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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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本

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本

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本商标异议答辩书答辩人(被异议人):杭州起意服饰有限公司异议人:凝结集团有限公司被异议商标: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答辩人杭州起意服饰有限公司经贵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第7717342号第25类“”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被凝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提出异议。

答辩人现根据《中华人民 __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 __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事实和理由如下:第一,答辩人所注册的商标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标并不近似。

异议人提出,其商标“”与答辩人的商标“”构成近似,答辩人认为这样的观点很荒谬。

首先,两者商标的设计风格完全不同,异议人的商标是“”,此商标巧妙的将字母C L O T融合到图形中去,简单且不失含义。

而答辩人商标“”原型是两只紧紧互握的手,寓意答辩人企业是一个凝聚在一起的团体。

“外圆内方”是一种独特的企业文化,“外圆”是指企业要与周围环境融洽,与社会各方面协调,充分吸纳各方面 __建议,尽量减少矛盾。

在合作中把每一件事情都办圆满。

“内方”是指企业要遵循企业的规矩。

依法办事,循规蹈矩,坚持人格独立,灵魂正直。

同时,答辩人企业还是一个独立参与服装设计的团体,外圆内方的企业文化更是激励每个员工虚心接受意见指导,开拓自己设计思维灵感。

就这一点,两者的设计风格显而易见。

其次,《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显著性,又称为识别性,是指将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以及服务上时,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并凭此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

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

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经过自主创作出来的,无论是其独创性、显著性,都已经具备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商标条件。

商标注册考虑的是整体,但是,异议人认为只要商标部分相同或者相似了就侵权,这样的理解有失偏颇。

北欧国家的法律体制

北欧国家的法律体制

描述:北欧国家的共同历史和文化传统以及相互贸易的增进和交通的改善,激励了它们在1 9世纪最后30多年里开始在立法领域里紧密合作。

因为斯堪的纳维亚语言,除芬兰语外,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这又增添了方便,斯堪的纳维亚法学家可以讲他们各自的语言而仍然能很好地彼此相互理解。

1872年斯堪的纳维亚法学家会议在哥本哈根举行,这次会议本着促进斯堪的纳维亚法律的统一的明确目的,决定了第一个最重要的目标应是统一北欧的票据法。

这次会议的要求被瑞典、丹麦和挪威的司法部长接受了,他们迅速地完成了准备工作,1880年统一票据法在这三个国家里就同时生效。

在以后儿年里,注意力仍然集中在商法的统一。

到19世纪结束以前儿乎完全一致的商标法、商业注册法、商业行号法和支票法都已经施行。

斯堪的纳维亚的海事法在1891—1893年间也有了一个统一的法律基础。

人们逐渐觉得由北欧国家之间合作形成的法律也是一种质量上相当完善的法律。

因为每个国家的经验是相对有限的,只有在它们共同的经验的基础上才可能起草好的法规。

大约在上世纪末,比较大肚的统一计划出现了。

1889年,丹麦教授拉逊建议,除商法之外,私法的余下部分全都应该统一,而以斯堪的纳维亚民法典作为最终要达成的目标。

北欧国家政府已经普遍同意这项建议,但是制定民法典的规模庞大的计划终于被搁置起来,以便先行统一关于财产和债务的专门法律领域内的某些部分。

这些努力所取得的第一项成果是起草动产买卖法规,并在1905年、1906年、1907年和1922年分别于瑞典、丹麦、挪威和冰岛生效。

科技核心北欧合作的另一个重要成果是《契约法和财产与债务法的其他合法交易》。

这个法令大约有40节,于1915至1918年间先后在瑞典、丹麦和挪威生效,并于1929年在芬兰生效。

其目的是限于对已经证实的在实用上重要的一些问题,例如关于契约的缔结,代理和法律行为的无效等作出规定。

这些规定仅适用于财产法和债法的法律行为,而不包括家庭法和继承法。

最新整理海外商标驳回——不用怕.docx

最新整理海外商标驳回——不用怕.docx

最新整理海外商标驳回——“不用怕”海外商标驳回——“不用怕”在海外注册过商标的国人知道,同在中国申请一样,海外商标申请也会出现被驳回的问题。

然而,对比海内外商标驳回,它们同样可怕吗?众所周知,国内商标顺利申请流程为“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官方下发驳回阶段)—公告(异议阶段)—注册”五个阶段。

据笔者所知,近年来国内商标申请量一直呈迅速增长趋势。

因此,在先商标基数大,与在先商标冲突的可能性也大,因此,国内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总体偏低。

国内商标权人往往对被“驳回”商标抱有做复审会“花冤枉钱”的心理。

不排除部分国家会出现一些商标“驳回”较难克服的情况。

然而,事实上,在很多国家,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总体概率并不太大。

而且,即使被驳回,往往仍有较大可能通过驳回复审程序终使申请商标获得保护。

绝对理由审查与相对理由审查商标的实质审查阶段一般是从两个方面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一是绝对理由审查,例如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注册,纯粹描述商品质量、功能的商标不能注册等等;二是相对理由审查,主要考量是否存在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

但是,对于商标申请,很多国家并不进行相对理由审查,即官方不会基于在先相同/近似商标驳回在后的商标申请。

在这些国家,官方仅进行绝对理由审查,除非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禁注条款,否则,不会被官方主动驳回。

