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17年中国重庆市高等教育学校非学校产权独立使用当年新增图书(万册)-教育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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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学校(机构)统计调查表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编制二〇二〇年六月单位负责人:填报人:单位盖章电话:高基521资产情况一、指标解释1.非学校产权:是指学校独立使用或共同使用,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属于学校产权的办学资源。

2.占地面积:是指学校具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不包括农场、林场的占地面积。

3.绿化用地面积:是指学校占地面积中集中用于种植花草、树木以及天然林的土地面积。

4.运动场地面积:是指学校专门用于室外体育运动并有相应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5.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院系(所)资料(情报)室拥有的正式出版书籍。

6.计算机数:指计入学校固定资产的个人台式、笔记本计算机和智能电视、平板电脑(Pad)的台数。

7.教学用计算机:即PC,包括台式机、笔记本及可联网的智能电视。

8.教学用平板电脑:即PAD,指显示屏在7英寸以上智能PAD。

9.教室:是指学校里进行教学的房间。

10.网络多媒体教室:接入互联网或校园网、并可实现数字教育资源等多媒体教学内容向全体学生展示功能的教室。

可为专用教室,也可在普通教室中配置相关设备实现相关功能。

11.固定资产总值: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的总值。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2.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值:是指学校固定资产中用于教学、实验、科研等仪器设备的资产值。

10.信息化设备资产值:信息化设备资产值包含计入固定资产的服务器、PC机、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存储设备、打印机、投影仪、扫描仪、以及软件等的资产值。

二、填报说明信息化设备资产(万元):单独统计其中的软件价值,指计入固定资产的外购软件产品和委托开发的软件。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4日教成〔1990〕023号)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2024年重庆市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答题活动题及答案

2024年重庆市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答题活动题及答案

2024年重庆市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答题活动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出版别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并获得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应如何处罚?()A.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C.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D.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意见》提出,支持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加快发展,()是关键。

A.人才B.教育C.科技D.经济3.《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A.科研项目B.科技成果C.基础研究D.应用研究4.著作权在整个知识产权的框架里面,它相对于()而存在。

A.工业产权B.商业产权C.科技产权D.专利产权5.农业()属于小农生产,农民依靠人力、手工工具、经验养殖。

A.1.0B.2.0C.3.0D.4.06.以下陈述不属于“大变局”时代特质的是:()A.社会风险更加多样、复杂B.人化自然程度进—步加深C.社会治理政策更倾向效率D.人类普遍进入长寿时代7.()是数字乡村的基本特征。

A.网络入户B.装备智能化C.生产数字化D.作业无人化8.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的新作品的权利?A.独占性B.非独占性C.独创性D.非独创性9.新华书店自己不复制任何书籍,再卖出去,它的行为仅仅是()。

A.发行行为B.购买行为C.中转行为D.储藏行为10.第二次信息革命中出现的新的生产组织形式是()。

A.工厂B.公司C.产业链D.平台生态11.()“大数据“第一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标志着我国对大数据产业顶层设计的开始A.2014年B.2015年C.2016年D.2017年12.取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与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条件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后者不规定()。

高等教育统计指标解释

高等教育统计指标解释

高等教育统计指标解释1.学校(机构)1.1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备案的实施各级各类教育的单位。

高等教育学校(机构)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单位。

1.2学校(机构)名称:是指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机构)全称。

1.3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1.4高等教育学校(机构)办学类型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大学、学院、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分校、大专班)、成人高等学校(职工高校、农民高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其他机构)、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1.5普通高等学校:是指通过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独立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机构。

1.51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层次以上的教育。

1.52独立学院: 主要实施本科层次的教育。

1.53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实施专科层次的教育。

1.54其他机构:是指承担国家普通招生计划任务不计校数的机构,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分校、大专班等。

1.6成人高等学校:是指通过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利用函授、业余、脱产等多种形式,对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

