登记处处长”(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 的涵义,与《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所界定的相同;(由1987年第31号第2条代替)“人事登记审裁处”(Registration of Persons Tribunal) 指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第3C条成立的人事登记审裁处;(由1987年第31号第2条增补)“入境”(land)─(a) 指从陆路进入,或从船只上岸,或从飞机着陆;及(b) 如某人并非从陆路亦非经由船只或飞机抵达香港,则指在香港入境;“入境事务主任”(immigration officer) 指助理入境事务主任或以上职级的任何入境事务队成员;(由1997年第363号法律公告修订)“入境事务助理员”(immigration assistant) 指总入境事务助理员、高级入境事务助理员或入境事务助理员职级的任何入境事务队成员;(由1972年第57号第2条增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签证(以下简称签证)的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停留居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服务与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做好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对需要外国人周知的事项,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申请的场所公示。

第四条根据外交部、公安部的规定,签证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签证和停留居留证件签发管理中可以留存外国人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签证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留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

第二章签证第一节签证的类别第五条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以汉语拼音字母表示类别,以阿拉伯数字1表示长期、2表示短期:(一)C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跨境运输活动的外国航空器机组人员、列车乘务员、汽车驾驶员、船舶船员及随行的船员家属。

(二)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非商业性交流、访问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境外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来中国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观光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香港入境许可

香港入境许可

香港入境许可香港进入许可只颁发给持中国证件者1、持中国护照者,自海外途经香港,凭有效护照和联程机票,可在香港停留7天,免办进入许可。

如超过7天需报香港入境事务处核准,所需时间较长。

2、旅居国外工作学习的中国公民,赴香港旅游、探亲、商务考察、参加会议可向使馆申请3个月1次或2次入境许可,每次停留30天。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者访问或途经香港都需办理3个月1次或2次进入许可,每次停留7天。

如超过7天需报香港入境事务处核准,所需时间较长。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的海外台胞,如确有需要,可申请1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4天的赴港进入许可。

5、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并已取得进入大陆签注、来往大陆途经香港者,可在香港停留7天,免办进入许可。

6、丢失香港护照和身份证的香港居民。

(一)所需材料1、如实、完整、清楚逐项填写香港ID821表一张(请点击这里下载表格)并粘贴2寸免冠半身近照1张。

2、中国护照、旅行证、台胞通行证资料页原件和复印件。

3、印尼长期居留证原件或复印件。

4、持公务护照者去香港开会、出差还需提供上级单位批准函。

5、丢失香港护照和身份证的香港居民还需要提供报警单、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码亦可)。

(二)办理方式1、此类申请可委托他人办理(除以上第5项者)。

2、受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

3、取件时交受理费用21万印尼盾/份。

如因特殊原因申办当日取件,除正常的受理费用外,另需交特急费30万印尼盾/本、第2、3个工作日取证需交加急费20万印尼盾/本。

4、丢失香港护照和身份证者需本人亲自来使馆办理。

填写《入境身份陈述书》,待我馆与香港入境事务处核实后颁发香港进入许可。

我馆将电话通知申请人取证时间,取证时交受理《入境身份陈述书》30万印尼盾/份、香港进入许可21万印尼盾/份。

如因特殊原因申办当日取件,除正常的受理费用外,另需交特急费30万印尼盾/本、第2、3个工作日取证需交加急费20万印尼盾/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罚则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罚则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罚则部分第五章处罚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边防检查站执行。

第三十二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第三十三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二)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第三十六条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对其负责人按每载运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二)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三)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的;(二)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开放港口的;(三)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

第三十九条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出入入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民出入入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出境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三十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

第三章其他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如因情况变化,护照、证件上的记载事项需要变更或者加注时,应当分别向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关依照规定办理。

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为规范中国公民出境入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确保了出境入境活动的有序进行。

香港入境条例

香港入境条例

入境条例- 第115章入境条例- LONG TITLE详题VerDate:30/06/1997本条例旨在综合及修订与入境及递解离境有关的法例。

[1972年4月1日] 1972年第62号法律公告(本为1971年第55号)入境条例- SECT 1简称VerDate:30/06/1997第I部导言本条例可引称为《入境条例》。

