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业务监管政策和案例全面盘点
银行同业业务风险管控措施
银行同业业务风险管控措施近年来,伴随着银行的快速发展,各家银行同时面临两大难题:一是资产扩张过快,导致资本需要不断补充,通过股东不断的增资扩股或者发行二级资本工具的方式毕竟不是长久之计;二是信贷规模受到管制,对于以传统存贷款业务为主要利润来源的银行,利润无疑受到了限制。
为保持盈利水平,各家银行不断创新出理财产品、银信合作及同业业务等资产扩张工具,解决资本消耗过快和信贷额度受限这两大难题。
但应注意的是,这些创新大多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存贷款业务范围之外,有些业务甚至属于监管的“盲点”,这无疑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一、同业业务对风险控制措施的主要挑战(一)对内控机制的挑战。
随着同业业务的不断扩展,其风险表现也更为复杂,部分同业业务风险已经异化为非同业风险。
由于银行系统性风险较普通企业要小,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生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案例,使得银行对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相对薄弱,缺乏信贷业务那样严密的一套风险管理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缺乏有效的风险隔离和岗位制衡,业务操作基本是按无风险、低风险的流程处理,部分用于信贷或准信贷领域的资金缺乏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二)对操作风险的挑战。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对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过程中就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风控能力的区别授权等提出了规范要求,但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存有偏差,主要表现在:一是虽有授信但无控制。
虽对同业客户进行了统一授信管理,但在用信环节一般存在未能实现有效的交叉控制的现象。
二是虽有授权却未分级。
银行对同业业务的授权虽然涵盖了对象、业务品种以及额度,但未能对利率定价进行分级转授权。
(三)对流动性风险的挑战。
期限错配是银行获取收益的基本途径,同业业务结构过度错配增大了流动性风险。
为了追求高收益,把主要用于头寸调剂的短期同业资金用于中长期的资金运用,来赚取更大的息差。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及风险防范、监管(共5篇)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及风险防范、监管(共5篇)第一篇: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及风险防范、监管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及风险防范、监管摘要:同业业务是商业银行进行创新的主要方向,是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管理资金负债、创新金融产品与拓展利润增长的主要方式。
文中主要讲述的是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特点、同业业务风险点分析以及防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风险的有效措施,同时提出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监管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同业业务风险防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是商业银行之间以及商业银行与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以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随着金融行业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同业业务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目前,同业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的主要途径。
同业业务的发展在金融产品创新中具有代表地位,监管机构在进行监管过程中,所面临的是多种形式的同业金融创新,如何做到有效的管理又给足金融产品的发展空间是现代金融管理机构面临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特征分析(一)同业业务规模增长速度快通过同业业务规模增长统计数据可以分析出,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至2013年期间,中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模快速扩张,同业资产规模增速达到总资产增速和贷款增速的两倍,同业负债规模的增速也达到总负债增幅和各项存款增速的1.5倍。
随着所占规模的逐渐扩展,同业业务在银行资产负债的占比逐渐提升,直至2013年中旬,银行同业资产在总资产的占比与同业负债在总负债的占比为11.3%与12.9%,从以上数据可以得知,同业业务的增长速度十分迅速。
(二)同业业务不断创新传统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本是商业银行进行流动性管理的工具,并不具备信用创造的功能。
随着商业银行创新模式不断涌现,如信贷资产转让、银信合作理财、票据、同业代付、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等等,这些创新产品通过一系列交易结构设计和会计处理,将非标准化资产藏匿在同业科目或表外,实质是对信贷等融资类业务的一种替代。
二、商业银行同业业务风险分析(一)同业业务的市场风险同业业务市场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系统性风险。
银行同业业务
银行同业业务的重要性
优化资金配置
通过银行同业业务,商业银行可 以将资金分散到不同的领域和机 构,降低资金风险,提高资金配 置效率。
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银行同业业务可以为商业银行提 供风险对冲和风险管理手段,帮 助银行应对市场波动和不确定性 。
促进金融市场发展
银行同业业务是金融市场的重要 组成部分,它促进了金融机构之 间的合作和竞争,推动了金融市 场的整体发展。
05
银行同业业务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银行同业拆借风险管理
总结词
该银行通过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利用 金融科技手段,提高同业拆借业务风险管理水平。
详细描述
该银行针对同业拆借业务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 ,加强内部控制,通过内部审计、风险评估等手段确 保业务风险可控。此外,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开发智 能风控模型,实现对同业拆借业务的实时监控和预警 。通过这些措施,该银行成功降低了同业拆借业务风 险,提高了风险管理效率。
扩大同业拆借范围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拓展同业拆借的交易范围和参与主体,提高市场流动性。
推广电子银行渠道
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电子渠道,优化客户体验,提升服务效率。
拓展业务领域
01
拓展国际业务
02
开发资产管理业务
03
探索金融科技应用
加强与海外金融机构的合作,开 展跨境支付、贸易融资等国际业 务。
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或部门 ,提供多样化的理财产品和服务 ,满足客户多元化的投资需求。
银行同业业务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银行同业业务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当时商业 银行开始通过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借贷。随着金融市 场的发展和监管政策的逐步放松,银行同业业务也不断 创新和发展。
证券公司 监管措施案例汇总
证券公司监管措施案例汇总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监管措施是保障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列举了十个证券公司监管措施的案例汇总。
