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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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4.15•【文号】中发[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4.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1997年4月15日中发[1997]11号)土地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和资产。

我国耕地人均数量少,总体质量水平低,后备资源也不富裕。

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乱占耕地、违法批地、浪费土地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耕地面积锐减,土地资产流失,不仅严重影响了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也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对于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这个事关全国大局和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经过多次研究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的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措施必须是十分严格的,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采取治本之策,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做到本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努力提高耕地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提高土地利用率,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原则,以保护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的要求,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不符合上述原则和要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要重新修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要经过科学论证,严密测算,切实可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执行。

在修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占耕地。

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政策。

要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地,特别要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少占好地,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废弃地等。

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一、房地产宏观管理篇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二、土地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有关土地资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证书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关于试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管好地产市场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建设部关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号文件精神加强城市规划、房政和房地产行业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草案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正式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和审批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三、房地产开发规划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专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关于搞好限额以上综合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控制审批新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提高商品房质量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议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建设部关于授权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代部办理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登记的函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湘潭物资贸易中心与广东省湛江市海林实业开发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建设部印发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划分类型试行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告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建设部、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关于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和建设部关于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工作促进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四、房屋拆迁基本政策篇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原有房屋的拆建翻建办理规划审批问题的复函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建设部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的通知建设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五、住房改革基本政策篇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报告的批复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颁布关于住房资金的筹建、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党政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发号文件和国办发号文件,加强配合,共同搞好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六、房地产税收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节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建设部关于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年月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研究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使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局、司法部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七、涉外房地产篇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境外出售出租房产活动中土地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3.09.05•【文号】自然资发〔2023〕171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长期以来,在一些城镇和乡村地区,包括城中村、老旧厂区,普遍存在存量建设用地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等问题。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落实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要求,聚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部决定在北京市等43个城市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探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城中村和低效工业用地改造为重点,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推动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城乡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促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底线思维、守正创新。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严守红线底线,确保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保持稳定。

在坚持“局部试点、全面探索、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政策机制。

2.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强化政府在空间统筹、结构优化、资金平衡、组织推动等方面的作用,坚持公平公开、“净地”供应,充分调动市场参与的积极性。

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强化闲置土地常态化监管,规范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处置工作加快处置闲置土地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

园区管委会、各镇乡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把进一步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作为当前推进我县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主动作为,克服消极等待、重扩张、轻挖潜的思想,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取得扎实的成效。

二、严格处置要求,依法依规分类处置认真执行国家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要求,完成闲置土地处置的标准为已通过无偿或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已通过置换方式进行处置和已动工开发建设。

对通过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征缴土地闲置费等方式处置的,除不能视为完成处置工作外,还要认真分析影响土地动工开发的原因,并提出分类处置措施。

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对依法可以采取无偿或有偿方式收回的闲置土地,要按照法定程序尽快予以收回;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处置工作中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土地,必须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对采取置换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要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并就置换完成的宗地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对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根据其原因,由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闲置土地问题,创造动工建设的条件。

三、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园区管委会、各镇乡政府和县政府力、、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目督办、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科学技术和商务局、县投资促进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按照县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的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

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二00七年九月八日。

2024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

2024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

2024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一、确定清理范围首先,要明确闲置土地的清理范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定需要清理的闲置土地类型、面积、位置等,并列出清单。

对于不同类型的闲置土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清理方案。

二、调查核实情况在进行清理之前,需要对闲置土地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规划、利用现状、闲置原因等,以便全面了解土地的实际情况。

对于存在争议的土地,需要进行核实,确保土地权属清晰。

三、制定处置方案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应该包括清理方式、时间安排、责任主体、经费预算等内容,以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处置方案应该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侵犯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专家论证对于重大或复杂的闲置土地清理项目,应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可以就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组织专家论证时,应该选择具有相关经验和专业背景的专家,确保论证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五、公示并征求意见在进行闲置土地清理之前,应该将处置方案进行公示,并征求相关利益方的意见。

公示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多种渠道进行,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征求意见应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该予以采纳。

六、报批和实施经过公示和征求意见后,处置方案应该报请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在获得批准后,组织实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处置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清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同时,要做好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七、监督检查在闲置土地清理过程中,应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现场安全管理等。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回应和处理。