包括: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其他机构。

1.7其他机构:是指承担国家成人招生计划任务不计校数的机构。

1.8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具有培养研究生资格的科研机构。

1.9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具有颁发普通本专科和成人本专科学历文凭资格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单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1月11日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高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高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

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17.教师队伍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教高厅〔2011〕2号)
1.生师比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明确的限制招生指标。
2.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数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的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学条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标造成重大事故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拨款与学费收入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之和的比例生均教学日常运行支出达到教高厅2011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学校未经许可在学校未经许可育促进法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办学地址经审批机关核准在审批机关核在审批机关核准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学地点以外的场所准的办学场所内办学未擅自设立分支机办学地点以外的场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办学或对外出租校所办学造成重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舍影响学校安全稳事故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定和教育教学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学校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完备规范法人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经审批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设置依据指标观测点建议一般关注情形建议重点关注情形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
2.学校办学实际情况与办学许可证信息一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渝府办发〔2017〕174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9日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主城区(含两江新区,下同)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主城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管理、土地供应、建设管理、移交及后期监督管理。

第三条主城各区政府(含两江新区管委会,下同)承担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主体责任,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及落实、经费投入、建设及后期办学监管等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承担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主管责任,参与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国资、税务、物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采取单独建设方式。

在市级储备主体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规划有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的,由国土房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载明经批准的义务教育学校投资建设主体;其他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由主城各区政府投资建设。

学校名称校园用房情况

学校名称校园用房情况

附件4单位:平方米注:14. 专用科研用房:是指科学研究、设计、开发、使用的用房,不同于用于公共教学的实验室。

15. 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校行政办公用房和院系办公用房。

校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校级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校史室、档案室、文印室、广播室、接待室、网络中心、财务结算中心等。

院系办公用房包括院系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等。

16. 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生活福利及附属用房、教工宿舍(公寓)、教工食堂等。

17. 学生宿舍(公寓):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公用活动室、管理人员办公室等。

非学校产权的学生宿舍(公寓)只填报独立使用建筑面积。

18. 学生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 (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食堂办公室等。

19. 教工宿舍(公寓):是指学校产权的不出售给个人的用于周转的公寓、外籍专家楼、人才楼、院士楼等。

20. 教工食堂:教工食堂与学生食堂的内容完全相同。

21. 生活福利及附属用房:包括医务室(所、院)、公共浴室、食堂工人集体宿舍、汽车库(公车)、服务用房(小型超市、洗衣房等)、综合修理用房、总务仓库、锅炉房、水泵房、变电所(配电房)、消防用房、环卫绿化用房、室外厕所、传达警卫室等。

大学、专门学院师生活动用房主要包括学生会、学生社团、心理咨询、帮困助学、勤工俭学、就业指导等用房,文娱活动用房,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活动及管理用房。

22. 教工住宅:是指指学校已出售给个人、房屋产权归教职工个人所有而土地使用权仍归属学校的教职工住宅。

23. 其他用房:包括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库),商业用房,产业用房,对外招生的附中、附小、幼儿园,对外开放的医院,交流中心、接待中心,师范院校的培训中心、博物馆和档案馆等,在列24中据此填写主要功能类别。

三、校验关系列1=列2+列3=列7+列14+列17+列23+列24列7=列8+列9+列10+列11+列12+列13列14=列15+列16列17=列18+列19+列20+列21+列22行1000的列1-30等于分项(1001…1999)之和行01的列1-30等于分项(1000,2000)之和一、指标解释(一)学校产权校舍:是指学校拥有产权,已交付使用的校舍。

高基表511

高基表511

高基表511高基511校舍情况一、指标解释 1.学校产权校舍建筑面积:是指学校拥有产权,已交付使用的校舍建筑面积。

不包括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或已竣工未交付使用校舍、租借用校舍、临时搭建棚舍的建筑面积。

2.非学校产权校舍建筑面积:是指学校独立使用或共同使用的不属于学校产权的校舍建筑面积。

3.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4.被外单位借用:是指被外单位借用、占用一年及以上的校舍建筑面积。

