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不执行,土地解封获新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15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依法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现就各级人民法院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合议庭)作为专门业务庭(以下简称专门业务庭)负责办理本通知规定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二、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业务庭办理。
专门业务庭经审查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交由执行部门执行。
三、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涉及仲裁协议效力的,当事人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二审人民法院专门业务庭办理。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数据信息集中管理平台,加强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撤销或者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以及涉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信息化管理和数据分析,有效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裁判尺度的统一性。
关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目录一、调研背景与意义 (2)1.1 城市化进程概述 (3)1.2 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现状 (3)1.3 司法保护在农村土地征收中的重要性 (5)二、文献综述 (6)2.1 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 (7)2.2 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案例分析 (8)2.3 国内外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比较研究 (9)三、调研方法与数据来源 (10)3.1 调研方法 (11)3.2 数据来源 (12)3.3 样本选择与调查过程 (13)四、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的现状分析 (15)4.1 征收程序与补偿标准 (16)4.2 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7)4.3 农民权益受损情况 (18)五、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现状分析 (19)5.1 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 (20)5.2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2)5.3 农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情况 (23)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案例分析 (24)6.1 案例一 (26)6.2 案例二 (27)6.3 案例三 (29)七、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30)7.1 完善法律法规 (31)7.2 加强司法监督 (32)7.3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33)7.4 建立健全调解机制 (34)八、结论 (35)8.1 研究结论 (37)8.2 研究局限与展望 (38)一、调研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成为推动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手段。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政策不完善、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农民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进行深入研究。
本调研报告旨在通过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为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各界提供有益的参考,推动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治化进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物权法》第28条适用之思考
《物权法》第28条适用之思考原文作者:杨振华,杨芳摘要:在《物权法》第28条的适用中,我国有些法院将内容上仅为确认一方当事人协助办理登记、移转不动产物权之债务的判决,视为该条所称的“法律文书”。
这种误解不但侵害了权利人的物权,还危害到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在理论上需澄清,只有能够直接变动物权的法律文书,即,只有人民法院的形成判决或仲裁委员会具有形成力的仲裁裁决书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规范体系,这样的法律文书依其所涉事项可具体化为几个类型。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
关键词:物权法;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XX)11-0113-09一、问题之提出:清晰的文义与宽泛解释之下的错误适用(一)清晰的文义《物权法》第9条与第23条分别确立了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非经公示(交付或登记),物权变动不生效”的物权变动基本原则,而《物权法》第28条、第29条和第30条构成这一原则的例外。
其中,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依该条之文义,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待登记于登记簿上,动产物权不待交付,即可发生物权得丧变更的法律效果。
这一例外情形的发生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该物权变动的原因非属于法律行为,亦即,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既非当事人的合意,亦非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第二,上述“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具有直接变动物权的效力。
此两个条件具备后,则所涉物权变动自该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物权公示原则具有明晰物权法律关系、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不经法定公示方式即可直接变动物权之例外规定倘若不辅之以配套规则,势必对交易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须明确,《物权法》第28条不排除如下两个规则的适用:第一,《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江苏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6•【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一、南通中院强制腾让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建设所需用地案基本案情在南通某热加工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某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纠纷执行案件中,案涉地块系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规划过江地址,属于大桥南通段引桥以及锡通高速北接线工程过境区域。
根据仲裁裁决,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应将283.6亩相关土地上临时设施拆除后予以归还,但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拒不搬迁,影响大桥施工进度。
为保障大桥工程开工建设,经南通中院多次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首先将沪通铁路过境所需的93亩土地交付,优先保障沪苏通大桥主体工程建设。
