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务院发布意见确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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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时间表回顾及图解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时间表回顾及图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时间表回顾及图解2015年09月24日9月21日,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国务院的意见出台以后,现在全国已经有24个省区市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目前已经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地区包括新疆、黑龙江、河南、河北、四川、山东、安徽、贵州、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吉林、江苏、福建、广西、青海、甘肃、广东、重庆、云南、辽宁、湖北、内蒙古等。
观察各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多数地区以2020年为时间表,明确提出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的具体目标。
以新近出台方案的几个省份为例,广东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城镇落户”;湖北提出“努力实现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内蒙古则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400万左右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此外,少数省份还提出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目标。
其中,重庆提出“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河北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青海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江苏则提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更能体现真实的城镇化水平。
”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中国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远远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在这种“半城镇化”的现象下,多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无法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平等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因此,提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更为重要。
建立居住证制度成标配在明确主要目标的同时,各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还提出,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此外,各地方案也均提到了建立居住证制度。
【2017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户籍制度新规定2017
《【2017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户籍制度新规定2017》摘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年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解释: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报过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户籍问题是我们都很关心的一个大问题,那么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希望对你有用!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户籍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不断进行改革。
二元户籍制度,即农村户籍与非农户籍,在促进计划经济时期对社会的整体发展的同时,也逐渐加深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是造成贫富差距的主要因素之一。
那么在这60多年的改革历程中,我国户籍制度具体都有经历过哪些变化?农与非农二元户籍逐步形成1951年7月,公安部制定并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已废止),这是建国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从而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这一阶段城乡间的人口流动逐步受到控制,城乡居民在就业、福利和生活保障方面的差别也日渐显现,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城乡二元户籍结构。
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到1980年9月27日,中央印发1980年第75号文件为止,在该《条例》的实施下,我国农村人口被严格限制在土地上,农村与城市居民处于高度隔离状态。
如何解决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的问题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解决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的问题由于我国的历史沿革问题,我国分为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在生活中,有的人由于某种客观原因,需要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
那么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该怎么办?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该怎么办与一般的户籍迁出和转入不同,非农户口转成农业户口需要事先应征求当地农村的同意后方可办理入户。
因为涉及农村承包地分配问题,村委会往往不同意。
外地户口迁入,或者新的户口迁入,增大承包地分配困难。
如果你能够得到村委会的“书面同意你的户口迁入的”证明,则可以持证明书去乡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准迁证来实现户口的迁入。
而在申请材料方面也需由派出所上报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市区需逐级呈报至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其中,迁入农村户口的手续包括:1、《入户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村民小组同意接收证明(全部村干部同意后签名、按指模);4、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村委会主任、书记同意后签名、按指模);5、大中专研究生毕业回原籍的,须提交《毕业证》、《失业证》;6、夫妻投靠的须提交《结婚证》,“非转农”的要提供《失业证》;7、投靠父母的须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和《未婚证》;8、在农村分有宅基地并建好房屋的,要提供《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分配证明,派出所要做调查材料,同时还要提供相关材料。
目前全国已有30省份取消农业户口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差别是什么。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包括北京在内已经有30个省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并要求各地根据意见要求,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且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包括北京在内已经有30个省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包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黑龙江、吉林、辽宁、重庆、云南、甘肃、青海、福建、江苏、安徽、贵州、四川、新疆、宁夏、浙江、海南、内蒙古、天津、上海、北京。
