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GSP问题答疑汇总(291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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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认证问答

GSP认证问答

GSP认证问答GSP现场检查常见问题及参考答疑1、GSP全称是什么?新版GSP何时实施?GSP全称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13年6月1日实施。

2、您对GSP认证工作的理解、认识?GSP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严格执行GSP要求,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才能确保药品质量。

3、我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什么?质量方针:严谨、高效、满意、健康;我公司2013年质量目标为:1)全年无经营假劣药品行为;2)全年无重大质量事故发生;3)GSP&ISO认证或跟踪审核中不得有主缺失项并不得重复出现相同不符合项;4)客户满意率达到95.6%以上;5)不合格药品报损率低于年销售总额的0.3‰;6)帐物相符率达100%;7)对于分子公司年度稽核检查覆盖率达100%。

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总目标,每个部门都分解了各自的部门目标。

4、公司是否组织了关于新版GSP内容的培训,有几次,分别是什么时候?是的,关于新版GSP内容我公司组织了很多次培训,在上半年5月份有全员培训,接着有分部门的培训,还有各种专项知识的培训,比如特殊药品知识培训,冷链药品知识培训等。

5、是否制定了岗职责?简单说出你的岗位职责?每个岗位都制定了岗位职责,各岗位职责详见人力资源部印发的《岗位职责》。

6、是否制定了与岗位职责相关的制度,新的制度何时开如执行的?根据新版GSP制定了《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规程》,经过总经理批准后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7、什么是假药?什么是劣药?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的原料药生产的。

药店“新版GSP”认证各类人员“问答题汇总”

药店“新版GSP”认证各类人员“问答题汇总”

药店“新版GSP”认证各类人员“问答题汇总”向经理提问:1.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为零售;经营范围为:抗生素、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中药饮片。

2.其他药店或诊所来购药能否销售?不能。

我们企业是零售企业,无权批发。

3.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药品经营管理负什么责任?负领导责任。

4.我国与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那些?《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管理规范》(GSP)5.什么是GSP: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缩写。

6.员工患有何病调离其工作岗位?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向质量管理员提问:1.质量管理员的职责有几条?有哪些?答:11条,(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负责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3)负责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

(4)负责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5)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6)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7)负责药品验收的管理。

(8)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9)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10)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11)负责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2.什么是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

3.什么是首营品种: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包括药品的新品种、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

从药品经营企业购进的不是首营品种。

4.药品质量标准有哪些:《中国药典》和国家药品标准。

5.药品质量档案表后附哪些材料?(附药品质量标准和药品使用说明书复印件)6.你们企业制定的制度有多少个?答:18个(有中药饮片、有仓库)。

7.企业对各项管理制度检查和考核多长时间进行一次?答:企业对各项管理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填写《质量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考核记录》。

药品零售企业新版药品GSP问题解答

药品零售企业新版药品GSP问题解答

药品零售企业新版药品GSP问题解答【人员管理】1、接触药品人员的体检证明是要体检表还是健康证?答: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体检,因岗位不同体检的项目有所不同,如验收员要求检测视力和辨色,体检表可以直观看到检查项目及检查结果。

健康证只表示体检合格,不可以看到各检查项目的结果,故以体检表为宜。

市药监局对此没做统一要求,应以属地药监分局的要求为准。

2、经营范围有中药饮片的门店,可以中药和西药只有一个中药执业药师吗?答:可以。

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要求,经营中药饮片必须配备执业中药师。

3、药学的执业药师可以审核中药处方吗?答:不可以,2012版药品GSP要求企业应该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中药专业的执业药师或中药师及至少一名中药调剂员,负责相关审方、复核及中药饮片调剂等工作。

所以中药饮片的处方应该由中药执业药师审核。

4、药店的企业负责人为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店内有中药师(从业),中药调剂员,可以审核中草药处方吗?答:《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中指出,经营中药饮片必须配备执业中药师,中草药的处方必须由执业中药师审核。

中药师(从业)不能替代执业药师审核中草药处方。

5、中药执业药师可否负责饮片的调配工作?答:可以。

6、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店是否最少要配备3名执业药师(单体店)?答:开办零售药店需要配备一名执业药师,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需要再配备一个执业中药师。