5.正在施工校舍建筑面积:是指学校投资建设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或已竣工未交付使用的校舍建筑面积。

二、填报说明 1.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专用科研用房、体育馆、会堂等。

2.教室:包括各种一般教室(小教室、中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及附属用房等。

艺术院校教室包括公共基础课(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室(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等)及附属用房等。

3.图书馆:包括各种单独建设的阅览室、书库、目录厅、出纳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室、装订室、业务咨询辅导室、业务资料编辑室、美工室等)、技术设备用房(微机室、缩微照像室、暗室、图书消毒室、声像控制室、复印室……) 、办公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读者衣物寄存处、饮水处等),其他建筑中的阅览室、图书室、资料室等不计入图书馆用房面积,应计入其服务的各类功能用房面积。

4.实验室、实习场所:包括:教学实验用房(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及附属用房);实习实训用房(包括工程训练中心);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研究生学习、实验、科研补助用房。

艺术院校的实验室习惯称实习及附属用房,其内容包括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展览陈列、摄影棚、洗印车间等用房。

5.专用科研用房:是指科学研究、设计、开发、使用的用房,不同于用于公共教学的实验室。

全国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系统

全国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系统

目录一、基本统计指标说明 (1)二、指标解释 (1)Ⅰ学校基本情况 (1)Ⅱ校训、办学思想 (2)Ⅲ院(系)和其他教学单位情况 (3)Ⅳ学科专业情况 (3)Ⅴ学校面积 (3)Ⅵ学校发展规划 (4)Ⅶ校友会与社会合作 (4)1-1 校领导基本信息 (5)1-2 教师队伍概况 (5)1-3 学校聘请校外教师概况 (6)1-4-1 高层次人才 (6)1-4-2 高层次研究群体(团队) (6)1-5 院(系)和其他教学单位专任教师情况 (6)1-6 院(系)教师培训进修、交流情况 (7)1-7 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称、学位、年龄 (7)1-8 院(系)实验技术人员职称、学位、年龄 (8)2-1 院(系)下属各专业情况 (8)2-2 院(系)教学安排 (9)2-3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9)2-4 国家级教学基地及拔尖人才培养计划 (9)2-5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10)2-6 本科实验教学实验室(中心) (10)2-7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11)2-8-1 教材情况——编写教材概况 (11)2-8-2 教材情况——使用教材概况 (11)2-9-1 教学管理制度 (12)2-9-2 教学管理文件目录 (12)2-10 本科教学信息化 (12)2-11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13)2-12 教学管理组织机构(科室) (14)2-13 校级教学管理人员 (14)2-14 院(系)教学管理人员 (14)2-15 教学管理人员培训及成果 (14)2-16 教学质量监控人员 (15)2-17 评教统计表 (15)2-18 本科课程、授课情况表 (15)2-19 各专业专任教师职称、学位、年龄、学缘情况 (16)2-20 教学事故 (16)2-21-1教师所获荣誉概况 (16)2-21-2 院(系)教师个人所获荣誉 (17)2-21-3 院(系)教学团队 (17)2-22-1 课程建设 (17)2-22-2 课程情况 (18)2-22-3 精品课程 (19)2-23 分专业实验、毕业综合训练情况 (19)2-24 院(系)毕业综合训练指导教师情况 (19)2-25-1 教学改革概况 (20)2-25-2 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20)2-25-3 教学成果奖 (20)2-26 本科生教学效果 (21)2-27-1 院(系)教学效果——本科生学科竞赛获奖情况 (22)2-27-2 院(系)教学效果——本科生课外科技、文化获奖情况 (22)2-27-3 院(系)教学效果——本科生文艺、体育竞赛获奖情况 (23)2-27-4 院(系)教学效果——本科生社会实践团队获奖情况 (23)2-27-5 院(系)教学效果——本科生社会实践个人获奖情况 (23)2-27-6 院(系)教学效果——专利情况 (23)2-27-7 院(系)教学效果——参加国际会议 (23)2-28 学生交流情况 (23)3-1教学经费概况 (24)3-2学校教育经费支出 (24)3-3教育事业收入 (25)3-4 当年捐赠情况 (26)3-5 院(系)教育经费支出 (26)4-1 固定资产情况 (26)4-2分院(系)教学科研仪器值 (26)5-1 教学行政用房及教学设备 (27)5-2 校内实习、实训场所 (27)5-3 图书、期刊 (27)5-4 校园网建设情况 (28)5-5生活用房(学生食堂、澡堂、宿舍) (29)6-1教风学风概况 (29)6-2-1 学生管理组织机构(科室) (30)6-2-2 校级学生管理人员 (30)6-2-3 院(系)及相关单位思政教师信息表 (30)6-3 就业管理人员 (30)6-4 学生数量基本情况 (30)6-5 普通本科分专业学生数 (31)6-6 近一届本科生招生类别情况 (32)6-7 国外及港澳台学生情况 (32)6-8 近一届本科生录取标准及人数 (33)6-9 各专业报到情况 (33)6-10 本科生奖贷补 (33)6-11-1 应届本科毕业生就业情况 (34)6-11-2 院(系)应届本科毕业生就业情况 (35)7-1 学生社团 (35)7-2 课外活动、讲座 (35)7-3 素质教育基地、职业资质培训等情况 (36)8-1-1 科研机构概况 (36)8-1-2 科研机构列表 (37)8-2 教师科研情况 (37)9-1 学科建设概况 (38)9-2 博士后流动站 (39)9-3 博士点、硕士点 (39)9-4 重点学科 (39)10 高职高专信息采集补充表 (39)11 特殊情况说明 (40)一、基本统计指标说明统计时点:数据指标统计时点除特殊说明外,财务、科研和图书信息按自然年度统计,教学等其他信息均按学年度统计,个别指标按指定的时限或时点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渝教民办[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教民办〔2008〕9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民办高等院校:《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适用本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适用本规定。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内合作举办民办高等学校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办高等教育;支持民办教育举办者进行资本运作,多渠道扩大资金来源;支持民间投资办学主体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投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

