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实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包括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分类进行,具体验收要求和程序由国家标准、地方规定、行业标准和本实施细则制定。
第二章验收机构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由专业的验收机构进行。
验收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且独立、公正、公平。
第六条验收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验收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组织机构、人员和设备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验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验收机构应当通过抽样、测试、检验等方法,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全面、系统的验收。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定阶段三个阶段。
第十条准备阶段包括验收申请、资料准备、技术协作等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阶段包括工程清查、验收检查、技术评定、验收会议等工作。
第十二条评定阶段包括验收意见反馈、整改和重新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验收内容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工程的结构强度、抗震能力、防水防潮等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三)工程的设备、工具、设施等是否齐全、合理、安全。
(四)工程的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工程的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章验收标准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的验收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验收标准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工程质量标准:结构强度、抗震性能、声、光等指标。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人民防空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竣工验收是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检查和评定,包括技术验收、安全验收、环境验收和耐久验收。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目的是确保人民防空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具备防空功能,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并承担责任,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验收申请。
第八条竣工验收包括以下程序:(一)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技术验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技术指标和工艺进行检查和评定,确保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结构、材料和设备进行安全评估,确保防空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四)环境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五)耐久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耐久性进行评估,确保能够长期使用和维护。
第九条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先验收后投入使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竣工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开具竣工验收证书,并由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密切关注建设单位的履约情况和防空设施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整改等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吊销其竣工验收证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下列文件:(一)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二)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意见等材料;(三)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文件。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类和级别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涉及设计、施工、装备检查、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设备等项目。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由地方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程序第八条竣工验收包括如下程序:(一)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二)验收机构进行审查;(三)实施现场勘察;(四)审核设计文件和施工记录;(五)检验工程质量;(六)检查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和应急设备;(七)组织综合论证和审核报告;(八)进行竣工验收,并发布验收结论。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图;(二)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验收意见;(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对竣工工程进行质量检验和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设备等检查,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配合验收机构的工作,提供所需信息和支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和消除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第四章验收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三条验收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验收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竣工验收,保证其公正、公平、专业。
第十五条验收机构应对竣工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审核设计文件和施工记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验收机构应检查竣工工程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和应急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验收机构应对竣工工程进行综合论证和审核报告,并提交验收结论。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是为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规范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而制定的具体细则。
以下是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 竣工验收的范围: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如建设前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的论证、施工过程的监管等。
2. 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申请验收、组织验收、实地勘查、技术评估、验收结论等环节。
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3. 竣工验收的要求: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设施、防护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验收主要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4. 竣工验收的评估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评估人民防空工程的各项指标,包括抗震能力、防护效果、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等。
5. 竣工验收的报告和结论:验收组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实地勘查和技术评估后,出具验收报告和结论。
如果建设单位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需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6. 竣工验收的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确保验收过程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以上是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中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XX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XX篇一: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xx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xx(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正文部分1总则1.0.1为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水平,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3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4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5必要的试验资料。
1.0.4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
