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港澳劳务合作项目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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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1•【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支持深圳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香港、澳门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促进科研资金便利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融合,根据国家鼓励港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内地相关科技计划的原则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是深圳市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是深圳与香港、澳门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重要载体,每年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以下简称“深圳申请单位”)。

(二)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或者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以下简称“香港申请单位”)。

(三)澳门高校与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澳门申请单位”)。

前款第(二)项所称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是指在香港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香港法例《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以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等机构。

第四条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面向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开发和成果产业化,包括以下三类:(一)A类为深港、深澳联合资助项目。

深圳与香港、深圳与澳门通过政府间合作协议设立的深港澳联合资助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香港创新科技署以及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联合征集、联合评审、联合资助。

深港、深澳两地申请单位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本地科技部门递交申请,通过两地联合评审立项后,由两地科技部门分别给予资助。

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9.02•【文号】•【施行日期】200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上会:2004年7月26日,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第3号部令,公布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自2004年8月26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切实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促进对外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问题(一)根据《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严格进行初审,对其上报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经营管理制度(须包括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办法)等情况,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应不予通过初审和上报,且1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资格申请。

对已取得对外劳务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为申请企业开具提供外派劳务人数的证明,应根据业务统计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可要求经营公司出示相关合同或协议,如发现经营公司虚开证明材料,不予通过其当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经营资格证书》)年审。

(二)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已取得全方位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和本行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如已达到《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条件,可自2004年8月26日起,按程序申请换发新的《经营资格证书》;如至2005年8月26日仍不能达到《办法》规定的标准要求,其经营资格将自动丧失。

(三)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自然拥有向其签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派遣所需劳务人员的资格,但不得从事单纯的劳务分包,上述劳务人员纳入对外承包工程的统一管理;如开展工程项下劳务以外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须按《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港口码头项目立项程序

港口码头项目立项程序

港口码头项目立项程序港口码头项目立项程序是指为了开展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一系列的审批和立项程序。

下面是一个较为完整的港口码头项目立项程序,包括项目的前期调研、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设计规划、招标采购、施工建设以及验收等环节。

以下是详细的描述:一、前期调研与筹备阶段1.1确定项目目标和任务:明确港口码头项目建设的目标,如提升港口运营效率、增加货物吞吐量等。

1.2组建项目立项团队:成立项目立项团队,包括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等。

1.3收集基础资料:收集相关的基础资料,如地理环境、港口运营情况、市场需求等。

1.4进行风险评估:对港口码头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1.5确定项目的投资计划:根据调研结果和风险评估,确定港口码头项目的投资计划。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2.1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根据前期调研的结果,编制港口码头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中包括项目的市场分析、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等内容。

2.2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将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相关审批机关进行审批。

若审批通过,则进行下一步。

三、审批立项阶段3.1申请立项:向国家发改委或相关审批部门申请项目立项,并提交相关材料,如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等。

3.2审批程序:根据不同港口码头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审批程序可能存在差异。

通常情况下,需要经过多个审批环节,包括行政许可、环境评估、土地审批、水利部门审批等。

3.3审批结果:如果审批通过,会颁发项目立项文件,即批复文件,确认项目的立项。

四、设计规划阶段4.1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成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后续的设计、招投标、施工等工作。

4.2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根据项目要求和审批文件的要求,编制港口码头项目的设计方案。