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系统

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系统

前言近几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步入大众化阶段。

教育部为了进一步保证高等学校的本科教学质量,开展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工作,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体系。

各高校充分重视评估工作,按照“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努力提高本科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在充分总结第一轮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于2007年底着手开始建设“全国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系统”,该系统的研制工作由华中科技大学、中山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承担。

系统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按照教学工作的规律,把高等学校与本科教学工作相关的数据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组织起来,由此形成的反映教学运行状态的数据库。

其作用如下:1)为高校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服务高校通过数据采集和管理,可以加强信息化建设,准确把握自身的教学基本状态;利用系统中提供的数据分析和辅助评估功能,可以进行自评自测,以此建设和完善本校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2)为教学工作评估服务评估专家通过登录本系统,可查看高校上报的数据,增加对高校的认识和了解,利用其中的教学评估系统,可以进行教学工作评估的初评,为进校评估打下基础。

通过使用该系统,可减少专家进校考察的人数、时间和精力,减轻被评估高校负担,从而进一步提高评估水平和工作效率。

3)为政府提供预测决策信息该系统将提供数据统计分析、挖掘、预测与决策等功能。

在各高校按照要求将数据填报完毕后,系统可创建统计指标和统计报表,实现任意查询和关联分析,生成各种查询表、统计表以及分析、预测表,用于教育预测和决策支持,同时方便高校和科研机构利用系统数据开展对比和分析,提高教育科学决策水平。

4)部分信息对社会公开,为公众服务,促进社会监督。

各高校上报并通过审核后,根据教育部要求,将向社会公众开放部分数据的查询权限,社会公众通过查询和对比高校的办学条件、教学工作等方面的数据,进一步了解各高校的办学情况,实现公众对高校教学工作的网上监督和评估,增强高校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动力。

