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违法者伪装精神疾病鉴别研究进展
刑法中的精神病鉴定问题探讨
刑法中的精神病鉴定问题探讨在刑法领域,精神病鉴定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且颇具争议的问题。
它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更涉及到法律的公正与社会的公平。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精神病鉴定的重要性。
精神病患者在认知、情感和意志等方面可能存在严重障碍,导致其无法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意义和后果,或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
如果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因精神病而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可能会被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这对于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实现刑罚的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精神病鉴定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难题。
鉴定标准的不统一就是其中之一。
不同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可能采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和方法,导致鉴定结果存在差异。
这不仅给司法机关的判断带来困难,也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而且,精神病鉴定的专业性极强,需要鉴定人员具备深厚的医学知识、心理学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
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相对匮乏,鉴定质量参差不齐。
在鉴定程序方面,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比如,申请精神病鉴定的主体和时机规定不够明确。
是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申请,还是由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在案件的哪个阶段进行鉴定更为合适?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和结果。
另外,鉴定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容易出现违规操作或者鉴定结果不公正的情况。
精神病鉴定结果的采信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司法机关在判断鉴定结果的可信度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鉴定程序的合法性等。
但由于缺乏明确的采信标准和规则,司法机关在面对不同的鉴定结果时,往往难以抉择,这也给案件的判决带来了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精神病鉴定的标准、程序和采信规则,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二是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提高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鉴定质量。
刑事诉讼中伪装司法精神病的评述
刑事诉讼中伪装司法精神病的评述作者:于萍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4期【摘要】司法精神病学是跨精神病学和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通常在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常常被提及,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因为被认定为司法精神病人而获得了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因而,使得很多精神正常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目的而进行精神疾病的伪装,这就对法律的公正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个体不同,目的不同,存在各种形式的伪装司法精神病,这对于司法精神病的鉴定又提出了各种挑战。
本文着重阐述伪装司法精神病的基本状况,探究法律责任的公平性【关键词】伪装;司法精神病;司法鉴定精神病可以分为司法精神病和医学精神病,精神疾病的伪装又称为诈病,是指以欺骗为企图,故意地模仿疾病或夸大疾病的一种症状。
伪装精神病并不是真正的精神疾病,它通常表现为为了达到一个明确的目标而有意识的伪装成为精神病人。
一、司法精神病现有问题(一)司法精神病易于伪装精神病因为多为主观性质的症状,并且其表现症状易于模仿,伪装者可以表现的语无伦次,答非所问,有时候还可以表现为极其荒谬的程度,这种情况如果不认真观察,很难发现端倪。
①有的诈病者,为了使鉴定者承认其为精神病患者,他们常常会特别愿意描述自己的症状,见到鉴定人员,喋喋不休的叙述自己所幻想的事物,夸大症状的表现,有时会表演的极为卖力,表现的比真正的精神病人要夸张很多,然而因为精神病的行为各异,这些表现通常要一个主观的判断,仅通过外在表现的判断有一定的难度。
因此,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过程中,伪装的精神病较为常见。
伪装精神病其实并不少见,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战中就有许多士兵在军队中伪装成精神病人,其大多为了逃避服兵役而进行伪装。
伪装精神病的目的其实各不相同,如果不了解此人的状况,很难掌握其伪装的真正目的。
②(二)司法精神病的鉴定困难1.侦查机关鉴定难度高侦查机关鉴定疑患精神病存在一定的困难,通常,侦查机关往往负责整个案件的侦查工作,由于工作量大,任务重,对于疑似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侦查机关处理的时间往往不是特别充足,即使时间充足,由于对于如何收集、如何调查、确认后如何处理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侦查机关往往也很难做到精准的鉴定,而且司法精神病的鉴定也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备关于精神病方面的知识,这对于侦查机关鉴定精神病案件又提高了一个难度。
刑法学中的精神疾病鉴定问题探究
刑法学中的精神疾病鉴定问题探究在刑事诉讼中,精神疾病鉴定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