4.3报建设计方案:将编制完成的设计方案报送相关审批机关进行审批,同时需提供设计方案的技术、质量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4.4审批设计方案:审批机关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文件。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劳务每年给墨西哥赚 回 10亿美元 的外 汇。 6
亚 洲 最 大 的 劳 务 输 出 国 菲 律 宾 海 外 劳 工 实
际人数也多达 7 0余万人 。 0 不管是与这些 国 家数以百万 的劳务输 出规模相 比, 还是与我 国庞大的人 口基数相 比, 我国的劳务输 出规
模 明显 偏 小 。 输 出规 模 小 与 我 国 输 出 的 渠 道 狭 窄 有
面 受 到 较 大 的名 额 和 指 标 限 制 ;另 一 方 面 ,
● 徐 琼
由于严重缺乏 民间组织 及个人 的参与 和补
充 ,因 而 很 难 适 应 当 今 国际 劳 务 市 场 小 规
模、 多层 次 、 多批次 、 短周 期的需求 , 在输 出 劳务的具体执行操作方面显得不太灵活。 而
技术水平 比较低 ,大 多只能提 供相对 简单 力就业和社会秩 序问题 ,具有一定 的排他
的劳动技能服务 。 性 , 国对该领域 的开放均持有谨慎态度 ,
随着各 国产业 的升级 ,国际劳务 市场 甚至进行各种限制。 这种限制主要 表现在 以 对专 业人 员 和高级 人才需 求越 来越 大 , 对 下四个方 面: ) ( 其市场对 劳务人员订立较高 1 劳务人 员的专业技能要 求也越来 越高 。而 的准人条件 。英 国对来 自我国 的护 士和护 对低或无技 术含量 的传 统一般 性劳务人员 工 ,要求她们 的英语水平 达到雅思 6分或 的需求 则呈下降趋势 , 限制也更加 严格 。 6 分 以上 。 2 且 . 5 () 对劳务的输入进行配额或数 我 国 目前输 出的劳务 大多从事 劳动密集 型 量限制。以色列 、 毛里求斯近年来大幅削减 产业这一 现状显然 与当前 国际劳务市场发 向我国劳务人员签发 的工作签证 , 致使我 国 展 的趋势不 相适应 。造成这种 不相适应局 赴这 两国工作 的人数锐减 。3 劳务的入境 ( 面 的原 因有 二 :一是 我国前几 年还不重视 进行严格管理 。 一些 国家在 向我国劳务人员 职业教育 , 导致 职业人才缺 乏 , 职业技术落 签发 工作签证时 ,不仅索要很高的签证 费 , 后 ;二 是我 国外派劳 务在语言 上有先 天的 而且还要求提供很多不合理 的文件。 如加拿 弱势 , 导致 海外独立工作 和生活 能力较差 , 大等 国要求 提供 申请一定 数额 ( 民币 3 人 和一些 以英语为母语 的外 国劳务竞争上 处 万元以上 ) 的银行存款证 明。 于 明显 的劣势 。印度 是一个 以英语 为母语 2 . 歧视性 障碍 我 国 的劳 务 人 员 经常 在 海 外 受 到歧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9•【文号】财教[2007]428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4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4-04-09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教重〔20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经费来源为“985工程”等计划及国家引智专项经费,项目分为学校学科国际化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化建设、队伍国际化建设、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和海外合作平台和外事工作信息平台建设5个类别。

第三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总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建设内容第四条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资助分为5个类别18项具体计划。

第五条针对学校学科国际化建设,设立“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包括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和北京理工大学学科创新引智计划(校内“111”计划))、“一流学科建设对接计划”、“全英语授课专业建设辅助支撑计划”和“全英语教学课程体系建设辅助支撑计划”。

资助经费用于“111”基地聘请本领域海外一流专家来校工作产生的国际旅费、酬金;基地教师和学生出国费用;我校重点学科教师和学生到海外重点参照院系访问、进修与交流产生的出国费用和对方人员来我校进行交流、讲学、合作研究所产生的国际旅费、授课酬金或生活补贴;全英语授课专业聘请海外教师授课酬金、专业教师参加海外培训出国费用以及专业建设所产生的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等业务费。

第六条针对学校人才培养国际化建设,设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辅助支撑计划”、“优秀海外学生交流计划”、“外国来华留学生支持计划”、“毕业生国际化就业计划”。

资助经费用于我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出国(境)进行长短期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产生的国际旅费、学费、注册费及在外生活费等,以及学生项目管理人员出国费用;对等项目的海外合作院校来我校学习与交流的学生的国际旅费、学费或生活费,留学生奖学金;为推动毕业生国际化就业产生的海外调研费用、国际资格认证和管理费用、授课酬金、培训费等业务费。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内地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内地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内地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6.14•【文号】商合字[2004]28号•【施行日期】2004.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内地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14日商合字[2004]2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各有关经营公司:2003年8月1日,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内地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商合发[2003] 26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已于2003年 9月1日起实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经商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现就内地输澳门劳务工作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关于全面执行《通知》的时间鉴于所有输澳劳务经营公司在澳职介所 (以下简称“职介所”)和中资(澳门)职业介绍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已全部完成在澳注册手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输澳劳务业务 (包括普通劳务和技术劳务)全面按《通知》要求执行,输澳劳务经营公司、“职介所”及“协会”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二、关于合同(一)《提供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以内地主管部门与特区政府主管部门商定并由特区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标准合同文本为准。

