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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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间窝藏、包庇行为之分析

共犯间窝藏、包庇行为之分析
张明楷教授认为对匿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大于犯罪人隐匿自己的法益于共犯之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侵害性犯人自我隐匿的行为没有超出刑事诉讼法析如果专门为了使共犯人逃避法律责任而窝藏中的防御自由的范围而对共犯实施隐匿的行为则包庇的成立本罪
第3 6 卷
第1 1 期
长 江大学学报( 社会 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Ya n g t z e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为 其提 供 隐藏处 所 、 财物 , 帮 助其逃 匿或者 做假 证 明 包庇 的 , 处 三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 拘役 或 者 管 制 ; 情 节
严重的, 处 三年 以上 十年 以下 有期 徒刑 。犯 前 款罪 ,
事前 通 谋 的 , 以共 同犯 罪 论处 。 ” 根 据该 法条 第 2款 , 行 为人 事前 与犯 罪 人进 行通 谋 , 在犯 罪 人 犯 罪 完 成 后, 行 为人对 其 窝藏 、 包庇 的, 应 将行 为人 与犯 罪 人 作为 共 同犯罪 论处 。“ 该 款属 注意 规定 , 和刑 法 总则 规定 的共 同犯 罪 的要 件 是 一 致 的 , 在 某 种 程 度 有 窝 藏、 包 庇人 与其 他 犯 罪 分 子 在共 同犯 罪 中分 工 不 同 的意 味 。 9 9 [ 1 3 ( P 9 6 2 ) 如果行为人窝藏 、 包 庇 的 通 谋 是 在 犯 罪 人着 手实 施犯 罪 行 为 之 前 形 成 的 , 行 为 人 与 犯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8 —1 O
的法 定 为 无 罪, 学界 也对 此 问题存 在 争论 。

窝藏罪、包庇罪认定及量刑标准(刑法310条)

窝藏罪、包庇罪认定及量刑标准(刑法310条)

窝藏罪、包庇罪认定及量刑标准(刑法310条)窝藏罪和包庇罪是刑法中的两个相邻的罪名,这两个罪名的认定和量刑标准都有着一定的相似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这两个罪名的认定和量刑标准:一、窝藏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1、窝藏罪的定义窝藏罪是指有人明知犯罪的人被判处刑罚而窝藏其罪犯,或者明知他人所窝藏的赃物、毒品等物品系从犯罪所得而不报告有关部门,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窝藏罪的认定标准窝藏罪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必须是已经判决或发生了犯罪的事实,不属于犯罪共犯。

(2) 窝藏的是判处刑罚的罪犯,不包括被拘留、逮捕或者被保安机关拘禁的在押人员。

(3) 窝藏行为必须是秉耳无视法律法规、明知犯罪,既然是明知,那么他就必须有意窝藏罪犯和罪犯的罪证。

(4) 窝藏的行为要有一定的持续性,即窝藏的时间不能太短,否则就应该认定为犯罪共犯。

3、窝藏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罪的量刑主要根据窝藏的物品种类和情节轻重来确定。

(1) 窝藏的物品种类:如果是走私的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在轻微情节或者走私物品数额较小的情况下,一定要判处监禁。

如果窝藏的是大量毒品,则应该判处重刑。

(2) 情节轻重:如当事人窝藏行为的方式、所选择的环境,以及所采用的假名和其它手段等都会对量刑起到关键性的影响。

二、包庇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1、包庇罪的定义包庇罪是指有人了解他人犯罪被判处刑罚,而为其避开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追捕、审讯、处罚等处置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包庇罪的认定标准包庇罪的认定要素包括:(1) 必须有人犯罪已经发生或已经被判刑而该罪犯已被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通缉、追捕。