法律要求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犯罪责任能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精神疾病鉴定常常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精神疾病本身就是一种复杂的概念。
它涵盖了广泛的病种和症状,包括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焦虑症等等。
在刑事案件中,如何确定被告人是否真的患有精神疾病,以及该精神疾病对其犯罪行为是否产生了影响,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精神疾病鉴定的主体。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精神疾病鉴定应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存在一定问题,导致鉴定结果往往存在争议。
有些鉴定机构可能出于某种原因,对精神疾病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此外,如何解决精神疾病鉴定的时间和费用问题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话题。
精神疾病鉴定通常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测试和评估,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和专业知识。
然而,由于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和摊派问题,往往导致鉴定过程拖延,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时间,给被告人和其家属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同时,精神疾病鉴定也需要一定的费用,这对一些经济困难的被告人来说可能是一个负担。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寻求一些解决途径。
首先,在精神疾病鉴定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只有确保鉴定人员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和道德操守,才能提高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同时,我们也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独立的鉴定意见,以增加鉴定结果的可信度。
其次,我们可以探索建立一种更加高效的精神疾病鉴定机制。
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合作,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加快鉴定的进程。
此外,在某些不争议的案件中,可以允许被告人提供自愿的精神疾病鉴定结果,以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
最后,我们也应该重视对被告人的心理援助和康复。
精神疾病的治疗和康复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而不仅仅是对其是否具备犯罪责任能力的判断。
浅析精神异常犯罪与佯装精神病犯罪
负刑事责任 。 在心理上 ,人格异 常只是个体 在某一方面偏离正常范围 , 比如反社会人格 等, 并没有全面 的影响其生活 , 而精神病患
者心理和行为整体 昆 乱 ,投有 自理能力 。就 行为来说 ,人格异 常者有 自知力 ,知道 自己 在干什么 ,也知道会有什 么样 的结果发生 , 而精神病患者恰恰 与其相反 。 人格是一个人 在先天生理结构基础上 , 在一定 的社会生活 实践 中所形 成 的具有一 定倾 向性 比较 稳定 的心理特征的总和 , 异常者是一种人格发展 的 内在不协调 , 是在没有认 知过程 障碍或没 有智力障碍的情况下出现 的情绪反应 、 动机 和行为活动的异常。我认为 , 虽然刑法没有
显著区别 : 他们在犯罪前缺乏预谋 ,没有计
划性 。多数是在诸如幻觉 、 妄 想之下 临时起 意, 对现实的歪曲也会使 作案动机在 常人看 来荒诞 离奇 , 甚至没有 明显的动机 ,比如杀 人, 可能 只是丧失 了对对象的辨别 ,或者是 出于对对 方的歪 曲误解 ,并没有什么仇恨 。 在作案时多数 明 目 张胆 ,不分时间地点 ,而 且 在行 为结束后不掩饰 ,不逃离 , 认 为被 害 人理所 当然得此 下场 ,因而没有畏惧心理 , 面对审问也直 言不讳 ,毫无隐瞒。精神病人 缺乏作 案的主观意 图,通常是单独行动 , 但 却 容易造 成严重后果 ,从司法实践看 , 精神 病 发作 时的杀人 、毁物 、 纵火等案件极大 的 危 害了社会治安 。
重要 ,对于侦查人员来讲 , 应进行有效 的调 查取证 , 对于 “ 病前”与 “ 病后 ”的状况做 好分析 充分收集被鉴别人的资料 ,多走访 其生活 的单位 、社区等,不能造成错案,也
绝不 能让有罪之人逃之天天 四 、矫 治办 法 精神病犯罪形势十分严峻 , 因精 神异常 而犯罪 的比率也在逐年攀升 , 而且多数为恶 性案件 ,后果极其严重。为 了社会 的安定 , 为了减少不特定无辜人被害的危险, 必须加 强对精神病和人格异常者的重视 , 政府部 门 要加大救助力度 , 完善相关制度 ,设立慈善 基金 ,保障其基本治疗 。 社 区也应该多对这 样特殊家庭进行走访 , 尽量安排对轻度精神 异 常和人 格异 常者心理 疏导 ,以便及 时矫 治, 对于 已经 出现行为严重偏差的人应及时 就医 。在家庭中 , 家人要尽 到监管责任 ,使 其得到关爱 , 感 受家 的温暖。而对那些 出于 某种 目的佯装精神病 犯罪 的人应加大处罚 , 这也要求无论是医疗 部门还是司法部 门, 都 应提 高鉴 别能力 ,不要 让不法分子危 害社 会 ,更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 。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与精神疾病的关联性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与精神疾病的关联性发表时间:2018-01-26T14:52:47.697Z 来源:《心理医生》2018年2期作者:陶用富刘华莉周为[导读] 针对出现犯罪,导致严重后果的精神障碍人员,如果通过鉴定显示无刑事责任能力,必须入住相应医院接受治疗。
(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四川绵阳 621000)【摘要】目的: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与精神疾病的关联性。
方法:对2014年1月-2016年12月60名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
结果:男性精神疾病患者出现违法犯罪的比重更高,无业人员比重更高,低受教育水平比重更高,未婚比重更高。
结论: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大多没有现实动机,致人死亡可能性大。
