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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精选3篇)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耕地被占用,政府占用或占收有集体土地的,必须支付有关补偿费用。
就此国家关于耕地占用补偿办法做出相关应对措施。
那么相关的条例是什么?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精选篇1)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税系统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市县征管机构参照公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税系统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市县征管机
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豫政[2012]5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09
【实施日期】2012.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税系统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市县征管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豫政〔2012〕5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我省地税系统耕地占用税、契税市县征管机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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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 5月 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2.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3.河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5.河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6.河南省契税减免管理台账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台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18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5.23•【字号】豫地税发[2008]第89号•【施行日期】200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发[2008]第89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各省辖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精神,强化土地税收征管力度,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工作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等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通过清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当前土地占用及土地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依法征税,强化征管,确保土地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到位。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方案。
各级财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重点清查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以及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
用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03.18
•【文号】财税[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3.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占用草地、苇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2014年3月18日。
耕地占用税征收细则
耕地占用税征收细则1. 引言耕地占用税作为一种重要的土地管理和保护政策工具,对于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能够有效进行,需要建立完善的征收细则和相关政策措施。
2. 征收范围和对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耕地的占用行为,涵盖农业、工业、建设等领域的用地活动。
征收对象主要为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包括企业、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等。
3. 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耕地占用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按照占用面积和占用年限进行计算。
征收标准根据用地性质和占用年限的长短进行划分,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单位征收标准不同。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耕地占用税 = 占用面积 × 征收标准 × 占用年限其中,占用面积以亩为单位,征收标准以元/亩/年为单位,占用年限以年为单位。
4. 免征和减免政策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耕地占用活动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免政策。
具体的免征和减免政策包括: - 农业生产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免征耕地占用税 - 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等环保型农业项目减免耕地占用税5. 征收程序和时间安排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程序包括申报、核定、通知、缴纳等环节。
具体程序如下:1. 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占用耕地前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2. 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定和审核,确定征收标准和计算金额。
3. 核定结果通知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并通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时间和方式。
4. 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按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一定时期,具体时间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6. 征收管理和监督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 - 制定征收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 - 组织征收程序和核定工作 - 监督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按时缴纳税款 - 加强对耕地占用行为的监督和检查7. 处罚措施和申诉途径对于违反耕地占用税征收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财税〔2009〕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9〕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13字体:【大】【中】【小】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落实《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职能划转问题的批复》(中编办字[1995]120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6] 10号)精神,推动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两税征管体制,现就加快落实地方财政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征管职能划转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中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两税征管人员,可随职能一并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在划转两税征管人员时应尊重本人意愿,确保划转人员的行政或者事业编制对应关系不变。
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职能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乡级财政两税征管人员是否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如乡级财政两税征管人员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方案应与县级以上地方财政两税征管人员划转方案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财政两税征管人员不随职能划转的地区,地方税务部门不能因增加两税征管职能而增加编制。
二、具体要求(一)加强领导。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农[1987]62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农[1987]62号1987年4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4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文件),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部决定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现由农业财务司主管。
请结合你们的具体情况,速将此项工作任务落实主管单位,配备必要人员,组织力量、着手筹划进行各项准备工作。
二、请迅速组织调查研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抓紧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三、根据国务院决定,征收的耕地占用税50%上解中央财政,50%留地方财政建立耕地垦复改良基金,专款专用。
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基金建立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开展此项工作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四、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我部准备在适当时候,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贯彻执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的有关问题,请作必要准备。
会议议程、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结束——。
试论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doc 10页)
试论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doc 10页)更多企业学院:《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二、纳税申报(一)经国家批准占用的土地应从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未经国家批准占用的土地,纳税人应从签订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实际占用土地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申报纳税,应附以下资料: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农用地转用)文件;纳税人与村民签订的占地、租地或补偿协议;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证明;2、发改委的项目立项文件;3、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4、占地项目平面图或其他说明占地用途情况的资料;5、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征收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依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会同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填报《纳税土地性质鉴定通知书》。