(2) 包庇人采取后果特崇的行动,如帮助罪犯逃脱处罚,为罪犯提供食宿和匿藏,并采用并伪装手法等措施。

(3) 包庇行为必须是主观故意,即包庇人有明智的致故意地帮助罪犯。

窝藏、包庇的案例分析

窝藏、包庇的案例分析

窝藏、包庇的案例分析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蚌刑终字第117号原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于怀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2005年1月21日被抓获,当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杰,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某,女,1943年4月24日出生于怀远县,汉族,不识字,农民,住怀远县唐集镇华光村。

2005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当月8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原审被告人赵某犯包庇罪的案件一案,于二○○五年六月七日作出(2005)怀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情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佩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杰、原审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淮南市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1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在本村妇女杨某某家东边的路上遇见杨某某,遂将杨某某拖至路边的麦地里,强行将其奸污。

当晚,被害人到朱疃派出所报案,案发。

被告人张某外出打工,2005年1月21日被抓获归案。

2004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明知儿子张某是犯罪嫌疑人,为帮助其逃避法律处罚,到淮南市夹沟乡找人假冒“陈军”的名字为张某办理了一个身份证,并将身份证送给在南京打工的张某。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赵某明知张某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张某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窝藏包庇罪的立法弊端及完善

窝藏包庇罪的立法弊端及完善
藏或 者包 庇行 为之 一 , 即可 成立 犯罪 。
施的窝 藏包 庇行 为既不 符合刑 法 的补充性 , 也不符 合刑法 的经济
3 . 犯 罪主 体是 一般 主体 。 在 实 践中 , 实施窝 藏包 庇行 为 的一 性 。 一方面 , 刑 法 的补 充性 要求一 种行 为 只有具 有 了相 当的社会
物, 帮助其 逃 匿, 或者 明知 是犯罪 的人 作假证 明进行 包庇 , 意 图使
其逃 避 法律 制裁 的行 为 。 。 这 是一个 选择 性 的罪名 , 包 括 了窝藏
罪 和包 庇罪 两个 罪 名 。本罪 所侵 犯 的法益 是犯 罪侦 查 、刑 事 审 会秩 序和 司法 活 动 。 基 于这 种价 值取 向, 我 国刑 法将 亲属 间 的窝 判、 刑 罚执行 等刑 事 司法作 用 。 。 本罪 有 以下特 征 : 藏包 庇行 为 与没 有亲 属关 系 的人之 间 的窝藏 包庇 行 为进行 同等
人 实施 了窝 藏包 庇行 为 , 也会 受到 刑事追 究 。 这 使得人 们在 亲情 罚只会 增 加刑法 的投入 成本 ,却得 不 到任何 的刑 罚 的效果 。所
的豁免权 。 从以上 的论述我们可 以看出, 对近亲属之间的窝藏包
二、 我 国窝藏 包庇 罪存 在 的立 法 弊端
我 国刑法 关 于窝 藏包 庇罪 的规 定 主要 是为 了维护 正 常 的社
窝 藏包 庇罪 是 指明 知是 犯罪 的人 而 为其提 供 隐藏 处所 、财 庇行 为减 免处 罚 已经成 为世 界立 法 的一种 趋势 。
i { 鼻 I j 占 } ▲ 金 2 0 1 3・ 4 ( 下)
◆ 学 术前 沿
窝藏包庇 罪 的立 法弊端及 完善
张摘 要颖 我国现行( ( 刑法》 规定 , 不论窝藏者 、 包庇者与被窝藏者 、 包庇者之间的关系如何, 其 窝藏 、 包庇犯罪人的行为一律

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定义: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犯罪构成: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本罪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还包括依法被追诉的人)。

因此,窝藏、包庇一般的违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罚处罚的人,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6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条规定扩大了包庇罪的对象,把一般违法的卖淫者、嫖娼者纳入了包庇的对象。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

所谓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两类行为:1、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

如,把下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风声过后,为其出资人,让其远走高飞。

2、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

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应当指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与包庇犯罪分子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

