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遇死亡待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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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最新标准(2022)

广东省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最新标准(2022)

⼴东省在职职⼯因病或⾮因⼯死亡遗属待遇最新标准
(2022)
问:⼴东省在职职⼯因病或⾮因⼯死亡的,遗属待遇如何确定?
答:根据2021年9⽉1⽇实施的《企业职⼯基本养⽼保险遗属待遇暂⾏办法》和《⼴东省企业职⼯假期待遇死亡抚恤暂⾏规定》,职⼯因病或⾮因⼯死亡的,其遗属主张【丧葬补助⾦,⼀次性抚恤⾦,供养直系亲属⼀次性救济⾦】,其中丧葬补助⾦和⼀次性抚恤⾦由养⽼保险统筹基⾦⽀付,供养直系亲属⼀次性救济⾦由⽤⼈单位⽀付。

丧葬补助⾦的标准为:⼴东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倍。

⼀次性抚恤⾦的标准为:在职⼈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份参保⼈员),以死亡时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为基数,根据本⼈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数为3个⽉;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数为6个⽉;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数为9个⽉;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数增加1个⽉。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数最⾼
为24个⽉。

供养直系亲属⼀次性救济⾦标准为:由⽤⼈单位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资标准⽀付6个⽉⼯资。

备注:⼴东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为4188元
【注意】鉴于劳动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庞杂繁多,各地规定不⼀,对于有关问题的解答可能会涉及笔者执业地区的地⽅性法规及地⽅司法⽂件,⼴东⼴州以外地区的劳动案件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修订版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修订版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一)元旦放假1天;(二)春节放假3天;(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四)国庆节放假2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

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

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

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 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o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七、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深圳地区各种假期及相应工资发放标准汇总

深圳地区各种假期及相应工资发放标准汇总

深圳地区各种假期及相应工资发放标准汇总一、婚假《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

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二、产假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即:在深圳地区,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产假总天数为30天。

4、《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三、陪产假《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四、节育手术假《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并由现居住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并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补助;(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四)妊娠十四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天并给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补助;(五)妊娠满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天并给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补助。

粤劳薪〔1997〕115号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粤劳薪〔1997〕115号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一)元旦放假1天;(二)春节放假3天;(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四)国庆节放假2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

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

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七、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已经2016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6年12月20日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

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
但对于“孕期”的女职工,其有正常上班、正常履行工作 职责、正常服从工作安排及完成自己工作任务的义务,这是 法律的基本要求,同时法律对“孕期”内女职工也有特殊性的 保护规定,如不能被安排加班、夜班等。
对于工作期间没有完成工作职责的“孕期”女职工,与其 他职工一样,可以通过绩效考核的规定调整绩效工资;因怀 孕无法从事原工作或不胜任原工作的,可以予以调岗。
因此,怀孕不应当成为影响工作的理由。
理由二的解析:
对于“孕期”女职工,正常上班是法律的基本要求。 如基于产检、患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是需要按照 用人单位规定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 证明; 如上班期间出现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达到公 司规定标准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其合同; 如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在管理上可以界定为 违纪行为,多次警告仍然不改正的,达到严重违纪情形的, 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公司来说,对“孕期”女职工,其实是可以与 其他职工一样进行正常管理的。
天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所在单位 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在国家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 生育假(产假) 30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 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一)各省“婚育假期”的新规定
湖北: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 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015年12月27日通过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5年12月30日通过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1月29日粤府〔1989〕16号)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

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办事指南办理对象惠州市参保单位、参保人办理条件以下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申领死亡待遇:(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二)2011年7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未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参保职工。

(三)2011年7月1日后死亡且未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失业人员。

属于单位管理的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单位(移交社区管理的由所在管理机构)或遗属(遗属受托人)申报,其中,由单位(所在社区管理机构)申报的,申报表的单位申报意见栏里须加盖单位公章;失业人员死亡、无单位或未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其遗属或受托人申报。

委托他人申办的,须同时提供个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受理单位惠州市所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基本流程(一)窗口办理流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失业人员死亡后30日内,其遗属向社保局申请申领死亡待遇。

受理人员接收申报资料后,当场检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网上办理流程1.参保单位或个人登录广东省人社厅网上服务平台-网办平台-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系统-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

