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原则的几个问题探究
对刑法三原则的理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对刑法三原则的理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马四毛(云南大学,云南 昆明 650091)作者简介 马四毛(1973 ),男,湖南郴州人,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伦理学专业03级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律伦理的研究。
刑法的基本原则乃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了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一、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罪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前面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
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律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它是指刑罚的适用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作为依据,法律追溯作为依据,同时要求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下面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其起源、内涵、价值和存在的问题。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
当时,法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法条被推翻,人民要求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法治体制。
为了防止君权专断,法国立法者决定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即将刑罚的适用权力限制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使司法处罚透明化、公正化,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是指刑罚的适用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为依据。
这意味着刑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三个要素:犯罪行为、犯罪主体和犯罪过失。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这些行为的界限和负有责任的主体,以便使刑罚的适用具有合法性和可预见性。
同时,法律还应当明确规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确保刑罚的适用符合正义原则,不会造成过度惩罚或不足惩罚。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保护了人权和自由,使刑事处罚不会随意滥用。
其次,它保护了社会公正与稳定,使刑罚的适用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
再次,它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使司法决策公开、公正。
最后,它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然而,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的表述和界定往往过于模糊和不明确,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其次,在一些刑事犯罪领域,如网络犯罪和恐怖主义等,法律对于相应行为的界定还不够准确和完备。
此外,法律中的一些罪名和刑种的设定可能存在过度惩罚或不足惩罚的情况,对个体权益的保护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综上所述,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它的研究对于完善刑事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透明度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以确保刑罚的适用符合正义,保障人权与自由,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刑法基本原则的困惑与解读(一)
刑法基本原则的困惑与解读(一)内容摘要]刑法基本原则属于法律规范范畴,它仅是指导和制约刑事司法工作的原则,而不是指导和制约刑法立法工作的原则。
罪刑法定主义等刑法基本主义属于理论范畴,刑法基本主义才是指导刑法立法工作的理论规则。
刑法基本原则并非都应不折不扣地绝对执行,刑法基本原则也存在着例外规定。
“贯穿于全部刑法”不应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之一。
文章最后提出了两个立法建议:(1)建立完善的刑法基本原则体系,(2)增加刑法基本原则的例外规定。
关键词:刑法原则主义确立标准例外规定法律规范理论规则一、问题的提出2006年3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震惊中国金融界的广东开平大案作出判决: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前行长余振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按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2年。
在本案里,余振东贪污金额达6亿多元人民币,挪用公款达13亿多元人民币,他之所以仅被判处区区12年有期徒刑,是因为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和美国政府有关部门达成了有关协议。
该协议产生的基本过程是这样:余振东逃往美国后被美国司法当局以涉嫌欺骗手段获取签证罪逮捕,并被内华达州法院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罪判处144个月监禁。
由于中美之间没有签有遣返条约,也未参加关于贪污、挪用公款罪遣返的国际公约,美方不存在将余振东交给中国政府的国际义务。
为了能抓拿余振东归国审判,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与美国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美方同意将余振东按难民遣返程序遣返回中国(这不是引渡——笔者注),同时,中国政府对余振东回国后涉及的有关刑罚及权利和待遇问题出具了正式书面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机关判处余振东不超过12年的有期徒刑。
①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的涉案金额数以亿计,按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有关规定,其罪该判死刑或至少判无期徒刑,但是,该案涉及政府的承诺而得以从轻判决,这一判决违反《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段规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的数额惊人巨大,其罪行的重大与其被判的12年有期徒刑显然不相称,这一判决又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许多犯罪分子贪污了几十万元或几百万元被判死刑,而余振东贪污数额超过亿元,但因有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对美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承诺而仅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这明显地违反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的认识误区和立法不足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的认识误区和立法不足院系学号姓名内容提要:罪刑法定原则自法定化以来,频频引起学界和法律界的争议,本文旨在选取争议中的几个小话题简要谈谈我所看到的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认识误区和其在立法、司法中的不足。
关键词:罪刑法定、司法、立法罪刑法定,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都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法治在刑法领域中的体现。
1810年,《法国刑法典》在其第4条中明确规定:“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未规定的刑罚处罚之。
”从此,许多国家都相继设立了这项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也因此成为了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是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的。
但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定化仅仅为社会法治化提供了一个前提条件,其最终的实现还必须依赖于刑事司法。
我国新刑法自实施以来,有不少人对这一原则提出了质疑,经过对相关材料的学习,我认为在罪刑法定问题上也确实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和立法、司法中的不足,这里由于篇幅有限,我将择其一二简述之:一、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过于理想化。
