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03•【文号】•【施行日期】2000.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近年来,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对提高联合收割机的利用率,减少粮食损失,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有中国特色的农机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模式。
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现将《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000年四月三日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保证适时收获农作物,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和机手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自走式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进行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收获作业。
第三条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以及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是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第六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要有组织地进行。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内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数量组建若干跨区作业队。
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农机专业协会等农机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牵头组建跨区作业队,并纳入统一管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部分省查处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部分省查处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20•【文号】农办机[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部分省查处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情况的通报(农办机[200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农机安全监理站(所):自2007年以来,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我部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部分地区仍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跨区域发放拖拉机牌证,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最近,我部对农机牌证发放工作进行了督查,天津、河北、江西、河南、四川等省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发放牌证的单位和个人。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天津市蓟县尤古农机中心站职工王怀国,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私自伙同不法人员代办外省牌照。
2009年3月,天津市农机局为严肃纪律,吊销了王怀国的农业行政执法证。
4月,蓟县农机局给予王怀国严重警告处分。
2009年2月,群众举报,河北省临西县、平乡县农机部门存在违法异地发放拖拉机牌证的问题。
经调查,两县部分登记的拖拉机牌照被套牌;两县农机监理站存在部分登记的拖拉机无纸质档案、档案存放混乱、档案资料审核不严、牌证管理制度不健全、电子信息无备份等问题,存在工作人员泄露档案信息的可能,有待查实。
为此,3月16日,河北省农机管理局、农机监理总站责成临西、平乡县农机监理站立即进行整改,查找原因,纠正错误,建章立制,重新规范,进一步查清事实,实行责任倒查。
3月17日,临西县农机局免去县农机监理站孟令恩的站长职务;3月18日,平乡县农机局免去县农机监理站付玉峰的站长职务。
在2007年我部开展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专项整治期间,江西省全南、会昌、瑞金和石城等四县农机监理机构违规凭暂住证办理拖拉机牌证。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10•【文号】农机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能力的要求,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我部制定了《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农业部二○○九年二月十日附件1: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满足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和条件第四条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熟练掌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三)掌握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的方法;(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农业农村部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7.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切实加强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农机驾驶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我部对《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监督管理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9日。
农业农村部2021年7月29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培训管理,保障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培训内容】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对大纲进行调整。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4.11•【文号】农办机〔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精神要求,增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贴机具种类,进一步规范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公开、投档与核验工作,提升政策实施的满意度,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购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精神,在2018—2020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增加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设备、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等4个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
鼓励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品目数量尚不足3个的省份,选取废弃物料烘干机、增压沼液施肥设备和粪污罐等有助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机具,开展新产品补贴试点,补足新产品试点品目数量,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有关要求,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后实施。
各省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试验鉴定产品品目归属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4号)要求,于5月底前组织完成《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NY/T1640—2008和NY/T1640—2015的衔接工作,之后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调整相关品目名称和类别归属,做好本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调整优化、公布实施等工作。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0.08•【文号】农机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机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管理,保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质量,我部制定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牌证监制发监督管理办法农业部二○○八年十月八日附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管理,保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质量,依据《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以下简称牌证)是指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牌证由农业部统一监制,实行“定点生产、集中订制、定向分发”的管理制度,具体工作委托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承办。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牌证的集中订制和分发工作。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牌证制发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牌证质量应符合《拖拉机号牌》(NY345.1)、《联合收割机号牌》(NY345.2)、《拖拉机驾驶证证件》(NY346)、《拖拉机行驶证证件》(NY347.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件》(NY1371)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证件》(NY347.2)等农业行业标准及实物样本技术要求。
第二章定点企业选定第六条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选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布局、竞争择优、保证质量。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管制度分析
有积 极 的作用 和重 要 的意 义 。
1 牌 证 制 发 监 管 制 度 安 排
拖 拉 机 联 合 收割 机 牌 证 主要 包 括 拖 拉机 号 牌 、 行 驶证 、 驶证 、 记证 书 、 验合 格 标 志 和联 合 收 割 机 驾 登 检 号牌 、 驶证 、 驶证 。 行 驾 是农 机安 全 监 理 机 构履 行 行 政
民的合 法 权 益 。按 照 《 办法 》 规定 , 实行 的 “ 点 生产 、 定
