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6.06.30•【文号】国机采字[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6]17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近期,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62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条例》”),中国保险监督管委员会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保监发[2005]19号、34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对机动车辆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
为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做好京内、京外中央国家机关车辆(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保险工作,保证各单位车辆顺利投保,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投保问题自2006年7月1日起车辆实施强制性责任保险,即新购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旧有车辆在原有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到期之后,也必须投保交强险,所有具备该险种承保资质的保险公司均按照统一条款及费率标准(附件)承保,按照统一要求,该险种不做优惠处理。
中央国家机关车辆须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定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定点保险公司将派专人负责该险种的投保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中央政府采购网汽车保险通知附件)。
投保工作严格按照《条例》要求执行,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本单位车辆进行投保。
定点保险公司将向各投保单位出具《电子验收单》作为政府采购凭证。
二、关于优惠率及费率调整问题保监会《通知》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任何保险公司车辆保险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即最大优惠率为30%。
公务车定点维修合同8篇
公务车定点维修合同8篇篇1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维修厂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对其公务车辆进行维修,且选择乙方作为定点维修厂家,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务车维修服务中的合作关系,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维修服务质量,保障公务车的正常运行。
二、维修服务范围1. 乙方负责甲方公务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底盘、车身、电器等部分的维修服务。
2. 对于甲方提出的特殊维修需求,经双方协商,乙方应按照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三、维修服务质量与标准1. 乙方应确保维修服务质量,遵守相关行业标准及规范。
2.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应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原厂配件,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3. 乙方应在维修完成后,对车辆进行质量检查,确保车辆运行正常。
四、维修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维修需求,提供合理的报价。
甲方同意后,双方应签订维修订单,明确维修项目及费用。
2.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
3.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公务车辆维修质量不达标或延误交付,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五、合同期限及续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合同。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
七、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服务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维修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八、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央国家机关车辆保险服务手册
(3)出险地分支机构将车辆出险情况、定损情况等在赔付之前告知承保公司
(4)出险地分支机构向贵单位进行赔付
如贵单位车辆在京外地区出险,太保产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当日将委托其他分支机构代查勘,如事故重大,项目小组将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服务专员赶赴现场协助贵单位处理事故并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步骤四:《投保单》确认
承保服务专员将对贵单位下月保险单到期的车辆做统一的投保信息整理,并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贵单位在审阅投保单后签章确认。
步骤五:送保险单
太保产险公司在当月25日前将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发票派专人送达贵单位。
当贵单位拿到保险单正本后,请及时对保险单的内容进行核对,如与投保单内容不符,请及时与人保公司联系办理更正手续。
太保产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可能需要贵单位进一步提供上述所列单证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届时,理赔服务专员将及时通知贵单位,感谢贵单位的支持与配合!