罪刑法定原则要发挥其预定的价值功能有一个首要的前提,那就是刑事良法的存在,但现在看来这种良法的存在经常是一种美好的设想,因为良法的出现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立法者要具有超人的理性的预见能力,而且,立法本身已经解决了法律的正义问题,法官只需依法办事即可;二是国家形势和社会生活要相对的静止,否则,已立的法典会很快与变革中的国家和社会脱节,甚至被适用法律者所抛弃。
但现实情况是:我国虽然实行人大立法制度,但人大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以政策为导向,政策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大就制定何等法律,诸多法理教科书都在告诉我们,先有政策后有法律,法律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定型化,或者说政策被决策者认为成熟后就可上升为法律。
这种政策引导下的法律恐怕很难做到理性和足够的预见能力。
二、对刑法的基本特征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认识不足。
浅析我国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挑战
浅析我国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挑战摘要:罪刑法定原则被我国刑法典确定为基本原则,开启了我国刑事法治的新时代。
而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并非一方风顺的,作为舶来品,其在我国的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司法解释冲突罪刑法定主义体现于我国现行刑法的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进行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我国1997年刑法才真正确立了罪行法定道德原则,至今日,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立法上应进一步细化,避免粗疏,使罪刑法定落到实处㈠立法的有限性法律的原则性、抽象性、概括性是不足以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状况的,因此,一方面法律要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就必须是概括的、原则的;但另一方面追求极端的罪行法定,使法官严格按照法律处理案件,严禁法官主观断案,这就必然要求法律极度明确,对每个案子都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同时也让公民有预测自己行为的可能性。
这种矛盾,使得我们必须找到合适的位置,将二者兼顾。
②但是,要真正做到使刑法详略得当是很难得,这就决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必然遇到障碍。
同时,司法不是立法的盲从和附庸,司法独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自身无法超越的缺陷③,罪刑法定同样离不开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㈡立法用语模糊、不准确性一方面,立法用语模糊给罪刑法定的施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尽管刑法在具体条文方面,尽量减少模糊用语的运用,对一些随意性较大的词语,均尽量地给予明确的法定界限或幅度,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存在模糊用语,使得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困难。
另一方面,法律条文用词不准确也阻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有效进行。
有一些大众媒体与人们平常谈话中的普通词汇运用到法律条文中,无疑降低了法律的科学性、严肃性。
二、从司法解释入手,减少与罪刑法定的冲突虽然法官解释刑法是世界范围内的一个普遍的现象,但在我国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产生了冲突和不协调性。
具体表现在:⑴司法解释不合立法规定,有司法权僭越立法权之嫌;⑵司法解释之间相互矛盾,使司法活动之间存在内耗;⑶司法解释缺乏统一的价值性指导;⑷司法解释滞后,对司法活动的效用没有很好地发挥;⑸执法主体对司法解释的认识不够、执行不力。
刑法的目的与原则探究刑罚的价值及限制
刑法的目的与原则探究刑罚的价值及限制刑法的目的与原则探究——刑罚的价值及限制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
而刑罚作为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一定的价值和限制。
本文将从刑法的目的与原则出发,探究刑罚的价值及其受到的限制。
一、刑法的目的与原则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并实现法律的公正和高效。
刑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达到制止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使人民能够在和平安宁的社会环境下发展生活。
刑法还通过刑罚的施行来实现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促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回到社会中。
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有一些基本原则需要遵守。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即刑法的适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这个原则保证了对犯罪行为的判罚公正合法,避免了滥用刑罚的情况发生。
其次是罪刑法定原则,即刑罚的类型和程度应该明确规定在法律中,不得随意变动和扩大。
这个原则保证了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使刑罚能够适用到所有的相同情况下的罪犯身上。
此外,还有量刑适度原则、人权原则、法律干预原则等一系列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刑法的实施。
二、刑罚的价值刑罚作为刑法的实体,其具有一定的价值。
首先,刑罚能有效地制止犯罪。
通过对罪犯实施刑罚,可以给予罪犯可感知的惩罚,警示其他潜在犯罪分子,起到威慑的作用,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刑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能够使社会更加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的利益和权益。
再次,刑罚能够实现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
通过刑罚的执行,罪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反思和改造,为再次回到社会做好准备。
然而,刑罚的价值也需要在一定的限制下实现。
三、刑罚的限制刑罚的限制是为了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刑罚滥用和过度扩大。
首先,刑罚应该符合刑法规定的法定性原则。
即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变动。
刑法学深入研究刑法的基本原则与犯罪行为
刑法学深入研究刑法的基本原则与犯罪行为刑法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制裁规范以及构建刑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与价值理念。
深入研究刑法的基本原则与犯罪行为是了解刑法学的核心内容,有助于理解刑法制度的内涵与外延。
本文将就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犯罪行为的特点与表现进行探讨。
一、刑法学的基本原则刑法学的基本原则是刑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们为刑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基本准则与方向。
下面将针对刑法学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
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任何对犯罪行为的规制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
也就是说,刑法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制定、修改或滥用。
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旨在保护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现实生活中,合法性原则通过构建完善的法治体系得到充分体现。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的核心原则,也是刑法体系坚守的红线。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任何对犯罪行为的追究以及刑罚的实施必须有法可依。
这个原则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了滥用刑罚以及任意对犯罪行为的扩大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在现实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约束作用。
3. 平等原则刑法学的平等原则要求对于同一犯罪行为,应当适用同一的法律制裁标准,不论肇事者的地位、财富、身份等因素。
