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欺诈的信用证经议付行验单议付后,开证行应否兑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合集下载

浅议国际贸易买卖双方进行的信用证欺诈及救济_胡梦丹

浅议国际贸易买卖双方进行的信用证欺诈及救济_胡梦丹

中国校外教育 杂志教研探索08/2008浅议国际贸易买卖双方进行的信用证欺诈及救济胡梦丹 邓丽君由于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只处理单据而不管货物、审单时强调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的分离,再加上国际贸易的复杂性,信用证欺诈日益盛行。

欺诈行为给诚实的贸易方和进出口银行造成了严重损失,也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

本文通过对信用证欺诈主要形式的深入分析,提出了一些救济的方法。

信用证欺诈救济欺诈形式信用证是国际贸易重要的支付方式。

由于信用证使商业信用变成了银行信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出口风险,从而促使买卖双方交易的最终达成。

但是,这并不能掩盖信用证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某些弊端。

信用证是纯单证买卖,银行只看议付单据表面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信用证规定一致,而不考虑货物的实际状况。

因此,银行只能利用信用证控制单据,而无法真正控制货物。

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给国际贸易带来严重后果。

通过对信用证欺诈形式和应对方法的分析和了解,对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一、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分析1.买方进行的信用证欺诈这往往是买方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假冒信用证或 软条款 信用证欺诈付款行和受益人,以达到诈取货款的目的。

(1)假冒信用证欺诈。

此欺诈方式目的包括诈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预付的佣金、押金、履约金;诈取出口货物;诈取出口公司对供货厂家的货款等。

假冒信用证有两类手法:一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假信用证;二是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伪造信用证。

从中国银行各地分行发现的假冒信用证案件看,假冒信用证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电开信用证无密押; 电开信用证声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所谓 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文 没有加押; 信开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 信开信用证随附印签式样,此印签式样却系假冒; 开证银行行名、地点不明; 单据要求寄往的第三家收单银行不存在; 信用证金额大而有效期短。

(2) 软条款 信用证。

此种信用证中附有 陷阱 条款,因此又被称为 陷阱 信用证。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及其立法规制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及其立法规制

DY Intermediate court or high court,and it i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committed coun of the place where the tort is
or where lawsuit has been brought.
L/C fraud·According to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there are t11ree caLses wKch
8nould be included in the L/C fraud.Beneficiary committed alone;ben娟cianr
在对信用证欺诈救济前,应确定信用证欺诈的管辖法院和所应适用的法律。 根据我国目前立法,信用证欺诈案件采取集中管辖,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在地域管辖方面,以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为主,兼采承认管辖原则。鉴于海事 法院对信用证欺诈案件的相关管辖权,我国未来立法应明确界定海事管辖与普 通管辖的范围,做好海事法院对涉嫌刑事案件的接纳工作。同时可视情况下放
of the exception system.
Some times,preven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relief.When referring to the relief,subjects also should pay close heeds to the guarding,such as investigating the
Dispute Cases(abbr for Rules).The Rules listed the situations of the L/C fraud.Upon these sltuations,scholars have divergent opimons,particllarly on the subjects of the

浅析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欺诈以及风险防范策略【范本模板】

浅析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欺诈以及风险防范策略【范本模板】

浅析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欺诈以及风险防范策略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日益扩大,国际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

信用证-——国际贸易主要支付手段,已经为国际贸易领域普遍使用,但在运用中的欺诈行为也愈演愈烈,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发展的进程.本文通过对信用证欺诈的内涵、原因、表现形式及防范措施的分析,旨在提高信用证使用的可靠性,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先举出有关信用证欺诈的具体案例,在此基础上分析出信用证欺诈的内涵。

第二章则先通过流程图来介绍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流程,从而结合整个信用证结算流程的特点来分析产生信用证欺诈的原因。

第三章则结合信用证结算的流程,具体阐述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

详细分析基础型信用证欺诈以及衍生型信用证欺诈。

第四章则综合以上三章所阐述的内容,针对开证申请人、受益人、银行、国内政府以及国际商会提出具体的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促进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完善,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持续发展.提前对信用证欺诈作深入的研究,对实务中防范信用证欺诈起着积极的作用。