1. 信息披露监管措施:证券公司在发行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时,必须按照法定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提示等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2. 内部风控制度监管措施:证券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内部风控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监察等方面,以保证公司运营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 客户资金监管措施:证券公司要对客户资金进行专门监管,包括开设资金专户、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部门等,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4. 业务合规监管措施:证券公司要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5. 业务准入监管措施: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需要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和注册,且要满足一定的资本实力、人员素质等条件,以确保公司经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6. 合规培训监管措施:证券公司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和风险意识,避免因员工违规行为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7. 外部审计监管措施:证券公司要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确保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8. 投资者保护监管措施:证券公司要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补偿投资者因公司违规行为或经营风险造成的损失,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9. 处罚与监管合作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同时,监管部门与证券公司合作,加强监管力度,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10. 技术监管措施: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证券公司要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监管市场,包括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以上是证券公司监管措施的十个案例汇总。
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023年2季度银行业监管处罚案例
2023年2季度银行业监管处罚案例综述在2023年2季度,银行业监管部门对多家银行进行了处罚,涉及内容包括违规销售金融产品、违规资金占用、内控管理不力等多个方面。
这些处罚案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凸显了银行业监管的严肃性和针对性。
本文将对这些案例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相关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1. 违规销售金融产品在这一季度,多家银行因为违规销售金融产品而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违规销售金融产品一直是银行业经营中的隐患,不仅损害了客户利益,也损害了银行自身的声誉。
在这些案例中,银行存在哪些违规销售金融产品的行为?这些行为又对客户和银行自身造成了怎样的影响?如何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2. 违规资金占用另部分银行因为涉嫌违规资金占用而被监管部门处罚。
资金占用是一种严重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行为,不仅损害了银行的资金安全,也损害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我们需要对这些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了解其中的违规行为,找出问题根源,并探讨如何建立更加严密的监管机制,防范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3. 内控管理不力除了上述两点,一些银行还因为内控管理不力而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内控管理是银行业运营中的重要环节,关乎银行的风险防范和经营稳健。
处罚案例中银行的内控管理出现了哪些问题?这些问题又如何影响了银行的日常经营和客户利益?在内控管理方面,银行还需要做出哪些调整和改进?这些问题需要我们着重关注和思考。
总结回顾通过对这些处罚案例的全面评估,我们可以看到,在银行业监管中,违规销售金融产品、违规资金占用、内控管理不力等问题依然存在,这是银行业经营中的一大隐患。
银行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严肃经营纪律,规范经营行为,以提升经营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监管部门也需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银行业运营的安全和稳健。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银行业从业者,我认为银行在经营中要始终以客户利益为根本,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风险可控,经营稳健。
上市公司监管概况、合规要点及典型案例
上市公司监管概况、合规要点及典型案例一、上市公司监管概况1.监管背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上市公司作为市场的核心主体,其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备受关注。
近年来,我国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以保障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稳定。
2.监管机构与法规体系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
他们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行规范和监管。
3.监管重点与措施监管部门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务报表、业务经营、关联交易等方面,采取现场检查、问询、核查等方式进行监管。
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市场违规成本。
二、上市公司合规要点1.信息披露合规上市公司应按照监管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范信息披露风险。
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披露等。
2.公司治理合规上市公司要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层有效运作,强化内部控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3.财务报表合规上市公司应按照会计准则和审计要求,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防范财务风险。
4.业务经营合规上市公司要合法合规开展业务,加强业务风险管理,确保业务发展稳健。
5.关联交易合规上市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6.股权激励合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激励对象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三、上市公司监管典型案例1.信息披露违规案例某上市公司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被证监会处以罚款。
2.公司治理违规案例某上市公司董事会违规决策,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3.财务报表违规案例某上市公司虚假记载财务报表,被证监会处以严厉处罚。
4.业务经营违规案例某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开展业务,导致业务风险暴露,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5.关联交易违规案例某上市公司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被证监会处罚。
读懂银监会4号文!彻查同业、理财的13类违规业务!
