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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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冀卫农基[2012]9号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冀卫农基[2012]9号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冀卫农基〔2012〕9号)各市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提出的“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要求,经省卫生厅研究,决定 2012年在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面推行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现将新增县(市、区)名单下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精心谋划,狠抓落实。

今年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县(市、区),务必于2012年7月全部启动;已经开展支付方式改革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完善方案,总结经验,确保我省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2012年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新增县(市、区)名单石家庄市元氏县、平山县、赵县、栾城县、新乐市灵寿县、无极县、深泽县、高邑县承德市双桥区、双滦区张家口市怀安县、阳原县、宣化县、赤城县、康保县、沽源县、桥西区、桥东区、下花园区秦皇岛市昌黎县、抚宁县、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唐山市迁西县、遵化市、路南区、路北区、古冶区、开平区廊坊市永清县、固安县、大城县、安次区、广阳区保定市清苑县、涞水县、阜平县、定兴县、唐县容城县、涞源县、安新县、易县、曲阳县蠡县、顺平县、博野县、雄县、高碑店市沧州市任丘市、泊头市、吴桥县、海兴县、盐山县东光县、孟村县、新华区、运河区衡水市武邑县、枣强县、武强县、饶阳县、安平县、景县邢台市南和县、新河县、南宫市、广宗县、任县柏乡县、平乡县、临西县、沙河市、桥东区、桥西区邯郸市魏县、大名县、肥乡县、馆陶县、临漳县武安市、邯郸县、永年县、邯山区——结束——。

2012新农合政策

2012新农合政策

2012新农合政策2012年新农合政策作者:党政办日期:2011-09-17 22:58:13.0 浏览次数:26006 次2012年新农合筹资标准及调整后的补偿政策为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能力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新农合补偿政策作进一步调整。

调整内容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筹资标准2012年每人筹资50元。

二、补偿模式实行“住院统筹(含单病种定额)+门诊统筹(含特定慢性病门诊)”补偿模式。

三、补偿标准(一)门诊补偿标准2011年个人门诊补偿封顶线由45元提高到60元。

2012门诊补偿每人每年提高到70元。

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门诊补偿标准由80%提高到85%。

门诊产生的医药费用仍实行“整户封顶,户内通用,当年有结余,不转下年使用”原则。

(二)住院补偿标准1、住院补偿封顶线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首次补偿6.5万元,二次补偿3.5万元不变)。

2、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80%提高到85%。

3、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60%提高到70%。

4、县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40%提高到50%。

5、县外民营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10%提高到15%。

四、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定额补助为发挥降消项目与新农合补偿资金的最大效益,切实降低孕产妇的死亡率,将两项资金捆绑使用。

对县内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定额补助,住院分娩如有产后大出血和严重并发症的按同级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一)平产定额标准1、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定额900元,定额补助900元,实行免费接生。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平产定额1200元,定额补助1100元,个人自负100元;按临床路径实行管理,定额1700元,定额补助1600元,个人自负100元。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冀卫农基[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意见(冀卫农基﹝2012﹞3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十二五”医改规划,积极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支付制度,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全面推进我省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是通过推行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将新农合的支付方式由单纯的按项目付费向混合支付方式转变,其核心是由后付制转向预付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的转换。

面对当前医疗费用上涨、医疗服务需求增长,新农合基金支付压力加大的现状,通过改革支付方式,建立医疗机构自我控费机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新农合制度保障水平,减轻参合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保证新农合基金运行安全,对保障新农合制度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让农村居民切实享受医改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作为当前新农合制度建设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逐步建立起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参合农村居民受益水平、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的新农合费用支付制度。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7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7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80号)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医改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现就做好2013年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政策2013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

其中,原有240元部分,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40元部分,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补助。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水平原则上相应提高到每人每年70元,有困难的地区个人缴费部分可分两年到位。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筹资机制。

二、提高保障水平,减轻群众经济负担进一步优化统筹补偿方案,提高保障水平。

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左右,进一步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

要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将门诊逐步引向乡村医疗机构,将住院主要引向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引导农民合理就医流向,推动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及时调整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

开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费流程

开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费流程

开平市201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费流程为做好我市201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费工作,根据《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63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卫〔2011〕8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2012年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1、城乡居民2012年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缴费。