2.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资料,将及时对申办业务进行受理或预受理。

受理通过的单位或个人,无需再到前台窗口办理。

预受理通过的单位或个人,邮寄或带齐相关材料到我局前台,将有关材料交窗口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当即受理。

所需材料(一)有遗属签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二)申领死亡待遇遗属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未注销的,可优先提供该账户,须为激活状态)。

参保人银行账户全部注销的,提供申领死亡待遇遗属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

需要通过“单位代发”方式发放死亡待遇的,须提供遗属授权同意将死亡待遇发放至参保人单位账户的声明书。

非因工死亡法律依据

非因工死亡法律依据

非因工死亡,是和因工死亡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 是指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员工, 因工 作以外的原因发生死亡,且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法定情形,不能按照《工 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因工死亡相关赔偿的死亡。

因非因工死亡而发生的相关赔偿纠纷,称为非 因公死亡 纠纷。

如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非因工作原因发生死亡,或者虽然在工 作场所、工作时间发生死亡,但与其工作无任何关联,因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 规定,故不能被依法认为工伤。

举例说明,如一员工下班后,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因触电身 亡,这个员工的死亡就是非因工死亡。

对于非因公死亡的赔偿,如果地方有规定的,按照当地法规政策执行。

在地方没有相关规定 的情况下,按195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按照其规定,非因工死亡待遇有:1. 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2个月。

2. 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 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 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 元。

(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一)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二) 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三) 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 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 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 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天数的各项规定

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天数的各项规定

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天数的各项规定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天数的各项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起施行)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1月29日起施行)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年04月28日)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2020最新版广东省职工休假条例出台

2020最新版广东省职工休假条例出台

2020最新版广东省职工休假条例出台怎么计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该条款明确了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与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直接相关。

但是这里的工作年限指的是劳动者在现用人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还是指的是该劳动者自工作以来的累计工作年限呢?对此问题,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作出了答复,“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人社部对工作年限的解释重点放在了“累计”上,也就是说,劳动者自开始工作起就开始计算自己的工作年限了,哪怕不是在同一用人单位,但一旦劳动者申请带薪年休假的,之前该劳动者在别处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也可以被累计计算总的工作年限之内。

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其带薪年休假期。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期限是根据其总工作年限计算的,但其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是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

不要将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基础条件(连续工作满一年)和年限条件(按照累计工作年限计算)混同。

怎么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通过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职工未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300%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中其实是包括用人单位在职工正常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收入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粤高法〔2017〕147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环资庭。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为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解答意见:1.个人承包、挂靠、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情形下的用工关系如何确定个人承包、挂靠他人经营或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承包人、挂靠人或借用人自行招用的劳动者不受发包人、被挂靠人或被借用人管理和支配,劳动者的工资也并非由发包人、被挂靠人或被借用人支付,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被招用的劳动者主张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被挂靠人或被借用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一般不予支持。

发包人、被挂靠人或被借用人须承担相应责任的,可结合具体的案情并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3条规定处理。

2.快递、送水等从业人员与其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快递等相关行业中,用工单位可与快递人员等建立多种形式的用工关系,快递等人员与其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应按双方的约定认定。

但如果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该劳动者,该劳动者亦受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粤劳薪〔1997〕115号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粤劳薪〔1997〕115号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一)元旦放假1天;(二)春节放假3天;(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四)国庆节放假2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

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

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七、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爷爷奶奶去世丧假几天,?

爷爷奶奶去世丧假几天,?

爷爷奶奶去世丧假几天,?爷奶奶属于直系亲属,但其去世,国家规定暂无丧假。

民事法中所指直系亲属和享有丧假的直系亲属是不同概念,在各地区的丧假规定中都有做解释。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一、爷爷奶奶去世丧假几天爷爷奶奶属于直系亲属,但其去世,国家规定暂无丧假。

民事法中所指直系亲属和享有丧假的直系亲属是不同概念,在各地区的丧假规定中都有做解释。

1、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根据路程远近,企业还应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工资。

(各地方政策也有相关规定,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2、爷爷、奶奶是直系亲属,但依据国家对于丧假的规定不在使用丧假的范围。

