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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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市政府12345公开电话培训工作的紧急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市政府12345公开电话培训工作的紧急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市政府12345公开电话培训工作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深卫发[2007]16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7.12.11【实施日期】2007.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市政府12345公开电话培训工作的紧急通知(深卫发〔2007〕168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市政府12345公开电话将在12月12日正式开通,这是一项便民、利民的重大工程,是我市今年的十大民生实事之一。

在局领导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局规范答案的录入工作进度较快。

到目前为止,我市共录入规范答案3007条,已通过审核进入资料库的1873条。

但是,由于没有经过统一的、正式的培训,各单位在答案的收集、编写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在质量上还远远达不到市政府要求的标准。

为避免在后续工作中再次出现上述问题,保证公开电话的顺利运行,我局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组织了10期12345公开电话资料库规范答案编写和录入工作培训班。

目前已举行两期,培训中暴露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有不少的单位和处室没有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报名名额不够,已报名的人员不到位,缺席、迟到、早退等现象十分严重,培训工作也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而不经过培训学习,则无法准确地提出问题、编辑答案,也无法正确地掌握退回、录入、审核、修改、更新等程序。

如果由于极少数单位的不重视而引起规范答案的差错和缺漏率增加,将影响我局的整体成绩,拖累绝大多数同志的努力成绩。

市政府也已明确表示,对于考评成绩排在倒数十位的行政部门,市政府将直接与其“一把手”对话。

如在本系统内发生问题,将直接追究相关单位或处室领导的责任。

因此,各单位、各处室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接下来的培训工作。

市政府12345公开电话规范答案涉及行政审批、监督执法、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多方面的卫生问题,并不单是某个领域、某个部门的事情,需要各级领导的重视,各个部门的配合。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一、政务公开制度二、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政务公开制度1 组织机构。

1.1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长:所长、书记.副组长:分管所长。

成员:职能科室、综合科室科长.1。

2 领导小组职责。

1.2。

1 负责梳理应主动公开的事项,并确定承办科室。

1。

2。

2 确定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工作流程.1.2。

3 确定各科室政务公开的工作协调机制。

2 政务公开的内容。

2.1 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中长期卫生监督工作发展战略、五年计划、行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思路和总结等。

2.2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

3 职工考核、任免、奖惩和出勤等情况.2.4 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2.5 单位职责、职能和范围,办事程序和要求、办事时限和结果等.2。

6 违规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2。

7 其它应予公开的重要事项。

3 政务公开的形式。

3。

1 主动公开.3。

1。

1 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办公楼楼道内和一楼大厅设置固定政务公开栏,定期公布本所对外公开内容.3。

1。

2 印发政务公开资料。

各成员科室根据管理的业务工作,制作办事指南(包括许可办理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规范标准等),在窗口或办公室免费发放给管理相对人,让办理各项业务的单位和群众查阅或索取。

3.1.3 建立监督所官方网站.将应予主动公开的事项内容在网站上全方位公开,定期更新。

3.1。

4 利用报刊、电视、电台、微博等媒体公开新政策、新法规以及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

3.2 对内公开。

3。

2.1 在所会议室设立对内公开栏,随时公开职工关心各项内容3.2.2 根据实际,通过各类会议通报干部职工关心的问题。

3.3 申请公开。

对申请公开的事项,接到卫生局办理单后,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按领导批示组织相关科室按时填报、公开。

4 公开程序。

4。

1 各职能、综合科室依据政务公开的精神和科室职责,定期拟定公开的事项和内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政务公开审批表》,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开。

市政卫生部门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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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卫生部门年报
引言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我局编制了《年度市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咨询情况、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的说明和指标统计表。

一概述
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编制了《市卫生局信息公开指南》和《市卫生局信息公开目录》。

《目录》包括综合管理、人事管理、应急管理、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医政管理、疾控管理、爱国卫生、科技教育、行政许可、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及信息化建设等部分,目录基本涵盖了卫生行政管理的主要范围,并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中,根据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领域不断完善和补充。

