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教职工辞职、辞退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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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辞退与除名管理规定

离职、辞退与除名管理规定

离职、辞退与除名管理规定一、离职1、在试用期内离职的员工,须提前七天填写离职申请书,按审批程序进行批准后,在规定日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2、已被正式录用的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填写《辞职申请书》,交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日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3、员工离职应按公司规定,办办妥工作移交手续并归还所有属于公司的财产,方可正式离职。

如所领用的公司财物遭受损坏或遗失的应按相应价值赔偿。

4、离职当日,辞职者到人资部领取《离职单》,并依次由相关部门签字后交人资部核算工资后由财务发放。

5、员工若辞急工(提出辞职申请后后马上离职),需补偿因突然缺岗给公司生产或经营造成的损失,最低不少于员工本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6、未办离职手续自行离职者,其未领取的薪资和奖金全额作为补偿因突然缺岗给公司生产或经营造成的损失。

7、若公司已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的员工,在其离职手续办妥后,公司按社会保险条例规定为其办理停保手续。

二、辞退有下列情况者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合同:2、精神或身体健康状况不能满足公司生产、管理岗位要求者。

3、工作能力或工作业绩不佳或消极怠工者。

4、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者。

5、因公司编制改变,机构精简及其它公司业务变化等产生富余人员时。

辞退员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其本人和所在部门后,按照员工离职手续进行办理,并到财务部结算工资。

三、开除有下列情况者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1、打架斗殴、恶意中伤、造谣诽谤、威胁恐吓上司或同事,强行索要同事财物者。

2、工作消极怠工,屡教不改者。

3、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影响者。

4、违反公司规定的经营与公司同类产品及与职务有关的业务,为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5、公司的工艺、技术、设备、备件、采购等信息及资料,私自外出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服务两次者。

6、因违法犯罪、判刑、劳教者。

被开除的员工参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必要时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员工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员工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XXX学院教职工辞职、辞退暂行规定鲁远人字【2014】第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个人择业自主权和学校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学校支付工资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教职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教职工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并经批准辞去工作,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学校依本规定有关规定,解除与教职工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二章辞职第四条学校教职工要求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

第五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一)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而且无人接替,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二)违反学校纪律或国家法规,尚未查清的;(三)与学校存有经济关系尚未结清的;(四)未满学校(合同)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教职工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辞职申请,填写《XXX学院辞职申请表》;(二)所在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人事室,按照管理程序由董事会审批;(三)教职工辞职申请被批准后,人事室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四)教职工在离开学校前应办理好工作移交手续,填写《工作移交清单》;(转(五)工作交接后,办理离校手续和社会保险转移等。

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七条学校拒绝电话、当面口头、他人转达或电子邮件等非直接、非书面的辞职方式。

第八条教职工无论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学校在一个月之内给予答复意见。

在没有得到答复意见前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

待遇维持不变。

第九条教职工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凡经学校出资培训的人员提出辞职,如学校与个人之间订有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办理。

如学校与个人之间没签订合同,教职工应在受训后返回本单位工作满三年。

未满三年提出辞职的,学校可全额收回培训费。

第十一条教职工不得擅自离职。

对擅自离职人员,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自动离职手续,存入本人档案。

员工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退休管理规定

员工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退休管理规定

员工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退休管理规定员工辞职管理规定1.员工在辞职前需向公司提前提交辞职申请书,书面申请内容需包括辞职原因、辞职时间以及希望公司给予的离职手续等方面;2.公司应及时与员工沟通确认离职时间,根据公司规定对员工的工作量进行安排和调整,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离职指导。

3.在员工正式离职前,公司要按照规定处理员工的经济、人事关系等问题,并对员工颁发离职证明。

4.员工在离职后,公司应当停止向离职者支付工资、保险等福利,并将离职者的个人信息从公司档案中删除。

员工辞退管理规定1.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如有不当行为,公司有权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2.如员工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公司可对员工进行辞退处理。

3.辞退处理应在公司规定的流程内进行,如有疑义,应当向相关领导进行申请。

4.辞退后,公司应当按照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为员工进行经济与人事关系处理,并颁发辞退证明。

自动离职管理规定1.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如有违反相关规定或限期未通过公司考核、未按期续聘、超过岗龄等情形的,公司可自动离职员工。