在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的罪名时,可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来使用罪名。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任何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因此,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帮助,或者不了解事实而讲了客观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10条第2款的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这里涉及窝藏、包庇罪与其所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所犯之罪的共犯之间的界限。

论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刑事责任

论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刑事责任

论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刑事责任【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行为人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刑事责任。

首先从窝藏包庇行为的定义和危害性入手,分析了近亲属关系对此行为的影响。

接着介绍了窝藏包庇行为的刑事法律规定和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刑事责任界定,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进一步探讨了对窝藏包庇行为进行打击的必要性,强调了强化对近亲属实施窝藏包庇的法律监管和加大打击力度的重要性。

最后强调了促使社会加强对窝藏包庇行为的道德谴责的意义,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打击这一不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近亲属对窝藏包庇行为的刑事责任及相关法律监管,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关键词:窝藏包庇行为、近亲属、刑事责任、法律规定、案例分析、打击、监管、道德谴责。

1. 引言1.1 窝藏包庇行为的定义窝藏包庇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得知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故意为其隐匿、毁灭证据或提供帮助,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窝藏包庇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挑衅,更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

窝藏包庇行为的本质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和保护,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安全的港湾和保障,使得犯罪分子能够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

窝藏包庇行为的存在不仅加剧了社会的不安定和不公平,还削弱了法律的威严和效力,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负面影响。

窝藏包庇行为无异于给犯罪行为敲响了警钟,如果不对此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严格惩罚,将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危害。

对窝藏包庇行为的认识和防范,需要从根本上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才能有效地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窝藏包庇行为的危害性窝藏包庇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法治和公平正义。

通过窝藏包庇罪行,犯罪嫌疑人得以逃避法律的追究,这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正当权益,也削弱了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

如果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窝藏包庇,更是在家庭内部埋下了不正之风,败坏了家庭的风气。

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

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16周岁 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1)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 主体 (2)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不能成为窝藏、包 庇罪的主体。
练习:
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B.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C.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 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 D.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 子的
09卷
四、处罚
根据第31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 处。
思考:
是否可以免除亲属作证义务, 律师作证义务,医生作证义务? 我国古代为什么设置亲亲相隐 制度?
练习:
甲抢劫出租车,将被害司机尸体藏入后备 箱后打电话给堂兄乙,请其帮忙。乙帮助甲 把尸体埋掉,并把被害司机的证件、衣物等 烧掉。两天后,甲把抢来的出租车送给乙。 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A.抢劫罪 B.包庇罪 C.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帮助毁灭证据罪 0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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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
1、罪与非罪 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 (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 (2)行为人是否应当知道他人犯罪 (3)窝藏、包庇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或作 虚假证明包庇的,就不能认定窝藏、包庇罪。
3、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区分。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 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 ,其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 (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 (3)行为方式不同。 (4)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 (5)目的不同。
4、窝藏、包庇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 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分。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 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 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 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两罪的区别: (1)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2)犯罪主体不同

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

(三)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单纯的知情不举行为 不成立窝藏、包庇罪 (2)知道犯罪事实,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 取证时,单纯不提供证言的 不构成 (3)如果拒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 则成立相关则成立共同犯罪 刑法第310条第2款的规定: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 论处”。 如果仅是明知呢? 不可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362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 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 处卖淫、嫖娟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 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 以本罪论处
5、责任形式
故意 明知 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 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 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 成立本罪
(3)具有证人身份,仅只对与案件无 重要关系的情节作有利于本犯的虚假陈 述的 不构成伪证罪 有追究必要的,可以包庇罪处理
4、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 区别
(1)旧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2)新刑法: 不能将这种行为解释为包庇罪的表现形式 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而 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
犯罪人 包括判决前的犯罪人和判决后的犯罪人。 (1)被判决有罪的人 不管后来是否改判 (2)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不管是否有罪 (3)实际的犯罪人 即使未进入司法程序
问题: (1)告诉权消灭 时效完成导致追诉、处罚的可能性丧失 刑事司法作用不能发挥的? 不属于这里的犯罪者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滕伟陆建红田文莎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起草的指导思想、基本方法和过程二、窝藏、包庇犯罪的构罪要件三、窝藏、包庇情节严重的认定四、窝藏、包庇罪的明知要件的认定五、窝藏、包庇罪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问题六、共同犯罪人之间窝藏、包庇行为的处理七、关于“亲亲相隐”问题一、《解释》起草的指导思想、基本方法和过程(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指导我们司法工作的理论基础。

