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息服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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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信息保护行为,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促进银行运营管理的规范化,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保留、使用客户个人信息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客户个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账户信息等。

第四条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是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确保客户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目标是保障客户个人信息安全,防范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构建和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

第二章个人信息保护的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架构,包括设置信息保护委员会,明确信息保护管理部门,设立信息保护专责人员。

第七条信息保护委员会是银行信息保护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审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并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八条信息保护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信息保护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银行全体员工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第九条信息保护专责人员是信息保护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推动信息保护工作的开展,落实信息保护政策、措施。

第十条银行全体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三章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第十一条银行在收集客户个人信息时,应当向客户告知信息收集的目的、范围和方式,并取得客户的同意。

第十二条银行在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三条银行不得擅自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及时。

第四章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个人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客户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银行信息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银行客服中心人员管理制度

银行客服中心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银行客服中心人员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级银行客服中心人员。

三、客服中心人员的基本要求1.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银行事业,热爱本职工作。

2. 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沟通能力,能够熟练掌握银行各项业务知识。

3. 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够适应银行业务发展需求。

四、客服中心人员的管理1. 考核与晋升(1)客服中心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客服中心人员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服务态度、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

(3)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2. 岗位职责(1)负责接听客户来电,解答客户疑问,为客户提供专业、热情、周到的服务。

(2)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客户反馈信息,为业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3)负责协助业务部门处理客户投诉,确保客户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4)负责协助业务部门开展营销活动,提高客户满意度。

3. 日常行为规范(1)着装整洁,佩戴工作牌,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2)工作时间保持电话畅通,不得离岗、串岗。

(3)接听电话时,主动向客户问好,耐心倾听客户需求,及时解答客户疑问。

(4)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5)积极参加团队活动,加强团队协作。

五、奖惩办法1.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客服中心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影响服务质量的行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罚。

3. 对严重违反制度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辞退等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我行客服中心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银行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实施细则(节选)第二章管理模式及岗位设置第七条我行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实行二级管理模式。

总行人力资源部与会计结算部、内审部、信息科技部组成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的一级机构;各一级支行(总行营业部)是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的二级机构。

第八条总行人力资源部、各支行指定的柜员卡管理员是各级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柜员卡管理机构”)进行柜员和柜员卡信息维护修改的执行人员,负责凭完成审批手续后的申请,在数据大集中系统执行柜员和柜员卡各种状态的维护操作。

第九条各级柜员卡管理机构应设置以下岗位,并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柜员卡管理员:(一)总行各职能部门:审批岗、人力资源管理岗。

(二)一级支行:审批岗、人力资源管理岗。

第十条总行人力资源部、一级支行人力资源管理岗原则上设置3名最多不超过4名的人力资源管理岗柜员管理员(分为A、B、C、D4个角色),负责柜员和柜员卡各种状态维护具体操作和实物卡的发放、保管工作。

柜员和柜员卡各种状态维护管理操作实行双人操作,换人复核授权,A、B角均可执行柜员状态维护的执行和授权操作,C、D角作为后备性质,审批岗柜员卡管理员一般由协管或分管柜员卡工作的总经理助理(行长助理)或以上人员担任,柜员卡管理员名单必须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如有关人员变动必须填写《银行柜员卡管理员报备(变更)登记表》,在5个工作日内报备。

总行职能部门(不含总行人力资源部)设柜员卡管理员,主要负责协助本部门人员的柜员卡申请、审核和缴领工作,系统中的维护操作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

人力资源管理岗管理员原则上指定由各部门资料员担任,若由其他人员担任则填写《银行柜员卡管理员报备(变更)登记表》向人力资源部报备。

审批岗管理员由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兼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是总行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行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工作。

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负责柜员信息和柜员卡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二)负责数据大集中系统柜员的新增创建、柜员废止、柜员重启的审批和操作;(三)负责柜员卡新增、作废、重启、换卡(补卡)的审批和操作;(四)负责跨职能部门、跨一级支行柜员调度和由此产生的柜员级别、柜组等柜员信息调整的审批和操作;(五)负责职能部门柜员柜组、柜员级别等柜员信息调整和柜员卡各种状态变动的审批和操作;(六)负责备用卡、废卡管理;(七)负责组织各级柜员卡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