平等原则的确立保证了刑法的公正性与公平性,为全体人民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4. 人权保护原则刑法学的人权保护原则直接关乎人民的权益,它要求制定刑法时必须兼顾对罪犯的惩罚与对罪犯的保护。
人权保护原则旨在避免刑法对个人自由的过度侵犯,确保刑法的公平与合理性。
人权保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构建了相对公正的刑事司法体系。
二、犯罪行为的特点与表现犯罪行为作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其特点与表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安全以及其他人民权益的侵害和破坏。
社会危害性是划定犯罪行为和非犯罪行为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刑法给予犯罪行为制裁的重要依据。
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当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的研究
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当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编者按】自进入21世纪以来,不少刑法学爱好者(包括作者、编者、读者)都有这样一种共识:尽管目前出版的刑法学论著越来越多,但是那种读后让人眼睛为之一亮、精神为之一振的上乘佳作却越来越少。
的确,只要我们稍微检视一下晚近以来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现状就不难发现它存在以下诸多问题:(1)研究课题陈旧、雷同,研究者视野狭窄、急功近利。
(2)研究方法单一、落后,定性分析的居多,定量分析的极少。
除极少数学者外,大多数人都不知道或忽视借鉴其他学科先进的研究方法。
(3)论著缺乏理论深度。
大多数刑法学论著满足于对法条的机械诠释,而且习惯于先分析个罪的构成要件,然后比较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固定模式,对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疑难问题却较少问津。
(4)理论研究的前瞻性不强。
由于缺少超前研究,以致刑事立法的理论储备严重不足,司法解释太多、太滥和刑法典被架空、权威性下降就是其后果。
(5)研究行为缺乏规范性。
由于缺乏规范性,刑法学研究虽然从表象上看似乎非常繁荣,但实际上积淀的观点与形成的共识并不多,因而大多数论著往往成为过眼烟云。
上述问题的存在,足以说明中国刑法学需要反思和检讨,需要开拓和创新。
为促进中国刑法学的中兴,本刊编辑部特邀请部分刑法学专家、学者就“中国刑法学应当向何处去”展开笔谈。
随着历史的演进,法律虚无主义被彻底摒弃,与诸多法律学科一样,我国刑法学研究成果丰硕,战绩辉煌:出版的刑法学著作林林总总,发表的刑法学论文汗牛充栋。
然而,在一派繁荣盛景的背后,一些刑法学人却产生了这样的困惑:一方面认为刑法学领域的论题都做得差不多了,理论研究太过发达,实难找寻可以开发的空间;而另一方面,又对刑法学整体研究现状不满,苦闷彷徨之声时有耳闻,忧患意识凸现。
我国刑法学研究究竟应当如何发展?以下我们就此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学术导向问题这个问题直白地说,就是为什么研究刑法和为谁研究刑法的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刑法原则,不应当仅仅表现为形成于法条的文字,而应当首先作为一项立法指导原则而被贯穿于刑法典及其它刑法规范之中。
基于此,罪刑法定原则由单纯的法条文字转化为现实法治的前提,在于刑法典立法应当明确、具体、合理、公正,并同时体现民主、科学、文明、进步的立法趋势。
但是在1997年刑法典确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未能在法条设置上全面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存在诸多立法失衡的缺憾之处,而且仍有少数条文的设计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性、合理性、明确性之要求相悖,妨碍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甚或也有从根本上动摇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
一、在立法合理性方面1.犯罪圈的范围有失妥当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1979年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定较少,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此,现行刑法增设了许多对经济领域违法行为制裁的新罪,适度扩大了犯罪圈。
例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各种发票犯罪大量增多,现行刑法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6节用12个条文共12个罪名规定了这类犯罪。
刑法的滞后性决定了只有在无民事、行政、经济法可以制裁的情况下最后才适用刑法,是其它部门法的必要补充,动辄使用刑罚,势必会导致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发生偏差,难免有侵犯人权、背离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之嫌。
2.刑法规范的协调性不足法律规范必须具有内在协调性,不能自相矛盾,这是由法的本质决定的。
现行刑法的技术性不协调主要表现在:其一,法律条款自相矛盾。
如《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在逻辑上包含着,过失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尚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过失犯罪,这显然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相悖。
其二,法定刑期配置不合理。
法定刑是刑法规范的基本内容,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也是每个公民对犯罪后果最直观的感知,所以对法定刑的配置必须合理。
刑法中的重要原则和要点解析
刑法中的重要原则和要点解析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确立了一系列的重要原则和要点。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重要原则和要点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刑法。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一原则要求在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过程中,必须依法平等对待所有的人,不分种族、宗教、性别、财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
在刑法的实践中,无论是国家元首还是普通公民,都必须遵守刑法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一原则的存在,保障了社会的公正和平等,使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二、法无规定不罚的原则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法无规定不罚。
这一原则表明,在刑事案件中,法定的罪行和刑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得被定罪和处罚。
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刑事制裁权力,确保刑事正义的实施。
三、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刑法中将罪行和刑罚予以明确的界定,明确罪刑关系,即行为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相应的刑罚也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刑事制裁权力,确保刑事处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方面在刑法中,犯罪是包含主观故意和客观方面的。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即有意实施犯罪行为;客观方面则是指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即实施了刑事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主观故意和客观方面,才能够成为犯罪行为。
主观故意和客观方面的要求,有助于准确判断犯罪的成立,并且保护了无辜被误判的可能性。
五、刑罚的目的和原则刑罚的目的和原则是刑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刑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罚的原则包括法定性、平等性、人性化和效果性等。
法定性原则要求刑罚必须依法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或减轻刑罚。
平等性原则要求对同样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应当依法平等地处以相同的刑罚。
刑法基本原则的困惑与解读
刑法基本原则的困惑与解读欧锦雄刑法基本原则属于法律规范范畴,它仅是指导和制约刑事司法工作的原则,而不是指导和制约刑法立法工作的原则。
罪刑法定主义等刑法基本主义属于理论范畴,刑法基本主义才是指导刑法立法工作的理论规则。
刑法基本原则并非都应不折不扣地绝对执行,刑法基本原则也存在着例外规定。
“贯穿于全部刑法”不应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之一。
文章最后提出了两个立法建议:(1)建立完善的刑法基本原则体系,(2)增加刑法基本原则的例外规定。