7、中药饮片的审方人员也必须是执业药师吗?答:按照2012版药品GSP的规定处方审核必须是执业药师。

8、原有中药饮片的调剂员已经有调剂员资格证,学历达不到中专怎么办?答:请参照规范第129条第二款。

9、药师在门店起什么作用?答: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师不在岗,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并应挂牌明示。

此外药师在门店可以进行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

新版GSP知识100问

新版GSP知识100问

新版GSP培训问题及答疑汇总1、你对GSP认证工作的理解、认识?GSP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GS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情况检查的认可和监督管理的过程。

2、《药品管理法》何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3、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何时实施?2013年6月1日。

4、请问企业应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新版GSP改造,目前有统一的要求吗?答:对于企业实施新版GSP改造的开始时间,目前没有统一要求。

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明确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014年12月31日前,经营疫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符合条件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核减其相应经营范围或取消其被委托资格。

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

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企业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到“早规划、早准备、早通过”。

5、请问企业应从什么时间开始严格执行新版GSP,国家有统一的规定吗?答:自企业向药监部门提交GSP认证申请之日算起,企业各项软硬件设施、业务流程要完全符合新版GSP要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应知应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应知应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应知应会目录一、公司全体员工 (1)二、质量部 (3)三、物流中心(委托物流) (8)(一)仓库管理 (8)(二)冷藏商品管理 (11)(三)特殊管理药品管理 (12)(四)仓库应急管理 (13)四、采供部 (14)五、销售部 (16)六、信息运营部 (18)七、行政部 (19)八、财务部 (21)一、公司全体员工1、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是什么时候正式实施的? 答: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卫生部第90号令),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2、公司根据新版GSP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是什么时候实施的?答:现行制度是2013年第二版,2014年1月1日实施.3、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工作程序可以从什么地方获得?答:有两种方式:1、可以从公司内部论坛-质量部-管理制度查看。

2、从质量管理部获得。

4、公司的质量方针是什么?如何理解质量方针?答:规范管理、质量第一。

规范管理就是合法经营,管理是前提;质量第一,当经营业务与质量管理有冲突时,质量第一.5、公司2014年的质量目标是什么?答:总质量目标:确保公司2014年一次性通过新版GSP认证.各部门应对目标进行分解:质量部-购销无假劣药品,业务过程无违规行为;采供部-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资质合格率达100%;销售部-首营客户资质合格率达100%;行政部-各岗位人员资质符合GSP要求;信息运营部-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信息数据按规定存储;财务部-所有销售药品按规定开具发票,特殊药品无现金收款行为。

6、公司的企业负责人是谁?药品质量负责人是谁?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是谁?答:企业法人代表是程震(执行董事),负责人是总经理丛洋;药品质量负责人是陶渊;质量部部长是陈啸;质管员是万伟刚.质量部派驻仓库人员管理特殊药品,他们是特药验收员:王荣、袁志芳,特药保管员:陈锦鸿、蒋杰。

7、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哪些要素?答:包括组织机构和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计算机系统等。

GSP《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 规范》认证知识问答

GSP《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 规范》认证知识问答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知识问答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知识问答1、GSP的含义是什么?GSP是指良好的供应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简称,它是控制药品在流通所有环节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整套合理程序。

2、GSP认证的含义是什么?GSP认证是指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情况检查的认可和监督管理的过程。

GSP和GSP认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3、药品经营企业应设置什么样的质量管理领导机构?应设置质量领导小组,质量部为其常设职能部门。

4、质量领导小组有哪些成员?由总经理任组长,质量部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经理和主管共同组成。

5、质量部下设哪些机构?质量管理组、验收组和养护组。

6、公司质量管理机构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什么权力?质量否决权。

除质量管理机构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行使质量否决权。

7、药品经营企业应怎样开展经营活动?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进行经营。

8、药品经营的方式有哪些?药品经营的方式有批发、零售和零售连锁。

9、我公司的药品经营范围是什么?批发: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物制品、生化药品。

零售: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物制品、生化药品。

备注: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应包括"中药材",我公司的经营范围含此项是因为历史原因。