读懂银监会4号文!彻查同业、理财的13类违规业务!2018年1月13日,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
《通知》附件1《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意见》对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提出方向性、原则性和指导性要求,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主体责任,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通知》附件2《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检查的要点进行明确,共8个方面22条,主要内容将2017年三三四十检查的内容进一步提炼优化全部整合在一起。
详情如下表所示:其中同业和理财一直是整治的重中之重,本文仅就第三部分: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部分的:6、违规开展同业;7、违规开展理财业务;这两个方面展开,共梳理出13种乱象模式。
01同业业务乱象模式详解(一)同业治理改革不到位。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但在实践中,仍有银行开办同业业务未实行专营部门制,主要表现为同业业务仍然由分行发起、实质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并办理,有的银行只是在形式上增加一道总行审批的程序,但实质风险仍由分行承担,甚至由分行做会计核算。
同业专营的核心是总行对分行的统一管理,从合同模板,到定价,再到制度的制定,其中统一授信是整个同业专营的灵魂。
至于这个专营部门是由1个还是2个,是一个独立的综合一级部门还是一个多部门组合的虚拟主体,笔者认为并不重要。
也就是监管并没有理由要求银行专门为同业业务成立一个独立部门。
尤其需要考虑到当年127号文发布的背景是同业投资的同业属性非常强,所以将同业投资和同业融资融为一体,都按照“同业业务”处理。
但是在当下,尤其央行力推破刚兑,那么所有资产管理计划风险其实并不是管理人的信用风险,而是面临底层资产的市场风险或者信用风险,那么再要求对同业投资管理人进行统一授信显然不合理。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历程、监管实践与政策建议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历程、监管实践与政策建议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之间以及商业银行与非银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近年来,同业业务发展迅速,已成为银行资产运用与资金来源的重要构成部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数据,2009―2013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纳入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项下核算的同业资产增长246%246%,,纳入同业存放、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项下的同业负债增长236%236%,,远远大于同业资产和负债的增幅。
同业业务的发展作为金融创新的典型代表,监管当局在监管的实践中,面对层出不穷的同业金融创新,如何把握宽容创新与加强监管之间的平衡,已成为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为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同业业务创新与监管博弈的发展历程一、同业业务创新与监管博弈的发展历程同业业务的发展是金融机构与信贷管理、监管指标考核及限制性信贷政策等金融监管不断博弈的结果,同业监管新规的出台必然导旧业务萎缩和新业务的萌芽与爆发式增长。
必然导旧业务萎缩和新业务的萌芽与爆发式增长。
20032003年前,同业拆借是同业业务的主流。
同业拆借是同业业务的主流。
20032003年后,随着入世后的金融业不断开放,同业创新进入井喷阶段。
不断开放,同业创新进入井喷阶段。
(一)(一)2003-20082003-2008年,个人理财业务规范发展阶段年,个人理财业务规范发展阶段 2003年后,银行业金融改革的顺利推进,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带来了先进的经营能力和业务发展理念。
个人理财业务步入快速发展阶段。
快速发展阶段。
20052005年,针对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包含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情况,银监会发文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将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按照储蓄存款业务处理,衍生交易部分按照金融衍生品管理,并禁止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
该文也对部分金融机构通过理财业务将一般储蓄存款转为同业业务处理,规避一般储蓄存款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行为进行了限制。
银行监管政策解读与实务应用掌握最新的监管要求与实践案例
银行监管政策解读与实务应用掌握最新的监管要求与实践案例截止至今日,银行监管政策已经成为银行业务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了解最新的监管要求和应用实践案例是银行从业人员必备的知识和技能。
本文将解读银行监管政策并介绍实务应用,旨在帮助读者了解最新政策、掌握实践技巧,并借助实例加深理解。
一、监管政策解读1. 金融稳定政策金融稳定是银行监管政策的核心目标之一。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如:资本充足率要求、风险管理要求等。
这些政策旨在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2. 利率政策利率政策是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
央行通过制定货币政策、利率调控等方式,对银行放贷利率和存款利率进行指导。
读者应该把握最新利率政策,并指导银行业务的开展。
3. 财务监管政策财务监管政策是银行监管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需要按照政府要求,制定和执行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以保证业务运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二、实务应用案例1. 风险管理实践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是其日常工作的核心之一。