我们在起草《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稿时,首先组织起草小组成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切实在起草工作中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好、落实好。

在具体起草工作中,结合现代法治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出现的新问题,对条文和内容作出了较为科学的规定。

(二)切实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确保在司法解释工作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认真学习并坚决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精神。

就本《解释》而言,主要体现“法治”“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

首先,体现“法治”这一核心价值观。

公民支持、维护司法机关正常司法活动,是遵守法律的重要体现,一切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破坏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都应当予以依法打击。

但刑法条文对何为窝藏、何为包庇却没有明确规定。

为此,《解释》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总结,对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以指导司法办案,引领社会行为规范。

同时,对窝藏、包庇罪的情节严重,刑法亦未明确规定,一些司法机关对确属情节严重的窝藏、包庇犯罪不敢适用刑法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以致该规定处于虚置状态;而一些司法机关对情节严重的规定认识有偏差,导致一些可以从宽处罚的案件予以从重处罚,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落实。

妨害司法罪的名词解释_构成要件_分类定义

妨害司法罪的名词解释_构成要件_分类定义

妨害司法罪的名词解释_构成要件_分类定义妨害司法罪的名词解释妨害司法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包括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窝藏、包庇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

妨害司法罪的构成要件一、伪证罪构成要件:(一)“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的认定(二)“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认定(三)“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认定(四)“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认定(五)“情节严重”的认定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构成要件:(一)“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认定(二)“毁灭、伪造证据”的认定(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认定(四)“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认定(五)“情节严重”的认定三、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构成要件:(一)“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认定(二)“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认定(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认定(四)“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定(五)“情节严重”的认定四、打击报复证人罪五、扰乱法庭秩序罪六、窝藏、包庇罪七、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司法罪的分类定义一、【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三、【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第26章之四、窝藏、包庇罪

第26章之四、窝藏、包庇罪
窝藏、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 供隐藏处所,或者为其提供钱财, 供隐藏处所,或者为其提供钱财,帮助其逃匿或 者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 者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意图使 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窝藏、包庇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窝藏、包庇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另外,刑法第 条规定, 另外,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 条规定 旅馆业、 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 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 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 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窝藏、 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窝藏、 包庇罪定罪处罚。 包庇罪定罪处罚。
(二)客观特征
窝藏、包庇罪在客观上表现为, 窝藏、包庇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窝 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藏、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 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 或者向其提供钱物,帮助其逃匿他处。 或者向其提供钱物,帮助其逃匿他处。 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 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 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 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
1999年3月3日,张某 另案处理 纠集多人在郑州市抢劫 年 月 日 张某(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纠集多人在郑州市抢劫 建行交通路储蓄所,共抢走人民币5万多元并分得赃款 万多元并分得赃款, 建行交通路储蓄所,共抢走人民币 万多元并分得赃款,回 到郑州市绿城花园小区家中。被告人王某(张某之妻 张某之妻)看到张 到郑州市绿城花园小区家中。被告人王某 张某之妻 看到张 某所抢劫的绿色银行专用款包,用刀划烂后,将该款包销毁。 某所抢劫的绿色银行专用款包,用刀划烂后,将该款包销毁。 2000年12月9日,张某又密谋抢劫了广发银行郑州分行银基 年 月 日 支行,抢走现金208万余元并分得赃款。按照张某的安排, 万余元并分得赃款。 支行,抢走现金 万余元并分得赃款 按照张某的安排, 王某将张抢劫所得的其中28万元分别于 万元分别于2001年4月1日、4月 王某将张抢劫所得的其中 万元分别于 年 月 日 月 25日、5月9日、5月11日分 笔以其本人名义存人郑州市农 日分5笔以其本人名义存人郑州市农 日 月 日 月 日分 行陇西支行、建行郑州市二七路支行等金融机构。 行陇西支行、建行郑州市二七路支行等金融机构。2001年6 年 日凌晨, 月13日凌晨,张某被公安机关提取指纹后,感到罪行即将暴 日凌晨 张某被公安机关提取指纹后, 便将此情告诉了被告人王某。王某资助张某人民币2 露,便将此情告诉了被告人王某。王某资助张某人民币 000元,帮助他逃离郑州,逃往原籍叶县。随后,王某按照 元 帮助他逃离郑州,逃往原籍叶县。随后, 张某的安排, 张某的安排,携带藏于家中的作案工具盾牌双筒式连发猎枪 1支及张某存放在家中的五六式步枪子弹 支及张某存放在家中的五六式步枪子弹258发,赃款 .1 支及张某存放在家中的五六式步枪子弹 发 赃款28. 万元等往原籍转移,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万元等往原籍转移,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 问题] 问题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最高院关于窝藏包庇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窝藏包庇罪的司法解释

