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物资分配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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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办法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办法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民发[2008]74号
【失效依据】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08.06.01
【实施日期】2008.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办法
(民发〔2008〕74号 2008年6月1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和社会各界捐赠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管理,规范分配、发放和使用,提高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4号),民政部、财政部《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民发〔2002〕193号),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是指在抗震救灾中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直接发放
给受灾群众或者直接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类物资。

第三条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应当根据受灾区域大小、受灾程度、人口密度、灾区群众需求进行分配,保证重点,确保及时、快捷、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发放。

第四条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要建立责任制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物相符。

第五条严禁物资发放中的优亲厚友、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和孤残歧视行为,在保障需求的同时,避免浪费。

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应急保障能力,规范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应急抢险救灾储备物资(以下简称“中央储备物资”)是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购置,专项用于支持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地区开展抢险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应急储备物资,包括防汛抗旱类物资和生活救助类物资等。

第三条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中央应急抢险救灾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商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编制保障规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布局等;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物资购置和更新、保管等相关经费,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中央储备物资资产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中央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库存中央储备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根据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对相关经费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章储备购置第六条每年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储备保障规划确定的储备规模、当年储备物资调拨使用、报废消耗及应急抢险救灾新技术装备物资需求等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中央储备物资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布局等。

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采购物资技术要求。

第七条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物资的,由国家防总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紧急购置计划,并联合下达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八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国家防总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财政部联合下达的年度购置计划或者紧急购置计划,向财政部申请储备购置经费预算。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是指为了有效地组织和管理救灾捐赠,保障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一套严格、明确的管理办法。

一、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范围
1. 对发生灾害时,慈善机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依法向灾区捐助的物质资源和金钱进行管理;
2. 对政府部门和其它有关组织发放的救灾物资及资金进行管理。

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目的
1. 有效地组织和管理救灾捐赠,减少浪费;
2. 防止腐败和滥用;
3. 保障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4. 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正常生活。

三、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内容
1. 建立相应的捐赠接收机构,明确捐赠接受和使用的责任;
2. 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对捐赠进行记录,公布捐赠情况;
3. 统一捐赠物资和金钱的登记、分配、使用等程序;
4. 设置捐赠追踪机制,建立反映捐赠情况的报告披露制度;
5. 定期对捐赠物资和金钱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保证妥善使用。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自然灾害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一种重大风险,灾害发生后,灾区的人民往往需要各种援助和捐赠来渡过难关。

为了规范和管理救灾捐赠,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捐赠,制定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的和原则2.1 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救灾捐赠的管理流程,确保捐赠物资能够快速、精确地送达灾区,帮助灾区人民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2.2 原则本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捐赠信息应当及时公开,确保捐赠过程的透明度。

2.高效利用原则:确保救灾物资按照需求优先分配,避免资源浪费。

3.应急响应原则:快速响应灾害,及时调动救援力量和资源。

4.社会合作原则: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

三、捐赠程序3.1 捐赠提议捐赠提议可由任意个人、组织或企业提出。

提议内容应包括捐赠意向、捐赠物资种类和数量等信息。

3.2 捐赠审核捐赠提议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提议人身份核实、捐赠物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

3.3 捐赠公示已经审核通过的捐赠提议将在公众媒体上公示一段时间,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间,有关部门还应开设相关咨询渠道,回答社会公众的疑问。

3.4 捐赠准备捐赠准备包括准备捐赠物资、运输和目的地的准备工作等。

相关部门应当确保捐赠物资的质量和安全,做好物流运输安排。

3.5 捐赠收集和发放捐赠收集和发放要确保捐赠物资的及时性和精确性。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调度物资,确保物资能够按照需求及时送达灾区。

四、相关责任和权利4.1 捐赠方责任捐赠方有以下责任:1.提供真实有效的捐赠物资。

2.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公示。

3.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捐赠流程。

4.2 相关部门责任相关部门有以下责任:1.及时审核捐赠提议,确保捐赠物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及时公示捐赠信息,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3.建立健全的捐赠物资调度和分配机制,确保物资按需分发。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2.20•【文号】民发[2002]19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02]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加强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我国的灾害紧急救助能力,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紧急救灾能力,保障灾民基本生活,规范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及其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民政部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的各类物资。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的种类、数量和经费由民政部商财政部确定。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第三条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向灾民收取任何费用。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由民政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地方省级(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点储备。