因此,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即使在中国基于在先商标问题而被驳回,在没有相对理由审查的国家,却能够被顺利核准公告。

在公告期内,若没有在先商标权利人对申请商标提异议的话,该商标则能够被核准注册。

没有相对理由审查的国家简单统计如下:1.欧洲(欧盟、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奥地利、保加利亚、比荷卢、波黑共和国、丹麦、德国、法国、黑山共和国、科索沃、克罗地亚、立陶宛、列支敦士登、罗马尼亚、马其顿、摩纳哥、瑞士、圣马力诺、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匈牙利、意大利、英国);2.非洲(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吉布提、卢旺达、摩洛哥、圣赫勒拿、突尼斯);3.亚洲(缅甸、黎巴嫩、马尔代夫);4.大洋洲(基里巴斯、所罗门群岛、图瓦卢);5.美洲(开曼群岛)。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关系根据反垄断法,不仅企业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以及划分销售市场的行为是违法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如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企业谋求垄断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如美国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

反垄断法之所以禁止垄断行为,禁止卡特尔行为,禁止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它并不是成心和大企业过不去,而是因为在市场存在垄断的情况下,产品的价格高而且质量差,即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因此,反垄断法通过各种反垄断的措施,把企业置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迫使它们努力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产品,其结果就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知识产权则是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

许多国家现在都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

在专有技术方面,各国一般通过合同中的保密协议保护被许可人有排他性地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知识产权也有保护性的规定。

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然而,授予专有权不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即国家通过给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使用其智力成果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以鼓励社会的发明与创造工作。

如专利权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著作权可以激发人们生产知识产品,商标权则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从而激发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开展价格竞争,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和反垄断法一样,目的都是激发人们的竞争性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它们两者推动竞争的方式有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来推动竞争,因为这些行为能够损害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以某些限制竞争的方式,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

从案例看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

从案例看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

从案例看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文章从丹麦AKTIESELSKABET AF 21.NOVEMBER 2001公司诉易趣商标侵权案和彪马股份公司诉淘宝网侵犯商标权案两案例入手,从理论上分析如何界定网络交易平台的商标侵权责任。

标签: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商标权穷尽。

一、案件回放(一)彪马股份公司诉淘宝网侵犯商标权案原告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称:国内众多商店在淘宝网上销售的获”许诺销售”的”PUMA及图”、”PUMA”、”豹图形”牌产品,均可认定为假冒或仿冒(侵权)产品,理由是该公司并未开通网络销售渠道。

而且淘宝网上PUMA运动鞋售价大大低于市场通常零售价。

同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原告多次告知并充分了解被告知侵权信息的情况下,依然拒绝删除在其网站上的有关商标侵权信息,违反了事前的”合理的管理责任和合理的审查义务”以及事后的积极补救义务,实际上是为网络商店卖假售假提供网络支持平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构成了协助他人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辩称:”淘宝网系依法成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提供商,并不作为买家或是卖家的身份参与行为的本身,因此其并非该案的销售方。

而且目前法律或规章并没有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用户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内容作实质审查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可能也没有权利逐一检查遍布全国或全球的销售者。

(二)丹麦AKTIESELSKABET AF 21.NOVEMBER 2001公司诉侵犯商标专用权案本案原告2001年11月21日公司(AKTIESELSKABET AF 21.NOVEMBER 2001)系合法注册于丹麦王国的公司,于2004年9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拥有”ONLY” “VERO MODA” 和”JACK&JONES”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004年初,绫致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被告开办运营的易趣网(网址:或)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而冠以原告和原商标权人MTHP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交易信息,且价格比合法渠道的商品低廉许多。

商标法(中英文对照)

商标法(中英文对照)