(三)纳税人根据征收机关核定的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填报《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四)征收机关根据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审核《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并签署意见,计算应征税款、滞纳金,核定纳税期限,送“税款征收”环节。
如有减免税事项,同时转入“减免审批”环节。
三、税款征收(一)征收机关在填制缴款书、《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等原始凭证时,除按规定要求填写外,还应根据所发生的业务类型,在备注栏中分别加以说明:征收欠缴税金的,注明“XX年欠税”;追征税款的,注明“追征”;征收加处罚款的,注明“加处罚款”。
(二)税款缴纳方式一是现金。
征收机关收到款项后,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二是转账方式。
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缴纳税款的,由征收机关根据“纳税申报”环节核定的应征税款填制缴款书,交纳税人。
纳税人凭已填制的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划解税款。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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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
划转的公告
【标 签】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能
【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
【文 号】
【发文日期】2010-12-29
【实施时间】201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移交至地方税务部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由河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规程暂时保持不变,征收地点以各省辖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公告为准。
三、如有纳税事项需要咨询,请拨打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12.26•【文号】国税发[2007]129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2007年12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做好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
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二、关于计税面积的核定。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
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三、关于涉税信息的取得和利用。
省级征收机关应及时掌握农用地转用审批信息。
省级征收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加强与同级国土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获取农用地转用信息,督促各地做好税款的及时入库。
四、关于减免税的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继续完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关于未经批准占地行为的征税问题。
发现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立即要求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
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举报案件的接报管理办法,明确接报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和立案查处程序。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2016-02-02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耕地占用税管理中所涉及的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依法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税机关)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地税机关的管理权限,做到权责一致、易于监管、便利纳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税法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管理应遵循及时征收原则,按照法定的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征收税款。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充分利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模式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探索对未经批准占地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上述“先税后证"的“证”指“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七条省地税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征收地域及征管机制等方面的特殊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相关意见和要求,提高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专业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涉税信息管理第八条地税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交换的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分为换入信息和换出信息两大类。
换入信息包括: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卫星测量占地信息等.换出信息包括:耕地占用税征税信息、减免税信息、不征税信息等.换出信息仅用于向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征免税情况,如土地管理部门无相关需求可不提供。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9年3月8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
苇塘、鱼塘、藕池、水面(指已开发的)、林园、防护林带、农用场地、其他栽种有经济收入种植物的土地和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依据各市、地人均占用耕地平均水平及经济发展情况核定(详见附表)。
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根据省核定的平均税额、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占用耕地水平(按总人口计算)及经济发展情况,对所属各县(市、区)具体核定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的平均税额。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和市、地核定的平均税额,制定所属各乡(镇)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
乡(镇)的适用税额一般每乡(镇)制定一个;同一乡(镇)各村之间人均耕地及经济条件过分悬殊的也可制定两个。
平均税额和适用税额平均不得低于上级核定的税额标准。
第六条对占用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镇、城市郊区和工矿区的耕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该乡(镇)适用税额的50%。
第七条纳税人占用乡(镇)的耕地,按所在乡(镇)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占用跨乡(镇)的耕地,分别按所在乡(镇)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占用跨县(市)的耕地,分别按所在县(市)平均税额计算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2.26【实施日期】2008.02.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部长谢旭人局长肖捷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用地申请人为纳税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本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一)郑州、洛阳市市区,每平方米38元;(二)安阳、濮阳、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许昌、漯河、平顶山市市区,每平方米31元;(三)开封、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市区和济源市,每平方米24元;(四)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22元。
第六条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七条占用跨省辖市、县(市、区)耕地的,分别按照所在省辖市、县(市、区)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的通知-豫财办农税[2008]19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的通知(豫财办农税〔2008〕1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现就耕地占用税征收过程中几个具体政策明确如下:一、纳税人的确定。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占地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申请占地人接到批准占地文件的时间;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占地人实际占地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7年12月31日前的,按老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8年1月1日后的,按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生产设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但在耕地上建设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生产设施,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属于公路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线路占用耕地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市市政部门管理的公路线路占用耕地的,按所在行政区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在《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出台以前的,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出台以后至2007年12月31日的,一律按老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2008年1月1日后的,按新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 / 1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豫财办农税[2008]2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10.07
【实施日期】2008.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办农税[2008]21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相关县财政局:
今年,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
国税发〔2004〕99号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8-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审批属于其中的取消项目之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的暂行规定》((90)财农税字第56号)同时废止。
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条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五条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
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六条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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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文件豫财办农税[2007]1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秩序,特制定本征管规程。
一、税源登记各级征收机关应做好税源登记工作。
