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完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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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连带保证书

责任连带保证书

责任连带保证书尊敬的XX单位:我,XXX,性别:XX,身份证号:XXX,现为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员工,在此郑重地向贵单位保证,我方对以下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一、保证事项1. 我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信息等,均真实、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误导性内容。

2. 我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3. 我方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4. 我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纠纷,将积极协调解决,确保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5. 我方对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产生损失等后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1. 我方保证以上保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如因保证事项不真实、不合法导致贵单位遭受损失,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2. 我方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违约、侵权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贵单位的索赔。

3. 我方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将无条件履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如有逾期履行,愿意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

4. 我方保证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将及时通知贵单位,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保证期限1. 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2.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纠纷,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直至争议、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四、其他事项1. 本保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 本保证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签字/盖章):保证人(单位名称):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敬请审阅,期待贵单位的信任与支持。

我方将严格遵守以上保证事项,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为贵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此致敬礼!保证人(签字/盖章):保证人(单位名称):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信息披露制度完整版

信息披露制度完整版

信息披露制度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信息披露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交股权交易所登记,并在天交股权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天津股权交易所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天交股权交易所批准。

第九条天津股权交易所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说明书?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天交股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基本责任义务

基本责任义务

基本责任义务在我们的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一些基本的责任和义务。

这些责任和义务涵盖了各个方面,包括个人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等。

有人说,责任和义务是一个人品德以及他对待生活态度的体现。

在我看来,基本责任和义务是我们作为一个成年人所应承担的。

首先,我们有责任照顾好自己。

身体是我们的本钱,只有身体健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去面对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各种挑战。

因此,我们应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包括定时作息、健康饮食和适度锻炼。

此外,我们还应该关注自己的心理健康,学会有效地应对压力和情绪波动,去寻找自己的内心平静和快乐。

其次,我们有义务照顾好家人。

家庭是我们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我们应该尽力去保护和呵护它。

我们应该关心父母的健康和幸福,尽孝道;关心配偶的需要,维系夫妻间的感情;关注孩子的成长,给予他们正确的教育。

在家庭中,我们需要共同分担责任,互相支持,共同创造一个温暖和谐的家庭环境。

此外,我们还有责任关心社会和帮助他人。

人是社会的一部分,我们的行为和决策都会对社会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关注社会问题,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无论是通过捐款、志愿者活动或是积极参与社区事务,我们都可以做出贡献,让我们身边的社会更美好。

最后,我们应该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

环境问题是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们可以从生活中的小事做起,如节约用水、减少污染、垃圾分类等。

同时,我们还可以参与到环保组织或倡议中,推动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行动。

总之,基本责任和义务是我们作为一个成年人所应承担的。

我们应该照顾好自己的身心健康,照顾好家人,关心社会和帮助他人以及保护环境。

这些责任和义务不仅影响着我们自己的生活质量,也会对我们身边的人和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让我们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积极履行,为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论刑事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及解决

论刑事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及解决

论刑事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及解决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刑事辩护律师的角色日益受到重视。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捍卫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

但是,在实践中,这两个义务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

一、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是指辩护律师必须在律师的行为准则下,以真实的态度和真实的证据为被告人服务。

但是,在某些案件中,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利益,辩护律师可能需要隐瞒某些证据或不实陈述某些事实。

这时候,辩护律师就会面临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之间的冲突。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是指辩护律师必须保护被告人的隐私和权益,不得泄露被告人的秘密和辩护策略,即使这些秘密能够证明被告人的无罪。

但是,在某些案件中,为了揭露真相、赢得官司,辩护律师可能需要泄露被告人的隐私和辩护策略,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

这时候,辩护律师就会面临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之间的冲突。

二、冲突的解决为了解决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之间的冲突,辩护律师要求律师行业建立一套更完善的道德规范和职业标准。

同时,也需要出台更为细致的法规来规范律师的行为。

此外,辩护律师也应自觉遵守道德规范,自我审查和自我约束,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三、案例分析1、罗伯特·肖恩案1995年,罗伯特·肖恩因谋杀一名14岁男孩被控上庭,他的辩护律师乔·塞塞尔(Joe Cecil)在庭上揭露十分激烈,他试图揭露被告的父母因家庭暴力和本质上的创伤在他诞生前的虐待事件中扮演的角色。

虽然这个事件在法律职业中引起了关注,但最终乔塞尔的努力没有奏效,肖恩被判无期徒刑。

2、弗朗西斯-纳布什案在这个案例中,辩护律师认为罪犯已经过度惩罚了,并请求法官减轻刑期。

辩护律师在撰写法庭文件时收集了大量关于客户罪行的细节,包括对受害者的伤害程度等信息。

当这些文件在开庭时被公开时,受害者的家人抨击辩护律师违反了保密义务。

这个案例引发了一场道德争议和法律争论,应引起重视。

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完整版)