2.公司应当在制定相关规定时,遵守国家劳动法规,为员工设置必要的福利保障。

3.自动离职后,公司应当按照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为员工进行经济与人事关系处理,并颁发离职证明。

退休管理规定1.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为员工设置退休时间。

2.员工应当在退休前一个月提出正式申请,公司应当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并为员工颁发退休证明。

3.员工有权领取法定退休金及相关福利保障,公司应当及时处理相关手续。

4.如有员工希望延长工作时间,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现。

以上为员工辞职、辞退、自动离职以及退休管理规定,此规定为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坚实保障,遵守相关规定将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

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制度

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制度

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本规定作为企业对职工辞职及辞退管理的依据,为了规范和调整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正常劳动关系。

2、本规定所称职工,包括企业直接员工及由第三方劳动服务机构派遣的职工。

3、本规定未尽事宜,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二、辞职
1、职工有权辞职,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辞职,并提前交出工作交接文件。

2、职工辞职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结清与企业的一切关系。

3、企业应及时结算职工的欠付工资、绩效、福利待遇及其他应支付款项。

4、职工辞职后应放弃工作单位提供的全部福利待遇,职工辞职所得福利不得索取和留存。

三、辞退
1、企业辞退职工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职工合同规定事先进行告知,并提出书面解除协议。

2、企业辞退职工时,应当出具有效证明,归还职工工作期间签署的相关文件,如从业资格、转正证书等。

3、企业辞退职工时,应当结清职工的工资、绩效、津贴和福利待遇等款项。

4、职工被辞退,自解除协议发出之日起,原工作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立即终止。

四、维权。

学校离职辞退管理制度规定

学校离职辞退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员工离职和辞退的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等。

三、离职1.教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需提前30个工作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离职。

2.教职工因学校原因需调整工作岗位或辞退,学校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教职工,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

3.教职工离职前,需完成下列手续:(1)结清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等费用;(2)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确保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等顺利进行;(3)归还学校发放的各类物品、资料等;(4)签署离职证明书。

四、辞退1.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辞退:(1)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2)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累计三年考核不合格的;(3)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经医院证明,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5)其他原因需要辞退的。

2.辞退教职工的程序:(1)学校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辞退意见;(2)辞退意见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3)学校将辞退意见通知被辞退教职工,并给予合理期限进行申诉;(4)经申诉处理后,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最终决定。

五、离职手续办理1.教职工离职后,学校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时为其办理以下手续:(1)结清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等费用;(2)办理档案移交手续;(3)出具离职证明书。

2.教职工离职后,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进行评估,并纳入个人档案。

六、附则1.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宝安区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宝安区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宝安区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宝安区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宝安区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聘任行为,保障民办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维护聘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宝安区行政辖区内开办的民办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在建立聘用合同关系和履行过程中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教师聘用管理由区教育局负责,区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各镇(街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区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区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要遵循程序规范、权责利对等、维护聘任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教师一律实行聘任制,采用合同的形式进行。

教师聘用遵循择优聘用、竞争上岗的原则。

第二章聘任条件和程序第六条教师受聘的基本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或管理经验;(三)高中教师必须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必须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四)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五)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七)无邪教问题。

第七条聘任程序:(一)各街道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制指导辖区内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教师聘用工作;(二)受聘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毕业证书(须同时提交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文凭验证证明);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3.教师资格证书; 4.计划生育证明;5.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或610部门认可的无涉邪教活动的证明材料; 6.用人单位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各用人单位必须成立教师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审查应聘人员材料,进行考核,确定聘用人员名单;(四)用人单位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书,受聘人专业技术职务与其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以一致,也可以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

员工离职_辞退管理制度

员工离职_辞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离职与辞退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离职与辞退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离职管理第四条员工离职包括辞职、辞退、退休、死亡、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等情况。

第五条员工提出辞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说明辞职原因。

第六条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业绩及岗位需求,对辞职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员工辞职经公司批准后,应办理以下手续:1. 领导审批离职申请;2. 办理工作交接;3. 退还公司物品;4. 结清工资及各项费用;5. 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员工因退休、死亡等原因离职,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辞退管理第九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辞退:1.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2. 因工作能力不足,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拒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第十条公司辞退员工,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说明辞退原因。

