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证券:关于公司下属七家证券营业部获准为宏源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公告 201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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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名单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名单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博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
新疆博州
28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奎屯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新疆伊犁
29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塔城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塔城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新疆伊犁
3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伊宁斯大林街证券营业部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伊宁斯大林街证券营业部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哈密吐哈石油证券营业部
新疆哈密
25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阿克苏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新疆阿克苏
2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库车天山东路证券营业部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库车天山东路证券营业部
新疆阿克苏
27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博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阜康天池南街证券营业部
新疆昌吉
41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光明路证券营业部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阿图什光明路证券营业部
新疆阿图什
42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文化路证券营业部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阿勒泰文化路证券营业部
新疆阿勒泰
4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北路证券营业部
附件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名单
序号
变更前名称
变更后名称
属地
1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甘肃兰州
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证券营业部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证券营业部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名单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名单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黄浦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
7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北一路证券营业部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中山北一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
7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兴路证券营业部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黄兴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
7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吉林路证券营业部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吉林路证券营业部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
86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证券营业部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区公园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
8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证券营业部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区塔城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
8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证券营业部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崇明县川心街证券营业部
江西南昌
1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长沙
14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武汉
1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成都
16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金华路证券营业部
浙江杭州
9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
浙江杭州
94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体育场路证券营业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10.27•【文号】证监发字[1995]167号•【施行日期】1995.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1995年10月27日证监发字[1995]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期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前,一些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以“营业部”、“办事处”、“分公司”等名义,在各地设立了一些分支机构,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且管理混乱,风险控制不严,有的甚至承包给个人。

这些问题给我国期货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的经纪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一、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期货经纪公司设立的期货营业部,属《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的期货营业部,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业务范围,从事国内期货经纪、期货咨询服务和期货培训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但不得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二、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上一年度为盈利企业。

3、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同时是4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一个期货营业部;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同时是8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两个期货营业部;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同时是12家以上期货交易所会员的,可申请设立三个期货营业部。

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流程

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流程

宏源证券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流程2011年12月感谢您一直对我部的支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是我部努力的目标。

未来如何在行情确定趋势的情况下,充分利用证券市场新兴工具获得更好的收益,相信是您正在考虑的问题。

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3月31日试点以来,总体运行平稳、融资融券余额增长迅速。

从第一批5家券商到目前共有25家券商获得试点资格,融资融券标的共285只,截止到8月5日,两市融资融券余额共计313.73亿元,其中融资余额占99.1%,月复合增速达到64%,预计本年融资融券余额有望达600亿元。

试点期间,融资买入额占A股当日成交额比例最高仅1%,相对于整个市场,融资融券交易对市场影响还相当小。

然未来随业务常规化、转融通推出,融资融券余额有望向发达资本国家靠齐。

目前发达国家融资融券日均交易量、融资融券余额分别占比为20%、2%。

宏源证券股份(股票代码:000562)是中国第一家上市证券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全国性、综合类、创新类券商,全国首批保荐机构之一。

公司拥有全面的证券类业务资格,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等。

公司在全国拥有80家证券营业部,下辖北京承销保荐分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两家分公司,全资拥有宏源期货、宏源汇富创业投资两家子公司。

201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05 亿元,同比增长13.18%;实现净利润13.06 亿元,同比增长13.44%;每股收益0.89 元。

截止2010年底,公司总资产268亿元,净资产73亿元。

宏源证券研究所成立于1994年,是业内最早设立研究机构的证券公司之一。

2003年跻身《新财富》本土最佳研究团队前列,并连续8年保持高水平竞争实力。

2005、2009、2010年跻身《新财富》“本土最佳研究团队”第三名。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加强对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人员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加强对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人员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加强对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人员自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5.31•【文号】•【施行日期】2013.05.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加强对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人员自律管理的通知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根据《关于做好取消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行政许可项目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有关事项的函》(期货二部函[2013]115号)相关要求,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资格由行政审批转为备案管理,介绍业务人员的后续职业培训统一纳入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体系,协会不再单独组织对介绍业务人员的上岗前专项培训和考试。