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完整版)

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完整版)尊敬的相关部门/组织:我,(甲方/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证号码),为(单位名称/个体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特此向贵部门/组织提交本次申请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作出如下资料真实性承诺:一、我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其中的文案、文字、图片等内容均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违法或侵权的情况。

我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我承诺所提供的资料来源合法,并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商业机密或涉及个人隐私等非法行为。

在提交资料的过程中,我已经尊重了他人的权益,并遵守了保护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

三、如在未来的任何时间内发现所提交资料存在虚假、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无条件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处理和追责。

四、我理解相关部门/组织可能会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和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比对、调查核实等工作。

在此过程中,我将全力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确保核实的顺利进行。

五、我保证在与相关部门/组织的沟通、协商和合作过程中,将始终保持诚信、信任与公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并愿意积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六、如我因为自身原因无法履行上述的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且将无条件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处理和追责。

七、我保证本人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他与本提交资料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承诺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不泄露涉密信息,并确保提交的资料不会被他人非法获取或使用。

八、本承诺书自起即时生效,并在提交的资料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如需对承诺内容进行修改或变更,我将提前书面通知相关部门/组织,并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生效。

特此承诺!甲方(个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甲方和相关部门/组织各持一份并共同约定可能涉及的附件/资料清单。

付阳: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

付阳: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2003100518 付阳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证明方式。

从证据意义上讲,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所悉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使法院真实地认定案件事实,为法院作出判决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并不是当事人的任何陈述都是证据,都能起证据作用。

换句话说,只有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才属民事诉讼中的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陈述,还是刑事诉讼的被害人陈述,都具有"真实性"、"虚假性"和"争辩性"三大基本特点。

从“真实性”来说,当事人有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心理,因此我们相信当事人真实客观地向法院陈述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由于当事人对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跟强烈的控诉欲望,我们也不能排除当事人具有虚假的一面,或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或夸大甚至编造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跟证据。

当事人陈诉作为证据种类之一,比任何其他证据形式都更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更大的证明价值;但是我们又不能忽视当事人陈述的虚假的一面,不可轻信以免被其误导,造成错判。

因此,法律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陈述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著名法学学者邵明教授却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有不合理之处,即为:(1)当事人主张利己事实的,该事实为待证事实(证明对象)而需要证据来证明,除非对方当事人作出了诉讼上的自认;(2)在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不利己事实的,构成诉讼上自认,该事实为免证事实而无需证据来证明。

邵教授认为,能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诉,应是:(1)当事人诉讼外自认,即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事实作出自认;(2)法官询问当事人,即当事人经法官询问而陈述或主张的事实。

论当事人陈述之真实义务

论当事人陈述之真实义务

论当事人陈述之真实义务当事人陈述作为我国的法定证据之一,其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具有重要作用。

当事人为真实陈述,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发现,提高诉讼效率,为虚假陈述则无形中拖延了诉讼的进程,增加了诉讼的负担。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增加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内容,而当事人真实陈述便成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意,这也在无形中对当事人为陈述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当事人的陈述是否违反真实陈述义务以及违反的后果是本文探讨的核心。

一、概述探讨当事人陈述的真实义务,首先需要界定当事人陈述的含义。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证据学的教材,对当事人陈述概念的界定各有不同。

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陈述从狭义上看仅指诉讼中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从广义上看不仅包括当事人所发表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还包括当事人所发表的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豍。

有学者认为基于当事人诉讼中的双重地位(当事人和证人),当事人基于诉讼主体地位所为的陈述是对事实的主张,而其基于证据方法地位所为的陈述则是对事实主张加以证明的证据材料豎。

还有学者主张当事人陈述在狭义上仅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从广义上,当事人陈述还包括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的陈述、关于证据来源的陈述、关于案件的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述等豏。

笔者赞同当事人陈述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作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可以就有关的事实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请求,主张自己的权利;二是作为证据材料的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就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向法庭做出陈述以证明相关待证事实,也就是我们在证据种类中规定的当事人陈述,这也是本文探讨的当事人陈述的主要内涵,即当事人的陈述具有证据材料性,而作为证据材料就必须具备客观、真实、合法的条件,基于此就有必要要求当事人去为真实陈述,以保证案件事实的迅速查明。

真实完整义务

真实完整义务

真实完整义务的现状和看法王一贺3120000170当事人真实义务又称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或真实义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如实、完整地陈述其已知的事实,不得故意隐瞒、撒谎或欺骗,否则会面临裁判上的不利后果或制裁。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并不少见,或因主观上的不诚实,或因利益上的驱动,各国对此都有规制和处罚的措施。

