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包括哪些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耕地占⽤税的征税范围耕地占⽤税是以占⽤农⽤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农⽤建设的⾏为征税,以约束占⽤耕地⾏为、促进⼟地资源的合理运⽤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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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税的征税范围耕地占⽤税是国家对占⽤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依据实际占⽤耕地⾯积⼀次性征收的税种。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耕地占⽤税暂⾏条例》规定,除军事设施、幼⼉园、学校、医院、养⽼院占⽤耕地外,其他⾮农业活动建设均需要缴纳耕地占⽤税。
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城市道路、市政公共设施占⽤耕地的均应当缴纳耕地占⽤税。
另外,建设活动占⽤耕地征收耕地占⽤税,占⽤林地、牧草地、农⽥⽔利⽤地、养殖⽔⾯以及渔业⽔域滩涂等其他农⽤地建房或者从事⾮农业建设的,也需要征收耕地占⽤税。
若建设单位临时占⽤耕地,也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税,在建设单位批准临时占⽤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税。
耕地占⽤税纳税义务⼈凡占⽤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为耕地占⽤税的纳税⼈,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税。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包括:个体⼯商户以及其他个⼈。
在以挂牌⽅式取得⼟地使⽤权时,若该宗地为新增建设⽤地的,耕地占⽤税是由征收单位地⽅政府缴纳,还是需要竞得⼈在⼟地出让价款外另⾏缴纳?根据《财政部国⼟资源部中国⼈民银⾏关于加强⼟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缴库⾏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第⼆条的规定,在具体征收过程中,耕地占⽤税由农⽤地转⽤审批⽂件所标明的建设⽤地⼈缴纳,企业是农⽤地转⽤审批⽂件所标明的建设⽤地⼈时,由企业缴纳;挂牌取得的⼟地使⽤权,市县⼈民政府作为⽤地申请⼈,应由市县⼈民政府缴纳,已缴税款在⼟地出让时计⼊⼟地出让底价中,不得在⼟地成交价款外再向竞得⼈单独收取。
(完整版)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相关知识点(一)耕地占用税概念及特点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①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②采用地区差别税率③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④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二)纳税义务人负有缴纳耕地占用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解释:所谓“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
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注意: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四)税率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别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调节力度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方面的差别,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税率规定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
注意: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见下表)(五)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免征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减征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减征1.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解读
耕地占用税法解读摘要:一、耕地占用税法概述二、耕地占用税的税率与征收标准三、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四、耕地占用税的申报与缴纳五、耕地占用税的监管与法律责任六、耕地占用税对我国农业的影响七、展望耕地占用税法的未来发展正文:耕地占用税法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本法于2019年8月30日通过,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文将对耕地占用税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以帮助广大农民和相关从业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这一法律法规。
一、耕地占用税法概述耕地占用税法旨在规范耕地占用行为的税收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法所称耕地占用,是指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建设过程中,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用途的行为。
耕地占用税是对这一行为进行税收调控的一种手段。
二、耕地占用税的税率与征收标准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分为两种:一是按照占用面积征收,税率为每平方米2元;二是按照耕地类型和地区差异征收,税率在每平方米1元至5元之间。
具体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三、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农业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了以下优惠政策: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率的50%征收;2.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农村道路、绿化带等,免征耕地占用税;3.经批准建设的公共设施项目,如学校、医院等,按照当地适用税率的50%征收。
四、耕地占用税的申报与缴纳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在收到土地使用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申报时,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
耕地占用税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具体缴纳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规定。
五、耕地占用税的监管与法律责任税务部门负责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对耕地占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个人,税务部门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
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及个人,按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87)财农字第206号]中规定了如下减免税项目。
(一)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
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2.铁路线路、飞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规定,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税。
地方修筑铁路的线路及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卸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
3.炸药库用地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要的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
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不在免税之列。
国发(1987)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文件国发[1987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二至十元;(二)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六角至八元;(三)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四)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至五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第六条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七条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三)炸药库用地;(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第八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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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 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 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 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 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 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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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
•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 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 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 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 收管理。
•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 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 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 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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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
•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 地占用税。