年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92条。

《市卫生局信息公开指南》对市卫生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形
第1 页。

深圳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实施办法

深圳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实施办法

深圳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卫生监督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认真按照本办法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应当遵循依法报告、统一标准、准确及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息报告系统建设,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辖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按照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五条市卫生监督局负责全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反馈;负责市级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报告;负责市级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报告;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反馈。

街道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审核、报告、汇总和分析。

第六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相关的卫生监督监测任务;负责出具相应的卫生监督监测结果报告,并对监测结果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负责将卫生监督监测结果按规定及时向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回馈。

第三章报告内容第七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日常监督个案信息、监测信息、卫生监督信息汇总表(具体见附件)、国家卫生监督专项信息及其他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关信息。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2007年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2007年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社区健康服务评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卫发[2007]13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日期】2007.09.26【实施日期】2007.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社区健康服务评估工作的通知(深卫发〔2007〕132号)各区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市属及驻深各医疗卫生单位:为了加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了解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进展与绩效情况,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决定进行2007年社区健康服务的年度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2007年9月30日之前批准设立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包括驻深单位举办的社康中心。

在11月4日18:00前无区级评估结果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将不纳入市级评估,视为放弃获取2007年度评估维持经费补助资格。

二、评估时间: 11月4日前完成区级评估,11月5日开始进行市级评估, 12月7日前全面完成本次评估工作。

市属社康中心的评估在10月15日至10月26日期间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另文通知。

三、评估办法:(一)分级评估:1、各举办单位对其下属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进行自评,确保将空挂健康档案归为非活动状态,具体办法参见附件;2、各区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联合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逐一进行评估,初步确定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数量和区评得分;3、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联合派出专家组对随机抽取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逐一进行现场复核,产生各区的标化系数及全市评估结果。

(二)评估标准:本次评估依据《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评估标准》及《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评估操作表(第十次修订)》进行,该要求已经写入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年度评估信息系统,其中服务对象数包括户籍与暂住人口,不包括流动人口(但诊疗、计免、传染病报告等特别要求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的项目除外);本次评估的统计时间从2006年10月1日到2007年9月30日,中心设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运营时间计算。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卫人规[2013]1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9.10【实施日期】2013.09.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部分失效依据】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转移至行业协会的通告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失效]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12号)各有关单位:我委结合实际对《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原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0〕2号、深卫人规〔2011〕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1〕4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部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1〕5号)予以废止,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9月10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2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01-1 医院的设置01-2 医院的执业登记01-3 医院的变更02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执业登记和变更02-1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执业登记02-2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变更03 外国及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03-1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03-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03-3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0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04-1 工矿商贸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04-2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05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婚前医学检查许可06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07 医师执业注册0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09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10 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1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1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1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1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15 护士执业注册16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17 门诊部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17-1 门诊部的设置17-2 门诊部的执业登记17-3 门诊部的变更18 诊所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18-1 诊所的设置18-2 诊所的执业登记18-3 诊所的变更19 医务室的执业登记与变更19-1 医务室的执业登记19-2 医务室的变更20 中医馆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20-1 中医馆的设置20-2 中医馆的执业登记20-3 中医馆的变更21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21-1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21-2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执业登记21-3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变更22 区级及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注:第01-16项为市级或市、区两级卫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实施事项,第17-22项为区级卫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实施事项。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深卫发[2005]13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5.11.17【实施日期】2005.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年11月17日深卫发[2005]134号)《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许可事项: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一、行政许可内容医院(社会办)的设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九条;(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十一条;(三)《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十条;(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条;(五)《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行政许可事项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的数量及布局,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具体方式为:深圳市卫生局制定并公布许可评分标准,申请人可对照评分标准自行打分,市卫生局将受理材料提交市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分,市卫生局将专家评议委员会的评分结果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如申请人对公示的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卫生局申请复核。

有多个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时,市卫生局根据分数从高到低予以许可,当分数相同时通过抽签予以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深卫发[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深卫发(2008)136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为了落实卫生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工作,保障卫生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管理,健全制度。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力量,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及其职责,认真学习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及责任制度,切实提高信息安全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

二、组织培训,提高水平。

为提高全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及相关人员的信息安全管理知识水平,我局与市公安局将联合举办专题培训班,对管理干部及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分类培训,普及并提高卫生系统有关人员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及相关管理知识水平。