相关部门应该尽早发现这类患者,尽早实施治疗,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关键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疾病;关联性【中图分类号】R7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31(2018)02-0049-02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evaluat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mental illness in 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 Tao Yongfu, Liu Huali, Zhou Wei. Mianyang Third People's Hospital, sichuan mianyang, 621000 【Abstract】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relevance in forensic psychiatric appraisal assessment of capacity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mental disease. Methods The assessment of capacity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 case of January 2014-2016 year in December 60 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 in criminal cases were analyzed retrospectively. Results Male patients with mental illness delinquency proportion higher. A higher proportion of the unemployed, low education level proportion is higher, a higher proportion of unmarried. Conclusion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mental illness are not the real motivation, causing death probability.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should do early detection of such patients, treatment as soon as possible, to reduce the social Harm. 【Key words】Mental illness; Forensic expertis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Mental illness; Relevance 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群,发作时对自己的行为无法控制,可能出现杀人、伤人等犯罪行为,对社会人民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都会造成严重威胁。
刑侦过程中如何识别与发现精神异常的作案者
一
、
概 述
碍者的违法犯罪问题 。由于是在 不同于普通 人 的病 理性 心
虽然大多数精神障碍者④实际上并 没有任何 暴力倾 向 , 但由于发病后思维 、 情感和意志活动等心理活动的多个方面 都发生了严重的紊乱 , 这些病 理心理活 动的影 响之下 , 在 很 多精神障碍者经常会与周 围环境发 生各种 冲突甚至 出现各 种危害他人或社会 的行 为 , 因此 , 精神 障碍者 经常会 涉及诸 多法律问题 , 甚至发生违 法犯罪 现象 , 别精神 障碍者 更是 个
这些 调查 数据 无论有 怎样 的出入 , 一点 是毋 庸 置疑 有 的, 就是在很 多刑事案 件的侦查 过程 中 , 肯定会 涉及精 神 障
对 于缺乏法律精神 医学与 司法精神病学基本训练 , 没有
任何精 神医学基本知识 的刑侦人员 , 主要是根据个人在刑 侦
工作 中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并 依据一些 基本常识 来判 断犯 罪嫌疑人是否具 有精 神障碍 , 如犯罪嫌疑人 的言谈 、 为 、 行 动
公众产生 了精神障碍者都具有暴力倾 向、 比普通人更容 易违 法犯罪的不 良印象 , 至就 连非 常熟悉精神障碍现象 的精 神 甚
科 医生也认 同公众 的这 一看 法 。l 国外 最新 的研究 结 果 L而
和态度 , 并具有相当的精神 医学 、 理学 、 心 心理 咨询与 治疗 、 犯罪学 、 刑事侦查学 等多学科 的基本专业知识和必要 的实践 经验, 熟悉精 神 障碍 的具 体 表 现 , 握一 定 的识 别 方法 和 掌
理活动 ( 如幻觉 、 妄想等 ) 的支 配下所导致 的 , 神障碍者 在 精
违法犯罪过程的前 、 后各个 阶段 , 中、 也必然会表 现出很 多与
最高检:防止和纠正“假精神病”“被精神病”
龙源期刊网 最高检:防止和纠正“假精神病”“被精神病”作者:来源:《文萃报·周五版》2018年第09期针对精神病鉴定领域存在的乱象,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简称《规定》),规范检察机关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错误强制医疗。
据悉,《规定》共23条,对公安机关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的侦查活动监督、强制医疗决定执行中发现的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以及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和审查可能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的内部工作程序和司法权责等内容分别作出详细规定。
从近些年的情况来看,确实因程序有漏洞、监督又乏力,多次发生犯罪嫌疑人假装精神病逃避法律刑罚,或者正常人被当成精神病被强制医疗的案例。
如“南京6·20宝马肇事案”,彼时司法鉴定对驾驶员给出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结论,引来舆论哗然。
鉴定结论本身能不能经得起推敲是一回事,缺乏检察机关的权威声音,也是此事招致质疑的原因所在。
又如被称为“《精神卫生法》第一案”的上海徐为案,当事人徐为以5年的时间“飞越疯人院”,背后成因可谓复杂,但是,从医院到法院,在“被精神病”上的层层设阻,既折射了当事人在强制医疗中的孱弱,也放大了监督乏力下的司法不公。
无论是“假精神病”,还是“被精神病”,都是“强制医疗”制度实施中的不堪乱象。
如果任由这种不正常现象存续,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更亵渎司法正义和法律权威,甚至引发公共事件。
如今,《规定》针对之前暴露的问题短板,做出了不少弥补。
其中,不仅将法律监督的触角伸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实现全程覆盖、全程监督,更以具体细化的规定密织法律笼子。
例如,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存在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等6种具体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抢劫案伪装精神病司法鉴定1例
精神 正常 , 平 时为人 友好 , 很有 礼貌 , 夫妻关 系 良好 , 喜欢 打牌 , 会做 家务 。最 近几年 染上赌 博 , 听说二 十 多万私房 钱输 光了 。身体上没有什 么病 , 听说 他祖母 精神 上有些 问题 。 据 同监 室人 员傅 某反 映 : 施 某精神 正 常 , 生 活能