八、总结评估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完成后,应该进行总结评估工作。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9.18•【文号】计国地[1996]1865号•【施行日期】1996.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国地[1996]1865号1996年9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闭,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87年10月15日颁布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用地计划(以下简称用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土地利用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土地资源宏观管理、调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措施,是审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初步设计及审批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包括所有非农建设和农业建设用地。

农业建设用地是指农、林、牧、渔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修建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永久性晒场等常年性工程设施用地。

第四条国家每年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中占用耕地指标,是国家指令性计划指标,并作为考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落实保护耕地目标责任制的主要依据。

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9.30•【文号】农经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农村宅基地和住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农业转移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农村宅基地和住宅闲置浪费问题日益突出。

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实施、落到实处、惠及农民,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要突出服务乡村振兴。

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着眼乡村产业发展需求,推动美丽乡村建设。

要守住盘活利用底线。

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宅基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市场监管和传统村落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要注重规划先行要求。

与村庄规划相衔接,与乡村产业发展规划相匹配,遵守安全消防规定,符合环保卫生要求,注重绿色发展。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03•【文号】国土资发[2008]178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8〕15号),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发〔2008〕3号、国发〔2008〕15号文件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督促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逐宗调查分析,按照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抓紧开展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工作,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二、闲置土地清理范围和认定标准本次闲置土地清理的范围是2007年底前的现状闲置土地,土地性质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

认定闲置土地的标准为:、(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2.02•【文号】国办发[2001]8号•【施行日期】2001.02.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二月二日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有农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农副产品和战略性物资,对繁荣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增进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农场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周边乡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非农垦单位挤占的现象严重,一些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属争议也非常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纠纷或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

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从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农村经济发展出发,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政策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部闲置国土土地处置制度

部闲置国土土地处置制度
德国
采取公开拍卖和招标方式处置闲置土地,重视土地的有效 利用;建立完善的土地储备制度,对闲置土地进行统一管 理和开发。
日本
采取协商和调整用途的方式处置闲置土地,重视土地的可 持续利用;建立完善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严格控制土地 利用的方向和规模。
国内闲置土地管理现状及问题
•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不清晰,导致认定不准确;处置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和有效性;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导致管理不规范。
发展对土地的需求。
促进城市更新
闲置土地多位于城市中心或重要发 展区域,对其进行盘活和再利用, 可以促进城市更新,改善城市环境 ,提升城市品质。
推动可持续发展
通过合理利用闲置土地,可以为城 市提供新的发展空间,推动城市可 持续发展。
盘活与再利用的策略
制定合理规划
政府应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明确闲置 土地的用途和开发方向,确保盘活和再利用 的合理性。
• 市场风险:因房地产市场波动、需求变化等原因, 导致土地使用权人无法按期实现收益。
闲置土地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 技术难题:因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持,导致土地使用 权人无法按期完成开发建设。
02
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概述
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防 止土地资源浪费和地皮荒废,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置而制定的 政策和法规。
土地租赁
将闲置土地出租给企业或个人,实现土地的临时 利用,降低闲置成本。
土地置换
通过置换低效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 地利用效益。
政策法规的完善与创新
01
制定更加严格的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明确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加大对违法使用土地的处罚力度。
02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2.02.10•【文号】国发[1992]6号•【施行日期】1992.02.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请示国务院:近几年来,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全国耕地锐减的势头初步得到控制。

但非农业建设占用高产稳产农田和大中城市菜地的现象仍然有增无减,使部分地区居民的基本口粮已难以自给。

针对这种情况,全国已有二十多个省、自治区的数百个县采取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方式保护基本农田,其中有的省已全面开展这项工作。

各地的经验证明,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保护耕地的有效办法。

一是制止了乱批乱占耕地,保住了高产稳产农田和人口增长所需的耕地;二是稳定了耕地承包者的思想,调动了农民对耕地增加投入的积极性,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三是通过划定保护区协调安排了今后若干年的各类建设用地。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巩固和发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这项工作的成果,拟在全国推广这一做法。

具体意见如下:一、明确指导思想,加强组织领导。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关系到我国十一亿人口基本生存条件的大事,要坚决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根据当地土地资源、人口增长情况,统筹兼顾农业和各项非农业建设用地,稳定农田面积,保证人民生活和建设用地的需要,保障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10.17
•【文号】
•【施行日期】1992.10.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非法占用林地
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
(1992年10月17日)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吉土法字〔1992〕8号)收悉。

