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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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股权质押也就是说将自己拥有的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进行质押是需要去登记的,那么对于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是在什么部门呢?新三板的挂牌企业是要求在挂牌前将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公司登记确权,因此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权的质押登记机关应该是全国股权中心。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股权质押对股改的影响(1)股权质押是否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根据以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

但是根据实施配套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该办法并没有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材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形成基本标准如下: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审查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以下申请事项的审查,适用本指引:(一)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

第三条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对申请公司是否满足股票挂牌条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是否符合定向发行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自律审查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工作,并不表明对申请公司的股票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公司股票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工作遵循公开透明、专业高效、严控风险、集体决策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等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

相关主体应当一并提交《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要求制作发行申请文件,并在提交挂牌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

股转系统修订新三板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股转系统修订新三板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致同法规快讯—股转系统修订新三板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2017年9月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7‟366号),对新三板挂牌条件适用标准进行了梳理,并明确、细化了部分标准。

新修订的《指引》将于2017年11月1日生效实施。

本次《指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明确了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的相关要求;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由“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变更为“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明确了申请挂牌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适用的标准;细化了“营运记录”(营业收入、净资产、股本、每股净资产)与“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标准;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适用标准,列示了公司应建立的治理制度、增补了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限制情形;细化了公司财务规范性的具体要求等。

其他修订还包括:董监高任职限定条件增加未被股转系统认定不适格、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治理机制增加对关联交易的要求;细化对申报财务报表不规范的考虑内容:重要会计政策不适用或财务报表列报重大错误;要求在新三板挂牌前完成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的摘牌手续。

另外,《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部分内容未体现,如“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主要业务转型”、“重要子公司的披露要求”及“涉军企事业单位申请挂牌条件”。

本次《指引》修订并未提高挂牌准入门槛。

本次《指引》修订中摒弃了挂牌准入负面清单中不便于操作的相关要求,挂牌准入负面清单不再继续适用。

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新旧对比如下:© 2017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版权所有。

“Grant Thornton(致同)”是指Grant Thornton成员所在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服务时所使用的品牌,并按语境的要求可指一家或多家成员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第二节公司业务第三节公司治理第四节公司财务第五节有关声明第六节附件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转让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应按本指引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并披露。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第四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应便于投资者理解和判断,符合下列一般要求:(一)通俗易懂、言简意赅。

要切合公司具体情况,用词要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习惯,对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术语应作出释义。

为避免重复,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

(二)表述客观、逻辑清晰。

不得有夸大性、广告性、诋毁性的词句。

可采用图形、表格、图片等较为直观的方式进行披露。

(三)业务、产品(服务)、行业等方面的统计口径应前后一致。

(四)引用的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亿元为单位。

新三板挂牌条件指引

新三板挂牌条件指引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形成基本标准如下: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但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批复文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公司和中介机构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按以下方式解决:以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替代国资监管机构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公司股东中含有财政参与出资的政府引导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可以基金的有效投资决策文件替代国资监管机构或财政部门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国有股权由国资监管机构以外的机构监管的公司以及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的下属子公司,可提供相关监管机构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出具的批复文件或经其盖章的产权登记表(证)替代国资监管机构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公司股东中存在为其提供做市服务的国有做市商的,暂不要求提供该类股东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或备案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促进中小企业股权流通,加强市场监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股票转让,适用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和监管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股票转让,是指股份持有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其持有的股票向其他股份持有人或投资者转让的行为。

第四条股票转让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机构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则和监督股票转让的进行。

第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权交易服务机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服务机构,负责股票转让的撮合交易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会员机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参与机构,负责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

第三章转让条件第八条参与股票转让的股份持有人应具备合法的股权归属和完整的股东权益,未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及判决、裁定的限制。

第九条股票转让应当依法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股权转让登记。

第十条股票转让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一条股票转让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合同及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股份持有人在进行股票转让前,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按规定要求将信息披露进行公示并向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监管措施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有权对股票转让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转让的合法性和交易的公平性。

第十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可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系统规定的股票转让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理措施。

立项标准

立项标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立项标准:提请立项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项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 基本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具体要求:(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或成立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公司商业模式成熟、业绩预期较为稳定。

设立不足两年的立项项目,应在满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正式申报。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业务明确,主业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 鼓励开发具有良好成长性企业,目标企业商业模式清晰并得到验证,具有核心竞争力,比如原材料成本优势、技术优势、销售渠道优势等。

具体行业标注如下:1、鼓励类行业:(1)行业类型a)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要求已建立清晰明确、切实可行的商业模式,并具备优秀互联网管理及开发团队);b)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c) 金融业;d) 生物制药业;e) 高端装备制造业;f) 节能环保行业;g) 文化创意产业;h) 新能源交通工具业;i) 现代农业;j) 国防工业(具备国防装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k) 其他成长性高、科技含量高,属于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商业模式的行业。