最⾼院关于窝藏包庇罪的司法解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20年3⽉2⽇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4次会议、2020年12⽉28⽇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8⽉11⽇起施⾏) 为依法惩治窝藏、包庇犯罪,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作实际,现就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明知是犯罪的⼈,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为之⼀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为犯罪的⼈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于隐藏的处所的; (⼆)为犯罪的⼈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具,或者提供⼿机等通讯⼯具的; (三)为犯罪的⼈提供⾦钱的; (四)其他为犯罪的⼈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保证⼈在犯罪的⼈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的藏匿地点、联系⽅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款的规定,对保证⼈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虽然为犯罪的⼈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的⼈逃匿的⽬的,不以窝藏罪定罪处罚;对未履⾏法定报告义务的⾏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政处罚。

第⼆条明知是犯罪的⼈,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下列⾏为之⼀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款的规定,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故意顶替犯罪的⼈欺骗司法机关的; (⼆)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没有实施犯罪⾏为,或者犯罪的⼈所实施⾏为不构成犯罪的; (三)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四)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为。

第三条明知他⼈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以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定罪处罚;作假证明包庇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以包庇罪从重处罚。

窝藏包庇罪总结

窝藏包庇罪总结

窝藏、包庇罪的界定与相邻罪名的区分与运用在实践中,窝藏、包庇是最常见的妨害司法活动的两个罪名,办案人员常有这样的体会:每侦破一起刑事案件或抓捕到一名逃犯,都会有一些涉嫌包庇、窝藏的犯罪嫌疑人受到打击,这些人大多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亲戚、父母、朋友、同学,虽然说情有可原,但法无可恕。

它严重地干扰了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由于新《刑法》对1979年《刑法》作了修改,又增加了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等新罪名,这样就使在界定窝藏、包庇罪及相邻罪名的区分中出现了一些疑难问题,下面谈谈在实践中窝藏、包庇罪的界定与相邻罪名的区分与运用。

一、窝藏、包庇罪的界定。

窝藏、包庇罪,实际上是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包庇罪,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1、窝藏、包庇是故意犯罪,过失构不成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

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区分窝藏、包庇的故意和过失的关键在于:(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为人是否应知道他人犯罪,如从他人的言谈举止和向行为人提出的种种要求中推断出来(3)窝藏、包庇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犯窝藏、包庇罪,不能光看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其口供和其它相关证据,以综合认定。