商标法(中英文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1)English Version 中文版发文日期:2001-10-27有效范围:全国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主席令第五十九号时效性:现行有效生效日期:2001-12-01所属分类:商标(知识产权法->商标)Promulgation Date:10-27-2001 Effective Region:NATIONAL Promulgator: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ocument No:Order of the Chairma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59Effectiveness:EffectiveEffective Date:12-01-2001 Category:Tradema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Trademark)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主席令第五十九号Order of the Chairman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No. 592001年10月27日October27, 2001(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Adopted at the 24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Fi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ugust23,1982, amended for the first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Revising the 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30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February 22, 1993, and amended for the second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Revising the 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24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i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October27, 2001)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Contents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Chapter II Application for Trademark RegistrationChapter III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 Trademarks Chapter IV Renewal, Assignment and Licensing of RegisteredChapter V Determination of Disputes Concerning Registered Trademarks Chapter VI Administrative Control of the Use of TrademarksChapter VII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Exclusive Use of a Registered Trademark Chapter VI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国外广告法规与管理共24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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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比较健全
法国:《限制诱惑销售以及欺骗性广告法》 、《消费者价格表示法》《禁止附带赠品销 售法》等。
香港:《香烟及烟草广告标准》《物业广告 标准》《医药广告标准》《广告与儿童标准 》《戏院广告标准》等等。
案例:美国保险广告的管理
采用“合理预期原则”,从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角 度去解释保险合同中有争议的条款和词语,而非 简单的基于保险合同条款。Fra bibliotek自律组织
英国的广告行业自律体系: ◆广告标准局:负责广播电视以外的其他所有媒
介广告; ◆独立广播局:广播电视广告管理; ◆发行量审计局:审核发布报刊发行量;
日本的广告行业自律体系:几十个广告协会团 体,自律管理细密严谨。
投诉制度
投诉制度是监督广告的最后一道防线
特殊种类商品广告的管理
烟酒广告
美国——电波媒介禁止播放香烟广告;禁止在电视、电台作烈性 酒广告,并且不能以路牌、招贴等户外形式出现在军事基地附 近。
四,各国广告管理趋于一致
◆国际性广告和国际广告代理业务的发展, 使世界范围内的广告活动面临新的问题
◆1963年,国际商会通过了《国际商业广告 从业准则》。法国、丹麦、希腊、瑞士等国 家都把这一准则作为广告管理的一个标准来 执行。
国外广告管理体系
行业 自律
政府 管理
社会 监督
政府管理机构
美国政府管理广告的机构主要有:
二,法律法规比较健全
美国:《广告业务准则》《广告行为准则》《 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毛织品标签 说明法案》《毛皮商品标签说明法案》《纺织 品分类法》,以及关于户外广告、旅游与旅馆 业价格广告的法律法规。
英国:《商标法》、《销售促进法典》《儿童 与青年法》《食品和药物法》《消费者保护法 》《癌症法》《奖励和娱乐法》等。《广告标 准与实践》是由独立广播局制定的最重要的专 门广告法规。

《十二国商标法》美国兰哈姆法

《十二国商标法》美国兰哈姆法

译者的话在美国,商标传统上是由普通法保护的,但早在1791年,托马斯.杰弗逊就曾建议利用美国宪法的贸易条款对帆布制造商的商标进行保护。

知道1870年,美国国会才首次建立了保护商标的联邦管理制度,但这个基于宪法版权条款的法令很快就被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为违宪。

1881年美国国会基于宪法的贸易条款制定了新的商标法,并于1905年进行了最主要的一次修订。

194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兰汉姆法案》,确立了对商标的联邦保护和注册,并据此建立了美国专利商标局。

该法案此后历经修改,实施至今。

笔者所译的《兰汉姆法案》为2004年12月23日修订后的版本。

相较以前的译本,本译本主要增加了马德里议定书的内容。

美国于2003年11月2日加入了马德里议定书。

为了适应马德里议定书的要求,美国对《兰汉姆法案》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兰汉姆法案》中规定的许多制度与我国的商标制度不同,如主辅注册簿制度,在先使用的原则,使用商标的声明,并存注册,淡化理论等。

笔者希望本译本能够对商标界的学者和从业人员进一步了解美国商标制度有所帮助,从而推动我国商标制度的发展。

此外,笔者还希望本译本中增加的有关马德里议定书的部分,能对我国企业通过马德里体系在美国注册商标有所帮助,从而促进我国企业在美国的商标权利保护和对美国市场的开拓。

在本译本的翻译过程中,笔者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资深商标专家吴群老师的悉心指导和大力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时间仓促,笔者水平有限,译稿难免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恳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一般条款1111.注册标注;在商标上展示;在侵权诉讼中追索权益和赔偿尽管有本法第1072条的规定,在专利商标局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可在其商标上标注“已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注册”的文字或R加一个圈,即®,以显示其商标已获注册;注册人如未作如上标注,在其依本法提起的侵权诉讼中,将不能依据本法的规定获得权益或损害赔偿,除非被告已事实上知道了该注册。

1111.Notice of registration; display with mark; recovery of profits and damages in infringement suit.Notwithstanding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072 of this title, a registrant of a mark registered in the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may give notice that his mark is registered by displaying with the mark the words ”Registered in 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or “Reg. U.S. Pat. & Tm. Off.” or the letter R enclosed within a circle, thus ®; and in any suit for infringement under this chapter by such a registrant failing to give such notice of registration, no profits and no damages shall be recover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hapter unless the defendant had actual notice of the registration.1114.救济;侵权;印刷商和出版商非故意侵权(1)未经注册人同意,任何人(a)将一注册商标的复制品、伪造品、仿冒品或欺骗性的仿制品在商业中运用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许诺销售、分销或推广中,可能引起混淆、误认或欺骗;或(b)复制、伪造、仿冒或欺骗性仿制一注册商标,并将复制、伪造、仿冒或欺骗性仿制的商标在商业中应用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许诺销售、分销或推广所使用或相关的标签、标识、印刷品、包装、包装纸、容器或广告上,可能引起混淆、误认或者欺骗的,应当在注册人为获得以下规定的救济而提起的民事起诉中承担责任。

迪奥儿真我香水庭审观后感

迪奥儿真我香水庭审观后感

迪奥儿真我香水庭审观后感编者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迪奥尔公司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至此,这起涉及香水瓶的三维立体商标行政纠纷案历时4年迎来终审判决。

想了解业内法学专家们对该案有何看法?继续往下读。

历经4年,一起涉及香水瓶的三维立体商标行政纠纷案迎来终审判决。

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下称迪奥尔公司)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且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一审、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纠正的作法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针对涉案商标作出复审决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通过为国际商标申请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全面保护了境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于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努力将我国法院打造成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都将大有裨益。