当事人虚假陈述不仅误导法院,影响诉讼的秩序和效率,而且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破坏平等辩论的基础。

与虚假证言不同的是,当事人是平等辩论的主体,其虚假陈述具有证据材料和权益主张上的“双重虚假性”,因而会构成对辩论主义的基础性破坏,而证人并非诉讼辩论的主体。

当事人真实义务与民诉法诚信原则的立法,有相互替代和相互说明的功能。

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事人真实义务是诚信原则的另外一种表达,是诚信原则在当事人陈述上的投影。

国内外学者基本上都将当事人的真实义务视为诚信原则在诉讼上的体现,或是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真实”意在限制当事人故意说谎等行为,而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完全”则意在禁止当事人对其明知的事实故意保持沉默,“真实”与“完全”都应当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基准,即使当事人作出了与客观真实存在一定出入的陈述,或者没有主动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只要这个陈述是出于当事人主观上的真实,就符合真实义务的要求。

这才是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真正内涵。

如果从司法实务的角度考量两者的优劣,应当说当事人真实义务更具有可行性,而诚实信用却较为抽象及难以把握。

故此,从立法的现实出发,将诚实信用内含于当事人的真实义务或许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具体表现在真实陈述和完全陈述两个方面:(一)真实陈述真实陈述要求当事人在证明过程中,首先应当保证自己所进行的陈述是符合其主观真实的,换句话说,当事人应当尽量保证自我陈述对于事实经过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对于自己不能充分确认的事实陈述,也要将内心的盖然性推测据实声明以供对方当事人及法官考量。

论刑事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及解决

论刑事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及解决

论刑事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及解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案件频频出现,法律知识的普及也越来越广泛。

而刑事辩护律师作为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其地位已经不容小觑。

然而,在履行真实义务的同时,刑事辩护律师还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这两种义务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本文主要探讨刑事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及解决方式。

一、刑事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律援助中必须履行真实义务。

所谓真实义务,是指律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并履行职业操守,坚持按照事实真相进行辩护,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得说谎,不得故意贬低证据的证明力。

此外,律师还要尽职调查,收集证据,重视起诉和辩护期间的犯罪事实。

只有坚持真实辩护,才能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制约司法机关的权力。

二、刑事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刑事辩护律师在履行职务时还必须遵循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应当对与其客户及其委托案件有关的任何事项,不向外界透露机密信息,保证律师及其助手的行为不受其委托人的干扰、压力。

刑事辩护律师作为一种职业身份,在其职业活动中,必须维护被律师所代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客户及其委托案件的机密性。

三、刑事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然而,刑事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之间有时会产生矛盾。

如果律师要求了解事实真相,必然需要与被告人或证人交流,这些交流的内容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机密信息,因此律师必须在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之间寻找平衡点。

例如,律师在调查证据过程中,了解严重的犯罪事实,但是律师不知道如何处理,可能会违反保密义务,因为公开此事将危及他人的安全,而如果忽略了这些重要信息,将无法履行真实义务。

因此,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的难题。

四、刑事辩护律师冲突的解决方案为了解决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之间的冲突,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保持公平公正在履行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之间做出决策时,律师必须保持公正,不得对被告人或其他相关方有任何偏见。

说明新闻道德义务中的真实与客观原则

说明新闻道德义务中的真实与客观原则

说明新闻道德义务中的真实与客观原则新闻道德是新闻从业人员应遵守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其中真实与客观原则是新闻道德义务中的重要内容。

真实与客观原则要求新闻报道必须基于真实的事实,客观地反映事件的本质和真相,以确保公众获得准确的信息。

真实原则要求新闻报道必须基于真实的事实。

新闻从业人员必须确保报道的信息来源可靠,并进行核实。

他们应该采取多种采访和调查方法,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并尽量避免使用不可信的来源。

此外,新闻从业人员还应当尽可能地提供详细和全面的报道,以便读者了解事件的全貌。

客观原则要求新闻报道必须客观地反映事件的本质和真相。

新闻从业人员应该摒弃个人偏见和立场,避免对事件进行主观解读或片面报道。

他们应当尊重事实,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多方面的报道来展现事件的各个方面。

在报道中,他们应该给予不同观点和利益相关方平等的机会,使读者能够形成自己的判断。

在新闻报道中,真实与客观原则的遵守对于维护新闻行业的专业性和可信度至关重要。

首先,准确的新闻报道是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对于公众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新闻报道不真实或不客观,就会误导公众,影响他们的判断,甚至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