(由1997年第80号第103条修订)入境条例- SECT 2释义VerDate:14/11/2009“人事登记处处长”(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人事登记审裁处”(Registration of Persons Tribunal)“入境”(land)“入境事务主任”(immigration officer)“入境事务助理员”(immigration assistant)“入境者”(immigrant)“入境船只认可碇泊处”(approved immigration anchorage)“入境证”(entry permit)“子女”(child)“永久性居民身分证”(permanent identity card)“有效旅行证件”(valid travel document)“回港证”(re-entry permit)“全体船员”、“全体机员”(crew)“船员”、“机员”(member of the crew)“身分证”(identity card)“身分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dentity)“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委员会”(Board)“居留权证明书”(certificate of entitlement)“军人”(serviceman)“订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证件”(prescribed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travel document) “指明国家”(specified country)“香港永久性居民”(Hong Kong permanent resident)“香港居留权”(right of abode in Hong Kong)“旅行证件”(travel document)“旅游通行证”(travel pass)“乘客”(passenger)“讯问”(examination,examine)“特区护照”(HKSAR passport)“船”、“船只”(ship)“船长”、“机长” (captain)“处长”(Director)“逗留期限”(limit of stay)“越南难民”(Vietnamese refugee)“越南难民证”(Vietnamese re fugee card)“登记主任”(registration officer)“认可着陆地点”(approved landing place)“遣送离境令”(removal order)“递解离境令”(deportation order)“审裁员”(adjudicator)“审裁处”(Tribunal)“拥有人”(owner)“获赋权”(empowered)“难民中心”(refugee centre)“签证身分书”(document of identity)“羁留中心”(detention centre)“羁留令”(detention warrant)(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人事登记处处长”(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 的涵义,与《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所界定的相同;(由1987年第31号第2条代替)“人事登记审裁处”(Registration of Persons Tribunal) 指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第3C条成立的人事登记审裁处;(由1987年第31号第2条增补)“入境”(land)─(a) 指从陆路进入,或从船只上岸,或从飞机着陆;及(b) 如某人并非从陆路亦非经由船只或飞机抵达香港,则指在香港入境;“入境事务主任”(immigration officer) 指助理入境事务主任或以上职级的任何入境事务队成员;(由1997年第363号法律公告修订)“入境事务助理员”(immigration assistant) 指总入境事务助理员、高级入境事务助理员或入境事务助理员职级的任何入境事务队成员;(由1972年第57号第2条增补。

公安部关于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检查、监护和阻止出入境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检查、监护和阻止出入境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检查、监护和阻止出入境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5.10.13•【文号】•【施行日期】1995.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关于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检查、监护和阻止出入境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现将贯彻实施《条例》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对出境、入境人员的证件检查程序和要求对出境入境人员的检查应当做到:人与护照、证件对照;护照、证件与入出境登记卡或旅游团名单(免填卡者除外)对照;查验护照、证件、签证和有关证明的真伪及有效期;核对在控人员名单。

以上检查无误后,在护照或证件上加盖验讫章,留存入出境登记卡或旅游团名单。

在正常情况下,检查一名旅客应在45秒内完成;遇有手续不符等问题,检查站最迟应在30分钟内做出决定。

二、验讫章、印章的种类和使用方法验讫章分为入境验讫章、出境验讫章和过境验讫章,印迹均为红色。

入境、出境、过境验讫章及所需印油均由公安部边防局统一制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制作。

检查站使用的“临时入境许可章”、“入境、过境章”、“延期章”、“停留章”、“加签章”、“入、出境偕行人数章”、“未偕行儿童章”、“港澳同胞偕行儿童章”、“注销章”、“更正章”、“停留许可证”等印章的印迹为蓝色,“边防检查站证件专用章”为红色,由各单位按照统一样式(见附件一)自行刻制。

验讫章及加签、加注印章的使用方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对出境、入境人员的检查1.出境、入境人员必须由本人交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外国国家元首、议会首脑、政府首脑、部长及其率领的代表团成员,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主要领导及其率领的代表团成员及上述部门接待的重要宾客,凭有关单位提供的名单,给予礼遇,可以集中交验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