但双方为后续土地是否腾交产生争议,为此,南通中院协调10多家企业的闲置厂房和仓库,妥善解决了30多万吨瓷砖的仓储难题,并对案涉土地上80多户商户逐一进行解释说明,对其中拒不腾空且情节严重的商户予以罚款和司法拘留。
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案涉地块剩余190.6亩土地得以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
典型意义“一桥飞架南北,天堑变通途”,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对于促进整个长三角地区的交通快速连通和经济协同发展意义重大。
该案执行过程中,南通中院综合运用执行和解和拘传、拘留、罚款、强制腾让等多种强制措施,将案涉土地恢复原状并交付使用,保障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顺利建设,对于打通长三角“大动脉”,服务保障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执破衔接许可破产企业恢复生产防疫物资案基本案情某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防护服装、医用纺织品生产,2018年起因多起债务纠纷被吴江法院立案执行。
该公司地处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核心地带,是苏州吴江区具有相应产品研发实力及资质的企业,造成该公司债务纠纷的原因主要是资金运转问题。
由于该公司具有一定重整价值,吴江法院从破产保护理念出发,依法暂缓对其名下厂房、土地的司法拍卖,将该公司依法导入破产重整程序。
山东高院执行局:《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二)(三)》以及《到期债权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
山东高院执行局:《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二)(三)》以及《到期债权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一、立案程序问题问1:申请执行“先予仲裁”裁决,法院是否受理?问2: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死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如何列被执行人?问3:在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变更为其他主体?二、执行实施措施问4:执行工作中,法院扣押黄金饰品、金条等物品时如何保证所扣物品的真实性?是否需要鉴定人员和公证处人员在场?对该类物品如何进行评估拍卖?问5:网上拍卖、变卖土地流程结束后,又有人提出购买该土地,法院如何操作?问6:被执行人的另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时,如何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问7: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时,法院如何掌握审查标准?问8: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应通过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扣留,还是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工资账户?问9:冻结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如何确定协助义务人?问10:执行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应采取何种处置方式?问11: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个人,能否执行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的财产?问12: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为交付特定资料,但未明确该资料具体包含的内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交付的具体内容产生争议,应如何执行?问13:被执行人的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对该财产是否必须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问14:执行法院能否对拍卖流拍后退还的财产,继续采取执行措施?问15:首封法院在涉案财产拍卖流拍,且债权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情况下解除查封,轮候查封法院对涉案财产的查封发生效力后,能否不经评估拍卖程序,直接裁定将该财产以流拍价抵偿给轮候查封债权人?问16:在罚金刑执行过程中,执行财产经拍卖未能成交,是否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问17: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名下财产经拍卖流拍后,被执行人的所有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共同申请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执行,法院应否准许?问1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执行时需要对多个债权人进行财产分配的,是否可以制作分配方案?当事人对分配方案不服应如何救济?问19: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约定了迟延履行责任,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调解书承担了民事责任后,是否还需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问20:法院在保全或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已决到期债权后,被执行人又向其他法院申请执行以该债权为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应如何处理?问21:执行回转中,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且无法返还,当事人对折价赔偿数额又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如何处理?问22:法院能否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问23:被执行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法院预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售商品房时,应如何兼顾商品房买受人的利益?问24:对被执行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法院应如何采取查封措施?问25:法院预查封被执行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后,开发商、被执行人解除合同的,法院能否继续执行预售商品房?问26: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院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中的资金?问27:法院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28:被查封财产设有抵押且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拍卖价款优先受偿,首封法院在对查封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如一拍保留价大于抵押债权数额,流拍后确定的二拍保留价低于抵押债权数额,应如何处理?问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中的“当地”以及“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应如何掌握?问30:涉案标的物为被执行人的唯一财产,该标的物经拍卖或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但该标的物的价值超过债权数额,申请执行人无法补足剩余价款的,法院是否应当出具以物抵债裁定?能否以终本方式结案?问31:财产分配程序中,对被执行人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参与分配?问32:法院对被执行财产拍卖价款分配完毕,或者裁定以物抵债后,其他债权人又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否支持?问3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利息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或者实际清偿之日的,执行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如何计算?