举个例子,某银行为了管理信用风险,建立了专门的风险评估模型,通过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贷款金额,对贷款利率和额度进行确定。
这种实践既符合监管政策的要求,也提高了风险控制能力。
2. 内部控制实践内部控制是银行监管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例如,某银行为了加强内部控制,规定了贷款审批流程,要求严格核对借款人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
这种实践有利于防范内部操作风险和欺诈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3. 合规实践合规意味着遵守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某银行为了合规经营,在开展业务时严格执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规定。
合规实践的落实对于银行机构来说至关重要,它可以避免法律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声誉。
结语银行监管政策的解读和实务应用对于从业人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简要介绍了监管政策的几个方面,并列举了一些实践案例,希望读者能够加深对银行监管政策的理解,并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银行同业业务管理及管理知识分析
03
银行同业业务管理知识分 析
银行同业业务管理知识框架
01
银行同业业务概述
02
银行同业市场分析
介绍银行同业业务的概念、类型、发 展历程和现状,帮助读者了解银行业 务的基本情况。
对银行同业市场的参与者、市场规模 、市场结构、市场竞争等进行深入剖 析,为读者提供市场分析的思路和方 法。
03
银行同业业务风险管 理
展望
展望未来,银行同业业务管理将逐渐走向智 能化、数字化和综合化服务,满足客户多样 化的需求。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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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业务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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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研与预测
进行市场调研,分析行业动态和竞争对手情况 ,预测市场趋势,为制定业务策略提供依据。
业务优化与拓展
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态势,优化现有业务,拓 展新业务领域,提升银行同业业务的市场竞争 力。
合规与风险管理
强化合规意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银行同业业务的稳 健发展。
效果评估
该系统的引入显著提高了该银行的同业业务处理效率 和风险管理水平。通过系统自动化处理各类同业业务 ,减少了人工操作成本和错误率;同时,通过风险评 估模块对各类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实现了对风险 的及时预警和有效控制。
案例二:某中型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管理实践
• 背景介绍:该银行是一家区域性银行,拥有一定的客户基础和业务规模。为了提高同业业务管理效率和风 险管理水平,该银行引入了一套完善的同业业务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
未来趋势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同业业务管理将迎来更多 的发展机遇。
未来银行同业业务管理将更加注重智能化、数字化和综合化服务。
同业监管-银发〔2014〕127号及银监办发〔2014〕140号正文及解读汇报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答记者问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银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以下简称“银监办发140号文”),作为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的配套性政策文件。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监办发140号文”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简要介绍“银监办发140号文”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规范性要求,银监会发布“银监办发140号文”,与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相配套。
“银监办发140号文”旨在促进银行机构提高同业业务治理水平,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意义:一是“强管理”。
“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开展同业业务,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
二是“控风险”。
“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强化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商业银行对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统筹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是“回本质”。
“银监办发140号文”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本质,有利于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
二、“银监办发140号文”有哪些主要内容?“银监办发140号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适用业务范围和机构范围。