10、本企业的质量方针是什么?以质量为生命,以信誉促发展。

11、本企业的质量目标是什么?通过贯彻"以质量为生命,以信誉促发展"的质量方针:(1)确保公司所经营药品质量的安全有效,坚决杜绝假、劣药品由本公司流入市场,在库药品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6%以上。

(2)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

(3)培养和树立全员质量意识,不断提升公司的质量信誉。

温旭民关于新版药品经营管理规范(新GSP)答疑汇总

温旭民关于新版药品经营管理规范(新GSP)答疑汇总

温旭民老师答疑汇总以下解答是温旭民老师在福建省新版GSP宣贯培训班答疑汇总,信息源自福建省局官网,仅供各设区市局指导辖区药品批发企业实施新修订药品GSP时参考,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1、新版GSP认证方式方法与旧版的区别?新版认证检查方法和重点与旧版有较大差别。

在申报资料上,企业提出认证申请,申报材料除原来要求的申请表及证照等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3个报告:企业内审报告(企业自我评价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冷链验证报告。

立足全员检查。

在检查重点上,第一层是企业负责人、业务负责人,第二层是业务人员。

检查重点是企业高层、财务管理(资金流)、信息管理(信息流及信息系统管控功能)。

企业负责人应全程参与检查。

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可否单独成册,不与企业其他办公、财务、人力等规章制度合并成册?体系文件强调由企业文件主控部门负责,改变旧版认证时,企业为了应付检查,自行订立一套游离于企业管理制度外的质量管理制度,企业只能有一套执行制度。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涵盖企业经营全过程的文件,不是狭义上质量管理制度的汇编,应该是公司总的经营管理制度的汇编,质量管理内容应在制度制订时嵌入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中。

要改变上一版GSP只是为质量管理而制定的狭隘定位,转变观念,正确实施。

3、质量管理体系内审与GSP内审是否同一内容?是同一内容。

4、如何开展质量风险评估?可采用事件性评估方式,以定性评估为主,不要求采取数理工具模式评估方式。

5、药品批发企业负责人是否可以兼任质量负责人?不可以。

6、高中起点的中技学历是否可视同中专学历?可以。

7、收货岗位与验收岗位是否可以同一个人?不可以。

一是主管部门不同:收货员属于仓储部门管理,验收员属于质管部门管理;二是岗位职责不同:收货员主要从业务的角度承担对到货药品的订单、品种、数量的核对;验收员对到货药品的检查除上述项目的检查外,还包括对到货药品质量的检查,两者不可互兼。

收货员可由仓管员、养护员兼任。

新版GSP答疑解惑[温旭民等专家20130723- ]

新版GSP答疑解惑[温旭民等专家20130723-  ]

温旭民老师在我省答疑汇总(一)编辑:药品认证审评处 时间:2013-07-23 浏览次数:524 以下解答仅供各设区市局指导辖区药品批发企业实施新修订药品 GSP 时参考,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从 其规定。

1、新版 GSP 认证方式方法与旧版的区别? 新版认证检查方法和重点与旧版有较大差别。

在申报资料上,企业提出认证申请,申报材料除原来要求 的申请表及证照等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 3 个报告:企业内审报告(企业自我评价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 冷链验证报告。

立足全员检查。

在检查重点上,第一层是企业负责人、业务负责人,第二层是业务人员。

检查重点是企 业高层、财务管理(资金流) 、信息管理(信息流及信息系统管控功能) 。

企业负责人应全程参与检查。

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可否单独成册,不与企业其他办公、财务、人力等规章制度合并成册? 体系文件强调由企业文件主控部门负责,改变旧版认证时,企业为了应付检查,自行订立一套游离于企 业管理制度外的质量管理制度, 企业只能有一套执行制度。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涵盖企业经营全过程的文件, 不是狭义上质量管理制度的汇编,应该是公司总的经营管理制度的汇编,质量管理内容应在制度制订时嵌入 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中。

要改变上一版 GSP 只是为质量管理而制定的狭隘定位,转变观念,正确实施。

3、质量管理体系内审与 GSP 内审是否同一内容? 是同一内容。

4、如何开展质量风险评估? 可采用事件性评估方式,以定性评估为主,不要求采取数理工具模式评估方式。

5、药品批发企业负责人是否可以兼任质量负责人? 不可以。

6、高中起点的中技学历是否可视同中专学历? 可以。

7、收货岗位与验收岗位是否可以同一个人? 不可以。

一是主管部门不同:收货员属于仓储部门管理,验收员属于质管部门管理;二是岗位职责不 同:收货员主要从业务的角度承担对到货药品的订单、品种、数量的核对;验收员对到货药品 的检查除上述项目的检查外,还包括对到货药品质量的检查,两者不可互兼。