第十一条员工被辞退后,应办理以下手续:1. 领导审批辞退决定;2. 办理工作交接;3. 退还公司物品;4. 结清工资及各项费用;5. 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离职与辞退争议处理第十二条员工对离职与辞退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员工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员工申诉事宜。

第十四条员工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未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教师离岗和离职管理规定

教师离岗和离职管理规定

教师离岗和离职管理规定一、概述教师离岗和离职管理规定是指针对教师在工作期间离岗和离职情况制定的相关管理政策。

合理的管理规定对于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稳定进行至关重要。

二、离职管理政策离职管理政策是指规范教师离职行为的一系列制度措施。

例如,教师如果想申请离职,需要提前向学校或教育局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并注明离职原因。

校方或教育局应及时处理申请,并与教师进行充分沟通,以了解离职原因,并为合理的离职提供支持。

三、离岗管理政策离岗管理政策是指对教师离岗情况进行管理的措施。

在教师离岗期间,应派遣其他教师或工作人员代班,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同时,教师在离岗前应提交离岗申请,并准确说明离岗原因和预计离岗时间。

学校或教育局应及时审批离岗申请,并做好相关工作安排。

四、离岗和离职原因离岗和离职原因主要包括个人原因和工作原因。

个人原因包括家庭原因、个人发展需求等,而工作原因一般指工作压力过大、职业发展困境等。

无论是哪种原因,都应积极与教师沟通,提供支持,研究解决措施,尽力挽留优秀教师。

五、离岗离职的程序离岗离职的程序包括教师提出申请、审批申请、与教师沟通、办理离职手续等环节。

在整个离职过程中,学校或教育局应与教师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认真了解教师的想法和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六、教师离职和后续工作教师离职后,学校或教育局应及时查缺补漏,安排其他教师顶替离职教师的工作。

同时,要重视离职教师的离职反馈和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环境和条件,提高教师的工作满意度和留任率。

七、教师流动的影响教师的流动对于学校和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会产生一定影响。

流动频繁的教师会给学生带来不稳定感,也会影响教学质量和学校声誉。

因此,学校或教育局应加强对于教师流动的管理和制度建设,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和工作环境,尽力留住优秀的教师。

八、教师工作环境的改善为了减少教师的离职和离岗情况,学校或教育局应从源头上改善教师的工作环境。

提供良好的办公设施、教育教学资源和发展机会,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支持,并关注教师的工作需求和心理健康。

教师退出教学岗位暂行规定

教师退出教学岗位暂行规定

教师退出教学岗位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加强人员分类管理,强化教师的岗位意识和岗位责任,建设一支教学科研水平强和师德师风高尚的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根据《教师法》、《劳动法》、《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情形(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已经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的;青年教师来院后三年内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在其他单位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教育教学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所在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五)严重违反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害的;(六)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教学工作的;(七)因学科专业调整,经过培训或者调整教学岗位,仍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八)来院工作后发现应聘时有伪造应聘材料、弄虚造假行为的;或在试用期间发现明显不适应教学工作的;(九)青年教师来院后经过导师一年的培养,考核不合格,延长一年后仍不合格的;(十)违反教师师德、学术道德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十一)一学期内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一次或连续两学期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三次的;(十二)课堂教学质量学生测评结果不合格,且学生反映较大的教师,由所在系(部)进行帮助和改进,一学期后测评仍不合格的;(十三)所在系(部)认为必须退出教学岗位情形的。

二、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程序(一)对符合上述情形的教师,所在系(部)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前与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沟通,并报告分管院领导;(二)所在系(部)提前30天通知本人,告知依据和理由;同时填写《XX学院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呈报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三)人事处商同教务处、科研处、工会后提出意见报学院;(四)学院审定;(五)教师本人对处理不服的,可在3天内向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复议。

学校辞职辞退制度规定

学校辞职辞退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辞职辞退行为,保障学校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包括专职教师、兼职教师、行政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辞职辞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辞职第四条教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

第五条教职工辞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人自愿提出辞职,并有正当理由;(二)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三)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未完成的教学、科研等任务;(四)完成学校规定的离职手续。