北京户籍改革方案出炉北京出台户籍改革方案具体细则.doc
2019年北京户籍改革方案出炉,北京出台户籍改革方案具体细则北京户籍改革方案出炉,北京出台户籍改革方案具体细则中新网北京4月29日电(记者李金磊)随着上海近日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目前中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份已达29个。
梳理各地方案可见,各地普遍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不少地区降低了落户门槛,放宽了落户条件。
29省份出台户改方案国家发改委规划司司长徐林4月1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国务院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之后,目前全国有28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还有几个地方还没有出,所以今年首要任务是使所有的地方都能够出台具体落实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的做法和政策。
随后在4月25日,上海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至此,目前中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份增加到29个。
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已经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区市包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黑龙江、吉林、辽宁、重庆、云南、甘肃、青海、福建、江苏、安徽、贵州、四川、新疆、宁夏、浙江、海南、内蒙古、天津、上海。
取消农业、非农户口区分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上述地区大都在本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一些地方还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时间表。
譬如,上海提出,取消本市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安徽提出,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贵州提出,从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部分地区放宽落户条件对于户籍制度改革,民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是,能否比较容易地圆“城市梦”?梳理可见,与国家版的意见相比,不少地区的方案降低了落户门槛,落户条件更为宽松。
我国户籍制度的问题和改革
我国户籍制度的问题和改革我国的户籍制度是在建国以后逐渐形成的一套户口管理制度。
户籍制度在身份证明、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建设方面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户籍制度的局限性也越来越突出,以致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因此有必要探讨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问题。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过程我国的户籍制度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主要对城市户口进行管理,规定了对人口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以及变动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办法。
1955年6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启示》但是当时进行户籍管理只是一个登记的手续,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掌握全国的人口及其变动情况,为国家的经济计划提供准确的数据。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就是为了限制所谓的“农村盲流”进城,该条例和1957年底制定的临时工招聘规定,以及1959年初制定的户口登记制度一起,标志着全国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正式形成。
这时,这一制度的目的就不仅仅限于统计数字,更多地是针对“大跃进”带来的城市人口的快速增加,而出台的一个限制人口流动的规定,在城乡之间搭建了一道人为的迁徙壁垒。
1960年开始的“三年自然灾害”引发了商品粮供应全面紧张,因此国家开始全面压缩城市人口。
为配合这一行动,1963年,公安部依据是否吃国家计划供给的商品粮,将户口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使得这个制度具有了真正的操作依据。
1964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进一步划分了城市之间人口迁移的界限。
但是城乡之间的迁徙壁垒并没有随着粮食商品供应的充裕而逐渐弱化,相反却在不断的加强。
1975年通过的宪法,取消了关于迁徙自由的条款,1977年,为规范户口迁移制度,公安部发布了一个户口迁移规定。
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使城乡间城市人口迁移的限制达到了顶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4]2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4〕2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我省自2009年起人口呈逐年递减趋势。
按照国发〔2014〕25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我省各市(地)市区户籍人口数量及综合承载能力,对我省户口迁移政策调整如下:(一)全面放开牡丹江市等9个城市的落户限制。
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伊春市、七台河市、绥化市、黑河市9个市的市区户籍人口均在100万人以下,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目前基本没有压力,且人口逐年递减。
因此,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条件已经具备。
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半年以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合理确定大庆市、齐齐哈尔市落户条件。
大庆市和齐齐哈尔市2个市的市区户籍人口均在140万人左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较小,可适度放宽落户条件,促进人员有序流入。
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2年以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居民户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居民户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居民户籍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户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五条户籍登记分为出生登记、死亡登记、户口迁移登记、户口变更登记和户口注销登记。
第六条出生登记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30日内,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婴儿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第七条死亡登记应当由户主或者亲属在死亡后3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第八条户口迁移登记应当符合国家迁移政策,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户口变更登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变更手续。
第十条户口注销登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三章户籍证明第十一条居民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注销证明等。