中 国 司珐 鉴定 2 0 1 7 年 第3 期( 总 第9 2 期)
诉 讼 与 案 例
Li t i g at i on and Ca s e Re po r t
抢 劫案伪装精神病 司法鉴定 1 例
汤 涛, 吴 家声 , 管 唯, 应 充 亮
( 司法 部 司法鉴 定科 学技 术 研 究 所 上 海 市法 医学 重点 实验 室 上 海 市 司法鉴 定 专 业技 术服 务 平 台 , 上海 2 0 0 0 6 3 )
针 对 被鉴 定 人 案 发前 后 是 否存 在 精 神 异 常 , 初 次 鉴定 委托人 ( 公 安局 ) 及 重新鉴 定 委托人 ( 检察院) 分 别 做 了大 量 调 查 , 但 调 查 反 映情 况 迥 异 , 相 互 矛
盾, 以下 摘录部 分 调查 材料 :
( 1 ) 公 安局 调查 材料 。据 村委 会 干部 陈某反 映 :
据 看守 所管 教干部 蒋某 、 王 某反 映 : 施某 日常 生
活能 自理 , 能正 常饮食 、 睡觉 、 上 厕所 。
1 . 2 . 3案卷 材料
基金项 目: 上 海 市法 医 学重 点 实 验 室资 助 项 目( 1 7 D Z 2 2 7 3 2 0 0 ) ;
据2 0 1 1 年 7月 2 1日被 鉴 定 人 的 讯 问 笔 录 反 映: 被鉴定 人对个人 一般情况 诉述清楚 。对本次作 案 经 过 能 完整 回忆 并 交 代清 楚 , 交 代 内容 和细节 与 被
刑事诉讼中精神疾病自行鉴定问题研究——以张扣扣案的鉴定争议为线索
刑事诉讼中精神疾病自行鉴定问题研究———以张扣扣案的鉴定争议为线索叶青,盛雷鸣(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对关于当事人自行进行精神病鉴定有明确规定,但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自行鉴定的空间,实践中也有自行鉴定的合理需求。
自行鉴定的鉴定意见具备作为证据的资格,是对控诉的合理怀疑,印证的方式也不能直接予以排除,应当纳入公安司法机关审查的范畴。
为规范自行鉴定存在的问题,应当从程序上优化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和参与的权利,提高鉴定人素质和强化责任追究,完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制度,最终减少自行鉴定。
关键词:司法精神疾病;自行鉴定;公安司法机关审查中图分类号:DF73;DF795.3文献标志码:A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19.04.001文章编号:1671-2072-(2019)04-0001-08Discussion on Self-initiated Psychiatric Judicial Appraisal in Criminal Cases—Taking the Disputes on Appraisal in Zhang Koukou CaseYE Qing,SHENG Leiming(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2,China)Abstracts: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China,there is no explicit provision on the parties'self-initiated appraisal ofmental illness,but there is room for self-initiation in relevant normative documents,and there is a reasonable demand for self-initiation in practice.The opinion of self-initiated appraisal is qualified as evidence,and is a reasonable suspicion of the accusation,and the way of verification should not be directly excluded but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judicial organs'examination.In order to resolv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self-initiated appraisal,we should optimize the parties'right to apply for and participate in the appraisal procedure,improve the quality of appraisers and improve accountability,improve thesystem of appearing in court by appraisers and persons with expertise,and ultimately reduce self-initiated appraisal.Key words :psychosis in criminal justice ;self-initiated appraisal ;examination by police and judicial organs收稿日期:2019-04-20作者简介:叶青(1963—),男,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如何识破伪装精神病的杀人犯
如何识破伪装精神病的杀人犯作者:来源:《新传奇》2017年第50期管唯是一名拥有25年从业经验的司法精神鉴定师。
在刑事案件中,他常常遇到伪装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企图借病脱罪。
装傻、扮癫、撒泼……种种“表演”在他的审视下大多原形毕现。
“越是夸张的,越露痕迹。
”管唯这样总结。
从大量证据中寻找线索管唯表示,从事司法精神鉴定需要从大量证据中寻找线索。
资料越丰富,我们的判断就越接近事实。
他回忆起王彪案。
2004年,上海一户人家遭遇抢劫,其中姐弟二人当场死亡,另外一名受害者身中十三刀,高位截瘫,唯一没有受到伤害的是家里四岁的孩子,作案的正是王彪。
嫌犯被带回上海后,他从方方面面显示出自己患有精神病,办案民警对此很怀疑,找了法医鉴定,鉴定结果是“王彪目前患有精神病,但作案期间是否患有精神病,不能确定”。
无奈之下,警方再次找到了我。
王彪案的材料中有11张光盘,我发现,在辨认现场过程中,他没有表现出任何言语、眼神、行为的异常。
但面对刑警和(先前的)精神鉴定人员时,他就表现出各种违反常态的行为:胡言乱语,痴笑等。
在审讯过程中,王彪已露出许多破绽:观看家人的口供录像时,他目不转睛,谈及家人时,他流露出歉意与内疚——精神病人通常不会有这样的情感表达。
资料显示,他曾两次因抢劫罪入狱。
首次在大庆监狱期间,他表现良好,获得了多次减刑。
第二次入狱(呼兰监狱)后,他特别计较自己的有效奖分(此分满80分能减刑一年),这说明他在服刑期间的目标非常清晰:为自己减刑,提早出狱。
更关键的是,警方后来找到了王彪在大庆监狱服刑时认识的狱友。
对方供述:曾与王彪在出狱后一起作案,并且彼此约定,“一旦被抓,不能供出彼此,还有假装精神病”,这证明他一早有过这样的想法。
后来我们还调出了他母亲的病史资料,他母亲曾经患过精神病,所以我们估计,他是在模仿母亲的病征。
王彪作案后,曾在云南、甘肃等多个地方居住生活,有完全的自理能力。
这说明他患有精神疾病的可能性很小。
狱中伪装精神障碍诈病罪犯的临床特征