“银监办发140号文”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
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合规风险提示(二○一四年第四期)中信银行合规部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近日,人民银行牵头、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称“127号文”),之后银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作为127号文的配套性政策文件。
两项新规本着“强管理”、“控风险”、“回本质”的原则,旨在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为保障我行同业业务规范发展,现将有关监管重点提示如下:[对同业业务的义务性规范要求]一、新规明确了适用机构范围和业务范围(一)机构范围: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
(二)业务范围: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二、新规明确了商业银行法人总部的职责(一)统一经营管理:1.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2.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3.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
(二)统一风险管理:1.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2.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3.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4.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
(三)统一授权管理: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2.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同业业务2017年最新监管政策梳理解读
同业业务2017年最新监管政策梳理解读根据五部委在2014年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文)的规定,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各种业务的定义如下表所示:关于同业业务2016年底之前的监管政策梳理请点击阅读以下两篇文章:《图文详解同业类信贷业务交易结构及监管政策》《同业简史:业务发展历程及监管制度变迁》下文仅对2017年以来同业业务的监管政策进行梳理解读。
一、银监会监管政策梳理2017年以来,监管部门对同业业务的监管思路依然是去杠杆、去通道、防风险,其目的是缩短融资链条、鼓励资金脱虚向实。
对此,银监会在2017年下发的7份监管文件中均对同业业务有相应的要求和约束,7个监管文件分别为《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5 号)、《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2017〕46 号)、《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53 号)、《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 号)、《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 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 号)。
7个监管文件对同业业务的要求如下表:总体而言,上述46号文、53号文、7号文均对同业业务提出了针对性的监管要求,46号文和53号文部分内容有重叠,但侧重点不同,53号文强调创新业务应当与完备的制度建设相匹配,并首次提出将商业银行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负债余额,考察其是否超过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近年来,我国银行在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背景下开展的同业代付业务发展较快,出现了会计处理不准确、业务流程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为规范我国银行同业代付业务管理,切实防范相关风险,促进其稳健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银行应将符合同业代付业务定义和实质的相关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同业代付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申请,通过境内外同业机构或本行海外分支机构为该客户的国内贸易或国际贸易结算提供的短期融资便利和支付服务,分为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代付。
其中,接受客户申请、从同业机构融通资金并委托同业机构将款项支付给该客户交易对手的同业代付业务发起行称为“委托行”,为委托行提供资金来源和代付服务的境内外同业机构或委托行海外分支机构称为“代付行”。
从业务实质看,委托行是客户的债权人,直接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到期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代付行为委托行提供贷款资金来源并完成“受托支付”服务,承担同业授信风险,拆放资金本息到期由委托行无条件偿还。
二、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代付业务实质均属贸易融资方式,银行办理同业代付业务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办理同业代付业务时,委托行与代付行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其中委托行承担主要审查责任,确保融资款项为国内外贸易结算服务,真正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进行真实会计处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委托行与代付行应当根据在该项业务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