第十二条居民户籍证明的办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居民户籍证明应当真实、完整、清晰,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户籍登记规定,故意隐瞒、谎报户口信息的;(二)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居民户籍证明的;(三)非法转让户口的;(四)其他违反户籍管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户籍登记职责的;(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三)其他不依法履行户籍管理职责的行为。
我国户籍政策调整历史一览
我国户籍政策调整一览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施行。
自此,中国公民有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二元结构”的户籍制;197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下发,限制户口从农村向城市、小城市向大城市、大城市向特大城市迁移,提倡反方向迁移;198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通知》,允许长期在城市务工、经商、办企业的农民,在有住所的前提下,自理口粮进城入户;1985年,我国首次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将户籍管理向现代化推进了一步;1985年,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出台,标志着中国公民可以合法在非户籍地长期居住;1992年8月,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
同年10月,河南、山西、浙江和广东等十多个省先后以省政府名义下发了实行这一通知的决定。
这一政策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实行“蓝印户口”,即允许外商亲属、投资办厂人员、被征地的农民以“蓝印户口”形式在城镇入户,享受与城镇常住户口同等待遇。
二是将城镇户口转变为商品,农民要转变身份就必须购买或变相购买城镇户口。
而所谓的变相购买,就是农民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城镇建设费、开发费和维护费等费用。
1992年末,国务院发布政令,从1993年元旦起全国停止粮票流通,全面开放粮油市场。
从此,随户籍而来的廉价“商品粮”不复存在;1994年起,上海、深圳等大城市相继推出蓝印户口政策。
1998年9月,杭州市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杭州市蓝本户口管理办法(试行)》,并从11月起执行。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规定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0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从2000年起、凡在县级市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固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中新网7月30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意见指出,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建国后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
建国后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追根溯源,我国的户籍政策可以说是一个特殊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次出台户籍政策是在1958年。
说起1958年,人们就会想起那个时代的“大跃进”,而户籍政策就是在那样一个特别的时候诞生的。
为维护社会秩序,巩固社会主义政权,保证计划经济的有序发展,新中国成立以后的40多年中,户籍制度也一直在不断完善和强化。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生产力强制调节生产关系的作用下,户籍制度开始了缓慢而艰难的改革。
直至2l世纪初,在一定程度上,户籍制度改革已有实效,但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要。
一、现行户籍制度的建立、发展及基本内容回顾五十多年来我国户籍制度发生、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形成、强化和改革三个阶段。
(一) 户籍制度的形成阶段(1949—1957年)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应对国际国内恶劣的政治经济环境,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新生政权,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管理与控制整个社会的制度体系。
针对城市人口集中、较易管理的特点,按照“先城市、后农村”的顺序,新中国逐步建立了户口登记制度。
1950年8月,公安部制定了《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草案)》,主要是为了对反革命分子或可疑分子进行监视和控制,以便“搞好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安全”。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这一阶段,户籍制度尽管附带着浓厚的政治色彩,但其涉及的功能是最基本的社会管理——人口登记和人口统计,虽然已有《指示》、《通知》阻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但总体来看,制度本身体现了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精神,公民居住和迁徙相对自由。
因而,1949--1957年期间,成为公民完全能够自由迁徙的时期。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6.10•【文号】国发[1997]20号•【施行日期】1997.06.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1997年6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事关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公安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关于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精神,应当适时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允许已经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小城镇和农村的全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继续严格控制大中城市特别是北京、天津、上海等特大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为了保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改革的范围限制在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
2024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2024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2024年户籍制度管理的新规定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政府加强对户籍制度的管理和监督,严禁虚假户籍和户籍造假行为。
2. 加强对人口流动的管控,进一步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并设立更严格的落户条件。
3. 推行更加公平公正的落户政策,考虑个人综合素质、社会贡献、就业情况等因素,减少户籍歧视现象。
4. 鼓励城市对外来人口提供更多公共服务,例如教育、医疗、就业等,以缓解人口压力。
5. 提高城市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的覆盖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为城市居民和新落户人口提供更好的保障。
6. 建立健全的人口统计与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统计分析,为政府制定人口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7. 鼓励优秀人才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动,通过优厚的待遇和政策支持吸引人才去支持和发展落后地区。