一、问题的提出2006年3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震惊中国金融界的广东开平大案作出判决: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前行长余振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按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2年。
在本案里,余振东贪污金额达6亿多元人民币,挪用公款达13亿多元人民币,他之所以仅被判处区区12年有期徒刑,是因为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和美国政府有关部门达成了有关协议。
该协议产生的基本过程是这样:余振东逃往美国后被美国司法当局以涉嫌欺骗手段获取签证罪逮捕,并被内华达州法院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罪判处144个月监禁。
由于中美之间没有签有遣返条约,也未参加关于贪污、挪用公款罪遣返的国际公约,美方不存在将余振东交给中国政府的国际义务。
为了能抓拿余振东归国审判,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与美国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美方同意将余振东按难民遣返程序遣返回中国(这不是引渡——笔者注),同时,中国政府对余振东回国后涉及的有关刑罚及权利和待遇问题出具了正式书面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机关判处余振东不超过12年的有期徒刑。
①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的涉案金额数以亿计,按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有关规定,其罪该判死刑或至少判无期徒刑,但是,该案涉及政府的承诺而得以从轻判决,这一判决违反《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段规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的数额惊人巨大,其罪行的重大与其被判的12年有期徒刑显然不相称,这一判决又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许多犯罪分子贪污了几十万元或几百万元被判死刑,而余振东贪污数额超过亿元,但因有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对美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承诺而仅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这明显地违反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立法原则与司法实践的协调问题探究
刑法立法原则与司法实践的协调问题探究在一个国家的法治体系中,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刑法的立法原则则是制定和实施刑法的基本依据。
然而,如何协调刑法立法原则和司法实践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刑法的公正和有效执行,是一个需要深入探究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刑法立法中的基本原则。
刑法立法原则通常包括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人道主义原则等。
合法性原则强调刑法的规范性必须符合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即罪刑法定原则。
平等原则强调刑法对待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要一视同仁,不分种族、性别、地位等差异。
公平原则强调刑法裁判的公正和公平,避免任意裁量和滥用权力。
人道主义原则则强调刑法对待罪犯和犯罪行为要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
然而,尽管刑法的立法原则明确了相关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因为刑法的适用性和司法实践的多样性导致了一些模糊性和解释上的歧义。
有时候,同样的犯罪行为在不同的地区或者不同的法官看来可能有不同的刑罚。
这就导致了刑法在不同地方和时间的执行可能产生差异。
其次,司法实践的灵活性和刑法的固定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
刑法立法通常比较复杂和繁琐,而司法实践又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案件来做出判决。
在判断刑罚的程度和量刑时,法官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犯罪情节、罪犯的前科等。
这就需要在实践中进行一定的灵活性和权衡,以保证刑罚的公正和准确性。
此外,刑法与社会的变化和进步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协调问题。
社会发展的变化和进步往往会带来新的犯罪行为和社会问题。
这就需要刑法立法跟进社会需求和变化,及时调整相关罪名和刑罚,以保持刑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为了解决刑法立法原则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协调问题,一方面需要加强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刑法立法应该考虑到实际的社会需求和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立法者应该与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讨论,以制定出更加完善和合理的刑法条文。
另一方面,则需要加强司法实践的依法治理和公正执行。
刑法基本原则实践贯彻中的不足与完善
刑法基本原则实践贯彻中的不足与完善作者:杨淑雅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19年第07期刑法基本原则对司法实践的价值,集中体现为对司法办案的指导,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我就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贯彻中的不足及完善路径,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刑法基本原则实践贯彻中的不足(一)罪刑法定原则由于有些刑法条文只设置命令性规范而未规定惩罚性规范,导致对违反刑法的此类行为不能被追究,严重制约了刑法惩治犯罪功能,影响了刑法作为最严厉惩治规范的权威性。
如《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到刑法处罚不得隐瞒”,但是对隐瞒不报的,该条文却没有规定惩罚性规范。
“无刑罚则无犯罪”,由于立法条文本身对罪刑设置模式不完善,导致对隐瞒不报的行为不能被追究。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是刑事和解的冲击。
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从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司法机关鼓励当事人之间进行刑事和解。
對达成和解的,可以依法不予批捕、不起诉;反之,没有达成和解的,则往往被起诉、判实刑。
但刑事和解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比如轻伤害类案件中,由于缺乏统一赔偿标准,导致个案的赔偿数额不一,少的2万,多的则50万甚至更多。
二是罚金刑的影响。
刑法分则中有许多条款都有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但是罚金刑缴纳与否反映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
如果家庭条件好的,能够将那就能够交得起罚金的,将获得从轻处罚,不能够缴纳罚金,有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而经济原因就有可能造成适用刑法上的这种不公平、不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是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突破了该原则。
我国刑法分则对具体罪名的法定刑设置过于宽泛,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
如《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根据该规定,可以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也可以判处拘役或管制。
又如,《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与问题分析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与问题分析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诉讼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被称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意思是只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并受到刑罚的制裁。
这个原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保护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确保了司法公正与权威。
然而,在实际的适用过程中,罪刑法定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与困惑。