银行便民服务点员工管理制度

银行便民服务点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便民服务点(以下简称“便民服务点”)的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便民服务点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便民服务点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便民服务点员工应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具体包括:1. 接待顾客,解答顾客咨询,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2. 负责便民服务点的日常运营,包括现金收付、账户管理、转账汇款等;3. 负责维护便民服务点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秩序;4.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员工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1.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2. 熟悉金融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业务处理能力;3.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4. 具备一定的团队协作精神。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六条员工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2. 保守银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4. 不得迟到、早退、旷工,请假需按规定办理;5. 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员工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主动服务,耐心解答顾客疑问,不得对顾客态度恶劣。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八条便民服务点员工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九条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第十条奖励和处罚的具体标准由便民服务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章保密与安全第十一条员工应严格遵守银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业务数据等敏感信息。

第十二条员工应加强安全意识,确保便民服务点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盗、防抢等。

第十三条员工应遵守银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银行规章制度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为准。

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制度

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制度

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银行对客户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保护管理,保障客户信息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种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对客户信息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征信信息等。

三、客户信息的收集和使用1. 银行应当在依法便能情况下,通过合法渠道收集客户信息,并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客户信息。

2. 银行应当对客户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行为进行记录,并加强内部管控与审查。

3. 银行严禁非法收集客户信息,严禁未经客户同意使用客户信息,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客户信息的存储和保护1.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客户信息进行统一、规范的存储和管理。

2. 银行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物理和管理措施,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丢失。

3. 银行应当定期对客户信息的存储和保护系统进行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五、客户信息的使用和披露1. 银行应当在具备合法依据和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客户信息,严禁违法披露客户信息。

2. 银行应当严格控制客户信息的披露范围和方式,确保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客户需求。

3.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使用和披露审批程序,加强内部权限管控。

六、客户信息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对客户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保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估。

2. 银行应当配备专业的风险管理和信息安全团队,对客户信息管理进行专业监督与指导。

3.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解决客户投诉,改进管理工作。

七、客户信息管理责任1. 银行各级领导应当加强对客户信息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强化对客户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2. 银行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客户信息管理责任,加强内部沟通协作,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准确性。

3. 银行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银行信息管理制度

银行信息管理制度

银行信息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银行业务的面貌正在发生巨大变化。

传统的营业网点渐渐被电子银行、手机银行所替代,银行业务的线上化、数字化、智能化正在加速发展。

而在这个背景下,银行信息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银行信息是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之一,是银行与客户沟通、交易的桥梁。

因此,如何管理好银行信息,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已成为银行面临的重要挑战。

在此背景下,银行不得不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对银行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使用、处理等方面进行规范,以确保信息安全、保护客户隐私,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良好的业务秩序,增强业务竞争力。

因此,制定细化的信息管理制度,对于银行保持良好业务状态、提高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目的银行信息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信息收集、存储、传输、使用、处理等行为,防范信息安全风险,保护客户隐私,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业务秩序,促进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具体目的包括:1. 确保信息安全。

防范信息泄露、滥用、篡改等风险,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2. 提高服务质量。

通过规范信息管理,提高信息处理效率,减少错误率,快速准确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3. 维护业务秩序。

加强对信息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控制,提高信息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维护正常的业务秩序。

4. 保护客户隐私。

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

5. 促进业务发展。

提高信息管理水平,推动数字化、智能化业务发展,提升竞争力。

三、制度内容银行信息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信息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明确信息管理的原则,如合法合规、安全保密、依法经营、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等。

2. 信息管理的组织架构。

明确信息管理职责,设立信息管理部门或委员会,明确职责权限,确保信息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协调性和高效性。

3. 信息管理的流程规范。

明确信息管理的流程和细则,包括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使用、处理等各个环节的规范要求。