第六条学校在接到教职工辞职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教职工辞职后,学校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一)结清工资、奖金等应得待遇;(二)退还学校提供的物品和资料;(三)办理离职手续证明;(四)其他应办事项。

第三章辞退第八条学校因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辞退教职工:(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五)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九条学校辞退教职工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学校人力资源部门对辞退理由进行调查核实;(二)召开教职工大会或者个别谈话,说明辞退理由;(三)听取教职工的申诉和陈述;(四)学校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辞退决定;(五)学校法定代表人批准辞退决定;(六)办理辞退手续。

辞职 辞退管理规章制度

辞职 辞退管理规章制度

辞职辞退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和高效经营,保障员工和公司的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实习生、临时工等。

3.员工在辞职时需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在辞退员工时也需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4.公司将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任何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理。

二、辞职管理规定1.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辞职的原因以及最后工作日。

2.公司在接到辞职申请后,将视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员工的辞职申请,如果公司同意员工的辞职申请,则双方需签订书面离职协议。

3.员工在最后工作日离职时,需将所有公司资产交还给公司,完成离职手续。

4.公司在员工完成离职手续后,将在一个月内结算员工尚未领取的工资及离职补偿。

三、辞退管理规定1.公司有权因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不胜任工作等原因,对员工进行辞退处理。

2.公司在对员工进行辞退处理前,需提前进行正式调查,听取员工陈述,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公司在对员工进行辞退处理时,需通知员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申诉,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4.公司对员工进行辞退处理时,需签订书面解聘通知书,并注明解聘的原因和日期。

5.员工在接到解聘通知书后,需在规定的日期内离职,交还公司所有资产,并完成离职手续。

四、辞职、辞退后期管理规定1.员工在离职后,需签署保密协议,对公司的商业秘密、机密信息等进行保密。

2.公司有权保留员工的个人档案和工作履历以备查阅和使用。

3.员工在辞职或者辞退后,如需领取离职证明、工作证明等文件,需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文件。

4.公司将建立离职员工管理档案,包括员工的离职原因、工作表现、离职日期等信息,以便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使用。

五、其他规定1.员工在辞职或者被辞退后,需与公司保持联系,及时更新个人联系方式以便公司与员工进行沟通。

2.员工在辞职或者被辞退后,有权得到相应的法律援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校离职辞退管理制度

学校离职辞退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员工离职和辞退行为,保障学校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员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应尊重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员工合理离职;同时,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学校有权依法辞退员工。

二、离职管理第四条员工提出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离职原因。

第五条学校接到员工离职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员工离职前,应完成以下手续:1. 结清工资、奖金等应得款项;2. 清理工作现场,归还学校财产;3. 与学校签订离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4. 领取离职证明。

第七条员工离职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三、辞退管理第八条学校辞退员工,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辞退员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 公正性原则:辞退员工应公平、公正、公开;3. 保障性原则:辞退员工应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九条学校辞退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 因工作需要,学校调整组织架构或人员编制,需要辞退员工的;4. 因员工自身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经培训仍无法达到岗位要求的;5. 因员工严重失职,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条学校辞退员工,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给予员工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员工对辞退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辞退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四、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宝安区在编教师辞职流程

宝安区在编教师辞职流程

宝安区在编教师辞职流程
1.先电话询问宝安当地人社局教育局关于辞职违约金的处理。

2.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学校提交辞职申请书。

3.单位领导会向上级教育部门反应情况,经领导通知后,前往教育局领取纸质《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

4.申请表填写完成后,经由所在学校盖章签字后,递交主管部门(教育局)签字盖章。

5.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教育局留存,一份报送人才交流机构,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6.全部流程结束后,辞职程序基本走完了。

记得与所在学校财务沟通关于五险一金事宜。

辞职申请书多打几份,以防万一,在单位给填写《辞职申请表》时,顺便让盖个章。

《辞职申请表》拿到后别急着填写,多复印几份再填,防止填错,以及五险一金后续可能还会用到。

学校职工离职辞退规定

学校职工离职辞退规定

学校职工离职辞退规定一、入职前的准备工作在开始讲述学校职工离职辞退规定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入职前的准备工作。

学校在招聘职工时,应当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确保其具备所需的学历、资质和专业背景。

