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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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湘建价〔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8〕12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市场主体,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材料运输损耗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7月4日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实施。

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费用。

材料预算价格是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地点的全部费用之和。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其计算公式如下:材料预算价格=(原价+运杂费)×(1+场外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或:材料预算价格=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或:材料预算价格=原价(厂商负责运到工地指定地点的供应价格)+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或者由厂商负责运到工地指定地点的供应价格)。

湘建监督〔2019〕164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湘建监督〔2019〕164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湘建监督〔2019〕16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使用说明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二、《标准文件》对《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16号,以下简称湘建监督〔2018〕116号)进行了补充和细化,是为湘建监督〔2018〕116号文件的实施而配套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标准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

以空格标示和 标示的,由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和勾选。

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其余内容应当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标准文件》中引用的政策文件发生了变化的,由招标人进行调整。

四、招标人按照《标准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标准文件》以附件方式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以及评定分离工作规则等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有关条款的总结和补充,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

六《标准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I、综合评估法II三种评标方法,由招标人根据湘建监督〔2018〕116号文件规定选择使用。

七、《标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和附件(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和选择性内容外)。

填空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八、《标准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国家或省计价规范补充相关内容。

九、《标准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补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湘建监督〔2018〕17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监督〔2018〕17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9月1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是指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Ⅰ、综合评估法Ⅱ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其中:(一)单次招标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监理服务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Ⅰ。

(二)单次招标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0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的监理服务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Ⅰ,也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Ⅱ。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湘建建〔2020〕208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28日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上市公司投资及各类基金组织资金投资等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部委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州本级以及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湘政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建市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保〔2021〕188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保〔2021〕188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保〔2021〕188号)

【期刊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22
【摘要】HNPR—2021—14019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9日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
【总页数】9页(P24-32)
【作者】无
【作者单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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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监理招标应当进入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鼓励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办理各项项目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三)有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宣布失效

宣布失效

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33 湘建价[2016]160号
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34
湘建建[2013]18号
关于修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和 办法
35
湘建建[2013]282号
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 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12 湘建价[2014]113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标准》的通知
13 湘建价[2014]170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14 湘建建[2014]172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15 湘建建[2015]24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30
湘建价[2016]72号
关于印发《关于增产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选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 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31 湘建价[2016]95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32 湘建价[2016]134号
43 湘建房[2012]58号
关于修订《湖南省房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44 湘建房[2013]12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45 湘建房[2014]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地产市场提示、警示信用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46 湘建房[2014]14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9.18•【字号】湘建建〔2015〕145号•【施行日期】2015.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5〕14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地址: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C106联系人:朱蓓,联系电话:0731—88950286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18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南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组织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质安监总站负责实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结果使用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结果使用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结果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结果使用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16号)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72号)等文件的使用情况,结合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办意见,我厅正组织制定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并对施工及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系列文件进行修订。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1〕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件)是新制定(修订)的评标办法的配套文件,按照26号文件规定生成的2.0版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于新制定的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和修订后的施工、监理评标办法中。

各地参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16号)开展的招投标活动,应当继续使用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239号)规定生成的1.0版信用评价结果。

1.0版信用评价系统停用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学)会及企业应按照原文件规定及时将信用评价信息录入至1.0版信用评价系统中。

在1.0版及2.0版信用评价系统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人:谢健东,联系电话**************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3月25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稽查情况的通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稽查情况的通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2.06•【字号】湘建监督函〔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关于2019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稽查情况的通报湘建监督函〔2020〕4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稽查实施办法》(湘建监督〔2018〕64号)文件要求,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稽查的通知》工作安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9年12月23日-27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稽查工作,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此次稽查共分为四个小组,深入全省14个市州,听取各地2019年1月以来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及对围标串标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按照“双随机”原则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共抽查了市本级及区县31个建设工程项目,下发了建筑工程项目执法建议书18份。

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招投标监管工作,能够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招投标监管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后稽查工作制度,并结合省委招投标专项巡视、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加大招投标监管力度,招投标行业乱象得到有效遏制,营商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逐渐形成,为规范好建设市场奠定了扎实基础。