8. 鼓励大城市和发达地区对周边城市和农村地区开展人才培训和技术交流,促进区域间人口和经济的均衡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对可能的新规定做出的假设,并不代表实际情况。
真正的2024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需要通过法律或政策文件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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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户籍改革方案出台
4月25日,上海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至此,目前中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份增加到29 个。
目前已经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区市包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黑龙江、吉林、辽宁、重庆、云南、甘肃、青海、福建、江苏、安徽、贵州、四川、新疆、宁夏、浙江、海南、内蒙古、天津、上海。
梳理各地方案可见,各地普遍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不少地区降低了落户门槛,放宽了落户条件。
取消农业、非农户口区分国务院2014 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譬如,上海提出,取消本市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安徽提出,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贵州提出,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部分地区放宽落户条件对于户籍制度改革,民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是,能否比较容易地圆“城市梦”梳?理可见,与国家版的意见相比,不少地区的方案降低了落户门槛,落户条件更为宽松。
按照国家版的户籍改革意见,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相比之下,一些省份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地区的范围更大。
如,四川提出“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山;西提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贵州也提出“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等。
对于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国家版的户籍改革意见规定“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 5 年”,而河南缩短为“不得超过2年”,安徽缩短到“不得超过 3 年”。
在2015 年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基础上,内蒙古近期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放宽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的落户条件。
中国户籍制度沿革
农村的户口工作从1951年开始试建1953年,在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基础上,大部分农村建立起了简易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4年12月20日,内务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普遍建立农村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6月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开始在全国城乡全面建立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将内务部主管的农村户口登记工作移交公安部门,从而使全国户口工作实现了统一的管理。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和市镇粮食供应两个暂行办法,户口与粮食直接联系起来了。
3个月后,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作为人口统计指标。
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进行划分与管理的二元户籍管理体制开始形成。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
〈〈条例》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全国的户口登记制度,是新中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正式成立的标志。
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屮地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明确规定:“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从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从小城市迁往大城市,从其他城市迁往北京、上海两市的,要适当限制。
”此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标志着新中国户口迁移制度的最后确立。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要求几年内把市镇无户口的人员基本动员回农村。
〈〈规定》强调“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
从1980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户口准迁证,即使用统一格式的〈〈准予迁入证明》(简称准迁证)。
准迁证使用的范围,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干部、职工、军人的家属和其他人员,以及从 --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人员,一律凭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
2019-2020学年高中政治部编版必修三课后训练:4.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部编版高中政治必修三政治与法治课后训练4.2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1、“真正的民主国家是不存在专政的,只有在专制国家里,才存在专制”,这一观点( )①没有看到民主与专政的对立②否认了民主与专政的辩证统一③看到了民主与专制是根本对立的④宣扬所谓的“全民民主”,否认民主的阶级性A.①②③B.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2、社会主义民主是新型的民主与新型的专政。
所谓的“新”,主要体现在( )①我国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不受限制②我国专政对象已经消失③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拥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④我国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3、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上述说法是基于只有充分发扬民主( )A.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B.使社会主义民主由抽象转为具体C.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D.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4、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大家共同参与。
在中国,政府重视人权的原因是( )①人民民主专政对人民实行民主,对少数敌人实行专政②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③社会主义民主是全民的民主,具有优越性④社会主义国家不能使用专政手段A.①④B.②③C.①②D.①③5、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大家共同参与。