信用证欺诈这个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对信用证欺诈的成因、表现形式以及防范措施进行深入的研究。

面对这个问题时,我们也要多管齐下,从各个方面入手。

这样才能有效防范信用证欺诈,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成因,表现形式,防范对策AbstractFollowing Chinese constantly developed reform and ope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which i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in the national economy, is continuously expand。

L/C-—--the major medium of pay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is commonly accepted in the trade area. However,the frauds in L/C are more and more serious, which have hindered the progress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摘要:文章结合UCP600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简要分析了信用证欺诈的概念、产生原因和表现形式,并就国际贸易实务中如何对信用证欺诈进行有效法律救济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证欺诈;欺诈例外信用证指的是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承诺在一定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支付约定的金额的书面文件。

作为现代国际社会中一种最为常见的贸易支付手段。

目前,世界上有1,3的国际贸易采用了信用证的支付方式。

在信用证项下,货物的卖方卖给开证行的是已经装运的单据,而不是货物本身,由于开证行只关心单据和信用证是否相符,不管事实上货物是否已经装运,只管“买单”,不管其他。

所以,这种单据交易,既是特点,也是信用证的“阿基琉斯之肿”,经常为不法分子进行信用欺诈提供可乘之机。

因此,如何辨别和防范各种信用证欺诈以及在发生信用证欺诈后,如何正确使用司法救济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文章所要分析和探讨的问题。

1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和形式“世界上没有制度可防止欺诈,因为总会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况,非但如此,信用证的做法本身从未想去对付欺诈。

”关于信用证欺诈,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并没有对欺诈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做出规定。

国内有学者将信用证欺诈表述为:①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支付的规定,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骗取货物支付的商业欺诈行为。

伪造、变造信用证下要求的商业单据或故意提供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单据是这种欺诈的共同特征。

②所谓信用证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中(包括信用证交易和基础交易),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隐蔽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依赖于该事实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以达到从中获取一定的不当利益的目的而为的行为。

对上述两种观点,文章赞同第二个,因为其较大涵盖了信用证欺诈的特点,更能够诠释这种欺诈行为的本质。

论信用证欺诈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

论信用证欺诈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

信⽤证已成为国际⾦融和贸易领域⼴泛采⽤的重要⽀付⼿段。

我国有关信⽤证的司法案例不断增加。

本⽂介绍了信⽤证欺诈的种类,信⽤证的欺诈例外制度的理论和判例,以及信⽤证欺诈的司法救济问题。

借以探讨中国在信⽤证欺诈⽅⾯的⽴法和司法问题。

1 信⽤证的欺诈1.1信⽤证欺诈的定义。

1.11对于信⽤证欺诈的含义在UCP中没有信⽤证欺诈的规定。

国际商会UCP500没有对欺诈下⼀个定义,也没有对信⽤证欺诈作出规定。

⾸先UCP500没有像UCC5那样有专门的定义章节。

因为国际商会负责制定UCP500的银⾏技术委员会在经过尝试和努⼒之后认为,“很清楚,在统⼀惯例500中提出⼀个明确的术语章节是⼀个可怕的尝试。

”其次是因为“这将引起许多国家委员会之间的争议,⽽且不能保证对这些定义的下法能取得国际间的⼀致意见,所以这个尝试被放弃了。

”因⽽UCP的从过去到现在的各个版本中也没有关于欺诈的定义或规定。

1.12 信⽤证欺诈在英美法和⼤陆法中的定义在英美成⽂法和判例法对对信⽤证的欺诈部专门下定义。

因为英美两国的法官认为在判例中下定义是⼀件危险的事情。

所以在英美,⼀般的把民商事判例通⽤的欺诈定义适⽤于信⽤证欺诈的定义。

即欺诈是“任何故意的错误表述(misrepresentation)事实或真相以便从另⼀⼈处获得好处。

”在black‘s law dictionary (布莱克法学字典)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的曲解真相以便其他⼈依赖该曲解的真相从⽽从他⼈处获得本不属于他⾃⼰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