步骤七:领取赔款
在贵单位提交完整的索赔单证后,太保产险公司承诺按下列时限支付赔款:
赔款金额
赔款时限
人民币10000元(含)以下
即时赔付
人民币10000元-50000元(含)
如果贵单位事先报案并决定回京修车,太保产险公司接受车辆在出险当地的临时修理费用
附件3:车辆保险信息清单(格式)
附件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本手册适用对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在太保产险公司投保的车辆。
本手册未尽事宜,以保险合同和保单的内容为准。
一、准备工作
选择承保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公司)在北京设有1家分公司、8家支公司和2个营业部(参见附件1:太保产险北京分公司分支机构一览表),请贵单位自愿选择承保分支机构,并及时告知“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保险项目”服务小组的承保服务专员,以保证贵单位可以获得更好的保险服务(参见附件2: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保险项目服务小组人员名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京内、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京内、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0.06.28•【文号】国机采字[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京内、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国机采字[2010]12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京内、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公司。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点保险实施范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京内、京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定点保险。
机动车辆类型包括: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客货两用车、载货车、摩托车及其他各类专用车辆。
商业险种按照定点管理、投保自愿、险种自选的原则,是否投保、保险险种、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等由各单位在定点保险公司中自行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须在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期限、赔偿限额等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新购车辆、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的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尚未到期的车辆,在保险到期续保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京外位于县级及以下地区的基层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需填写非定点投保情况表报采购中心(见附件1),报备后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小额采购系统填写电子验收单,审核后打印作为财务报销的凭据。
二、定点保险公司本期京内单位定点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最新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范本7篇
最新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范本7篇篇1甲方(采购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维修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机关车辆的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一、合同标的本合同涉及甲方所属车辆的维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维修、保养、检测、故障排除等。
甲方将选择乙方作为定点维修单位,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汽车维修服务。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合同期满前,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续签。
三、维修服务要求1. 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以及甲方的具体要求进行汽车维修服务,确保维修质量。
2. 乙方应对甲方车辆进行详尽的诊断和检测,明确维修内容和所需材料,并按时完工。
3.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需要更换非本合同约定的零配件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4. 乙方应对维修服务过程进行记录,并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以供甲方查询和审核。
四、价格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汽车维修服务。
具体价格见附件《汽车维修价格表》。
2. 甲方车辆维修完毕后,应按照实际维修项目和价格进行结算。
乙方应提供详细的维修清单和发票。
3. 甲方应在收到维修清单和发票后,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支付方式可采用银行转账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
五、保修与售后服务1. 乙方对维修后的车辆实行保修,保修期限为____个月。
在保修期内,如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的车辆故障,乙方应免费进行维修。
2. 乙方应提供24小时的紧急救援服务,对甲方车辆在紧急情况下的维修需求进行响应。
3. 乙方应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对甲方车辆使用过程中的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六、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汽车维修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2.13•【文号】•【施行日期】1999.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央国家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央国家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3.09.28•【文号】•【施行日期】2003.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央国家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3]1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3]19号)精神,规范车辆维修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经财政部同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名单见附件一),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点维修范围在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到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以下简称定点厂)维修与保养,本单位有汽车修理厂或具备维修能力的,也可在本单位进行维修。
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单位进行维修和保养。
二、定点维修有效期本次招标确定的定点厂服务有效期为发文之日起至2005年8月31日。
在此期间,定点厂将按本通知公布的《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服务承诺书》(附件二)的承诺和大修工时费报价、小修工时费报价、特殊维修项目工时费报价、维修材料报价及相应价格优惠率和质量保修期(附件五),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提供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及相关服务。
公务车定点维修合同6篇
公务车定点维修合同6篇篇1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维修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公务车辆的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公务车定点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宗旨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务车维修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务车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维修质量和效率。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三、维修范围1. 乙方负责对甲方指定的公务车辆进行维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日常保养、故障排除、零件更换等。
