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基本情况和要求-2015 - 副本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5•【文号】国农办[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国农办[201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先建后补”是指经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报账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实行“先建后补”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的创新,对于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实行“先建后补”,要按照中央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进财政资金管理方式的具体要求,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成效。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项目单位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实行“先建后补”。
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实行“先建后补”的具体范围。
二、加强项目管理(一)注重前期评审。
实行“先建后补”,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筹资金能力。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评审工作,科学选项立项,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能力的审查,确保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90]国农综字第52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90]国农综字第5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国家1988年立项开发的项目有10片今年到期,需要进行验收。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开发项目验收工作是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环节,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领导,从思想上、组织上、材料上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认真搞好验收。
要切实防止走过场或出现其他不正之风。
各省(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发项目未到期的,可参照《办法》中的验收标准,继续搞好开发建设工作。
附件:农业综合开业项目验收试行办法1990年9月10日农业综合开业项目验收试行办法为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的依据和条件第一条验收的依据。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国家批准的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调整文件等。
农业开发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测定,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现行的规程、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条验收的条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要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上级批准下达的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了开发建设任务;2.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质量达到了技术、经济指标;3.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表、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初验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级相关部门:为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一步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0号)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印发的《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6〕10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财政厅2013年11月26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0号)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保护、支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其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稳定增加收入。
第三条凡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立项的地方切块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立项的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
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第六条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扶持重点第七条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 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 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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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制 度
己 口 口7 9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 门项 目 主要扶持农业主产
开 发项 目 区提供示 范、服务、保 障作用, 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 区,重点扶持粮食 主产区、水 资源短缺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以下简称 织实施的名优 经济林 等示范 , 销总社 地 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 目的 供 国家农发办 )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 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 ( 以
或省级 品种 审定委员 会审定通过 ,引进 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 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 助、 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 财政资金
使用范 围: 种植业 项 目所需的基础设施 建设及 设备购 置 ,包括温室大 棚、工作室 、土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 目财政资金使 用范 围:
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 ( )场、科研 院所、大专院校等 。 林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
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94]国农综字第167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4.10.27
【实施日期】1994.10.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
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4年10月27日(94)国农综字第167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新颁发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按总项目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使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逐步做到系统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项目的分类
从1995年,国家对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按照相对成片的开发区域或特定的建设内容,确立为独立的总项目。
这些总项目按其结构,一般分为两种类型:(1)综合开发总项目:一般按照地域或流域确定项目区,并由若干个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混和组成;(2)单项开发项目:一般有具体的项目区或建设地点,有特定的开发建设内容,并由若干个开发内容相同的土地治理开发子项目或由若干个建设内容相同的多种经营子项目组成。
农业综合开发概述
②多种经营项目,包 括种植业,养殖业, 农产品储运、保鲜、加工和批发市场建设 等 ; ③示范项目,包括高新科技示范、科技 推广综合示范、农业现代化示范等。
二、配套的投入机制