”香水商标未获注册涉案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商标,申请人为迪奥尔公司,指定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

2014年8月,迪奥尔公司针对真我香水瓶提交了国际商标注册申请。

之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迪奥尔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下称国际局),向澳大利亚、丹麦、芬兰、英国、中国等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2015年7月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迪奥尔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但并未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

随后,迪奥尔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其主要理由为,迪奥尔公司已经在国际注册程序中明确,申请商标为指定颜色的三维立体商标,而非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审查基础的普通商标,故被诉决定作出的审查基础明显有误。

全球商标注册流程费用及注意事项

全球商标注册流程费用及注意事项

全球商标注册流程费用及注意事项企业对于商标的保护应该仅仅局限在国内商标注册,对于国际商标注册也应该重视起来。

那么,全球商标注册流程费用及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世界上有200多个国家及地区,每个国家或地区商标的法律法规都各有其特点,商标注册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制定的商标保护区域开始选择商标申请途径:核心地区核心产品应当以单一国注册为主;次要国家和产品可考虑通过马德里商标注册(但由于马德里商标注册需有商标注册基础,因此若通过马德里途径申请国际商标对商标注册国以及基础商标具有一定要求,非马德里成员国商标不能作为基础商标);欧洲国家可考虑直接通过欧盟注册(若企业为方便广告宣传品牌为某国品牌,【公司宝】建议通过单一国注册,宣传效果更佳)。

一、为什么要注册全球商标?申请全球商标注册的好处1、跨地域保护:商标权利拥有地域性,在某单个国家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该国内部获得保护。

2、避免侵权损失:避免在国外无意或被动侵犯他人商标权利,导致支付巨额赔偿费。

3、防止国外抢注:避免长期使用的商标被竞争对手,经销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国外抢先注册,不得不以高昂代价与之合作或被迫重新打造新品牌。

4、提高出口保护:大部分国家商标注册的周期较长,提前进行涉外商标注册有利于出口保护和市场战略的实施。

5、树立品牌形象:树立品牌形象,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塑造国际品牌。

6、享受国家优惠:国家对出口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有专项资金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

二、申请全球商标注册有哪些注意事项?1、根据企业的实力,有重点、有选择、有针对的进行全球商标注册2、既在主要商品上注册,又在为主产品提供相应的服务类注册,可以有效地防止海外投机份子变相注册。

3、对于以申请或注册在先为原则的国家,请在产品出口前便办理出口国的商标注册,以扫清障碍。

4、办理海外商标注册时,应充分了解有关国际或地区性条约、协定或法规,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利用好这些资源,及时办理海外商标注册。

三、申请全球商标注册--常见国际商标注册类型注册全球商标类型全球商标注册特点单一国家注册无需国内商标基础注册(一般情况下)一次申请,全球200多个国家任意选择。

商标-国外注册商标如何在国内使用

商标-国外注册商标如何在国内使用

国外注册商标如何在国内使用在全球经济共同发展的大背景下,在国外做生意的人有很多,但是人们总是走国际范的同时也想在国内的好市场分一杯羹。

于是,大家心中有这样的一个疑惑:在国外注册商标,可以拿到国内使用吗?商标注册保护是有地域性的,在哪个国家注册就在哪个国家受法律保护。

在国外注册商标可以在国内使用,不过如果此个商标没有在中国进行注册的话,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对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不适用这个规定;至于那些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则明显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也不是这里要解决的问题。

从具体行为看,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犯,表现为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驰名商标制作为商标,摹仿是指照驰名商标的样子制作,翻译是指将文字商标从一种文字翻译成另一种文字;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管机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01 那么国外商标在中国应该如何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外国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原则。

主要为:(1)、按照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商标互惠协议办理。

已与我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国家有瑞士、丹麦、意大利、加拿大、新西兰、法国、伊朗、奥地利、日本、西班牙、英国、阿根廷、波兰、罗马尼亚、巴基斯坦、列支敦士登、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美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泰国、德国等。

(2)、按照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我国已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此公约的成员国可依照该公约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

(3)、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即双方互相给予对方同等待遇,如若别国允许我国注册,则我国也允许别国来我国注册,若别国不要求我国提交本国注册证件,我国也不要求别国提交注册证件。

国际商标注册知识总汇

国际商标注册知识总汇

国际商标注册知识总汇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你对商标注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商标注册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际商标注册知识总汇一、单国商标注册单国商标注册指直接向各个国家/地区商标主管机关分别递交注册申请的注册方式,也称“逐一国家注册”,是国际商标保护最常用的一种方式,是与一些国际性或区域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注册方式相对而言的保护方式。

美国商标注册美国现行的与商标有关的法律包括于1988年修改的美国《商标法》,该法令于1989年11月16日生效,此外,还有1989处10月11日的商标法实施细则,1984年10月12日生效的《一九八四年商标假冒条例》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成文法规和商标条例实践规则等。

二、欧盟商标申请欧盟成员国名单: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

欧盟商标具备以下特点:1、费用低。

只须提交一份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五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

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

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二十五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