银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银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工作人员规范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ⅩⅩ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文明优质服务的制度化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ⅩⅩ银行”良好社会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行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和窗口服务人员。

第二章总行管理人员和窗口服务人员第三条总行作为管理机关承担对辖属支行管理、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责。

(一)总行管理人员为辖属支行提供员工、党政工档案,劳资,职称学历管理等服务;(二)总行职能部门为辖属支行提供政策、金融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的传达、贯彻、指导及制定,业务、财务计划、统计报表、规范经营操作、业务信息技术等服务;第四条总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为辖区支行全体员工带好头,不论在总行岗位工作,或是到支行检查工作,都要按照有关行业纪律规范操作,严禁作风武断主观、以权压人,特别是到基层工作期间违反行业制度,要求支行领导陪吃、陪玩、陪活动等现象,严重影响支行正常工作,给职工造成不良影响。

如发生上述不规范服务及违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或调离总行机关工作岗位等行政处分。

第五条总行各窗口岗位员工视同临柜工作人员要求,规范上岗、规范服务和规范营业,实施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实施差的参照对临柜员工的考核办法加重处罚。

第三章支行管理人员第六条支行的全体行政管理人员面向两个服务对象:为社会各界办理业务,为客户提供服务;为辖属所有营业网点及全体员工提供服务。

第七条支行行长、副行长、部门负责人要身先士卒,作为全体员工规范服务的表率,在工作期间衣着整洁、接人待物礼貌文明、服务热情、谈吐高雅,严禁以权压人、谩骂客户和职工,处理解决问题要严把政策原则,多做解释说明工作,不与员工、客户发生吵架乃至殴打行为。

如发生上述不规范服务及违规行为,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支行部、室及行政工作人员要按照各自的岗位工作职责,及时热情周到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商业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机构柜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机构柜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机构柜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防范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柜员业务操作风险,确保本行营业机构安全、平稳、高效运行,会计核算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营业网点柜面业务操作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营业机构是指在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办理业务交易和核算的各机构,包括对外营业机构和内部核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柜员是指登录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并进行业务操作、系统管理或信息查询的人员,以及为其他辅助系统(如CRM系统、信贷系统等)专设的业务人员等第四条营业机构应坚持贯彻“有利于加强服务和提高效率、有利于明确职责和监督制约、有利于制度执行和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柜员设置原则:(一)惟一性原则。

在本行范围内严禁两个柜员共用一个柜员号,一个柜员不得拥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柜员号。

(二)永久性原则。

柜员号一经设定不得变更,因退休、退养、离职等原因可以申请离职或注销,但不得删除柜员号。

(三)真实性原则。

柜员号按实名设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机构是会计主体的组成单位,在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设立机构是该机构在系统中进行业务处理、会计核算和内部管理的前提。

第七条机构按是否开设总账,分为总账机构和非总账机构。

总账机构是开设总账、产生会计报表的机构,总账机构也称核算主体;非总账机构是未开设总账、不产生会计报表的机构,是其隶属总账机构的并账制机构,其开立的客户分户账或内部分户账归并于隶属总账机构。

第八条本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开设的机构,清算中心为核算主体,除此之外,营业部及各支行均是非核算主体。

第九条机构类型和级别可以在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设定。

第三章机构管理第十条机构号是本行在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的识别号,机构号的组成规则为:银行号(2位)+支行号(2位)。

本行的银行号为28,清算中心2800,总行营业部2810,球川支行2820,芳村支行2830,青石支行2840,大桥头支行2850。

银行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银行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服务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银行运营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全体服务人员,包括柜员、客户经理、大堂经理等。

第三条服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服务宗旨第四条服务宗旨:以客户为中心,诚信为本,客户至上,追求卓越,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温馨的金融服务。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五条服务态度1. 服务人员应保持微笑,礼貌用语,热情接待客户,主动询问客户需求,耐心解答客户疑问。