为了确保完成农业综合开发任务,国家农业 综合开发办公室还争取到世界银行贷款,弥 补了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不足。地 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原则 上为 1: 1, 对边疆、贫困地区的配套比例另 行作了规定。
二、配套的投入机制
3. 财政资金实行无偿拨款与有偿借款相结合的方 式。划拨到各省 ( 自治 区、直辖市 ) 的中央财政 资金原则上有偿、无偿各占 50%, 对少数经济发 展水平比较低的地区作另行规定。地方财政配套资 金元偿、有偿投入比例,由省级政府自行确定。原 则上,技人公益性的财政资金实行元偿使用 ; 投入 非公益 性的经营性项目,财政资金实行有偿使用, 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按照 " 谁 受益,谁还款 " 的原则落实还款责任,确保及时足额偿还。
一、协调的组织体系
为了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各级 政府基本上都成立了农业综合 开发领导小 组,或建立了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制度, 由政府主管农业的领导主持,农口有关部门 参加,对农业综合开发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大多采取联合办公 形式,除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编人员以外, 还吸收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专业 技术人员参加。
(三)农业综合开发的重点扶持领域
此外,还有 由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部门项目, 主要包括 : 水利部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 干工程项 目、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 ; 农业部菜篮 I 子工 程项目、秸轩养畜项 目、优质农产品示范项目、 良种科研推广项目、育革基金项目、黑龙江农垦开 发项目、海南农垦天然橡胶项目 ; 国家林业局长江 上游防护林项目、太行山绿 化工程项目、名特优 经济林和木本粮油项目、防沙治沙示范项目 ; 国土 资源、部 煤矿塌陷地复垦项目等。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护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管护制度农业综合开发, 制度, 管护, 工程第一条指导原那么为了确保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工程的正常运转和长期发挥效益,在工程工程竣工验收、产权置换,落实管护主体的同时,要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
第二条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移交,工程乡村都要制定相应的管护制度和管理标准要求,具备产权置换,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做到责任明确、制度标准、落实到位。
成立由村主要领导牵头的管护机构,建立专职管护队伍,经常性的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制度落实、责任到位,工程设施完好无损。
第三条筹集管护经费严格使用管理经费是管护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各乡村要根据“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那么,合理筹集资金,制定管护费用的使用方法。
管护费用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维修、补植树木及管护人员的报酬及奖励,严禁挪用和浪费。
第四条认真执行各项工程管护标准⑴机耕路管护标准:路面平整、路沿石、砖完好平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路碑、标志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
⑵水利工程:水利设施定期检查,确保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井台、渠道、出水口、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
⑶农田林网:做到定期修剪,适时浇水,缺额补栽,跌到扶正,当年成活率和三年保存率均到达85%以上。
⑷农机具管护标准:农机具要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外观整洁,设备完好,保持正常操作。
第五条新管护运行机制⑴农田机耕路:机耕路及其它公益性设施可采用专业队承包的管理机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⑵水利设施:对节水管道、输变电路采用集体投资安装,集体维修的机制运行管护;机电井的维修管护可采用民办民管、承包经营、拍卖、集体经营或股份经营等多种形式的管护机制。
⑶林业工程:对于常绿树采用统一规划设计,专业队统一栽植、集体管护的形式;对于用材树种的栽植管护,可采用集体栽植、集体管护,集体栽植、承包管护,承包区域、个人栽植管护等形式的管护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情况调研报告
新改造 ,对支渠 以上灌溉工 程进 行维 修, 确保水利工程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2村集体统一管护 。项 目竣 工完 . 成移交后 , 由村统一管理工程和设备 0 项 目区内小型农 田水利工程 、机耕路 和农 田林 网 ,由受 益的村集 体经济组 织或村委会指 派专 人或 成立专业队管
一
把项 目区建设 的青贮 窖工程移交给当 地村 委会 ,由村委会 负责承包给相应
1规范 了工程移交程序 ,成立了 . 项 目管护机构 。 经过多年的开发 实践 , 有的县( ) 市 探索出 了很好的工程移交 程序 和管护方式 。如甘南县土地项 目
的养殖户管理 , 明确管护责任 。 把大型 机械设备 移交给村委会 , 由村委会 再 承包给农 机户 , 签定承包合 同, 明确管 护责任 。 二是拍 卖所用权 , 即一次性将
管理 ,管护经费本着 “ 受益谁负 谁
担” “ 和 以工程养工程” 的要求 , 实行乡 镇、 村集体 、 户多渠道 承担 。如 2 0 农 08
年宁安 市东京城 新农村试 点 区项 目, 在项 目区水利 工程竣工 验收后 ,将管 理权 移交 给宁安市渤海灌 区 中心水利
站管 理 ,水利 工程 的运行 管理和维护
植户对机 电井和灌溉设 备进行维护保
东京城镇 大荒地 村农 民民主选举 、 乡 村监督协调 , 用水者 自主经营 、 自我管 理的农 民用水 户协会 ,负责项 目区内 小型农 田水利工程 、机耕路 和农 田林
网的管理 和维 护。工程 的管理养 护费
养, 每年至少 一次 , 保证设备 的正常运 行, 费用由瓜菜种植户合理承担。 4 移交给农村 专业 合作 经济组织 . 管护 。由乡镇或村委会委托项 目区内 的相关专业合 作社或协会 管理 工程 。
XX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拨付合同金额的20%(最多不超过财政投资30%),中期根据工程进度拨款至合同金额的60%,其余款项待审计合格后拨付,并按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退还。
XX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规划在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农开办根据规划及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开办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源环境压力的不断加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积极推动林业项目的实施,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为规范管理和推动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林业项目,特制定本《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
二、项目概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林业项目包括林业资源保护、林业经济发展、森林防火、林产业扶贫等方面的工作。
本细则旨在明确项目的管理要求,确保项目能够有效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果。
三、项目管理1. 项目立项a. 项目立项需经过全面规划和论证,确定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b. 在立项报告中应包括项目目标、项目范围、项目计划、预算和资源需求等内容。
2. 项目组织a. 成立专业团队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b. 项目组织结构中应明确各成员的职责、权力和沟通渠道。
3. 项目实施a. 项目实施期间,需按照项目计划和时间进度,有序推进各项任务。
b. 各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和进展应及时汇报和评估。
4. 项目验收a. 项目实施结束后,应进行综合验收,评估项目的成果与效果。
b. 验收包括项目成果的质量审定和实绩总结。
四、项目内容1. 林业资源保护a. 制定并落实森林保护规划,确保森林的健康生态和生物多样性。
b. 加强森林监测和防护力度,预防和控制病虫害等自然灾害。
2. 林业经济发展a. 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
b. 支持农民种植经济价值较高的林木品种,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3. 森林防火a. 制定森林防火预案,加强林区的防火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b. 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能力,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
4. 林产业扶贫a. 发挥林业的扶贫作用,推动贫困地区的林业产业发展。
b. 通过培训和技术支持,帮助贫困户提高林产品加工和销售能力。
五、项目资金管理1. 项目资金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提供,用于支持项目实施和管理。