三、明确定级,等级保护。

按照市公安局和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卫生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工作的通知》(深公(网)字〔2008〕208号)精神,各单位在7月10日前要完成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和定级备案工作。

所有材料一式二份分别报市医学信息中心和市公安局网监分局。

四、定期检查,消除隐患。

近期将组织信息安全管理专项检查,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一)单位自查:填写《信息安全自查表》(在市卫生局网站下载),于7月10日前报送市医学信息中心。

(二)现场检查:我局联合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对各单位提交的《信息安全自查表》进行筛查,并于7月20日前,对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卫生

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卫生

2019年广东车改最新消息篇一:20XX广东事业单位热点之车改车补问题20XX广东事业单位热点之车改车补问题车补的发放固然重要,但公众更关心的是封存了的公车的去向,包括具体的封存标准,哪些公车被封存了,甚至被封存公车的具体数量和牌照号,都需要公开透明。

这样可以方便公众监督,也可以杜绝封存公车被违规悄悄“解封”的可能。

中央机关车改方案的实施,随着20XX年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单中“车补”的出现,而得到顺利推行。

据报道,目前中央层面公车封存和补贴发放工作已基本完成,根据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车补”标准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此次中央车改的一个基本做法是“车上交发车补”,一手交车,一手发补贴。

因此,除了少数单位确实没有准备好之外,大多数的机关都不想当车改的“落后者”。

而对地方车改来说,还有将近一年的时间准备,可能谁都不想率先公布车改方案,而一旦公布了车补的金额,就会成为别的地方的参照标杆。

所以,地方车改可能很难做到像中央机关那样整齐划一,会有一个陆续出台的过程。

车补直接进工资条更加方便此次中央机关车改方案已经出现了几个足以影响地方车改推行的内容。

一是车补就是三等,局级、处级、科级,没有正副之分,这在客观上会增加车改的成本。

由于科级每月500元,局级每月1300元,社会上出现了“苦了科员肥了领导”的说法。

我想这也不是绝对的,不妨从三个角度分析一下,第一,科员往外跑的几率会越来越少,一般性的文件可以通过网络传送,机要件有机要通信用车,这是不要科员花钱的。

第二,有车的处长副处长科长开车带着科员外出开会,我想不会要科员掏钱吧。

第三,车补随级别提高,也是一种相对的合理。

在车补这个问题上,还有就是已经改的地方如何“降贴”“软着陆”的问题。

笔者曾经提过,车改的阻力之一来自车改区,因为车改区的车补普遍比较高。

比如温州的处级干部每月最高的车补有3100元,现在最高为1040元。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深卫人规[2010]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0.05.10【实施日期】2004.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卫人规〔2010〕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并以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名义发布或者由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委2002-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按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生〔2003〕48号)2.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的通知(深计生〔2003〕49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3〕56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4〕4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4〕33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4〕32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的通知(深卫医发〔2004〕68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深卫医发〔2004〕57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5〕18号)注2004年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为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1.09.14•【字号】深卫发[2001]78号•【施行日期】200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9月14日深卫发〔2001〕78号)为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严格依法行政,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对1999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审查结果,决定废止《深圳市医疗事故差错暂行管理条例》(内部试行稿)(深卫[1986]30号)等38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