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

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可以的。

4、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

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5、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

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六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6、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尊重知识产权-示范教案

尊重知识产权-示范教案

尊重知识产权一、教材分析本课内容是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中的第二课“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第二框的内容。

本框共安排三目的内容:第一目“保护创作——著作权”。

教材通过相关链接、探究与分享等内容,介绍了知识产权的含义和内容,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分析了法律如何保护著作权。

第二目“激励创新——专利权”。

教材通过相关链接、探究与分享等内容,介绍了专利权的含义以及法律如何保护专利权。

第三目“点石成金——商标权”。

教材通过相关链接、探究与分享等内容,介绍了商标权的含义以及法律如何保护商标权。

二、教学目标1.知道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含义和内容。

2.能够结合实际案例说明法律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3.通过对本框内容的学习,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的含义和内容,懂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教学难点:商标权四、教学过程课程导入:观看视频:《创意越拿越少尊重知识产权》(上图片是视频资料“【课程引入】创意越拿越少尊重知识产权”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总结: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商标、著作,倾注了集体或个人的大量时间、精力与心血,容不得半点假冒、盗用、侵权。

尊重知识产权,就是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惠及群众的创新成果。

一、保护创作——著作权(一)知识产权的含义及内容观看视频:《带你看懂知识产权!》(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带你看懂知识产权!”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总结: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标、地理标志等工商业标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分析两组数据,观看视频,总结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数据1:2020年12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瑞士日内瓦发布了《世界知识产权指标》(WIPI)2020年度报告。

7-11便利店管理

7-11便利店管理
7-11便利店的名称起源于1946年, 以标榜该商店营业时间由上午7点至 晚上11点。为提供更好的服务, • 7-11改为24小时无休营业。
在北美州的7-11中,约55%属特许 加盟店。7-11全球共有近18000多个 零售点,遍布日本、澳大利亚、墨西 哥、新加坡、加拿大、菲律宾、英国、 西班牙、瑞典、丹麦等。除北美本土 市场外,日本及我国的台湾省拥有最 庞大的网络,分别拥有10000家及 3400家分店。
区内的店铺实行集中配送。
7-11的特许经营管理
在零售业态中便利店是最接近居民的一种小型 商店。由于经营面积小注定了便利店采取的竞争 战略是目标聚集战略。日本7-1l连锁便利店把自己 定位于为居民提供方便的便民店它的商品都是一 些畅销的名牌日常用品价格也高于一般的平价商 店但它最大的服务特色就是24小时营业它的服务 对象是那些早出晚归、图方便、收入较高的职业 人士。
第一,可以监控顾客的需求情况。"我们认为, 竞争的本质就是变化。企业要做的不是将商品推
销给顾客,而是要让顾客的需求推动企业的发展。 "7-Eleven公司信息系统部门总监Makoto Usui如 是说。
第二,7-Eleven公司可以使用销售数据和软件改 善企业的质量控制、产品定价和产品开发等工作。 有了这个系统,7-Eleven公司可以一天三次收集 所有商店的销售信息,并在20分钟内分析完毕。 这就使7-Eleven公司更快分辨出哪些商品或包装 吸引顾客。"7-Eleven的销售和产品开发的能力是 令人生畏的。它感受新趋势并研制出高质量产品 的能力远远高出其他的制造商。
起源于美国 发展与日本 得益于中国
三、企业文化
• 对社会:品质优良,实惠方便。 • 对门店:全心全意为门店服务,全力以赴为

论我国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兼论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

论我国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兼论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

我 国商标法坚持商标 自愿注册原则 ,符合市场 经 通过 实际的使用 为经营者树立一定 的市场信誉 ,并能
济条件下 自由竞 争 的要求 。因为在市 场经济体 制下 , 给经 营者带来一定 的市场 利益。既然通过使用未注册 经 营者的生存与发展不是靠政府的计划安排 ,而必须 商标 能够体现一定 的信誉 和利益 ,商标法就应给予这 通 过市场 公平 自由竞 争 ,受 优胜 劣汰 市场规 律 的影 响。经营者在决定是否使用注册商标时 ,得 以 自身情
规定 ,但存在 未注册商标尚未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对其保 护的规 定分散 而又重复,未注册 商标人行使撤销权艰难 等问题 。借鉴 国外 实践并结合我国的立法与 实情 ,建议 :在 商标 法中确认 未注册 商标 的法律地位 ;未注册 商标的 保护范围不宜扩 大;未注册商标人 的权利 内容 包括先注册权 、先 用权 、撤销权 ;完善 商标 法关于未注册 商标 的具
论我 国未 注册 商标 的法律保 护
— —
兼论我 国 《 商标 法》 的第 三次修 改
熊 英
10 4 ) 008
( 北京工商大学 法学院 , 北京

要 :注册取得商标权 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制度 。在 自愿 注册原 则下,未注册 商标 大量存在 ,成为其受
保 护 的客 观 基 础 ,其 使 用 所 体 现 的信 誉 和 利 益 是 对 其保 护 的 经 济基 础 。我 国现 行 商标 法对 未 注册 商标 的保 护 有 所
况和市场要求为依据 ,并且要 “ 自食其果” 。
实践 中 ,人 们对 未注册 商标 的认 识也 存在 一定 的误 标法律保护 ,提 出了若干问题和建议 ,但都没有具体

