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证欺诈的新特点及相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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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贸实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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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行为抬头的 &’()* +*,## 格式的信用证, 使该类 信用证具有与一般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一样的外部格 式并且规定将单据提交给通知行或转递行,由该指 定银行处理单据, 在收到开证人的款项后付款。 这类 信用证的都无一例外地注明了:&-./012 23 456 7## 等的语旬,非常容易使人认同为银行开立的一般信 用证,如果国内通知行没有明确说明其非银行开立 的性质, 国内受益人不一定能够辨别出来。 该类信用 证具有误导国内受益人将一般的商业信用理解为银 行信用的诈骗倾向, 尤其当开证申请人在申请清算、 破产或免于偿债的情况下受益人就得不到银行信用 的保证。例如,国内某出口企业 8 出口一批纺织品 给国外的进口商 9,之后收到了国外进口商 9 委托 所在国的一家投资公司 5 开立的信用证,该信用证 的金额为 :## 万美元, 付款方式为 ;# 天远期。国内 通知行 < 在通知信用证时未强调该证非银行开立的 但货物出口后国外 9 性质, 出口公司 8 也没有注意, 公司突然宣布申请清算,要求免除该合同项下的支 付责任。 8 公司于是向开立信用证的国外投资公司 不具有一般银 5 索偿, 5 公司声称其为非银行机构, 行在信用证项下的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转而建议 8 公司参加 9 公司的清偿,至此该信用证的信用保 障完全缺失, 出口企业 8 受到了较大的损失。 = 五 > 利用受益人对信用证条款的理解欠缺或操 作不当进行诈骗。 首先,随着当代国际可贸易领域中间商的日趋 活跃, 可转让信用证的运用日益普遍, 一些诈骗份子 也利用可转让信用证条款的开立及撤销等手段实施 诈骗。 其诈骗的基本路径为: 国外中间商向国内具体 的出口商转让另一国实际进口商申请开立的不可撤 销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大部分的货款如 ,#? 等凭 单即期付款,剩余部分如 ;#? 的货款由开证行承兑 后远期付款。但在国内出口商收到 ,#? 货款后,中 间商与国外实际进口商协议撤销信用证终止远期部 分的付款,并隐瞒该信用证已经转让且已由开证行 承兑信用证项下一定比例远期付款的事实,误导国 外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原信用证止付的裁决,从而 使出口合同的远期款项部分无法落实。 其次,国内出口企业在出口外汇核销上的不规 范甚至是虚假操作,使国外的诈骗份子逃脱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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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银行开立以其为申请人 的新证给国外的受益 人, 由国外受益人持新证在境外贴现融资, 取得款项 后向议付行偿还前一笔信用证下的到期款项,国外 议付行取得货款后就通知国内开证行解除前一笔信 用证业务下的支付义务。由于国内银行对信用证到 期后不通过银行对外付款,不需要办理核销的信用 “借新债还 证目前尚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 所以这一 旧债 ” 滚动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欺诈屡屡 得逞并且开证金额越滚越大,开证行的潜在风险也 越来越大。这类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开证申请人往往 是银行的授信企业, 因此具有一定的欺骗性。 - 四 . 以 ,",# 、 ,",& 信用证或以非银行金融机构 开具的信用证实施诈骗。 首先,以 ,",# 、,",& 信用证方式的诈骗主要是 利用国内相关单位急于融资以及对所谓国际新型支 付工具的盲目崇拜, 缺乏戒备等心理实施诈骗计划, 一些具有先进技术但缺乏生产资金;或具有潜在大 定单但缺乏收购货源所需巨额资金的中小企业往往 成为受害的主要对象。,",# 、,",& 信用证以备用信 用证的面目出现,诈骗份子往往吹嘘持有该种国际 优先银行信用工具就能以此为抵押取得银行的抵押 融资,为了取信于受害者还声称只有世界一流的银 行才有资格开具该种信用证。实际上 ,",# 、 ,",& 信 用证虽然具有备用信用证的外表特征,但其根本不 是信用证,因为该证规定了到期凭提交正本信用证 在开证行支取款项,这一点已从根本上否定了其信 用证的性质,徒有信用证其名的 ,",# 、 ,",& 信用证 的欺骗性较大。 例如, 曾震惊全国的衡水信用证诈骗 案就属此类。 近年来, 已有国际诈骗集团开始骗取急 需收购出口货源资金的中小出口企业向国外指定银 行申请开立 ,",# 、,",& 信用证的案例,其主要目的 无非就是希望以此信用证到其他银行作保证以进一 步骗取银行的融资或干脆骗取开证费、 操作手续费、 风险担保金、 预付款、 佣金等。等到开证申请人持证 到银行要求抵押贷款而被银行拒绝后才发现要求其 开证的国际骗子突然失踪,而为开证支出的相关费 用也无法收回,使出口商在未出口前就已先遭受损 失。 其次,以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信用证实施的 诈骗主要为国外开证申请人请非银行机构开立以通