狱中伪装精神障碍诈病罪犯的临床特征吕成荣;孔德志;陶旭东;余亚文【摘要】Objective:To explore the malingering criminals motive,clinical features in malingering pris-oners disguised mental disorders. Method:The clinical data of malingering prisoners among 823 prisoners observed in psychiatric department were analyzed retrospectively from January 2011 to December 2014. Results:Total 52 hospitalized prisoners(6.23%)were camouflage mental disorders. The admission diagnosis were schizophrenia(53.85%),hysterical state(11.54%),depression(11.54%),silent state(9.62%). The main motivation were to get some interest(44.23%)and to evade punishment(55.77%). The main clin-ical manifestations included camouflaging auditory hallucination(63.46%),paranoia(30.77%),monitored (13.46%),soliloquist(17.31%),apopathetic behavior(11.54%)and delusion of grandeur(9.62%).23 cases confirmed malingering by themself(44.23%)and the malingering in 29 cases(55.77%)was found out by others. The ways of camouflaging mental disorders included imagination bythemself(46.15%),learning from TV and books(23. 08%),imitating others(21. 15%)and being abeted by others(3. 85%). Conclusion:The main motivation of camouflaging mental disorders in malingering prisoners is avoiding punish-ments. The main clinical manifestations comprise camouflaging positive symptoms,which are not typical or fixed or cooperative.%目的:探讨狱中伪装精神障碍诈病罪犯的诈病动机、临床特征. 方法:回顾性分析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我院精神科住院观察的823例罪犯中诈病罪犯的临床资料. 结果:共有52例(6.32%)伪装精神病住院的诈病罪犯;其中住院时拟诊为精神分裂症(53. 85%)、癔症样状态(11.54%)、抑郁症(11.54%)、缄默状态(9.62%)等.诈病的主要动机是为获得某种利益(44.23%)及逃避惩罚(55.77%).主要临床表现为伪装幻听(63.46%)、被害妄想(30.77%)、被监控(13.46%)、自语(17.31%)、行为做作(11.54%)、夸大妄想(9.62%)等.主动承认诈病23例(44.23%),被发现为诈病29例(55.77%).伪装精神疾病方式依次为自我想象(46.15%)、从书籍(电视)上学习(23.08%)、模仿他人(21.15%)、他人提示或唆使(3.85%). 结论:诈病罪犯的诈病动机主要是逃避惩罚,其临床表现为伪装阳性症状,临床特征不典型、不固定及不合作.【期刊名称】《临床精神医学杂志》【年(卷),期】2018(028)001【总页数】3页(P48-50)【关键词】伪装精神障碍;诈病;罪犯;临床特征【作者】吕成荣;孔德志;陶旭东;余亚文【作者单位】210031 南京,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精神病院;210031 南京,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精神病院;210031 南京,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精神病院;210031 南京,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精神病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749诈病是为了逃避外界某种不利于个人的情境、摆脱某种责任或获得某种个人利益,故意模拟或夸大躯体或精神障碍或伤残行为[1]。
刑事诉讼中对精神病鉴定的审查判断
刑事诉讼中对精神病鉴定的审查判断作者:徐家祥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1年第02期摘要:从学科基础的角度上,精神病鉴定意见存在出身于学科的错误概率,因此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不能轻易地直接采信,而必须经过实质性审查。
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必然牵扯到判断标准的问题,而现在并无适合的通用型的判断标准,必须在个案中具体审查,而个案各异,为有效解决审查判断中主观随意性过大的问题,可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科学原理和方法入手,由其鉴定过程的客观准确性评估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并结合疑罪从无与疑病从无的博弈,以及鉴定外因素对鉴定意见的影响,试图构建出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审查判断可供参考的模型。
关键词:精神病鉴定;质证;检测方法;证明力; 审查判断一、问题的提出17年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这意味着作为审判中心改革落脚点的庭审实质化将重点推进,庭审实质化意为审判实质化,也即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实质化,而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基于全案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这种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也即证明标准,因此,庭审实质化的推进与证明标准的明确存在这密不可分的联系。
我国立法上确立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同时又通过对立法的解释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作为“清楚”、“充分”主观层面的要求和解释,[1]“排除合理怀疑”本身便强调了法官心证的作用,只有法官内心形成足够的确信时才意味着合理怀疑被排除了。
但法官心证是否值得信赖呢?基本形成了两派的观点,一派认为证明标准不可能脱离法官的心证,并否定了证明标准具体化的尝试,认为任何试图限制法官心证的具体化尝试都是“乌托邦”式的空想[2]。
而另一派学者认为,证明标准是分层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相对抽象的层次,而更为具体的层次是可构建的。
