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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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认定最新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认定最新司法解释

一、寻衅滋事罪认定最新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定有:1.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2.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3.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是哪些1.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区别为: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寻衅滋事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达到轻伤以上,但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情节恶劣。

量刑不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形态法律快车提醒您,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寻衅滋事法律适用问题(2篇)

寻衅滋事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寻衅滋事作为刑法中的一项罪名,是指行为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和法治观念的普及,寻衅滋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然而,由于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导致部分案件在处理上存在争议。

本文将从寻衅滋事的法律适用问题入手,探讨相关法律依据、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

二、寻衅滋事的法律适用依据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 相关司法解释为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先后发布了多个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这些司法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情节认定、刑罚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寻衅滋事法律适用问题案例分析1. 案例一:随意殴打他人甲在夜间酒后驾车,看到乙在路边行走,便驾车撞击乙,导致乙受伤。

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甲故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2. 案例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乙在公共场所与丙发生争执,乙遂驾车追逐丙,期间辱骂、恐吓丙。

乙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乙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3. 案例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丙在商店购物时,与店主发生争执,丙遂强行拿走商店的财物,并损坏了店内设施。

丙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丙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四、应对措施1. 提高法律素养加强公民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使民众了解寻衅滋事的法律规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完善立法针对寻衅滋事案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情节认定、刑罚适用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寻衅滋事是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一,任何人对另一人施以言语、礼仪或者其他方式,使其危及肉体、生命安全或者损害其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1、直接行为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非法犯罪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应当受到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八十二条,凡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发出的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命令,或是直接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皆有犯罪嫌疑,应依法立案侦查。

2、间接行为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之一,拥有充分资格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发出的命令,若有违法之嫌,也有犯罪嫌疑,应予以立案侦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任何人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发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信息,若有犯罪嫌疑,也应当立案侦查。

三、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1、肉体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言语、礼仪等其他方式,导致另一人受到肉体伤害的,属于肉体危害。

2、生命安全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行为者采取的言语、行为直接影响了受害人的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受害人的生命危险的,属于生命安全危害。

3、损害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以言语、行为,侵害受害人在社会上的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属于损害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

四、结论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十分严格,犯罪嫌疑方面,有直接行为标准和间接行为标准,而对于受害人的损害也有具体的司法解释。

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寻衅滋事罪案件时,应当加强审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何为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属于侵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

它指的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使用言论、行为等方式故意引起纷争、争斗、打斗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此罪的构成主要有两个要件,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者恶意的主观心理,即明知某
种行为会引起纷争、争斗等后果,却仍然故意采取该行为,企图达到
某种目的。

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或恶意可以通过犯罪人的言行举止、行
为背后的动机等来判断。

客观要件则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即通
过言论、行为等方式引发纷争、争斗或扰乱社会秩序。

这可以是在公
共场所骚扰他人、散布传言、挑衅他人等行为。

尽管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相对明确,但在实践中,对
于何种行为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法律也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罚程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人,
如果其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留观等刑罚;如果情节较重,可以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短期有期徒刑等刑罚;如果
情节严重,危害较大,可以处以长期有期徒刑等刑罚。

总之,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可能引发争斗或扰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是刑法中涉及的一个犯罪行为,其含义为某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在他人住所等公共场所做出辱骂、殴打等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到破坏,从而构成了犯罪。

这种行为给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因而刑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在他人住所等公共场所,以言语、书写、图画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恐吓,或者故意搔扰、骚扰他人,致使他人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损害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一是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或他人住所等公共场所进行侮辱、恐吓或其他骚扰行为;二是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损害;三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必须是故意为之。

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寻衅滋事罪认定的解释》明确了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和关键要点。

根据该解释规定,一方面要明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包括其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结果等要素;另一方面要考虑被害人在行为过程中的心理感受和实际损害情况等因素。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也需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情况,包括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危险程度、犯罪动机等因素。

有关司法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认定,并据此确定相应的处罚力度。

总的来说,寻衅滋事罪作为一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充分的规范和实施。

只有严格依法认定并惩处这类犯罪行为,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的开题报告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的开题报告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的开题报告概述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的司法认定及定罪量刑,是司法实践中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寻衅滋事罪的罪名要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问题,阐述依法依规的司法理念和刑事司法实践的要求。

一、寻衅滋事罪的罪名要件1、寻衅滋事的客观要件寻衅滋事罪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挑衅、撞击、冲击、打斗等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