! 俞 毅 ’ 浙 江 工 商Biblioteka Baidu大 学 经 济 学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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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禁止令下达前银行尚没有对有关远期单据作出承 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 %&’& 年 ( 月 %! 日下达的 《 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 “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 要》 第三部分第四节规定: 如 中国银行已经承兑了汇票,银行在信用证上的责任 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的付款责任,人民法院就不 ” 应加以冻结。 上述规定与国际上信用证欺诈例外豁 免的原则基本一致。 但正是这一豁免, 给诈骗份子利 用信用证欺诈创造了可能。 例如, 国内某外贸公司 ) 与国外 * 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 ! , +"" 吨化肥的合 同, 货物定于 !"", 年底运抵杭州。 ) 公司向浙江省 某银行申请开出远期信用证,申请人通知开证行对 国外议付行议付, 后来, ) 公司一直未收到 * 公司发 出的 ! , +"" 吨化肥,于是就以受益人欺诈为由向本 地法院申请保全令要求银行下令冻结原信用证项下 的款项。法院认为既然开证行同意议付并且议付行 已经对受益人作出了议付,尽管开证行还未最终付 款, 但开证行面对的已是善意的持票人议付行, 根据 《 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 要 》的相关精神,拒绝了 ) 公司对信用证付款下达 禁止令的要求。 上述案例说明: 在远期信用证付款条 件下, 如果与资信不详的出口人做进口交易, 很容易 被诈骗份子利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诈骗得手。 - 三 . 买卖双方勾结滥开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 甚至滚动开证, 以新证套来的资金偿还旧证, 借新还 旧循环反复对开证行实施诈骗。 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对开证行实施诈 骗的典型案例—— — 四川南得集团信用证诈骗案为大 “创新 ” 家所熟知, 而近年来这一诈骗的 就是滚动开 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在滚动开证的过程中企业 无需对外付款, 不需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开证行也 无需为企业垫付资金, 不占用信贷规模, 所以能逃脱 “商业 银行内部的管制。另外,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银行对外开立 % 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属资本项 目; % 年以下、, 个月以上的远期信用证余额纳入外 债统计之内, 但不占用外债统计指标。 ” 这一规定显 然说明对 &" 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无需凭外汇局进 口付汇备案表开证,使得短期融资长期占用的滚动 开证得以避开银行的一般监控。 例如, 有些进口企业 在银行开立信用证后, 一时无法偿还信用证款项,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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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下凭单付款、 凭单收货的责任。例如, 浙江某出口 公司 8 与国外某公司 9 签订了出口 "# ,### 码丝绸 总价格为 !7 , 的合同, 价格术语为 )@9 上海, ### 美 元, 付款方式为即期付款。 在出口公司支付了相关的 订舱、内装和报关等费用后委托承运公司 5 出运货 物。 但涉案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与进口商勾结的承运 人 5 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了 收货人。