(2)财务指标对于鼓励类行业,原则上不做盈利要求,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应具有较为清晰的商业模式、较为突出的核心竞争力、市场前景广阔,成长性较好。

对于具有特别突出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产品已经研发成型,可以提供切实可行的盈利预测,且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专项论证,并由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出具明确积极意见后,收入指标可以低于1000万元。

2. 限制类行业(1)行业类型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及产能过剩(即“两高一剩”)行业,如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水泥制造业、炼焦业、印染业、造纸、铅酸蓄电池、纺织、化纤、和电镀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为了进一步明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挂牌准入涉及的负面清单管理、国有股权批复形式、资金占用、军工涉密、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挂牌问题,解答如下:一、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具体要求有哪些?答:全国股转公司根据业务规则及标准指引,结合市场定位、发展现状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挂牌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规定存在负面清单情形之一的公司不符合挂牌准入要求。

负面清单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定期评估修订,具体内容如下:(一)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营业收入累计少于1000万元,但因新产品研发或新服务培育原因而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且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的除外;(二)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三)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连续亏损,但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的除外;(四)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营业务中存在国家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类产业;科技创新类公司是指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营业务均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公司,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

不符合科技创新类要求的公司为非科技创新类。

非科技创新类公司营业收入行业平均水平以主办券商专业意见为准。

年均复合增长率以最近三年的经审计财务数据为计算依据。

二、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应符合哪些要求?答:申请挂牌公司涉及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情形,如无法提供国资主管部门出具的股权设置批复文件的,在中介机构明确发表公司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的前提下,可按以下方式解决:(一)以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替代国资部门批复文件根据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是经过国资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如申请挂牌公司无法提供国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可以用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替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汇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汇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 5月修订为规范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办理股票挂牌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及领取挂牌相关文件(一证券简称和代码申请挂牌公司应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报送申请挂牌文件时一并提交《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二缴费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送的《缴费通知单》,申请挂牌公司缴纳挂牌初费和当年年费。

(三领取文件申请挂牌公司接到领取相关文件的通知后前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领取下列文件:1.在服务窗口领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

2.在财务管理部领取缴费发票。

3. 在挂牌业务部领取《关于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的通知》、《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同时提交《主办券商办理股份公司股票挂牌进度计划表》。

4.在公司业务部领取股票初始登记明细表。

公司股票办理初始登记时, 无论是否存在首批解除转让限制情形, 均需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司业务部领取股票初始登记明细表。

(四办理股份首批解除转让限制(如有公司股票挂牌时, 如股份存在首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情形, 申请挂牌公司应向主办券商提交股份首批解除转让限制申请材料, 主办券商审核后出具《挂牌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解除转让限制明细表》,并提交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司业务部,可先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在领取同意挂牌的函时提交原件。

二、办理信息披露及股份初始登记(一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的当日, 申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报送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个工作日或之前相关文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 或 披露。

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1.公开转让说明书;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补充审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 ;4.法律意见书;5.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 ;6.公司章程;7.主办券商推荐报告;8.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 ;9.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函;10.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 ;11.其他公告文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股票转让细则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中股票转让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股票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在交易系统内进行的股票转让活动。

1.3 定义1) 股票:指企业发行的股分证券。

2) 股票转让:指股东以一定价格将其持有的股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3) 交易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

4) 股东:指持有股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股票转让的准备工作2.1 申请条件股东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股票转让:- 股东拥有股票的合法所有权;- 股东无股票转让限制;- 股东已满足相关监管机构的持股比例要求。

2.2 股东的申请流程股东申请股票转让的流程如下:- 提交股票转让申请书;- 出具股票转让合同;- 缴纳相关费用;- 审核并登记股票转让。

2.3 交易规则2.3.1 交易方式股票转让可通过交易系统的委托交易、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2.3.2 交易价格确定交易价格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在交易系统内由买方和卖方通过商议确定。

2.3.3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市场开放时间进行。

第三章:股票转让的流程3.1 委托交易3.1.1 委托申报买方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委托申报,卖方根据申报信息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3.1.2 委托成交买卖双方达成委托交易协议后,交易系统自动完成交易匹配,并交易确认书。

3.2 竞价交易3.2.1 提交申报买方和卖方在交易系统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分别提交竞价申报。

3.2.2 竞价撮合交易系统根据竞价申报的价格和数量进行撮合,撮合结果。

3.2.3 竞价成交以成交价最高的申报价格进行成交,并交易确认书。

3.3 协议转让买方和卖方通过商议一致,签署股票转让协议,提交给交易系统审核备案。

第四章:股票转让的权利和义务4.1 买方的权利与义务买方享有购买股票的权利,须按时支付股票转让款项,并承担因转让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流程、有序推进挂牌审查工作公开透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引》发布前已取得同意挂牌函但未完成股票挂牌的申请挂牌公司,其同意挂牌函有效期暂不适用本《指引》关于同意挂牌函有效期6个月的规定。