为进一步加强对介绍业务人员的自律管理,规范介绍业务人员的执业行为,保证介绍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介绍业务人员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应当认真遵守《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要求,自觉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请各介绍业务机构严格按照附件1-5的相关要求组织介绍业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配合协会加强对介绍业务人员的自律管理,切实防范介绍业务风险,保障介绍业务的平稳运行,严厉打击欺诈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资格管理员报备制度。

为建立顺畅的日常工作联系机制,请各介绍业务机构及时填报“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资格管理员联系表”(附件6)邮寄至协会或发送至专用邮箱*****************。

三、介绍业务人员的后续职业培训纳入协会组织的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体系,请各机构严格按照“关于使用网上培训方式开展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7)执行。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一、背景及意义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国内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证券公司不仅仅局限于证券交易,还可以参与其他金融工具的交易,包括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可以帮助投资者规避风险、提高资产配置效率以及增加投资回报。

尤其在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波动加大的情况下,证券公司积极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经营收益、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制定相应的指引成为必要,以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二、股指期货交易指引1. 资质要求: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业务许可。

例如,证券公司需要持有期货公司经营资格,并在期货交易所注册并获得相应的期货交易资格。

2. 业务合规:证券公司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需要制定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交易审核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内部审计制度等。

3. 投资者保护:证券公司在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时,应依法履行客户适当性管理义务,确保客户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同时,证券公司还需要提供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等服务,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和盈利模式。

4. 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与股指期货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规则、产品特点、风险提示和费用说明等。

同时,证券公司还应与交易所和监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变化,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国债期货交易指引1. 业务准入: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期货公司经营资格并获得交易所的期货经纪业务准入资格。

2. 风险管理:证券公司在国债期货交易中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资金管理、交易审核等方面的措施,确保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0•【文号】证监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7]56号)各证券公司,各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二十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使用网上培训方式开展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使用网上培训方式开展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使用网上培训方式开展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使用网上培训方式开展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按照“关于做好取消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行政许可项目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有关事项的函(期货二部函[2013]115号)”以及《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规则》(附件1)要求,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人员(以下简称介绍业务人员)应当参加由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为进一步做好介绍业务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后续培训的有效性,同时为介绍业务人员参加后续培训提供便捷途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使用网上培训方式开展介绍业务人员后续职业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的组织管理网上后续培训为协会录制培训课程并在协会网上培训系统发布,从业人员通过在线学习的方式参加后续培训。

协会培训部具体负责网上后续培训的组织与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发布网上培训信息;开发、管理网上培训课程;维护网上培训系统;对培训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定期公示网上培训情况。

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协助协会开展介绍业务人员网上后续培训,确定一名网上后续培训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有关网上后续培训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负责本公司介绍业务人员的统一报名与缴费;对本公司介绍业务人员的网上培训登陆帐号等信息进行管理,确保本公司介绍业务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督促本公司介绍业务人员的学习,提高网上培训的有效性。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客户资源或介绍客户开展期货交易的业务。

以下是一份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的内容:1. 目的和范围:本协议旨在明确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之间的中间介绍业务合作关系,确保双方在执行中间介绍业务时的权利和义务。

2. 定义:2.1 证券公司:指提供中间介绍服务的证券公司。

2.2 期货公司:指接受中间介绍服务的期货公司。

2.3 客户:指由证券公司介绍给期货公司的个人或机构。

2.4 中间介绍业务:指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客户资源或介绍客户开展期货交易的业务。

3. 合作方式:3.1 证券公司应按照期货公司的要求,提供客户资源或介绍客户开展期货交易。

3.2 期货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期货交易服务。

4. 资金和账户:4.1 客户开展期货交易所需的资金应由客户直接存入期货公司指定的账户,与证券公司无关。

4.2 期货公司应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的资金进行管控。

5. 业务费用:5.1 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应就中间介绍业务的费用进行协商,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5.2 期货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的费用进行支付给证券公司。

6. 风险管理:6.1 证券公司应对介绍的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向其提供相应建议。

6.2 期货公司应对客户的交易风险进行监控,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7. 保密义务:7.1 双方应对因中间介绍业务而获取到的客户信息和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并不得擅自泄露或使用于外。

7.2 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8. 争议解决:8.1 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提交至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8.2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9. 其他条款:9.1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作期满后未续签或终止的,双方不再承担相应的义务。