担负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储备任务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代储单位。

第四条民政部会同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购置、储存总体规划,并确定年度购置计划。

代储单位负责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向民政部和财政部上报情况。

镇乡救灾救济款物管理制度范本

镇乡救灾救济款物管理制度范本

镇乡救灾救济款物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并有效管理镇乡救灾救济款物,确保救灾工作的公平、公正,提高效率,满足受灾群众的基本需求。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乡级政府及相关机构在救灾过程中对款物的接收、储存、发放和使用等各个环节。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1. 镇乡救灾指挥部:负责制定灾害救助方案,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2. 救助物资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接收、储存、分发救助物资,并做好相应记录和报告工作。

三、救助款物的接收1. 接收单位:各接收单位需提供有效的接收凭证,包括接收单位名称、负责人签字、救助款物的种类和数量、捐赠单位名称等信息。

2. 查验验收:接收单位需要对救助款物进行严格的查验验收。

如果发现捐赠物品有质量问题、数量不符等情况,可以要求捐赠单位进行调整或更换。

四、救助款物的储存1. 救助物资的存放:救助物资应该储存于安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并保持整齐、方便取用。

2. 定期检查:对储存的救助物资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物资的完好,以及避免过期物资浪费。

五、救助款物的分发1. 分发原则:救助救济款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发。

优先考虑特殊困难群体和受灾面积、程度等因素。

2. 分发程序: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发条例和流程,并严格执行。

确保资金和物资的真实性、合理性,防止浪费和滥用。

六、救助款物的使用1. 定向使用:救助款物应当被专门用于救灾和救济工作,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2. 管理责任:各单位在救助款物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权限,以确保救助款物的合理利用。

七、救助款物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构:救助款物的使用应受到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如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等。

2. 评估和报告:相关单位应对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报告,以及不定期的抽查和检查。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救助款物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相应追究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追回款物、追究责任等。

救灾物资分配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救灾物资分配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救灾物资分配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灾物资的分配、发放和使用,确保救灾物资及时、有效地用于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对救灾物资的管理。

第三条救灾物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救灾物资的筹集与储备第四条各级政府应根据灾害风险评估和历史灾情数据,合理规划救灾物资的储备种类和数量。

第五条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救灾物资的筹集。

第六条救灾物资储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物资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用。

第三章分配原则与程序第七条救灾物资的分配应根据灾害影响程度、受灾人口数量、受灾地区的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八条分配救灾物资前,应进行需求评估,并制定分配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分配方案一经批准,应立即组织实施,确保救灾物资快速、准确地送达受灾地区。

第四章发放与使用第十条救灾物资的发放应由政府指定的部门或组织负责,确保发放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第十一条发放救灾物资时,应建立详细的发放记录,包括物资种类、数量、接收单位或个人等信息。

第十二条救灾物资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分配方案和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物资用途。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救灾物资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救灾物资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救灾物资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鼓励公众参与救灾物资管理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35号《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已经202x年10月26日第二次部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学举202*年四月二十八日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则第一条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七条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

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组织捐赠与募捐第八条(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

第九条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第一条管理原则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资金管理体制,立足于增强灾区自身经济活力和内在的抗灾能力。

第二条救灾款物来源财政预算自然灾害救济款,上年结余的财政预算救灾资金和募捐款物,上级分配、补助的救灾款物以及当年向社会募集的救灾款物。

第三条救灾款使用原则、范围及申请1、救灾、救济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重点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的特困灾民、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钱(粮)劳挂钩,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2、救灾款使用范围分别是:(1)救灾救济资金: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在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适当扶持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灾民倒房的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2)春荒、冬令救济资金:用于补助春荒、冬令期间的灾民口粮以及衣被和治病救济。