通过语⾔或⾏为,通过说谎或错误的引导造成法律上的损失。

有时欺诈和恶意(bad faith)是同义词。

⼤陆法国家法院也⼀般的适⽤民法上的欺诈概念来界定信⽤证的欺诈。

1.2 信⽤证欺诈的种类信⽤证欺诈的种类多种多样,结合本⽂按照学理上的主体来分可分为以下⼏种。

即受益⼈做出的欺诈和第三⽅做出的欺诈,以及买⽅所进⾏的欺诈。

1.21由受益⼈做出的欺诈受益⼈做出的欺诈是信⽤证欺诈中最为常见的欺诈,其表现形式为伪造单据和伪造、变造信⽤证。

国际货物结算基础训练

国际货物结算基础训练

国际商务单证概论1一. 单项选择题1. 制单的主要方法是:先核算单据中的计算数据,在备齐信用证或合同要求所出具的全部空白单证,从D缮制入手,并作为其他单据缮制的参照。

A.信用证B.提单C. 合同D. 发票2. 单证缮制必须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和整洁,其中,A是单证工作的前提。

A.正确B.完整C.及时D.简明3.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当事人处理的是A。

A.单据B.货物C.服务D.其他行为4.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受益人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据是C。

A.已装运的实际货物B.寄单银行要求开证银行付款的书面通知C.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的全套单据D.与买卖合同内容一致的全套单据5.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银行的审单工作必须在收到单据此日起C个工作日内完成。

A. 3B. 5C. 7D. 11二.多项选择题1. 外贸单证工作主要有ABCD等方面的内容,它贯穿于进出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A.缮制B. 流转C.交换D. 使用2. 外贸单证工作具有ABCD等特点,必须仔细、认真、及时地做好这项工作。

A.工作量大B.涉及面广C.时间性强D.要求高3. 所谓单证,是指进出口业务中使用的各种AB,如商业发票和提单等,买卖双方凭借这些单证来处理货物的交付、运输、保险、商检和结汇等。

A.单据B.证书C.检验检疫证书D.保险单4. 出口单证工作总的要求是做到 ABCD。

A.证同一致B.单证一致C. 单单一致D.单货一致5. 单证缮制的具体要求是ABCD。

A.正确B.完整C.及时D. 简明和整洁6. 目前,我国出口结汇的做法是BCD 。

A.信用证B. 收妥结汇C.押汇D.定期结汇7.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审核单据的标准是AC。

A.单据与信用证相符B. 单据与贸易合同相符C.单据与单据之间相符D.单据与所代表的货物相符8. 企业审核单据的标准是ABCD。

A.单据与信用证相符B.单据与贸易合同相符C.单据与单据之间相符D.单据与所代表的货物相符9. 以下关于信用证项下及时出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CD。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相关问题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相关问题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相关问题•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相关问题朱燕芳武昌工学院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一种货款支付方式,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很大的便捷,但风险也随之产生。

近年来,信用证业务中日渐泛滥的欺诈问题,使其正常的运转机制遭到严重破坏『由此,适用欺诈例外原则遏制信用证欺诈是必然趋势。

我国在实践中还存在对该原则滥用或误用的情况,因此,本文重点分析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并提出了相关当事人应注意的事项。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及其产生(-)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即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在保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条件下,如果申请人能及时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存在欺诈事实时,银行就有权利拒付(包括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汇票),申请人也有权向法院申谴颁发止付令,这时信用证交易不再独立于基础交易。

由此看来.这里所说的"欺诈"主要是指受益人或其受托人对申谴人或银行实施的单据欺诈,而不包括申谴人伪造信用证或利用信用证软条款等手段对受益人进行欺诈等其它欺诈情形。

简单地说,欺诈例外原则就是对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补充’目的是在欺诈发生时维护受欺诈的买方或银行的利益。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产生根据信用证所特有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信用证一经开出即与买卖双方的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开证行以其自身的信用向受益人担保,只要所有单据与信用证表面相符即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不审查单据的莫实性以及货物的实际情况, 这就为一些资信不良的贸易商实施欺诈提供了机会。

不法分子伪造或变造一套表面记载内容与信用证相符,但实际与真实货物不相符的虚假单据,骗取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的欺诈行为屡屡发生,尤其是在当今先进的科技手段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独立性原则■不允许有任何情况的例外■则被欺诈方将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而欺诈者却能轻易获利,这无疑会使欺诈行为更加肆无忌惮, 因此.欺诈例外原则的产生是必然之势。

论信用证单据欺诈中的银行付款责任与法院禁付令.