其次,真实与客观的报道是新闻行业的基石,也是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

遵循真实与客观原则可以树立新闻从业人员的良好形象,增强公众对新闻行业的信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真实与客观原则的遵守并非易事。

新闻从业人员面临各种各样的压力和诱惑,可能受到政治、经济或个人利益的影响,导致报道不够真实或客观。

此外,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发展,虚假信息和主观解读的传播也给真实与客观原则带来了挑战。

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应当保持高度的自律和责任感,始终坚守真实与客观的原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真实与客观原则,新闻从业人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他们应该加强信息采集和核实的能力,提高对新闻事件的敏感度和判断力。

其次,他们应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意识,深入了解新闻伦理和法律法规,做到知法守法、明辨是非。

提供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承诺书

提供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承诺书

提供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承诺书尊敬的相关部门/单位:我,_____(姓名),代表_____(单位/组织名称),郑重作出以下承诺,以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具备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当今社会,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各项事务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无论是在商业合作、政务办理,还是学术研究等领域,可靠的资料都是决策的基础,是保障公平公正、实现有效沟通与合作的前提。

首先,我深知提供完整资料的重要性。

所谓完整,意味着涵盖了与所涉事务相关的所有关键信息,不遗漏任何可能影响判断和决策的细节。

例如,在提交一份商业计划书时,不仅要包含市场分析、产品介绍、营销策略等常规内容,还应提供财务预测、风险评估以及团队成员的详细背景等方面的信息。

只有这样,接收方才能全面了解情况,做出准确的评估和决策。

同时,资料的真实性更是不容丝毫折扣。

真实的资料是建立信任的基石,任何虚假或夸大的信息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以申请贷款为例,如果提供虚假的财务数据,不仅可能导致贷款申请被拒绝,还可能触犯法律法规,给自身和相关方带来巨大的损失。

为了确保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我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制定详细的资料收集清单,对所需的各类信息进行明确分类和列举。

2、安排专人负责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把关。

3、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反复核对和审查,与相关人员进行确认,确保没有遗漏。

在保障资料真实性方面,我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1、以诚信为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决抵制任何虚假信息的产生和传播。

2、所有资料均基于实际情况和可靠的数据来源进行整理和编写,不凭空捏造,不夸大其词。

3、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对重要资料进行多层审核,确保其真实性。

我清楚地知道,如果因为我所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可能会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

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误导决策、造成经济损失、破坏合作关系、损害声誉等。

而且,一旦发现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的行为,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义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律规定了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义务,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义务,并通过案例来说明。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名称、规格、产地、价格、质量等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经营者提供虚假或者误导性的信息,将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选择,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某电商平台上销售的某款手机宣称拥有高像素的摄像头,但实际上摄像头像素低于标称值,这就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退货、赔偿等。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或服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修理或者赔偿等。

例如,某餐厅宣传其提供的食品安全有保障,但实际上却存在食品卫生问题,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这就是一种质量不合格的情况。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要求该餐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要求经营者提供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的重要环节,对于解决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经营者应当提供商品质量保证、维修、更换等售后服务,以满足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例如,某家电公司销售的电视出现故障,消费者可以要求该公司提供维修服务或者更换新的电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义务明确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的经济法解读

诚实信用原则的经济法解读

诚实信用原则的经济法解读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法原则,旨在维护经济交易中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该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客观性。

经济主体应当诚实守信,遵守交易约定,不得进行欺诈、虚假陈述或其他损害他人利益的不当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了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交易和合约,而交易和合约又需要信任和诚信作为基础。

如果经济主体不诚实守信,违背交易约定,市场秩序将被破坏,信任关系将被破坏,从而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

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进行交易和合作时,需要依靠信息披露和合同保障自己的权益。

如果信息披露不真实、合同不诚实履行,将直接损害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导致不公平竞争和资源分配不公。

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商业秩序。

商业社会的基础在于商业活动的稳定和有序进行,而这需要经济主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商业道德和商业规则。

只有在良好的商业秩序下,市场才能正常运行,企业之间才能进行公平竞争,消费者才能得到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

在交易和合作过程中,如果经济主体能够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使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各方也能够基于信任和诚信进行交易,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

诚实信用原则是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法律原则,通过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济主体的权益、促进良好商业秩序和提高经济效率,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各方在经济交易中也要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和公平公正。

责任声明保证书

责任声明保证书

责任声明保证书尊敬的用户/客户:首先,我方衷心感谢您在使用/购买我方产品/服务过程中给予的信任与支持。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我方在此郑重声明,我方将竭尽所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保证以下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产品/服务信息真实可靠我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性能、功能、用途、技术参数、品质、价格等。