当代付行为境内外银行同业机构时,委托行应当将委托同业代付的款项直接确认为向客户提供的贸易融资,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代付行应当将代付款项直接确认为对委托行的拆出资金,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
农商行同业政策梳理
农商行同业政策梳理
农商行同业政策梳理指的是对农商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间的同业合作政策进行整理、分析和解读。
这涉及到同业授信、业务合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目的是规范业务操作、防范风险和提高业务合作的效率和效益。
通过对这些政策的梳理,农商行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同业合作的相关规定,发现潜在的风险点和业务机会,为业务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具体的农商行同业政策梳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授信政策、票据业务合作政策、理财业务合作政策、资产托管业务合作政策、债券承分销业务合作政策、黄金代理业务合作政策等。
此外,还需要关注监管政策的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以确保同业合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农商行同业政策梳理指的是对农商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间的同业合作政策进行系统性的整理、分析和解读,旨在促进业务合作的顺利进行并提升整个金融行业的稳定性和竞争力。
图文详解同业类信贷业务交易结构及监管政策
图文详解同业类信贷业务交易结构及监管政策谢绝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目录一、业务界定二、业务模式三、监管政策一、业务界定同业类信贷业务指银行用自有资金或从同业等其他渠道获取资金,以债权投资或权益投资方式为本行或他行对公客户提供融资的同业业务。
在报表中通常体现为“投资”、“买入返售”等非信贷资产,其业务品种主要涉及:信托受益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其他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等。
二、业务模式(一)银信合作业务1.信托受益权三方协议模式上述业务流程属于标准的买入返售三方合作模式,在该模式中,A银行(甲方)以自有资金或同业资金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通过信托公司放款给C银行的融资客户;B银行(乙方)作为实际的出资方,以同业资金受让A银行持有的单一信托的信托受益权;C银行(丙方)为风险的真正承担方,承诺在信托计划到期前无条件购买B银行从A银行受让的信托受益权。
这种模式的实质是C银行通过B银行的的资金,间接实现了给自己的授信客户贷款的目的。
此种操作模式下,信托受益权的流转路径是从A银行(甲方)到B银行(乙方),然后远期再到C银行(丙方)。
实际操作中,三方协议模式已经成为一种经典的同业业务操作模式,很多其它模式都是基于这种三方模式演变发展起来的。
2.信托受益权假三方协议模式假三方模式一般是由于不能签订三方协议的兜底银行(图中的D银行)以信用增级的方式找到一个假丙方(C银行)来签三方协议,信用增级方式通常是兜底银行向假丙方出具承诺函或担保函,兜底银行作为最后的风险承担方承担所谓的“真丙方”角色。
该模式产生的背景是:有些银行总行规定,分行不允许签订三方协议(即不能作为三方协议中的丙方来兜底),只能采取出具保函和承诺函的形式兜底,也就是只能采取中的暗保模式。
3.信托受益权两方协议模式两方协议模式产生的背景很大程度上是银行为了解决8号文颁布后的存量非标债权问题。
同业业务的“罪与罚”和“因与果”
同业业务的“罪与罚”和“因与果”前言同业业务是指银行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交易、融资、投资等活动的业务,是银行业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同业业务之中,也充满了各种罪与罚以及因与果,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同业业务的罪与罚认定违法行为在同业业务中,存在着各种违法行为,比如央行同业拆借市场的非法操纵、商业银行之间的融资券等金融工具的不当使用、非法借贷等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被认定为同业业务的“罪”,不仅受到律师法律的制裁,还会遭到市场的惩罚。
罚款与处罚对于同业业务中的违法行为,往往会受到罚款或处罚的制裁。
例如,央行对银行机构的违规操作会立即进行处罚,并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未来业务的拓展。
同时,银行机构也会受到来自市场的打压,失去投资者信任和客户的业务,给经营带来重大影响。
同业业务的因与果影响业务发展同业业务可以说是银行机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机构之间展开合作的桥梁和通道。
然而,同业业务中也充满了因与果的故事,如银行机构对于贷款能力的限制,导致了交易的难度,同时银行机构的困境也会影响到其它金融机构的业务。
因此,同业业务的因与果会直接关系到银行机构的生存和发展。
风险防范同业业务中涉及到的风险也是不可忽视的。
相比于其他业务,同业业务的交易双方都是金融机构,风险也更加复杂和多元化。
因此,在同业业务中,金融机构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建立良好的风险防范机制。
结语同业业务是银行机构必须面对的现实,也是其经营的重要部分。
在同业业务中,罪与罚、因与果也是经常出现的。
录文总结了同业业务中的罪与罚以及因与果,希望能够对读者加深对同业业务的认识,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同业业务治理127号文及140号文影响解读
同业业务治理127号文及140号文影响解读一、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部处长:1、市场影响:(1)明确了同业业务的分类、定义、会计科目、业务期限、规模上限、计提资本和拨备等,将同业投资业务也纳入了监管视野。
(2)银行资金运用受限制,银行间资金面将偏宽松。
(3)不排除由于非标资产萎缩引发局部信用风险暴露。
2、银行负面影响:(1)银行同业业务上限受到控制,新增的同业代付、以受益权为主的买入反售/卖出回购和第三方担保业务将受到抑制。
(2)商业银行依靠资金期限错配的盈利方式将明显受抑制。
(3)计量风险资本、计提资本拨备,可能对银行造成一定影响。
(4)银行内部业务条线实行专营部门制和事业部制落实有难度。
3、银行正面影响:(1)同业投资业务可能有所增加。
(2)资产证券化会加速推进。