新版GSP知识100问

新版GSP知识100问

新版GSP知识100问新版GSP培训问题及答疑汇总1、你对GSP认证工作的理解、认识?GSP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GS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情况检查的认可和监督管理的过程。

2、《药品管理法》何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3、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何时实施?2013年6月 1日。

4、请问企业应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新版GSP改造,目前有统一的要求吗?答:对于企业实施新版GSP改造的开始时间,目前没有统一要求。

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明确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014年12月31日前,经营疫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符合条件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核减其相应经营范围或取消其被委托资格。

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

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企业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到“早规划、早准备、早通过”。

5、请问企业应从什么时间开始严格执行新版GSP,国家有统一的规定吗?答:自企业向药监部门提交GSP认证申请之日算起,企业各项软硬件设施、业务流程要完全符合新版GSP要求。

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gsp问题答疑汇总(291问)

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gsp问题答疑汇总(291问)

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gsp问题答疑汇总(291问)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GSP问题答疑汇总(291问)第一章总则1、新版GSP规范第三条指出: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请问此处的“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主要指哪些领域答:新版GSP第三条明确了适应主体,将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涉药物流等的相关活动纳入适用范围,是GSP为适应新的要求,弥补监管工作空白,实现对药品流通全过程监管的重要条款,旨在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社会物流企业相关活动的监管,消除各种影响药品安全的风险隐患。

对主体的适用形式和内容是有区别的,在主体的适用形式和内容方面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新版GSP规范,逐条落实本规范的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以及所有涉药储存与运输企业(含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应当符合新版GSP相关要求。

2、请问企业应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新版GSP改造,目前有统一的要求吗?答:对于企业实施新版GSP改造的开始时间,目前没有统一要求。

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明确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 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014年12月31日前,经营疫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符合条件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核减其相应经营范围或取消其被委托资格。

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

新版GSP认证常见问题

新版GSP认证常见问题

新版GSP认证常用问答第一章总则1、新版GSP规范第三条指出: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请问此处的“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主要指哪些领域?答:新版GSP第三条明确了适应主体,将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涉药物流等的相关活动纳入适用范围,是GSP为适应新的要求,弥补监管工作空白,实现对药品流通全过程监管的重要条款,旨在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社会物流企业相关活动的监管,消除各种影响药品安全的风险隐患。

对主体的适用形式和内容是有区别的,在主体的适用形式和内容方面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新版GSP规范,逐条落实本规范的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以及所有涉药储存与运输企业(含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应当符合新版GSP相关要求。

2、请问企业应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新版GSP改造,目前有统一的要求吗?答:对于企业实施新版GSP改造的开始时间,目前没有统一要求。

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明确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 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014年12月31日前,经营疫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符合条件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核减其相应经营范围或取消其被委托资格。

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

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GSP认证检查问题答疑

GSP认证检查问题答疑

GSP认证检查问题答疑第一篇:GSP认证检查问题答疑GSP认证检查问题答疑1.何为认证检查项目的合理缺项?合理缺项是指由于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限定或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等因素,使企业实际未开展或未涉及相关经营管理的工作内容,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中相应的部分条款不需要进行现场检查,而形成检查项目的合理空缺。

药品批发企业:(1)不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其合理缺项有6项:2301、2601、2602、2804、3507、4203。

(2)经营中药饮片但不开展中药饮片分装的,其合理缺项有2项:2601、2602。

(3)不经营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其合理缺项有6项:*2201、3302、*3512、*4108、4402、5101。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1)不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其合理缺项有12项:2301、2601、2602、2804、3507、4203、*6802、6804、*7404、*7706、7707、8110。

(2)经营中药饮片但不开展中药饮片分装的,其合理缺项有2项:2601、2602。

(3)不经营二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其合理缺项有9项:*2201、3302、*3512、*4108、4402、*6802、*7404、7702、*8301。