于是 8 公司对 5 公司的无单放货向法院提 这是一 起了诉讼, 请求判处承运人 5 公司赔偿损失。 个本该毫无悬念的诉讼,但 8 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称 因滚动核销,其已用别的出口款项将涉外货物的外 汇核销单向外汇管理局核销了,法院认为 8 公司已 经办理了外汇核销手续,可以推定 8 公司已经收到 对 了涉案货物的货款, 8 公司诉请的损失并不存在, 8 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认为 8 公司要推 翻已收到货款的自认, 则要负严格举证的责任。 8公 司不服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8 公司关于 用其他业务外汇收入冲销涉案核销单的说法缺乏证 据佐证,且即使通过涉案贸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 未能正常收汇,也不能排除其以后通过其他方式收 到货款并且以其他核销单进行核销的可能,该核销 行为具有法律效率,8 公司已经收到货款不存在损 失, 这样由于出口公司在出口 5 公司无需进行赔偿。 核销上的不规范操作,使一起本来并不高明的信用 证诈骗得逞。 二、 出口企业应对国际信用证诈骗的对策 信用证结算虽然有高级别银行信用的特点,但 也无法杜绝欺诈的发生。我国出口企业特别是新获 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防范信用证欺诈的任务依然 严峻。 笔者根据国际信用证诈骗的新特点, 特提出以 下对策: = 一 > 新获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一定要谨 慎参与进口代理业务。 在传统的进口代理业务中,代理进口的企业本 “为赚取 "? 的代理费, 需承担 "##? 的风险 ” 来就有 的怨言。而一些诈骗份子往往利用信用证支付这一 看似安全的支付方式并辅以较高的代理费,如 7? 以上以及较高的预付款,如 $#? 以上等诱人的代理 条件,使得经验不足的代理企业草率签订代理进口 协议, 结果在代理商仅取得部分付款及全套单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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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信 用 证 欺 诈 的 新 特 点 及 相 关 对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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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近年来信用证欺诈新特点概述 传统的国际间信用证欺诈无非是:第一,受益人伪造单 据, 骗取银行付款, 使得开证申请人财货两空; 第二, 开证申请 人开出假信用证, 取得单据骗取货物; 第三, 开证申请人伙同 受益人以虚假的交易作为开证理由,开立空信用证,伪造单 “软条 据, 共同骗取银行的打包放款; 第四, 开证申请人利用 款” 信用证, 使受益人难以做到单证相符, 从而拖延付款甚至 拒绝付款。笔者对近年来国际间信用证诈骗的众多案例研究 发现当今信用证诈骗又有一些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形 式。 ( 一 ) 买卖双方相互勾结对进口代理商实施诈骗。 这类诈骗的主要程序为:以自称无进出口权的进口方向 实际进口代理商预付一定比例的货款为诱饵,委托进口代理 商以实际开证申请人的身份对外开立信用证,出口商以假提 单骗取货款后买卖双方突然失踪。这样进口代理商既收不到 货, 而先前收到的 #$* 至 %$* 的预付款又远不能抵补全部对 外付款, 这样就不可避免地遭受了损失。例如, 无外贸经营权 的浙江某公司 + 以需要进口总价值为 , , $$$ 万美元的钢材 为由委托该省的某进出口公司 - 从国外进口,声称价格已与 国外出口商谈妥, 代理费为 .* 并愿意提供 %$* 的代理费。外贸公司通过浙江某银行开立了以自己为开证申请人,以国 外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国外出口商及时交单, 进出口 公司及银行审单无误后对外支付了货款,随后 - 公司一直催 促 + 公司支付 .$* 的余款, + 公司一直寻找各类理由拖延付 这期间根本 款, 最后突然失踪。 - 公司到码头提货时才发现, 没有提单所描述的轮船靠岸,码头没有该批货物,顷刻间 公司损失了近 ! , /$$ 万美元。 ( 二 ) 利用远期信用证中欺诈例外的豁免, 实施诈骗。 !"%! 年美国法院在审查斯特恩诉亨利・施罗务银行案 “欺诈例外原则 ” 件时首次确认了信用证交易的 , 作为信用证 独立原则的一项例外。所谓欺诈例外原则即在承认信用证独 立于基础合同的同时, 也允许有例外, 如果在信用证结算中发 现受益人有欺诈行为,法院可以下令禁止银行对相关单据付 款。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前提为: 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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