(3)标准资产的投资需求将会增加。
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资金运营中心负责人:1、同业市场影响:(1)对现有存量同业业务采取既往不咎的态度,不设期限回表。
(2)同业代付将被严格限定在跨境贸易项下,境内业务正式宣告死亡。
(3)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的标的被限定为较高流动性金融资产,各类受益权业务所受冲击将最大。
(4)确立了买入返售业务的两方操作规则,变相给予了三方回购的合法性,预计可能会纳入投资类科目进行核算。
(5)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被双向叫停,但第三方、金融机构和信用三个设定条件中,如有一个不符,商业银行即可投资该类项目。
(6)非标转标仅是趋势,但道路并会不顺畅,在资产证券化额度管理和同业存单银行试点管理的背景下,这两类标准化业务发展空间有限,未来会有更加复杂的结构化产品出现。
2、商业银行影响:(1)由于同业负债比重限定,未来大中小银行各科目的比重会趋同。
(2)同业存款划分为结算性和非结算性两类。
预计未来非银对银行的非结算性同业存款或将被纳入贷存比考核的分母和法定存款准备经的缴存范围。
(3)互联网金融将对同业业务产生强替代作用,资产端金融创新已走到极致,未来更需要负债端和互联网结合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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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波同业业务监管政策和案例全面总结一、概述同业业务顾名思义应该是交易对手为金融同业机构或者交易所承担的风险为同业风险。
如果从这个思路出发,“同业业务”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包括票据贴现,转贴现,同业之间外汇及衍生品交易,也包括和境外同业金融机构的各类同业业务。
但目前提及“同业业务”四个字,我们很自然就联想到5部委去年发布的127号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尽管该文名称中采用了同业业务,但实际上127号文中定义的“同业业务”是一个相对狭义的概念:指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这里排除了境内金融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或存放;也排除了虽然交易对手是同业但不具有同业融资或同业投资特征(一旦清算交割后没有同业风险)的交易,比如同业之间非金融债的交易。
同业业务虽然广受关注,近年来监管方面也有不少动作,但从监管法规层面有章可循的监管文件并不多,以下为监管君大致整理的监管文件,供参考,若有遗漏也希望能进一步补充:《商业银行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尚福林在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以及部分级别较低的同业业务检查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全面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控遏制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同业业务的检查的部分《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87号)二、127号文之前的同业业务监管综述1.《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这里给银行的“同业拆借”用途做了明确定义,却没有对“同业拆借”进行定义。
尤其是这里的“同业拆借”有没有包括线下的同业借款。
一般理解是将其等同于2007年《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关于“同业拆借”的定义。
2.2007年《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全面规范同业业务中线上拆借部分,值得注意的是这部法规主要是约束线上同业拆借的期限和额度,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类型进行差异化处理。
比如银行最长拆借期限可为1年,但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最长期限为7天;这部法规明确允许中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参与银行间拆借市场。
这也为后来银监会140号文开始整顿分行在银行间业务埋下伏笔。
3.关于线下同业借款,这一领域在127号文之前没有专门的规范文件,只有2002年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当时人民银行还兼具银行业机构监管职责。
征求意见稿只是按照期限进行划分,并认可同业借款纳入存贷比考核。
但该办法最终并没有正式发布。
所以银行业机构线下同业借款之前并没有期限及监管额度约束,同时又不属于3+1贷款约束范围,不受资金流向审查。
直到127号文出台,才明确“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且期限不超过3年”,但此时模糊之处在于,这里并没有明确指出哪些金融机构具有这样同业拆借的业务资质。
因为金融机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发放金融许可证的各种机构,但每家机构发放牌照之时并没有对“同业拆借”进行明确,是否符合127号文之意说法不一。
笔者根据各类金融机构大致总结如下图,按照“向金融机构借款”、“同业拆借”的提法可以分为“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三类金融机构。
4.同业业务创新和规范之路在2008年之前同业业务比较简单,主要构成同业拆借,线下存放,及线上回购。
但2009年开始,表内资产快速扩张,转移庞大的新增表内信贷资产需求迫切。
一开始银行主要的转移渠道是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合作,通过不规范的回购隐藏表内信贷资产。
在回购期间将信贷资产当同业资产的风险进行处理,节约信贷额度及风险计提。
银监会针对性地发布了《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以及《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严格规范真实转让和会计核算规范,尤其是2010年进一步要求对以往的银信合作业务强制转表。
在此压力之下,所谓正门“信贷资产证券化”大规模开展障碍重重(多重而漫长的审批流程,发起人资本节约有限,额度控制,外加基础资产选择上的约束等),最终兴起票据回购(尤其是双回购模式),同业代付和非标资产三方回购业务(包括暗保),以进行同业业务出表的“创新”。
