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药总局2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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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25•【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6月25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全文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全文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全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全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2年11月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下面,店铺为大家分享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

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28号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28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2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最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8号令)与旧版(13号令)区别

最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8号令)与旧版(13号令)区别
(六)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 (七)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 (八)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九)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十)药品退货的管理; (十一)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
(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 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第六十二条 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 ((一二))《营药业品执生照产、许税可务证登》记或、者组《织药机品构经代营码许的可证证件》复复印印件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 况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 2 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 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 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 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疫苗的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 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第三十六条 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 (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 (三)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 (四)质量信息的管理; (五)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 (六)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 (七)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 (八)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九)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十)药品退货的管理; 3 (十一)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 (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六)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最新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最新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已于2016年6月3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

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最新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最新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 2012年11月6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2017070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简介---副本

2017070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简介---副本

1、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 冷链委托运输的管理 ➢ 承运方审核 1. 运输资质文件 2. 运输设施设备 3. 监测系统 4. 验证文件 5. 承运人员资质证明 6. 运输过程温度控制及监测等相关资料 7. 进行委托前和定期审计 ➢ 签订签订委托运输协议,明确在途时限以及运输过程中的
质量安全责任
➢ 管理的范围 储运各个环节
➢ 管理的要求 1. 采用经验证的设备、方法、规程 2. 储存(温湿度);运输(温度) ➢ 管理的目的
1、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第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储运设施设 备及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并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 (一)冷库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冷库具有自动调控温湿度的功能, 有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 (二)按照企业经营需要,合理划分冷库收货验收、储存、包装材料预冷、 装箱发货、待处理药品存放等区域,并有明显标示。验收、储存、拆零、 冷藏包装、发货等作业活动,必须在冷库内完成。 (三)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能,其配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冷藏车厢具有防水、密闭、耐腐蚀等性能, 车厢内部留有保证气流充分循环 的空间。 (四)冷藏箱、保温箱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冷藏箱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 功能,保温箱配备蓄冷剂以及与药品隔离的装置。 (五)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配置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 可 实时采集、显示、记录、传送储存过程中的温湿度数据和运输过程中的温 度数据,并具有远程及就地实时报警功能,可通过计算机读取和存储所记 录的监测数据。 (六)定期对冷库、冷藏车以及冷藏箱、保温箱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
➢ 冷藏车使用规范 ➢ 流程:预冷、停机、装车、上锁、开机、检查 ➢ 运输过程中,药品固定,保证气流正常循环

药品经营质量风险评估控制管理制度

药品经营质量风险评估控制管理制度

1.目的:对可能影响到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和控制,保证经营过程中药品质量;指导公司规避质量事故或危害事件的发生,及遇到类似事故时应采取的应急保障措施;依据GSP以及《质量风险管理Q9(R1)》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内的质量风险管理。

3.责任:质管部:负责组织进行质量风险评估、控制、沟通管理工作。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质量风险点识别排查、评估,并制定控制措施。

4.工作内容:4.1质量风险管理:是对药品在整个经营管理活动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进行风险排查、危害源识别、风险分析、评价、控制、沟通的过程。

4.1.1前瞻式:假设某环节出现问题,预估发生的可能性,后果的严重程度;应该采取什么措施防范;预计采取措施后风险能降低到什么程。

4.1.2回顾式:每年根据上年度风险评估控制列表情况,检查上年度质量风险实际发生情况(含新引出的质量风险问题),后果情况,综合决策评价是否修订风险控制措施。

4.2质量风险启动:及时识别并控制潜在的质量风险,降低其发生概率。

4.2.1质量风险点排查:公司各部门应该根据风险管理方案风险项目对本部门风险点认真排查,要求每一位员工均应具有药品经营质量风险意识。

4.2.2风险项目: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企业基本经营情况以及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销售、运输配送等药品经营环节。