有全球业务的证券公司名单

有全球业务的证券公司名单

有全球业务的证券公司名单
全球业务的证券公司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一些:
1. 摩根士丹利:成立于1935年,总部位于美国纽约。

提供投资银行、证券、财富管理等多种服务,客户遍及全球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

2. 中国银河证券:成立于1999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具有全牌照的综合性证券公司。

3. 海通证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上海,是中国领先的综合性证券公司之一。

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成立于1995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中国最早成立的一家股份制投资银行。

5. 光大证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中国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

6. 中信证券:成立于1995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中国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

7. 华泰证券:成立于1991年,总部位于上海,是中国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

8. 广发证券:成立于1992年,总部位于广州,是中国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

除以上列举的公司外,还有国泰君安证券、申万宏源证券、招商证券、兴业证券等也是全球业务的证券公司。

如需更多全球业务的证券公司信息,可以到相关证券公司官网进行查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深港通相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深港通相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深港通相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16•【文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决定原则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建立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现公告如下:一、沪港通于2014年11月17日正式开通以来,总体运行平稳有序,为启动深港通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二、深港通开通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将包括沪股通、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深股通、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四个部分: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三、深港通的主要制度安排参照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和运行模式。

其他制度安排如下:(一)投资标的。

国联证券的证券营业部主要业务模块及委托、交易系统流程

国联证券的证券营业部主要业务模块及委托、交易系统流程

国联证券的证券营业部主要业务模块及委托、交易系统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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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2.12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8号
•【施行日期】2014.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8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中国证监会
2014年2月12日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第十二批)
为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转型的需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在废止前十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的规章22件(见附件1),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55件(见附件2)。

现将上述两部分共77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
附件2
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
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12.15
•【字号】苏证监机构字[2008]552号
•【施行日期】2008.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的批复
(苏证监机构字[2008]552号)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宏源证券宜兴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新址开业的申请》(宏源函[2008]6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验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宜兴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从宜兴人民中路135号同城搬迁至宜兴人民中路亚西亚宾馆5、6楼,原址已关闭,新址符合开业条件,同意该证券营业部开业。

二、请你公司按照《关于做好证券营业部迁址、翻牌等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苏证监机构字[2007]232号)要求,做好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

三、请你公司接到本批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本批复和公司介绍信到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申请换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自领取《营业执
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关闭辽宁省证券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服务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关闭辽宁省证券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服务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关闭辽宁省证券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服务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5.04
•【文号】证监许可[2008]630号
•【施行日期】2008.05.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关闭辽宁省证券公司所属
证券营业部、服务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630号)
辽宁省证券公司托管经营组:
你组报送的《关于关闭辽宁省证券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服务部的申请》(辽证托报[2008]第6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组关闭辽宁证券省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辽宁证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等22家证券营业部及阜新县证券服务部等19家证券服务部(名单见附件),具体关闭时间请与我会相关证监局商定。

二、请你组积极配合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做好辽宁证券所属证券营业部、服务部的客户和员工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保证客户证券交易正常进行。

三、丹东锦山大街营业部福春服务部、丹东锦山大街营业部凤城龙腾网苑、朝阳新华路营业部北票服务部、沈阳北顺城路营业部虎石台天河网苑以及深圳八卦
二路营业部葵涌镇服务部属未经批准的营业网点,请你组在上海专员办及相关证监局的指导下积极配合信达证券履行托管职责,确保客户交易的正常进行,并协助信达证券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方案报送我会。

四、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须随时报告我会风险处置办公室及上海专员办。

附件:辽宁省证券公司关闭所属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名单
二○○八年五月四日附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通过2002年度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通过2002年度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通过2002年度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名单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期货交易机构【发文字号】证监期货字[2003]84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3.10.21【实施日期】2003.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通过2002年度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名单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2003年10月21日证监期货字[2003]84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在2002年度全国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年检中,共有208家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通过年检,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派出机构尽快收取辖区内通过2002年度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期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我会加盖年检标识和年检章。

二、各派出机构要针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监管,责令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限期解决,并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督促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规范运作。