(4)非跨地域连锁的,其合理缺项有1项:1102。

药品零售企业:(1)不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其合理缺项有5项:6807、7508、*7707、7708、8111。

(2)不经营二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其合理缺项有5项:*6801、*7007、*7402、*7703、*8301。

对企业涉及的合理缺项情况,应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在计算一般缺陷项目比例时,对涉及的一般项目合理缺项,应从一般项目的总数中扣除。

2.在现场检查时,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中未开展经营的,如何检查?企业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并审核其相应条件依法批准的。

新版GSP认证常见问题

新版GSP认证常见问题

新版GSP认证常用问答第一章总则1、新版GSP规范第三条指出: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请问此处的“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主要指哪些领域?答:新版GSP第三条明确了适应主体,将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涉药物流等的相关活动纳入适用范围,是GSP为适应新的要求,弥补监管工作空白,实现对药品流通全过程监管的重要条款,旨在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社会物流企业相关活动的监管,消除各种影响药品安全的风险隐患.对主体的适用形式和内容是有区别的,在主体的适用形式和内容方面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新版GSP规范,逐条落实本规范的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以及所有涉药储存与运输企业(含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应当符合新版GSP相关要求。

2、请问企业应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新版GSP改造,目前有统一的要求吗?答:对于企业实施新版GSP改造的开始时间,目前没有统一要求。

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明确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014年12月31日前,经营疫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符合条件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核减其相应经营范围或取消其被委托资格。

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

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企业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到“早规划、早准备、早通过”.3、请问企业应从什么时间开始严格执行新版GSP,国家有统一的规定吗?答:自企业向药监部门提交GSP认证申请之日算起,企业各项软硬件设施、业务流程要完全符合新版GSP要求。

GSP规范检查问题汇总

GSP规范检查问题汇总

【注意】因为这50个问题,大批药企被撤销GSP广东省药监局今年共撤销54张GSP证书!以下为广东药品批发企业撤销GSP关键点,全国都可以参考,欢迎大家补充。

1.企业未能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存在虚假欺骗行为。

未按批准的许可内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超范围经营麻黄草等。

2.企业设置的仓库与其经营规模不相适应;企业私设仓库存放药品,在核准的仓库地址之外存放药品,仓库内没有相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3.药品未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房中。

阴凉库温度不符合要求,药品阴凉库内,药品与非药品未分开存放。

医疗用毒性药品仓库未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4.冷链药品在运输过程中采取的保温措施未能满足药品的温度控制要求。

5.计算机管理系统未能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

不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

企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使用两套账,规避监管;企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能随意修改验收单日期等信息。

企业未按规定上传电子监管品种的购销存数据。

6.质量管理部负责人不在职不在岗、无专人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7.质量管理部未按要求履行职责;8.企业采购药品未审核药品的合法性,质量管理部门未能有效履行职责;9.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已发生重大变化,未组织开展内审。

10.企业采购药品时未对首营企业进行审核。

11.企业采购药品时未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审核。

12.首营企业审批表为代签章,并非质量管理部负责人签章,提供虚假记录。

13.仓库内防鼠设备不足。

仓库已改变用途。

14.未能提供药品的采购、验收、养护、出库复核记录;15.现场检查时未能提供其经营药品的购进记录。

未能提供其经营药品的销售发票。

未能提供其经营药品的销售记录。

16.阴凉库的温湿度探头及温控系统电脑显示与实际不符。

17.企业销售复方甘草片的销售清单(即随货同行单)无收货方盖章,个别签收人签字没有签全名,不符合规定。

18.购进记录不真实,如在国家总局查封了**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之后仍有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中药饮片的记录;19.销售时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20.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时存在现金交易行为。

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问题解答200问答

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问题解答200问答

此为广东省食药监的解释,不一定符合河北省局的意愿。

仅仅作为“实习检查员”学习的材料吧。

药品经营企业GSP 认证问题解答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依据是什么答:制定《规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件》。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规范》中第三条已明确,除药品经营企业外,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符合《规范》要求。

3、企业的认证申请资料或现场检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该如何处理答:如发现企业存在虚假行为,可直接判定该企业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4、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应多久进行一次?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一般分为定期内审(建议每年度进行一次和有因内审(即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包括:重大政策出台、企业股权变动、仓库变更、增加经营范围、因药品质量原因发生质量事故等情况。