4.2.3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范围4.2.3.1公司基本经营情况: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经营不合格药品;4.2.3.2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全、不合格药品确认及处理不符合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适用、未按规定组织内审、未对经营过程中质量风险进行评估;4.2.3.3人员、培训、健康体检:企业负责人学历不够未经过药学专业培训;质量负责人与许可证内容不一致、从业资格从业年限不够、不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能力、兼职;质管部长职业资格从业年限不符合要求、不能独立解决质量问题、未注册在本公司;质量管理人员不熟悉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兼职;未按要求进行岗前、转岗、继续、专业培训、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未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仍在原岗位进行工作;4.2.3.4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系统与经营不适应、未对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等进行质量控制、硬件及网络配置不符合要求、系统登录操作不符合要求、数据修改未经过质管部审核、数据未按规定进行备份安全存放;4.2.3.5设施设备:仓储场所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是否安装有温湿度调控设备、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存放区域布局是否合理、运输设备是否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是否封闭等;4.2.3.6温湿度监控系统:安装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数据自动采集、记录、传输、报警功能是否符合要求;4.2.3.7验证和校准:未按验证方案实施验证,验证不符合要求,未根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及条件,正确、合理使用相关设施设备;4.2.3.8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销售、运输等环节各种风险因素。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第六⼗六条 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产的新药品种设⽴监测期。

监测期⾃新药批准⽣产之⽇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产、改变剂型和进⼝。

第六⼗七条 药品⽣产企业应当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产⼯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产企业未履⾏监测期责任的,省、⾃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六⼗⼋条 药品⽣产、经营、使⽤及检验、监督单位发现新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或者⾮预期的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省、⾃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省、⾃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即组织调查,并报告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九条 药品⽣产企业对设⽴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产之⽇起2年内未组织⽣产的,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产企业提出的⽣产该新药的申请,并重新对该新药进⾏监测。

第七⼗条 新药进⼊监测期之⽇起,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其他申请⼈进⾏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新药的⽣产或者进⼝,并对境内药品⽣产企业⽣产的该新药⼀并进⾏监测。

第七⼗⼀条 新药进⼊监测期之⽇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的同品种注册申请。

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申请⼈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药品申请。

第七⼗⼆条 进⼝药品注册申请⾸先获得批准后,已经批准境内申请⼈进⾏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其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其进⾏⽣产;申请⼈也可以撤回该项申请,重新提出仿制药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申请⼈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

查询药品质量信息的管理制度

查询药品质量信息的管理制度

查询药品质量信息的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规范药品购销存环节中所发现有关药品质量问题的查询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1 号)、《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60 号)、《药品流通管理办法》(局令第 26 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 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粤食药监局药通【2018】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3. 适用范围: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运输及销售等环节发生的药品质量查询。

4. 责任: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药品药品质量查询有效控制管理。

5. 内容:5.1.定义:查询药品质量是指企业对药品进、存、销等各环节中所发现的有关药品质量问题,向供货单位提出关于药品质量及其处理的调查与追询的文书公函,以及购药群众向本企业进行的药品质量调查与追询。

5.2.进货验收时,对来货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合同质量条款,应将药品暂存在待验区,并于到货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供货方发出质量查询函件,待接到供货回复后,按回复意见进行相应处理。

5.3.储存养护环节,药品的质量查询时处理的程序:5.3.1.若发现药品有质量问题,应及时标黄色标牌,暂停销售,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

5.3.2.复查确认无质量问题的药品,去除黄色标牌,恢复销售。

5.3.3.复查确认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将药品移至不合格区,标示不合格品标志(红色标牌),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向供货企业提出质量查询。

5.4.销售、复核、运输环节,药品的质量查询时处理的程序:5.4.1.在对已销售药品的质量跟踪、调查访问过程中,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暂停销售,等待复查。

5.4.2.经复查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立即通知店恢复销售;质量不合格时,应及时收回该批号药品,并向供货方联系质量查询及退货事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201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201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2016)【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6.07.13【实施日期】2016.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疫苗配送的,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三、将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一项修改为:“药品追溯的规定;”四、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一)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储存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13号令与第28号令 修改内容对比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13号令与第28号令 修改内容对比