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1.关于颁发《深圳市医疗事故差错暂行管理条例》(内部试行稿)的通知(深卫〔1986〕30号)2.深圳市公费医疗管理制度(试行草案)(深卫字〔1986〕64号)3.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统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卫字〔1987〕16号)4.关于局属单位购销药品的有关规定(深卫字11987〕108号)5.关于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深卫字〔1987〕131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卫字〔1987〕253号)7.关于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证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深卫字〔1988〕41号)8.深圳市属医院责、权、利相结合承包责任制实施试行方案(深卫字〔1988〕118号)9.深圳市预防保健机构责、权、利相结合承包责任制实施试行方案(深卫字〔1988〕119号)10.关于我市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卫字〔1988〕124号)11.关于调整我市门诊挂号费、住院床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卫字〔1988〕147号)12.关于调整部分检查治疗、检验等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卫字〔1988〕163号)13.关于购买专控商品审批程序和范围规定标准的通知(深卫字〔1989〕40号)14.深圳市卫生局机关工作有关纪律和公开制度、办事程序(深卫字〔1989〕45号)15.关于印发《深圳市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卫字〔1989〕62号)16.深圳市医院分级管理实施意见(深卫字〔1990〕57号)17.关于停止“胎儿脏器细胞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研究”及其产品的生产、研究、销售的决定(深卫医发字〔1990〕77号)18.关于颁发《加强医疗卫生收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卫办发字〔1990〕92号)19.关于加强食物中毒防治工作的规定(深卫防发字〔1991)26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卫医发字〔1991〕82号)21.关于执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深卫计发〔1992〕76号)22.关于深圳市社会医疗机构缴纳管理费的通知(深卫中发〔1993〕19号)23.关于加强深圳市社会医疗机构自制药品管理的通知(深卫中发〔1993〕126号)24.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消毒效果监督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卫防发〔1994〕71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深圳市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卫发〔1994〕127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自查自究方案》的通知(深卫药发〔1994〕175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经营企业自查自究活动方案》的通知(深卫药发〔1994〕179号)28.关于刊播医疗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卫医发〔1995〕06号)29.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收费管理的通知(深卫计发〔1995〕88号)30.关于取消和纠正部分医疗收费项目的通知(深卫计发〔1995〕137号)31.深圳市社会医疗机构第二批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通知(深卫中发〔1995〕191号)32.关于新增SW--脑反射仪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卫计发〔1995〕192号)33.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1996〕182号)34.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卫防发〔1996〕第225号)35.关于下发《新建医院购置装备运行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卫计〔1997〕第01号)36.关于印发《深圳市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深卫科发〔1997〕10号)37.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若干配套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卫计发〔1998〕10号)38.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装备购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卫计发〔1998〕18号)。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深卫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3月8日深卫发[2006]33号) 《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4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已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年第46期发布)2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3 医疗机构的变更4 医疗美容许可(包括举办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5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许可6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许可7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8 医师执业注册9 护士执业注册10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11 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12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1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含变更换证)1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02号许可事项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2-1 医院(社会办)的执业登记一、行政许可内容社会办100张床位以下医院的执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二十六条;(三)《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条;(五)《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12.07•【字号】深卫发[2006]194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发〔2006〕194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及驻深医院,市局机关各处室:《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二○○六年十二月七日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工作,增加管理和服务的透明度,保障单位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促进依法执业、诚信行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深圳市企事务公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院(中心、所)务公开(以下简称“院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市卫生系统其他单位院务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医院院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应遵循依法、真实、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院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院行政主持、行政办公室具体运作、工会和职代会协调监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单位应成立“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行政负责人担任,党政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负责审定院务公开实施细则;(二)负责对院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负责受理群众对院务公开执行小组的意见或建议并进行反馈;(四)负责研究决定对执行院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奖惩。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12.02•【字号】深卫发[2004]110号•【施行日期】2004.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4〕110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推进卫生系统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深圳市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信访工作的具体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深圳市卫生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卫生系统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深圳市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信访工作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卫生局及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的信访工作。

深圳市民营、驻深医疗卫生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的原则;(二)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及时妥善处理的原则;(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按职权管理范围和业务分工就地处理的原则;(四)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将问题解决在基层的原则;(六)依法分流的原则。

第四条市卫生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单位、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二)检举、揭发本单位及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三)申诉、控告本单位和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四)咨询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卫生政策规定的;(五)不服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办理结果,要求复查的;(六)其他卫生信访事项。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盐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盐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盐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区级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地方病防治【发文字号】深卫发[2009]7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盐务局【发布日期】2009.05.22【实施日期】2009.05.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盐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区级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深卫发〔2009〕78号)各区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局、盐务分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盐务局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09〕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区级考核评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项工作责任大,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协调配合的方面多,请你们及时制定方案,计划好时间,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我市如期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附件:深圳市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区级考核评估方案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盐务局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深圳市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区级考核评估方案为落实《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国办发〔2004〕75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盐务局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09〕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目的考核、评估各区落实《规划》工作的进展及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达标)情况。