二、《指引》发布前全国股转公司已发布的涉及挂牌审查工作的相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3月8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审查流程、有序推进挂牌审查工作公开透明,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挂牌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进行审查,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规定,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满足股票挂牌条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工作,并不表明对申请挂牌公司的股票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公司股票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某证券公司关于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内核全程指引

某证券公司关于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内核全程指引

某证券公司关于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内核全程指引一、新三板审查内核公司设立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需要依法成立满两年,存续满两年是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由于拟挂牌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为主,在公司形式上大多数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想要申请挂牌新三板,首先需要将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形式变更了,那企业是否需要再依法经营满两年才能申请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从以上规定出发,企业不用担心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时间存续问题。

在整体变更过程中,是企业申请挂牌的重要一步,需要特别注意。

《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主要审核以下几点:(1)设立(改制)的出资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

(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若未代缴个人所得税,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

1、设立中的出资审验情况企业在改制中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分别出具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根据结果进行整体折股。

《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因此,公司在确定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股本时,需要确定公司的净资产额,而且有限责任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自-C1405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100分

自-C1405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1.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最近( )内不得存在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A.12个月B. 18个月ﻫC. 24个月D. 36个月ﻫ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二、多项选择题2. 下列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说法正确的是( )。

A.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B.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C. 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ﻫ D.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统一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您的答案:C,A,D,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3.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等。

ﻫ A. 公开转让股份B.股权融资C. 债权融资D.并购重组ﻫ您的答案:A,B,C,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三、判断题4.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5.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6.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从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计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新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新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为规范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办理股票挂牌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股东开户除股东存在外资、个人独资企业等特殊情形外,其他境内股东均应于申请挂牌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前,完成开立证券账户的工作。

二、申请证券简称和代码申请挂牌公司应于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时一并提交《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证券简称应避免与已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重复。

三、领取同意挂牌函、转让方式的函和缴费通知单申请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接到领取通知后,于第二个转让日派人持申请挂牌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窗口领取《同意挂牌函》、《关于同意股票挂牌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函》(或《关于同意股票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函》)和《缴费通知单》。

四、缴费根据《缴费通知单》的要求,申请挂牌公司缴纳挂牌初费和当年年费。

五、办理信息披露(一)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的当日或第二个转让日,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挂牌公司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进行首次信息披露操作。

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1)公开转让说明书;(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补充审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4)法律意见书;(5)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6)公司章程;(7)主办券商推荐报告;(8)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9)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10)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11)其他公告文件。

上述(1)-(7)文件系统将自动提取反馈回复的最后一稿,无须主办券商再次上传。

(二)首次信息披露操作流程主办券商登录业务支持平台,在确认申请挂牌文件在已归档的前提下,进入首次信息批露模块,找到待批露的项目,打开并点击"处理"即可进入传送公告页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的股票发行,是指挂牌公司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行为。

实施本细则规定的股票发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备案程序。

第三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发行对象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提供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定,勤勉尽责,不得利用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谋取不正当1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转让或者操纵股票转让价格。

第五条挂牌公司、主办券商选择发行对象、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发行股票导致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导致重大资产重组,且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发行要求与认购规定第七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应当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及发行对象的要求。

第八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

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问题一: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是指将中小微企业的股权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一种方式。

通过挂牌业务,中小企业可以实现股权的流动和估值,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

问题二: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条件是什么?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登记注册:中小企业需要完成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

2. 挂牌资格条件:中小企业应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挂牌企业资格的条件,例如注册资本额、实际经营期限、合规经营等。

3. 审核程序:中小企业需要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提交相关的审核材料,并通过交易所的审核程序。

4. 挂牌上市规则:中小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的挂牌上市规则,包括信息披露、财务指标、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

问题三:挂牌中小企业需要具备哪些财务条件?中小企业在挂牌过程中需要具备以下财务条件:1. 营业收入: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企业应具有一定的营业收入要求,通常要求企业连续两年具有稳定的营业收入。

2. 盈利能力: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一般要求企业连续两年实现盈利,且盈利稳定。

3. 资产规模:中小企业的资产规模也是挂牌的重要考量标准之一,通常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

4. 财务报告:中小企业需要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问题四:挂牌需要满足哪些信息披露要求?中小企业挂牌需要满足以下信息披露要求:1.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等。

2.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组织结构信息。

3. 公司业务情况:包括主营业务、市场竞争状况、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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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
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形成基本标准如下: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
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3.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

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3)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四)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一)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1.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2.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3.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二)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1.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
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一)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二)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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