我方承诺,如有任何虚假陈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遵循法律法规我方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确保在提供产品/服务过程中,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三、保障用户/客户隐私安全我方承诺严格保护用户/客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会泄露、出售或非法使用用户/客户的个人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用户/客户同意外,我方不会将用户/客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四、及时响应并解决用户/客户问题我方将设立专门的服务渠道,及时响应并解决用户/客户在使用/购买产品/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对于用户/客户的咨询、投诉和意见,我方将尽快给予答复,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用户/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持续改进产品/服务质量我方将不断关注用户/客户的需求和市场变化,持续改进产品/服务质量,努力提升用户/客户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同时,我方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践行企业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六、自愿接受社会监督我方自愿接受政府、社会各界及用户/客户的监督。

如发现我方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承诺的情况,请及时向我方指出,我方将立即整改,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我方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切实保障用户/客户的合法权益。

如有违反,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敬请用户/客户放心使用/购买我方产品/服务。

此致敬礼!(签名)(日期)(单位名称)。

公司提交资料真实承诺书

公司提交资料真实承诺书

公司提交资料真实承诺书本承诺书旨在保证我们公司向有关机构提交的任何资料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承诺内容我公司郑重承诺:在向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提交文件、报告、申请或其他形式的资料时,一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和提供相关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具体来说,我们承诺在以下方面遵守相关规定:1. 提供真实信息我们会在资料中提供真实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公司注册信息和证照复印件;•公司财务报告和税务记录;•公司员工名册和薪资数据;•公司业务发展计划和市场份额数据;•公司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成果等。

2. 提供准确信息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准确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结构和投资人信息;•公司产品特点和技术参数;•公司市场竞争情况和市场定位;•公司区域分布、产能和营销渠道等。

3. 提供完整信息我们会提供完整的信息,包括所有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确保所提供的所有资料都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二、承诺责任我们承诺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发生,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1. 提供虚假资料如果我们在提交资料中提供虚假资料,那么将会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同时接受相关机构的处罚。

2. 隐瞒重要信息如果我们隐瞒重要信息或有意提供不完整的资料,那么将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

3. 违反相关规定如果我们在提交资料时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将会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三、其他事项1.我们公司郑重承诺以上所有承诺内容都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并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我们公司承诺将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和审批。

3.我们公司承诺在提交资料时,将严格保护商业机密和客户隐私,不泄露任何敏感信息。

四、签署单位兹经我公司全体股东、董事会和执行管理层的共同商议,并取得法律顾问的意见,特以此承诺书的形式作出如下承诺。

财务报告真实性承诺书

财务报告真实性承诺书

财务报告真实性承诺书
根据我在财务报告方面的职责和义务,我郑重承诺所提供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是我的声明和保证:
1. 所提供的财务报告是根据真实、准确的数据编制而成的,反映了我们机构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成果。

2. 我们确保财务报告中的所有交易和资金流动都是按照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记录和报告的。

3. 在编制财务报告的过程中,我会尽职尽责地审查和核实所有的核算记录和数据,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4. 我将遵守公司内部的财务报告政策和程序,确保所有的财务报告都经过审查和批准,并按时提交给相关部门和机构。

5. 在任何情况下,我都不会对财务报告进行伪造、篡改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保证所提供的财务报告是真实可信的。

6. 如果发现任何财务报告中的错误或不准确之处,我将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及时通知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7. 我明确知道,对财务报告真实性的保证是我作为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之一,我将始终遵守这一原则。

我代表自己和我们机构,郑重承诺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谢谢您的信任!
_____(签名)
日期:__年__月__日。

宪法义务真实素材摘抄

宪法义务真实素材摘抄

宪法义务真实素材摘抄
以下是一些宪法中的真实素材摘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的立法,禁止对妇女进行歧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任何公民的合法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或者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侵犯。

禁止对任何公民以殴打或者其他手段体罚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任何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任何形式的侮辱和诽谤公民的人格。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国家保护母亲和儿童的权益。

禁止遗弃婴儿、拐卖儿童或者其他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国家的利益有义务。

公民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勤劳努力,爱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并保护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一律平等。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残疾人的尊严,保障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这些摘抄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一些义务,包括保护妇女、儿童、少数民族、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以及公民对国家的利益有义务等。

工程合同居间人的义务

工程合同居间人的义务

工程合同居间人的义务居间人在工程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 信息披露义务:居间人应当向项目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参与方的资质、项目的进度要求等。

这一义务保证了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和决策,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性。

2. 诚信义务:居间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欺诈或误导行为。

这意味着居间人在介绍项目时,不能夸大或隐瞒关键信息,必须保持中立,公正地处理与项目相关的所有事务。

3. 保密义务:居间人在参与工程合同的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双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