2. 资金使用应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安全和合理。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情况调研报告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情况调研报告篇一: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管护情况的报告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情况的报告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为切实发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长期效益,强化运行管护工作,依照省农发办《》要求,踊跃组织全市各级农发机构对历年来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运行及管护情况开展摸底清查工作。
经全市各级农发机构一路尽力,通过全面调查和总结工程管护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深切完善了各项工程办法功能,保障了春天农业生产的正常运行,取得了必然效果。
现将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管护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大体情况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牢牢围绕增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扶持特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农业增效、农人增收为主要任务,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干部群众的一路尽力下,完成了各项建设任务。
通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很大程度地改善了项目区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增强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为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踊跃贡献。
通过连年尽力,在全市各级农发机构和相关单位的一路尽力和踊跃配合下,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成立和完善了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机制,确立项目管护原则,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出符合项目区实际需求的工程管护方式,保证了农发工程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从项目普查工程管护结果上来看,全市各级农发机构均成立了符合地方实际的管护机制和办法,在确保项目工程正常运转和长期发挥效益方面发挥了踊跃的作用。
依照省办文件要求,经全市各级农发办的一路尽力,对全市历年来实施的农发工程进行了细致排查,通过吸取经验、总结功效,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这次排查进程中,对于破损工程进行了及时修复,对于严重破损且已无法修复的工程进行了及时拆除,保证了春天农业生产如期顺利进行。
二、主要方式和方式连年来,全市各级农发部门在狠抓项目实施的同时,踊跃探索、总结经验、因地制宜,成立了一系列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管护方式和方式,为农发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发挥了较大作用。
国农办〔2015〕68号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现将《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档可到财政部门户网站查看、下载),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5年9 月28日附件: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52号)要求,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支持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
通过推动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两类项目有机结合,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衔接,有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集中支持建设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二、扶持范围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原则上需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每个县级单位不超过 2 个,其中,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的县(市、区、师、分局)不超过3 个。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基本情况和要求-2015---副本课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基本情况和要求-2015---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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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农口部门与农发部门的关系定位。根据《部门 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 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 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由中央农口 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参与管理的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同时提 出,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 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 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 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 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 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广东农垦:土地治理项目( 2005年开 始实施, 1个项目农场)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基本情况和要求-2015---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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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项目
——国家农发办安排我部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 规模每年不低于8%的比例增长,2015年初 步落实7.4亿元。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基本情况和要求-2015---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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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开发的产品应有较高的科 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 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 主导产业,促进农民增收;
• 项目建设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 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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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步: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审核 • 第八步:编制年度计划及下达 • 第九步:项目实施 • 第十步:项目中期检查 • 第十一步:项目验收:自验、省级全面验收、
• 优势特色种养类示范项目 ——优势特色秸秆养畜 ——优势特色园艺项目 ——优势特色畜牧项目 ——优势特色渔业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方案要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方案要点一、项目评审的总体把握项目评审,总体上一般把握三个方面,即项目申报单位情况、项目本身的情况和相关附件资料。
就这三个方面的关系来看,评审时应把握:1、项目申报单位是否和项目承担主体一致。
近几年几乎每年会遇到项目申报单位是总公司,而承担单位是子公司或分公司。
2、部分附件资料中单位名称和项目申报单位是否一致。
3、申报单位主营业务和申报的项目是否有联系。
4、项目实施主体是否存在两个以上(如产业协会与公司(10年某省)二者之间关系不清,在项目中的作用不清)。
二格式的审查项目评审的对象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渠道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都有经过充分讨论的可研报告大纲,如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可研报告大纲共十章,每一章都有具体的内容要求,同章节的内容都有评审要把握的要点,而且章节之间的内容也都有内在的逻辑关系或密切联系,如建设方案本身就涉及到投资和效益,因此格式上必须符合大纲的要求。