2. 甲方公务车辆因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乙方应提供及时、有效的维修服务。
四、维修标准与质量保证1. 乙方应按照原厂标准对甲方公务车辆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
2. 乙方应对更换的配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保修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3. 乙方应建立严格的维修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甲方公务车辆的维修记录真实、完整。
五、维修费用与结算方式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价格对甲方公务车辆进行维修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 甲方公务车辆维修费用按月结算,乙方应提供详细的维修清单和发票。
3. 甲方应在收到维修清单和发票后及时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在七日内提出。
六、服务承诺与违约责任1. 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对公务车辆进行上门维修服务。
2.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维修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机密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商业秘密及机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
在合同履行期间,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机关单位定点修车合同6篇
机关单位定点修车合同6篇篇1机关单位定点修车合同一、甲方:(委托方)甲方为机关单位,在此正式委托乙方为其定点修车单位,以确保车辆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乙方:(服务方)乙方为一家专业的汽车维修公司,具有相关的资质和技术实力,能够提供高质量的修车服务。
三、合同内容:1. 服务范围:乙方将为甲方车辆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日常保养、维修、更换零部件等服务。
2. 协议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3. 支付方式:甲方需按照修车项目和实际消耗的零部件支付相应费用。
付款方式为每月结算。
4. 服务标准:乙方需按照服务合同和相关技术标准,提供合格的修车服务,并确保车辆保养后能够正常运行。
5. 保密条款:双方必须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允许,不得泄露或传播相关信息。
6. 违约责任:若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7. 变更和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四、其他事项:1. 乙方负责提供修车服务所需的设备、人员和技术支持,确保服务质量。
2. 甲方需提供车辆维修的相关资料和车辆使用情况,以便乙方进行合理的维修和保养。
3. 双方应当积极配合,确保修车服务能够顺利进行。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涉及合同内容变更或补充的事项,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委托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是机关单位定点修车合同的内容,双方需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确保车辆修理服务能够按照要求进行。
如有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希望双方能够共同维护合同的权益,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篇2机关单位定点修车合同一、合同双方甲方:(委托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委托事项:机关单位定点修车。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3―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加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3―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加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3.09.13•【文号】•【施行日期】2013.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3-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加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2〕5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谈判续约方式确定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中石油)为2013-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加油公司(以下简称“定点加油公司”)。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北京、河北及天津地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机动车辆,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定点加油。
各单位有内部加油站的,需将本单位内部加油管理制度及加油站情况报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在内部加油站加油,并于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报送内部加油情况(具体报备程序另行通知)。
经备案的内部加油站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报送半年、全年的加油数据(包括油品、油量和金额)。
二、执行期限本期定点加油的有效期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
在此期间,各单位机动车辆须到中石化或中石油所属IC卡加油站(北京、河北、天津定点加油站及联系方式见“中央政府采购网”本通知附件1、附件2)加油。
定点加油站均有“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加油站”的标识。
定点加油公司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加油合同》和加油卡章程的规定履行服务。
三、加油卡的办理及使用(一)办卡方式定点加油统一使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专用卡”。
各单位首次办卡免费,填写“客户业务申请表”(附件3),并加盖单位车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公章后与定点加油公司办卡点直接联系办理。
公务车定点维修合同5篇
公务车定点维修合同5篇篇1公务车定点维修合同一、甲方(承修单位):___________二、乙方(承建方):___________为了规范公务车的维修工作,提升车辆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约定:第一条服务内容1.甲方将由乙方定点维修服务的公务车的具体车型、车牌号等车辆信息清单提供给乙方,并负责将车辆送至乙方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2.乙方接受甲方指定车辆的维修服务需求,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的维修服务,确保维修质量。
3.乙方负责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对车辆进行维修,出具维修报告,并保证车辆维修完毕后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给甲方。
第二条维修费用1.维修费用由甲方支付,具体费用以维修完工后的维修费用清单为准。
2.若维修需要更换零部件或增加其他维修项目,需提前告知甲方,并由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3.维修费用不包括公务车的保养费用,如需保养需额外支付费用。
第三条维修质量保证1.乙方对维修所使用的配件和维修服务做出质量保证,保证维修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维修完成后,甲方有权对车辆进行验收,如发现维修质量问题,乙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免费修复。
3.维修期间若发现非人为原因导致的问题,乙方负责免费解决,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
第四条保密协议1.甲乙双方对合同过程中所涉及的车辆信息、维修记录等保密,并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公布、转让、转移本合同或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合同变更1.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
2.合同变更需由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六条合同终止1.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可协商续签。