企业应根据规范和企业有关制度要求开展内审。

5、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能否由同一人担任答:不能。

批发、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可为同一人,但质量负责人必须单独设置,不得兼职其他岗位,保证相互监督和制约。

6、质量负责人能否兼任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答:批发、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7、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必须设置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管员、验收员这三个岗位?答:是的。

但小型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可兼任质管员。

8、委托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存储药品的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是否还需设验收员的岗位?答: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发生直调行为的,必须由本企业验收员负责直调的验收工作或者委托验收。

9、具有特殊管理药品经营范围的企业,是否需设置两名验收员?答:特殊管理药品要求双人验收,故须设一名验收员,一名验收复核员。

10、在新规范中对质量管理员资格要求中“相关专业”指的是哪些专业?答: “相关专业”指的是条款中所叙述的“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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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GSP问题答疑汇总(291问)、新版GSP规范第三条指出: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请问此处的“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主要指哪些领域答:新版GSP第三条明确了适应主体,将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涉药物流等的相关活动纳入适用范围,是GSP为适应新的要求,弥补监管工作空白,实现对药品流通全过程监管的重要条款,旨在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社会物流企业相关活动的监管,消除各种影响药品安全的风险隐患。

对主体的适用形式和内容是有区别的,在主体的适用形式和内容方面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新版GSP规范,逐条落实本规范的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以及所有涉药储存与运输企业(含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应当符合新版GSP相关要求。

2、请问企业应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新版GSP改造,目前有统一的要求吗?答:对于企业实施新版GSP改造的开始时间,目前没有统一要求。

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明确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014年12月31日前,经营疫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符合条件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核减其相应经营范围或取消其被委托资格。

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

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企业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到“早规划、早准备、早通过”。

3、请问企业应从什么时间开始严格执行新版GSP,国家有统一的规定吗?答:自企业向药监部门提交GSP认证申请之日算起,企业各项软硬件设施、业务流程要完全符合新版GSP要求。

4、请问在新版GSP认证检查时,对于计算机管理系统、温湿度监控系统、冷链方面的GSP认证检查方式是怎样的?答:(1)、计算机管理系统:①通过正反两种方式对查,首先查看流程运转,而后通过抽查供货单位与采购单位的材料,查看其基础数据库资料。

②看控制功能设定,是否符合附录各项控制需求;看业务控制流程,流程设置是否合理,各项流程性工作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基础数据的建立、使用是否合规。

(2)、温湿度监控系统:查验证报告,查温湿度测点布点合理性、查温湿度记录情况及报警。

(3)、冷链:查设备、查验证报告、查相关记录。

重点要求是温度,湿度弱化。

5、在新版GSP认证现场检查过程中,企业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哪些方面?答:质量管理文件抄袭及报告真实性不够;企业员工培训不到位;企业员工对文件相关要求及验证、测定数据来源不清楚;企业员工实际操作能力欠缺等。

6、在新版GSP认证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对对企业员工的提问考核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考核方法是怎样?答:与岗位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实际操作能力。

一般来讲管理岗位要全部查;基层岗位抽查;企业负责人要陪同检查并回答岗位职责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7. 新版GSP认证方式方法与旧版的有哪些区别?答:新版认证检查方法和重点与旧版有较大差别。

在申报资料上,企业提出认证申请,申报材料除原来要求的申请表及证照等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3个报告:企业内审报告(企业自我评价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冷链验证报告。

立足全员检查。

在检查重点上,以人为主线:以计算机有效控制为核心。

第一检查对象为企业负责人、业务、财务、储运负责人,第二检查对象是基层操作人员。

检查重点是企业高层、财务管理(资金流)、信息管理(信息流及信息系统管控功能)。

企业负责人应全程参与检查。

重点查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否对各类业务经营活动进行有效控制,流程设置是否合理。

8、国家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要求,有特殊管理药品和蛋肽制剂经营范围的企业应要在2014年12月31日前符合新版GSP要求。