问34: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行使追偿权申请执行案件,追偿的范围除担保人代付的款项外,是否应支持担保人代付款项的利息?问35:申请执行人主张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不动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法院能否执行该不动产?问36:第三人提供执行担保,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按期履行义务,是否可以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问37:在民事案件执行中,执行法院拍卖不动产所得款项,如同时需协助其他法院执行,应如何确定履行顺序?问38: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能否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三、执行异议复议问39:在执行过程中,能否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多人提出的异议问题?问40:执行程序终结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何不同?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是否包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41:法院拍卖、变卖不动产过程中,第三人以享有租赁权等权利为由阻止涉案不动产转让、交付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还是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问42:案外人在异议期限内提异议,法院未审查,异议期过后,案外人如何申请救济?问43:当事人对执行保全裁定不服,进行复议还是提出异议?问44:银行以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系保证金账户为由,主张其享有质权,提出案外人异议的,符合何种情形时可以排除执行?问45:在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时,该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是否一律不予审查且不得执行?问46:案外人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执行异议裁定错误告知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被驳回起诉的,应如何救济?问47:被执行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商品房买受人是否有权选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排除执行?问48:执行法院发出拍卖公告后,承租人向法院提交租赁协议,以执行标的物已设定租赁权为由,请求排除强制交付的,法院能否直接带租拍卖?问49:法院如何准确把握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期限?问50: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请求排除执行的,应如何处理?问51:法院受理执行异议后,异议审查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需要送达所有当事人?问52:被执行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买受人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预售商品房且已办理预售备案登记,其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该商品房请求排除执行,法院应否支持?问53:被执行人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法院应重点审查哪些内容?问5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法院如何处理?问55:执行法院受理执行异议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异议人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问56:执行过程中,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债权受让人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情况是否属于法院审查的内容?问57:涉金融不良债权执行案件,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后,银行又转让不良债权,新的债权受让人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并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应如何审查?问58: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其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上述人员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上述人员为被执行人的,应如何处理?问59:执行程序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债权受让人向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应如何审查?问60: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时,债权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应否支持?问61:申请执行人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或人格混同为由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应否支持?问62:执行标的涉及多个执行案件而被多个法院查封,案外人向首封法院提出异议后,首封法院予以支持并解除查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的通知-粤高法〔2019〕14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的通知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的通知粤高法〔2019〕148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办理涉网络借贷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执行实务中的常见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借贷产生的P2P网贷纠纷,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借贷产生的纠纷,经仲裁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从出借人和申请人资质、放贷对象和目的、综合实际利率、仲裁是否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等方面认真审查,依法支持或者不予支持。
二、申请执行网络借贷仲裁裁决,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执行书;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3.裁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4.仲裁协议书或者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5.能有效送达被申请人的详细地址信息;6.已向被申请人有效送达裁决书的证据材料;7.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或担保合同等用于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在5日内补充提交。
当事人逾期不能交齐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三、网络借贷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
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关于对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1992年1月14日)
唐山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唐土监字(92)1号《关于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时晓英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关房屋和土地转让经营活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办理。