2、非本地居民户籍但在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幼儿园、托儿所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8元。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二、2012年参保缴费手续1、农村居民缴费根据江门市统一安排和要求,2011年10月至12月为2012年度城乡医保农村居民集中宣传发动,向农村居民收款缴费。

各镇(街办事处)召开本辖区行政村农村居民参保宣传发动工作会议,分解落实参保任务。

各行政村开展城乡医保宣传发动工作,按《开平市201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组织农村居民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登记表》人员有违漏请在空白表填写。

2011年11月30日前为资金入户、登记造册、统计上报、录入电脑阶段。

各行政村按《登记表》为参保人登记造册,并将收缴的参保费送交镇(街办事处)财政所。

镇(街办事处)财政所收缴农村居民参保费资金应在11月30日前全部划入市财政局城乡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各镇(街办事处)城乡医保办公室将各行政村提交的新社保年度参保人花名册录入电子数据(附件:电子表格录入说明)。

对资料不齐全或错误的数据,交由各行政村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有关资料,确保参保人依时足额享受城乡医保待遇。

各镇(街办事处)实际参保人数,以参保人数名册和12月20日前划入基金专户资金及电脑录入名单为准。

参保人员所有资料必须在12月20日前完成录入上传到市社保局城乡医保信息管理系统。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读
(2007年)
三、我省法规条例:
《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结算报销程序 的通知》(2007年)
《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 加强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见》(2007年)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
《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2008年)
《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9年)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中央财政资助中西部地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 度补助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1. 90年代以来,党和政府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在加大投资改造公共卫生保健 设施和整顿医药市场的同时,寄希望于改革和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 1991年1月17日,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农业部、人事部、国家教委、国 家计委“关于改革和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请示”的通知,指出要“稳 步推行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为人人实现享有卫生保健提供社会保障”。
3. 当时农村的流行语是:“哪里有人,哪里 就有医有药”、“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 乡”。“赤脚医生”成为那个年代受人景 仰的职业,屡屡被宣传,甚至登上中国邮 票。

二、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衰落:
1. 随着80年代初中国取消政社合一的 人民公社体制,实施家庭联产承包 责任制,使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生产 的基本单位,以农业合作社为依托 的农村合作医疗快速走向解体、停 办。
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是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1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1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包括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制度,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现就做好2016年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6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新增40元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

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全国平均达到150元左右。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妥善做好个人参合(保)费用征缴工作。

已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地区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

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支持延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等文件要求,做好贫困人口参合工作。

巩固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将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50%和75%左右。

严格控制目录外费用占比,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报销比之间的差距。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9.19•【文号】卫办农卫函[2012]842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函〔2012〕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相关单位: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函〔2011〕1150号)要求,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新农合平台)已经与部分省级新农合平台及医院信息系统实现了互联互通。

为加快国家新农合平台建设进度,尽快发挥国家新农合平台在新农合业务运行监控和跨省就医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我部决定扩大联通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通范围第二批联通省份(单位)选定为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湖南省以及北京协和医院等26家医院(附件1)。

二、工作内容(一)制订实施方案。

联通省份(单位)应当尽快制订联通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进度安排,加快推进与国家新农合平台的联通工作。

同时,制订平台(系统)数据交换管理办法,指派专人负责定期数据交换工作,建立运行维护机制,确保数据交换工作长期稳定进行。

(二)实现平台联通。

联通省份(单位)按照《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联通技术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方案》)的要求,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安装所需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设置相应参数,分配足够的网络带宽,改造相关应用系统,开发数据交换接口,完成数据上传与下载功能,实现与国家新农合平台的联通。

(三)交换数据。

联通省份以介质拷贝等形式上传2012年1月至2012年10月(含10月)的新农合基础数据、业务数据和统计报表数据,2012年10月以后的数据和跨省就医数据按照《技术方案》要求的时间和频率上传;联通医院按照《技术方案》要求的时间和频率上传2012年10月以后的跨省就医数据。

卫生部关于做好202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做好202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渐完善,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了重要的医疗保障。

为了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效益,我部决定在2024年加大相关工作力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各项工作责任和事项,做到责任到岗、工作到户。