2. 服务人员应尊重客户,不得歧视、侮辱、拒绝服务客户。

3. 服务人员应维护银行形象,不得在工作时间内饮酒、吸烟、大声喧哗。

第六条服务流程1. 服务人员应熟悉业务知识,按照规定流程为客户办理业务。

2. 服务人员应确保业务办理准确无误,避免发生错误。

3. 服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第七条服务效率1. 服务人员应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客户业务办理顺畅。

2. 服务人员应积极参与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缩短业务办理时间。

第八条服务安全1. 服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银行运营安全。

2. 服务人员应加强防范意识,预防各类风险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纪律要求第九条服务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1.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脱岗。

3. 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处理私事,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吸烟、饮酒。

4. 不得收受客户贿赂,不得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条对表现优秀、服务质量高的服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服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我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银行服务人员管理制度,我们旨在确保银行服务人员的行为规范,提升服务质量,为顾客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下称“本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技术风险,保障本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本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行信息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由分管领导负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部门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

所有使用本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五条常设由本行领导、各部室负责人及信息安全员组成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六条各部室、各分支机构应指定至少一名信息安全员,配合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信息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在本部室的落实。

第七条本行应建立与信息安全监管机构的联系,及时报告各类信息安全事件并获取专业支持。

第八条本行应建立与外部信息安全专业机构、专家的联系,及时跟踪行业趋势,学习各类先进的标准和评估方法。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本行所有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日常员工信息安全行为准则参见《XX银行员工信息安全手册》。

第一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本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信息安全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凡是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受到过处罚或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信息安全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安全工作小组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一)组织落实上级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协调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工作,监督检查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商业银行柜面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柜面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柜面服务人员管理办法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黄石市商业银行柜面服务人员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行社会信誉,提高文明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形象,规范服务行为,加强柜面服务人员管理,根据本行人事管理制度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面服务人员是指我行各营业网点从事储蓄、会计、出纳、结算等综合业务,直接面向客户、服务客户的内勤人员。

第三条本行柜面服务人员分为正式柜面服务人员和临时柜面服务人员两类。

正式柜面服务人员根据其工作和考核业绩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年度综合考试、考核得分在92分(含)以上为一级,83-91分为二级,75-82分为三级。

年度综合考试、考核得分在75分(为不合格)以下或虽然考核合格但达不到竞争上岗比例的降为临时柜面服务人员。

临时柜面服务人员与本行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章基本条件、主要职责及服务规范第四条柜面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规守纪,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精神。

(二)熟悉银行会计、出纳、储蓄、票据、结算、电脑等基本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举止文明,仪表端庄,服务规范,形象气质较好。

(四)反应敏锐,动作熟练,临危不乱。

(五)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第五条柜面服务人员主要职责和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

(二)文明礼貌,服务规范,待客周到,及时、准确、快捷地办理柜面各项业务,做好柜面服务宣传。

(三)认真审查各种帐、单、折、证、印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及时登记各种帐册和编制各种报表。

(四)严密保管现金、实物、凭证、印章和密押,防止丢失、被盗。

(五)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做好“三防一保”工作。

(六)保守本行和客户的商业机密。

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柜员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柜员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柜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综合业务信息系统的柜员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柜员设置的原则为:柜员号4位,每个操作员在县联社范围内有一个唯一的柜员号,一经设定不得变更。

除因退休、调动等原因而离开本县信用社系统可以申请删除,否则不得删除柜员号。

柜员号由各县联社人事部门编制,不得重复使用已删除的柜员号。

原则上不得开设虚拟柜员号;严禁二个柜员共用一个柜员号;在同一机构内,一个柜员不得拥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柜员号。

第三条按照业务岗位的不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的柜员权限分以下13类单位领导:办理有关贷款的审批,可以查询各种业务数据及有关业务的授权,但不能操作各种业务。