时晓英转让房屋,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条例》第24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条例》第45条),未按此办理,应属于未经批准非法转让行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条例》第46条)。
“非法收入”是指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即房地买卖交易总额扣除房产现值的剩余部分。
——结束——。
桂林中院发布十年典型案例(执行篇)
桂林中院发布十年典型案例(执行篇)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04•【分类】其他正文非凡十年 | 桂林中院发布十年典型案例(执行篇)案例一:张某诉A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全执行案【基本案情】张某因与A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张某的保全申请,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保全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A公司名下资产价值人民币10000万元。
该保全案件交由执行部门采取保全措施。
【执行经过】执行部门依法冻结了A公司四个银行账户2817.86万元,同时查封其名下110套住宅(总面积12728.86平方米)。
该案原本打算以保全完毕结案。
后经本院营商环境工作室转交信访件,被申请人反映,因紧急支付农民工工资需要,请求立即解除三个银行账户冻结金额2505万元。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秉持民生优先、文明善意执行的理念,执行部门在征得审判部门的同意后,准许被申请人用19个尚未销售的商铺作为置换条件,执行部门变通保全方式,解除了对银行账户的冻结,办理了置换查封,方便被申请人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后被申请人又因销售房产回笼资金需要,再次申请变更保全措施。
为最大限度减少强制执行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确保对销售资金控制的前提下,并根据审判部门对工程造价的评估情况,及时调整保全措施,先后制作三十二份执行裁定书,十余次到开户银行和住建部门为A公司办理110套房产、19个商铺的解除查封和置换冻结手续,共冻结销售款项4400万元,在不影响房地产企业正常销售房产的情况下,办理完毕保全事项。
【典型意义】该案是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文明善意执行理念,灵活采取查封措施,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利的典型案例。
受疫情和社会经济下行的影响,房地产企业涉诉案件大幅增加。
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致使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民营企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时,应当慎用查封、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家创业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
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西彬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西彬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皖16民终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亮程斌任静【审理法官】赵亮程斌任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西彬;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赫伟亚【当事人】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西彬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赫伟亚【当事人-个人】刘西彬赫伟亚【当事人-公司】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林安徽谯恒律师事务所;彭云法安徽谯恒律师事务所;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林安徽谯恒律师事务所彭云法安徽谯恒律师事务所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林彭云法阮东【代理律所】安徽谯恒律师事务所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赫伟亚【被告】刘西彬;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刘西彬诉前保全是否存在过错,应否赔偿损失;康乾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过错无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新证据合法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扣押冻结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采信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刘西彬诉前保全是否存在过错,应否赔偿损失;康乾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刘西彬于2018年9月27日申请诉前保全。
2018年10月9日,赫伟亚与刘西彬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刘西彬)将其应分配的九洲国际广场1号楼朱楼底商全部面积393.68平方米,按8000元每平方的价格以总价3149440元出售给乙方(赫伟亚)”,刘西彬处分的对象系赫伟亚,并非九洲公司,该协议不影响刘西彬向九洲公司主张不动产份额,其在保全该不动产的情况下,更有利于履行向赫伟亚交付不动产份额的义务。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解决方案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解决方案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背景与意义 (3)1.2 目标与要求 (4)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理论基础 (5)2.1 土地综合整治概念 (6)2.2 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6)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路径 (8)3.1 总体布局与规划指引 (9)3.2 重点任务与措施 (11)3.2.1 农用地整理 (12)3.2.2 城市建设用地整治 (13)3.2.3 生态保护与修复 (15)3.3 实施模式与典型案例 (16)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技术支撑 (17)4.1 土地评价技术 (19)4.2 空间规划技术 (20)4.3 精准测绘与监测技术 (22)4.4 数据集成与管理技术 (23)五、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保障 (24)5.1 政策体系构建 (25)5.2 资金筹措与投入机制 (26)5.3 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27)5.4 组织协调与监管机制 (29)六、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效益评估 (30)6.1 经济效益评估 (31)6.2 社会效益评估 (33)6.3 生态效益评估 (34)6.4 综合效益评价与优化策略 (36)七、结论与展望 (37)7.1 主要结论 (38)7.2 发展前景与建议 (40)一、内容概括本方案旨在通过全面、系统的土地整治措施,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全面提升。
方案覆盖全域范围内,包括城市、乡村、农田等不同用地类型,针对土地利用现状和问题,提出综合性的整治策略和方法。
目标定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和空间布局的优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
整治范围:涵盖全域范围内的城乡各类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强调全要素、全过程的综合整治。
整治任务:包括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等方面,旨在构建高效、可持续的土地利用新格局。