要成立此罪,客观上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具有寻衅滋事性质:即具有明显的挑衅、撞击、冲击、打斗等行为,这些行为要足以引起争端,进而引发打斗等暴力事件,扰乱公共秩序。

(2)行为的危害情况:即具有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危害情况,不仅造成社会恐慌,而且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2、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需要具备以下的主观要件:(1)故意行为,即其行为是有预谋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影响,但故意进行这些侵犯行为;(2)存在明确的违法意图,在进行行为时有意使公共秩序受到破坏,或者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的目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公共秩序,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聚众斗殴、打架、拦截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法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二)在公共场所哄闹、聚众扰乱秩序或者在铁路、公路、水路上以危险方法妨碍交通安全的;(三)故意损毁、占用、冲击国家机关或者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场所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其他扰乱公共秩序、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留二十日以上十日以下,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滋事;(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三)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1、客观证据的重要性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证据是认定此罪的基础和依据。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对《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 年7 月22 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1997 年修订刑法时,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和寻衅滋事罪四种犯罪。

1997 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针对实践中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2011 年 2 月2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在原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二是增加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定对此种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系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寻衅滋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起草了《解释》。

2013 年 5 月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 次会议、2013 年4 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 次审议通过了《解释》。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八条,明确了以下八个方面问题:(一)关于寻衅滋事的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等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序言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是中国司法体系中一项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法规。

该司法解释对于认定寻衅滋事罪以及刑事量刑具有指导性作用,有助于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公平正义。

本文将就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进行深入分析和阐述,以期让读者对该司法解释的法律内涵和实践应用有更具体的理解。

一、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意义1.历史背景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于20XX年XX月XX日发布实施,是根据中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此前,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为了使司法实践更加科学、公正,最高法制定了该司法解释,以明确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2.法律意义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在法律层面上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从而为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和量刑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司法实践更加统一和规范。

该司法解释还对寻衅滋事罪的界定范畴和司法适用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共安全。

二、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的构成要件和司法适用1.构成要件根据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①主动找寻他人纠纷或者寻衅滋事的行为;②引发争端、斗殴或者骚扰他人的行为;③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2.司法适用在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标准。

根据情节的轻重,可以划分为轻度、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并对每个等级的罪名量刑作出了规定。

三、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的剖析和评价1.司法解释的内涵与实践应用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是一项扎根于中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的重要法规。

通过明确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和司法适用,该司法解释为法官提供了依据,使刑事审判更加准确和公正。

在实践应用中,对于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法官可以参考该司法解释进行认定和量刑,从而保证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

寻衅滋事罪法律条文

寻衅滋事罪法律条文

寻衅滋事罪法律条文标题:寻衅滋事罪法律条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共秩序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对于破坏社会安宁和滋事搞事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条文。

二、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寻衅滋事罪是指一方人采取挑衅、辱骂、打架斗殴等方式,故意激化矛盾,制造混乱,干扰公共秩序的行为。

这种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因此,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和打击寻衅滋事罪行。

三、寻衅滋事罪在全球法律中的体现1.中国法律中的相关条文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引起群众斗争、骚乱、混乱或者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该法律规定,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

2.美国法律中的相关条文美国的法律体系中,类似于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在不同州的法律中有不同的称谓。

比如,在加利福尼亚州,这种行为被称为“Fightingin Public(公共场所打斗)”或者“Disturbing the Pea ce(打扰公共秩序)”。

根据加州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参与斗殴或者使用言语或动作进行挑衅、引发混乱的行为被视为罪行。

3.德国法律中的相关条文根据德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故意妨害秩序的行为被视为寻衅滋事罪。

这种行为可能涉及辱骂、斗殴、破坏财物等。

德国法律规定,对于从事这种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的人,法律将予以严厉打击。

四、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后果对于犯有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不同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比如,在中国,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有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如果被判犯有“Fighting in Public”罪行,根据加州刑法,可被判监禁最高为三个月,罚款最高为500美元。

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条款

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条款

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条款寻衅滋事罪是刑法中的一项罪名,旨在打击制造纠纷、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该罪名的法律定义和适用范围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国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条款和相关规定。

一、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93 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被定义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较重的行为。

简单来说,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包括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且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还要求其情节较重。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然侮辱他人: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公开的方式对他人进行言辞或行为上的侮辱。

2.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指编造事实内容对他人进行诽谤、中伤,使其名誉受到损害。

3. 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即该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的影响,扰乱了社会秩序。

