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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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东北林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财政部和教育部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的重大举措。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288号),为加强和规范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目标要求,结合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学校将紧紧围绕办学特色与优势学科,重点支持代表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及体现前瞻性布局的创新研究和实践工作;尤其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优秀青年教师及在校研究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和具有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竞争前景的储备性和培育性项目。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以科研项目形式实施,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单独设账,集中核算,实行追踪问效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遴选、经费使用与管理、项目运行考核等工作由东北林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全权负责.下设专门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分类:A类、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项目;B类、青年教师自主创新基金项目;C类、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基金项目;D类、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基金项目;E类、创新团队与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第六条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项目主要资助35周岁(以下一年度1月1日为限,以下同)以下在读博士研究生,重点倾斜学校教师在职在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教育部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项目管理办法附件: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技〔〕1号 4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要求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由教育部负责分配和管理的部分科学事业费。

第三条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学校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三类,按照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五条项目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领域、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的6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叉。

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3.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年;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4.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5.非教育部属学校在申请项目时,依托学校及隶属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应分别签署条件保障和配套经费的实质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在条件相当时,依托于国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项目立项程序:1.教育部在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项目通知下发直属学校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确定当年申报领域和各单位申报的限额。

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珠峰计划>的通知》(教技〔2018〕9 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等文件精神,鼓励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强基础研究、开展原始性创新与前沿探索,稳定培养科研学术骨干,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设立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

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规范科研经费使用,根据国家及我省科研项目和财政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下称“重点科研计划”),支持我省高校科研人员在自然科学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交叉领域开展创新性的科学和技术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我省高校学科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三条重点科研计划按照研究类别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软科学研究三类。

第四条成立“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下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技处,成员由省教育厅和省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重点科研计划项目组织与管理。

项目申请、立项评审、结项等全过程管理依托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下称“云平台”)进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重点科研计划编制坚持政府引导与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限额申报,当年编制下一年度计划。

管理办公室每年定期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限额和申报要求。

第六条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1.项目选题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重点支持交叉学科和前沿学科探索研究;2.项目应以关键性科学问题为牵引,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经费预算合理,提交预期成果和达到的学术水平、经济社会效益具有可考核性,鼓励多学科研究人员形成科研团队开展合作研究;3.项目申请资料齐全完备,申请内容真实可信;4.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领域不得作为研究内容,涉密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规定

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规定

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规定科技创新项目是学生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既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的有效手段,也是推动学生科技水平提升与学术研究的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果,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

一、项目课题选择创新项目的课题选择应根据学生的兴趣和专业背景,突出实际应用价值和科技创新性。

同时,要鼓励多学科交叉和团队合作,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进行独立研发的能力。

二、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时,学生需准备详细的研究方案、进度计划及预算。

还需明确项目的研究目标、可行性分析和成果评价标准,并明确研究过程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三、导师指导每个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应有一名专业导师进行指导。

导师需对学生进行科研方法和仪器设备的培训,提供项目所需的学术指导和技术支持,同时监督学生的工作进展,及时进行指导和反馈。

四、项目经费管理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经费一般由学校提供,应合理使用和经过预算审核。

项目相关的经费支出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必须在预算范围内使用,如需超出预算,需申请并经过审批。

五、研究过程监督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研究过程应定期召开研讨会或项目报告会,学生需向导师和评审专家汇报项目的研究进展和成果。

同时,可以邀请专业学者和行业专家进行学术讲座和评议活动,提升学生科研水平。

六、知识产权保护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研究成果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如项目产生了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学校将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护。

七、项目成果评价项目完成后,学生需提交相关的成果报告和研究论文,并进行项目成果的评价和验收。

评审机构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由多名专家组成,对项目的创新性、实用性和学术价值进行评估。

八、项目展示与推广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完成后,可以在学校、企业或相关机构举办的科技展览会、学术研讨会等场合进行展示和宣传,增加项目的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

九、成果奖励与表彰学校应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学生参与科技创新项目。

教育部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技〔2003〕1号 2003年4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要求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由教育部负责分配和管理的部分科学事业费。

第三条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学校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三类,按照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五条项目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领域、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的6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叉。

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3.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年;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4.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5.非教育部属学校在申请项目时,依托学校及隶属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应分别签署条件保障和配套经费的实质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在条件相当时,依托于国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项目立项程序:1.教育部在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项目通知下发直属学校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确定当年申报领域和各单位申报的限额。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10.25•【文号】教技函〔2019〕76号•【施行日期】2019.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信息化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教技函〔2019〕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9年10月25日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指为提升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科技变革的能力,引领和支撑“双一流”建设和人才培养,高校牵头建设,经费投入大、工程建设难度高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装置或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校作为项目法人或共建单位、教育部作为主管部门建设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大设施)。