1.0.5当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1.0.6工程施工中应对隐蔽工程作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1.0.7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1.0.8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2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书及检(试)验报告;3工程施工记录;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混凝土试件及管道、设备系统试验报告;6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竣工图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1.0.9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10人防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环境保护、防火措施等,必须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2术语2.0.1人民防空工程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
人民防空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2.0.2单建掘开式工程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
2、各种设备试运转合格,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
3、按工程等级和口部防护的要求,安装并调试了各类人防门。
4、工程无漏水。
5、内部粉刷完成。
6、回填土完成,通道通畅等。
人防工程是涉及到国家安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程项目。
因此,国家对于人防工程项目的建造有着严格的施工及验收标准,专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文献对此做出了规定。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让小编为您介绍。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一、总则1、为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水平,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3、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4 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5 必要的试验资料。
4、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
5、当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6、工程施工中应对隐蔽工程作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7、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8、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书及检(试)验报告; 3 工程施工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9、混凝土试件及管道、设备系统试验报告;10、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1、竣工图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12、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以下是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
1. 目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能够有效地为人民提供防空保护。
2. 资格要求:进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3. 准备工作:进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完成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准备,并向相关的防空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4. 验收对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地下防空工程、地面防护设施、通信系统、排水系统、照明系统等各个方面的设备和设施。
5. 验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应的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的技术文件和测试报告以证明工程的合格性。
6. 验收内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对工程结构、材料、设备、安全性能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检查和测试。
7. 验收程序: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程序进行,包括申请验收、初步检查、技术报告提交、终审验收等阶段。
8. 验收结果: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定,包括合格、不合格、需要整改等不同的结果。
9. 验收责任: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工程的合格性。
10. 验收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出具相应的验收文件,包括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证书等。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人民防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坚持科学、公正、严谨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方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工程建设和工程使用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一)准备阶段:验收方案的编制,竣工资料的准备。
(二)验收组织:成立验收组织,指定验收组长和成员。
(三)现场勘察: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现场勘察,确认施工质量和工程设施完好。
(四)技术检测: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防护性能。
(五)竣工资料检查:对竣工资料进行检查,确保资料齐全、准确、真实。
(六)验收报告编制:编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出验收结论。
(七)审查和批准:验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正式竣工验收。
第三章相关责任和义务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组织和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确保工程质量,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应按照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审和确认。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和解决。
第十三条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追究相关责任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以上是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范本,具体实施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是指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完成后,对其进行验收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1. 验收组成立:竣工验收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成立验收组,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2. 竣工验收材料准备:建设单位需准备完整的工程资料和相关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文件、材料验收报告等,提交给验收组。
3. 实地勘察:验收组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查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
4. 设备设施检测:对防空工程中的各项设备设施进行检测,确保其功能正常、完好无损。
检测内容包括消防设施、通风设备、应急照明等。
5. 安全性评估: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结构、防护能力、疏散通道等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其能够有效地抵御空袭等风险。
6. 室内环境检测: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室内环境进行检测,确保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保证人员的生命安全。
7. 竣工验收报告编制:验收组根据实地勘察和检测结果,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说明人民防空工程的验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8. 验收合格证书颁发:经验收组确认无异议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确认其符合相关的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和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工程的特点进行调整和补充。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人民防空工程( 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竣工验收工作, 统一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保证验收质量,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列入国家、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修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应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申请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 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一、工程建设全过程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工程建设项目, 在未做出处理结论之前, 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施工决算应全部完成, 并已经过审计部门的审核;三、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应按设计要求全部完成, 并满足使用要求;四、初验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以上标准;五、建设单位对初验中提出的主要问题, 已进行了整治;六、工程技术档案资料齐全, 并已完成分类立卷。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有关文件、规范和标准进行:一、上级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批意见、设计变更洽商文件、施工设计图和设备技术说明2书等;二、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建设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卡等;三、招标、投标文件, 施工承包合同及有关协议等。