主办会计:负责机构签到、签退,修改柜员,客户信息的维护,临柜业务超权限的授权,各种业务数据的查询,打印有关报表等。

县中心同级柜员可操作建立柜员、删除柜员、系统日启、系统日终等交易。

网点主管:负责网点内有关柜员业务的授权,柜员交接的监督,客户信息的维护、有关数据资料的打印等。

主出纳:管理信用社现金库、凭证库,柜员大额现金收付的授权、信用社领缴现金凭证、备钞登记等。

县中心的同级柜员还可查看整个联社的备钞情况。

储蓄柜员:办理所有的储蓄临柜业务、及信用服务站并帐管理(待开发)。

可以办理机构签到及签退。

对公柜员:办理对公业务中一般结算业务,即收现、付现、转帐、收费、面向传票及同城交换、汇票解付、及信用服务站并帐管理(待开发)等业务。

县中心的同级柜员还可办理系统日终、系统日启等交易。

联行柜员:办理联行业务、同城交换、汇票解付等业务。

汇票签发:办理汇票签发及解付等业务。

综合柜员:储蓄柜员与对公柜员操作权限的合并。

复核员:可操作各类复核交易。

监督员:执行稽核管理子系统(待开发)的各类交易、可实时或事后监督临柜人员的各类重大操作。

信贷员:办理信贷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录入、修改及有关数据的查询等交易。

编押员:办理联行业务的密押录入及结算、联行、汇票的编押、解押业务。

银行信息科技人员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信息科技人员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信息科技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信息科技支持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发挥信息科技人员在先进系统开发建设、运营维护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方面的关键和核心作用,打造一支优秀的信息科技队伍,促进信息科技与各项业务协调发展,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本行发展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信息科技人员是指信息科技部门的全体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系统软件开发人员、硬件管理人员、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信息科技高级管理层外的所有信息科技人员。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所有信息科技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无重大不良记录;(二)认同和遵守本行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认真执行本行信息科技发展战略;(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四)具有与拟聘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五)无重大不良记录;(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的生活情趣。

第五条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根据监管要求和岗位需要,信息科技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安全管理资质。

具体的岗位资质由信息科技部门规定,并由信息科技部门负责资质审查。

第六条在总结经验和具备条件的基础上,逐步推行信息科技人员内部岗位资格认证制度,切实提升信息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三章入职管理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编制信息科技人员需求,按照优胜劣汰原则,通过内外部公开招聘,解决信息科技人员缺口。

对信息科技人员的配置予以优先保障,确保信息科技人员占比满足监管要求。

第八条信息科技人员的入职应遵循笔试、面试、体检、背景调查、录用、入职面谈、签订劳动合同等基本程序。

第九条信息科技人员入职,至少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人员风险:(一)验证个人信息,包括核验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工作经历和专业资格证书等信息。

(二)审核信息科技员工的道德品行,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

银行信息科技服务台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信息科技服务台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信息科技服务台管理办法(暂行)模版银行信息科技服务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内容和目的为加强银行信息科技服务台工作的管理,规范服务台人员的职责和行为,提高信息科技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信息科技服务台等单位。

第三条服务台的职责服务台负责银行各部门对信息科技服务的支持和指导,对外服务与咨询的接待,保证信息科技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四条服务台的构成服务台由管理员、工程师、文员和上级领导组成,其中管理员为服务台的负责人。

第五条管理员的职责管理员主要职责是对服务台维护、管理和运行等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负责制定服务台的工作计划、服务标准和规范等。

第六条工程师的职责工程师主要职责是处理服务台或用户的技术问题,保证信息科技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及时排除机器故障,升级软件。

第七条文员的职责文员主要职责是接受来自用户的电话、信函访问,对用户的问题进行记录、分类和登记,及时反馈给管理员处理,同时维持正常公文的处理,如签发、打印、归档等。

第八条上级领导的职责上级领导主要职责是在必要时协调各部门,对服务台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开展对服务台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工作流程第九条服务台的工作时间服务台的工作时间应根据银行的规定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必须不少于每天8小时。

第十条服务台应急处理程序一旦信息科技系统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一线工程师应立即收到报警短信或电话,并根据故障的类型和紧急程度进行快速处理,同时向管理员和上级领导汇报情况。