(二)《派遣合同》须由经营公司与外派劳务人员直接签订,标准合同文本附后。

《劳务合同》须由劳务人员与雇主直接签订,不得由经营公司代签。

(三)中澳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澳公司”)、“职介所”、澳门雇主、不具备输澳劳务经营资格的公司之间,须在2004年8月1日前按《通知》规定完成合同主体的变更和确认事宜。

(四)根据澳门特区政府“49-CM-88号”批示派出的劳务人员,“职介所”应督促雇主将《提供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一并报特区政府劳工局。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1.08.17•【文号】•【施行日期】199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计委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的通知(1991年8月17日)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文)的要求,经同有关部门商议,我们制定了《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我委。

附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的科学论证工作,使项目投产后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到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地区和苏联、东欧各国)以投资、购股等方式举办或参与举办的非贸易性项目。

我境外企业(含中方控股和以中方资本为主的境外企业)以在境外筹措的资金在境外再投资举办或参与举办的非贸易性项目,如涉及国内担保、产品返销等需国家综合平衡问题的,或虽然不涉及国家综合平衡,但其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含三千万美元)或前往未建交国家和敏感地区投资的,也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举办境外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

对小型项目和投标购股或其他竞争性投标的项目,可以根据情况将两个阶段合并进行。

第四条项目建议是中方投资者向审批机关上报的文件,主要是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是立项的依据。

其内容包括:对拟建项目的目的、投资方式、生产条件与规模、中方投资金额及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的初步测算和建议。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对外劳务合作作为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获得了迅速发展。

但由于我国对外劳务合作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输出的劳动力素质不高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为此,政府应当制定科学的对外劳务合作发展战略,加快对外劳务合作法制、管理体制建设; 企业应该提高竞争力创新经营模式。

与此同时,以英语和职业技术为核心,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职业培训;建立与健全对外劳务合作促进体系和保障制度。

关键词: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人员问题对策所谓国际劳务合作就是指国家间提供各种活劳动并取得外汇收入的经济活动,是国家间经济合作的重要表现形式。

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大国,面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繁重的就业任务,积极开展对外劳务合作、进一步拓展新的劳务合作领域、提升劳务合作水平,对于缓解国内就业压力、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内方面 1.缺乏统一立法。

从总体上看,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一部关于对外劳务的专门法律法规,并且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外劳务合作市场混乱。

以我国最大的劳务输出市场新加坡为例,一些中外中介机构互相勾结、倒卖指标、加收代理费和保证金,甚至蓄意诈骗,导致大量劳务人员上当受骗或非法滞留。

此外,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关系由于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和部门规章来调整,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等各执一头,使得管理中缺位和越位现象经常存在,这种多方共同管理的局面带来了管理工作秩序混乱、效率低下。

一个劳务输出项目从申请到立项、政审、申办护照等所需办理的手续非常繁杂,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把劳务人员送往国外工作地点。

2.我国企业整体竞争力不强。

首先,与国际先进管理水平相比,尤其是在利用网络资源方面,企业管理水平较低;劳务外派企业缺乏长期的规划,很少在海外设点,人力资本招募带有极大的盲目性、临时性。

其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外派形式单一,承包公司普遍采用承包海外工程输出劳务。

内地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劳务合作暂行管理办法-商合发[2003]262号

内地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劳务合作暂行管理办法-商合发[2003]262号

内地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劳务合作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内地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劳务合作暂行管理办法(商合发[2003]262号2003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地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澳门特区开展劳务合作业务应遵循“一国两制”方针,符合澳门特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对在澳门特区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的归口管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负责对澳门特区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的总体政策指导和协调;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联办)负责联系并协助内地主管部门管理输澳劳务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在澳注册设立的职业介绍所,并指导中资(澳门)职业介绍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工作。