同时,要落实好资金保障,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扩大参保范围以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率存在较大差距,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农村居民参保。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势和政策,引导群众参与并积极参保。

三、规范运行管理要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评估制度,定期对机构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机构要及时予以整改或关闭。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培训,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四、优化医保服务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的健康管理和医保服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健康教育,引导参保人员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意识。

同时,要完善医保服务体系,在农村设置更多的医疗服务点,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五、加强政策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迅速,需要不断完善政策和制度。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制度的创新和优化。

同时,要关注和倾听参保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意见,并加以采纳。

以上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确保202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服务,提高农村医疗保障水平。

特此通知。

卫生部。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东政办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年11月2日东政办发〔2012〕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整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适应深化医改的要求,对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进行整合,建立城乡统筹、网络统一、制度科学、运行规范、监管到位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城乡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上下联动、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二是坚持积极稳妥,确保制度有效衔接、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

三是坚持城乡统筹、政策统一、信息公开、运转高效。

四是坚持分级医疗、分类补偿、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提高统筹层次。

五是坚持政策的可持续性,充分体现便民、惠民、利民,切实减轻参保居民就医负担。

二、整合模式和运行机制(一)整合模式。

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管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实现城乡医疗保险政策、信息系统和经办机构的统一。

从同级卫生部门选派1名干部兼任社保中心副主任,负责协调落实上级业务部门有关新农合工作的安排部署,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苏卫农卫[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苏卫农卫[2012]7号)各市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自试点至今已实施了10年。

10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锐意进取、攻坚克难,新农合管理经办服务人员求真务实、尽心竭力,共同推动新农合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为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健康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鼓舞士气,激励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为新农合的巩固完善、持续发展再立新功,卫生部下发《关于评选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卫农卫函〔2012〕197号),决定表彰一批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根据卫生部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

1、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实施新农合制度的县(市、区)(含提高统筹层次到地市级的统筹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

2、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新农合管理、经办服务人员,重点是实施新农合制度的县(市、区)(含提高统筹层次到地市级的统筹地区)的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

各市推荐名额详见附件2,我省实行差额推荐。

二、评选条件(一)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部门配合。

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或协调小组,把新农合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来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新农合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地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及时。

2、制度完善,运行平稳。

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7号)

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7号)

卫生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国务院 办公室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的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设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平稳高效运行,现就商业保险机构受政府委托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重要意义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是保险业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是引入竞争机制,改革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创新社会事业管理的有益探索。

有利于强化新农合经办服务意识,改进经办服务质量,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有利于提高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非基本医疗保险产品的能力,满足农村居民差异化医疗保障需求,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二、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分工合作。

各地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综合考虑监督管理能力、商业保险机构服务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方职责,分工协作,保障新农合制度顺畅运转。

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二)规范运作、持续发展。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要严格执行各项新农合规章制度和政策要求,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要不断探索完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监管、改进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机构、队伍,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改善经办服务质量。

国办发〔2012〕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2〕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开局之年。

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提出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以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1.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

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

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能力,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筹资标准2012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 00元提高到240元。

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2元,地方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8元,对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和市县各负担5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市确定。

2013年起,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60元。

二、调整基金分配比例当年可支配的新农合基金包括当年筹集基金和历年累计结余基金,其中当年筹集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门诊统筹基金:按照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20%-3 0%分配,用于普通门诊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的费用支出。

(二)住院统筹基金:除门诊统筹基金和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基金外,其他基金均列入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正常产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等。

(三)风险基金:年末按规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达到当年统筹基金筹资总额10%后不再提取。

风险基金是指统筹地区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的专项储备资金。

动用风险基金时,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并逐级上报,经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批准后方可动用。

三、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一)提高门诊统筹基金保障水平。

1、普通门诊全面实行门诊统筹总额预付制度。

按照《关于规范做好门诊统筹总额预算付费工作的通知》(晋卫农〔2011〕13号)要求,认真做好门诊统筹总额预付的测算和执行工作,按规定将一般诊疗费采用总额预付的方式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加强村卫生室定点管理,确保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全覆盖。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2]6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10.16【实施日期】2012.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鲁政办发〔2012〕6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探索建立重大疾病保障机制,逐步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着眼于农村稳定、经济发展,立足于改善民生、促进和谐。