如果行为人确定不知道对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骗、蒙蔽而为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虚假证明包庇的,不能认定其是出于主观的故意,也就不能认定窝藏、包庇犯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包庇罪案例心得体会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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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案例心得体会大全按照四要件理论,窝藏罪、包庇罪的犯罪构成主要有以下几点:犯罪客体: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客观要件:客观行为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以及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犯罪对象为犯罪的人,包括罪犯,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当然,未成为犯罪嫌疑人之前,其也可能是犯罪的人。

对于窝藏罪的实行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包括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提供车辆等交通工具、手机等通讯工具、提供金钱、其他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逃匿的情形。

张明楷老师在《刑法学》第四版提到,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只是最典型、最常见的窝藏行为,并不代表其他帮助逃匿的行为,比如向犯罪的人通报侦察或者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用具或者虚假的身份证明等,就不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同时提到,行为人劝诱、迫使无逃匿行为的犯罪的人逃匿的,也是帮助逃匿。

对此,我尊重法学大家,但我目前仍然有不同的认识:刑法学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310条的规定文义非常清晰,其并未规定“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等,帮助其逃匿的行为”,仅规定“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即在立法上,如果将帮助逃匿的行为扩大解释为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还有其他行为的,就超出了法律规定明确的含义。

司法机关是适用法律的机构,在法律条款文义清晰的情况下,应当避免对法律用语作不当地扩大解释。

如果学者、司法机关认为法律规定本身并未涵盖窝藏罪的实行行为,则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相应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决定是否应当对应修改刑法。

对于包庇罪的实行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包括下列行为: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事实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对窝藏、包庇罪主体范围的研究