第四条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管理并监督辖区内经营公司依法经营,协调、处理经营公司派出劳务人员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第五条协会是经商务部批准依法在澳注册的非营利性自律组织,由经批准开展输澳劳务业务的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组成。

协会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在中联办的指导下,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负责做好内地输澳劳务人员在澳门的内部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营公司应按照国家关于在境外设立企业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澳门特区法律,在澳门特区注册设立职业介绍所,配备劳务管理人员,依法经营。

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向博彩等经营场所输送内地劳务人员。

第二章经营公司及其职业介绍所核定第七条商务部会同港澳办,征求中联办的意见后,核定内地对澳门特区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经营公司的名单。

外经贸部关于《中澳服务有限公司对内地输澳门普通劳务业务的管理办法》的复函

外经贸部关于《中澳服务有限公司对内地输澳门普通劳务业务的管理办法》的复函

外经贸部关于《中澳服务有限公司对内地输澳门普通劳务业务的管理办法》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8.07.31•【文号】外经贸合函字[1998]第62号•【施行日期】1998.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关于内地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外经贸部关于《中澳服务有限公司对内地输澳门普通劳务业务的管理办法》的复函(外经贸合函字[1998]第62号1998年7月31日)新华社澳门分社:你社《关于商请批准〈中澳服务有限公司对内地输澳门普通劳务业务的管理办法〉的函》(澳社函字(1998)56号)悉。

《中澳服务有限公司对内地输澳门普通劳务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一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力打击了中间商的不法行为,对规范内地输澳劳务业务的经营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澳公司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结合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办法将更加有利于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适应新的形势。

经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除对经修改后的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六条和附件中第九条第一款做了调整外,同意你社报来经中澳公司修订的《中澳服务有限公司对内地输澳门普通劳务业务的管理办法》(附后),并自1998年8月15日起实施。

请你社要求中澳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外经贸部、国务院港澳办联发的《对澳门地区开展普通劳务合作管理办法》((1998)外经贸合发第430号)文件精神,以公正、公平和公开为原则,做好服务及管理工作,以支持后过渡期澳门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附件中澳服务有限公司对内地输澳门普通劳务业务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维护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内地输澳门劳务的管理,并根据外经贸部、国务院港澳办《对澳门地区开展普通劳务合作管理办法》([1998]外经贸合发第430号)和外经贸部《关于将中澳服务有限公司的隶属关系划转新华社澳门分社的批复》([1995]外经贸政海函字第1496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高级劳务合作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高级劳务合作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高级劳务合作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12.25•【文号】[2000]外经贸合发第660号•【施行日期】2000.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不再受理高级商务部关于不再受理高级劳务人员赴港申请的通知申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3年7月15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高级劳务合作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外经贸合发第660号2000年12月25日)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省、市外经贸委(厅、局)、外办,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为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济繁荣与稳定,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合作与交流的发展,切实做好内地与香港高级劳务合作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高级劳务合作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外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

特此通知附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高级劳务合作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附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高级劳务合作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一国两制”方针,为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称香港)经济发展,积极稳妥地开展对香港高级劳务合作业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输往香港高级劳务人员(以下称高级劳务)系指:由香港雇主雇佣到香港工作的内地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输往香港高级劳务业务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鉴于香港地区的特殊性,开展输往香港高级劳务业务的公司限定为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输港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以下称经营公司,名单附后)。

第二章签约第五条经营公司根据香港雇主的委托并在与之签订合同后,代理其在内地招聘、培训高级劳务和办理高级劳务的派出手续。

建立国家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实施方案

建立国家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实施方案

建立国家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实施方案1. 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劳务输出成为国家间经济合作的重要方向之一。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推进劳务输出工作,建立国家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的需求逐渐凸显。