因此,居间人有义务对这些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除非得到合法授权。

4. 协调沟通义务:居间人应当促进项目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双方的需求和期望能够得到有效的表达和解决。

这包括组织会议、传达双方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解决可能出现的分歧等。

5. 监督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居间人可能还需要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

这要求居间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评估。

6. 服务义务:居间人应当提供高效的服务,及时响应双方的需求,帮助解决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这包括提供必要的文档支持、协助处理行政手续等。

7. 法律责任:居间人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可能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通过上述义务的履行,居间人在工程合同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不仅帮助双方建立信任,还确保了合同的顺利执行,为工程项目的成功完成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合同6大要素范文

合同6大要素范文

合同6大要素范文合同是双方达成协议并约定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文件,它包含了一些必要要素。

合同的六大要素是:合意、行为能力、合法、真实、完整性和明确性。

首先,合意是合同的基础。

双方必须通过充分的沟通和洽谈,达成一致的意见并表达出双方的意愿。

合意是合同有效性的前提,没有真实的意愿和充分的理解,合同将无法形成。

其次,合同的签约方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成年人的自主能力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能力。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没有签订合同的能力。

只有具备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合同必须合法。

合法性是指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秩序。

一旦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将失去法律保护。

第四,合同必须真实。

真实性要求合同的内容和陈述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包含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任何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都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第五,合同必须保持完整性。

完整性要求合同的内容必须包含各方约定的全部条款和条件,不能遗漏或省略重要的内容。

如果合同内容存在遗漏或省略,可能导致争议和纠纷。

最后,合同必须明确。

明确性要求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必须明确、清晰,不能存在模糊、不确定或含糊的表述。

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应该具体而明确地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免造成误解和争议。

总之,合同的六大要素合意、行为能力、合法、真实、完整性和明确性是确保合同有效性和双方权益的重要保证。

合同的签订应该充分考虑这些要素,并在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以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权益的稳定。

法庭如实陈述承诺书

法庭如实陈述承诺书

法庭如实陈述承诺书法庭如实陈述承诺书,是指在法院中履行证言义务之前,证人需签署承诺书,保证其证言、陈述的事实为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该承诺书在许多司法制度中被视为重要的证据。

承诺书内容法庭如实陈述承诺书是一份正式文件,包含明确的承诺和陈述。

签署者需保证:1.提交的证言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2.不会以任何方式更改或扭曲证言的事实;3.签署者知道,虚假陈述和出乎意料的证言均可能构成伪证罪,罪名会由法律部门进行调查和追究。

作用和意义法庭如实陈述承诺书的目的是保证证人提供真实的证言。

作为法庭程序的一部分,这种承诺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确保证言的可靠性,并保护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此外,法庭如实陈述承诺书也具有一定的预防和威慑作用,让签署者意识到虚假陈述和不诚实的行为会产生直接且严重的后果。

对于那些考虑错误提供不实证言的证人来说,签署承诺书可能会改变他们的心态,使他们更加谨慎和诚实地作证。

衍生问题然而,法庭如实陈述承诺书的实际效果并不总是理想的。

一些人可能会在签署承诺书时出于种种原因,故意提供虚假证言。

更有甚者,承诺书签署之后,证人可能会忘记其作证时的细节或篡改证言内容。

此外,对于一些无固定住所或无稳定收入的证人来说,他们可能不想签署承诺书或会因签署而受到不利影响。

这就提出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法庭如何防止虚假陈述和误导性证言的发生,以及如何保护证人利益等。

结语综合来看,法庭如实陈述承诺书在司法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证言真实性的保证和公正审判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日常应用中,该承诺书也存在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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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完整义务的现状和看法王一贺3120000170当事人真实义务又称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或真实义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如实、完整地陈述其已知的事实,不得故意隐瞒、撒谎或欺骗,否则会面临裁判上的不利后果或制裁。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并不少见,或因主观上的不诚实,或因利益上的驱动,各国对此都有规制和处罚的措施。

当事人虚假陈述不仅误导法院,影响诉讼的秩序和效率,而且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破坏平等辩论的基础。

与虚假证言不同的是,当事人是平等辩论的主体,其虚假陈述具有证据材料和权益主张上的“双重虚假性”,因而会构成对辩论主义的基础性破坏,而证人并非诉讼辩论的主体。

当事人真实义务与民诉法诚信原则的立法,有相互替代和相互说明的功能。

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事人真实义务是诚信原则的另外一种表达,是诚信原则在当事人陈述上的投影。