香港《入境条例》

香港《入境条例》

民政府發出、其封面上的名稱為
並註有述明
的簽注的旅行證件;
第 115 章 - 《入境條例》
2
(由2002年第31號第2條增補) “指明國家”(specified country) 指一個國家或地區,而─
(a) 行將被遣離香港的人為該國家或地區的國民或公民; (b) 該人已在該國家或地區領有旅行證件; (c) 該人是從該國家或地區前來香港的;或 (d) 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有理由相信該人會獲准進入該國家或地區; (由1980年
年第78號第2條修訂) “船長”、“機長” (captain) 指船長(如屬船隻)及機長(如屬飛機); “處長”(Director) 指入境事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副處長、任何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以及任何職
級為高級首席入境事務主任的入境事務隊成員; (由1993年第82號第2條代替。由1997年第362號 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363號法律公告修訂) “逗留期限”(limit of stay) 指限制某人留在香港的期限的逗留條件; “越南難民”(Vietnamese refugee) 指─
增補) “旅行證件”(travel document) 指附有持證人照片的護照,或其他足以令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
理員信納持證人的身分、國籍,以及居藉或永久居留地的文件; (由1980年第15號第10條修 訂;由1984年第31號第2條修訂) “旅遊通行證”(travel pass) 指下述證件─
第 115 章 - 《入境條例》
1
(a) 由某國家或地區發出或代其發出的附有照片的護照,或足以令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 務助理員信納其持有人的身分及國籍,及該持有人的居籍或永久居住地為何的任何其 他文件,而該護照或文件— (i) 以特定或一般性字眼顯示該護照或文件並非就香港而言無效; (ii) 顯示按照該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該護照或文件仍屬有效; (iii) 容許其持有人返回該國家或地區;及 (iv) 符合第61條;或

过香港海关注意事项

过香港海关注意事项

过香港海关注意事项过香港海关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准备好有效的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需持有有效的护照或有效的旅行证件。

护照应该在最后六个月之内有效,如果护照过期,可能会被拒绝入境。

2. 遵守香港海关规定:在香港海关过关时,应遵守香港海关的规定。

不得携带非法物品入境,如毒品、枪支、仿制品等。

携带违禁品入境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3. 声明入境物品:根据香港海关规定,进入香港旅客需填写“进口货物申报单”或“旅途退税申请表”,并对随行物品进行申报。

旅客必须如实申报携带的物品,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4. 注意现金和货币限制:进入或离开香港时,旅客需要如实申报携带的超过港币1,000,000或外币等值的现金。

此外,还应注意香港海关对携带货币的限制,超过限制的金额需申报。

5. 遵循动植物进出口规定:如果携带动物或植物产品入境,需要遵循香港海关的相关规定。

动物和植物产品可能受到检疫限制,违反规定可能导致物品被没收或者面临罚款。

6. 遵守香港海关的健康检疫规定:根据香港海关的健康检疫规定,旅客入境时可能需要接受检疫检查。

如果有传染性疾病或受到感染的情况,在入境前应事先向香港海关报告,并接受相关的检查和治疗。

7. 注意特殊物品的限制:香港海关对一些特殊物品有限制,如药物、化学品、食品等。

携带这些物品时,应仔细了解相关规定,确保合规。

8. 注意个人物品的限制:香港允许旅客免税携带个人物品入境,但数量有限。

一些物品,如香烟、酒类,有数量限制。

旅客需要确保自己所携带的物品符合相关标准。

9. 遵从香港海关人员的指示:在过香港海关时,应遵从海关人员的指示。

如有不明确的要求或疑问,可以向工作人员咨询或寻求帮助。

10. 注意社交礼仪:在与海关人员交流时,应尽量保持礼貌,遵守社交礼仪。

合理解答海关人员的问题,配合他们的工作,并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香港的法律法规。

任何不当行为可能导致被拒绝入境或被罚款。

总的来说,过香港海关时,应遵守香港海关规定,如实申报物品,合规携带个人物品,并与海关人员保持良好的交流。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地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通行证件,从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四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内地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第五条内地居民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定居国外临时回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暂住期间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应当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公安部每年根据定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受理申请的标准,安排受理审批的进度,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内地居民或者定居国外临时回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暂住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一)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培训的亲属的;(二)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三)前往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四)前往香港或者澳门从事科技、文化、体育或者学术交流等活动的;(五)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就学或者接受培训的;(六)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之间的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或者乘务人员;(七)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

第八条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二)第一项所列申请人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与父亲或者母亲同行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三)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者以后在香港或者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或者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者以后在香港或者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在其成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后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四)需要前往照料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年龄都在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的;(五)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六)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的;(七)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香港过境免签流程

香港过境免签流程

香港过境免签流程
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化大都市,每年都吸引着大量的游客前来观光、购物和旅游。