三项目申报单位情况的审查(一)每一个渠道的项目都对项目承担单位有明确的要求。
如农业综合开发2010年产业化经营项目对项目单位的要求:1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两年以上。
2、经营业绩良好,连续两年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3、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2008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4、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5%。
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5、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6、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7、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1、2014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14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2013、2014年至少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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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管理
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行业组织实施的原则,除计划 司外,部内6个司局10个处参与项目管理 原原种扩繁基地——科教司技术引进与条件建设处 良种繁育与加工基地——种子局种业发展处 脱毒马铃薯繁育基地——种子局种业发展处 牧草种子繁育基地——畜牧业司草原处 优势特色秸秆养畜——畜牧业司饲料处 优势特色园艺项目——种植业司经作处、行业处 优势特色热作项目——农垦局热作处、计划处 优势特色畜牧项目——畜牧业司行业处 优势特色渔业项目——渔业局计划处 生态循环示范项目——计划司区域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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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品种:推广面积大或潜力大,拥有自 主知识产权或使用权;有特色、有市场、有 竞争力,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作用明显 ——扶持区域:农产品优势区域 ——扶持对象(项目承担主体):龙头企业、 专合组织、科研单位 ——提高项目门槛、体现扶优扶强的原则、降 低项目的实施风险 ——达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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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职责。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根据专项项目建设规划, 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评估、筛选 的基础上,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完成 项目申报、初步设计评审工作;组织开展项目 建设、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统计及年度总结 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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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农口部门与农发部门的关系定位。根据《部门 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 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 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由中央农口 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参与管理的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同时提 出,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 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 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 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 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 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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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
重点扶持秸秆养畜和优势特色种养业 良种繁育体系及生产示范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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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立项条件:
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开发的产品应有较 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 成区域主导产业,促进农民增收; 项目建设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 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具有独立的法 人资格; 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一般不低 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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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从 2002年 起,建立了农发项目 《申报指南》公开发布制度,推进政务 公开; ——每年8月发布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各专项的建设思路和产业发展形势, 明确年度扶持的品种、区域和对象(项 目承担主体);2011年开始,每年5月底 前,部门与国家农发办联合制定下年度 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发布。 ——是调节资金投向、体现国家扶持 重点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
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 食安全 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 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 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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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金投入机制及安排原则
投入机制 :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 滚动开发 资金安排原则 : 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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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自下而上,逐级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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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包括:国家、地方、农民、企事业单位自筹、银行贷款、 外资(世界银行贷款、赠款)、其他资金 规模:1988年中央财政资金8亿元,2006年中央财政资 金突破100亿,达到105亿元,2011年约290亿元。 资金分配:综合因素法(资源条件和工作质量) 资金投向: 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 产业化经营项目 从2004年起,中央财政新增资金80%以上,集中用于农 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2004年中央财政投入13个 粮食主产区的资金为54.6亿元,占全部农发资金的 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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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种繁育类项目 ——原原种扩繁基地 ——良种繁育与加工基地 ——脱毒马铃薯繁育基地 ——牧草种子繁育基地 优势特色种养类示范项目 ——优势特色秸秆养畜 ——优势特色园艺项目 ——优势特色畜牧项目 ——优势特色渔业项目 2015年起试点区域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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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种繁育类项目