国内外学者基本上都将当事人的真实义务视为诚信原则在诉讼上的体现,或是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真实”意在限制当事人故意说谎等行为,而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完全”则意在禁止当事人对其明知的事实故意保持沉默,“真实”与“完全”都应当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基准,即使当事人作出了与客观真实存在一定出入的陈述,或者没有主动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只要这个陈述是出于当事人主观上的真实,就符合真实义务的要求。

这才是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真正内涵。

如果从司法实务的角度考量两者的优劣,应当说当事人真实义务更具有可行性,而诚实信用却较为抽象及难以把握。

故此,从立法的现实出发,将诚实信用内含于当事人的真实义务或许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具体表现在真实陈述和完全陈述两个方面:(一)真实陈述真实陈述要求当事人在证明过程中,首先应当保证自己所进行的陈述是符合其主观真实的,换句话说,当事人应当尽量保证自我陈述对于事实经过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对于自己不能充分确认的事实陈述,也要将内心的盖然性推测据实声明以供对方当事人及法官考量。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提出证据证明权利产生事实,而被告需要对权利抗辩事实加以证明,双方的证据材料与证明方法都应当具备充分的可信度,任何虚假、欺骗、蓄意隐瞒的陈述都会对法官心证的形成造成负面的影响。

从制度性要求或技术性规范的角度看,真实陈述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真实陈述的完全立足还需要理论或理念的支持,这个理论或理念就可以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依据。

因为,虚假陈述或恶意陈述是为诚实信用所不相容的,而虚假陈述或恶意陈述也正是恶意诉讼的必由路径,在这里,真实陈述与诚实信用便找到了结合点。

也只有如此,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够得到实际的体现。

(二)完全陈述当事人真实义务之下的完全陈述并不要求当事人主动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

但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全面了解和判断又是作出正确裁判的必要前提,因此,要求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作出完全陈述是合乎逻辑的。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只是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而拒绝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势必造成法官形成心证的困难。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也应当如实作出陈述,倘能如此,固然是好,但是,其现实性值得怀疑,而且,强行要求当事人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也不合常理。

鉴于当事人无义务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可能给法官造成的压力,笔者认为可设立当事人的“资讯探知义务”。

即:对于显属当事人自己认知范围内或者自身行为的对象事实,如果当事人以“不知道”、“不清楚”或者保持沉默等不作为方式回应,将会承受自认或降低证明力的效果;如果该对象事实并非属于当事人自身行为或认知范围内,那么当事人则需履行“资讯探知义务”。

当事人应否履行探知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

当事人如果毫无困难即可接近、获得或了解有关的事实及资料,就属于具有探知的期待可能性,当事人必须先行就该事实情况尽自己的努力进行查明确认,否则就不能作出不知情陈述。

此外,当事人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使包括法官在内的第三人确信其履行了探知义务。

而裁判法官应当依据已知的证据自由裁量,并公开其见解,使当事人有陈述意见和辩论的机会。

诚信原则或者当事人真实义务的抽象立法,主要是针对当事人的。

各国在或者规定诚信原则,或者规定当事人真实义务的情况下,还会在具体的制度性条文中,规定对虚假陈述的制裁和处罚。

只有我国,既没有在诚信原则条款中突出当事人,也没有规定抽象的当事人真实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具体制裁和处罚。

我国此前报道的一些案例,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虚假陈述的处罚,近年来不乏适用现行《民诉法》第 111 条关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等规定,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进行处罚的案例,兹举两例予以说明: 一例是新民诉法施行之前的 2012 年 8 月,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对原告张某在追索借款案中,故意将同一笔借款说成两笔不同借款的虚假陈述,做出罚款 1万元的决定;另一例是新民诉法施行之后的 2013年 6 月,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审理原告陈某和代理律师王某故意隐瞒合同和凭据,企图改变法院管辖地和否认已收被告部分还款事实的目的,认为其违背了诚信原则,最后依据新《民诉法》,对其做出各罚款 7000元的决定。

许霆诉银行提供对账单一案,广州一、二审法院均以滥用诉权、“有悖诚信原则”为由,驳回起诉的裁定等。

实务和学界不乏呼吁在民诉法中引入当事人真实义务立法的观点,似乎只有这样才能使诚信原则落到实处。

我国民事诉讼中缺乏当事人的“真实完整义务”,严重影响了民事诉讼中事实阐明的成效。

而在德国,当事人的真实完整义务被置于“法官的实质指挥诉讼义务”之前,两者共同对辩论主义形成重要的修正与补充。

真实完整义务包括:如实义务、完整义务和陈述义务。

真实义务实乃如实义务,也即禁止谎言,当事人不得为明知不真的主张,也不能对明知真实的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争辩,但可以主张推测的事实或对不认为真实的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予以争辩。