对于很多人来说,香港往往是一个中转站,他们
需要在香港机场进行过境。

而对于一些国家的游客来说,他们可以
享受香港的过境免签政策,方便快捷地进行过境。

首先,如果你持有中国护照或其他国家的护照,并且符合香港
特区政府的规定,你可以在不超过7天的时间内在香港过境免签。

具体来说,目前香港过境免签政策适用于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
的旅客。

这意味着,大多数国家的游客都可以在香港机场进行过境,而无需提前办理签证。

其次,对于符合条件的过境旅客,在抵达香港机场后,只需前
往过境区域,填写入境卡,并通过边检的安全检查,即可顺利完成
过境手续。

在过境期间,旅客可以在机场内自由活动,享受香港机
场提供的各种便利设施和服务,例如免费WiFi、购物中心、餐厅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大部分国家的游客可以在香港享受
过境免签政策,但也有一些国家的旅客需要提前办理香港过境签证。

因此,在计划前往香港过境的时候,建议提前查询香港特区政府官
方网站或咨询航空公司,确认自己的国家是否符合过境免签政策,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总的来说,香港过境免签流程简单便捷,对于大部分国家的游客来说,只需在机场填写入境卡并通过安检,即可顺利完成过境手续,享受香港机场的便利设施和服务。

然而,仍然需要提醒旅客,确保自己的国家符合过境免签政策,避免因为疏忽而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希望以上信息对计划前往香港过境的旅客有所帮助。

祝大家在香港过境愉快!。

香港带烟过关规定带几条

香港带烟过关规定带几条

香港带烟过关规定带几条香港是一个多元文化的国际都市,每年吸引着大量的游客和商务人士。

对于烟草制品的进出规定,香港特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和限制。

下面是香港带烟过关的相关规定。

根据香港法律,每人在过关时只能携带一定数量的烟草制品。

根据最新的规定,来自非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旅客每人最多可以携带19条香烟。

而从中国内地和澳门入境的旅客每人最多可以携带两条香烟。

这些规定适用于16岁以上的成年人。

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将被视为违反《香港禁烟法》。

违法者可面临罚款和定期监禁的刑事处罚。

对于持有特殊证件的人士,携带香烟的限制可能有所不同。

例如,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的人士可以申请购买限量的免税香烟,限额为3条。

而持有特殊签证的人士可以根据其签证类型和条件获得不同程度的优惠。

此外,香港特区政府也针对偷税、走私和其他非法销售烟草的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

在香港海关的监管下,定期进行了严格的检查和打击行动。

一旦发现携带、销售或非法运输烟草制品的行为,法律将会严厉制裁,不论是来自内地还是其他国家和地区。

香港特区政府也积极提倡无烟环境,并通过立法和宣传活动来推动禁烟。

在公共场所,包括餐厅、商场、机场、公园等地方是禁止吸烟的。

这些规定对任何人,无论是游客还是居民都适用。

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罚款。

总的来说,香港对于旅客带烟过关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

根据最新规定,来自非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旅客可以携带一定数量的香烟,而从中国内地和澳门入境的旅客则有更低的限制。

同时,对于从其他渠道购买香烟的人士,也需要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香港特区政府积极推动无烟环境,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在香港,大家应该遵守当地的烟草法规,并共同为建设无烟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香港口岸过关注意事项大揭秘

香港口岸过关注意事项大揭秘

香港口岸过关注意事项大揭秘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兴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前往香港旅游、购物或办理其他事务。

然而,由于一些旅客对香港的口岸过关规定和程序不够了解,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时间浪费。

本文将为大家揭秘香港口岸过关的注意事项,以便顺利、快捷地过关。

一、携带有效证件在前往香港时,旅客需要携带有效的旅行证件。

对于中国大陆居民群体而言,持有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是前往香港的必备条件。

通行证将作为过境口岸的重要证件,同时也是进入香港的唯一依据。

因此,在计划前往香港之前,请确保通行证的有效期。

二、了解禁限物品在过关之前,了解禁限物品也非常重要。

香港海关对进出香港的物品设有一定的限制,并对禁止携带的物品有严格的追踪和检查。

对于如烟草制品、酒类、药品等敏感物品的携带,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应手续。

同时,旅客还需了解香港关于珠宝、贵重物品以及植物、动物制品等进出口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三、准备相关文件为了顺利过关,旅客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行程证明、酒店预订凭证、旅游详细行程等。