第五条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成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
验收组应设工程建设程序审查组、工程建设质量审查组和工程建设经费审查组。
各审查组成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程序组织验收;一、听取工程竣工和初验情况汇报;二、审查竣工文件;三、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和各种设备、设施运转情况及有关测试记录;四、审查建设程序, 提出审查意见;五、评定工程质量, 提出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六、审查工程竣工经费决算, 提出审查意见;七、对重大问题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八、提出工程验收结论。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制度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制度一、总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防空法规要求,为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国防能力,加强国家安全建设,规范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验收范围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制度适用于全部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与并联工作,包括人防设施、人防装备、人防通信等等。
三、验收标准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标准(1)人防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及规范,各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2)人防工程安全设施齐全、完善,保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3)人防工程设施管理规范,设备设施运行正常,经过全面检测检验合格。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1)申请验收:由竣工单位向承建单位申请验收。
(2)组织验收:承建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3)验收报告:验收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出具验收报告,提出验收意见。
(4)验收结论:竣工单位根据验收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并整改完善,验收组最终出具验收结论。
四、并联标准1、人防工程与相关部门及单位实施的并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2、人防工程的并联是指与其他防护工程建立联系,共同参与国家安全防护工程。
3、并联单位必须与人防工程单位签订并联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五、并联程序1、确定并联单位:由人防工程单位与相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联单位。
2、签订协议:人防工程单位与并联单位签订并联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义务。
3、提供支持:人防工程单位向并联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障并联工作的顺利进行。
4、实施并联:根据协议约定,人防工程与并联单位实施相应的并联措施,确保国家安全工程的有效推进。
六、责任分工1、人防工程单位负责人:负责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并联工作。
2、承建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建设和验收工程的技术质量,保证工程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3、验收组:由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范本
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范本一、验收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人防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使用功能等方面的检查。
具体验收范围如下:1. 工程质量验收包括对人防工程的结构强度、防水防潮等方面进行检查,并确保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2. 工程安全验收主要是检查人防工程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安全设施是否完备,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3. 工程使用功能验收包括对人防工程的通风、照明等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可以正常使用。
二、验收流程1. 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对人防工程的结构、材料等进行检查,确保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 进行工程安全验收,对人防工程的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设施完善。
3. 进行工程使用功能验收,对人防工程的通风、照明等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功能正常。
三、验收准备1. 各相关部门准备好验收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2. 检查人员到位,核对验收清单。
3. 对人防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一切准备工作就绪。
四、验收方式1. 现场验收:在人防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功能等方面符合要求。
2. 文件审查:对相关文件进行逐一审查,确保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个环节符合规定。
五、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相关规定。
2. 工程安全验收标准: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 工程使用功能验收标准:通风、照明等功能正常运行。
六、验收结论1. 完成验收后,形成验收结论,对人防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功能等方面进行评定。
2. 根据验收结论做出相应的处理和整改,确保人防工程质量达标。
七、验收责任1. 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验收方案进行验收工作,保障人防工程质量和安全。
2.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问题,责任人要及时整改,直至符合验收标准。
八、验收结果1. 验收通过: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可以投入使用。
2. 验收不通过:需对问题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直至符合标准要求。
以上为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津防办〔2019〕41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区人防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结合我市深化“一制三化”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范围是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按规定要求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免缴免建的项目。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区人防办)负责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防办要通过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流程及环节。
(一)受理条件1.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取得天津市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简称质监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项目:经代收银行确认盖章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
3.免缴免建的项目: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或出具建设意见。
(二)相关要件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或《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3.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天津市人防工程面积测绘报告》或经代收银行确认盖章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一、引言本文旨在阐述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实施细则,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达到,保障人民在紧急情况下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验收范围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履行情况,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2. 工程文件、图纸和技术资料符合规定;3. 工程的功能和技术指标能够满足人民防空的需要;4. 相关设备、材料的品质和合规性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三、验收程序1. 预验收准备1.1. 验收组成员评选和组建;1.2. 制定验收计划,明确验收的时间和地点;1.3. 准备相关的验收文件、表格和记录表。