论信用证单据欺诈中的银行付款责任与法院禁付令.

论信用证单据欺诈中的银行付款责任与法院禁付令【作者】丛雪莲【作者简介】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它在原有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加上了银行信用,因而已成为现时使用最为广泛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但由于信用证内在交易的基本原则所固有的理论缺陷,加之国际范围内反信用证欺诈的合作程度不高以及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小、成本少、收益大等内外诱因,致使近些年来信用证欺诈日益盛行。

那么当卖方利用伪造的单据企图欺诈时,银行能否以欺诈为理由拒付?买方是否有寻求司法救济的适当途径?对此各国学者众说纷纭,各国法院的判决也互见歧异。

从严格意义上讲,无论何种形式的信用证欺诈,在欺诈结果尚未产生时,受欺诈人均可采取请求银行拒付或请求法院发布禁令强制银行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的救济措施。

当然银行拒付有严格的限制条件,请求法院发布禁令同样有很多前提因素。

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银行拒付权——信用证欺诈的银行救济(一)信用证欺诈中银行的法律责任。

在正常的信用证贸易中,银行的法律责任是十分明确的: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履行承兑付款责任。

这在UCP500中都有详尽明确的规定。

但银行确定的付款责任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之上的:银行相信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都是真实的。

因此,当银行的确信被欺诈利用时,银行付款责任的存在基础显然就遭到了破坏。

那么此时银行该履行怎样的付款责任呢?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对虚假单据不承担任何义务,只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严格相符,银行就有付款的义务。

言外之意,既使银行明知单据是虚假的,也必须付款,并有权向开证申请人求偿。

从跟单信用证交易实务看,欺诈人在伪造单据、诈取款项之后,银行一般也总以UCP500第15条“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之规定为主张免责的法律武器。

该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汇报人:2023-11-20contents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范围•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后果•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实践应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未来发展目录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01CATALOGUE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定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在信用证交易中,如果发现存在欺诈行为,银行将不履行信用证支付义务,即使该行为符合信用证条款。

欺诈例外原则是信用证机制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信用证交易中的诚实和公平。

欺诈例外原则可以有效防止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防止欺诈行为维护交易安全增强信用证信誉该原则强调了信用证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了交易的公正和公平。

通过实施欺诈例外原则,可以增强信用证的信誉和公信力,提高其作为支付工具的可信度。

030201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重要性欺诈例外原则起源于英国的判例法,最早的案例可追溯到1941年的“东方棉花案”。

起源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欺诈例外原则逐渐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认可,成为信用证支付领域的重要原则。

发展随着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制定和修订,欺诈例外原则逐渐成为国际性的贸易规则,为各国银行和贸易商所遵循。

国际化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历史与发展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02CATALOGUE如果提交的单据是通过伪造或篡改形成的,那么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可以适用。

伪造单据如果单据中的信息与实际不符,例如货物的数量、质量、产地等存在虚假陈述,也可以构成欺诈行为。

虚假陈述存在欺诈行为银行有义务对单据进行表面审查,以确保单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如果银行未履行该审查义务,则不能以其不知欺诈为由免责。

银行在审查单据时,应当保持合理谨慎,对于明显存在异常或矛盾的地方,应进一步核实。

银行审查义务的履行合理谨慎表面审查银行的独立担保责任银行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即使基础交易存在瑕疵或欺诈,银行仍然需要履行其担保责任。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对策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对策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对策[提要]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到来使得各国间的对外贸易迅速发展。

信用证因其融资便利、交易安全、运作规范等特点,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结算方式。