此外,学校还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二、职工离职的种类学校职工离职的种类主要包括主动离职和被辞退。

主动离职是指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辞职、退休等。

被辞退是指学校根据某些具体情况对职工进行解雇。

被辞退的原因可能包括违反劳动纪律、履职不力、违法违规等。

三、主动离职的程序与要求1. 辞职职工申请辞职时,应当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离职时间。

学校应当及时审核申请,确认职工是否符合辞职条件,并在双方达成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

2. 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向学校申请退休。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支付相应的离职赔偿和福利待遇。

四、被辞退的程序与要求1. 辞退程序学校在决定辞退职工之前,应当进行事前调查,收集证据并听取职工的申辩意见。

决定辞退的具体程序应当按照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确保流程合法、合规。

2. 辞退要求学校辞退职工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辞退的方式和依据,并及时向职工发出通知。

辞退决定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理、公正、透明。

五、劳动合同解除的补偿和福利待遇1. 辞职补偿职工主动辞职时,学校应当根据劳动合同和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离职补偿金。

2. 赔偿与待遇被辞退的职工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和福利待遇,具体金额和标准应当根据职工的工龄、职位和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

六、教职工合同期满的处理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继续合作或解除合同。

如果双方继续合作,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现行规定调整工资和福利待遇。

七、职工离职的影响职工离职对学校的运营和管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学校应当加强对职工离职的管理与处理,尽量减少人员流失对学校的负面影响,并及时调整组织和管理结构以适应变化。

宝安区教育系统离退休教师工作管理办法

宝安区教育系统离退休教师工作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文件深宝教〔2007〕189号关于印发《宝安区教育系统离退休教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现将《宝安区教育系统离退休教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安区教育局二○○七年六月七日宝安区教育系统离退休教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老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离退休教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贯彻落实《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计划》,根据《广东省老龄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老教师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把离退休教师的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二、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1.在区教育局党委和区教育局的领导下,教育局内设老干部管理中心,全面负责我区离退休教师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2.区离退休教师协会是经区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是区教育局。

区离退休教师协会是我区离退休教师的群众组织,是我区离退休教师生活管理服务工作的一个大家庭。

区离退休教师协会下面以街道(部门)为单位成立工作组,以学校为单位成立活动小组。

全面负责我区离退休教师的管理、服务和活动工作。

3.各街道(学校)在街道(学校)的领导下,指定一位中层以上干部为离退休教师管理工作责任人,联系配合各工作组和活动小组,做好本街道(学校)的离退休教师的管理、服务工作。

4.在区教育局老干部管理中心的指导下,组成以区离退休教师协会为平台,各街道(学校)工作组为主体,各学校活动小组为基本单位的三级管理网络。

实行统一指导,分组管理,各尽其职,互相配合的管理模式。

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三、经费的管理与使用1.离退休教师的工资、社保、福利等,按现行财务渠道,由区财政负责,各街道(部门)落实.2.离退休教师的综合活动经费,按当年政府财政预算标准和开支科目由区财政负责,各街道(学校)按年度退休人数分一至二次统一划拨到各工作组.由各工作组统一管理和使用.3.非生产性福利待遇,离退休教师与单位在职人员同等享受,由单位(学校)负责落实.4.区离退休教师协会和局机关、宝城工作组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费用由区教育局负责,各街道工作组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费用由各街道负责.四、管理职责(一)区教育局老干部管理中心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离退休教师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员工辞退、辞职管理条例

员工辞退、辞职管理条例

教师离职管理办法
一、学校员工无论何种理由均可向学校提出辞职要求。

二、辞职者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

三、员工因故辞职时,应向学校校长提交《辞职申请书》。

四、员工辞职申请批准后,离开学校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离职清
单》办理移交手续。

依据《离职清单》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签单,然后交人事部门审核无误后,到财务核算工资和结清各款项。

五、辞职员工不得私自带走属于学校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
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六、员工辞退、辞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学校有权视其情况作出处理。

七、被辞退或者辞职员工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八、本条例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若与国家法律有冲突之处按
法律执行。