2 牌 证 制发 监 管 制 度 效 果 评 价
制 度 是 在一 定 历 史条 件 下形 成 的规 范 .要 求大 家 共 同遵 守 的办事 规程 或 行 动准则 。牌证 制 发监 管 制度
集 中 订制 、 向分 发 ” 度 , 内涵 与 构 成 上 约束 了特 定 制 在
( 业 部农 机化 技术 开发 推 广总 站 ( 业 部农 机监 理总 站 )10 7 , 农 农 , 0 9 北京 市 ) 0
摘 要 : 度 是 要 求 大 家 共 同遵 守 的办 事 规 程 或 行 动 准 则 。 本 文 分 析 了 拖 拉 机联 合 收 割机 牌 证 制 发 监 管 制 度 安 排 及 效 果 . 制 并
定 为本 辖 区提供 牌证 产 品和 服务 的 企业 并签 订 订制 协
议 。 中订制体 现 了统一 采 购 , 利 于企业 生产 服务 和 集 有
成本 及 管理 防控
3 定 向分发 按照辖 区系统 管理 的原 则 . 范 了牌 ) 规 证分 发 对象 及流 程 由省 级 农机 安 全监 理 机构 分 发给 已提 出书 面 申请 .并 经 审核 同意 的有 承担法 定 核发 牌 证 权 限 的基 层农 机监 理 机构 .防止 流 向未 申请 或非 核 发权 限的机 构及 社会 , 利 于打 击伪 造 、 有 变造 牌 证或 使 用 伪造 、 造 的牌证 行为 。 变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
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05
•【文号】农机发〔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承包
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
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
范》的通知
农机发〔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实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业务,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我部对《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进行了修
订,整合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
农业部
2018年2月5日。
关于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出厂合格证明
关于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出厂合格证明及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局(厅、委、办),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中国农机流通协会,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相关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是办理注册登记的法定证明之一。
规范管理合格证,有利于生产企业加强产品一致性管理,方便农民了解产品质量性能,提高牌证管理的准确性,有效防范盗抢、走私和拼装机械违法入户,打击倒卖、伪造、假冒合格证等违法行为。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规范合格证及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格证的基本要求拖拉机(含挂车)、联合收割机合格证由生产企业按参考式样(附件1)自行印制,合格证应包含产品铭牌标注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品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整机出厂编号及日期、制造厂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和整机左前45度彩色照片等。
合格证信息内容应填写准确、规范,附加防伪标识,加盖产品检验合格章。
其它农业机械合格证式样、内容可参照执行。
发动机和整机型号及出厂编号设置与打印要求(附件2),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的规定。
二、合格证的配发和查验自2016年×月×日起,拖拉机(含挂车)和联合收割机制造完毕且检验合格后,生产企业应当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并标明拓印位置。
轮式拖拉机与挂车、手扶拖拉机底盘与发动机可由相应的生产厂家分别提供合格证和号码拓印膜,底盘生产厂家应在合格证上标明匹配的发动机型号和功率。
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按上述时间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保证按期实施。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查验合格证的相关信息,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合格证信息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追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产品质量信息。
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农机发[2007]7号【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7.03.16【实施日期】2007.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为贯彻实施《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72号令,2006年印发),规范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等业务工作,我部制定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部二○○七年三月十六日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
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申请受理岗、考试岗、业务领导岗、驾驶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明确职责,依照工作流程和规范各司其职。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业务办理信息,打印有关证、表。
各岗位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流程操作,在计算机上记录经办信息,同时签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第五条办理初次申领业务:(一)申请受理岗审核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1寸证件照(4张)、《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查询、确认申请人有无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农机发[2013]1号【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3.01.29【实施日期】2013.01.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农机安全监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我部制定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3年1月29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档案(以下简称牌证业务档案)管理,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牌证业务档案包括:拖拉机档案、联合收割机档案、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牌证业务档案工作的管理,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具体工作。
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统一管理本市牌证业务档案。
第二章收集与整理第一节收集第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时,各业务岗位应同步收集相关资料,确保纸质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第五条拖拉机档案归档资料(一)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拖拉机销售发票复印件(发票注册登记联原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4.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有关单位证明原件;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6.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7.拖拉机的标准照片;8.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9.受理凭证副本;10.《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30•【文号】农业部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9.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0号)《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已经1999年4月27日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联合收割机技术状态和驾驶员技术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第三条拥有、使用联合收割机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联合收割机作业转移需通过公路或铁路道口时,要遵守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
法律、法规授权或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联合收割机管理第六条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以上的为大中型联合收割机,不足14.7千瓦为小型联合收割机。
第七条联合收割机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
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标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例》(GB16151.12-1996)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联合收割机入户,凭来历凭证、产品合格证和单位证明(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入户手续。
关于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制作管理的通知
关于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
检验合格标志制作管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农业机械》
【年(卷),期】2006(0)05B
【摘要】为了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农业
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使用全国统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登记证书检验标志的通知》(农办机[2005]4号),决定于2005年4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并就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制作管理做了明确规定,确定了定点制作企业.