3、救灾款的申请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灾损,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和有关灾害及灾区的详细资料;受灾村(居)委会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社会赈灾募捐款物的管理1、募捐款物的筹集原则因灾需开展社会募捐时,必须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在民政部门设立赈灾募捐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赈灾募捐所筹集的救灾款物统一归民政部门设立的赈灾募捐办公室管理。

2、募集资金的管理分别设立捐款者填写的单位、个人捐款登记簿;赈灾募捐办公室经手人统一开具(一式三份)合法收款收据,并将收据联交给捐赠者;赈灾募捐办公室在银行设立“赈灾募捐款专户”;对通过邮局、银行汇入募捐办公室或专款帐户的募捐款,募捐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及时查收,并负责将收据、感谢信、证书邮寄或派专人送给捐赠者,对用匿名、化名捐赠或捐赠者联系地址不详的,要设立专册登记;县民政局设立“赈灾募捐”财务专帐,实行专帐管理、专户储存。

救灾款物管理制度

救灾款物管理制度

救灾款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救灾款物,保障受灾群众的生活和安全,提高救灾效率和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1. 尊重受灾群众的意愿,确保款物分发公平公正;2. 严格执行救灾款物分级管理制度,保证救灾款物的有效使用;3. 加强监督和检查,防止救灾款物被挪用、浪费或滥用;4. 完善救灾款物的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三、救灾款物管理责任1. 政府部门- 负责组织救灾款物的采购、储备和分发;- 制定救灾款物的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 进行救灾款物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2. 捐赠单位- 捐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政府部门报告捐赠的款物;- 捐赠单位应当确保捐赠款物的质量和数量真实可靠。

3. 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部门的统一安排,协助接收、分发救灾款物;- 接收单位应当做好救灾款物的清点和记录工作。

四、救灾款物的采购和储备1. 政府部门在灾害发生前应当及时采购适量的救灾款物,储备在指定的仓库中;2. 采购的救灾款物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确保受灾群众使用安全可靠;3. 救灾款物的仓库应定期清点、验收,确保款物完好无损。

五、救灾款物的分发1. 政府部门应根据受灾情况,制定合理的救灾款物分级管理制度;2. 救灾款物的分发应当实行登记领取,确保每个受灾群众得到公平分配;3. 恶劣天气条件下,应当优先分发生活必需品、棉被等急需物资;4. 救灾款物的分发应根据受灾群众的真实需求,杜绝浪费和滥用。

六、救灾款物的记录和报告1.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救灾款物的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2. 接收单位应当每日报告分发款物的情况,包括款物的种类、数量、分发对象等;3. 遇到重大事件或新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协调处理。

七、救灾款物的监督和检查1.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监督和检查工作,防止款物被挪用、浪费或滥用;2. 对不合规定使用救灾款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3. 受捐赠款物应当实行定期检查,确保款物的安全和质量。

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管理和发放办法红十字会物资发放的方案

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管理和发放办法红十字会物资发放的方案

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管理和发放办法红十字会物资发放的方案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管理和发放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救灾物资的管理,确保救灾物资及时发放和调配,充分发挥救灾物资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救灾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由社会各界、各级红十字会、各级各部门安排、捐赠、调配的抗灾救灾生活物资。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摸清灾情,准确评估。

根据受灾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调配救灾物资,以民生优先为原则,做到科学合理。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受灾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调配救灾物资,优先安排发放,并对受灾严重的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人负责、专账管理。

及时归集和进行详细的登统计,做到捐赠物资账务清楚明晰、来去有帐、手续完备,并向捐赠方出具收据。

(四)救灾物资不得随意调整,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

(五)公开、公平、公正。

救灾物资的收发情况应当向社会和受灾群众及时、动态公示,做到救灾物资管理使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救灾物资的:(一)各级红十字会捐赠的物资。

(二)省、市政府和各级各部门下拨的物资。

(三)社会各界爱心企业、人士捐赠的物资。

(四)其它捐赠物资。

第五条救灾物资按照以下具体情况分别安排使用:(一)救灾救济物资用于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等生活困难。

(二)应急抢险阶段的应急物资,统一交由市救灾物资配送中心,由市配送中心统筹分配。

(三)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四)春荒、冬令受灾群众生活救济物资,用于灾民的生活救济,解决因灾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