现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答复如下: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一律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人民政府审批;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宿舍、办公楼等不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除外),同样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提出用地申请,报县级上上人民政府批准。

对未经依法批准而占用林地及其他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c28541--010213zzj。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25•【文号】[1995]国土[建]字第31号•【施行日期】1995.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的通知([1995]国土[建]字第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近年来,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节约、合理用地和保护耕地,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在兴办各类开发区、工商业小区和城镇建设中,乱占土地、滥用耕地现象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占而不用、多占少用,土地闲置、耕地荒芜问题比较突出,造成了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为认真贯彻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和去年全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有效制止乱占滥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国家土地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对近几年的建设用地进行一次认真检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的范围和对象这次清理的范围是1992年以来新增非农业建设用地中的闲置土地,特别是征、占未用的耕地。

清理的重点是各类开发区和工商业小区、城镇郊区、成片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以及高档娱乐设施建设等用地。

通过清理,查清闲置土地的分布、数量、闲置时间和原因,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同时,结合清理闲置土地,对1992年以来的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弄清年度用地的数量和配置结构、耕地减少、土地审批和使用等情况,摸清底数,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加强管理。

二、清理的方法这次清理工作,由各省(区、市)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实施,采取各级自查自纠与上级检查复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重点抓好县(市)、市(地)两级的清理检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按照中央11号文件要求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具体部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已全面开展,从总体上看,许多省(区、市)在保证修编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情况良好。

但是,也有少数地方规划修编工作中存在着分解占用耕地控制指标同城市等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扩大不够衔接、工作重点不够突出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突破国家规划确定的控制占用耕地总量,影响中央提出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

为此,特紧急通知如下:一、必须确保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全面落实国家土地管理局136号文件下达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主要控制指标,是按照中央11号文件关于保护耕地的指示精神,对规划修编提出的主要控制指标。

国家土地管理局早在100号文件中就明确规定:“在对指标分解时,要重点保障经国家及省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同时从严安排其他各类非农建设项目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时,都应附具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同城市等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扩大和新建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预留相衔接的专题报告”。

各地在规划修编中,都要按照上述要求切实做好规划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工作。

第一,各地在规划修编中,应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等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扩大和新建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预留,与规划修编下达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指标的衔接工作。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二OO七年九月八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继续贯彻中央七号文件搞好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继续贯彻中央七号文件搞好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继续贯彻中央七号文件搞好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5.22•【文号】[1987]国土[监]字第42号•【施行日期】1987.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继续贯彻中央七号文件搞好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1987年5月22日<1987>国土(监)字第4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下达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都很重视,对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清查工作进行了部署,抓了贯彻落实。

这次全国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规模大、时间长、效果显著,为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强化土地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参加清查的专业人员近200万人。

已清查完和正在清查的县(区)2306个,占全国县(区)总数的81.6%。

查出违法占地案件493.9万起,违法占地387亩;已处理276.3万件,占违法占地案件总数的56%。

但是,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任务仍十分艰巨。

首先,清查工作发展不平衡,除辽宁、黑龙江、湖北、山东、浙江外,多数地方要到下半年才能完成。

江苏、内蒙、云南、河南、甘肃、天津、西藏等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将难以达到中央的要求。

少数地方领导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清查进展缓慢甚至处于停顿状态。

军事单位占地的清查工作还没有开展。

其次,已经查出的大量违法占地案件,44%还没有处理;某些地方今春以来出现了违法占地“回潮”现象。

个别地方向中央写了报告以后,认为清查工作已“交帐”,放松了领导,不利于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地完成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清查任务。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央七号文件,现将深入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几点意见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继续贯彻中发(1986)7号文件精神,重点抓好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进展迟缓的后进地区和城市,抓好违法案件的处理和清查后续工作,保证在年底前圆满完成清查任务。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4.16•【文号】[1997]国土[办]字第58号•【施行日期】1997.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1997年4月16日〔1997〕国土(办)字第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治本之策和坚决措施。

贯彻落实《通知》,必将全面推进土地管理改革,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各地要抓住机遇,奋力开拓,切实将《通知》精神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一、认真学习,把思想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