仲裁协议书和解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和解协议书漫长的工作也接近尾声,繁忙的工作终于告一段落了,上阶段的问题也要做好总结,优秀的工作总结,能让领导更快地看到我们。
如何着手动笔撰写总结呢?经过收集,作者整理了仲裁协议书和解协议书8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仲裁协议书和解协议书篇1年月日,被申请人与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得住宅房屋一处。
该房屋建设手续齐全、允许买卖并已交付给被申请人,但尚未办理房权证。
该房屋位于号,(以下简称该房屋)。
因该房屋及相关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同意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路号的房屋及相关合同权利转让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前向申请人交付房屋;并将房屋及合同权利转让事实通知公司(单位),被申请人对公司(单位)履行房屋相关合同义务提供担保;二、转让价格万元;本协议签订时付元,年月日前付清剩余价款。
三、本协议经仲裁裁决确认后,申请人可单方持仲裁裁决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需要配合时,被申请人应当无偿配合协助。
四、各方一致同意将本协议涉案纠纷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仲裁。
被申请人自愿放弃答辩期,各方自愿放弃组庭期限。
各方当事人共同约定本案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并共同选定吴绍山为仲裁员,各方一致请求仲裁不开庭审理,由仲裁庭根据本协议制作裁决书,在裁决书中不载明争议事实与裁决理由,只载明仲裁请求、协议书内容和裁决结果。
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
1、仲裁调解受案范围:民商事合同纠纷、侵权赔偿纠纷、物权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协议书和解协议书篇2和解人(甲方):杨军,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现住双辽市。
和解人(乙方):才风军,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现住双辽市。
和解人(乙方):于井惠,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对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称乙方欠甲方人民币元,乙方承认所欠借款,并同意偿还,得到甲方谅解。
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立即给付甲方人民币壹拾万元。
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
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号】(2010)民一终字第4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中,若一方当事人违反主要出资义务、开发建设义务,则可认定其为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正文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合同的解除在解除通知送达违约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解除通知送达时间的拖延只能导致合同解除时间相应后延,而不能改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在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一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礼庚,该公司代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安,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冲,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锦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民胜,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治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耀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勇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卫星,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达琴。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大金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少元,广东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土地复垦方案技术标部分
(一)服务方案1、土地复垦专业服务方案1.1项目概况项目临时建设征地面积*****亩,编制本项目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并取得评审意见,备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需要缴纳的规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植被恢复费、复垦保证金等)。
1.2项目实施地点******境内。
1.3土地复垦方案工作内容及方案1.3.1工作内容1、调查本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利用现状;结合本项目的建设方案和土地利用现状,预测本项目在建设期间土地损毁的类型以及各类土地的破坏范围和破坏程度,量算并统计各类被损毁土地的面积;2、根据调查和预测结果,分别统计各类被损毁土地面积,确定各类被损毁土地的应复垦面积和应复垦土地的总面积,并根据各类土地的损毁时间、损毁性质和损毁程度及项目区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确定复垦范围,复垦时间和复垦利用类型等,使土地复垦有科学规划和技术保证。
3、根据建设项目沿线区域的地形、地貌以及地质等实际建设条件,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以下原则,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的临时用地进行比选分析。
4、针对各土地损毁预测单元损毁土地情况,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保护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工程区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为项目的建设和生产创造条件,保障当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在复垦规划的基础上,按各类土地复垦技术要求设计复垦方案、复垦措施及工艺,明确要求达到的技术标准和技术参数,计算复垦工程量、提出复垦工程的投资估算。
5、为项目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验收、交纳履约保证金或复垦费提供依据。
1.3.2技术方案1.3.2.1执行标准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新时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新时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目录一、内容概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研究目的与方法 (4)1.3 研究框架 (5)二、执行难问题概述 (7)2.1 执行难问题的定义与特点 (8)2.2 执行难问题的影响因素分析 (9)三、新时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现状与挑战 (10)3.1 当前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措施与成效 (12)3.2 面临的主要困难和挑战 (13)四、新时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理论探讨 (14)4.1 法律制度层面的探讨 (16)4.2 司法实践层面的探讨 (17)4.3 社会环境层面的探讨 (18)五、新时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具体对策建议 (19)5.1 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众对法治的认识和支持度 (20)5.2 完善法律制度,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21)5.3 提升法院执行效率,减少执行难问题的发生 (22)六、案例分析与实证研究 (23)6.1 具有代表性的执行难案例分析 (25)6.2 实证研究结果与启示 (25)七、结论与展望 (27)7.1 主要研究发现总结 (29)7.2 对未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和展望 (30)一、内容概述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所面临的挑战日益增多,执行难问题逐渐成为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此背景下,本次调研旨在深入剖析执行难问题的根源,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责提供参考。