这些文件不仅可以作为旅客在海关过关的凭证,还能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供海关人员参考。

同时,行程准备充分的旅客还能够事先了解自己在香港的行程,更好地安排时间和资源。

四、注意健康宣告填写在过境香港的过程中,旅客需要注意健康宣告的填写。

根据香港政府的规定,所有入境旅客需要填写健康宣告表,并承诺没有接触或携带任何传染病病毒。

对于临床症状明显的旅客,将进行额外的检查和调查。

因此,旅客应如实填写健康宣告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五、关注港口信息事先了解港口的相关信息也是过关的关键。

香港有多个口岸,包括机场、码头以及陆地陆路口岸。

旅客应提前了解不同口岸的特点和相关规定,合理安排自己的路线。

尤其是香港机场和码头的安检程序相对较为复杂,旅客应提前到达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完成所有的过关手续。

六、遵守海关规定在过关的过程中,旅客需要始终遵守海关的规定。

香港入境规定

香港入境规定

香港入境规定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一个具有自治特区地位的城市。

作为独立的区域,香港有自己独特的入境规定。

以下是香港入境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

首先,根据香港法律,大部分国际游客都需要持有效护照才能入境香港。

此外,一些国别的游客还需要申请旅行签证才能进入该地区。

一般来说,香港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游客都允许免签入境,可以在抵达后获得免费的访问签证,如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公民。

然而,对于某些国家的公民,他们需要提前申请旅游签证才能访问香港。

具体的免签和签证政策可以在香港入境事务处的官方网站上查询。

其次,对于持护照的免签游客,他们通常可以在抵达香港时获得14到90天的停留时间。

这取决于游客的具体国籍和个人情况。

如果游客希望在香港逗留超过免签停留的期限,他们需要提前向香港入境事务处申请延长停留的许可。

此外,香港对一些特定的人群有更灵活的入境规定。

例如,对于中国公民,他们可以通过落地签证方式入境香港。

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抵达时获得短期停留的许可,并在逗留期间申请进一步延长停留的许可。

此外,香港还对一些特定的职业人士和长期签证持有人提供更长时间的停留和更多的福利。

最后,入境香港的旅客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和规定。

香港有严格的海关和安全检查程序,以确保入境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性。

旅客需要遵守香港的法律,不从事任何非法活动或行为。

此外,旅客还需要遵守香港的风俗和习惯,尊重当地的文化和社会规范。

总的来说,香港的入境规定是相对宽松和灵活的。

大多数国际游客可以免签入境,享受较长的停留时间。

然而,不同国籍和个人情况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旅客需要提前查看相关规定并做好准备。

入境香港后,旅客还需要遵守当地法律和规定,尊重当地的文化和社会习惯。

这样,他们将能够安全、顺利地享受在香港的旅行。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182号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

第四条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三)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四)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人员的检查和管理第七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第八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有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中国公民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香港海关规定

香港海关规定

香港海关规定香港海关规定是指在香港进出口货物、行李和个人邮递物品时需要遵守的法律和规定。

以下是对香港海关规定的一些简要说明。

1. 进出口货物:香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有一些限制和要求。

例如,进口货物可能需要缴纳关税和货物服务税等。

对于一些特定商品,如酒类、香烟、化妆品、药品等,还可能需要申请许可证或符合特定标准。

此外,一些禁止进口的物品如毒品、军事装备、仿制品等是严禁进入香港境内的。

2. 行李:对于进入香港的旅客,个人行李在一定范围内是免税的,但超出限额的部分可能需要缴纳关税。

具体的免税额度和税率可以在香港海关的官方网站上查询。

旅客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特定物品如动植物及其制品、药品、武器等是禁止携带或需要特别申请许可证的。

3. 个人邮递物品:寄往香港的个人包裹也需要符合香港海关的规定。

如果价值超过一定金额,例如2000港币,可能需要缴纳关税。

此外,一些特定物品如药品、食品、烟酒等可能需要申请许可证或符合特定标准。

4. 申报和检查:进出香港时,旅客和货物都需要进行申报和检查。

旅客需要填写入出境卡,并在海关检查站接受检查。

货物进出境时,需要填写进出境货物清单,并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5. 违规和处罚:如果违反香港海关规定,如未申报禁止携带的物品、未缴纳关税等,将可能被处以罚款或其他惩罚措施。