2.任何一方如因违反合同内容严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责任。
3.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合同6篇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合同6篇篇1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合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公务用车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机构中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公务用车在工作中出现意外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和维修,定点保险合同应运而生。
定点保险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在保险公司特定合作网点办理的车辆保险,这种保险形式可以大大方便单位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保险理赔及事故处理。
下面我们就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合同进行详细介绍。
一、定点保险的优势1. 便捷高效:定点保险服务网点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相距较近,保险理赔和事故处理更为便捷高效,节省了单位管理人员的时间和精力。
2. 维修快速:定点保险服务网点提供优先的维修服务,保证车辆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维修,缩短了车辆停放时间,保障了单位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费用透明:定点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费用和维修费用,单位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能够清晰了解保险范围和理赔规定,避免了纠纷和争执。
4. 保障稳定:定点保险合同与固定的保险公司签订,风险较低,并且在保险费用、理赔标准上有一定的谈判余地,保障单位利益。
二、定点保险合同内容1. 合同签署方:合同的签署方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保险公司,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保险范围:定点保险合同中应明确公务用车的保险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人为破坏、自然灾害等不同情况的理赔规定。
3. 保险金额:合同中应明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种类。
4. 理赔标准:合同中应规定公务用车发生事故后的理赔标准,包括维修费用、车辆损失补偿等。
5. 维修服务:合同中应明确定点保险服务网点提供的维修服务内容和标准,保障公务用车在事故后能够及时得到维修。
6. 保险期限:合同中应规定保险的期限和续保方式,确保公务用车在全年都能够享有保障。
三、定点保险合同的签订流程1. 初步洽谈:政府、企事业单位首先与保险公司进行初步洽谈,确定定点保险的合作意向和条件。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合同4篇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合同4篇篇1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合同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事业单位为其购置或者租用的公务用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购买的保险合同。
公务用车作为一种特殊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意外情况,因此购买保险是非常必要的。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合同通常与保险公司签订,具体的保险范围、保险金额、理赔流程等内容都需要明确规定。
一、保险范围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应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险等基本险种。
车辆损失险主要是针对车辆的意外损失,包括车辆被盗、损坏等情况;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是针对因公务用车发生事故导致第三者受伤或财产损失的情况;车上人员责任险主要是为乘车人员提供保障,一旦发生事故或意外,能够得到相应的理赔;车损险则是为了解决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例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
二、保险金额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保险金额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赔偿的能力。
一般来说,保险金额应该根据公务用车的实际价值、品牌型号、使用年限等情况来确定。
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金额时,还需要考虑到车辆的使用频率、行驶里程、所处地域等因素,以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充分地给予赔偿。
三、理赔流程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合同中还应对理赔流程进行详细规定。
一旦发生事故或意外,公务用车的管理者需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报。
在理赔申报过程中,保险公司会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照片、事故经过等资料,以便对事故进行核实和评估。
一旦理赔成功,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四、注意事项在签订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 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内容,了解保险范围、保险金额等具体细则;2. 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的保险公司,以确保理赔过程顺利;3. 定期检查公务用车的车况,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以减少发生事故的可能性;4. 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确保公务用车的安全行驶;5. 在使用过程中保持车辆的整洁和安全,避免发生火灾、盗窃等情况。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合同7篇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合同7篇篇1甲方(定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务用车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公务用车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 公务用车:指乙方用于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2. 定点保险:甲方在协议约定的保险范围内,为乙方提供公务用车保险服务。
乙方需在甲方公司办理车辆保险业务,甲方为乙方提供优惠政策。
具体内容在合同附录部分详述。
二、保险服务范围及内容1. 甲方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等乙方车辆常用的险种。
具体险种及保额由乙方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全天候保险服务,包括事故处理、理赔等。
三、保险费用与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按照甲方提供的保险服务内容、乙方选择的险种及保额计算。
2.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遇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支付,双方应协商解决。
四、合同期限与终止条件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2. 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若未续签,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3. 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保险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用或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六、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公务车辆购买保险合同范本
公务车辆购买保险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购买一辆公务车辆,为保障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公务车辆购买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内容及费用1. 甲方购买的公务车辆为__________(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等信息),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元。