2. 目标建立国家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的目标是为了实现以下几个方面:- 提高劳务输出管理和协调能力- 支持劳务输出项目的全面推进和实施- 提供劳务输出政策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3. 实施步骤3.1 确定组织架构和职责- 设立国家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制定工作站的职责和任务,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分工3.2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研究制定相关劳务输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劳务协议、人员管理、工资保障等方面- 完善劳务输出相关政策体系,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持3.3 建立信息平台和数据库- 建设并完善国家劳务输出信息平台,包括相关项目信息、人才库、需求与供给等内容- 搭建劳务输出数据库,汇集和管理各方面数据和信息3.4 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拓展国际劳务输出合作渠道,与相关国家建立合作关系-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吸取其他国家劳务输出经验和管理模式3.5 做好项目招募和培训工作- 积极开展劳务输出项目招募工作,组织人员选拔和培训- 提供劳务输出项目培训和技能提升的机会,保障劳务输出人员的职业发展3.6 加强督导和评估- 建立健全督导和评估机制,对国家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采取措施加以整改4. 预期效果通过建立国家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预期能够达到以下效果:- 提升国家劳务输出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拓展劳务输出市场- 吸引更多的劳务输出项目,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增加5. 实施时间和资源- 实施时间:从立项之日起,共计2年时间- 实施资源:人力资源、财务投入、信息技术支持等6. 风险评估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以下风险:- 政策风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动对工作站的影响- 市场风险:劳务输出市场需求的变化对项目的影响- 组织风险:工作站内部管理和运营存在的问题结论建立国家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是推进劳务输出工作的重要举措,通过组织架构调整、政策完善、信息技术支持等,可以提升国家劳务输出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在劳务输出领域取得更大成就。

建设部关于在境外设立企业、机构审批细则

建设部关于在境外设立企业、机构审批细则

建设部关于在境外设立企业、机构审批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6.28•【文号】•【施行日期】1996.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建设部关于在境外设立企业、机构审批细则(1996年6月28日)第一条为做好建设部在境外设立企业(包括设立各类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办事机构的审批工作,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建设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在境外设立具有当地法人资格的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生产制造、房地产开发、服务及技贸、技工贸等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或参股等形式),以及设立其他机构;(二)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和机构,因业务需要,在异地或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机构。

第三条设立的原则(一)能充分发挥建设部所属单位的优势,开辟境外市场,并有利于内地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二)能为内地扩大出口创汇、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并有利于加强内地和境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三)有利于汲取先进管理经验、先进技术,增强部属单位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第四条申请资格(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享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简称申请单位),可以申请在境外设立企业和机构;(二)因业务需要,经专门论证,有必要在境外设立机构的企事业单位,也可申请在境外设立企业和机构。

第五条审批部门及权限(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境外设立经贸企业和机构的审批工作。

限额以下的企业和办事机构(驻港澳机构除外)由建设部直接审批,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境外设立金融机构的审批工作;(三)国务院港澳办公室负责在港澳地区设立除一、二项所含驻港澳企业和机构之外的其他企业和机构的审批工作;(四)在境外批准设立的企业和机构,应按批准的业务范围活动,如需扩大,应按本条款规定的审批分工进行报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07•【字号】桂政发[1999]35号•【施行日期】199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9〕35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及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84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为合理、有效、充分地使用国家切块分配给我区的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促进我区、特别是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现就配额、许可证的管理、分配及使用问题,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配额、许可证的管理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对外经贸部切块分配给我区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进行管理和分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同),负责向外经贸部申请区边境贸易的进出口商品配额指标和许可证。

二、配额许可证的分配外经贸部切块下达给我区边境贸易的进出口配额指标,由自治区外经贸厅根据各边贸经营企业申报的计划综合平衡,商自治区边贸局后,分别下达给具有相应边贸商品经营权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和外经企业。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开展与越南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换回的原产于越南的物资(除汽车及关键件外),如属进口配额和限量登记管理的商品,须由该企业在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立项前向自治区外经贸厅申报进口配额,由自治区外经贸厅转报外经贸部,在获得进口配额或登记额度后由企业向自治区外经贸厅申领进口许可证。