要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来抓。

首先将《通知》精神和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议的主要内容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使党委、政府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了解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重视程度、坚决措施;深入了解土地国情、省(区、市)情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对土地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充分认识《通知》不是一般性的文件,是中央事关全国大局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战略决策;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土地管理事业的纲领性文件;是贯彻十四届五中全会“两个根本性转变”,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行动指南。

通过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切实增强贯彻落实《通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激发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创造性。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件精神切实加强变更⼟地登记⼯作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国⼟)管理局(厅),解放军⼟地管理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地管理局: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度重视,强调必须认真贯彻“⼗分珍惜和合理利⽤每⼨⼟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地权属管理是⼟地管理的核⼼内容,⼟地登记是⼟地权属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段,它不仅是依法确认⼟地权属、保护和管理⼟地的重要制度和关键环节,也是掌握⼟地动态变化的重要途径。

因此,加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必须切实加强⼟地登记⼯作,特别是⼟地权属的变更登记。

中发[1997]11号⽂件规定:“国有⼟地使⽤权转让,必须依法进⾏⼟地权属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属于⾮法转让,要依法查处。

”再⼀次明确了我国⼟地登记制度的性质。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依法加强变更⼟地登记,强化⼟地产权管理,制⽌⾮法⽤地⾏为,保护⼟地权利⼈的合法权益,维护⼟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现通知如下:⼀、限期申请办理⼟地登记各地要结合中发[1997]11号⽂件的宣传,作好必要的⼯作准备,在7⽉30⽇前发布通告,有下列情况之⼀的⼟地权利⼈及利害关系⼈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地登记。

(⼀)《⼟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尚未依照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或其⼟地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地使⽤权初始登记的;(⼆)企业改制后尚未申请办理⼟地权属变更登记的,企业改组、改造涉及⼟地权属变更⽽未申请⼟地权属变更登记的;(三)企业兼并或破产拍卖后,新的⼟地使⽤权⼈尚未申请办理⼟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四)联建房屋未申请办理⼟地权属变更登记的;(五)以⼟地使⽤权作为条件联办企业,未申请办理⼟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六)⼟地使⽤权出让、转让后,未申请办理变更⼟地登记的;(七)继承、受赠、买卖房屋涉及⼟地权属变更,未申请办理⼟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地管理部门已开始为通过房改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产权⼈办理⼟地权属变更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产权⼈未按当地⼟地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办理⼟地权属变更登记的;(九)购买商品房,未申请办理⼟地权属变更登记的;(⼗)房屋抵押⼟地使⽤权随之抵押,或者⼟地使⽤权直接抵押,尚未申请办理⼟地使⽤权抵押登记,且抵押⾏为尚未终⽌的;(⼗⼀)房屋出租⼟地使⽤权随之出租,或⼟地使⽤权直接出租,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地使⽤权出租登记的;(⼗⼆)改变⼟地批准⽤途或已登记⽤途,特别是由⾮经营性改变为经营性⽤途,未申请办理⼟地⽤途变更登记的;(⼗三)⼟地使⽤者名称发⽣变化,未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四)其他⼟地权属变更或⼟地使⽤权交易⾏为,以及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未申请办理变更⼟地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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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利用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1996]国土[建]字第40号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6.03.05
【实施日期】1996.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非农业
建设闲置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
([1996]国土[建]字第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去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的通知》([1995]国土[建]字第31号)和《关于进一步抓好闲置土地清理和各类建设用地检查的通知》([1995]国土[建]字第99号)的精神,对1992年以来的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和各类建设用地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检查,在制止土地闲置、耕地撂荒,查处违法批地、占地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前几年土地闲置量大,原因复杂,处理的
难度也比较大,而且一些地方重检查、轻处理,以致该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大多没有征收,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大多没有收回,该调整利用和复耕的也未落实。

据初步统计,全国已查出的100多万亩闲置土地中(其中50%是耕地),还有50%未按规定处理,65%未得到利用。

为巩固去年的清理工作成果,切实抓好闲置土地的利用,善始善终地完成清理检查任务,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闲置土地处理、利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将这项工作作为保护耕地、稳定农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

闲置土地的处理、利用,不仅是清理检查工作的继续,也是整个清理检查工作的难点和关键。

要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思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采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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