(五)救灾捐赠物资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按《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置。

第六条救灾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接收的救灾捐赠物资,应按照《中华人民 ___红十字法》、《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安排使用。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一、引言自然灾害是一种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常常给受灾地区带来巨大的破坏和人员伤亡。

在这些时刻,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通过捐赠物资和款项向受灾地区提供支持和救助。

然而,如何高效、公正、透明地管理和分配这些捐赠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本文将介绍一种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以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帮助灾区重建和受灾群众恢复生活。

二、捐赠收集1. 捐赠信息发布为了促进救灾捐赠的收集,应当及时发布捐赠信息,包括捐赠目的、捐赠方式、捐赠物资要求等内容。

这样一来,社会各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捐赠,并且了解捐赠物资的需求。

2. 捐赠渠道建立为方便捐赠者进行捐赠,应建立多样化的捐赠渠道,包括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

线上渠道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进行捐赠,线下渠道可以在各地设置捐赠点和捐赠箱,方便民众捐赠。

3. 捐赠登记对于每一笔捐赠,应该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捐赠者的姓名、捐赠物资的种类和数量等信息。

这样可以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流向清晰可追溯,并且方便管理和分配。

三、捐赠管理1. 捐赠接收与验收在接收捐赠物资时,应当由专门的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应依据捐赠物资需求清单,确认物资的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有捐赠物资不符合要求,应当向捐赠者做出解释并退回。

2. 捐赠物资分配分配捐赠物资时,应当从灾区的实际需求出发,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可以设立专门的分配小组,负责制定细则和流程,并通过综合评估确定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须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捐赠资金管理捐赠资金应当设立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确保用于救灾工作和重建责任区的资金安全。

对捐赠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并及时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监督与透明1. 监督机制建立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救灾捐赠的管理和分配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应该具备独立性和公信力,由权威机构或社会公众组成。

监督机构应及时公布捐赠和分配的情况,并接受捐赠者和公众的监督。

救灾物资调配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救灾物资调配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救灾物资调配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是为了规范救灾物资的调配、发放和使用,保障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救灾物资的利用效率而制定的。

第二章救灾物资的调配第一节调配原则1. 救灾物资的调配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受灾情况、救灾需求和资源状况进行合理配比。

2. 调配时应注重统筹协调,合理分配救灾物资,避免重灾区和弱势群体的物资匮乏问题。

第二节调配程序1. 各级救灾管理部门应根据受灾情况及时制定救灾物资的调配方案,并报批相关主管部门。

2. 调配方案应当包括救灾物资需求清单、调配计划和调配时间安排等内容。

3. 调配程序一般包括救灾物资的征集、调配计划的制定、调配方案的审批和执行等环节。

第三章救灾物资的发放第一节发放原则1. 救灾物资的发放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优先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2. 发放时应确保物资的质量和数量,防止浪费和滥用。

第二节发放程序1.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应按照调配方案,及时组织物资的发放工作。

2. 发放程序一般包括物资清点、发放计划的制定、发放人员的组织和发放记录的填写等环节。

3. 发放时要做好发放记录的保存,确保发放工作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第四章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第一节使用管理责任1. 各级救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对物资的安全和合理利用负责。

2.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救灾物资的保管和使用,确保物资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节使用管理措施1. 使用单位要按照救灾物资的用途、规格和数量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

2. 使用过程中要加强物资的保管,做好防火、防潮、防虫等工作,确保物资的质量和保存期限。

3. 使用结束后,要及时做好物资的清点和报废处置工作。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一节监督机制1. 各级救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的监督机制,定期组织对救灾物资的调配、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 社会各界、媒体等有关机构和个人应积极参与救灾物资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救灾物资配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救灾物资配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救灾物资配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灾物资的配送发放和使用,加强对救灾物资的管理,保障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在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组织救灾工作,并涉及救灾物资的配送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救灾物资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饮用水、帐篷、药品等各种用于满足受灾群众基本需求的物品。

第二章救灾物资配送发放管理第四条救灾物资的配送发放由救灾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配送发放工作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救灾方案和救灾物资管理计划进行。