•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国家机关、其他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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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 校、技工院校。
• 免税的幼儿园,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 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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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1之前
20190901之前
20190901之后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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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次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
算 公
应纳税额= 应税耕地面积×适用税额
式
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 用审批文件 孰大原则
适用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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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问题解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问题解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何时开始施行?《耕地占用税法》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耕地占用税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耕地占用税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
三、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四、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应纳税额是如何计算的?《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五、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占用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1987年耕地占用税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国发[1987]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成文日期:1987-04-01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二元至十元;(二)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六角至八元;(三)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四)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至五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第六条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细则
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细则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细则是指在耕地占用税法的基础之上,制定出来的更为详细、具体、可操作的实施规范,旨在保护耕地资源、促进耕地保护与利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细则的相关细则。
一、耕地分类在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细则中,将草地、林地、荒地等非耕地排除在外,只将具有耕作条件的土地定义为耕地,其根据所属的行政区域、地理位置、土地材质、以及开垦程度而进行分类。
分类主要依据土地材质和开垦程度,耕地分为优质耕地、普通耕地、次优耕地、较差耕地等四个等级。
不同的耕地等级,征收的费用也不同。
二、耕地征收标准耕地征收标准主要含有税率、计算方式、减免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税率是指征收的税费比例,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各省市应在政府批准的耕地征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适度的税率。
计算方式则是指根据征收标准计算应收取的耕地占用税费用。
对于征收对象,分为单个单位和个人、团体和企业,计算方法也因此有所不同。
减免则是指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个人,可以免征或者减免耕地占用税,尤其对于耕地规模较小、农作条件较差的农户,应给予一定的减免政策。
三、耕地占用税财政安排耕地占用税财政安排主要涉及税款的分配和使用,按照规定,税款应当用于保护和利用耕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
采取农户自愿参与、政府扶持的方式,逐步推进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等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开展土地整理、土地利用、土地管理等活动,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增加农民收入。
同时,加强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合理调配农业优势资源,加大对主产区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投入。
四、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管理在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管理方面,实施细则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知晓度和配合度。
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加强工作配合。
税务部门要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财政规定和耕地占用税法等法律法规,确保税款征收和管理,妥善处理税务纠纷和投诉等工作,提高行政实施水平。
耕地占用税考点
第 06 讲耕地占用税知识点 5:耕地占用税〔☆☆〕〔一〕概念、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纳税人:〔1〕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2〕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藏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托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3〕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3.征税范围〔1〕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2〕林地,不包含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3〕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效劳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单项选择题)〔2022 年〕依据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情形中,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是〔〕。
A.占用渔业水域滩涂建设海上乐园的B.占用林地修建木材集材道的C.占用养殖水面建设城市公园的D.占用耕地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效劳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1.税率〔1〕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
〔2〕在人均耕地低于 0.5 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据当地经济开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局部不得超过上述确定的适用税额的50%。
〔3〕占用根本农田的,应当按照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 150%征收。
〔4〕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局部不得超过50%。
1987)财农字第206号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1987)财农字第20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7-06-25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2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对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规定如下:一、条例规定,菜地属于征税范围,占用菜地应照章纳税。
对菜地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部分城市对国家建设征用郊县菜地,已开征新菜地建设基金的,可以保留。
为保证国家税收,菜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偏高的,应进行适当调整。
乡镇集体单位和农民建房占用菜地,只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务院决定,耕地占用税50%留给地方,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现有耕地。
全国统一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过去少数省决定征收的耕地垦复费,应一律停止征收。
二、征税范围。
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占用其他农用土地,例如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保护农用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三、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按总人口和现有耕地计算),并参照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用税额。
一个县范围内,如果乡镇之间情况差别很大,县规定乡(镇)适用税额,也可以有所区别。
农村居民减半征收,是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村居民或联户占有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都应全额征收。