所有药品经营企业都应在2015年12月31日符合新版GSP要要求。

请问:(1)如果企业既有特殊管理药品,又有普通药品经营范围。

是一次全面检查认证,还是先申请特殊管理药品的检查,以后来申请普通药品的检查(2)如果企业目前的经营许可证是2015年到期,那么按上面的要求,是不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只能到2014年12月31日呢?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明确规定:2014年12月31日前,经营疫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符合条件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核减其相应经营范围或取消其被委托资格。

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

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所以应该一次性全面申请GSP认证检查。

第二章、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9、新版GSP第五条要求: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请问应如何理解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概念?答:质量策划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制定质量目标并规定必要的运行过程和相关资源以实现质量目标。

质量策划属于“指导”与质量有关的活动,也就是“指导”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的活动。

在质量管理中,质量策划是设定质量目标的前提,是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的基础。

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只有经过质量策划,才可能有明确的对象和目标,才可能有切实的措施和方法。

因此,质量策划是质量管理诸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是连接质量方针和具体的质量管理活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质量策划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质量目标的策划、质量控制的策划以及质量改进的策划。

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强调的是质量要求。

对药品经营企业来说,就是对药品流通过程管理所确定的质量标准,即对采购、收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销售与出库、运输与配送、售后服务等的控制性管理。

质量保证强调的是为达到质量要求应提供的保证,涵盖影响产品质量的所有因素,是为确保药品符合其预定用途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采取的所有措施的总和,质量保证是为了使人们确信某一产品、过程或服务的质量所必须采取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是为了提供信任表明实体能够满足质量要求,在质量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活动。

质量保证活动包括质量保证计划、产品的质量审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提供产品合格的证据、质量控制活动的验证等工作。

质量改进是“致力于增强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

质量改进是通过整个组织范围内的活动和过程的效果和效率的提高来实现的。

包括产品改进或开发、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减少差错,提高效益、寻求体系所有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要素更佳组合,以提高体系的有效性以及寻求最佳方法,充分利用资源,以优化过程。

质量风险管理是一个贯穿于药品经营周期,对其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的系统化过程。

包括质量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审核与沟通等内容。

本概念可以结合第十条相关内容进行理解。

10、新版GSP第七条规定: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请问应如何理解质量管理体系的“相适应性”?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指质量管理体系各要素应符合GSP的规定;(2)组织机构设置与企业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符;(3)经营特殊管理药品和疫苗、中药材、中药饮片、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专门管理类的药品,应建立专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追溯措施;(4)、部门职责、权限必须界定清晰,人员资质必须相符、能力胜任;(5)、库房布局、面积、容积与经营规模相匹配;(6)、空调系统功率与库房面积、容积相匹配;(7)、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设置合理,与部门职责、岗位职责相一致。

总之,质量管理体系各要素必须要能满足企业经营活动实际要求,不能为做GSP而搞形式主义。

11、新版GSP第八条要求,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请问应如何理解“定期”及“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答:定期内审是指企业依据自身情况,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出内审时限,并按照时限对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质量要素进行内审。

目的是通过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与评价,证实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充分性、适宜性及有效性,以满足质量过程控制的要求,保证药品和服务质量满足合同和顾客的要求。

定期内审一般要求进行全面内审。

其中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是指企业应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保障药品质量所应具备的关键条件,包括企业的组织机构、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文件、主要设施及设备、计算机系统等。

企业质量体系关键要素变化表现形式为:(1)机构增减;(2)人员变更:包括企业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变化;(3)制度的重大修订;(4)主要设施设备变更:仓库地址或面积变更、自动温湿度监测系统、冷链、计算机系统的变更,应该组织临时性内审,以证实变更后的质量管理体系合理、充分、有效地运行。

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内审一般只要求做专项内审,即针对变更的项目进行内审。

12、请问新版GSP强调了质量体系内审,而老版GSP强调的是GSP内审(自查),请问这两者一回事吗?答:是一回事。

GSP内审就是通常所谓的“GSP自查评审”,是企业对GSP的各项要求,对企业的质量状况进行全面地检查与内部评价,从而判断核实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充分性、适宜性,并不断改进质量管理工作,有效防范质量风险,保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全过程符合规范。

13、请问新版GSP对参与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人员,在资质方面有什么要求吗?答:有质量领导小组的应为质量领导小组成员,未设立质量领导小组的,应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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