附件:通过2002年度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名单(208)家大连市:(45家)安徽华物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营业部百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寰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龙电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营业部一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中钢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广东集成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南海市海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格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哈尔滨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黑龙江三力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营业部黑龙江省天琪期货经纪有跟公司大连营业部长春金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天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建证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营业部江苏东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鞍山五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辽宁汇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沈阳建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弘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三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山东泉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万杰鼎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山西物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营业部上海大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上海金源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营业部上海南都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营业部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营业部东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成都南洋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营业部安徽安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华煜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营业部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海南中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河南正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黑龙江北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鲁能金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深圳金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苏等地设立4家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苏等地设立4家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苏等地设立4家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1.10
•【文号】证监许可[2012]20号
•【施行日期】2012.0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江苏等地设立4家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20号)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我会2011年12月6日受理你公司《关于在江苏等地新设四家证券营业部的申请报告》(财达字〔2011〕236号)及相关文件。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江苏省沭阳县、黑龙江省富锦市及河北省正定县、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各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

证券营业部的营业范围为证券经纪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为新设证券营业部依法配备人员,健全完善制度、业务设施和信息系统,并应当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持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以及证券营业部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部负责人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到我会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三、证券营业部设立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及公司住所地、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同意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同意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同意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新证监局[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同意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的批复(新证监局[2011]65号)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上报的《关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同辖区迁址的请示》(宏源报〔2011〕10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由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2号环球大酒店一楼迁至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写字楼五楼。

二、接本批复后,你公司即可着手营业部新址的筹建工作,筹建期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

三、营业部新址筹建完毕后,须经我局开业验收并批复同意后方可开业,开业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开业验收申请;(二)你公司关于营业部原址已关闭、客户已妥善安置的说明;(三)你公司对营业部新址的开业验收批复;(四)营业部新址网络、信息系统说明材料及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五)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报告;(六)营业场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你公司在营业部筹建期间,如遇其他情况,应及时报告我局。

特此批复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企业信用报告_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沪太路证券营业部

企业信用报告_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沪太路证券营业部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7)1.5 联系方式 (8)二、股东信息 (8)三、对外投资信息 (8)四、企业年报 (8)五、重点关注 (10)5.1 被执行人 (10)5.2 失信信息 (10)5.3 裁判文书 (10)5.4 法院公告 (10)5.5 行政处罚 (10)5.6 严重违法 (10)5.7 股权出质 (10)5.8 动产抵押 (11)5.9 开庭公告 (11)5.11 股权冻结 (11)5.12 清算信息 (11)5.13 公示催告 (11)六、知识产权 (11)6.1 商标信息 (11)6.2 专利信息 (12)6.3 软件著作权 (12)6.4 作品著作权 (12)6.5 网站备案 (12)七、企业发展 (12)7.1 融资信息 (12)7.2 核心成员 (12)7.3 竞品信息 (13)7.4 企业品牌项目 (13)八、经营状况 (13)8.1 招投标 (13)8.2 税务评级 (13)8.3 资质证书 (13)8.4 抽查检查 (13)8.5 进出口信用 (13)8.6 行政许可 (14)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沪太路证券营业部工商注册号:310000000048778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6832959759W法定代表人:张正组织机构代码:83295975-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所属行业:资本市场服务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注册时间:1996-12-02注册地址:沪太路549号营业期限:1996-12-02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上各项业务限新疆、甘肃、陕西、宁夏、青海、西藏以外区域),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仅限项目承揽、项目信息传递与推荐、客户关系维护等辅助工作),证券承销与保荐(限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企业债承销;仅限项目承揽、项目信息传递与推荐、客户关系维护等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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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62 证券简称:宏源证券 编号:临2010-016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公司下属七家证券营业部获准为宏源期货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规向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提出公司疆内七家证券营业部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宏源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开业申请。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对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疆内七家证券营业部为宏源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无异议的函》(新证监局[2010]42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验收,认为公司阿克苏新华东路营业部、哈密天山北路营业部、克拉玛依塔河路营业部、库尔勒建设路营业部、石河子西环路营业部、伊宁斯大林街营业部、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营业部各项工作准备充分,符合开业条件,对以上七家证券营业部为宏源期货有限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无异议。

特此公告。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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