高等教育学校统计指标说明

高等教育学校统计指标说明

附件22014年部分重点统计指标解释说明一、高等教育1.学年:是指教育年度,即从本年的9月1日(学年初)至第二年的8月31日(学年末)。

2.统计时点:是指统计数据的截止时间,如教职工数、占地面积、固定资产总值等指标为统计时点数,统计标准时点为学年初9月1日;招生数和在校生数也属于时点数,其统计标准时点可以推至招生录取工作结束时间,如报表上报时招生录取工作尚未结束,统计时点则为报表截止上报时间。

3.统计时期:是指统计数据的区间时间,即从上学年度的学年初9月1日至学年末8月31日时间区间。

如毕业生数、复学、新增图书、新增资产等指标为统计时期数,其数值为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应变化量。

4.学校(机构)举办者:是指学校(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为设置学校(机构)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办学条件者。

高等教育学校举办者包括:教育部门、其它部门、地方企业、民办。

教育部门:是指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其他部门:是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学校(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级金融机构、经济实体等,如:财政、卫生、农业、国家电网公司、驻津单位、央企等单位。

地方企业:是指利用企业拨款(企业对学校的拨款属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学校(机构)的地方国有企业,如地方钢铁、石油等企业。

民办:是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学校(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5.招生数:是指实际招收入学的新生数。

应填报实际招生报到注册数,不应填报招生计划数或招生录取数。

招生数时点截止到学校招生截止时,如报表上报时招生录取工作尚未结束,统计时点则为报表截止上报时间。

6.普通预科生:是指教育部下达预科招生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港澳台、华侨、高水平运动员等学生。

经过1-2年的文化补习,合格者转入本专科阶段学习。

预科生数由学籍所在学校填报,与培养单位无关。

7.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并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11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

11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

信息名称: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信息索引:360A02-03-1999-0002-1 生成日期:1999-04-08 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文字号:教育部令第3号信息类别:部门规章内容概述:教育部1999年4月8日发布的部门规章,规定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任务、职责、知识产权归属、管理机构等。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1998年12月1日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1999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号令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商标权;(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四条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三)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四)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进行领导和宏观管理,全面规划、推动、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一)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四)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五)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六)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七)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八)组织开展本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九)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高基521、522资产情况

高基521、522资产情况

修订说明:1、高基521表中“其中:教学用计算机”指标中增加“其中:平板电脑”;取消原“多媒体教室座位数”、“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指标,增加“教室”、“其中:网络多媒体教室”指标;2、高基522表中取消“上学年度信息化经费投入”、“校园网出口总带宽”指标。

高基521资产情况一、指标解释1.非学校产权:是指学校独立使用或共同使用,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属于学校产权的办学资源。

2.占地面积:是指学校具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不包括农场、林场的占地面积。

3.绿化用地面积:是指学校占地面积中集中用于种植花草、树木以及天然林的土地面积。

4.运动场地面积:是指学校专门用于室外体育运动并有相应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5.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院系(所)资料(情报)室拥有的正式出版书籍。

6.计算机数:指计入学校固定资产的个人台式、笔记本计算机台数。

7.多媒体教室座位数:是指配备有计算机和投影仪的教室座位数。

8.固定资产总值:是指一般设置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置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的总值。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类;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9.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值:是指学校固定资产中用于教学、实验、科研等仪器设备的资产值。

10.信息化设备资产值:信息化设备资产值包含计入固定资产的服务器、PC机、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存储设备、打印机、投影仪、扫描仪、以及软件等的资产值。

二、填报说明信息化设备资产(万元):单独统计其中的软件价值,指计入固定资产的外购软件产品和委托开发的软件。

一、指标解释1.非学校产权:是指学校独立使用或共同使用,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属于学校产权的办学资源。

2.占地面积:是指学校具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教育部26号令

教育部2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2月4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第四条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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