对于后一种观点,笔者以为然,但值得注意的是,将全案证据的采信都制定出具体化、外显化的标准是不现实的,但对个体证据的采信,却是能够选择性构建的[3]。
浅议刑事诉讼过程中精神病鉴定程序的滥用及防范
浅议刑事诉讼过程中精神病鉴定程序的滥用及防范作者:陈毅炜来源:《犯罪研究》2017年第06期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认定当事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患有精神病,对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起重要的作用。
同时,因为批准逮捕的条件之一是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精神病人作为刑法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人,是要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负刑事责任的,对于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对象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也是违背人权保障要求和刑诉法相关规定的,因此,在羁押强制措施适用过程中,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及早进行精神病鉴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确定比较复杂,情况也多种多样,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鉴定工作才能得出结论,而这段时间的长短与鉴定委托单位提供的材料、鉴定人员的能力水平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表现以及病情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而非办案机关所能控制,为满足精神病鉴定结论需要慎重作出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办案机关滥用精神病鉴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当甚至非法目的的情形,需要我们予以重视。
一、精神病鉴定程序滥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办案机关滥用精神病鉴定变相延长羁押办案期限的问题。
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需要在三日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四日,只有对多次、结伙以及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
但司法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往往会有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收集足以提请批准逮捕证据的情况发生。
虽然根据相关规定,遇到上述情况,对于在法定期限内收集证据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但侦查机关又不愿意冒着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脱或者毁灭证据的风险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于是,侦查机关在会以启动精神病鉴定为依据,停止计算办案期限,而在鉴定期间内继续搜证补证,以达到变相延长办案期限的目的,甚至对于零口供的犯罪嫌疑人利用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加大讯问力度,以期得到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
“指令执行”检查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对伪装精神病的识别
“指令执行”检查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对伪装精神病的识别唐安平;丁愈;木拉迪力;渠旭升;吐尔逊;陈建新;陈绍荣;陈强【期刊名称】《中国心理卫生杂志》【年(卷),期】2013(027)004【摘要】目的:探讨“指令执行”检查方法在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中对被鉴定人伪装精神病的识别作用.方法:对306例接受司法精神病鉴定者进行指令执行检查,以临床综合评判结果为金标准,比较指令执行检查和二项必选检查对伪装精神病的识别作用.结果:指令执行检查对伪装精神病的诊断率与金标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35.0%vs.33.7%,P>0.05),指令执行检查的敏感性(42.7% vs.53.4%)、漏诊率(57.3%vs.46.6%)与二项必选检查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均P>0.05),特异性高于二项必选检查(69.0% vs.43.8%,P<0.01),误诊率低于二项必选检查(31.0% vs.56.2%.P <0.01).经logistic回归分析,指令执行检查中的第三项即“伸手摸脉”对诊断伪装的意义明显突出(β=0.68,P<0.001).结论:指令执行检查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可以作为一种识别伪装精神病的方法使用.【总页数】5页(P268-272)【作者】唐安平;丁愈;木拉迪力;渠旭升;吐尔逊;陈建新;陈绍荣;陈强【作者单位】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新疆精神卫生中心),乌鲁木齐830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9.3;R749.04【相关文献】1.论伪装精神病的识别 [J], 代翔2.二项迫选数字记忆测验辨别司法精神病鉴定者伪装研究 [J], 沈均;张培新;徐建3.浅析伪装精神病的识别 [J], 陈伟荣4.二项迫选数字记忆测验辨别司法精神病鉴定者伪装研究 [J], 沈均; 张培新; 徐建5.伪装识别技术在司法精神病学中的应用 [J], 蒋令朋;朱少毅;赵虎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伪装识别技术的研究进展
伪装识别技术的研究进展赵虎;亢明【摘要】测谎仪作为传统的测谎手段,试图通过人体外周局部植物神经反应的变化进行测谎,有一定的局限性.测谎仪的可靠性在很大程度上还决定于与仪器无关的因素,因此受到了最多的关注和质疑.事件相关电位(ERPs)尽管具有很高的测谎特异性和时间分辨率,可监测大脑的即时认知过程和电活动,但其空间分辨率差.大脑功能核磁共振成像(fMRI)可直接观察大脑的功能变化,具有良好的空间分辨率,但这项技术时间分辨率差,只能记录说谎后大脑变化的最终结果,目前该技术仍然处于基础研究阶段.在涉及伪装精神病和伪装认知损害相关诈病的司法心理学实际运用中,心理测试技术得到了更多的应用和研究.【期刊名称】《法医学杂志》【年(卷),期】2007(023)001【总页数】5页(P52-56)【关键词】说谎;多道生理测试仪;功能核磁共振成像;事件相关电位;心理测试【作者】赵虎;亢明【作者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研室,广东,汕头,515031;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浙江,杭州,31111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5.3说谎(lie)是人类一个复杂的认知过程,也是一个尚未被阐明的高级神经功能。