第五条救灾物资的配送发放应根据受灾地区的实际需求和紧急程度进行优先调拨,确保救灾物资能够及时送达受灾地区。

第六条救灾物资的配送发放应当注重公平公正,不得偏袒和歧视任何受灾群众,确保救灾物资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七条救灾物资的配送发放应当做好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物资种类、数量、发放对象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三章救灾物资使用管理第八条救灾物资的使用应当根据受灾群众的需求进行,优先保障生命安全、基本生活需求和医疗救助。

第九条救灾物资的使用应当经过科学评估和合理安排,确保资源利用的最大效益。

第十条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使用救灾物资。

第十一条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应当做好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物资类型、用途、使用情况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物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违规使用救灾物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处罚等。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浪费、挪用、私分救灾物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灾害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管理和发放办法

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管理和发放办法

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管理和发放办法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管理和发放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救灾物资的管理,确保救灾物资及时发放和调配,充分发挥救灾物资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救灾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由社会各界、各级红十字会、各级各部门安排、捐赠、调配的抗灾救灾生活物资。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摸清灾情,准确评估。

根据受灾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调配救灾物资,以民生优先为原则,做到科学合理。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受灾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调配救灾物资,优先安排发放,并对受灾严重的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人负责、专账管理。

及时归集和进行详细的登统计,做到捐赠物资账务清楚明晰、来去有帐、手续完备,并向捐赠方出具收据。

(四)救灾物资不得随意调整,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

(五)公开、公平、公正。

救灾物资的收发情况应当向社会和受灾群众及时、动态公示,做到救灾物资管理使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救灾物资的来源:(一)各级红十字会捐赠的物资。

(二)省、市政府和各级各部门下拨的物资。

(三)社会各界爱心企业、人士捐赠的物资。

(四)其它捐赠物资。

第五条救灾物资按照以下具体情况分别安排使用:(一)救灾救济物资用于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等生活困难。

(二)应急抢险阶段的应急物资,统一交由市救灾物资配送中心,由市配送中心统筹分配。

(三)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四)春荒、冬令受灾群众生活救济物资,用于灾民的生活救济,解决因灾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

(五)救灾捐赠物资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按《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置。

第六条救灾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接收的救灾捐赠物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安排使用。

应急物资发放管理制度

应急物资发放管理制度

应急物资发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有效、及时、有序地发放应急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应急救援机构在应急情况下向受灾群众发放各类应急物资。

三、发放原则1. 人民至上,在救援工作中,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2. 依法合规,发放物资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 公平公正,发放应急物资需公平、公正,并且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的分配。

4. 快速高效,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迅速、高效,发放物资要及时到位。

5. 精细管理,对物资的储备、发放、记录等工作都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四、物资储备1. 应急物资种类根据灾害情况及可能出现的需求,应急物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饮用水、帐篷、毛毯、生活物资、医疗器械、救援装备等。

2. 物资储备地点各级应急救援机构要设立合适的物资储备地点,确保物资的安全、有效保管。

3. 物资更新应急物资需定期检查更新,确保有效期内的物资可以及时使用。

五、物资发放流程1. 灾情评估一旦发生灾害,应急救援机构需要第一时间对灾情进行评估,了解受灾群众的具体需求。

2. 物资调拨依据灾情评估结果,需求部门向物资储备地点发起物资调拨申请,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调拨工作。

3. 物资发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按照调拨申请,对相应物资进行发放,确保按需发放。

4. 记录和汇总发放物资时要做好详细记录,包括发放时间、发放数量、接收单位等信息,并及时将记录进行汇总。

5. 满意度调查发放物资后,应急救援机构要对受灾群众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和感受。

六、监督管理1. 部门监督各级应急救援机构要加强对物资发放工作的监督,确保物资有效发放,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2.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互联网等途径监督应急救援机构的物资发放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

结语应急物资发放是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制定和执行科学的物资发放管理制度,对提高灾害救援效率和效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救灾物资规范使用制度范本