第四条大设施建设坚持学校主体、精心设计、协同组织、严格管理的原则。

建设管理流程包括开展项目预研、提出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开工准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阶段。

第五条大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内容、性能指标、建设投资和建设周期等进行建设。

科研项目类别表

科研项目类别表

JD
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 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
JF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18
JG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财教[2011]352号)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G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 16 [2002] 65号)
HA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航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 施细则(技字[2007]36号)
HB
参照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1995]计计字第 1765号)
HC
HQ
17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 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
RB
RC
RD
RE
RF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社科 [2006]2号)
RG
RH
RI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苏财教 [2003]24号)
RJ 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苏科计[2006]69号)
RK
RL
RM
RN
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 法(苏教规【2012】13号)
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
ND 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
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
PA 21 PB 江苏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 PC (2013)19号) PD PE PF PJ PQ
QA
RA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 [2007]30号)

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根据国家和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研究类别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研究三类,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等学校学科发展需求,并考虑优秀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三条按照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和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指导项目(以下分别简称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指导项目)。

第四条河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下同)负责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批准、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五条项目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指南、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方式。

第六条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选题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需求和经济建设需要,研究目标明确,立论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

重点项目应出具权威科技信息机构的查新结论报告。

(二)重点项目主要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硕士学位点科技骨干,鼓励跨学科合作研究,鼓励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主要面向优秀青年科技骨干;指导项目面向全体在职教师和科技人员。

(三)重点项目申请人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申报课题的研究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学风端正。

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四) 项目申请人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基本的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

(五) 重点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3年,青年基金项目和指导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2-3年.(六)承担省教育厅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第七条在同等条件下,依托于国家、教育部、省科技厅或教育厅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和创新团队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19•【字号】津财教〔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属高等学校: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与引导作用,推进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工作,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第四章资金分配第五章申报和审核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七章监督和绩效考评第八章附则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实施方案》(津教委〔2016〕4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市设立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施“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为鼓励高校争创一流、特色办学,采取“一校一策”的方式,支持高校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规划,自主确定综合投资建设内容;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增强高校财务安排和使用经费的自主权;科学设定资金分配因素,引导高校生师比趋于合理。

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前言在当前科技不断发展,创新不断涌现的时代,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已经成为大学校园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不仅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增强他们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还能切实推动科技创新的发展,为社会进步做出重要贡献。

然而,如何管理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本文提出了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

一、管理目标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管理的目标是:通过规范化管理、创新机制设计、加强宣传和推广,使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成为大学校园中重要的特色教育活动和示范实践活动,进而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质量和科技水平,往更加广阔、更加深入、更加高效的新阶段迈进。

二、管理方法1. 规范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场地使用制度、文化建设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评优评奖制度等。

制度的实施需要高校以及有关部门的全力支持。

2. 科研资金保障科研资金的保障对于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来说至关重要。

高校应该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同时鼓励各种社会机构为大学生科技创新提供支持。

此外,学校还应该积极争取国家和行业的各类项目和基金的资助。

3. 宣传与推广推广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需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

学校可以通过举办科技创新节、推广学术成果、举行科技论坛、评选科技成果等方式来提高大学生科技创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 加强实践环节的建设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就是实践环节,因此加强实践环节的建设是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成功的关键。

学校应该鼓励学生参与各种实践活动,并通过各种形式的指导和管理,引导学生寻找技术创新点和市场需求点。

5. 团队建设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中涉及到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因此团队的建设尤为重要。

团队需要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不同人员的优势和特长,并尽可能保证团队成员之间的互相学习和协作。

三、管理体系为了实现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应该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支出和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资金聚焦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各市首位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凝练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集中优势科技资源,进行集成协同攻关,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开展科技应用示范服务,增加科技供给,为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提供科技支撑,推动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升级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财政厅根据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任务,将重大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重大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时间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聚焦创新、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第六条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计划总体布局与设置,统筹安排重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项目资金审核拨付、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科技厅对专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预算申请、发布指南、立项确定、项目验收、资金绩效、监督检查等。

(三)市、县科技局和中央驻皖单位、省有关部门及单位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重大专项资金项目先行补助,加强项目日常监管,按项目实施进度,监督落实项目资金使用及其他配套条件的落实或承担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相关事宜。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规定1. 引言大学科研项目是推动学术进步和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手段。

科研项目管理的规范和有效性对于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数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大学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建议。

2. 项目立项科研项目的立项是一个关键的环节。

大学应该建立完善的企划部门,负责审核和评估项目立项申请。

在立项前,研究人员应进行有效的文献综述和实证研究,确保项目的切实可行性和学术价值。

此外,项目的目标、内容、预期成果和时程等必须明确。

3. 资金管理科研项目的资金管理应该遵循透明、公正和合规的原则。

大学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核算和管理项目资金。

项目研究人员应提供详细和准确的预算和报销材料,遵守财务规定,并接受财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4. 人力资源管理科研项目的人力资源管理是项目顺利进行的前提。