未 注 册 商标 法 律 保护 研 究 综 述

VOLA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VOLA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VOLA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4【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75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VOLA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李新君;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VOLA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李新君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新君【当事人-公司】VOLA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吕亚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尹明明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亚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尹明明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亚妹尹明明【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VOLA有限公司;李新君;台州沃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期间,VOLA公司补充提交了经翻译的丹麦企业和建设局发布的相关文件、丹麦女王2014年访问中国参观VOLA公司上海展厅的照片等,证明其于2010年期间为上海世博会丹麦馆建设提供资助,以及对诉争商标进行长期大量使用的情况。

各国文献公开号及注册编号系统

各国文献公开号及注册编号系统
CU(古巴)
发明专利
工业品外观设计
商标
22310
1605
116013
公开号以流水号方式给出且不使用年代表示,目前由5位数字组成,与批准的保护文献号相同。
公开号以流水号给出且不使用年代表示,由4位数字组成,与批准的文献号相同。
商标公开号以流水号方式给出且不使用年代表示,目前有6位数字组成,与批准的注册号相同。
由7位数字组成的流水号。注册号前冠以字母M。注册号等于申请号。括号中的字符为一控制符。
由6位数字组成的流水号。注册号前冠以字母N。注册号等于申请号。括号中的字符为一控制符。
由6位数字组成的流水号。注册号前冠以字母R。注册号等于申请号。括号中的字符为一控制符。
FI(芬兰)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补充保护证书
工业品外观设计
注册号。使用年度流水号,号码由字母FR、5位数字的流水号及表示注册年的4位数字组成。无文献出版。
DZ(阿尔及利亚)
工业品外观设计
商标
1900
49500
公开号既是注册号,由4位数字的流水号组成。
公开号既是注册号,由5位数字的流水号组成。
ES(爱沙尼亚)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02932
9400001
公开号按流水号给出。根据WIPO标准ST.16,文献种类代码与公开号相连。自1996年4月11日起,批准专利编号从0293号开始。1996年之前,批准的最后一件专利是在1940年7月9日(流水号为02931)。
AU-B-34864
668153
500889
AU-S-126223
A596234
(1996年之前)
600124
未经实审专利文献的公开号由国家代码AU,短横-,公开级A,短横-,以及申请号组成。

高教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第二版)教学课件16

高教马工程知识产权法学(第二版)教学课件16
第十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第二节 商标权取得的程序
第十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一、商标注册申请
我国采取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和自愿申请原则,强制注册是例外。目前我国只按照《烟草 专卖法》要求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其他商品和服务是否申请商标注册,由经营者根 据需要自主决定。经营者要想取得商标权,需按规定的格式提出申请,经过注册机关审查核 准,依法注册,自注册之日起取得商标权。
(二)异议程序(续)
对于异议申请,商标局应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有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即应驳回注册申请,不予公告, 并通知异议人。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 立的,即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发给注册证,并公告。异议人不服的,不能申请复审,只能在商标注册 后申请宣告注册无效。
第十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四、复审
(二)复审程序(续)
•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 理。
• 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1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 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 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裁定前,可以书面要求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国 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可以撤回的,评审程序终止。
第十六章
知识产权法学
二、注册取得原则
注册取得原则是指注册机关的核准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根据,未注册的商标,不能取得 商标权。采注册取得原则的立法,对于相同或近似申请,通常采先申请原则,核准先申请的 商标注册。
注册取得原则将商标权的取得系于注册,特别是如果再采取先申请原则,极易诱发抢注他人在先 使用的商标的问题。尽管注册取得原则存在以上固有缺陷,但是,在贸易全球化的当今世界,注册取 得原则相对于使用取得原则,在安全和效率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所以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取注 册取得原则。我国商标法属于这一类型。采注册取得原则的立法,都采取各种制度性措施,努力克服 注册取得原则的这一固有缺陷。其主要思路是,一方面强化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另一方面加强对 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国外广告法规与管理

国外广告法规与管理

四,各国广告管理趋于一致
◆国际性广告和国际广告代理业务的发展, 使世界范围内的广告活动面临新的问题
◆1963年,国际商会通过了《国际商业广告 从业准则》。法国、丹麦、希腊、瑞士等国 家都把这一准则作为广告管理的一个标准来 执行。
国外广告管理体系
行业 自律
政府 管理
社会 监督
政府管理机构
美国政府管理广告的机构主要有:
证人广告
20世纪50年代证人广告开始在国际上流行。美国规定,凡 是证人证言性质的广告,内容必须有真人真事为证,即向消 费者推荐产品或服务的证人,无论是明星、名人还是专家、 普通人,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 理。 英国独立广播局的《广告标准和实践法规》要求,广播电视 中的证人广告其证词必须属实,不可因此造成误解。广告主 和广告公司一经要求就必须向广播局出示证词或表述的凭 据。如果没有,则按欺骗广告处理。另外,英国还规定,医 药和治疗广告不得使用证人或证言,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年 轻人所追随的名人形象。
比较广告
比较广告容易涉嫌或导致贬低竞争对手。 一般来说,各国对于暗比广告持宽容态度,明比广告有些国 家禁止。 ◆美国允许比较广告。规定任何不利于竞争者的广告表达必须 与事实相符,备有凭据,否则视同虚假广告。 ◆英国允许比较广告。规定比较广告不得因比较使消费者对广 告中的产品产生误解。对比要点要以确凿的事实为基础。特 别是对比的标准必须是同一的,并且要在广告中明确列出是 相比之点互相比较。 ◆澳大利亚允许比较广告。澳大利亚媒介委员会下设的贬低广 告管理处专门负责处理这方面的问题。
自律组织
英国的广告行业自律体系: ◆广告标准局:负责广播电视以外的其他所有媒 介广告; ◆独立广播局:广播电视广告管理; ◆发行量审计局:审核发布报刊发行量; 日本的广告行业自律体系:几十个广告协会团 体,自律管理细密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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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商标法【实施日期】1992-01-01第一部分总则1.根据本法规定,个人和企业可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权)。