4. 情节较重:该行为的严重程度超过了一般的侮辱和诽谤行为,具有更为恶劣的性质。

只有以上所有的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寻衅滋事罪的惩罚和处理根据刑法第 293 条的规定,被判定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人员,将被处以拘役、短期拘禁、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等刑罚。

具体的刑罚根据案件的情节轻重来决定,一般情况下,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刑期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此外,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的过程中,法律也规定了对受害人的保护措施,如对受害人进行身份保密、对其人身安全进行保护等。

四、寻衅滋事罪的应用场景在现实生活中,寻衅滋事罪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1. 故意捏造虚假信息,对他人进行诽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 在公共场合侮辱他人,扰乱社会秩序。

3. 通过互联网等新媒体平台公然侮辱、中伤他人,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寻衅滋事罪的定性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和证据进行认定,不能滥用该罪名对他人进行打击或报复。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一、引言近年来,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寻衅滋事案件也逐渐增多。

为了加强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司法审判,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就该司法解释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二、寻衅滋事的定义根据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所、工作场所等公共场所内,以言语、举动等方式,通过激化争执、挑衅、殴打他人或者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根据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 在公共场所或他人住所、工作场所等公共场所内寻衅滋事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或他人住所、工作场所等公共场所内。

这是因为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因此对于在公共场所内扰乱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法律制裁。

2. 以言语、举动等方式寻衅滋事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言语上的挑衅、辱骂,也可以是身体上的殴打、推搡等。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只要是以激化争执、挑衅他人为目的,就属于寻衅滋事行为。

3. 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利益寻衅滋事行为的目的是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利益。

通过激化争执、挑衅他人,行为人企图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这种行为应当严格制裁。

四、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对于寻衅滋事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

1.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利益,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故意伤害罪在寻衅滋事行为中,如果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情节严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也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司法解释对寻衅滋事的司法审判的影响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的发布,对于寻衅滋事案件的司法审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 明确了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明确了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使得寻衅滋事案件的定性更加明确。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一、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
1、定义: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刑事法律及其他法律规定,就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处罚等方面,作出的司法解释。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刑事法律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作出司法解释”。

3、功能: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适用
1、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寻衅滋事罪案件时的裁判。

2、确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确定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并作出法律适用的规定。

3、判断依据:在判断案件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罪时,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为依据,从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等方面进行判断。

4、审判原则:在审理和判决寻衅滋事罪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体现正当、客观、合理的审判原则。

三、结论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刑事法律及其他法律规定,就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处罚等方面作出的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寻衅滋事犯罪的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犯罪的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犯罪的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司法解释(法释〔2013〕18号,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7]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15日内容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在公安机关和法院审判中,寻衅滋事是一个常见的罪名,但是对于何为寻衅滋事以及如何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一些争议。

本文将探讨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以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的概念寻衅滋事是指故意挑衅、寻找事端、引起斗殴等行为的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寻衅滋事的定义是不明确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通常来说,如果某人的行为有明显的挑衅他人的意图,并且引发了冲突或者斗殴,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在立案时,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挑衅意图: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带有挑衅、辱骂、侮辱等明显的行为。

2.是否属于无故寻衅:被告人是否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挑衅。

3.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了严重后果,比如引发了斗殴、打架等。

4.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将会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立案,以及是否对被告人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法定刑: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

2.定罪标准:被告人的行为如果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被判定犯有该罪。

3.辩护事由:被告人可以针对自己的行为提出相应的辩护事由,比如言论自由、正当防卫等。

4.处罚标准:对于不同情节的寻衅滋事罪,司法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处罚的轻重。

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具体应用,为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结论在处理寻衅滋事案件时,公安机关和法院在立案和判决过程中应综合考虑行为的具体情况、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明确的立案标准和司法解释,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寻衅滋事罪和寻衅滋事罪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两个罪名,虽然它们在名称上有所相似,但实质上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从法律定义、行为要件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详细介绍寻衅滋事罪和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差异。

一、法律定义1. 寻衅滋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群集的地方,用言语、文字、举动或者其他方式故意挑衅他人,引起他人争斗或者制造混乱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主要是指通过言语、文字、举动等行为,以挑衅为目的激怒他人,进而引发冲突和纠纷的行为。

2.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定义较为广泛,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制造纠纷,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情节较轻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要素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适用。

二、行为要件1.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群集的地方实施行为;(2)用言语、文字、举动或者其他方式故意挑衅他人;(3)引起他人争斗或者制造混乱。