从生物体对周围环境不断适应的角度看,伪装(deception)与学习一样,对保护自身安全和个体生存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1]。
伪装是一种有目的掩盖真相,提供不真实信息的行为。
伪装的手段或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包括了说谎。
只有在大脑语言中枢高度发展后,人类的伪装才出现了说谎。
在心理学方面,讲真话一般只涉及知觉和记忆;而人们在说谎的时候,首先就会产生矛盾的心理状态,大脑同时会进行分析,进而对说谎的后果加以权衡。
因此,除了知觉和记忆之外,说谎还有动机、冲突心理、决策和反应的参与。
伪装疾病又称诈病(malingering),它是指为了逃避外界不利于个人的处境,摆脱某种责任或获得某种个人利益,故意模拟或夸大疾病或损伤程度的行为。
伪装精神病的识别
伪装精神病的识别国家心理咨询师吴剑2013年5月24日所谓伪装就是指掩盖事实真相,表现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行为。
在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中,识别被鉴定人是否伪装,还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由于伪装是一种特殊的心理行为,其表现形式极其复杂,又缺乏实验室客观检查支持,所以识别,检测伪装是一项长期而困难的工作,有关伪装的识别技术在实践中逐渐得到了高度重视。
一些方法如:二项必选检查,简易精神症状自陈量表评定,测谎仪,简单常识检查,心理测评,生理生化测验等。
但是在司法鉴定实践中还是要司法鉴定人综合被鉴定人有无家族史,作案时和作案后情况及诊疗史,临床表现,精神检查,其他医学辅助检查等各方面资料(综合法,是金标准),才能作出相对正确的诊断意见,其主观成分仍然比较突出。
在精神检查中,给把鉴定人一些简单指令,如令其张嘴,伸手等,看其执行情况,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其是否伪装,或者判断其是否伪装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这为指令执行检查方法。
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鉴定条件。
使用指令执行检查工具,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5项内容。
1、让被试者回答自己的姓名(叫什么名字),2、令被试者张嘴伸舌,3、令被试者伸手让检查者摸脉,4、令被试者将检查者述说的一个5位数倒着说出来,5、令被试者用自己的右手小拇指经过脑后摸一下自己的左耳朵。
记分5级,0-4分,对指令完全服从0,大部分服从1,部分服从2,大部分不服从3,完全不服从4.满分20,分数高到低为伪装,部分伪装,无伪装。
<7分无伪装,<14分部分伪装,≥14分为伪装。
开始指导语是:刚才两个医生询问了你一些情况,现在我再向年了解一些情况。
二项必选检查(刘仁刚版)。
有比较不合作,不合作,欠合作为伪装,合作为无伪装。
金标准是ccmd-3诊断无病和诈病标准为原则和依据。
1、存在装病的动机和目的(凡是接受司法鉴定都考虑),2异常表现是否符合精神疾病的规律,3、起病、发病、病程、转归、异常表现的变化是否符合精神疾病的特点,4、既往有没有精神疾病史,包括家族史,5、作案过程,目的,动机,是否有精神病理性内容,6、精神检查是否有不合作,做作,夸大,装傻,伪装的情况,7、是否存在明显的因疾病获益的心理行为,8、是否能用原有疾病解释其症状,9、精神检查时的表现是否与其他资料上的内容和其社会功能相符合,10、被检查者是否承认伪装,11、不参照任何其他检查内容,如二项必选检查等,12、其他识别伪装精神病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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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刑事违法者伪装精神疾病鉴别研究进展
李少成1 李占海2
昊恩海3郭美英1
朱莎1赵林英1
1(河北友爱医院,石家庄,050031) 2(河北省女子监狱医院,石家庄,050222) 3(邯郸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邯郸,056001)
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一些人为了逃避外界 不利于个人的处境,摆脱某种责任或获得某种个人
有意说谎和躯体症状心理变态,更多倾向于表达常
人难以理解的精神症状和偏执征。报告症状的定式 交谈(SIRS)也是一个有助于区分诈病的测验¨引。 5.5测谎仪¨纠
答以便构思答案。真正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可伪装其 他症状来逃避刑事责任,这是评定的难点。因为有 住院历史和残留精神分裂症症状,伪装者能重新伪 装以前的幻觉经历和他们观察到其他精神病人的表
只要人际关系好,就可以减少精神分裂症的发生…。
2案情分析的鉴别作用
应详细了解案情、被鉴定人有关经历、行为表
现、个性特征、家庭状况和社会交往等。不管是案前 还是案后,要充分掌握证据材料,尽可能了解其伪装 动机及精神疾病知识来源。被鉴定人作案的目的和 动机是否清晰明确,作案场合、手段、方式等是否有
周密选择,以及案发后有无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为都
很少见;在评估犯罪期间伪装精神病时被鉴定人一
般有两种表现:声称现在好了和继续伪装精神病;在 犯罪期间确有真正的精神病性症状,但在评估时,被
鉴定人仍有或无精神病性症状者,均可附加伪装症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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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会有相应反应。伪装者对精神病性症状细节常习 惯回答不知道,可能重复检查者所提问题或缓慢回
于暴力违法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之外,还更多倾向于
可为鉴别伪装提供重要依据。 3公安人员
办案公安人员的证词可信度较大。他们在办案过
程中对伪装者了解较全面,可提供比较公正的意见。 4伪装精神障碍的临床表现悼’ 4.1伪装幻觉 仔细询问声称有幻觉者:幻觉的内容、生动性、
个人精神状况决定了其在家庭生活中扮演的角 色与行为,精神病患者往往在家庭功能方面表现出
状。有时伪装者误认为须表现出正在经历精神病症 状,以便在精神错乱辩护时成功,当被鉴定人表现精
神病性症状时,临床医师有机会看症状是否与心理
测试相一致,并询问被鉴定人以前是否有同样行为。 如被鉴定人是以胁从犯罪提出精神错乱应怀疑伪装 精神障碍。多数正常智力的合伙人都不参与精神病 驱动的犯罪。伪装的目的在于证明自己犯罪期间无 责任能力以免于惩罚。 4.4伪装其他综合征 4.4.1伪装抑郁及躯体症状特点 伪装抑郁者可拒
极大的障碍。 1.5既往个性特征调查
是单独发生还是和其他症状一起出现。询问幻觉的
重点为:内容、与妄想的关系、时间和频率、减轻声音 的方法、单个或多个声音、是否努力不服从声音、脑 内或脑外、清晰度、声音是以第二人称或第三人称说 话、持续或间断、男性或女性声音、对声音非现实性 的自知力、声音的音调、相信其他人能听到的声音、 与说话人的关系、熟悉或不熟悉的声音、与声音交