本次调研旨在通过对新时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找出执行难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以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
报告从多个方面对新时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了调研,包括执行工作的现状分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分析、执行工作机制的创新与完善、执行队伍建设等方面。
报告还结合具体案例,对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为申请人。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财产保全申请书;(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审查。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二)-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二)正文:----------------------------------------------------------------------------------------------------------------------------------------------------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二)一、执行程序问题1、申请执行人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驳回执行申请的执行裁定不服,应通过何种程序救济?答:《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20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执行机构发现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申请执行人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驳回执行申请的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依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异议人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设立了执行内部监督程序,对执行异议消极立案或者消极审查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异议人以下级法院消极立案为由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对相关异议进行审查,判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立案条件。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以裁定、决定、通知等方式指令下级法院在3日内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按照执行申诉程序通知异议人,其所提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的立案条件。
3、执行依据为生效仲裁裁决时,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系针对执行依据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提出,或者认为执行依据本身错误的,对该异议应否受理?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确立了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有关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救济的原则。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问题与思考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问题与思考目录1. 内容概述 (2)1.1 研究背景 (3)1.2 研究意义 (4)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4)2.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概述 (5)2.1 城市地下空间的定义与构成 (6)2.2 确权登记的概念与重要性 (7)3.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现行法律法规 (8)3.1 国家层面相关法律 (9)3.2 地方性法规政策 (10)3.3 城市地下空间管理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11)4.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问题分析 (13)4.1 确权登记标准不统一 (14)4.2 确权登记技术难题 (15)4.3 确权登记的法律争议 (16)4.4 确权登记的经济成本 (17)5. 国外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案例分析 (18)5.1 欧洲国家经验 (21)5.2 亚洲国家经验 (22)5.3 北美国家经验 (23)6. 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思考与建议 (25)6.1 优化确权登记法律法规 (26)6.2 提高确权登记技术水平 (27)6.3 解决确权登记法律争议 (29)6.4 降低确权登记的经济成本 (30)1. 内容概述本文档聚焦于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问题与思考,旨在深度探讨这一领域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挑战,同时结合国内外相关实践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路径。
城市地下空间作为潜在的宝贵资源,在促进城市发展、提升空间利用效率、以及辅助城市应急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涉及到复杂的法律、测绘、土地管理等多个方面,其确权登记机制也是当前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难点之一。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地下空间及其确权登记的法律依据和现存不足。
通过分析我国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法律框架及其实施情况,指出存在的不足与漏洞。
我们查阅国际案例,了解不同国家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做法和经验,旨在为我国内地提供参考。
本文档将对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实践困难进行阐述,从测绘技术层面,探讨地下空间测绘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比如地下空间界定不清、地下设施重叠等问题;从管理体制层面,考虑地下空间多头管理、权属不明等问题;同时,考虑到地下空间特有的开发和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探讨城市地下空间用地、建构筑物、设施及合法权益的清晰划分。
海南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05•【分类】其他正文海南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日前,海南高院发布10起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梳理盘点海南法院2019年—2020年审理的有代表性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全社会传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自觉。
