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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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发[2000]1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4.30
【实施日期】2000.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00〕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00〕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政府具体行政审批职能的50个工作部门及市属8个企业事业单位,对其承担的1304项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市政府讨论决定,保留850项(其中审批事项355项、核准事项178项、审核事项202项、备案事项115项),取消369项(其中审批事项200项、核准事项101项、审
核事项21项、备案事项47项),下放85页(其中审批事项55项、核准事项26项、备案事项4项),审批与核准事项精简比例为41.7%。

今后,企业一律不再承担行政审批工作。

现将《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方案》中保留的行政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对其进行规范。

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每项审批都要公布审批内容、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有行政性收费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对于涉及若干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牵头主办部门统一受理,相关部门参与意见或者会同审批,并由牵头主办部门统一答复,切实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效率。

二、凡《方案》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单位停止审批。

但其中需要修订地方性法规的,由市政府提出议案,按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涉及修订规定规章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对取消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管理方式,研究提出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上出现疏漏。

四、今后,新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严格控制,依法设立。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新增或者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

对确需新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

同时,新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明确审批内容、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

设置审批事
项,要简化审批环节,公开操作规程。

五、《方案》中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为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

今后,如《方案》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文件对其作出规定,以新的规定为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
保留审批、核准、审批、备案事项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审批4项
1.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开工计划
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
2.权限内国外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
3.权限内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计划、批复内容变更和年度计划调整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4.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非工业更新改造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土地开发)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开工计划、批复内容变更和年度计划调整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
(二)核准4项
1.高新技术重点项目及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科委、市实验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2.化肥经营单位批发资格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3.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项目认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者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4.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竣工决算及设计、施工招标投标书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三)审核6项
1.上报国家计委审批的基本建设、非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开工计划
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文件的通知》
2.限额以上外商直接投资及海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文件的通知》
3.限额以上国外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外资方案及限额以下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的利用外资方案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4.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的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开工计划
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
5.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开工计划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
6.地方企业债券发行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金融债券管理条例》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一)审批12项
1.污染扰民搬迁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搬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搬迁项目年度计划
依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工业布局调整规划〉的批复》
2.权限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年度计划(待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确定后,再作相应调整)
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和规定〉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关于审批利用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的通知》
3.列入国家经贸委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依据: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术
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4.煤炭生产许可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5.煤炭经营许可
依据: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6.工业领域1000万美元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不需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审批利用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文件的通知》
7.限额以下黄金矿产开采、生产、技术改造和科研
依据:《关于印发〈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加强基金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8.节能检测机构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9.有毒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资格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颁发〈有毒作业分级监察规定〉的通知》
10.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构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压力容器焊工、无损检测操作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单位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
11.经营二类监控化学品
依据:原化工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2.变质、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
依据:原化工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核准4项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认定
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出具《不需国家综合平衡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的通知》3.环保企业项目认定
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中编办〈关于环保产业管理职能分工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促进环保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4.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监察规定》
(三)审核17项
1.申请国家经贸委贴息的地方企业项目
依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工业领域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不需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审批利用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的通知》、《北京市人
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文件的通知》
3.国家招标机构资格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的通知》
4.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待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确定后,再作相应调整)
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和规定〉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关于审批利用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的通知》
5.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申请
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6.国家技术创新项目
依据: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7.列入国家计划的兼并、破产项目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8.成品油经营资格
依据:《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9.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存储和进口
依据: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10.外省市申请在京设立联络处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外地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1.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单位资格
依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12.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
依据:原化工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
依据:原化工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4.进口第一、二、三类监控化学品
依据:原化工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5.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依据:原化工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考核办法的通知》1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证
依据:原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17.出口罐头代号质保体系审查
依据:中国轻工总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重申审批出口罐头厂代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备案4项
1.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民用爆破器材新(改、扩)建生产线设计方案
依据: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3.区县企业10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和规定〉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关于审批利用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的通知》
4.一、二类监控化学品失窃
依据:原化工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一)审批5项
1.食盐批发经营资格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
2.设立拍卖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3.设立旧货企业
依据:原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餐馆业、旅店业企业等级评定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5.住宅配套粮油、副食、便民商店产权交易及关、停、并、撤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
(二)审核2项
1.商业利用外资项目
依据: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
2.商业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的通知》
(三)备案1项
住宅配套商店拆除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一)审批9项
1.高中阶段以上年度招生计划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2.高中阶段以上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中外合作设立各级各类办学机构(不含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
依据:原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
4.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及其他单位的学科专业学位授予权(不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意见》
5.中小学教学用书及相关教学资料审定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6.本市管理的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机构的专业设置、变更
依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7.境外组织在本市高等学校中设立奖学金和有条件捐赠项目
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务院台办《关于台湾人士和民间机构在大陆捐资助学和合作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8.寒暑假期间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参加交流活动
依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权限的通知》
9.组织全市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
依据: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
(二)核准5项
1.高中阶段以上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
2.各类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学籍变更
依据:原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3.各类学校接收外国和港澳台学生资格
依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发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以上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5.高中阶段以上教育的招生录取
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遍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通知》
(三)审核2项
1.境外人员子女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依据: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发布的《自费出国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四)备案1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的设立、变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审批8项
1.认定高新技术骨干企业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高新技术企业和驻京研究开发机构认定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3.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4.认定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若干规定的通知》5.市属局级单位邀请国外人员来华进行科技活动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北京市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细则(试行)的通知》
6.科技保密审查
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7.因公派遣临时出国科技人员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北京市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
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细则(试行)的通知》
8.在京举办双边国际性科学技术会议
依据:《科技部关于北京市科委〈关于征求在华举办双边科技学术会议审批的请示〉的批复》
(二)核准5项
1.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认定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软件产品认证
依据:市教委、市经委、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
3.技术市场经营单位与管理人员资格
依据:《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4.从事实验动物保种、饲养、繁育、供应、应用单位资格
依据:《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5.技术合同登记
依据:《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三)审核9项
1.创办正式科技期刊和正式科技期刊改变办刊方针、刊名、主管部门、主办单位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2.出国举办科技展览会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北京市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细则(试行)的通知》
3.在京举办多边国际科技学术会议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北京市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细则(试行)的通知》
4.在京举办国际科技展览会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北京市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细则(试行)的通知》
5.参加国际科技组织
依据:原国家科委、外交部《关于科技外事工作贯彻中发〔1985〕10号文件及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6〕3号文件的实施细则》
6.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
依据:科技部《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指南》
7.国家八六三计划和国家攻关计划项目立项
依据:原国家科委《“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8.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依据:原国家科委发布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9.市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与获奖人员名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
(一)审批3项
1.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宗教活动场所
依据:原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
2.在京外国人举办宗教活动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3.设立外国人临时宗教活动场所
依据:市政府批准、《市宗教局、公安局、旅游局、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外国人举行宗教活动申报程序及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二)核准3项
1.成立市级宗教团体
依据:原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印发〈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3.接受境外宗教方面的捐赠
依据:原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对外交往中涉及宗教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三)审核1项
成立宗教院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办宗教院校的请示的通知》(四)备案1项
民族学校和托幼园(所)的设置
依据:《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北京市公安局
(一)审批69项
1.开办射击场
依据:原国家体委、公安部发布的《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2.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运动枪支、猎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3.民用枪支配购、配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4.确定民用枪支配售企业、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5.枪支运输、携运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6.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7.猎枪弹具销售、运输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8.枪支制造、配售、修理、装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9.进口及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
依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10.弩的购买、运输证明
依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11.养犬许可证
依据:《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
12.经营旧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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