首先,一个被广泛关注的问题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和界限。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事犯罪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具体到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对于何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有不同的解释。
有些人主张法律应该具体明确列举出每一个犯罪行为,而另一些人则认为法律可以以更宽泛的方式规定,只需满足某种特定标准即可。
这个问题的争议不断,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探讨和解决。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还涉及到对于特定罪行的定性和处罚力度的问题。
对于某些特定罪行,法律界和学者们往往会围绕该罪行是否是刑事犯罪、处罚的合理力度和方法等展开讨论。
例如,对于一些非暴力犯罪行为,有人主张将其纳入刑事犯罪范畴,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应该以行政处罚的形式进行处理,以减轻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判决过重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以平衡公众对于司法罚赏的期望和需要保护被告权益的要求。
再者,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变革和刑事政策的调整。
随着社会发展和变革,新的犯罪形式和行为逐渐浮现,这就需要法律跟进并不断修订、完善相关条文,以适应社会需求和保护社会秩序。
然而,这个过程往往涉及到法律的延伸和解读,容易引发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张性解读和争议。
因此,在法律修订过程中,必须注重平衡各方利益,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严肃性与司法权威。
最后,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强化司法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审判员个人观念、社会压力、媒体影响等。
为了保证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需要通过设立适宜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确保审判过程公正透明,并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与约束。
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
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刑法适用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社会公正和稳定的关键。
但在具体适用中,常常会遇到疑难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刑法适用中的指导原则和疑难注解。
一、过错性原则刑法适用的核心原则是过错性原则。
根据该原则,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主观故意或过失,才能够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同时,在实际适用过程中,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情节、性质和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罪责大小,并做出判决。
例如,对于醉酒驾车的行为,要考虑醉酒程度、道路交通情况等因素,来量刑和裁决。
二、违法性原则除了过错性原则外,刑法适用还遵循违法性原则。
根据该原则,判决只有在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下进行,才能认定为有效和合法的。
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因此,在刑法适用中,需要严格遵循程序和证据标准,确保判决的合理和有效性。
三、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当原则是刑法适用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个原则是指罪行与刑罚应该相当,也就是说,罪行的严重程度应该与所判刑罚的严峻程度相匹配。
对于判决结果不相符的情况,应该调整罪责大小或减轻刑罚,以达到罪刑相当的要求。
四、量刑标准刑法适用却狂位置判决的量刑标准也是判决者必须要熟练掌握的重要指导原则之一。
此标准主要取决于罪行所附带的后果以及其犯罪所开贝的主观故意,在此基础上进行量刑是万变不离其宗的。
在量刑的时候,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与主观方面的情节及其所附带的后果。
同时,要考虑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影响等因素,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五、重罪轻判原则在刑法适用中,有时候被告人的罪行很严重,但由于种种原因,裁判人员并不能依照最高刑罚判决。
这种情况下,根据重罪轻判原则,应该采取相应的判决措施和中度判决来避免过度惩处。
同时,还可以从社会再生角度出发,考虑采取强制教育、劳动改造、社会服务等方式,来降低被告人重新犯罪的概率。
本文以传承法治、促进社会文明建设为指引,着力讲述刑法适用的指导原则和疑难注解,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参考。
刑法立法原则的探讨
刑法立法原则的探讨当今社会,刑法立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制建设领域。
合理的刑法立法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而刑法立法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刑法立法的原则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首先,刑法立法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合理性原则。
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它对人民的生命、财产等权益进行限制和保护。
因此,在刑法立法过程中,应确保法规规定的罪名、刑事责任等具有合理性,不得滥用权力,不得对人民的正常活动产生过度的限制。
同时,刑法立法应与社会变革和发展相适应,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正义的需求,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提供保障。
其次,刑法立法应遵循的原则有适用性原则。
刑法是作为一种公共规范来调整社会行为的,因此,在刑法立法时,需要确保法规的适用性。
这就要求法规的语言表达清晰明确,能够被普通人理解和适用。
此外,刑法规定的罪名、刑罚等要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符合,能够与社会文化和道德标准相融合。
只有这样,法规才能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遵守,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另外,刑法立法还应遵循公正性原则。
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刑法立法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
因此,刑法立法需要确保在罪行认定和刑罚裁量方面的公正性。
在罪行认定方面,需要确保力求精确,确保对犯罪者的定罪只有在充分的证据下进行,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在刑罚裁量方面,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处罚的目的和社会的需要,对刑罚进行公正合理的裁量,确保对犯罪者的惩罚既满足正义要求,又尊重人权。
此外,刑法立法还应遵循简明性原则。
由于刑法是一种行为规范,立法时的表达必须简明扼要,使之易于操作。
刑法的语言应尽可能精炼、准确,并尽量避免复杂的修饰性条款。
只有这样,在日后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才能减少可能出现的争议和误解,同时也方便了人民群众对刑法的应知应懂。
最后,刑法立法还应遵循温和性原则。
刑罚执行适用的法律问题研究
刑罚执行适用的法律问题研究引言在现代社会,刑罚执行一直是司法领域中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
刑罚旨在惩罚罪犯,保护社会安全与公共利益。
然而,刑罚执行的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千变万化,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刑罚执行的原则刑罚执行的法律问题首先涉及到刑罚执行的原则。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循公正、合理、人道、善意的原则。
公正是指刑罚执行应当遵循公平裁判的精神,确保罪犯获得基本的法律权利。
合理是指刑罚的程度和方式应当与罪行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避免过度惩罚或过轻责罚。
人道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需要尊重罪犯的人权,保障其基本的尊严和福利。
善意是指刑罚执行的目的应当为教育改造罪犯,促使其反思行为,积极回归社会。
二、刑罚执行的程序问题刑罚执行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之一是执行的程序。
刑罚执行涉及到多个环节,如判决执行、实施前后的监狱管理等。
在这些环节中,程序的合法性与公平性至关重要。
刑罚执行程序应当确保罪犯享有辩护权、知情权、申诉权等基本权利,并避免歧视、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出现。