在紧急情况下,若一线工程师无法解决问题,应及时联系高级工程师或相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十一条服务台的服务流程用户向服务台提出问题或请求服务后,服务员应先进行询问和记录用户的信息,如姓名、工号、电话,以及问题或要求的内容和相关信息。

服务台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专业技能支持或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服务台的服务水平要求1、服务态度要热情有礼,言行规范,始终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状态;2、服务质量要快速、准确、专业,依据业务需求为用户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及服务;3、服务效率要快速高效,对用户的问题进行快速确认,及时给出解决方案。

银行短信服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短信服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1:**银行短信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银行短信服务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树立我行良好企业形象,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短信服务业务是依托各类电子渠道,通过手机短信、彩信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为客户提供账户金额变更、代扣余额不足、定时存单到期、贷款有关业务及各种公告信息推送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部门职责分工(一)总行运营部是短信服务业务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拟定短信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负责短信服务平台的业务需求提交、测试、验收和投产工作;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推广应用;负责组织、沟通协调、监测短信服务平台运营过程中的业务处理工作;负责短信群发的审批、取数及发送;按有关制度负责提供统一的报表以及有关统计规则的拟定。

(二)总行科技部负责短信服务平台的开发、维护、升级、技术指导等工作。

(三)各分(支)行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开户签约、注销和客户信息资料文件资料变更、业务营销推广、客户申诉案件的处理等工作。

(四)总行其他部门负责确定本部门业务系统的短信内容与发送时间,以及业务需求提交和业务测试支持等工作。

第二章操作员管理第四条短信平台操作员设置需通过我行OA系统的运营部流程的“电话银行系统操作岗位权限设置审批流程”提交申请,经有权人审批后,进行岗位设置。

第五条短信平台操作员分类短信平台操作员特指短信平台管理系统柜员。

短信平台操作员分为:系统管理员、普通管理员、普通操作员、普通查询员。

第六条短信平台操作员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系统管理员:分配、注册、启用、注销其他操作员。

普通管理员:短信查询和系统监控。

普通操作员:短信查询和批量短信发送(以下简称短信群发)。

普通查询员:短信查询和单条短信发送。

第三章短信分类第七条短信服务业务的发送形式包括文字文本、图片等。

第八条依照短信发送的不同内容,分为产品信息、营销推广信息和管理信息三大类。

产品信息是指某项产品由于营销推广、管理、服务的需要,为客户提供账户变更、银行卡消费、代扣余额不足等信息服务;营销推广信息是指为了某一产品或某一特定事件主动向客户发送的营销推广提示性的信息服务;管理信息是指银行因内部管理或行务活动的需要,就特定事件对内部职工或员工或外部某一特定群体开展的信息服务。

银行信息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模版

银行信息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模版

银行信息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模版银行信息科技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信息技术人员的职业行为,促进银行信息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信息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以满足银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本行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岗位职责信息技术岗位职责通常分为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

技术岗位职责:1. 对银行核心业务系统进行分析、设计、实现和维护。

2. 保证银行信息系统在稳定运行的状态下实现业务功能的升级。

3. 现场技术支持。

4. 执行银行内部控制规定及信息安全政策等相关要求。

管理岗位职责:1. 担任项目主管,管理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2. 管理开发人员、测试人员等。

3. 领导开发流程规划和系统集成,制定流程、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

4. 保证信息系统维护、数据安全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人员资质信息技术人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 充分了解信息技术行业的发展动态。

3. 具有敏锐的技术判断力和深厚的编程技能。

4. 具有扎实的计算机技术或相关专业的知识背景。

5. 具有可以证明专业能力的相关认证。

第四章岗位与职务晋升银行信息技术人员应当依据其个人的实际表现来决定其岗位和职务。

岗位晋升:1. 系统分析员,需要在程序开发、数据处理、系统架构与设计、数据库管理、计算机网络与安全等方面具有多年工作经历以及较好的综合素质。

2. 系统设计员,在需要人员协调和管理能力的首席信息官旗下工作,负责计划、实施和协调银行信息技术项目的各个方面。

3. 系统工程师,需要掌握技术规范,负责规划、设计和构建信息技术系统。

职务晋升:晋升经理级别职务需要在技术、管理、人员交流等关键领域有广泛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以及合格的专业技能。