2. 预验收2.1. 初步查阅工程文件和技术资料,核对设计方案和相关图纸;2.2. 对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初步检查和记录;2.3. 检查测试设备的合规性和运行情况;2.4. 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控制指标是否符合要求;2.5. 编写初步验收报告。
3. 现场勘察3.1. 验收人员对工程现场进行详细勘察,如建筑物的外观、墙体结构、防护门窗等;3.2. 对地下室防空间隔音效果进行测试和评估;3.3. 检查设备安装的质量和规范性;3.4. 验收人员逐一检查防空设施的功能是否完备;3.5. 编写现场勘察报告。
4. 技术检查4.1. 对地下室防空间的通风系统进行检查和测试;4.2. 检查防空门窗的防护性能;4.3. 对安装的消防设备进行功能和性能测试;4.4. 检查防空设施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
5. 最终验收5.1. 综合考虑前期的预验收和现场勘察报告,对工程进行综合评定;5.2. 对工程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整改要求;5.3. 编写最终验收报告,明确工程的验收结论。
四、验收标准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2. 工程的主体结构牢固,能够承受一定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3. 防空门窗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和防护性能;4. 防空设备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5. 工程的施工过程符合相关的质量控制要求;6. 工程的使用功能满足人民防空的需要。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人防工程的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竣工验收是指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工程技术规范,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功能性能等进行综合评定和检测的过程。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参与,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保证责任制。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机构第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包括主要领导小组、验收工作组和验收专家组。
第六条主要领导小组由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负责领导和协调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验收专家组由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人防工程进行专业性评估和检测。
第三章竣工验收程序第九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终审验收两个阶段。
第十条初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质量状况、安全技术标准、功能性能等进行初步检查和评定。
第十一条终审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功能性能、安全技术标准等进行终审检测和评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向监理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工作组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验收专家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人防工程进行专业性的评估和检测。
第四章竣工验收结果处理第十五条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向监理单位申请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若竣工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是人防工程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应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监督和检查竣工验收工作,对验收结果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五章竣工验收后的保管与维护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妥善保管人防工程验收资料和合格证书,便于监督管理和维护。
2023年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文
2023年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3年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依法保障竣工验收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竣工验收工作应保证依法进行,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资质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明确责任,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的验收组织,负责组织和实施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程序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竣工验收程序包括:申请验收、初检、复检、核验和验收报告等环节。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前三个月,在所在地人民防空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初检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人民防空办事处提交申请,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工程设计文件等资料。
第十一条复检由人民防空办事处组织,对初检合格的工程进行再次验收。
第十二条核验由人民防空办事处组织,对复检合格的工程进行核验。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完成后,人民防空办事处应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建设单位发放竣工验收证书。
第三章竣工验收标准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标准:(一)结构安全:各楼层主体结构牢固可靠,无安全隐患。
(二)设施齐全:各功能模块设施设备完备,功能正常。
(三)通风系统:防空洞内通风系统运行正常,通风效果良好。
(四)电力供应:防空洞内电力供应稳定可靠。
(五)消防设施:防空洞内消防设施完善,消防通道畅通。
(六)安全出口:防空洞内设置合理的安全出口,确保人员疏散的安全。
(七)紧急照明:防空洞内设置紧急照明设施,保证照明效果良好。
(八)应急通信:防空洞内建立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
2、各种设备试运转合格,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
3、按工程等级和口部防护的要求,安装并调试了各类人防门。
4、工程无漏水。
5、内部粉刷完成。
6、回填土完成,通道通畅等。
人防工程是涉及到国家安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程项目。
因此,国家对于人防工程项目的建造有着严格的施工及验收标准,专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文献对此做出了规定。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让小编为您介绍。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一、总则1、为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水平,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3、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4 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5 必要的试验资料。
4、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
5、当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6、工程施工中应对隐蔽工程作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7、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8、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书及检(试)验报告; 3 工程施工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9、混凝土试件及管道、设备系统试验报告;10、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1、竣工图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12、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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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统一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保证验收质量,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列入国家、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修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申请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一、工程建设全过程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未做出处理结论之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施工决算应全部完成,并已通过审计部门的审核;三、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应按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四、初验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以上标准;五、建设单位对初验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已进行了整治;六、工程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并已完成分类立卷。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有关文件、规范和标准进行:一、上级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批意见、设计变更洽商文件、施工设计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等;二、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建设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卡等;三、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及有关协议等。