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能还会涉及到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的海关规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进出香港时,旅客和货物所有人最好提前了解相关规定,并确保遵守。

另外,香港海关的规定也可能随时有所调整和更改,因此关注相关官方信息和通知也是很重要的。

最可靠的资讯来源是香港海关官方网站或与海关当局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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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以前居於越南;或 (由1982年第79號第2條修訂) (aa) 在1982年12月31日之後出生,而其父親或母親以前居於越南;並且 (由1982年第79號第2
條增補) (b) 獲准以難民身分留在香港等候移居他處的人; (由1981年第35號第2條增補) “越南難民證”(Vietnamese refugee card) 指處長發給越南難民的身分證; (由1981年第35號第2條代 替) “登記主任”(registration officer) 的涵義,與《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所界定的相同; (由1987年 第31號第2條增補) “認可着陸地點”(approved landing place) 指根據第60條發出的命令指定為認可着陸的地點; “遣送離境令”(removal order) 指根據第19(1)條發出的命令; “遞解離境令”(deportation order) 指根據第20條發出的命令;
民政府發出、其封面上的名稱為
並註有述明
的簽注的旅行證件;
第 115 章 - 《入境條例》
2
(由2002年第31號第2條增補) “指明國家”(specified country) 指一個國家或地區,而─
(a) 行將被遣離香港的人為該國家或地區的國民或公民; (b) 該人已在該國家或地區領有旅行證件; (c) 該人是從該國家或地區前來香港的;或 (d) 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有理由相信該人會獲准進入該國家或地區; (由1980年
(a) 由入境事務處處長發給符合以下說明的人(香港永久性居民除外)的證件─ (i) 並非身分證的持有人;或 (ii) 身分證(《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所指的永久性居民身分證除外)的持有人,且該 身分證屬於入境事務處處長就本定義而以書面指明的類別(如有的話)的身分證;而
(b) 該證件賦權其持有人於無簽證的情況下以訪客身分進入香港; (由1999年第6號第2條增 補)
2條代替) “身分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dentity) 指由入境事務處處長發給未持有及不能領取有效旅行證件的
人,以作國際旅行之用的證件,但不包括簽證身分書; (由1981年第66號第2條增補。由1996年 第139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證件─
第 115 章 - 《入境條例》
3
“審裁員”(adjudicator) 指根據第53F條獲委任的總審裁員、副總審裁員及任何其他審裁員; (由1980 年第62號第2條增補。由1984年第24號第2條修訂)
“審裁處”(Tribunal) 指根據第53F條成立的入境事務審裁處; (由1980年第62號第2條增補。由1997年 第363號法律公告修訂)
(b) 該證件賦權其持有人─ (i) (如該證件是由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的)於無簽證的情況下前往在(a)(ii)(A)段中提述 的地方; (ii) (如該證件是由(a)(ii)段中提述的人士發出的)於無簽證的情況下以訪客身分進入香 港; (由1999年第6號第2條增補)
“委員會”(Board) 指根據第13G條成立的難民身分覆檢委員會; (由1989年第23號第2條增補) “居留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entitlement) 指根據第2AB(6)(a)條發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證明
“回港證”(re-entry permit) 指根據本條例發出的回港證; “全體船員”、“全體機員”(crew) 就船隻或飛機而言,指實際在船隻或飛機上工作或服務的全部
人員,包括船長或機長;而“船員”、“機員”(member of the crew) 亦須據此解釋; “身分證”(identity card) 的涵義,與《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所界定的相同; (由1987年第31號第
補。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羈留令”(detention warrant) 指根據第29(1)或(2)條發出的手令。
(由1997年第88號第2條修訂) (2) 本條例內凡提述非法在香港入境,均指在違反本條例的情況下,或在違反已廢除的《入境 (管制及罪行)條例》*或《入境者管制條例》**的情況下,在香港入境或進入香港。為避免引起疑 問,現宣布任何人均不得只憑下述理由而不被判為非法入境─
“獲賦權”(empowered) 指藉或根據本條例而獲賦權; “難民中心”(refugee centre) 指根據第13C條指定為難民中心的地方; (由1981年第35號第2條增補) “簽證身分書”(document of identity) 指由入境事務處處長發給並未持有及不能領取有效旅行證件的
人,以作簽證之用的證件; (由1981年第66號第2條增補。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羈留中心”(detention centre) 指根據第13H條指定為羈留中心的地方; (由1989年第53號第2條增
增補) “旅行證件”(travel document) 指附有持證人照片的護照,或其他足以令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
理員信納持證人的身分、國籍,以及居藉或永久居留地的文件; (由1980年第15號第10條修 訂;由1984年第31號第2條修訂) “旅遊通行證”(travel pass) 指下述證件─