2. 乙方为甲方提供车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具体保险内容详见保险合同。
3. 保险费用由甲方支付,总金额为__________元。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
二、保险期限1. 保险期限为购车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月日止,共计__________年。
2. 若甲方希望延长保险期限,应提前__________天向乙方提出申请,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三、保险理赔1. 若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理赔资料。
2. 乙方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尽快进行理赔审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进行赔偿。
四、其他约定1. 甲方在购车后应按时缴纳车辆相关税费,并保证车辆的合法性和完好性。
2. 若车辆发生任何改装或加装设备的情况,甲方应提前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争议解决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应向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六、其他事项__________(特别约定事项等)七、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之日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公车保险合同范本
公车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一、保险标的甲方同意将保险车辆向乙方投保下列保险:1. 车辆损失险:保障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
2. 第三者责任险:对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车上人员在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遭受的人身伤亡,分为司机座位险和乘客座位险。
5. 其他约定的险种(如有):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____年__月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月__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2. 保险费支付方式为:______(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四、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1. 乙方对保险车辆承担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保险单上载明的起保时间。
2.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致使损失程度扩大,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未经修复,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保险期间届满,甲方未续保或续保未获批准,本合同终止。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如实告知乙方保险车辆的状况、使用性质、行驶区域等重要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报。
2.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3.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政府采购车辆保险合同范本
政府采购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甲方(采购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公司全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鉴于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程序,选定乙方作为其机动车辆保险服务供应商,甲乙双方依据平等、自愿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1. 保险范围本合同涵盖的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属的小轿车、客车、货车等(具体车辆信息见附件)。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2. 保险期限本合同项下保险期限为____年/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3. 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具体费用明细见附件。
(2)支付方式:甲方应于合同生效后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分期将保险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4. 索赔处理(1)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乙方应按照保险条款及时进行查勘、定损,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赔付。
5. 合同变更与终止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对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6.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7. 争议解决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 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合同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地址:乙方:×××财产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动车辆保险承保人,乙方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1.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被保险人”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但相关的权益,应当及于或可以及于采购人、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所同意或所认可的使用保险相关车辆的使用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保险的其他可能存在的各受益人或应当被承认的保险合同的其他合法权益受益人。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出单公司”是指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提供车辆保险承保出单、理赔以及相关保险服务的相关地区的分支机构。
2.适用范围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
3.合同的组成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条款(2)被保险人的投保资料(3)批单(4)保险单(5)中标通知书(6)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澄清(7)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澄清(8)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保险条件4.1投保车辆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单位的机动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特种车辆、摩托车等),具体投保车辆以最终出具的保单为准。
4.2保险条款乙方经中国保监会批复的车险条款(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合同附件1):4.3.1投保险种:险种由被保险人自愿选择(法定强制险除外)。
4.3.2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
4.4保险费率、优惠幅度及计算方法(具体见乙方的投标报价)4.4.1保险费率采用乙方经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协议附件2)。
4.4.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对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该地区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给予30%的统一优惠比例(无其他任何浮动),即实缴保费=标准保费×(1—统一优惠比例);乙方的该地区保险费率如在合同期间内发生变动,凡在费率变动后投保的车辆,若变动后的费率低于本合同附件中约定的费率时,按新的费率计算保费,但优惠比例不变;若变动后的费率高于本合同约定的费率时,仍按本合同附件约定。
4.4.3保险期限为一年的,按年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4.4.4被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退保时,退还保费按日比例计算,即:实交保费退还保费 = 实交保费—×已投保天数3654.5保险期限保险期限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