通过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为粮棉油大 宗农产品生产提供优质种子。良种繁 育应以原原种扩繁和良种繁育基地建 设为主,适当兼顾牧草种子繁育基地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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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农业建设项目
按资金来源划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 都适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其 配套管理规定。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适用《农业综 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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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由来
“七五”计划期间,为摆脱粮食生产持续徘徊的局面, 确保国内粮食及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供应,国家从1988 年开始,设立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中低产田 改造和宜农荒地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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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项目组织实施步骤: 第一步: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二步:项目申报 第三步:专家评审 第四步:项目推荐 第五步:立项下达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 制指标 第六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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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步: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审核 第八步:编制年度计划及下达 第九步:项目实施 第十步:项目中期检查 第十一步:项目验收:自验、省级全面 验收、抽验考评 第十二步:资产登记、管护及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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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
归口管理直属垦区项目(2015年12亿元) ——黑龙江农垦:视同省级,按地方 项目设置( 88年开始实施, 66个项目农 场) ——海南农垦:天然橡胶基地项目 ( 1994年开始实施, 10个项目农场, 2000万元,2008年取消) ——广东农垦:土地治理项目( 2005 年开始实施, 1个项目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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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类
水利部: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水 土保持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 农业部:良种繁育项目 国家林业局:林业生态示范项目 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项目
农业部: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 国家林业局: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
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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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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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专家评审(委托评审)
——从2001年起,建立了农发项目专家评审 制度,推进决策的科学化 先由分管的行业司局进行初审(形式审 查),计划司核查,确定进入专家评审 程序的项目,制定评审细则; 委托中介机构,封闭式集中评审(专家 库随机抽取和推荐专家相结合,专业、 工程、经济等方面3-5名);确定项 目评审等次(通过评审的项目不一定立 项);现场答辩、现场评审、反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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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项目申报 ——向基层讲透政策和要求(仔细阅读《申报指
南》,按照各项要求申报) ——不可突破范围:品种、区域、承担单位资格 ——优中选优:在全国范围有优势、有特色、有竞 争力 ——可研达到相应的深度:资金筹措方案、建设地 点落实 ——各项证明材料齐全(配套资金承诺等) ——省级把关,(可研质量、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 ——文件:联合上报文件 ——报送时间和报送单位:在指南发布后3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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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类
地方项目(资金分配到省,由农发系统实施)
按管理权限划分
中央部门项目(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 全国供销总社) 土地治理项目(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
按项目性质划分
产业化经营项目(种养业基地、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
世行贷款项目(灌溉农业)、赠款项目(农村水利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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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司局管理职责。有关行业司局负责组织编 制本行业各项专项项目建设规划;建立本行业 专项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研究提出本行业 各专项项目分省资金指标和申报方案;对上报 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行业审查意见,明 确本行业专项项目评审细则及评审标准,依据 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本行业各专项项目立项推荐 意见;审核、汇总本行业专项项目实施计划; 组织实施本行业各专项项目;开展本行业各专 项项目的监督检查、总结、统计、验收及管护 工作。
为了搞好这项工作,成立了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领 导小组,组长为陈俊生国务委员。下设办公室,挂靠 在财政部。启动资金为8亿元。
1993年,更名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现为财政部管理的正局级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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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 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分管农 业的副总理主持,各成员单位参加,议定农发 方针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审定资金分配 原则和方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国家发改委、 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全国 供销总社、人总行、农总行等)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农发机构:省、地、县三级 部门农发机构: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国 土资源部、全国供销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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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种繁育类项目立项条件: 能在较大范围内增产,明显改善农产品品质, 名优新品种资源开发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和良 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建设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 力量,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 生产经营权,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 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有良种育繁推一体化的 经营机制;良种繁育推广的新品种,应经国家 级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引进品种 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一般不低 于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