在中国,政府重视人权的原因是( )①人民民主专政对人民实行民主,对少数敌人实行专政②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③社会主义民主是全民的民主,具有优越性④社会主义国家不能使用专政手段A.①④B.②③C.①②D.①③6、2019年4月2日,山西运城市公安局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前一阶段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并公布了破获的典型案例,就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为广大市民和群众支招。
这表明( )A.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立国之本B.国家行使专政职能,依法惩治犯罪分子C.打击犯罪活动已成为我国当前的工作中心D.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7、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我国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区分(全文)
我国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区分(全文)2014年07月30日10:22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篇一: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享受社保、税收等补贴优惠政策已经很多,比如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等;企业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含失业一年以上的大学生),按4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规定税款,地方政府可上下浮动20%。
篇二: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简介:近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简介:近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户籍制度改革旨在取消户口性质淡化户口观念,而民众的期待和热盼不仅在于城乡二元身份的取消,还在于消除不同户籍所承载的福利差异,在城乡二元结构尚未完全打破的现实语境下,消除公众对户口的权利焦虑其难度可想而知,积分落户制会否造成新的不公?篇三: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人民网北京7月23日电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已推行近一年时间。
记者梳理发现,一年来已有至少20个省份出台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X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一个月后,国版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全文对外发布,并敦促各地“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各地实施意见,多地已划定新型户籍制度成型期限。
从户口转移政策看,不少省份出台的户口迁移条件比国版宽松;在人口管理方面,建立或完善居住证制度已成为共识,但依照当地不同情况,居住证的“成色”并不相同。
多地量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目标经初步统计,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至少已有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四川、新疆、云南等20个省区出台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
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55.06.22•【文号】•【施行日期】1955.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一九五五年六月九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一九五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发布)1953年的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已为建立经常的户口登记制度奠立了基础。
目前这一制度在大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建立,或者进行了必要的部署。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指示:一、全国户口登记行政,由内务部和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民政部门主管。
办理户口登记的机关,在城市、集镇是公安派出所,在乡和未设公安派出所的集镇是乡、镇人民委员会。
二、原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的地方,仍按照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乡和未设公安派出所的集镇,乡、镇人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乡、镇户口簿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登记册。
乡、镇户口簿登记全乡、镇的常住人口,并且根据人口变动,随时填入或者注销,以掌握全乡、镇实有人口的情况。
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种登记册,随时登记变动人口,以掌握人口变动的情况。
登记的内容和办法规定如下:甲、出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应由婴儿的父、母或者其他关系人报告婴儿父、母当地乡、镇人民委员会,或者报告当地乡、镇以下行政组织的负责人(如组长、屯长等)转报乡、镇人民委员会登入出生登记册。
乙、死亡:正常死亡,应当在死亡后一个月内,由户主或者其他关系人报告当地乡、镇人民委员会,或者报告当地乡、镇以下行政组织的负责人转报乡、镇人民委员会登入死亡登记册;非正常死亡(如自杀、被杀、死因不明等)和传染病死亡,户主或者其他关系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以下行政组织的负责人,或者直接报告当地乡、镇人民委员会登记,以便查明处理。
丙、迁出(包括婚出):全户或者个人变动常住所的时候,应由户主或者本人在迁出以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在原乡、镇地区以内变动常住所的,报告乡、镇人民委员会,只作住所变更的登记,不办迁出手续;迁出原乡、镇地区但不出县境的,应当向乡、镇人民委员会领取迁移证,并由乡、镇人民委员会登入迁出登记册;迁出县境的,应当向乡、镇人民委员会或者由乡、镇人民委员会介绍到上一级户口主管机关领取迁移证,并由乡、镇人民委员会登入迁出登记册。
农村城镇户口统一的规定是什么?
农村城镇户⼝统⼀的规定是什么?农村城镇户⼝统⼀的规定是:取消农业户⼝与⾮农业户⼝性质区分以及其他的户⼝类型,统⼀登记为居民户⼝。
在我国的户⼝管理的规定中,我国原来的户⼝分为农业户⼝与⾮农业户⼝,但是⽬前是取消农业户⼝与⾮农业户⼝区分,统⼀实⾏居民户⼝登记制度。
和城镇户⼝,如果统⼀叫居民户⼝,就⽆农村和城镇之分。
我国原来的户⼝分为农业户⼝与⾮农业户⼝,逐步取消农业户⼝与⾮农业户⼝区分,统⼀实⾏居民户⼝登记制度。
国务院公布《关于进⼀步推进户籍制度改⾰的意见》取消农业户⼝与⾮农业户⼝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的蓝印户⼝等户⼝类型,统⼀登记为居民户⼝将不再区分农村孩⼦与城市孩⼦户⼝登记制度统⼀后,将不再以农业户⼝与⾮农业户⼝为依据区分农村⼈与城⾥⼈,改为根据居住地的不同来区分城镇⼈⼝和农村⼈⼝,根据从事的职业区分农业⼈⼝与⾮农业⼈⼝。
农村居民户⼝特指在实⾏户籍管理制度改⾰、取消“农业户⼝”和“⾮农业户⼝”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相对应的户⼝类型。
根据公安部门对户⼝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和⾮农业户⼝两种,后来,⾮农业户⼝被说成城镇户⼝或城市户⼝。
界定为农村户⼝,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现户⼝登记在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城镇户⼝是指在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集镇注册登记的户⼝。
城镇户⼝⼜叫城镇户籍,是指过去计划经济年代、我国实⾏⼆元体制时,拥有城镇户⼝、享有粮油⾁等配给、招⼯等权利的居民,即城镇定量户⼝的居民,也简称“市民”。
若在⼯矿企业⼯作,则被称为“城镇职⼯”。
以上“市民”或“城镇职⼯”所拥有的户籍称为城镇居民户⼝。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门对户⼝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和⾮农业户⼝两种,没有“城镇户⼝”这个类别。
实际上,⾮农业户⼝就是“城镇户⼝”或“城市户⼝”。