救灾物资规范使用制度范本

救灾物资规范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存、分发和使用的全过程,确保救灾物资能够在关键时刻迅速、高效、有序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救灾条例》和《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存、分发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包括灾前储备、灾后救援等。

第三条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存、分发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救灾物资真正惠及受灾群众。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救灾物资规范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救灾物资规范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救灾物资的采购第五条救灾物资的采购应根据实际需求和储备计划,制定采购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救灾物资的采购应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采购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或供应商。

第七条救灾物资的采购合同应明确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等事项,同时要求供应商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做出承诺。

第八条救灾物资的采购应建立质量检测制度,对采购的物资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物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救灾物资的储存第九条救灾物资的储存应选择安全、干燥、通风、易于疏散的场地,确保物资的安全储存。

第十条救灾物资应按照种类、规格、型号等进行分类存放,设置明显的标识,便于管理和发放。

第十一条救灾物资的储存应建立盘点制度,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救灾物资的储存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四章救灾物资的分发和使用第十三条救灾物资的分发和使用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救援计划和实际需求进行。

第十四条救灾物资的分发和使用应建立审批制度,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救灾物资的分发和使用应建立公示制度,将分发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救灾物资的使用应建立反馈制度,及时了解受灾群众的需求和意见,确保救灾物资真正发挥作用。

救助物资领用管理制度

救助物资领用管理制度

救助物资领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管理救助物资的发放和使用,确保救助对象的合理利用和保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领取救助物资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权限1. 领取救助物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否则不得领取。

2. 领取救助物资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并具有相应的文件和证明。

3. 领取救助物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标准领取,不得超限。

4. 领取救助物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否则将视为放弃领取资格。

四、领取程序1. 领取救助物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前填写领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 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颁发领用凭证。

3. 领用凭证持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救助物资。

4. 领取救助物资时必须验收,确保数量和质量无误。

5. 领取后必须签字确认,并及时上报领取情况。

五、使用规定1. 领取救助物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私自转借或转让。

2. 救助物资必须妥善保管,避免损坏和浪费。

3. 救助物资使用后必须及时完成使用报告,如有残留物资需及时上交。

4. 如有救助物资过剩或未使用完毕,必须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后续处理。

六、管理责任1. 相关部门负责对救助物资的调配和发放工作。

2. 领取救助物资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诚信领取和使用,不得违规行为。

3. 对于有故意浪费或挪用救助物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4. 对于对救助物资使用情况不明或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责令整改,并加强监管。

七、违规处理对于救助物资领用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1. 超限领取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领取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2. 转借、转让、挪用救助物资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法律责任。

3. 怠于使用救助物资或故意浪费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领取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4. 其他涉及违规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灾害救援物资调配使用管理办法

灾害救援物资调配使用管理办法

灾害救援物资调配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灾害救援物资调配使用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科学预测、合理配置、综合运输、共同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内组织的灾害救援活动中的物资调配使用管理。

第二章物资调配第四条物资调配应当根据灾害类型、严重程度、救援工作需要等因素,并在充分了解受灾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

第五条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受灾初期,应当及时调集救灾物资,足额满足受灾地区的救援需求。

第六条物资调配应当坚持先急后缓、先灾区后外地的原则,确保灾区最重要的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第七条物资调配应当按照灾区需求的紧迫程度和优先顺序进行,确保救援物资及时到达受灾区域。

第三章物资使用第八条物资使用应当坚持统一使用、公开透明、监管有序的原则。

第九条物资使用应当根据受灾情况和救援工作需要,进行细致周密的计划和组织。

第十条物资使用应当遵循节约原则,做到物资合理分配、合理使用、合理维护、合理退役。

第四章物资管理第十一条物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系统,对物资的采购、调配、使用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和管理,确保物资的流向可追溯、可监督。

第十二条物资管理应当建立科学的仓储管理制度,确保物资安全、完好,并定期对仓库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物资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物资调配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物资管理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对物资的采购、调配、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一)违反调配使用原则,导致物资调配不合理的;(二)违反管理制度,导致物资丢失、损坏的;(三)违反监管要求,对物资调配和使用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故意隐瞒、虚报、篡改物资调配使用信息的。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机制,对于物资调配使用中的失职、渎职、违法犯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行政责任。