本次发布的10起案例包括行政机关“变通执法”案、新游艇变“二手”游艇案、创新执行方式成功执行房地不可分割财产案、兄弟串通恶意诉讼案、劳务抵偿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赔偿金案、“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不得非法剥夺案、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食品功能广告案、疫情期间温度执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案、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案、侮辱英雄烈士名誉依法受到刑事制裁案等,广泛弘扬了文明、和谐、平等、公正、法治、爱国、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现了人民法院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执行工作的生动实践。
下一步,海南高院将继续做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梳理发布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功能,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落地生根。
目录案例1: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案例2:海南某游艇公司与范某游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案例3:崔某某与陵水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案例4:宁世某诉宁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案例5: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6:陈某诉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某村民小组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案案例7:姜某某等人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人民政府虚假食品广告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案例8:申请人河南某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某材料公司置换保全案案例9:申请人美国某医院管理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医院仲裁程序中的行为保全案案例10:被告人谢某某寻衅滋事罪侮辱烈士案案例一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法履职“变通式”执法要不得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在文昌市冯家湾发现该海域内有大量违法定置网,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且经媒体报道后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遂向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所有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定置网依法进行清理,并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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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不执行,土地解封获新生
案情简介
2001年9月,中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工程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土特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简称批发市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申请法院保全,查封批发市场公司价值数千万元的土地。
深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以(2002)深仲裁字第329号作出裁决:(一)批发市场公司向工程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计人民币5,534,003.55元及利息。
(二)批发市场公司向工程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44,573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5,423元由批发市场公司承担。
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工程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3年3月,罗湖法院从批发市场公司帐上强制划拨了部分执行款项,并委托对批发市场公司被查封的土地进行评估,拟通过拍卖土地的方式强制批发市场公司履行债务。
批发市场公司的土地被查封后,无法实现其在原计划内工程建设所急需的数千万元贷款,极大影响和打乱了公司的一系列生产运营秩序。
在这关键时刻,邓远帆律师临危受命,接受了批发市场公司的委托,代理上述案件。
邓远帆律师一面对案件进行深刻细致的研究,认真详细地查阅仲裁委的案卷材料,一面亲自走访案件相关知情人士,取得了大量宝贵的一手资料,最终他找到了案情最重要的突破点,即认为仲裁裁决存在程
序违法和实体处理依据不足的情形,遂代理批发市场公司向罗湖区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邓远帆律师代理意见
(2002)深仲裁字第329号仲裁案件,工程公司提出的要求是批发市场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及违约金等。
仲裁中查明,2000年8月24日,工程公司向批发市场公司出具一份收据,内容为工程公司收到批发市场公司工程款100万元。
而在仲裁庭意见部分,仲裁庭认定该收据为批发市场公司向工程公司归还借款的凭证,该笔款不能冲抵工程款。
而邓远帆律师则认为,支付工程款和返还借款是两个截然不同范畴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而且工程公司的仲裁请求中并没有请求返还借款,返还借款不属于本案仲裁范围。
仲裁庭对事实的认定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矛盾。
因此,仲裁庭的上述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深圳仲裁委的裁决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
法院审理及裁定结果
罗湖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听证。
庭审中,双方代理律师就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罗湖区法院采纳了邓远帆律师的观点,认定仲裁庭的仲裁裁决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以(2002)深罗法执字第589号之一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2002)深仲裁字第329号裁决书。
裁定生效后,邓远帆律师代理批发市场公司,执行回转已被强
制执行的全部款项,申请解封了已被查封的土地,并以解封后的土地作为抵押,成功获取了批发市场工程建设急需的数千万元银行贷款。
案例简评
邓远帆律师紧紧抓住仲裁庭认定事实的一个错误,巧妙利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并凭借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和独到的见解,对案件进行了犀利剖析,最终使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生效仲裁裁决。
生效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例,仅占仲裁案件总数的不足千分之一,据称,本案是深圳仲裁委员会近年来首例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
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为当事人挽回了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使当事人及时解封已被查封的土地,取得了工程建设急需的数千万元银行贷款,保证了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同时,这体现了邓远帆律师的办案原则“当事人利益至上”,也与法律的本质——“公平、正义”不谋而合,达到了个人原则和法律本质最实在的统一。
本案被深圳法律同行誉为“深圳律师的骄傲”、“取得了不可能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