商标是商业企业正在使用于、或准备使用于商品或服务并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记。

商标可以包含的标记2.(1)商标可以包含任何能够将一家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现的标记,特别是:(i)文字及其组合,包括标语,姓氏,公司名称或不动产名称;(ii)字母和数字;(iii)图形和图画;或(iv)商品的形状、装潢或包装。

(2)仅由商品本身性质所决定的外形,或取得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商品外形,或能够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外形构成的标记不能取得商标权。

商标权的确立3.(1)商标权的确立,可以通过:(i)依本法规定在注册所包含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商标注册;或(ii)在商品或服务上已经开始并继续使用某商标,且该商标又在我国开始使用。

(2)使用由于商标性质决定不能取得注册的商标不能确立商标权。

(3)在开始使用时缺乏必要显著特征的商标,在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前不能取得商标权。

商标权的内容4.(1)商标权所有人有权禁止任何人未经其许可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条件是:(i)该使用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所包含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并且(ii)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包括认为在两商标间存在某种联系的可能性。

(2)尽管有第(1)款对与商标权所包含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限制,但是,如果商标在我国是驰名商标,并且上述使用可能会不正当地利用该驰名商标声誉的显著特征,或可能有损于该驰名商标声誉的显著特征时,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将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3)商标在贸易活动中的使用尤其是指:(i)将标记附着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ii)出售商品,将商品投入市场或储存以供出售,或以所述标记的名义提供服务;(iii)以所述标记的名义进口或出口商品;或(iv)在商业文件或广告中使用该标记。

对所有人权利的限制5.商标权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在贸易活动中和在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的工商活动中:(i)使用自己的名称和地址;(ii)使用关于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或地理来源的标识,关于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的标识,或关于商品或服务其他特征的标识;或(iii)有必要指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特别是作为附件或零件时的用途时,使用其商标。

权利耗尽6.(1)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将其商标用于所有人自己或在其许可下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带有该商标的商品。

(2)所有人有合法理由反对将其商品进一步投放商业流通,尤其是在商品投放市场后商品状况已经改变或受到损害时,不适用前款。

权利冲突7.两方或更多当事人分别对相同或近似的标记要求商标权时,除下列条款规定的情况外,首先取得的权利优先。

通过注册取得的权利视为在提出注册申请之日取得(参见第12条),或在依第18条或第19条要求的优先权之日取得。

8.在后的注册商标权可以与一在先的易导致混淆的近似商标权共存,条件是注册申请是善意提出的,并且在先权所有人连续五年知晓并容忍在后权在国内的使用。

9.在后的商标权也可以与一在先的易导致混淆的近似商标权共存,条件是在先权所有人未在合理时间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后商标的使用。

10.(1)在第8条和第9条所述情况中,即使在先商标所有人不能再对在后商标行使其权利,在后的商标权所有人也无权反对在先商标的使用。

(2)在第9条所述情况中,可合理决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商标都只能以特定方式使用,例如采用某种特殊外形或附加地域指示。

在字典等中复制商标11.(1)在百科全书、手册、课本、或其他类似具有行业性质的出版物中,应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要求,作者、编者和出版者应确保在复制商标时有相应标识显示其为注册商标。

(2)任何一方未能遵守第1款规定的,将有责任支付费用以合理方式发布更正声明。

第二部分商标注册12.(1)商标注册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提出。

申请应包含一份商标复制件,并写明申请人姓名或企业名称,以及申请注册的商标所用于的商品或服务。

(2)申请应依第48条制订的规定提出。

申请应缴纳规定的费用。

(3)专利局应设置商标注册簿。

专利局应公布注册等事宜。

驳回理由13.(1)欲注册的商标应有第2条规定的性质,包括显著特征。

(2)下列商标不得注册:(i)仅由可在贸易中表示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或地理来源的标记或标识,或仅由表示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标记或标识构成的商标;(ii)仅由现代语言中或在行业惯例中通常用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识构成的商标。

(3)尽管有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在提出申请前通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的商标可以注册。