以前执行的制度、条例、规定等文件精神与本条例相矛盾的地方,以本条例为准。

九、因病不能工作者,必须出示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

十、教师不管任何原因(因病除外)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必须承担一定
的违约金,
违约金标准为:提前三个月提出辞职,违约金为1000元;提前一个月以内提出辞职违约金为2000元。

学校教职工离职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离职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工离职管理制度
简介
本文档旨在规范学校教职工离职管理的程序和相关事项,以确
保离职过程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申请离职
教职工如需离职,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或学校行政部门递交书面
申请。

申请提交后,行政部门应及时安排面谈,了解离职原因及具
体离职日期。

教职工应在面谈时提供必要的离职资料,如离职报告、交接事项等。

离职手续
教职工须在正式离职前完成以下手续:
- 清理个人工作区域,保留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及时交接相
关工作
- 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归还校园卡、工作证件、设备等
- 取回个人存放在学校的物品
离职待遇
根据教职工的合同及相关规定,学校将支付应有的离职待遇。

离职待遇将根据教职工的工作年限、职级等因素进行计算。

离职前的通知期
教职工离职前需提前向学校行政部门提交书面通知,并按照合
同约定的通知期延续履行工作职责。

学校有权要求教职工在通知期
内继续履行工作,并提前安排合适人选进行工作交接。

离职帮助和咨询
学校提供离职帮助和咨询服务,包括为离职教职工提供证明文件、就业推荐等支持。

法律依据
本制度的制定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教育法等。

如有争议,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以上是关于学校教职工离职管理制度的基本规定和程序。

具体
细节和操作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学校辞职辞退制度

学校辞职辞退制度

一、引言学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其内部管理体系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教育教学质量和师生福祉。

为了规范学校的人事管理,保障师生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辞职辞退制度。

二、辞职制度1. 辞职条件(1)教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教职工因家庭原因、健康原因等,确需离职。

(3)教职工在学校内部调动,原岗位不再保留。

2. 辞职程序(1)教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

(2)所在单位对辞职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学校人事部门审批辞职申请。

(4)学校与辞职教职工签订辞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辞职待遇(1)教职工在辞职前应完成当月的岗位职责。

(2)辞职教职工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经济补偿。

(3)辞职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三、辞退制度1. 辞退条件(1)教职工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

(2)教职工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

(3)教职工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学校鉴定。

(4)教职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 辞退程序(1)所在单位对教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2)所在单位提出辞退意见,报学校审批。

(3)学校对辞退意见进行审核,作出辞退决定。

(4)学校与被辞退教职工签订辞退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辞退待遇(1)被辞退教职工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经济补偿。

(2)被辞退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四、其他规定1. 学校对辞职、辞退教职工的个人信息保密。

2. 学校应建立健全辞职、辞退教职工的档案,妥善保管。

3. 学校应加强对辞职、辞退教职工的关怀,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员工离职、开除管理制度

员工离职、开除管理制度

员工离职、开除管理制度
概述
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离职和开除的管理程序,保障公司和员工
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

离职程序
1. 员工应提前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离职
原因、离职日期等基本信息。

2. 公司应在收到离职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书面
答复员工离职申请。

3. 员工离职日期一般为离职申请提交之日起一个月,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员工商议延长或缩短。

离职待遇
1. 根据公司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在离职时有权享受相应
的离职待遇,包括工资结算、假期结算、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2.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离职原因,决定是否发放经济
补偿。

开除程序
1. 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违规行为等情况决定是否开除员工。

2. 在决定开除员工之前,公司应进行相应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并通知员工参与听证。

3. 若公司决定开除员工,应向员工发出书面解雇通知,并注明开除原因和日期。

开除补偿
1. 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开除原因,公司将决定是否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员工在开除后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

纪律处分
1. 公司有权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降职、停职、辞退等。

2. 纪律处分的方式和程度应根据员工的违规行为和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以上是我公司员工离职、开除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具体操作细节和补充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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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教职工辞职、辞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区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优化人员结构,保障用人单位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促进教职员工的合理流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41号)和《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宝人〔1995〕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宝安区教育系统中在编在岗的教师和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各类公办学校的教职员工自愿申请并经批准辞去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各类公办学校依本规定解除与本学校教职员工工作关系的行为。