现泛指不享受农村⼟地分配权的⼈所拥有的户⼝,跟居住地域已经没有挂钩。
根据公安部门对户⼝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和⾮农业户⼝两种,没有“城镇户⼝”这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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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国法治实施十大典型事件(四)——国务院发布意见确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作者:CLER编委会来源:法学院发布时间:2015-03-02 浏览次数:34
NO.4国务院发布意见确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事例简介】
7月3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终结了沿续半个世纪的“农业”与“非农业”二元户籍,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意见提出,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专家点评】
确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解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湛中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
自改革开放以来,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日益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
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这一《决定》使社会对后续的改革措施充满期待。
201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这一《意见》贯彻了《决定》的有关精神,对长期以来城乡二元户籍体制提出了令人瞩目的变革举措,有着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而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方面,更是带来了非常积极的突破。
首先,《意见》突出人权保障的宗旨,在依法保障公民平等享有和行使一系列基本权利的问题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意见》提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和“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并且强调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等几类重点人群的城镇落户率,对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对于此前受限于制度而无法落户的人群及其后代而言无疑是一个福音,也使得城乡居民、尤其是年轻人在考虑就业、生活和发展时能够更少顾虑、更加自由和平等地行使属于自身的权利。
这几项政策的推行,将使大量公民受益于教育、养老、医疗等社会福利及基础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体现宪法强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弘扬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此外,《意见》还同时强调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相关措施覆盖了教育、医疗、养老、计生服务、技能培训、创业扶持、失业登记、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众多方面。
这就使得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举措能
够进一步深入到未落户的人群中,充分考虑各种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的需要,其人权保障理念、人文关怀和人本精神值得肯定。
其次,《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这三项制度是本《意见》的又一重点内容,其中不乏权益保障的亮点。
《意见》首次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这一举措就大大提升了公民平等享有和行使许多合法权益的机会,大至子女受教育、申办营业执照、医疗保障,小至安装煤气、电话等事项,城乡居民可以从中普遍受惠。
建立居住证制度则是对更大范围人群的合法权益加以保障。
《意见》提出要使这部分人群“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这是在落户仍然需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前提下,对更大范围人群合法权益保障的郑重承诺,特别是在特大城市、大城市等落户限制严格的地区,更是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
据统计,仅广东省深圳市一地,自实行居住证制度以来,全市就已发放居住证超过2000万张。
部分省市已经尝试实行居住证制度,使得众多外来人口享受到就学、就医、公积金提取、生育救助、特定传染病治疗等方面的部分福利待遇。
这部分公民数量巨大,往往也是创造财富、建设城市的生力军,权益保障需求巨大,对于如何让政府更好地服务于这部分公民,《意见》提出的政策走向值得期待。
《意见》所提的三项制度的建设,对于通过法治化的方式让公共服务更加平等、妥善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当需求,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再者,《意见》还强调要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其中首要地强调了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意见》肯定了农户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并从行政确权、产权制度改革、产权流转交易等方面对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居民权益保障的关键问题作出了对农村居民有利的回答,在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提出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内容。
针对城镇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意见》还特别强调了自愿原则:“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
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这对于依法推进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前提,希望能够由此切实解决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出现的一些乱象,使之走上法治化的正轨。
《意见》体现出十分重视城乡居民权益保障的精神,希望能够进一步落实为具体制度,出台符合《意见》精神的规则,更加有力地引导破除城乡二元结构过程中城乡居民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设。
此次《意见》的发布,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的积极回应,是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走向终结的一个开端,是我国户籍管理法制的重大变革。
在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有其独特的历史、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它尽管曾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过正面作用,但随着时代发展,其弊端也日益凸显,退出历史舞台是大势所趋。
《意见》的发布意义重大,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消除经济发展障碍等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富有意义的举措;它体现了渐进改革、实事求是的精神,许多要求都富于权益保障意义,其实施进程和社会效益也值得期待。
在渐进改革的基础上,未来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户籍壁垒,也有望实现进一步的消除。
期盼户籍制度改革的成果能够尽快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下来,进一步推动宪法精神下户籍管理体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