二、主要成绩(一)宣贯“1+X”招投标政策体系,营造公平环境。

株洲、常德、永州和怀化等地区能认真组织宣贯“1+X”招投标政策体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维护公平、公正、公开招投标活动秩序,巩固落实招投标活动成果,有效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21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鼓励推行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第二章评标办法分类及采用第七条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确定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6(1)—(3)}和权数取值(附表7);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外,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并将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湘建监督〔2018〕16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监督〔2018〕16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健全和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分析机制,防范恶意低价竞标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27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分析机制,防范恶意低价竞标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本评审是指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未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不再按本办法进行评审。

第三条投标报价成本评审由评标委员会经济类专家组织实施。

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水平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水平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湘建建函〔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水平的通知湘建建函〔2020〕5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相关规定,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水平和效能,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就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要点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应包含以下监督工作要点。

(一)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及建筑工人实名制推行情况(见附表1、2)1.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时,应核验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任命文件中相关人员证件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应检查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和监理单位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进行检查的情况、工地现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情况。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质量,保障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真实、有效和透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的发布、投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的签订等环节。

第二章招标公告第五条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二)项目招标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和招标人的资格要求;(三)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四)评标标准及权重;(五)其他必要的招标信息。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并且在招标人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应当具备一定的影响力。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提前合理时间进行,确保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八条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招标人的基本信息和资格要求;(二)投标文件的要求、内容和格式;(三)合同条款和合同模板;(四)标段划分和投标报价的要求;(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办法;(六)其他必要的招标信息。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如果投标截止时间变更,应当提前合理时间通知潜在投标人。

第四章投标第十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的基本信息和资格证明;(二)投标报价和付款条件;(三)投标文件的递交日期、递交方式和递交地点。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文件。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绝受理。

第五章评标第十二条项目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国家安全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气象局•【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湘建建〔2019〕134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9〕134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安全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气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优化我省建设工程项目验收流程,推动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国家安全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气象局2019年7月26日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精神,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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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 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我厅于2013年9月17日印发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湘建〔2013〕283号)。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该文件部分内容修订后重新公布,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0日止。

12月25日前已发布招标文件的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本文件施行期间,《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72号)文件同时施行,由项目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任一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13日 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如下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监理招标应当进入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鼓励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 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办理各项项目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三)有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设规模、投资额、性质、建设单位、招标范围、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工程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监理服务期质量要求、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地点等);(三)评标办法;(四)合同条款及格式;(五)投标文件格式;(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合理设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招标人不得将项目获奖情况、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总监理工程师类似项目监理经验情况等设置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设置其他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和条款。

第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配备建设工程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配备情况,以及承诺其他监理员的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持有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第十一条 监理投标担保应当采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承诺按法律法规履行投标义务。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附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的计算书)等发出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进行备案,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的,应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答疑时,澄清、修改、答疑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修改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等文件资料应同时报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参考国家和省有关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报价在最高投标限价与最高投标限价下浮8%之间取值。

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就中标价进行第二次报价或有其他压价行为。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公用工艺设备(建筑智能、电气、给排水、空调、热工等)和管道(管线)及电梯、市政工程的工艺及公用专业设备(电气、给排水、空调、热工、自控等)和管道(管线)的造价应列入计算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投资额内,其中引进设备部分按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的收费标准和方法进行造价折算。

第三章 投 标第十六条 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属同一个法人或有隶属关系,或者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该投标人不能参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自身情况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联合体协议;(五)投标承诺;(六)现场监理部机构;(七)监理大纲;(八)资格审查资料;(九)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在工程监理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应为拟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省外监理企业在我省参与项目投标的,应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湘建建〔2015〕190号)办理相关入湘事宜。

第十九条 在本省境内超高层、地铁等项目监理投标中,鼓励省外有业绩的企业与省内企业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

省重点工程项目和省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大型工程项目的招标,应有列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名录内的省内优势骨干企业参加。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和评标地点应设在交易中心。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三)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当众宣布查验结果;(四)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五)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确认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无误;(六)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承诺、工期、服务周期、总监姓名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七)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八)宣布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阶段。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依规组建。

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评标报告内容和格式按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采取下列方式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应当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及提供有关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二)所提供的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内,投标人未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出投诉,或者投标人有投诉但已处理完毕的,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中依照评标委员会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通知书报送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二)相关文件资料,包括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附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招标合同。

上述资料,在招标过程中已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的,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合同实际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备案。

中标人不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对投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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