第二章辞职
第四条办理教职员工辞职应符合有利于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和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辞职: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尚无人接替的;
(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束的;
(三)教师及校医在深圳市从事专业工作未满15的;
(四)市外调入或分配在学校工作未满5年的或与单位订有服务合同而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的;
(五)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未解决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辞去现职:
(一)在本单位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或因其它原因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所在单位不予调整又不同意调出者;
(二)因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进行优化组合或撤并等原因而出现的富余人员;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辞去公职:
(一)创办民间科技企业或私营企业的,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
(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定居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教职员工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辞退申请人向所在学校提出辞职申请报告并填写《深圳市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退申请呈批表》。

(二)所在学校及街道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科)。

(三)区教育局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报批:
具有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区教育局审批;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区人事局审批;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市人事局审批。

(四)对同意辞职的,在一个月内为辞职申请人员办理辞职手续,发给《辞职证明书》。

(五)区教育局审批的,报区人事局备案。

第九条在宝安区工作不满5年或合同期限未满的市外调入教职员工,经批准辞职后,其基础设施增容费由单位缴纳的,应全额向单位缴回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十条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人员提出辞职,如单位与个人之间订有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办理,如单位与个人之间没签订合同,教职员工应在接受培训后返回本单位工作满5年。

未满5年提出辞职的,单位可以全额收回培训费。

第十一条教职员工不得擅自离职。

对擅自离职人员,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自动离职手续,存入个人档案,并报区人事局备案。

对擅自离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全额追回基础设施增容费和培训费,给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辞退
第十二条各类公办学校应按照本规定的事项和程序行使辞退权,做到手续齐全,处理慎重。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构成开除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可以将其辞退:(一)因单位撤销、调整、合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学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学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
(四)学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又拒不接受岗位培训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六)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八)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采取恐吓威胁手段要挟学校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有徇私舞弊、盗窃、赌博、嫖娼、卖淫、吸毒行为的;
(十)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十一)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员工不得被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正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辞退教职员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提出书面辞退建议,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辞退建议应通知被辞退人,向其告知辞退事由,允许其提出异议和申辩。

(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填写《深圳市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退审批表》,连同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等材料报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科)。

(四)区教育局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报批;
具有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区教育局审批;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区人事局审批;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市人事局审批;
(五)对决定辞退的,应为被辞退人办理辞退手续,发给《辞退证明书》。

(六)区教育局审批的,报区人事局备案。

第四章善后事项
第十六条辞职和被辞退人员应及时、妥善办理工作移交手续,退回公务文件、证件、资料及物品等,从事财务、经济工作的应接受财务审计,其他人员应接受公务审核。

第十七条教职员工办妥各项辞职、辞退手续后,区教育局及时将辞职和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并通知本人到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其它机构或任何个人不得保管辞职和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辞去公职的,自辞职生效之日起,即自行丧失国家干部身份。

辞去现职的,保留国家干部身份1年。

1年之后,未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所录用或接收的,其国家干部身份不再保留,本人应到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辞去公职手续。

被辞退人员自辞退生效之日起1年内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外商投资企
业所录用或接收的,其国家干部身份予以保留,从事个体经营或待业逾1年的,其国家干部身份不再保留。

辞职和辞退人员的干部身份由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审定。

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辞职和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被辞退人员重新录用之后又被辞退的,干部身份不再保留。

第十九条被辞退人员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所录用或接收,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辞职和被辞退人员已按福利商品房价格购买公产房或租用公产房者,在办理辞职辞退手续时,应同时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妥所住房屋的处置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为:按本人被辞退时的上1个月的基本工资额(含中小学教师教龄津贴)为基数,工作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额的辞退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基数的十二倍。

被辞退人员在办完有关手续后,学校在一个月内一次性发给辞退费并开具《辞退费发放证明》。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开支。

《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

被辞退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情形的,不发给辞退费。

第五章纪律
第二十二条各类公办学校应严格审查擅自离职人员的工作表现和离职行为,对有过错的,应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辞职和被辞退人员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私自带走学校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损害原学校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

违者由有关部门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故意刁难辞职申请人员,不得干扰辞退工作。

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教职员工进行打击报复,违者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

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及宝人〔1995〕22号文执行。

第二十七条教科研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区教育局人事科。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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