同时,监狱管理人员应当合法行使权力,确保罪犯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三、刑罚执行的量刑问题刑罚执行涉及到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量刑。
量刑是指根据罪行的性质、危害程度等,对罪犯作出刑罚决定。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量刑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首先,量刑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并考虑到罪犯的个人情况、社会环境等方面因素。
其中,个人情况包括罪犯的年龄、教育背景、健康状况等,社会环境包括罪犯所处的社会环境、家庭状况等。
其次,量刑应当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即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应当与罪行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
最后,量刑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力求达到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社会危害防范的目的。
四、刑罚执行的改革与创新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刑罚执行领域也需要不断改革与创新。
一方面,刑罚执行应当与法律科技相结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刑罚执行效率与精确度。
另一方面,刑罚执行还需要注重社会参与和民众监督,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与透明。
最新-刑法原则的几个问题探究 精品
刑法原则的几个问题探究本文作者李希慧工作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关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口前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界定为在制定和适用刑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它是刑法所固有的、带有全局性、根本性意义的原则’¹也有的认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确定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时所遵循的原则À还有的表述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协调刑法体系内部犯罪和刑罚相互关系所依据的原则À种种表述,见仁见智笔者认为,要正确地界定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明确以下几点首先,必须明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不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既没有见之于宪法的规定,也没有明定于刑法的自身条文完全是由学者们以现行刑法的具体规定为主要根据,并结合我国刑法的性质,刑事政策确立的其次,必须明确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所特有的不强调这一点,就可能把刑法基夺原则同普遍适用的各部门法共有原则混淆起来,从而把各部门法共有原则也纳人刑法基本原则的范围再次,应当明确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原则这一特点将刑法的基本原则与刑法中仅对某部分规定适用的具体原则区别开来最后,应当明确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准则为了全面反映刑法基本原则的静态特性和动态作用,在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中就必须强调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立法和门法实践的指导作用根据上述标准衡量前文介绍的几种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我们就不难发现,它们都是不够完善的各个定义的共同缺陷在于它们都没有指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而是刑法理论根据刑法的性质、刑事政策以及刑法的具体规定抽象概括出来的除了上述共性缺陷外,第一个概念的不足还表现在它没有揭示出刑法基本原则的静态特性即没有表明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刑法始终的原则这一特性;而第三个概念则没有强调刑法基本原则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中的指导作用即刑法基本原则的动态作用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的基本加别的定义应该作如下表述所谓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刑法理论上根据我国刑法的性质、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州戈‘行刑法的具体规定抽象、概括出来,贯穿刑法始终并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灰遵守的基本准则。
刑法总则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刑法总则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一、关于逃避抓捕后自首比坐以待抓处刑轻的矛盾自首制度对于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和减少司法运作成本意义重大,并有助于实现刑罚目的,因而其重要性为各国刑事立法、司法以及刑法理论所认同。
自首制度在中国的立法设臵和司法适用渊源流长,有关于此的理论研究也历久而弥新。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自首制度的传统类型划分,通常认为是依据刑法第67条的两款规定而作出的二元划分,即将自首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为该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自首”,或者曰典型自首,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另一类为该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余罪”自首,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第2款规定的自首类型,刑法理论界称其为“准自首”。
(一)、一般自首1、自动投案何谓自动投案,刑法理论界曾有不同主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自首解释》)之规定,笔者认为,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臵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一般自首成立的必备要件,是自动投案行为合乎逻辑的自然延伸。
对这一要件应作如下理解:所供述的须为自己的犯罪事实。
自己的犯罪事实既包括只犯一罪的事实,也包括犯数罪的事实。
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对主犯,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同样,由于共同犯罪的性质决定了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对于从犯、帮助犯、教唆犯、胁从犯而言,如果仅供述自己实施的部分行为而不供述其所知的其他同案犯,不能成立自首。
就数罪而言,由于数罪有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之分,对同种数罪的自首问题理论界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犯重罪而自首轻罪,或犯轻罪而自首重罪,如所自首之轻罪与重罪属于同一事实范围者,其自首有效力,例如所犯为伤害致死,而仅以伤害罪自首是,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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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原则的几个问题探究本文作者:李希慧工作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关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口前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界定为:“在制定和适用刑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它是刑法所固有的、带有全局性、根本性意义的原则.’¹也有的认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确定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时所遵循的原则.”À还有的表述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协调刑法体系内部犯罪和刑罚相互关系所依据的原则.À种种表述,见仁见智.笔者认为,要正确地界定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明确以下几点:首先,必须明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不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既没有见之于宪法的规定,也没有明定于刑法的自身条文.