2.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要件相对较为宽泛,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故意制造纠纷;(2)扰乱社会秩序;(3)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

三、法律责任1. 寻衅滋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有寻衅滋事罪的,如果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情节严重,尤其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责任由具体情况决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留所察看;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犯罪人进行罚金处罚。

四、区别和联系寻衅滋事罪和寻衅滋事罪在行为要件和法律责任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1. 行为要件寻衅滋事罪是指通过言语、文字、举动等行为故意挑衅他人,以引起他人争斗和制造混乱;而寻衅滋事罪则是指故意制造纠纷,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全文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全文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全文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其主要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网络等途径言语、行为等方式故意挑衅、辱骂他人,从而引起一定的社会影响和危害。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被广泛应用,其认定涉及到法律、事实、证据等多方面的问题,如何正确、公正地认定其犯罪行为成为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法律准备1.相关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其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该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在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技术手段上故意发布,点播、播放、传输、复制他人的侮辱、诽谤、恐吓或者其他类似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为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寻衅滋事罪具体认定的指导文件,对于寻衅滋事罪认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其中,最关键的认定因素是“情节严重”,即必须考虑到寻衅滋事行为对于社会、他人以及公共秩序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言语、行为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二、认定要素1.言论或行为必须公然挑衅、辱骂他人在寻衅滋事罪认定中,必须首先确定被告人的言语或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公然挑衅、辱骂他人的犯罪行为。

法律上的“公然”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互联网、通讯工具等途径进行,而且容易引起公众关注,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在此基础上,仅仅是简单的言语或行为并不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满足“公然挑衅、辱骂”的要求,即言辞激烈、犀利、羞辱等,涉及到对方的名誉、荣誉、人身自由等方面。

2.情节严重按照《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是认定寻衅滋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之一。

具体而言,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涉及到重大的社会危害和影响,比如引发公共场所的混乱、打架、伤害他人等,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1、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寻衅滋事罪的概念特征诚然,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

新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劫、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首先,条文中所列举的第三种情形使用了“公私财物”这个字眼,那么进入居民私人住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无疑也应属于寻衅滋事罪。

例如村民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

一日某甲又在农贸市场向某乙强要卖的西瓜,某乙不给,某甲遂窜到某乙家乱砸。

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

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是毫无根据的。

其次,条文中所列举的第四种情形明确强调“在公共场所”,那么由此似乎可以推知,对于其他三种情形来说,就既可以在公共场所,也可以公共场所,否则,在第四种情形中就没有特别强调的必要了。

3、寻衅滋事罪的基本性质一、保护法益刑法分则规定各种具体犯罪,都是为了保护特定的法益;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只有明确了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才能以该保护法益为指导理解构成要件,进而合理地认定犯罪。

可以肯定的是,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

一方面,刑法将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另一方面,刑法第293条项前规定,“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才成立寻衅滋事罪。

但是,公共秩序与社会秩序是十分抽象的概念,满足于将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概括为公共秩序或者社会秩序,不仅不利于解释本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有损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

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在现实生活当中经常会发生,有些人无缘无故就会扰乱他人的一些行为,甚至是强要他人,或者是破坏他人的一些财物,遇到这种情况的话,我们国家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刑法当中也就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当然需要情节严重,很多人想要了解,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在现实生活当中经常会发生,有些人无缘无故就会扰乱他人的一些行为,甚至是强要他人,或者是破坏他人的一些财物,遇到这种情况的话,我们国家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刑法当中也就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当然需要情节严重,很多人想要了解,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一、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如何认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损毁、占用的财产数额的多少,强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为的次数等作出判断。

由于本罪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其保护法益并非单纯的财产,故本项行为的结果并不限于财产损失。

倘若强拿硬要行为造成他人自杀,也可以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

同样,在自由市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他人商品的行为,导致他人被迫放弃在市场经营,或者难以顺利在市场经营的,也应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

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占用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当然属于情节严重(至于是否触犯其他罪名,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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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什么寻衅滋事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类型。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管理秩序,国家不断完善关于寻衅滋事的有关法律规定,也相继出台了寻衅滋事的有关司法解释。

下面赢了网小编就寻衅滋事的具体法律规定为你做一个全面的整理。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一、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7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具体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

寻衅滋事罪的具体法律规定涉及到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追诉标准、量刑标准、寻衅滋事罪的的加重情节等内容。

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范围相对比较广泛,希望广大市民在实际生活中可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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