明显不真的陈述,被法官排除在自由心证范围之外; 撒谎可能构成诉讼欺诈罪,刑事宣判后即可开启再审之诉;此外,如果法院虽不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故意不真但认为其行为草率,也可以依照《法院费用法》第38条判处相关人支付“诉讼拖延费”。

“完整义务”要求负主张责任的当事人不得隐瞒必要的事实;这里需强调的是,完整陈述的范围仍取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也即当事人不须对争议的生活事实的所有细节进行详尽的陈述,他只须陈述满足他所主张的法律后果的要件事实即可。

据此,德国主流观点强调,真实完整义务并不意味着为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引入了“普遍的阐明义务”。

最后,具有重要意义的是真实的陈述义务,其作为辩论原则、真实完整义务以及促进诉讼义务交互作用的结果, 要求“任一方当事人均须在言词辩论中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进行陈述”。

严格说来,陈述义务不是真正的义务,仅属于诉讼负担,因为不履行此负担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

从表面法律应用和法律的完整框架结构角度来看,对真实义务加入实体法,看似十分必要,并没有任何疑问,当事人真实义务虽然是诚信原则的体现或主要内容,但不宜在新《民诉法》诚信原则尚少裁判适用之前,又匆忙重复立法,规定当事人真实义务的抽象原则,这样有悖立法的稳定性和司法的能动性,徒增争议和法律的不确定性。

不如在司法适用诚信原则裁判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再将现行诚信原则条款的主体予以明确和细化,将虚假陈述的具体制裁措施予以明确规定。

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责任,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即妨害民事诉讼责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违反真实义务法律责任制度并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关于妨害民事诉讼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全面、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规定缺失两点。

在妨害民事诉讼责任方面,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证据收集、调查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缺乏对故意否认重大事实、恶意拖延诉讼等违反真实义务的行为的责任规定;在刑事责任方面,虽然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能够承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重大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但是缺乏对民事诉讼伪证罪的规定;在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方面,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无规定,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也难觅踪影。

据此笔者建议,完善违反真实义务的责任制度,应当扩大民事诉讼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适用情形;同时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对捏造事由、恶意提起诉讼而造成他人财产或者精神重大损害的,应当追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具体案件中, 即使当事人的陈述被采纳, 也是因为有其他有力证据提供佐证使然。

一旦当事人陈述与其他证据相抵触, 法官根据证据规则和经验法则更愿意用其他证据认定相关事实, 而不顾当事人陈述到底是真是假。

实践中的许多民间借款纠纷的处理就是典型表现, 一方当事人通常可以仅凭借条这种书证对抗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 而且前者更易胜诉, 尽管事实上对方确已还款。

从这里看来,虽然在极少一部分法律案件可以看到真实完整义务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但是在面对大部分案件的过程中,真实完整义务并没有起到那么重要的作为,主要是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相关行为是否被法官所采纳,有时候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因为不真实不完整带来的错误,法官更希望采取那些证物原件,官方登记的材料和音频视频资料。

在民事诉讼中,对抗辩论是手段,发现真实是目的。

人皆有利己之心,确立真实义务并对违反行为课以制裁,有助于促使当事人摒弃投机心理,遏制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恶意混淆黑白、拖延诉讼的不当行为,从而使法官能够及时发现案件真实,及时进行案件裁决。

如此则既提高了诉讼效率,又节约了司法资源。

当事人自身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许多民事案件胜负结局将对当事人名誉、财产诸方面构成严重影响。

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 这种对案件结局的担心有时会超过其对刑罚的恐惧。

即使法院已查明案件客观事实, 并能迅速认定当事人陈述有违诚信, 但因此时诉讼已经发展至适合作出终局裁决的成熟阶段。

如果法院再去追究当事人是否违反真实义务, 难免会招致判决迟延的后果, 甚至引起对方当事人的不满。

况且, 即使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的事实获得证明, 并基于此而认为当事人的主张违法进而不予采用, 但是其实际裁判结果仍是相同的。

也就是说, 当事人陈述真实与否,原则上不会影响裁判结果, 若追究其违反真实义务的责任, 只是“为了制裁而制裁”, 是很不现实的。

有日本学者据此得出结论, 真实义务在制裁方面是不充分的, 作为评价规范而言, 可以说真实义务没有效果或者说效果很弱。

有些人他明知自己违反了真实义务,但是为了更大的利益,例如许霆诉银行提供对账单一案,他明智违反真实完整义务,但给他带来的舆论关注和其他利益远远高于,因为违反真实完整义务付出的代价,这就导致违反真实完整义务的惩罚措施与违反所得的利益很难得到很好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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