对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为了协调政策,避免毗邻地区征收税额过于悬殊,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核定如下:上海市9.0元;北京市8.0元;天津市7.0元;浙江(含宁波市)、福建、江苏、广东(含广州市)4省各6.0元;湖北(含武汉市)、湖南、辽宁(含沈阳市、大连市)3省各5.0元;河北、山东(含青岛市)、江西、安徽、河南、四川(含重庆市)6省各4.5元;广西、陕西(含西安市)、贵州、云南4省、区各4.0元;山西、黑龙江(含哈尔滨市)、吉林3省各3.5元;甘肃、宁夏、内蒙古、青海、新疆5省、区各2.5元。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8.05•【字号】晋政发[1987]64号•【施行日期】1987.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87年8月5日晋政发〔1987〕64号)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占用耕地、鱼塘和农林特产土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以县为单位,以一九八六年末人均占有耕地为基础,参照经济发展状况,并本着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确定各县平均计税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各县可根据人均占有耕地和经济状况,在本县范围内分片确定二至三个征税标准。
城市郊区、工矿区人均耕地在五分以下,农民收入水平较高的村镇以及占用水地的,可在原税额基础上加成征收,但最高不超过五成。
农村居民(农业人口)新建住宅,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占用耕地建房和农户(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都应全额征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批准征(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算,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纳税人必须在批准占用耕地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依法收回征而未用的耕地,已纳税款的,不予退还。
第六条耕地占用税的免税范围: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和地方武装部队,下同)军事设施用地,包括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占地。
二、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厂矿专用线除外)建设占地,包括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十四种情形
纳税辅导30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等规定,耕地占用税减免包括以下14种情形: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军事设施,是指《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所列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具体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2.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4.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是指为孤、弃、残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987)财农字第206号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规定的通知
(1987)财农字第 206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7-06-25
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27 号发布
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可以比
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
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
要的空地以及储备部门炸药专
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
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
乡镇集体单位和农民建房占用菜地,只
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务院决定,耕地占用税 50%留给地
方,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开垦
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现有耕地。全国统一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过去少数省
决定征收的耕地垦复费,应一律停止征
收。
二、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
平均税额核定如下:上海市 9.0 元;北
京市 8.0 元;天津市 7.0 元;浙江(含
宁波市)、福建、江苏、广东(含广州
市)4 省各 6.0 元;湖北(含武汉市)、
湖南、辽宁(含沈阳市、大连市)3 省各
5.0 元;河北、山东(含青岛市)、江
市应有差别地规定各县(市)和市郊区
的适用税额,但全省平均数不得低于上
述核定的平均税额。
五、免税范围。对条例有关免税的具体
政策界限,按以下规定掌握执行:
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
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
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
(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
耕地占用税法解读
耕地占用税法解读摘要:一、耕地占用税法概述1.耕地占用税法的定义2.耕地占用税的作用二、耕地占用税法的主要内容1.纳税人和征税范围2.税率及税额计算方法3.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三、耕地占用税法的实施与监管1.实施时间及地点2.监管部门的职责3.违法行为的处理四、耕地占用税法对我国土地资源保护的意义1.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2.提高土地使用效率3.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及生态环境正文:耕地占用税法解读一、耕地占用税法概述耕地占用税法,顾名思义,是对占用耕地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收法规。
该法规旨在保护我国有限的耕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及生态环境。
二、耕地占用税法的主要内容1.纳税人和征税范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
征税范围包括占用耕地的全部或部分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非农业生产活动。
2.税率及税额计算方法耕地占用税采用差别税率制度,根据占用耕地的类型、用途和地理位置等因素设定不同的税率。
税额计算方法为:税额= 耕地面积× 单位税额。
3.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占用耕地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等特定用途的给予减免税。
三、耕地占用税法的实施与监管1.实施时间及地点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实施,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收。
2.监管部门的职责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同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协同税务部门,共同做好耕地占用税的监管工作。
3.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等违法行为,税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耕地占用税法对我国土地资源保护的意义1.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耕地占用税法的实施,有助于促使单位和个人在占用耕地时更加审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耕地占用税法解读
耕地占用税法解读(最新版)目录一、耕地占用税法的背景与意义二、耕地占用税法的主要内容三、耕地占用税法的实施与影响正文一、耕地占用税法的背景与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耕地资源日益减少,耕地保护问题愈发严峻。
为了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用行为,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我国政府制定了《耕地占用税法》。
这一法律的出台,旨在通过税收手段,强化对耕地资源的保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耕地占用税法的主要内容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2.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分为四个档次,具体为: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征收 10 元至 50 元;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征收 8 元至 40 元;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征收 6 元至 30 元;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征收 5 元至 25 元。
3.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耕地占用税法明确规定,对于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4.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应当按照规定的税额和征收标准,实行一次性征收。
三、耕地占用税法的实施与影响耕地占用税法的实施,对于耕地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能够增加耕地占用成本,从而抑制不合理的耕地占用行为,降低耕地资源浪费。
另一方面,耕地占用税收入可以用于耕地资源的保护和恢复,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耕地占用税法的实施还能够调整土地资源配置,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总之,耕地占用税法是我国政府为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采取的重要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二、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规定,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一)免税的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所列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具体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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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包括哪些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及个人,按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有哪些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87)财农字第206号]中规定了如下减免税项目。
(一)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
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2.铁路线路、飞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规定,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