(这里不做详述,将就此专门写文探讨)三.127号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开启同业业务监管新思路自2013年6月份起,由于同业业务流动性管理缺陷,分支行同业业务管理混乱,导致银行间流动性大幅波动(笔者仿效官方口径,避免使用“危机”)。
随后银监会着手起草同业业务的管理规则,但限于同业业务处于多头监管格局而难以推进,机构监管分别归三会,而银行间业务监管又归央行;同业账户开立规范也归央行监管。
经过漫长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8个月后终于由央行联合5部委发布127号文,较之前的《同业业务管理办法》更有针对性,不再是仅仅约束金融机构流动性,而是全面规范同业非标以及因此催生的庞大影子银行业务。
具体体现在细化买入返售和同业代付业务规则,强调会计规范。
127号文主要针对2大领域,一是针对同业非标,仍然可以投,但是堵死买入返售和同业代付以及三方回购方式投资非标;而且标准化债权的买入返售卖出方也不得出表,这就大幅度增加了银行资本要求。
二是针对同业融资,主要引入2个同业融资比例控制来限制同业杠杆扩张,几乎禁止境内同业代付。
后面将详细介绍127号文的注意细节及部分案例。
这里讨论几个关注点,仅代表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孙海波个人观点,欢迎进一步探讨纠正(有关140号文同业专营治理的规定和资本处理、计提等规定将在明天4月16日文章详述)。
1 转贴现是否应该纳入同业融资范畴?对于贴现不纳入同业融资是业界共识,但转贴现是否纳入仍有争论。
类比2012年《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同业代付委托行承担客户信用风险,委托行需要将同业代付的款项直接确认为向客户提供的贸易融资,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而受托行则计入同业业务。
同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对于贴现行而言本应该计入同业业务,而对于承兑行计入信贷业务,但是因为统计约束,现实中只能计入贴现银行的信贷业务中。
相应地转贴现,也只是贴现行发生变化,实质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发生变化,在此次自查中也没有列出贴现填报项,没有被列入同业业务。
2 保险公司协议存款是否也要纳入到同业业务范畴?保险公司存款在银监会1104非现场监管报表属于一般存款并交纳存款准备金,这里是否应该纳入同业业务。
目前央行和银监会的解释仍然没有统一。
从央行角度,因为1999年其发布的《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明确“协议存款”起存金额3000万以上,期限5年以上存款可以不受存款利率约束;所以央行偏向于不纳入同业业务(但保险公司活期和定期存款需要纳入同业业务,只是5年期协议存款不需要纳入),但银监会偏向于不论活期定期都纳入同业业务。
注意从银监会的存贷比考核角度,保险公司的存款(不论是保险公司活期还是定期存款)一直都纳入一般存款(即存贷比的分母)。
但从央行角度,只有5年期以上协议存款才不受存款上线约束。
所以业内5年期存款附加无罚金的提前赎回条款操作较多,即能满足保险公司流动性要求又能满足央行关于期限的约束。
3 银行借助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购买本行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将贷款业务转化为同业投资业务是否违规?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孙海波:对于这点,争论颇多。
这里首先需要从银行承兑汇票(BAD)说起,BAD贴现和转贴现本质上的确不应该占用信贷额度以及贷款规模,因为二者实际面临的都是承兑银行同业风险。
但由于统计上的困难,直接计入了贴入行额度占用。
回到同业资金借助资管投资本行已承兑汇票,虽然经过了“特定目的载体”,但按照127号文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不能逃避额度占用(包括贷款规模);唯一能将此类额度从整个市场上消失的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
这里只想强调“穿透原则”在理财领域银监会早已强调,主要针对理财非标的监管比例(4%和35%)。
127号文所谓的“实质重于形式”是否意味着一定“穿透”,以及什么情况下“穿透”都没有明确说法。
但笔者个人观点是这个案例一定是穿透。
如果是同业拆借给第三方银行,第三方银行再向特殊目的载体融资购买本行票据,同时向第三方银行提供担保,则违反127号文第7点关于买入返售和担保的规定,且不能出表。
4. 特别注意同业投资、同业融资及非同业业务三者的区别。
实际业务中常常有地方银监局/分局或者银行因为概念混淆而产生报送错误。
其中同业投资和同业融资共同点是风险暴露都是同业风险(非企业风险);同业投资业务的交易对手和同业信用风险暴露主体分离,标准化的债券和CD都纳入同业投资范畴。
同业融资是交易对手就是资金融出或融入方。
那么非同业业务,比如企业债/短融/中票等的风险暴露对象就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企业(或者财政部/央行)。
具体相关概念见下图5. 关于存款认定的问题:目前构造存款,案例1:通过A银行将资金委托第三方资管并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该计划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存款,将该笔资金以一般性存款的形式存放于A银行,从而实现“理财资金转为一般性存款”;这里一般同时签订可提前赎回条款,从而既满足法规对保险公司“协议存款”5年以上的期限要求,又能确保流动性灵活性要求。
提前赎回条款本身并没有违反法规,提前赎回是否有罚息也没有法规约束。
1997年央行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规定提前支取存款只能获得活期利息,但这里只约束企业存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存款。
提前赎回且存款人虽不承担利息惩罚,但稳定性欠佳,在测算LCR(流动性覆盖率)时候流失比例较高;此外在计算25%流动性比例是否可以纳入分母,以及计算流动性缺口时候如何处理都可能是监管提出异议的地方。
6. 结算性存款和非结算性存款区分和定义。
由于127号文对结算性存款没有明确说法,后续沟通时,相关监管层官员都指向后来银发[2014]178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中的定义:“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笔者从保守角度出发,一般如果以获取存款或融资收益为主的同业业务,可以排除在结算性同业存款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