对窝藏、包庇罪主体范围的研究
关键词 : 亲属 亲 亲相隐 窝藏 包庇 罪
我 国现 行立法 对 窝藏 、 庇罪 的规 庇亲属 者要 面 临社会舆 论和 自身 的压 力: 包 如 果遵 守刑法 的规 定 , 么包庇 亲属 者在道 德 那 刑法 第 3 O 规定 : 藏 、 l条 窝 包庇 罪是 指 上要 受到其 他亲 属的谴 责 ; 果一 味地维 护 如 明 知是 犯 罪 的人而 为其 提 供 隐藏 处 所 、财 亲情 从而违 反刑法 的规 定 , 么他将 受到 刑 那 物, 帮助其 逃 匿或者 作假 证 明包庇 的行 为 。 罚 的制 裁 。 本罪 侵犯 的客体 是司法 机关 的正 常活动 ; 客 ( ) 利 于实现 刑法 的谦 抑性 二 有 观方 面 表现 为 犯罪 的人 提 供 隐藏 处 所 、财 笔者认 为 , 属之 间基于 护亲心 理而 实 亲 物 、 助其 逃 匿或者 作假 证 明包庇 的行 为 。 帮 施 的窝 藏 、 庇行 为与 其他普 通 的窝藏 、 包 包 犯 罪主体 是一 般主 体 , 主观 方面 是故 意 , 庇行 为有本 质 的不 同, 即 亲属 的主观 心理态 度 明 知对方 是犯罪 的人 , 又具有 使其 逃避法 律 是护亲 而不 是危 害社会 , 对其 进行 处罚无 论 制裁 的意 图 。 在特 殊 预防 还是 一 般预 防方面 都 达不 到 刑 由此 可见 , 国现 行立法 并没 排除 亲属 罚应有 的效 果 , 以实现 刑 罚的 目的 , 而 我 无 从 这~ 主体 , 也就是 说包括 犯罪 人 的近 亲属 在 无 法 实现刑 法谦 抑性 的 目的 。 内的任何 人为 犯罪 的人提 供住 所 、 财物 , 帮 ( 符 合人 性 , 法律 更具 有人 情味 三) 使 助其 逃 匿或 者 作假 证 明进 行包 庇 的 都成 立 法 应容情 , 属之 间的 隐匿行 为构成 犯 亲 该罪 。 罪 的刑 法规 定本来 就是 不符合 人性 的 , 一 与 二、 中国古代 对 窝藏 、 包庇 罪 的规定 般 的伦理 道 德规 范 是相 悖 的 。刑法 作 为 最 在 以” 亲 、 亲 尊尊 ” 原则 的儒家 思想 占 严 厉 的处罚 方式 的实体 法 , 当保持 一定 的 为 应 主 导地位 的 中国古代 社会 里 , 窝藏 、 庇 谦抑 性 , 对 包 对于 道德规 制 的对 象 , 刑法 的触 角 罪 的规 定主要体 现在” 亲相 隐” 亲 这一 朴素 的 不宜探 之过 广 , 应该轻 易地 介入应 当 由道 不 古代 刑 法 思想 中 。亲亲 相 隐 观念 的 萌芽 最 德规制 的行 为 。 早 出现于 《 论语 ・ 子路》 中 , 子主 张” 篇 孔 子 五、 对我 国现 行窝藏 、 包庇 罪 的立法 完 为父 隐 , 为子 隐 , 在其 中 。是孝 的体 现 , 善 父 直 ” 在伦 理上有 其施 政性 , 背 了这一 点就应 该 违 ( 对 窝藏 、 一) 包庇罪 的主 体作进 一步 限 受到 道义 上 的谴 责甚 至是 刑 罚。 定 秦朝法律 中的” 公室告” 非 体现 了亲亲相 笔 者认 为 , 果一 味地 排 除亲属 作为 窝 如 隐 的原则 , 立法 本意在 于尊 重人们 的伦 理 藏 、 庇罪 的主体 也是 欠妥 当的 , 其 包 因此 , 该 应 亲情 , 弘扬” 亲尊尊” 亲 之道 , 宽宥人们 处于 自 将 近 亲属 的范 围进 行限制 , 以参照 《 事 可 刑 然 亲情 而情 不 自禁 地包 庇 藏 匿犯 罪 亲属 的 诉讼法》 中关于近亲属 范 围的规 定:包 括夫 、 ” 行 为。 妻 、 、 、 、 同 胞兄弟 姊妹 ”在《 父 母 子 女、 。 刑法 》 唐朝 继承 了该制 度 , 谋叛 以上 , 若 不用 第 3 0条加 上一 款 :近亲 属犯 第一款 罪 的 , 1 ” 此律 。清末 至 民 国时期 , 由沈 家本最 早主 持 可 以从轻或 减轻 处 罚。” 样使 从 宽处 罚成 这 的近 现代法 制 改革仍保 留 了亲亲 相隐制 度 。 为近亲 属犯 窝藏 、 包庇 罪的一 项法 定量刑 情 三、 国外 立法对 窝藏 、 包庇 罪 的规定 节 , 能够维 护法 律 的权 威 , 既 又能体 现刑 法 在大 陆法 系中 , 日本刑 法典》 1 5 《 第 0 条 的人伦 精神 和刑 罚的伦 理性 , 也更 加符合 和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时,滥用权力、违法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活动,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对101个职务犯罪罪名的解读:1. 贪污: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侵吞、骗取或非法索取公共财物。

2. 受贿:指公职人员以职务为由或者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者享受的其他利益。

3. 渎职:指公职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

4. 泄密: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披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等权益受到侵犯的信息。

5. 虚报案件:指公职人员为谋取私利,编造、虚构、故意夸大案件事实,致使误判或影响司法公正。

6. 流氓行为: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故意伤害、恶意纠纷、滋扰他人等不正当行为。

7. 非法采矿:指担任矿产资源管理职务的人员,违法规定侵占、探测、开采、加工、销售矿产资源。

8. 假冒文职人员:指冒用或冒充行政机构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身份,以非法手段从事各种诈骗活动。