大学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提供合适的人力资源支持。

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安排研究人员的工作任务和时间,培养学术团队的合作意识和创新能力。

5. 数据管理科研项目的数据管理需要小心谨慎。

研究人员应建立完善的数据收集和存储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同时,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必须符合学术伦理和法律法规,避免数据造假和篡改。

6. 实验室安全科研项目常常需要实验室支持,因此实验室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大学应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实验室安全规定,包括研究人员的培训和实验设备的维护等。

研究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行为规范,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7. 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项目应鼓励学术交流和合作。

大学应提供各种学术交流渠道和平台,促进研究人员之间的合作和学术交流。

同时,项目负责人应指导团队成员主动参与学术活动,并鼓励发表论文和参加学术会议,提升项目的学术影响力。

8. 进度报告和评估科研项目的进度报告和评估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研究人员应定期向项目负责人提交进度报告,并接受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评估。

通过及时的评估和反馈,可以及时纠正问题和调整项目计划。

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

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

项目编号:所属学科:评优申请:是□否□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结题(验收)报告V200703项目名称:项目负责:承担单位:起止时间:20 年月至20 年月结题(验收)时间:20 年月日教育部科技司制2007年3 月目录填写说明一、结题验收项目成果简表二、项目成果摘要三、计划任务、考核指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划执行评价四、项目负责人项目完成期内个人基本情况介绍五、研究取得的成果六、成果转化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七、人才培养情况八、经费决算表九、依托单位意见十、主管部门意见十一、项目《验收委员会》专家名单十二、项目验收专家组意见十三、有关附件:附件1.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批复立项文件(复印件)附件2. 学校申请项目验收的函(复印件)附件3. 教育部科技司同意验收的函(复印件)附件4. 发表的论文(标注“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资助”中英文字样的)、获得专利、奖励等(应有证明材料)附件5. 其他填写说明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认真填报结题(验收)报告,作为项目结题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同时为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重要档案。

1.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撰写结题(验收)报告,并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保证填报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表内填写不下时,可自行加页。

2.项目依托单位应认真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督促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结题(验收)。

3.直属高校须将结题项目的报告内容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请,按平台各栏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科技司审查通过后,将在网上批复同意与否。

合格的即完成结题工作。

4.地方或部门高校承担的项目按上述要求填写报告后,报送至地方教育厅(教委)或部门审核结题,审核合格者须登录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按平台各栏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完成结题工作。

纸质材料报教育厅(教委)或部门存档。

5.须验收的项目,《结题验收报告》填写完成并经单位审核合格后,须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请,按平台各栏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范文

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范文

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项目及经费的申报、管理和使用,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二条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应根据科研规划和发展需要,经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需按要求填写科研项目申报书,并按时提交给科研项目管理部门。

第四条申报书需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五条注重科研项目的创新性和实用性,提高项目的科学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立项,须经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三章经费的管理与控制第七条科研项目的经费应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同时需遵守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要求。

第八条经费的使用不得超出项目经费预算范围,并应按照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使用。

第九条经费支出需按规定填写经费支付申请书,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经费使用需报备,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经费使用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执行,如需变更需经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章结项与验收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需按要求填写结题报告,并提交项目负责人审核。

第十四条结题报告应包括项目总结、研究成果、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的结题需经过科研项目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结项。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是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的范文,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5年度生命科学领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5年度生命科学领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5年度生命科学领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发文字号】教技函[2005]107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05.10.24【实施日期】2005.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教育部关于公布2005年度生命科学领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教技函[2005]107号)有关省(自治区)教育厅,国务院侨办办公室,部属有关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今年我部组织对生命科学领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了评估。

共48个实验室(其中农业领域26个,医学领域22个)参加了评估。

现将评估结果公布如下:一、蛋白质科学等7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为优秀类实验室,工业生物技术等36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为良好类实验室(名单见附件),其他5个为较差类实验室。

二、上述优秀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可按照《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在2006年度重大项目计划中组织申请一个项目,我部将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同等条件优先予以支持,具体组织申报程序另行通知。

三、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本次评估中的较差类实验室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序列,可纳入校级重点实验室管理。

确属重点发展领域,经整改后达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要求的,依托高校可按有关程序重新申报。

请依托高校对本次评估的较差类实验室继续给予关心和支持,尤其要妥善处理好实验室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以及其他相关问题。

四、希望各参评实验室、依托高校和主管部门认真总结经验,针对评估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依托高校要在“211工程”、“985工程”和学校重点发展规划中切实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氛围,促进实验室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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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响应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战略,促进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水平与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作出更大贡献,教育部决定设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用以支持科技创新重大项目。