救助物资发放管理制度

救助物资发放管理制度

救助物资发放管理制度第一章緒論一、背景自古以来,人类就有着互相帮助的美德。

在面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需要向受灾群众提供紧急救助物资,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

然而,在救助物资的发放过程中,总会面临管理混乱、资源浪费等问题。

为了更加高效、有序地发放救助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的生存权益,建立一套完善的救助物资发放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救助物资的发放管理程序,确保救助物资能够及时、有效地送达受灾群众手中,避免资源浪费和滥用,保障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本原则一、服务至上救助物资的发放是为了服务于受灾群众,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为宗旨。

在发放过程中,要注重服务质量,尊重受灾群众的需求和权益。

二、公平公正救助物资的分配要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个人或团体,确保每个受灾对象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帮助。

三、透明公开救助物资发放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救助物资的使用符合规定,不发生廉政问题。

四、合理节约在发放救助物资时,要合理利用资源,避免浪费,确保救助物资的最大化利用,让每一分物资都发挥最大的价值。

第三章救助物资发放管理程序一、救助物资的准备1. 收集物资灾后救助物资主要包括食品、水、药品、衣物等生活必需品。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各类物资,建立完善的物资库存管理制度。

对收集到的物资进行筛选,淘汰过期、变质、损坏等问题品,确保物资的质量安全。

3. 统一标识对筛选后的物资进行统一标识,包括物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以便后续发放管理。

二、救助物资的发放1. 制定发放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程度,制定合理的救助物资发放方案,明确发放的对象、数量、时间、地点等要求。

2. 报备上级在实施救助物资发放前,要向上级部门报备,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发放工作。

3. 发放流程发放救助物资时,应当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包括物资领取、登记、核对、发放等环节,确保物资分发的有序进行。

4. 监督检查对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操作规范、公平公正,未发现任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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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物资分配发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救灾物资管理,提高救灾物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救灾物资包括
(一)通过国家和省、市统一调配灾区的各类救灾物资。

(二)通过政府采购、专项采购,用于灾区救灾的各类物资。

(三)社会各界捐助灾区的救灾物资。

第二条救灾物资实行统一管理,专人发放,由县民政局提出发放意见,报县救灾指挥部同意后发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及时发放到各村委会和灾民手中。

第三条救灾物资专门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解决灾区群众的吃、穿、住、医等需要。

不得以福利品方式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干部及干部家属使用;不得用于非地震灾害引发的困难救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救灾物资。

第四条救灾物资分配发放要科学合理,不搞平均主义和“一刀切”,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深入调查摸底,根据受灾程度,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行业,优先保证供水、供电、通讯、交通等重点部门,优先保证受灾最严重的乡镇和重要岗位,优先保证重灾村和重灾户。

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根据受灾学校、卫生院等实际情况,分清轻重缓急,依次发放。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绝不允许因发放不公而引发新的矛盾。

第五条救灾物资发放要以保障重灾区困难灾民基本生活
需要为目标,统筹兼顾,合理分配,确保每一户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被盖、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地方看病。

第六条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接受救灾物资的县直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总账和分类账,按有效票据办理物资入库、出库手续,做好账务处理,做到库存与实物及时核对,账物相符,手续齐全,专人管理。

第七条县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向灾区群众公布救助条件及救灾物资数量,救助人员名单及救灾物资分配情况要在村组张榜公示。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变卖、挪用、贪污、私分、自用救灾物资,对违规违纪者要坚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要严格按程序及时分配发放救灾物资,绝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迟缓、拖延发放救灾物资,保证救灾物资在第一时间发放到最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手中,有效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第十条各乡(镇)要建立救灾物资发放清册,建立健全领款物人签名、打收条制度,防止代领或冒领。

第十一条各乡(镇)需要的大量救灾物资,需要县上帮助组织货源的,要将所需物资的品种、数量上报县救灾指挥部,审核同意后,由县民政局统一组织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报表统计制度,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报县指挥部和县民政局,报表要实事求是,不得虚报或瞒报。

第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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