完全是由学者们以现行刑法的具体规定为主要根据,并结合我国刑法的性质,刑事政策确立的.其次,必须明确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所特有的.不强调这一点,就可能把刑法基夺原则同普遍适用的各部门法共有原则混淆起来,从而把各部门法共有原则也纳人刑法基本原则的范围.再次,应当明确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原则.这一特点将刑法的基本原则与刑法中仅对某部分规定适用的具体原则区别开来.最后,应当明确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准则.为了全面反映刑法基本原则的静态特性和动态作用,在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中就必须强调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立法和门法实践的指导作用.根据上述标准衡量前文介绍的几种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我们就不难发现,它们都是不够完善的.各个定义的共同缺陷在于它们都没有指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而是刑法理论根据刑法的性质、刑事政策以及刑法的具体规定抽象概括出来的.除了上述共性缺陷外,第一个概念的不足还表现在它没有揭示出刑法基本原则的静态特性即没有表明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刑法始终的原则这一特性;而第三个概念则没有强调刑法基本原则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中的指导作用即刑法基本原则的动态作用.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的基本加别的定义应该作如下表述:所谓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刑法理论上根据我国刑法的性质、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州戈‘行刑法的具体规定抽象、概括出来,贯穿刑法始终并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灰遵守的基本准则。
二、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个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究竟有哪几个,对此学者们的主张迥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l、两原则说.即认为罪刑合法和责刑相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2、三原则说.0此说认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罪责自负三原则.3、四原则说.四原则说又可分三种具体意见:一种具体意见认为,我国刑法的四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二另一种具体意见认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相结合、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是我国刑法的四个基本原则二第三种具体意见认为,我国刑法的四个基本原则是指: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及个人原则、改造罪犯成为新人原则.。
4、五原则说.五原则说中也有两种相异提法:一种提法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以及行政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五个基本原则.。
另一种主张认为我国刑法的五个基本原则是:法制原则、刑罚公正原则、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二5、六原则说.六原则说又可细分三派.一派认为,我国刑法的六项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罪刑法定为基础,以有严格控制的类推为补充的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罪责身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
另一派则奉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及个人、改造罪犯成为新人、革命人道主义等六项原则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派则主张我国刑法的六个基本原则包括:以罪刑法定为基础、以类推为补充的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定罪量刑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责自负原则;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原则二综合各种观点,笔者发现学者们提出的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数目竟达15个之多:(l)罪刑法定原则;(2)以罪刑法定为基础,以类推为补充原则;(3)罪刑合法原则;(4)罪刑相适应原则;(5)以罪刑相适应为基础.以刑罚个别化为补充的原则;(6)责刑相应原则;(7)罪责自负、反对株连无辜原则(有的称罪责自负原则,有的日罪及个人原则.仅是提法不同,实质无异.);(8)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有的叫做定罪量刑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9)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10)法制原则;(1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2)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有的称之为革命人道主义原则);(13)刑罚公正原则;(14)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原则;(1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笔者认为.上列15个原则中,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以及惩罚与教育扣结合的原则等五个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余的应一概排除在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范围之外.法制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为我国刑法所独有,而是所有的部门法一体遵循的法的一般原则,当然不能列人刑法基本原则的范围.刑罚公正原则,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原则,仅体现在我国刑法关于刑罚的规定之中,前者对刑罚的裁量具有指导意义,后者则对刑罚种类、刑罚制度的确定以及刑罚执行的方法、目的等有着制约作用,因此,这两个原则只是我国刑法的局部性原则,而不是其基本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我国一切工作的指针,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也不限于法律领域,它们甚至超出了法的一般原则的范围,更不能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合法原则和以罪刑法定为基础、以类推为补充原则,是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替代原则提出来的,笔者认为,试图以前者代替罪刑法定原则是不科学的.而以后者代替罪刑法定原则则属不必要.就罪刑合法原则而言,其主张者将其界定为定罪量刑均依法办事.并指出,依照这个原则,不论是适用刑事类推制度,或者使刑法具有溯及力或是根据形势的需要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定罪量刑,都不认为是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¹可见,这一原则的主张者看到了我国刑法中存在着与真正的罪刑法定原则相悖的类推以及对某些犯罪溯及既往的规定,因而否认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并提出罪刑合法原则对上述规定加以确认.我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任意侵犯的价值,它不仅对刑事司法而且对刑事立法都有制约作用.我国刑法中虽有类推和对某些犯罪溯及既往的规定,但是应当看到这些规定是不正常的,最终将被废除.如果对这些规定予以肯定的评价,并将其纳人基本原则的内容,就可能导致立法者滥用立法权.使刑事立法具有任意性,从而破坏刑法的保障价值,其后果是令人担忧的.因此,用肯定类推和溯及既往的罪刑合法原则取罪刑法定原则而代之,是不科学的.以罪刑法定为基础、以类推为补充原则的提法也是正视了我国刑法有类推规定的现实,但是,在原则的名称中加进类推的内容实无必要.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本有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和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之分,后者包括类推的内容,但无论是绝对罪刑法定原则,还是相对罪刑法定原则,都统一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名下,将类推的内容加于原则的名称之中纯属多余之举.以罪刑相适应为基础、以刑罚个别化为补充的原则的提出,是其倡导者看到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意义和作用,而‘罪刑相适应”一语并不能将这种意义和作用包含其中,因此,为弥补罪刑相适应的提法之不足,遂提出新概念以兹取代.