但是,由于信用证付款机制自身存在一些不完善与盲区,导致某些不法商人利用其缺陷,在国际贸易中进行信用证欺诈。

因此,反信用证欺诈问题的研究,在当下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原因;对策一、信用证欺诈的认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没有对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做出规定,国内法关于信用证欺诈的规定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最高院《信用证规定》第8条对信用证欺诈规定了四种情形:(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理论界对于信用证欺诈的概念也有着诸多讨论。

其中有观点将信用证欺诈界定为,在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中,一方当事人有意的曲解真相或故意制造假象,以诱使其他当事人依赖该曲解的真相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种法律上的权利,从而达到从中获取该信用证业务项下的款项、单据或者货物的民事欺诈行为。

笔者认为此观点对于信用证欺诈概念的理解较为准确全面。

二、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信用证欺诈的产生有许多原因,对其主要原因进行充分的分析,有助于更好地防范、应对信用证欺诈。

(一)信用证制度两大基本原则的缺陷。

UCP600第4条a款:“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第5条:“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智慧树答案国际经济法(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知到课后答案章节测试2022年

智慧树答案国际经济法(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知到课后答案章节测试2022年

第一章1.经济全球化的基本含义是()答案:经济自由化2.主要调整对象是涉外以及国际经济关系的是()答案:国际经济法3.国际经济法仅调整私人间的国际商事关系。

答案:错4.国际经济法主要由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组成。

答案:对5.国际货币金融法中主要分为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两大部分答案:对6.东盟和欧盟都是区域性国家为了他们的共同目的建立相应的区域间的合作机制答案:对7.国际经济法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交易关系答案:错第二章1.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WTO体制的建立,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作用和效力也大为增强了。

答案:对2.现行的国际经济秩序是以二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相关协定为基础的。

答案:对3.国际投资法律秩序的变革是指什么方面?答案:其余皆是4.国际货币体系与治理体制改革、金融自由化与国际监管、金砖国家的金融合作等,都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答案:对5.乌拉圭回合就发达国家提起的三个议题所达成的协定是指?答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第三章1.下列哪一项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要约的必备要件?答案:必须包括载明货物的品质要求2.承诺对要约中哪一项变更,不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实质性地变更了要约内容,构成发要约?答案:货物检验期3.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两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4.以下哪些情形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货物不符?答案:货物不能实现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货物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卖方实际交付的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同5.以下哪一项救济措施,不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卖方的救济类型?答案:增加货物价格6.C组和F组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转移给买方。

2000072237

2000072237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查塾垒竺堕!!望堕i!l■雹垦簋匿圈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林娜摘要信用证是最精妙的国际结算融资工具之一,在信用证机制下,银行信用代替了传统的商业信用,不仅保障卖方获得便捷确信的付款,而且合理地分配了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

信用证的两个最基本特点就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据交易。

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严格相符的单据,银行就应当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但这一切都以买卖双方的诚实守信为前提。

欺诈行为的出现不仅破坏了信用证的顺利运作,而且给无辜的交易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本文拟对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产生、发展等问题作一系统研究并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作出评析。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例外诚实守信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3-03一、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概念和类型所谓的“信用证欺诈例外”是指在肯定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不予付款或承兑汇票,法院亦可以颁发禁止支付令对银行的付款或者承兑予以禁止。

④从欺诈方式来看,信用证欺诈主要有三类:第一,伪造单据,即为根本不存在的货物捏造一整套单据进行结汇;第二,变造单据,即对已取得的单据进行篡改,使其表面符合信用证的要求;第三,针对货物但表现在单据上的欺诈,如偷货,单据完好,但已经不能代表货物。

4、从欺诈者来分,信用证欺诈也主要有三类:第一,卖方自谋的欺诈。

典型的如卖方伪造或变造虚假单据,从银行获得付款后就逃之天天,买方得不到货物或得不到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

第二,卖方与他方合谋的欺诈。

典型的如卖方与买方勾结,虚构一笔交易,卖方用伪造的单据结汇,待银行对卖方支付后,买方就寻找借口拒付或索性宣布破产。

或者卖方与承运人勾结,由承运人出据假提单,卖方用假提单进行结汇,承运人则否认曾经接收货物和签发提单。

开证行付款责任的“欺诈例外”与“无效例外”