的反应,激动之后久久不能平静。不同的研究显示
了犯罪的低掩饰性【3。】。低掩饰性可能与其自身人 格特征,如心理成熟度低,使用不成熟的防御机制有
利益,故意模拟或夸大精神疾病或精神损伤程度,这
种行为被称为伪装精神疾病或称诈病。而刑事违法 者大部分企图伪装精神疾病以达到逃避惩罚的目
关,而不像正常人按社会的期望来掩饰、修饰自己。
以下表现应怀疑诈病可能:妄想突然发作或终止;竭 力表现或引人注意其妄想;行动与妄想不一致;无思 维障碍的奇特内容。 5.4心理测验 心理测验可起到一定的鉴别作用。虽然有些伪 装者可能成功地通过特殊测验,但是多数测验将提 供一些可靠证据。特别是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 验(MMPI),简明测试伪装精神分裂症者,包括描述 精神分裂症真实症状的真假项目,怪变态度和信仰 以及不可能的症状。李少成的研究显示【1”,诈病者 MMPI测试L、F、Hs、D、Hy、Pd、Pa、Pt、Se、Ma、Si量 表分与精神分裂症暴力违法者相比除Ma量表分之
现,知道如何容易证明自己有精神病。 5.2无病推论
国内外刑事司法领域中目前常用的测谎仪依据 其反馈结果的不同形式分为两大类:波形测谎仪和
造影测谎仪。波形测谎仪主要有生理多导仪、人声
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刑事犯
罪嫌疑人借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逃避惩罚,所有病人
分析仪、热成像测谎仪、事件相关电位测谎仪等。造
及精神病理特征可能是精神分裂症患者暴力违法的
内在原因,也可能Βιβλιοθήκη 造成一般人群暴力违法的危险因素。但诈病者Hs、D、Hy、Pa、si量表分值明显高
6参考文献
[1]辛春萍.精神分裂症患者个性EPQ测试分析[J].中国误诊学杂志,2008,8(13):3056—3057
[2]邱昌建,张伟,方进博.青年男性罪犯的个性分析[j].华西医学,2002,17(1):44-45 [3]张伟,刘协和,霍克钧,等.违法犯罪青少年个性特征调查[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3,7(3):115一116 [4]朱紊凡,张秀英,狄慧,等.198例狱内罪犯EPQ调查分析[J].健康心理学杂志,1998,6(3):325—326 [5]王宏林,孙正明.不同环境经历首发精神分裂症临床特征对比分析[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6,14(4):443—444
易伪装命令眭幻听以便辩护。真正精神分裂症病人 应付幻听的办法经常是:(1)特殊活动,如工作、看
电视;(2)改变姿势,如躺下或走路;(3)寻求人际间 接触;(4)服药。当病人在从事活动时昕幻觉趋向 于减轻。 4.1.2视幻觉通常视幻觉看见的与正常人看到的 东西大小差不多,且有颜色。戏剧性的、不典型的视 幻觉应该怀疑装病的可能。精神病人的典型视幻觉 是突然产生,且无先兆。精神病性视幻觉在睁眼或 闭眼时都不发生变化。而药物所致的视幻觉在闭服 或黑暗环境下更易看见一J。 4.1.3酒精性幻觉随着酒精摄人量的减少或终止 后,酒精性幻觉常常是鲜明生动的幻觉。虽然幻觉 通常是声音.但是噪音、音乐声或不清晰声音的可能 性要比精神分裂症患者听到的大。 4.2伪装缄默症 常人很难长期缄默,常不会故意为之,除非回避 严重处罚或期待利益。极端精神运动性迟滞病人, 可表现为带有缄默的广泛的运动抑制。没有紧张症 的缄默可见于不愿意交流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紧 张症的缄默不仅可以在紧张型精神分裂症出现,且 可见于其他类型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和短暂 分离状态。缄默可由药物引起,如吩噻嗪类,脑伤、 脑炎、额叶损伤以及癫痫发作后阶段也可出现¨0j。 伪装者不能伪装蜡样屈曲。真正的缄默病人寻求通 过声音和手势来传达他们的意愿,而伪装者根本不 做任何努力。鉴别伪装缄默可突然唤醒深睡中的被 鉴定人,并立即问一些简单问题,伪装者可回答他以 前记住的问题。 4.3伪装精神错乱 因刑事责任评定被鉴定人,鉴定者需确定是否 伪装,包括其行为和检查时的报告内容。犯罪期间 伪装精神障碍特点如下:在实施犯罪时伪装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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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排出心里的能力或减少声音影响的能力、在声 音指导下行事。确定幻觉对其功能影响,要求描述 过去的幻觉和对幻觉的反应。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幻 觉通常是间断性的,而非持续性的。 4.1.1听幻觉听幻觉具有下列特点:听见清楚的 声音,只有少数模糊不清,包括熟悉或不熟悉的声 音,且多数感知的声音源于头部之外。被鉴定人容
个性特征的形成与环境、教育、社会和遗传因素
有着密切的关系,并对行为方式有很大的影响。研 究显示¨。2】:精神质者特点是孤僻、不关心别人、惹
人讨厌,适应环境不良、对人抱有敌意,喜欢一些古
怪的不平常的事情,不顾安危。神经质者情绪不稳, 喜怒无常、易沮丧、容易失眠,对各种刺激产生强烈
谈、与其他感觉有关的幻觉、病人对声音的反应、把
后血清皮质醇、醛固酮下降幅度较其他被鉴定人明
显增大。因此,有理由推断血清皮质醇、醛固酮水平 在应激层面对伪装精神疾病的诊断与鉴别以及对不 同责任能力的判定具有一定的客观参考价值。 5.7鉴别时鉴定人注意的几个问题 应仔细询问开放性问题,尽量不打断病人。询 问幻觉应该准确措词,避免给出真实幻觉线索。检 查可以延长,减弱诈病者保持伪装的能力。快速提 问可获得自相矛盾回答的可能,也易产生混淆。可 重点询问不同的疾病。如询问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症 状,临床医师可以询问有关症状,诸如言语增多,自 我评价过高,或睡眠需求减少。暗示不可能出现的 症状以观察反应。 有时鉴别伪装精神障碍是比较困难的。判定伪
影测谎仪主要有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脑磁图、功 能性核磁共振等。测谎技术已开始在相关领域内尝 试应用,并且逐步受到有关机构的重视。 5.6生化测验¨" 李少成等依据应激理论,对伪装精神疾病者的 血清皮质醇、醛固酮水平进行了研究,发现不同鉴定 结论的被鉴定人在对鉴定结果不知情的情况下,有
临床评定都必须怀疑装病¨21,对单独、细微的装病 线索应高度重视。可疑者应该询问已被充分研究的
1.6个人经历 经历不同,临床特征也会显示出明显差异口J,外 出务工者精神症状按出现的频率依次为被跟踪监视、 被陷害、被下毒;在家乡务农者为被下毒、被害、被跟 踪监视感。城市精神分裂症患者以偏执型多见∞1。
的。作者在对“血清皮质醇、醛固酮水平在伪装精
神病司法鉴定中的作用研究”课题过程中,回顾了 刑事违法者伪装精神疾病鉴别研究,现将有关情况 报道如下: 1社会调查 1.1既往精神状态的调查 伪装者通常没有就诊的经历,常试图通过伪造 诊断证明书,甚至伪造病历,来达到“证明”有精神 疾病的目的。因此,应对其既往和目前精神状态进 行系统调查,包括精神病的起因、起病形式、主要症 状、就诊机构、治疗情况、病情的发展与转归、医疗机 构的病历、诊断证明书等。 1.2既往社会功能的调查 精神疾病患者由于精神状况不良,必然会妨碍 其社会功能的正常实现。 1.3既往职业行为和生存状况的调查 职业行为和生存状况与个人的精神状况密切 相关。 1.4既往家庭功能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