通过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保险,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对参合居民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再给予补偿,并与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形成多重保障机制,提高参合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民个人医药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新农合大病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督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2.坚持试行起步,逐步过渡。

先从患者负担较重、疗效确切、费用易于控制的病种起步,逐步向大病大额医疗费用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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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卫农卫发〔201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有关要求,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现就做好2012年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提高筹资水平
2012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

其中,原有200元部分,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40元部分,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补助。

农民个人缴费原则上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有困难的地区,个人缴费部分可分两年到位。

个人筹资水平提高后,各地要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合。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二、提高保障水平,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将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

全面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工
作,进一步提高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人均门诊统筹基金达到50元左右。

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引导参合农民在村卫生室就医,使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村卫生室的比例达到50%左右。

各地要根据疾病谱的变化,依据临床路径、诊疗规范、基本药物制度和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实施等情况,结合筹资标准的提高,优化调整统筹补偿方案,及时调整报销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通过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整个目录内费用占比的考核等措施,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和实际补偿比例之间的差距,减少群众期望值和实际受益的差异。

三、全面推进大病保障试点工作
要把增强参合农民对重特大疾病的抗风险能力作为巩固完善制度的重点,在普遍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程度基础上,通过有效制度安排,充分发挥新农合、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慈善等多种补充保障模式的协同互补作用,建立稳定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问题。

2012年,要继续巩固推进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的保障工作,推开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和耐多药肺结核等6种(类)大病的保障工作。

同时,优先将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
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12个病种纳入大病保障试点范围。

新纳入大病保障范围的病种,应当按照开展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试点工作的做法逐步推进。

要结合本辖区的医疗服务能力现状合理选择试点病种定点救治机构,建立起分工协作和双向转诊机制。

根据试点病种临床路径或标准化诊疗方案,测算并限定相应病种的合理诊疗费用。

在限定费用的基础上,实行按病种付费。

原则上,新农合对试点病种的实际补偿比例应达到本省(区、市)限定费用的70%左右,医疗救助基金对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大病的实际补偿比例要达到20%左右。

同时,要根据《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的要求,做好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衔接。

四、加快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工作
要创新新农合经办的体制机制,按照管理与经办分开的原则,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公共服务平台经办新农合业务的试点工作,扩大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的规模,建立新农合管理、经办、监管相对分离的管理运行机制。

卫生部门主要承担政策制定、监督监管、落实相关保障等职责。

积极探索以地市或省(区、市)为统筹单位利用新农合基金开展重特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或为参合农民购买商业
大病保险,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五、加快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加大支付方式改革力度,结合临床路径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总额预付等多种形式的支付方式改革,通过改变支付方式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

建立新农合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订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情况列入新农合对医院的分级评价体系。

积极推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代表、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

充分发挥新农合的引导作用,建立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联动机制,形成对医疗行为内控和外控相结合的调控机制,为群众提供适宜、可承受的医疗服务。

六、完善和改进基金管理工作,适应医改工作大局
一是做好新农合基金预算编制工作。

按照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编报2012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1〕248号)要求,做好2012年新农合基金的预算和决算工作,增强基金收支计划性,加强预算约束力,推进基金管理公开透明。

二是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各地要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85号)要求,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按规定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三是继续加强和完善新农合基金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的
效益,将新农合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以内。

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范基金风险,避免出现收不抵支。

在认真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的基础上,要根据医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措施,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以地市或省(区、市)为单位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等领域,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健全监管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四是继续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在继续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要积极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对新农合基金开展专项审计,鼓励各地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开展新农合审计工作。

对骗取、套取基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重大案件要及时通报。

七、加快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开展“一卡通”试点工作
各地要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按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等要求,尽快完成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和县级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

在已经基本实现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新农合省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的即时结报工作。

结合居民健康卡的发放,推进新农合“一卡通”工作,逐步实现农民持卡在省、市、县、乡、村五级医疗机构就医和结算的目标。

加强新农合与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两项保障制度间信息资源的共享,加快推行农村地
区“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2012年,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与国家级新
农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的试点,探索方便参合农民跨省(区、市)流动的就医管理、费用核查、审核结报、监督监管的机制。

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
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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