关于促进产业合作、劳务协作和消费帮扶实施办法

关于促进产业合作、劳务协作和消费帮扶实施办法

度完成订单交易额的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产业合作 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投资协议(需有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协议或条款); 2.投资立项材料; 3.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材料; 4•银行流水证明; 5.申请表(附件1); 6.其他材料。 企业申报后,由甘洛县乡村振兴局审核确认后,将有关资料报送至区经信局初审,通过后提交区对口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经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给予奖励。 (二)劳务协作 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1•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单位、岗位、月工资清单或人社参保信息、联系电话等;
申报日期:年月日 —g—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 3.申请表(附件2); 4.其他资料。 企业申报后,相关资料由甘洛县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后,将有关资料报送至区人力社保局初审,通过后将有关 资料提交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给予补助。 (三)订单式消费帮扶 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订单协议或合同; 2.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资料; 3.完成订单证明(包括进货单、发票、汇款单、销货单等); 4.申请表(附件3); 5.其他材料。 企业申报后,由甘洛县乡村振兴局审核确认后,将有关资料报送至区商务局初审,通过后将有关资料提交区对 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区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给予奖 励。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我区对口协作的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产业合作、劳务协作和订单式消费帮扶项目。
(一)产业合作
积极引导区域外资金投资开发甘洛县项目,对注册纳税在甘洛县且2021年度实到甘洛县外资金500万元以上的 服务业、制造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有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协议的,给予投资主体不超 过实到投资资金3%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2021年度实到四川省(不包含甘洛县)的四川外资金1000万元 以上的服务业、制造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有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协议的,且纳入一甘 洛产业合作统计范围的,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实到投资资金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412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备注: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按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按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决定或者应经其他部门审核的事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项目的立项要求和经费科目设置

项目的立项要求和经费科目设置

我国科研管理部门多,而各个部门往往都有一套自己专用的管理要求和流程,为沟通协调带来一定障碍,同时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也得疲于应付不同的管理要求,最终对科研管理的效率和效果造成了一定影响。

最典型的是项目的立项要求和经费科目设置,代表性的部门是科技部、基金委、科工局、总装备部。

一、现有流程1.立项流程:科技部:规划——指南——申请书——预算书——计划任务书基金委:规划——指南——申请书——计划任务书科工局:规划——指南——项目建议书——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任务书总装备部:规划——指南——五年计划——项目建议书——开题报告——合同书科技部、基金委与科工局、总装备部虽然都有规划和指南阶段,但前两者往往由管理部门直接找专家编写,而后两者虽然也是管理部门找专家编写,但实际上从最初规划就要求基层科研单位按规定格式提交规划或指南的材料,实际上造成基层科研单位的项目申请从中长期规划编制就开始了,专家只是在汇编科研单位编制的规划,基层科研单位编制的规划往往“需求针对性不强、大而全、缺乏战略高度”,甚至还出现国家科研管理部门将某一方面规划委托某个基层科研单位来编写的情况。

2. 经费科目:科技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

基金委:研究经费(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管理费科工局: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收益。

总装备部:设计费、材料费、外协费、专用费、试验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福利费、管理费、收益。

虽说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民用科研和国防科研不同,但其不同主要体现在投入规模和成果应用方面,其本质都是创新性的脑力活动,立项过程和实施过程应该说是“大同小异”,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可以将其统一化和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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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港澳劳务合作项目立项
办理对象
具有商务部批准的输香港、澳门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
办理条件
具有商务部批准的输香港或澳门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

需提供公司申请报告、香港特区政府劳工处有关输入劳务的原则性批准文件或澳门特区政府人力资源办公室批示及批准公函等材料。

所需材料
输香港:
(一)公司申请报告
(二)香港特区政府劳工处有关输入劳务的原则性批准文件
(三)经营公司与雇主之间《劳务合同》
(四)劳务人员花名册
(五)香港入境处批文
(六)商务部原立项表复印件(换人用)
输澳门:
(一)公司申请报告
(二)澳门特区政府人力资源办公室批示及批准公函
(三)职介所与雇主之间《提供劳务合同》及附件
(四)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之间《派遣合同》
(五)经营公司与雇主之间《劳务合同》
(六)劳务人员花名册
(七)商务部原立项表复印件(换人用)
窗口办理流程
企业通过商务部合作司“输港澳劳务合作项目立项系统”,向当地主管机关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受理后,企业根据系统提示打印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书面材料,并在线查询审批进度。

申请通过后,企业到我厅领取《审核表》。

网上办理流程
企业通过商务部合作司“输港澳
劳务合作项目立项系统”,向当地主管机关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受理后,企业根据系统提示打印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书面材料,并在线查询审批进度。

申请通过后,企业到我厅领取《审核表》。

办理时限

办理依据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备案登记输港澳劳务合作项目的通知》商办合函【2007】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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