为加强“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注重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防等国家科技计划的衔接,充分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基地的作用,其目标是推动原始性创新,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团队和学术骨干,全面提高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各类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能力,推动我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乃至国家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由教育部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第四条教育部以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为依据,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立项建议方向,确定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条“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资助的重点:(一)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且具有优势,有望取得重大突破的前沿性基础研究;(二)国家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科学与技术问题,对开拓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重要影响或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三)围绕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或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以及具有广泛深远影响的科学数据积累等基础性工作。

第六条申报“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具有与国家相关重大科技计划衔接的明确背景;(二)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研究重点突出,能针对关键性科学问题组织多学科科学家合作开展交叉综合研究;(三)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学研究队伍,可以保障足够时间投入项目工作;(四)具备良好的研究条件,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五)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度。

第七条“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的申请必须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具体申请办法如下:(一)2名院士推荐并填写《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推荐书》(格式见附1,推荐专家不能同属于一个单位);(二)5名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部委员推荐并填写《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推荐书》(格式见附1,推荐专家不能同属于一个单位)。

申请者需提交2名院士或5名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部委员推荐并填写的推荐书,方可填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2)。

教育部负责项目申请的受理、资格审查、制定评审方案及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的评审按照专家评议,择优支持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项目遴选。

具体程序如下:(一)教育部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二)教育部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三)申请单位需要在评审会上就项目的总体目标、研究方案、研究队伍、工作基础、预期成果等进行答辩,评审专家组成员均分别填写评审意见并对是否支持进行讨论和表决,提出立项建议。

“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的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经教育部审定后,将择优遴选拟资助项目清单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主页上公示,公示期15天。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即正式批准立项。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十条“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教育部根据评审意见及资助项目任务合同书(格式见3),向项目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下达项目批准通知及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教育部负责“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的总体组织与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一)组织专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科技发展趋势,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每年第二季度予以发布;(二)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项目进行评审;(三)依据评审结果,择优遴选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及立项,并与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四)根据任务合同书下达项目经费;(五)对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和阶段评估检查,根据项目的工作计划,组织项目验收;(六)其他需教育部决定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所属高校根据项目申请指南编写项目申请书并进行初步审核;(二)督促项目或课题负责人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填写《高等学校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和编制经费预算,报送教育部审查;(三)与教育部签订任务合同书;(四)按要求每年向教育部报送所属高校承担的项目执行年报(格式见附4)及各类统计报表和经费预、决算;(五)根据项目性质和情况匹配部分经费;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负责项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六)负责向教育部申请和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申请指南组织编写项目申请书;(二)严格执行任务合同书,按规定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三)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经费;(四)按要求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格式见附4)及各类统计报表和经费预、决算;(五)项目结束后,按要求完成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为1年半到2年。

对于研究期限2年以上(含2年)的项目,每年年底应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格式见附4),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教育部(科技司承办)。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中途更换。

在项目实施阶段无正当原因离岗不得超过3个月,遇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岗3个月以上的,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组织、业务能力应与原负责人相当),并报教育部备案;离岗超过半年,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由所在学校在离岗之日前1个月内报教育部审批(附更换候选人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的文字说明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教育部视情况批准或中止项目执行。

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延期的项目,报教育部批准后方可适当延期完成。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经费预算及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职责管理范围提出调整或中止的书面申请报告,报教育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撤消:(一)配套条件不落实,导致项目难以进行;(二)项目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工作无法进行;(三)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撤消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结题与验收第十八条项目完成以后,应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结题验收。

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申请书、任务合同书作为执行、检查和验收工作的依据。

具体验收程序如下:(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填写验收报告(格式见附5)。

将申请验收函、推荐验收的专家人员名单和全部验收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

验收申请一经批复,由教育部组织项目验收。

(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为验收专家提供任务合同书原件、项目验收报告等完整的项目验收资料。

(三)验收专家组由至少7名熟悉了解专业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本校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验收专家组应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维护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四)项目结题或验收以后1个月内,验收报告、专家意见、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均需经学校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学校印章后报教育部存档。

第十九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一)未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任务;(二)未取得预期成果;(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四)擅自更改《申请书》或《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二十条凡是项目逾期未结题、验收未通过或未经教育部批准擅自延期的,教育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此类项目,同时对承担单位予以核减课题申报数量。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教育部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资助”[Supported by the Cultivation Fund of the Key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novation Project,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NO……)]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五章项目资金与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来源于《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建设经费。

第二十三条“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的资助经费按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和科研部门的管理监督下,按计划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凡使用“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十六条“科技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的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对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返还被截留或挪用的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撤消而终止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终止项目的决算并上报,项目所在学校须将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教育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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