3、非直系亲属的界定就比较模糊了,目前依据不同的司法条例对于直系亲属的范围界定是不尽相同的,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直系亲属定义、范围比较模糊,一般认为直系亲属的范围广于直系血亲,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直系亲属不仅包括自然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直系血亲只包括自然血亲。

(二)直系亲属包括部分直系血亲和配偶。

(三)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配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四)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配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直系长辈血亲(生育自己的)和直系晚辈血亲(自己所生育的),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有着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包括在辈分上同自己相当的旁系同辈血亲、在辈分上高于自己的旁系长辈血亲以及在辈分上低于自己的旁系晚辈血亲。

广东省假期待遇规定

广东省假期待遇规定

广东省假期待遇规定广东省假期待遇规定为了保障广东省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广东省政府制定了假期待遇规定,规定了广东省员工在各类假期中的休假安排和福利待遇。

一、法定假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员工享有法定假期,包括春节、清明节、劳动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

法定假期的具体安排如下:1.春节:全体员工享受7天法定假期,其中1月1日至3日休假,1月4日至6日调休;2.清明节:全体员工享受3天法定假期,4月4日休假,4月2日至3日调休;3.劳动节:全体员工享受3天法定假期,5月1日休假,4月30日至5月2日调休;4.中秋节:全体员工享受3天法定假期,9月13日休假,9月11日至12日调休。

二、带薪年假广东省员工在满一年的工龄后,可以享受带薪年假。

具体的带薪年假天数根据员工的工龄长短而定,一般情况下为:1.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但不满5年的员工,享受5天带薪年假;2.在公司连续工作满5年但不满10年的员工,享受10天带薪年假;3.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享受15天带薪年假。

员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工作需要,在与公司协商后选择休假的时间,但需要提前至少3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公司批准后方可休假。

三、特殊假期除了法定假期和带薪年假外,广东省员工还可以享受一些特殊假期,包括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等。

各项特殊假期的具体规定如下:1.婚假:全体员工享受3天婚假,可以在结婚当天及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连续休假;2.丧假:员工在亲属丧失直系亲属时,可享受3-7天丧假,具体天数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而定;3.产假:女职工生育孩子时,可以享受产假,产假的具体天数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4.陪产假: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时,可以享受陪产假,陪产假的具体天数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5.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可以享受哺乳假,哺乳假的具体天数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四、福利待遇除了休假制度外,广东省员工还可以享受一些福利待遇,具体如下:1.节日福利:公司会在重要节日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助或礼品,以表彰员工的辛勤工作和付出;2.健康保障:公司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3.培训机会:公司提供培训机会,鼓励员工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技能和专业知识;4.职业发展:公司设立晋升通道和晋升机会,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的空间和机遇。

丧假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

丧假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

丧假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关于直系亲属的规定在我们国家不同的法律法规当中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大家对直系亲属的概念相信也是比较清楚的了,无论是在民法还是刑法当中,直系亲属都是包括父母、配偶以及子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法丧假直系亲属包括哪些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劳动法丧假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丧假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也就是说劳动法规定的丧假范围是: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不属于直系亲属,应属于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

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

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子的妻子,兄弟的妻子。

配偶的血亲,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如妻子的父母、兄弟姐姐妹等。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这是一种间接的姻亲关系;如妻子的兄弟的妻子。

你所说的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就是上面三种中“配偶的血亲”。

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

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粤劳社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指导企业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假,依法确保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权利。

二、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职工如经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调动或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前后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

三、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2个月及以上,但连续工作时间未满12个月的,不能享受年休假。

四、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的,即获得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其当年年休天数的计算办法,按《实施办法》第五条执行。

五、用人单位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计算职工年休假天数时,应以职工休年休假的前一日为截止日。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129号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纳入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因公死亡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编制内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人员。

(二)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非因公死亡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其遗属原则上不实行定期补助办法,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三)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养老保险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补助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无经济来源,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再婚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三、补助标准(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按略高于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可按高于保障线标准的30%掌握,并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放外,可另外增加补助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按最高一项标准计算补助):1、对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每人每月按补助标准增加50%。

国有企业职工丧假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丧假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丧假规定员工亲人去世,可以放丧假吗?丧假工资怎么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等。

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

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丧假的法律规定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以上规定并不完善,各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有更详细的规定,总体与上述规定并不冲突。

丧假放假多少天?工资怎么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

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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