开证行付款责任的“欺诈例外”与“无效例外”
开辩 论 。
法律调整的范目。3 本案中, () 只有非常勉强的理由可以支持与 欺
诈例外 并 行的 另一 个例外 —— 单据 的 无效 例外 ” 而 且 S 行 , 银 在支付 信用证 项下款 项时知 悉受益 人 是清 白的。
行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应履行独立的 , 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但在信
用证业 务 中 , 单证不 符 外 , 有证据 证 明信 用证受 益人 蓄意欺 诈 除 在
指示签发检验证 , 而俄罗斯买主代表已得到M公司授权。
S 行 则 根据 有 关 证据 认为 , 信 用 证项 下 单 据 提交 至 该 行 银 在
担付款 责任 。 20 年 3 3 00 月 1日至 4 6日,受益 人 又通过 德 国 C银行提 交 月
而本案 中受益人提交的检验证没有满足信用证的要求。( )第 1 2 3 条规定银行有审核单据的义务 ,如果银行知悉单据是错误提交,
那 幺 银行 则 没有 义 务履 行付 款 , 而受 益 人也 无权 获得 款 项 。 针 对原 告新 提 出的 “ 无效 例外 ” 主张 , 银行 也提 出了相 应 的 S 看 法 ,认为 无效 例外”也 不能 成立 :( ) 1 UC S0 *第 3 4 P0 , , 69 、 条及 第 1 条 a , 1 条b款均 明确表 明 , 3 款 第 4 银行 只处 理单 据 ,
的情况下 , 开证行可凭惜法院止付令 , 根据 “ 欺诈例外 解除付款 责任。日前, 英国法庭审理了一起有关信用证案件, 有关当事人在
主张 “ 欺诈 例外”的 同时 还首 次以 单据 无效 例外 ” 对信 用证 项 下付款 责任提 出抗辩 。
及谈行对 C银行付款这 一段时 间内, 欺诈例外 尚未成立 , 理

信用证欺诈例外中的第三方欺诈

信用证欺诈例外中的第三方欺诈

信用证欺诈例外中的第三方欺诈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方式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支付工具。

作为一种国际信用工具,信用证是确保一方的付款义务得到履行并保证另一方的收款权利的一种承诺。

然而,信用证作为一种复杂的支付工具,也存在不少的风险。

其中,第三方欺诈是最为严重的信用证欺诈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的第三方欺诈主要表现为虚假发票、假装发货、货物不符合规格等欺诈手段。

下面将详细介绍信用证欺诈例外中的第三方欺诈。

一、虚假发票欺诈虚假发票欺诈是指在信用证交易中,由于发货人提供了虚假的发票信息,导致信用证的核销或付款的不当。

虚假发票欺诈的实质是发货人为了逃避信用证约定的交货条件和规定,通过虚构发票来骗取银行或进口商的货款。

虚假发票欺诈一般采用两种手段:虚构发票或变更发票。

虚构发票是指虚构一张不存在的发票来欺骗银行或进口商。

虚构发票欺诈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发货人虚构正常交易发票,但在货款方面采用虚构数额的骗取方式,二是发货人虚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等单据,甚至仅是一张简单的手写发票,以此来欺骗银行或进口商。

变更发票欺诈是指发货人故意更改已有的真实发票,以此来达到骗取更多的货款的目的。

变更发票欺诈一共有两种情况:一是发货人通过虚构更改货款金额、品种、数量等内容来欺骗银行或进口商;二是发货人通过更改发票上的单位、数量、单价等,根据实际发货情况进行单价更改,以获取高额货款。