5.组织实施5.1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乙方专门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并在本合同签署后投入管理运作,负责本合同各项内容包括保险承保、理赔与服务的组织实施与总体管理。
领导小组人员及联系方式如下:小组组长:(由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小组副组长:(由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小组日常负责人:小组其他成员:(至少包括车险业务承保与理赔管理部门的负责人)5.2提供支公司项目小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5.2.0乙方应要求各分支机构在本合同生效后尽快成立项目小组,负责甲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承保、理赔及其他各项服务。
小组组长:由分支机构领导担任,负责项目的总体管理项目经理:指定1名,负责按照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客户服务专员:至少配备2名,其中有1名应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1名应为项目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
政府采购服务监督员:至少配备1名,负责检查每份政府采购验收单、售后服务调查及接受投诉处理及情况反馈。
5.2.1乙方应要求各分支机构在本合同生效后尽快成立项目小组,负责甲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承保、理赔及其他各项服务。
小组组长:由分支机构领导担任,负责项目的总体管理项目经理:指定1名,负责按照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客户服务专员:至少配备2名,其中有1名应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1名应为项目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
政府采购服务监督员:至少配备1名,负责检查每份政府采购验收单、售后服务调查及接受投诉处理及情况反馈。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各分支机构的项目小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5.2.2在本合同期内以及保单有效期内,乙方各分支机构项目小组组长、项目经理或客户服务专员变动,须立即通知甲方及相应的被保险人。
5.2.3在本合同期内以及保单有效期内,如各被保险人对乙方所指定的项目小组人员的服务不满意,经甲方要求,乙方应予以更换。
5.3组织进行内部培训为保证本合同相关条款的顺利执行,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个月内,对其有关分支机构的项目小组人员进行一次关于合同中保险条件、操作流程、理赔服务及其他保险服务条款的培训。
5.4组织各分支机构进行拜访与座谈乙方应组织其有关分支机构项目小组在合同签署后拜访相应的被保险人,并就听取被保险人对期内保险服务的要求。
6.操作流程6.1投保资料整理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根据被保险人通知,派专人上门协助各被保险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交强险保险单》。
6.2出单乙方根据所填写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交强险保险单》完成出单事宜,并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验收单派专人送达被保险人。
6.3保费结算由各被保险人和乙方自行决定保费的缴纳方式,甲方对被保险人拖欠乙方保险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直接向被保险人追偿。
7.理赔服务乙方应建立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保险采购项目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各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在承保地区范围内,如被保险车辆发生涉及人伤事故,乙方人员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全程协助被保险人处理。
若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与第三方发生诉讼、仲裁时,乙方可接受被保险人委托,代为处理,律师费用由乙方支付或追偿。
8.其他服务8.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每季度组织召开保险联席会议,向甲方和各被保险人定期通报保险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8.2建立投诉制度8.2.1各被保险人在乙方各分支机构未有效履行本合同中有关服务条款、且经甲方促办无效时,各被保险人可提出投诉。
有效投诉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
8.2.2乙方项目领导小组设立投诉受理电话,号码为:,将负责受理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投诉;8.2.3对于同一分支机构发生超过2次(含2次)以上的有效投诉,应更换该分支机构的项目小组项目经理和负责人。
8.3组织提供培训服务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应为各被保险人提供至少1次车辆保险专业培训,培训的内容可包括车辆保险知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方面,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8.4组织实施回访服务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保单有效期内,乙方负责组织各分支机构项目小组进行客户回访服务,收集客户反馈意见。
8.5定期提供理赔统计数据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中心提供上月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车辆承保以及理赔统计报表。
8.6架设网络信息传输专线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乙方负责为甲方架设专线,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实现电脑系统的互相连接,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机动车辆业务系统,可实现查询各被保险人投保状况。
9.质量保证9.1乙方应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且不能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
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提供的保险服务实行动态跟踪、检查。
9.2乙方在收到甲方或被保险人关于服务质量问题的通知后三天内,应迅速查处并答复。
9.3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三天后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或被保险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10.违约责任10.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
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10.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或因乙方投标承诺的内容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的有关规定并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0.1.2各被保险人对乙方的有效投诉,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对于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将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项目的资格,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本协议所指有效投诉是指:甲方或被保险人向乙方提出正式书面投诉,且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乙方确实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因此给甲方或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该投诉经乙方确认上述情况属实后为有效投诉。
10.2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但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应首先用于弥补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或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时,乙方还应向被保险人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11.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事件。
11.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
11.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11.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