第五条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成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
验收组应设工程建设程序审查组、工程建设质量审查组和工程建设经费审查组。
各审查组成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程序组织验收;一、听取工程竣工和初验情况汇报;二、审查竣工文件;三、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和各种设备、设施运转情况及有关测试记录;四、审查建设程序,提出审查意见;五、评定工程质量,提出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六、审查工程竣工经费决算,提出审查意见;七、对重大问题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八、提出工程验收结论。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程序审查组应重点审查下列项目;一、该项目建设各种文件;二、施工日志、资料和档案;三、投资、进度、质量控制报表和合同管理;四、其它。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程序审查意见应包含下列内容:一、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二、计划任务书报批工作;三、初步设计报批工作;四、组织管理评价;五、工程建设技术资料分类、立卷情况;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审查组应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
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和合格。
第十条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可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当所抽检的项数全部为合格,该分项工程可评为合格;二、当所抽检的项数中有50%及以上的项数达到优良等级时,该分项工程质量可评定为优良。
第十一条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可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当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质量全部合格,该分部工程质量可评为合格;二、当符合下列规定时,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可评为优良:1、所含分项有50%及以上评为优良;2、主要分项工程被评为优良。
第十二条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可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当符合下列规定时,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可评为合格: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2、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70%及以上。
二、当符合下列规定时,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可评为优良:1、所含分项工程有50%及以上评为优良;2、主要分部工程均被评为优良;3、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4、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85%及以上。
第十三条人员掩蔽工程宜按照结构、防护、防火、防水、建筑、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八个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其中结构、防护为主要分部)。
指挥工程和人防专业队工程应增加通信和防化两个分部。
第十四条结构分部工程质量检验,宜选择下列某些分项工程:一、主要分项工程:1、承重结构位置和截面尺寸;2、混凝土强度和浇注质量。
二、其它分项工程:1、钢筋强度和绑扎;2、构件安装位置和截面尺寸;3、结构幅员;4、砌体工程;5、其它。
第十五条防护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宜选择下列某些分项工程:一、主要分项工程:1、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制作和安装;2、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框墙的制作。
二、其它分项工程:1、消波活门的制作和安装;2、各种管孔的防护;3、穿墙管、线密封处理;4、洗消间;5、除尘滤毒设备;6、其它。
第十六条防火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宜选择下列某些分项工程:一、主要分项工程:1、防火、防烟分区;2、自动报警;3、消防自动控制;4、事故电源和应急照明;5、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合器;6、其它。
第十七条防水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宜选择下列某些分项工程;一、主要分项工程:1、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外加剂及预埋件;2、防水混凝土的抗渗标号和强度。
二、其它分项工程;1、建筑内、外防水;2、施工缝、变形缝和沉降缝的处理;3、止水带;4、建筑排水;5、其它。
第十八条建筑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宜选择下列某些分项工程:一、主要分项工程:1、出入口尺寸;2、口部组成;3、防护单元的划分。
二、其它分项工程:1、防倒塌措施;2、地面装修;3、墙面装修;4、顶棚装修;5、门、窗制作和安装;6、油漆及粉刷工程;7、其它。
第十九条暖通空通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宜选择下列某些分项工程:一、主要分项工程:1、风机安装;2、密闭阀门安装;3、空调机组安装;4、采暖管道和采暖设备安装。
二、其它分项工程:1、消音器安装;2、设备隔振基础;3、通风管及部件安装;4、保温和防腐;5、其它。
第二十条给排水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宜选择下列某些分项工程:一、主要分项工程:1、给排水管道安装;2、冷水机组安装。
二、其它分项工程:1、给水泵、污水泵的安装;2、洗消给排水系统;3、地漏、清扫口和检查口;4、口部冲洗;5、冷却塔、消防水池;6、卫生器具安装;7、其它。
第二十一条电气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宜选择下列某些分项工程:一、主要分项工程:1、柴油发电机组的安装;2、配电设备的安装;3、电力线路敷设。
二、其它分项工程:1、外电源的设置;2、变压器的安装;3、灯具、开关、插座的安装;4、其它。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审查组应完成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一)、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附表二)、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附表三)、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附表四)的填写。
第二十三条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分部工程质量评价;二、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实际抽验的分项工程数量、优良分项工程数量、合格分项工程数量、分部工程总评质量等级;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单位工程质量评价:设计选点、平面布局、口部设置、功能分区、封建施工、防水措施、设备安装及运行等;二、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三、观感质量评价:观感质量评定项数、观感质量得分率;四、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实际验收的分部工程数量、优良及合格分部工程名称;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审查组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竣工决算报表及编制依据;二、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三、交付使用的财产情况;四、投资管理及使用情况;五、尾工工程;六、其它。
第二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审查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竣工决算报表及编制依据;二、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三、交付使用的财产情况;四、投资管理及使用情况;五、尾工工程;六、其它。
第二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审查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建设概况:二、投资来源、构成及使用管理情况;三、设备、器材采购及使用管理情况;四、承、发包文件及合同管理情况;五、投资节余或超支原因分析;六、填写工程建设经费汇总表(附表五)和主要工程量及三材用量表(附表六);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七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对各审查组审查意见应综合分析,并应研究确定下列事项:一、工程建设程序和建设经费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二、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性质和整改的可能;三、审定各审查组的审查意见;四、确定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结论;五、其它。
第二十八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应包含下列内容:一、工程建设概况;二、工程建设评价。
应对执行建设程序、经费管理、可行性研究结论、设计水平、施工质量和施工管理及工程三个效益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四、要求。
第二十九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应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编制验收鉴定书,并应报同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经过批准的验收鉴定书,是工程交付使用单位和正式使用的依据。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