二、假装发货欺诈假装发货欺诈是指发货人通过欺骗银行或进口商,虚构货物交付情况来骗取货款的一种欺诈行为。

假装发货欺诈的主要手段有:虚假装箱和虚假出口报关。

虚假装箱欺诈是指发货人通过在装箱过程中对货物进行替换,或者在装箱时使用不规范的包装材料,使银行或进口商无法识别货物真伪,以达到欺骗的目的。

虚假装箱欺诈一般分三种情况:一是在装箱过程中,替换实物货物;二是发货人使用与合同或发票描述不符的包装材料进行装箱;三是发货人在实际交付货物时,与银行或进口商规定的仓库、码头、装卸期间等协调不一致,以快速交付货物为目的。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价值分析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价值分析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价值分析一、信用证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在信用证业务操作中,银行以本身的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信用与担保,授权买方在符合信用证约定的项目下,以开证行或者指定的银行作为付款人,开出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附随规定的货运单据,约定日期到期后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历史产物,它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与其它国际结算方式相比,其最大的优点在于其便利性。

因为双方的资信调查、担保登记或者质押办理、付款的安排等都被信用证简化了,同时,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其可靠性得到加强,这是买卖双方乐于采用信用证结算的主要原因。

然而,根据UCP600第2条: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描述或者约定,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相符提示进行承兑的确定承诺。

我国的《信用证规定》第6条亦有类似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

这两条均是关于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表述。

正是由于信用证独立抽象性的存在,以及由此引申出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单内一致”(其中“单内一致”①原则是UCP600的新规定)原则,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利用信用证的这一特性进行诈骗活动,由此衍生出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例外(FraudException)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存在着这样的欺诈行为,其欺诈程度如此严重地违反了整个交易,以至于坚持开证行付款义务的独立性所谋求的立法目的将不再起作用,那么此时开证行可以拒绝付款,开证申请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禁止支付令。

同UCP500一样,UCP600并未对这一原则做出规定,但英美法系国家这一规定却是由来已久,且不同程度地为其判例法所吸收,成为一条重要的原则,并逐渐扩展至大陆法系国家。

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证保兑是指一家银行对另一家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做出的付款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保兑业务系指我行对国内外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的保兑行为,即我行受开证银行(被保兑行)或受益人委托,为开证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信用证保兑业务。

业务处理时,审查审批环节应在CM2002系统中操作,业务操作环节应在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中操作,严禁系统外操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保兑业务分为明保和暗保两种方式。

(一)明保:我行受开证银行委托,并经受益人同意,为开证行开立的可保兑信用证加具保兑。

在此方式下,根据国际惯例,我行获得保兑行身份,须履行保兑行责任。

(二)暗保:开证行未要求我行对其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但受益人委托我行为信用证加具保兑。

第二章授权授信及业务分工第六条信用证保兑业务的业务准入、保证金(若有)及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有关规定按照年度授权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信用证保兑业务要纳入代理行(包括中资银行)授信管理,对代理行开立的信用证的保兑余额不得超过我行对该行的授信额度。

风险参贷保兑方式下,我行参贷部分要占用开证行的授信额度。

参贷行参贷部分要占用参贷行的授信额度。

如保兑余额超出我行对被保兑行的授信额度,须经总行追加授信额度或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开证行)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抵押(担保)后方可受理。

第八条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

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经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措施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措施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措施[摘要]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是最值得信赖、使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特征意在减少或消除买方收不到货款、卖方提不到货物的风险。

但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漏洞,给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提供了机会。

经常进行欺诈的方式包括:虚构交易、伪造单据,骗取货款;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买卖双方互相勾结,对银行进行欺诈;涉及承运人的信用证欺诈;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欺诈。

针对信用证欺诈的种种表现,信用证交易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包括买方、卖方和银行都要加强防范,将有可能出现的风险降到最低。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防范措施一、信用证的特征及制度漏洞(一)信用证的定义国际商会于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委员会会议上通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根据其第2条的定义,简言之,即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的书面承诺。

(二)信用证特征及制度漏洞1.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

开证行在信用证单据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独立承担责任。

信用证“银行信用、第一付款人”的制度漏洞在于如果开证行因卖方单据完善,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但是如果买方没有赎单的话,银行向卖方支付的货款将无法收回,银行就会遭受经济损失。

2.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具有独立抽象性。

信用证虽依据买卖合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生效,即可独立执行。

这一“独立抽象性”特点存在一定的漏洞。

对卖方来说,如果按照合同规定,提交了货物,全面履行了合同,但是仅仅因为议付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银行可以拒付货款。