人事登記審裁處; (由1987年第31號第2條增補) “入境”(land)─
(a) 指從陸路進入,或從船隻上岸,或從飛機著陸;及 (b) 如某人並非從陸路亦非經由船隻或飛機抵達香港,則指在香港入境; “入境事務主任”(immigration officer) 指助理入境事務主任或以上職級的任何入境事務隊成員; (由 1997年第363號法律公告修訂) “入境事務助理員”(immigration assistant) 指總入境事務助理員、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或入境事務助 理員職級的任何入境事務隊成員; (由1972年第57號第2條增補。由1979年第42號第2條修訂;由 1989年第65號第2條修訂;由1997年第363號法律公告修訂) “入境者”(immigrant) 指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 (由1987年第31號第2條修訂) “入境船隻認可碇泊處”(approved immigration anchorage) 指根據第60條發出的命令指定為入境船隻認 可碇泊處的地方; “入境證”(entry permit) 指根據本條例發出的入境證; “子女”(child) 就第IIIA部而言,指婚生子女、獲確立婚生地位子女、繼子女,以及循法律認可方式 領養的子女; (由1997年第122號第2條修訂) “永久性居民身分證”(permanent identity card) 的涵義與《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中該詞的涵義相 同; (由1997年第124號第2條增補) “有效旅行證件”(valid travel document) 指—
第 115 章 - 《入境條例》
1
(a) 由某國家或地區發出或代其發出的附有照片的護照,或足以令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 務助理員信納其持有人的身分及國籍,及該持有人的居籍或永久居住地為何的任何其 他文件,而該護照或文件— (i) 以特定或一般性字眼顯示該護照或文件並非就香港而言無效; (ii) 顯示按照該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該護照或文件仍屬有效; (iii) 容許其持有人返回該國家或地區;及 (iv) 符合第61條;或
書,並包括根據第2AC(6)(a)條發出的經核證複本; (由1997年第124號第2條增補) “軍人”(serviceman) 指非在香港聘用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人員; (由2012年第2號第3條修訂) “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prescribed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travel document) 指由中央人
條:
2
釋義
附註: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2012年第2號第3條
L.N. 230 of 2009 14/11/2009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人事登記處處長”(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 的涵義,與《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所界定的相
同; (由1987年第31號第2條代替) “人事登記審裁處”(Registration of Persons Tribunal) 指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第3C條成立的
章:
115
《入境條例》
詳題
本條例旨在綜合及修訂與入境及遞解離境有關的法例。
(本為1971年第55號)
部:
I
導言
憲報編號
版本日期 30/06/1997
[1972年4月1日] 1972年第62號法律公告
30/06/1997
條: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入境條例》。
30/06/1997
(由1997年第80號第103條修訂)
“擁有人”(owner) 包括以下的人─ (a) 就船隻或飛機而言,租用船隻或飛機的承租人; (b) 就車輛而言─ (i) 以其名義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將車輛登記的人; (ii) 保管及使用車輛的人;及 (iii) 如車輛為租用協議或分期付款協議之標的,指根據該協議管有該車輛的人; (由 1986年第61號第2條代替)
年第78號第2條修訂) “船長”、“機長” (captain) 指船長(如屬船隻)及機長(如屬飛機); “處長”(Director) 指入境事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副處長、任何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以及任何職
級為高級首席入境事務主任的入境事務隊成員; (由1993年第82號第2條代替。由1997年第362號 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363號法律公告修訂) “逗留期限”(limit of stay) 指限制某人留在香港的期限的逗留條件; “越南難民”(Vietnamese refugee) 指─
(a) 由於任何不可推翻或可推翻的推定而指該人是不可能犯了罪的或是無能力犯罪的;或 (b) 該人沒有犯第38(1)(a)條所訂的罪行。 (由1981年第75號第2條修訂) (3) 任何人所犯的可逮捕罪行如為本條例所訂的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0(1)條所訂的罪行。 (4) 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在下述期間內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 (a) 在任何期間內─ (由1997年第122號第2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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