9. 窝藏罪:指担任执法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窝藏、帮助逃避追责的犯罪分子。

10. 虚报承包项目: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虚报工程承包项目的价格等行为。

11. 贿赂陷害: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并以此诬陷、陷害他人。

12. 集资诈骗:指在特定职务下,利用公司、基金、信托等集资形式进行欺诈行为,骗取他人财物。

13. 职务侵占: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以非法手段占有、据为己有属于公共利益的财物。

14. 贪污受贿行为:指同时涉及到贪污和受贿两种犯罪行为,即利用职务之便同时私自占有公款和非法接受他人财物。

15. 经济犯罪:指在特定职务下,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非法利益或者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

这些罪名只是职务犯罪中的一小部分,每个案件都有其具体背景和相关法律条款。

全面了解这些罪名的定义和解读,有助于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法律规定

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法律规定

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法律规定
【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相关法律知识科普】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违法⾏为,那么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处罚是如何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地了解相关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为的;窝藏、包庇罪⾏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的等。

与窝藏、转移、隐、毒赃罪的界限,应该如何进⾏区分
第⼀,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案件的追查活动和对赃物的正常追缴活动,⽽后者侵犯的仅仅是国家司法机关与毒品犯罪作⽃争的正常活动。

第⼆,⾏为对象不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为对象是⼀般的刑事犯罪活动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为对象是犯罪分⼦进⾏⾛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品犯罪所得的毒品和赃物。

第三,主观⽅⾯的认识要素不同。

虽然两罪在主观⽅⾯均为故意,但是前罪要求⾏为⼈只要明知⾃⼰的⾏为对象是赃物即可,⽽后罪要求⾏为⼈还必须明知犯罪对象是⾛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的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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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罪的名词解释_概念定义_处罚案例

窝藏罪的名词解释_概念定义_处罚案例

窝藏罪的名词解释_概念定义_处罚案例窝藏罪的名词解释窝藏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窝藏罪的概念定义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在我国,指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蔽的场所或逃跑的条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如果双方事前通谋,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该罪包括两种行为:一是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这是指将自己的住处、管理的房屋提供给犯罪人或者给予犯罪人钱、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帮助犯罪人隐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

二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

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窝藏、包庇罪,实际上是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包庇罪,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窝藏罪的处罚案例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行为的;窝藏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为在逃犯租房男子为在逃犯朋友租房被判窝藏罪获缓刑三年。

交朋友重义气值得称道,但帮要帮对地方。

日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明知朋友是在逃犯,还“有情有义”的帮朋友租房隐匿的案件,被告人胡凯杰犯窝藏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9年8月份初,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公安机关通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崔伯路逃匿至淮南市,崔伯路找到曾在一起做生意的好朋友被告人胡凯杰,要求被告人胡凯杰帮忙租房,被告人胡凯杰明知道崔伯路是网上逃犯,仍为其联系租房事宜,帮助其逃匿。

刑法2

刑法2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或者国有单位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与贿赂相关的行为。

本类罪犯罪是结果犯和情节犯,具体表现为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如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有的是情节犯,如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介绍贿赂罪。

根据刑法典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依照法律规定选举或者任命产生,从事某项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

根据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典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一、伪证罪(一)伪证罪的概念和基本犯罪构成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窝藏、包庇罪(一)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和基本犯罪构成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基本犯罪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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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本罪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还包括依法被追诉的人)。

因此,窝藏、包庇一般的违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罚处罚的人,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6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条规定扩大了包庇罪的对象,把一般违法的卖淫者、嫖娼者纳入了包庇的对象。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

所谓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两类行为:1、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

如,把下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风声过后,为其出资人,让其远走高飞。

2、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

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应当指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与包庇犯罪分子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

在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的罪名时,可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来使用罪名。

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任何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因此,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帮助,或者不了解事实而讲了客观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主流学说认为犯罪人的近亲属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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