第五章岗位福利1. 支付薪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绩效报酬等。

2. 定期评估,适时提供提高职业能力的培训和机会。

银行信息科技人员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息科技人员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信息科技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6月 01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人员任用前的管理 (3)第三章人员任用中的管理 (4)第四章人员任用变更或终止 (5)第五章附则 (6)附件: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员工、承包方和第三方的相关安全职责以及行为的管理和规范,对人力资源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减少因人为原因,造成的信息资产被盗窃、误用和滥用的风险,确保员工了解信息安全威胁,并在日常工作中遵守本行信息安全管理政策和制度,根据《银信息技术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员工、承包方和第三方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人员任用前的管理第三条在任用前,确保员工、承包方和第三方理解其职责,保证其承担的角色符合本行信息安全要求,以降低设施被盗窃、滥用和误用的风险。

第四条要对任用的员工、承包方和第三方的候选人员进行充分的审查,特别是对接触敏感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安全职责(一)对于员工,必须通过书面的岗位职责对其安全角色和职责进行描述和说明;(二)对于承包方和第三方的安全角色和职责,应按照组织的信息安全政策进行定义,清晰地传达给相关人员,并要求其签署书面承诺(签署公司、个人保密协议)。

第六条负责对本行招聘职位的应聘人员认真筛选,按照本行的程序对应聘人员面试并进行背景调查。

对员工的背景调查应在申请职位时进行,调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申请人的简历是否完整及准确;(二)确认其声明的学历及职业资格是否真实;(三)进行独立的身份检查(身份证、护照或其它文件)。

第七条对于承包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也要执行审查过程。

银行员工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银行员工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员工数据安全管理,保障银行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客户和银行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数据安全责任,规范数据使用、存储、传输、销毁等环节,加强数据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数据安全意识。

第二章数据安全责任第四条银行行长担任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全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数据安全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数据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所涉及的数据安全负直接责任,遵守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数据安全义务。

第三章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数据分类分级1. 根据数据的重要性、敏感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三个等级。

2. 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应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八条数据使用1. 员工在使用数据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仅限于履行职责需要,不得随意复制、传播、篡改、泄露数据;(2)未经授权,不得访问、复制、传输、存储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3)对获取的数据应妥善保管,防止数据丢失、泄露或损坏。

2. 员工因工作需要访问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时,应履行审批手续,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九条数据存储1. 数据存储应采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在存储过程中不被非法访问。

2. 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应定期进行备份,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

第十条数据传输1. 数据传输应采用安全通道,如SSL、TLS等加密协议,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被非法截获、篡改。

2. 禁止通过非安全通道传输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

第十一条数据销毁1. 数据销毁应采用物理销毁或数据擦除技术,确保数据无法恢复。

2. 销毁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时,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数据安全培训与教育第十二条银行应定期组织数据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数据安全意识。

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制度范文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客户信息管理,保护客户隐私权,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业务信息应予以合理、必要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客户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财务状况、职业信息、家庭信息、交易信息等。

客户信息是银行的重要资产,任何员工都有维护客户信息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客户信息管理应遵循客户主动提供、合法合规、保密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客户信息收集与登记第五条银行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并进行登记。

客户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条客户信息收集采取口头、书面、电子等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客户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2. 客户财务状况:收入、资产状况、债务状况等;3. 客户职业信息:职业、工作单位、职位等;4. 客户家庭信息: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等;5. 客户交易信息:开户信息、账户明细、交易记录等。

第七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登记系统,对客户信息进行分类和存储,确保信息安全、易于管理。

第八条银行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等级,对客户信息进行更新和验证。

当客户信息发生变更或存在疑问时,银行应及时通知客户补充或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章客户信息使用与保护第九条银行在收集和使用客户信息时,应明确使用目的和范围,并取得客户的明示同意。