【总页数】1页(P88-88)
【关键词】联合收割机;检验标志;制作管理;合格标志;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证书;号牌;农业部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219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启用、换发全国统一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及驾驶证的通告 [J],
2.长沙县农业和林业局关于注销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公告 [J], ;
3.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J], ;
4.宁乡市农业机械管理局\r关于注销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r的公告(第
一批) [J], 宁乡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5.宁乡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注销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公告(第一批)[J], 宁乡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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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加大治理违规发放使用拖拉机牌证力度
二 是 对相 关 省份 进行 约谈 。
牌 的现 象 ,存 在 较大 安全 隐 患 。 对 仍 存 在 继 续 违 规 发放 牌 证 的 建设 。 针 对 有 关 省 市 提 出的 “ 实行 农业 部 对此 高度 重视 , 农 机 化 管 省 ( 区) ,农 业 部 农 机 化 管 理 司 全 国 统 一 的 拖 拉 机 目 录 管 理 制
理 司 与 农 业 部 农 机 监 理 总 站 认 将 会 同 农 业 部 农 机 监 理 总 站 约 度 ” 、 “ 建 立 全 国 统 一 的 拖 拉 机 网 谈其农 机 ( 农业 、 农牧 ) 局( 厅 、 络化管理 系统” 的建议 , 农业部 已 是 责 成 有 关 省 对 反 映 的 委 、办 )分 管 领 导 和 监 理 站 长 , 安排进行专题调研 , 并结合 “ 金 农 违规 个案 进行 调查 处理 。 农 机 化 重 申 严 格 依 法 行 政 的 原 则 和 要 工程 ” 的推 进 , 建 立 拖 拉 机 注 册 登 管 理 司 已 发 函 给 相 关 省 份 的 农 求 , 提 醒有关 省 ( 区) 必 须 坚 持 记信息 网 ,指导地方监 理机构规 真研 究 , 提 出三点 处理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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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辊 糯 。
江苏、 黑龙 江 、 安徽 、 湖 北 和 甘 份 农 机 推 广 鉴 定 工 作 规 范 化 程 虚作 假等严 重违 法违 规行 为 的 ,
肃 等 5个 省 的 农 机 鉴 定 工 作 进 度 由 高 至 低 的 顺 序 : 广 东 、 江 将暂停甚至取 消其部级 和省 级鉴 行 了抽 查 。按照 有关 通知 要求 , 苏 、 四川 、 河北 、 黑龙 江 、 安徽 、 定能力资格 , 依法严肃处理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25•【文号】农办机[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的通知(农办机[201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近年来,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认真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标准和《拖拉机登记规定》等规章制度,认真开展拖拉机推广鉴定和核发牌证工作,促进了农机安全生产。
但是,近期一些群众来信,反映个别地区仍存在违规办理拖拉机牌证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机安全监管特别是道路安全监管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拖拉机牌证发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核发牌证的重要意义核发拖拉机牌证是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的重要行政许可项目,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农机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依法依标准规范核发拖拉机牌证,是对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正确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据反映,一些省份个别地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有关要求置若罔闻,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存在超标准发放、跨行政区域发放和给非拖拉机的运输车发放拖拉机牌证等违规行为,增加了道路交通和农业生产不安全因素,严重扰乱了安全监管秩序。
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家对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一般规定,涉嫌渎职和滥用职权。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深刻认识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的危害性,充分认识规范核发牌证的重要意义,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二、依法规范拖拉机牌证核发业务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深入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坚持依法监管,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农机安全监管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关于公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关于公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07•【文号】农机监[装]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关于公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农机监(装)发〔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站(所、队),各有关生产企业: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6号)规定的选定程序,经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同意,现将选定的安阳市福达实业有限公司等22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定点生产企业、北京京鑫龙印刷有限公司等11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行驶证定点生产企业、北京交通印务实业公司等4家拖拉机登记证书定点生产企业、北京百时代印刷有限公司等5家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定点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定点生产资格有效期4年。
请按规定做好牌证生产、订制等工作。
附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2013年1月7日附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定点生产企业(一)安阳市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二)北京佳宝隆金属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三)苍南县三星交通标牌有限公司(四)甘肃普天信息新科技有限公司(五)河北省霸州市标牌厂(六)黑龙江警安神光交通标牌设施有限公司(七)江苏省邳州苏能电力有限公司(八)吉林省荣发车辆牌照有限公司(九)辽阳标牌有限责任公司(十)日照鸿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十一)山东龙口宏孟交通反光号牌厂(十二)山西路通标牌有限公司(十三)上海通得丽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十四)太和县标志标牌厂(十五)温州市远金交通标牌有限公司(十六)芜湖鑫元机械有限公司(十七)新疆新融印务机具有限公司(十八)新疆兵团农七师一二三团修造厂(十九)许昌市交通标志标牌有限公司(二十)云南官龙标牌有限公司(二十一)南京茂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二十二)江西赣安牌证制作中心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行驶证定点生产企业(一)北京京鑫龙印刷有限公司(二)新疆新融印务机具有限公司(三)北京交通印务实业公司(四)北京怡和盛业纸制品有限公司(五)甘肃雅光印业有限公司(六)哈尔滨长城印刷厂(七)南京茂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八)合肥紫罗兰印务有限公司(九)上海勤征彩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十)保定市北市区建南不干胶印刷厂(十一)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三、拖拉机登记证书定点生产企业(一)北京交通印务实业公司(二)北京京鑫龙印刷有限公司(三)哈尔滨长城印刷厂(四)新疆新融印务机具有限公司四、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定点生产企业(一)北京百时代印刷有限公司(二)北京京鑫龙印刷有限公司(三)北京交通印务实业公司(四)哈尔滨长城印刷厂(五)新疆新融印务机具有限公司。
拖拉机牌证农业的部门发
拖拉机牌证农业的部门发
草案规定,对机动车包括农用机动车的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胡光宝说,对这样的规定,常委会几次审议中一直有不同的意见,分歧集中在对农用机动车,包括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牌证发放,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还是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