除非买方授权银行接受单证不符的单据,为卖方支付货款,否则卖方也只能依据合同条款,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退回货物,而无法依据信用证对买方提任何要求。

信用证付款的欺诈例外原则探讨

信用证付款的欺诈例外原则探讨

信用证付款的欺诈例外原则探讨信用证付款的欺诈例外原则探讨信用证付款的欺诈例外原则探讨信用证付款的欺诈例外原则探讨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结算工具和资金融通工具。

据国际商会的统计,采用信用证为支付手段的,占日常世界贸易的70%以上。

长期以来,信用证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the life blood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e”),对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信用证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归因于其所特有的独立抽象性原则。

在该原则下,买方在外贸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确定的付款义务,卖方在外贸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转化为信用证项下的交单义务,国际货物买卖转化为单据买卖,从而为卖方迅速地收取货款、买方付款时收到代表货物的单据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然而,该原则并非尽善尽美,其所强调的纯粹的对单据的信赖,为不法商人利用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留下了可乘之机,并随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而呈有增无减之势。

面对信用证欺诈带来的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挑战,美国这个贸易和金融大国首创并发展、完善了“欺诈例外”(fraud exception)原则,即在存在受益人欺诈的情况下,不再对欺诈者适用独立抽象性原则,从而使其得不到意图骗取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该原则不失为一项对付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措施,并被英、法、德等西方发达国家所借鉴。

本文拟就欺诈例外原则在国外的产生、发展、实践情况特别是适用的条件等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以期对改善我国的欺诈例外司法实践状况有所裨益。

一、美国对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及成文法化(一)判例对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与发展1、里程碑判例——Sztejn(兹特恩)案目前可考的关于欺诈例外的最早判例是美国1941年的Sztejn 诉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案。

纽约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成为法院以禁令的形式干预信用证欺诈事件的先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存在欺诈的信用证经议付行验单议付后,开证行应否兑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为进口韩国设备,于2003年 12 月 12 日与韩国乙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 , 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进口编织手帕20万块合同总金额 32 万美元,韩国任意港装运,到达中国日照港,付款条件为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2003 年 12 月 16 日 ,甲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向A银行某分行申请开出了受益人为乙公司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开出后,受益人乙公司向韩国B银行交单议付了信用证。

2004年2月19日,A银行某分行收到B银行发来的信用证跟单和来单及索偿面函。

2004 年2月27日,A银行某分行向甲公司发出信用证单据通知书,并将来单交甲公司审核。

2004 年 3 月2 日,甲公司认为来单“备货就绪通知书”中的手书签名非本公司人员签名,与信用证要求不符,遂通知A银行某分行不同意付款/承兑。

甲公司接着以信用证欺诈为由要求确认乙公司伪造并提交给A银行某分行的“备货就绪通知书”无效,撤销信用证,信用证项下款项不予支付。

另查明,从韩国进口运抵日照港的货物经日照海关缉私分局开箱检验,认定该批货物非应进货物编制手帕。

二、涉及的法律问题
信用证议付行向受益人验单议付了信用证项下款项后,开证行能否基于申请人申请停止向议付行支付款项?
三、法律分析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是独立于其所基于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以外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援引,
银行也与该合同毫不相关,或不受其约束。

因而,银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任何义务的责任,不受申请人由于他与开证行或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

不可撤销信用证构成开证行的一项确定责任,这项确定责任以在到期日或以前向被指定的银行或开证行提交了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信用证条款为条件。

对所提交的信用证所有单据,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但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当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信用证欺诈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但信用证欺诈止付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本案中,尽管乙公司伪造信用证单据“备货就绪通知书”,并且提供无价值货物以骗取信用证款项,构成了信用证欺诈,但议付行B银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的,就构成了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

故甲公
司请求终止支付信用证款项不应得到支持。

四、法院判决结果
该案经一、二审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请求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请求。

五、法律意见
1、加强信用证业务的学习;
2、充分考虑信用证业务的受益人所在国的信用和司法环境;
3、寻求偿债能力强的信用证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有效担保;
4、严格区分信用证基础法律关系和信用证法律关系,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时,独立审查单据是否相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