14.此外,下列商标不得注册:(i)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商标;(ii)可能误导公众的商标,例如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等方面可能误导公众的商标;(iii)未经主管机关授权、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应予驳回的商标,以及包含涉及公众利益的标记、旗帜、盾饰的商标,除非相关当局已允许其注册;(iv)未经许可,其成份可被理解为是他人合法拥有的个人姓名或企业名称的商标,或描绘死去不久的人物肖像的商标,或未经许可含有具有显著性的他人不动产名称或图像的商标;(v)未经许可,其成份可被理解为是具有显著性的他人受保护的文学或艺术作品标题的商标,或侵犯他人此类作品版权或摄影图片权或工业产权的商标。

15.(1)下列商标不能注册:(i)与某一在先商标相同,并且欲注册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商标受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或(ii)由于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可能导致与在先商标混淆的,包括可能导致对在先商标产生联想的。

(2)第(1)款所述在先商标是指:(i)其申请注册日期早于该商标申请注册日期的下列种类的商标,在适用时,并应考虑这些商标的优先权:(a)共同体商标;(b)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或(c)依照国际条约注册并在我国有效的商标;(ii)与(i)(b)和(i)(c)所指商标有关,依照《共同体商标条例》要求优先权的共同体商标,即使在后商标已被交回或已经失效;(iii)第(i)、(ii)项所述商标的注册申请,条件是它们取得注册;(iv)在该商标申请注册之日,或,在适用时,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所要求的优先权之日,在我国驰名的商标,“驰名”即《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所述意义上的“驰名”。

(3)此外,与第(2)款所述在先共同体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其要求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共同体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标不能注册,条件是在先共同体商标在共同体内是驰名商标,并且使用在后商标可能会不正当地利用在先共同体商标声誉的显著特征,或可能有损于在先共同体商标声誉的显著特征。

(4)此外,下列商标不能注册:(i)与第(2)款所述在先丹麦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其要求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标,条件是在先商标在我国是驰名商标,并且使用在后商标可能会不正当地利用在先商标声誉的显著特征,或可能有损于在先商标声誉的显著特征;或(ii)在在后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或者,适用时,在在后商标申请注册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前,由于在我国使用,已取得权利的相同的或易导致混淆的近似商标,或另一在贸易活动中使用的、已取得权利的相同的或易导致混淆的近似标记。

(5)在先商标所有人,或其他在先权所有人同意在后商标注册时,不能依第(1)款至第(4)款拒绝在后商标注册。

弃权16.(1)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商标中不得包含不能单独注册的成份。

(2)如果商标包含此类成份,且有特殊理由相信注册该商标可能对该商标权的范围产生怀疑,这些成份在注册时应明确从保护范围中排除。

(3)从保护范围中排除的商标成份后来成为可以注册的,可以重新注册这些成份,或重新注册该商标,而不受第(2)款规定的限制。

商品类别17.商标应在一类或多类商品或服务上注册。

工业部长应制订分类规定。

公约优先权18.(1)在《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六个月内在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如提出要求,申请可以取得优先权,时间是第一次申请的日期。

(2)依互惠原则,第(1)款在作必要修正后也适用于已在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展览优先权19.在官方或官方组织的国际展览会上商标第一次在商品上使用之后六个月内在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如提出要求,申请可以取得优先权,时间是展览日期。

上述的展览是指1928年11月22日签定、并后续修订的《国际展览公约》中定义的展览。

申请的处理20.(1)如申请人未遵守本法或依本法制订的规定,或者专利局有其他理由拒绝受理申请,专利局应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

(2)期限届满后,专利局应对申请作出决定,除非申请人被再次要求作出说明。

提出商标权利主张21.(1)任何人对已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或对注册商标提出权利主张要求的,如专利局发现问题可疑,可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将要求提交法院。

如要求未被接受,可不必受理其权利主张。

上述条件应在要求中说明。

(2)如已就商标权提出法律诉讼,在诉讼中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前,专利局可以暂缓处理注册申请。

注册22.申请受理后商标应予注册,注册应予公告。

异议23.(1)注册公告后,可就注册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异议应陈述理由,以书面形式在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

异议应通知权利所有人,应给予其机会作出答辩。

(2)如异议不成立,应通知异议人和权利所有人。

(3)如异议成立,应宣布注册全部或部分无效。

终局决定应予公告。

商标修改24.(1)应所有人要求,可以对注册商标的非重要部分进行修改,条件是商标的总体印象不能受到影响。

(2)对注册商标进行的修改,应在商标注册簿上加注,并予以公告。

使用要求25.(1)在注册程序完成之日起五年内,如所有人未在我国把商标在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真实使用,或者连续五年未使用,可以撤销注册(参见第28条),有合理理由不使用的除外。

(2)下列情况也应构成第(1)款所述的使用:(i)以与商标注册的形式略微不同的形式使用;(ii)在我国将商标附着于完全用于出口的商品或其包装。

(3)所有人许可的商标使用应视为所有人的使用。

注册有效期26.(1)依商标注册取得的权利应从依第12条提出的申请之日起生效(参见第18条和第19条),并从注册之日起十年内持续有效。

(2)注册有效期满后,可以以十年为一期续展注册。

续展27.(1)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至注册有效期满后六个月之间向专利局缴纳规定费用进行续展注册。

(2)申请被接受后,续展应在商标注册簿上加注。

(3)专利局应向商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收取续展费用,但不应对未收取费用而导致的任何权利的丧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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