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主张维持1986年以来实行的管理体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第二种主张在保持现行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拖拉机和小型农用运输车的牌证发放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第三种主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对此,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三种意见各有一定道理,但解决问题,既要坚持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统一性,又要认真考虑我国对农用机动车牌照发放的管理现状,区分拖拉机和其他农用机动车的不同情况。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坚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实施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对农用机动车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其牌证发放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而拖拉机则有所不同,多数拖拉机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活动,不论对其技术性能的检验,还是对其驾驶人员的考核,都要兼顾这两个方面,因此,拖拉机的牌证发放可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但应受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监督。
这样,四审稿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就规定为:“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
拖沓机和联合收割机记录规定
拖沓机和联合收割机记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来源:农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拖沓机和联合收割机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增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和《农业机械平安监督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记录,是指依法对拖沓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记录。
包括注册记录、变更记录、转移记录、抵押记录和注销记录。
拖沓机包括轮式拖沓机、手扶拖沓机、履带拖沓机、轮式拖沓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沓机运输机组。
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沓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记录治理,其所属的农机平安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沓机和联合收割机记录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沓机、联合收割机记录业务,应当遵循公布、公正、便民、高效原那么。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
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数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业务办理场所公示业务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下载和利用。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利用运算机治理系统办理记录业务,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记录内容、办理进程和经办人员等信息,打印行驶证和记录证书。
运算机治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第二章注册记录第七条第一次申领拖沓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记录前,对拖沓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平安技术查验,取得平安技术查验合格证明。
依法通过农机推行鉴定的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查验取得出厂合格证明的,出厂一年内免予平安技术查验,拖沓机运输机组除外。
北京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
北京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
晓明
【期刊名称】《农业工程》
【年(卷),期】2013(0)S2
【摘要】为强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现有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农业部颁布实施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要求,根据北京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北京市农业局编制了《北京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于2013年11月18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北京市农机安全监理总站统一负责管理全市的农机纸质档案共计16万余卷,牌证业务档案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复核业务程序、违法事件处理及农机事故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
【总页数】1页(P58-58)
【关键词】业务档案;农机事故;安全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案件处理;业务程序;违法事件;档案管理;注册登记;业
【作者】晓明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225.3;G275.3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J], ;
2.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J], ;
3.农业部颁布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J], 张汉夫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上) [J],
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下)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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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农机发[2008]6号
【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8.10.08
【实施日期】2008.10.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机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管理,保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质量,我部制定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牌证监制发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部
二○○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管理,保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质量,依据《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以下简称牌证)是指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牌证由农业部统一监制,实行“定点生产、集中订制、定向分发”的管理制度,具体工作委托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承办。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牌证的集中订制和分发工作。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牌证制发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牌证质量应符合《拖拉机号牌》(NY345.1)、《联合收割机号牌》
(NY345.2)、《拖拉机驾驶证证件》(NY346)、《拖拉机行驶证证件》(NY347.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件》(NY1371)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证件》(NY347.2)等农业行业标准及实物样本技术要求。
第二章定点企业选定
第六条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选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布局、竞争择优、保证质量。
按照发布招选通知、企业自愿申请、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推荐、实地考核、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签定协议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有效期限为4年。
各种牌证定点生产企业按不少于2家的原则,合理确定数量。
第八条申请定点生产牌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生产牌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三)印刷类企业还需持有印刷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