对经国家批准占用的耕地,依据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登记;对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依据纳税人与村民签订的土地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征收机关发现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进行登记。
征收机关要对所管辖区域的占地逐项进行登记,并认真填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台账》。
二、纳税申报(一)经国家批准占用的土地应从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未经国家批准占用的土地,纳税人应从签订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实际占用土地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申报纳税,应附以下资料: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农用地转用)文件;纳税人与村民签订的占地、租地或补偿协议;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证明;2、发改委的项目立项文件;3、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4、占地项目平面图或其他说明占地用途情况的资料;5、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征收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依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会同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填报《纳税土地性质鉴定通知书》。
(三)纳税人根据征收机关核定的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填报《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四)征收机关根据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审核《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并签署意见,计算应征税款、滞纳金,核定纳税期限,送“税款征收”环节。
如有减免税事项,同时转入“减免审批”环节。
三、税款征收(一)征收机关在填制缴款书、《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等原始凭证时,除按规定要求填写外,还应根据所发生的业务类型,在备注栏中分别加以说明:征收欠缴税金的,注明“XX年欠税”;追征税款的,注明“追征”;征收加处罚款的,注明“加处罚款”。
(二)税款缴纳方式一是现金。
征收机关收到款项后,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二是转账方式。
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缴纳税款的,由征收机关根据“纳税申报”环节核定的应征税款填制缴款书,交纳税人。
纳税人凭已填制的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划解税款。
征收机关在收到国库(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的缴款书报查联、回执联后,转税收会计作销号处理,并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四、退税处理征收机关多征、错征税款,应向纳税人办理退税。
纳税人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应向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述多缴税款的原因和多缴的税额,同时提出原纳税凭证的号码、税款金额、缴库日期,书面申报征收机关,经审核无误,征收机关填发《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手续。
退税完毕,及时登记《退税情况表》。
(一)国库退付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耕地占用税退还税款申请审批表》,报经原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制《收入退还书》,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交纳税人转向代理金库业务的银行办理退库转账手续,将退税转入纳税人开户的银行账户中。
已经批准的退税,从批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有效,逾期税务机关不得再办理退税手续。
(二)自收现金小额退税自收现金小额退税是指征收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中,退还小额的多缴税款。
并收回原纳税凭证(税票收据联)与报账联、存根联一并作废。
退税时,应填制《小额税款退税凭证》。
五、税收减免(一)减免申报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征收机关申请减税、免税。
纳税人向其税收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同时附送如下资料:1、用地单位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的书面申请;2、农民建房的房主身份证复印件;3、《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4、直接批复到用地单位的土地管理部门批文;5、发改委的项目立项批文;6、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7、占地项目平面图。
8、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审核收到纳税人的减免申报资料后,征收机关应审核纳税人所填内容是否属实,送验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受理人一般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
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在《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中签署初审意见。
(三)批准程序对于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的纳税人,经财政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批准后,以财政部门正式文件给予批复。
同时,根据审批意见,填制《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统计表》。
对于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环节。
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手续。
(四)审批权限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受理减免耕地占用税事项的机关为省、市、县(市)财政征收机关。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占用耕地在1000亩以上(含1O00亩)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省以下征收机关应按照《河南省财政厅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豫财农税〔2004〕26号)规定的减免管理权限办理审批。
(五)备案管理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占用耕地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000亩以下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省、市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备案。
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向上级征收机关备案土地部门用地批准文件、减免申报表和当地财政部门批准文件。
六、纳税保证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机关可以实行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函》有关规定,在耕地占用税征管中,各级征收机关应按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纳税保证金,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征收机关进行纳税清算。
其管理程序如下:(一)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时,征收机关填开《耕地占用税纳税保证金收据》交纳税人,并登记《耕地占用税纳税保证金台账》。
(二)在申请结算纳税保证金时,首先办理纳税手续,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如未发生应税行为需要返还保证金的,征收机关在《耕地占用税纳税保证金收据》中填写清算记录,退付保证金;以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的,将其已完税的完税证作为抵缴税款的凭证。
当应纳税额少于纳税保证金时,抵顶后,余额退还;当应纳税额大于纳税保证金时,以纳税保证金全额抵缴,不足部分由纳税人补缴。
(三)征收机关应定期整理耕地占用税纳税保证金及台账。
七、延期缴税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申请纳税人向其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审核受理征收机关应审核纳税人填写内容是否属实,所附资料是否齐全,延期缴税理由是否存在。
对情况属实且符合规定的,签署初审意见,报省级征收机关审批。
(三)批准省级征收机关批准签署意见后,下发受理征收机关。
受理征收机关将经过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发纳税人,登记《逾期未纳税情况表》,相关资料归档。
八、纳税通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纳税的,征收人员可根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台账》,生成《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纳税的,征收机关下发《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15日内缴纳税款。
限期交纳税款通知书应注明纳税人滞纳税款时间,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的耕地,从批准之日起30日后加收滞纳金;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从纳税人与村民签订土地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实际占用之日起30日后加收滞纳金。
对有违犯税务行政管理法律秩序的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征收机关要进行调查、核实,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填写《税收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或《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征收机关制作《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或《涉税案件移送通知书》。
九、税收执行征收机关向纳税人发出《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15日后,纳税人仍不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可以填制《财政行政执法审批表》,经县级以上财政局局长批准后,采取以下措施:(一)文书送达文书送达,是指征收机关将需由纳税人、协税人履行的各类税务文书,送达给纳税人、协税人,以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管理活动。
1、送达税务文书的种类:(1)《耕地占用税文书送达回证》;(2)《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3)《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冻结存款通知书》;(5)《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6)《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8)《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9)《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10)《税收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11)《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2)《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1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15)《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16)《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行政处罚决定书》;(1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强制执行决定书》;(18)《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19)《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2、送达税务文书的要求:征收机关向纳税人送税务文书时,要按照税务文书所载明的内容, 填制由纳税人签字的《耕地占用税文书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