第十条银行应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信息加密:对客户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传输和存储的安全;2. 权限管理:设定合理的权限分级,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和使用客户信息;3. 审计监控:建立审计和监控机制,对客户信息的访问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监控;4. 防范风险:加强对内部员工和外部攻击的防范,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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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职金融信息联络员聘用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发展的目的与条件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为了进一步拓宽农村金融市场,架起联系农户的纽带和桥梁,满足农村市场的金融需求,X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在全县区域内发展一批服务当地居民的兼职金融信息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聘用一个联络员,城区适当放宽。

第二条联络员实行聘用制,经试用、考核、培训合格后,由本行聘用,聘用期限为一年,每年年终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三条联络员聘用的条件:
1、热爱农村、乡镇金融事业,有一定的金融和财经知识基础、责任心强、为人忠厚、办事公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当地有较高威望和良好口碑的当地居民;
2、在金融机构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无涉诉经济纠纷和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及违法犯罪记录,家庭和睦,经济基础好,没有酗酒、赌博和涉黄等不良嗜好,身体健康,年龄在25至60岁之间(从事过该项服务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
3、聘用联络员按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银行考察、分管行长审核、行长审批、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服务范围与管理
第四条联络员的服务范围:
1、向当地居民宣传本行的金融产品;
2、协助本行客户经理对农户、商户和小微企业建档及贷款调查;
3、了解当地农户、商户和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及资信状况,对符合本行贷款条件者主动向本行推荐;
4、负责协助收回本行当地贷户到期的各项贷款及利息;
5、负责提供储蓄存款信息,动员储户在本行存款;
6、协助本行拓展其他业务。

第五条联络员的管理:
1、联络员是通过向本行提供存贷信息,协助本行客户经理贷前调查,向本行推荐符合条件的借款户,本行按其所付出的劳动计付信息费和劳务费;
2、联络员与本行签订服务协议。

3、联络员是本行聘用的兼职人员,不属于本行的在册员工范畴;
4、联络员的业务量统计由本行综合业务部负责,薪酬的计算与发放由本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登记表归本行综合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六条联络员严禁有以下行为:
1、不准泄露客户和本行的商业秘密;
2、不准经手储户的存款;
3、不准向储、贷户收取任何好处费和礼品;
4、不准再兼职其他金融机构;
5、不准借营销本行产品搭车推销其他产品;
6、不准违反本行统一的宣传口径和规定夸大宣传误导客户;
7、不准故意向本行提供虚假信息或帮助贷户出具不实文件;
8、不准利用本行联络员身份从事本行授权范围以外的任何业务。

第三章薪酬与计发
第七条本行对联络员提供的收存、收贷、收息等可量化信息服务及劳务,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信息费和劳务费。

第八条联络员储蓄信息费按月进行支付,计付比例为存款存量(上一年度年末存款余额)按a‰计付,存款增量(本年当月日均存款余额-上一年度年末存款余额)按b‰计付,计算公式如下:
存量存款手续费=上一年度年末存款余额×c‰
增量存款手续费=(本年当月日均存款余额-上一年度年末存款余额)×d‰
第九条贷款信息费按其所推荐,并经本行审批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回额计发信息费(以推荐信为据),计发的比例按实际收回利息的e%计算后逐次发放。

第十条其他拓展业务的信息费计发可按户、笔另行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另定。

第四章联络员的培训
第十一条本行分阶段对联络员进行培训,联络员须积极主动接受本行在业务和技能上的培训,对必要的业务培训
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二条联络员的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食宿费用由本行负担。

第五章协议中止与解聘
第十三条联络员出现下列情形者予以解聘:
1、在聘期间,业绩长期滞后无改观者;
2、在聘期间有严重违反本行规定和聘用协议及管理办法者;
3、当地群众对联络员工作不满意,口碑不佳者;
4、联络员在聘期间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胜任该项服务工作者;
5、本人主动提出中止服务者;
6、除本条第二项需立即解聘以外,以上的解聘、中止做出决定方均应提前一个月予以说明情况,双方办理必要的交接和人员的选定,并结清全部经济手续;
7、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X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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