笔者认为,‘以罪刑相适应为基础,以刑罚个别化为补充的原则”这一名称给人以画蛇添足之感.因为我们所说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同于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们所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他们所主张的罪刑相适应仅仅指对犯罪人所处的刑罚应与其行为所造成的客观灾害相适应,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灾害越大,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就越重,反之,则轻.我国刑法理论上所讲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从来都不排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处刑中的作用,恰好相反,该原则强调的就是对犯罪人的处刑要与其犯罪的主客观事实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前后的表现所体现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两者愈大,处刑愈重,两者愈小,处刑愈轻.当然,刑法理论界将人身危险性的作用排除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之外的也不乏人在,但这只是一个需要统一认识的问题,压根儿不需要将“罪刑相适应原则”易名为“以罪刑相适应为基础、以刑罚个别化为补充的原则’.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作为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否定而而提出来的,其主张者指出:‘不同的行为人所犯罪的性质和实际危害结果都一样,但不要求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他们判处同样的刑罚,而是根据他们的责任的轻重程度决定刑罚。
”º这种观点显然失之不当:其一,错误地理解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并不意味着对所犯罪的性质和实际危害结果都一样的行为人必须判处同样的刑罚,是否判处同样的刑罚,还要取决于行为人犯罪前后的表现是否相同.用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所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来套我国刑法理论所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未免专断.其二,所谓‘责任的轻重程度决定刑罚”中的“责任的轻重程度”的标准是什么,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主张者并没有明确指出.在我们看来,绝不能离开犯罪本身来谈责任的轻重程度,离开犯罪本身来谈责任的轻重,实际上就是鼓励法官态意裁量刑罚,这无疑是有害的.总之,责刑相适应的提法有欠科学,它不能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更不能用它来代替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我国刑法基木原则的法律化前文已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尚为理论原则,还没有通过法律条文明确加以规定.刑法基木原则作为理论原则,具有明显的弊端:首先,既然是理论原则,那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多种主张(从前文的介绍中可以看出).从而使本应是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不具有统一性,这种刑法基本原则的非统一性,必然导致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立法、司法以及刑法理论研究的指导、制约作用受到削弱乃至丧失.其次,作为理论原则的刑法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因而也就不可能对刑事立法和司法产生强制性的拘束力.从本来的意义上讲,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都应一体遵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均不得有悖于刑法的基本原则.然而,由于现时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为理论原则,缺乏法律上的强制性,刑事立法和司法机关都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取舍是否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实践中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和司法现象都是存在的.例如,罪刑法定原则,本来是不允许刑事法律溯及既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该法效力的规定也确实体现了这一精神,但是,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该决定的效力的规定却采用了有条件的从新原则,有条件的从新实际上就是有条件的溯及既往,而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该决定的效力的规定则采用了从新原则,即宣布该决定具有完全溯及既往的能力,这些做法显然都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再如,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对行为人定罪必须是该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的故意或过失,主客观相统一才能定罪.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男方确实不知女方是不满14岁而经女方同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定奸淫幼女罪的情况并不少见,这就是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客观归罪的做法.从国外刑法基本原则说律化的方式来看,如本文第一部分所介绍的有宪法式和刑法式,我国刑法基本原则说律化究竟应采取哪种方式呢?我认为,采刑法式比较合适.因为,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用来确立法律的共同原则和规定有关国家、政府以及个人的一些带有根本性的、指导性的规范的,用宪法的条文具体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与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是不相称的.另外,我国其他的一些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在其自身的条文中加以规定的,这也为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总之,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化应采刑法式.用刑法条文明确规定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我们应取的做法,那么,在刑法典中的哪一部分规定,各原则的条文的顺序如何排列,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从我国其他部门法律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来看,有的是单独作为一章,并置于整个法律的首要位置;有的是将基本原则和其他有关内容合为一章,作为法律的首章加以规定.那么,规定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条文应该放在哪一部分呢?我认为,我国刑法的基木原则不宜单独为章,因为五个基本原则不过需要五条加以规定,如果自成一章,未免与其他各章不够协调,因此,将刑法基本原则的条文安插于现行刑法典第一章‘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之中较为合适,并将其章口改为“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为什么要将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排于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之后,刑法的适用范围之前呢7这是考虑到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虽然都是带有全局性的内容,但是,从逻辑顺序来讲,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应该先于刑法的基本原则而确立,它们的确立为基本原则的制定提供导向,而刑法的适用范围是一个比较具体的内容,不具有全局性,其内容的确立要受基本原则的指导和制约,如溯及力的规定就要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因而将刑法的适用范围置于刑法基本原则之后是理所当然的.总之,叮刊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这一章口的确立是有其根据的.至于规定刑法基本原则的各条文的次序如何排列,依笔者之见,应将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条文排在规定各刑法基本原则的条文之一首,其余依次为:规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条文;规定罪贵自负原则的条文;规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条文,换言之,从刑法典的第3条至第7条依次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白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