二、考评内容(一)管理指标。

1、组织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规划》目标,认真履行职责,在组织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方面巩固和完善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情况。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机关处理基层单位问题工作规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机关处理基层单位问题工作规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机关处理基层单位问
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卫发[2007]9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7.06.27
【实施日期】2007.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机关处理基层单位问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卫发〔2007〕94号)
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局机关工作人员处理基层单位问题的工作程序,维护基层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深圳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局机关处理基层单位问题工作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处室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卫生局机关处理基层单位问题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工作人员处理基层单位问题的工作程序,维护基层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深圳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卫生局机关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层单位是指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区卫生局、民营医院和驻深医院。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层单位问题是指基层单位主动向局机关反映的问题和局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单位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的问题。

第四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处理基层单位问题应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办,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区卫生局机关工作人员处理区卫生局基层单位问题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采集上报医院有关信息的紧急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采集上报医院有关信息的紧急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采集上报医院有关信
息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0.17
【实施日期】2008.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采集上报医院有关信息的紧急通知
市属各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打造阳光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决定优化升级政府门户网站,把事关民生的信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根据10月16日下午有关会议精神,现将医院信息采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请各医院领导高度重视,完善机构和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请各单位认真填写《深圳市医疗机构信息资源调研表》(见附件),于10月23日前发送到szhealth@。

三、各医院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填写《医院信息报送工作人员表格》,
加盖单位公章,于10月23日前传真到82183318。

四、今后,各医院新产生或变更的信息,要按以上途径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1.医院信息报送工作人员表格
2.深圳市医疗机构信息资源调研表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联系人及电话:许创建82183398)
附件1:
医院信息报送工作人员表格
单位名称:(公章)。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服务承诺与披露信息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服务承诺与披露信息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服务承诺与披露信息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卫基妇发[2007]2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7.04.29【实施日期】2007.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服务承诺与披露信息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7〕22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作为公益性卫生服务机构,良好的服务需要得到社区居民的了解、支持和监督。

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自2000年开始实行每年年初向辖区居民承诺服务目标、年底对所做承诺项目进行自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区进行公布,此项措施对于增进社区居民对社康中心的了解和加强民主监督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现做如下规定:一、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按照统一的要求(附件1)制作《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优质服务承诺》和《十项免费服务》(附件2),固定安装于社康中心显著位置。

二、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区公布当年度的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的评估结果(具体内容见附件3、4),接受社区居民查询,增进与社区居民沟通,接受社区公众的监督。

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根据本社区实际确定具体指标,原则上不减少全市统一的公示服务项目或降低服务标准,但可以适当提高或增加。

三、本工作是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五位一体”综合监管体系(承诺-披露-分析-发布-奖罚)的重要环节,请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各举办医院高度重视,在今年6月底前统一制作并完成安装《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优质服务承诺》标牌。

相关任务落实情况将继续纳入全市社区健康服务年度评估的内容。

附件:1、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优质服务承诺2、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十项免费服务3、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年度服务计划公示基本内容4、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年度服务结果公示基本内容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1: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优质服务承诺我们的服务主动、热情、周到、专业我们将提供一、一站式服务精简就医流程,整合服务内容,为居民提供六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党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党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党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05•【字号】深卫党[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党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党〔2008〕22号)各区卫生局党委、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党组织、市民营医院联合党委、驻深医疗机构党组织、市卫生局机关党总支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系统党务公开工作,增加党务管理和服务的透明度,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外监督,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科学发展,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的实际,市委卫生工委制定了《深圳市卫生系统党务公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卫生系统党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2008年8月5日深圳市卫生系统党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系统党务公开工作,增加管理和服务的透明度,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外监督,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科学发展,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卫生系统各单位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依法公开、真实可信、注重实效的原则,凡是党员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现象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都要最大限度地进行公开。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各单位党组织应成立“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办负责人组成。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负责审定党务公开实施细则;(二)负责对党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负责受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执行小组的意见或建议并进行反馈;(四)负责研究决定对执行党务公开工作有关人员的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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