第二条
批发
经营疫苗的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 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 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第 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 二款 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 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 历。 第三十六条第 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二十一项 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 以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 适应的冷库,经营疫苗的应当配备 两个以上独立冷库; (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 、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 备; (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 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 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 施设备; (五)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 者保温箱等设备。
批发
第一百三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条
药品追溯的规定;
零售
第 2 页,共 3 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13号令与第28号令 修改内容对比
条款 旧 第13号令 新 第28号令 调整方式 类型
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 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 改为第一 第一百四十九 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 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 百四十六 条 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品追溯的要求。 条 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 者上架,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还 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 改为第一 第一百六十一 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八十一条、第八 上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 百五十八 条 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扫码和数据上 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条 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者 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 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在售出 条 时,应当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删除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到期换发;(9)其它与质量管理相关的内容。
11
*00901
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 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 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1应当汇总内审结论、分析缺陷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2•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要求,及时对计算 机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系统功能;
3•审核并及时修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保证文件符合法规要求和企业实际;
4•审核组织机构和人员,对不合格人员及时调整和培训,使人员资质和能力符合规范要求;
5•审核设备设施,及时对设备设施进行更新和改造。
12
01001
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 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2.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 和《规范》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2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1.《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等,证件齐全且有效;
2•应当建立依据企业质量方针制定的质量目标文件,并分别制定各个部门和岗位质量目标,质 量目标应当具体、量化,可操作;
3•企业人员均应当熟悉企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按规定贯彻实施质量方针和实现质量目 标;
4•应当建立质量目标的定期检查、考核、评价记录。
8
*00701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 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 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两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对比及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部分内

两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对比及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部分内

黑龙江医药Heilongjiang M edicine Jo urnal Vol.28No.12015(3)企业标准对国家标准的个别条款引用有疏漏现象,如:应该适用的条款在附录中没有提及。

(4)标准中有不完善的情况,如:输入功率未针对具体型号给出差别值,只写了单一值,造成设备跟标准的数值不统一;设备绝缘图不准确,II类设备的标准规定适用A-a2,B-a,B-d,绝缘图上只给出了A-a2和B-a示意。

3.2生产、包装存在的问题(1)外部标识不全面,个别标识的格式不符合要求,如:输入功率的写法:功率、输出功率、功耗等几种写法。

(2)设备上时间设定无单位。

(3)随机文件中的内容不全面或写法不规范,如:缺少检查保养的周期和推荐方法,无熔断器等元器件更换的内容,缺少环境保护的内容,个别设备运输储存条件也未进行说明。

(4)说明书中未包含必要的设备参数信息。

如:缺少脉冲宽度、脉冲重复频率等内容,并影响后续测试。

(5)到样中有1批出现开机不能正常启动现象,经检查为运输过程中排线脱落,原因疑似产品生产过程中排线连接不紧致,不能抵御运输过程中正常的振动、碰撞情况。

3.3解决问题的建议(1)加大对标准的宣贯力度,让生产企业乃至检测人员对标准的理解准确、一致,从生产上提高产品质量。

(2)监管单位、审评单位、检测单位加大对该类产品的规范力度,保证在管理、审评、检测各环对产品节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3)对企业已准产的设备进行不定期回访式抽样,避免企业存在投机行为,给用械安全造成危害。

4总体评价低中频治疗设备的主要问题:(1)市场准入门槛低,产品质量参差不齐;(2)个别企业对生产过程的把控不严,甚至为了追求利益放松对产品的质量要求;(3)标准上的欠缺可以体现出各省局对审批尺度存在不一致;(4)可能存在检测机构检测后,企业不严格执行检测机构的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对一些标准规定的信息不够重视,导致出现一些不符合标准的现象。

小结:从检验情况看,低、中频治疗设备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问题从表面上看并不会对安全产生威胁,容易被生产厂家忽略,但确实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要求,存在安全风险,建议加强监管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对标准的掌握和产品风险的认知。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28号令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28号令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于2007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二○○七年七月十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特殊审批。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第六条药品注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或者注册申请受理场所公开下列信息:(一)药品注册申请事项、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二)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三)已批准的药品目录等综合信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25•【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6月25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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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2016年07月20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疫苗配送的,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三、将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一项修改为: “药品追溯的规定;”四、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一)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储存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五)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五、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六、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七、删除第八十一条。

八、删除第八十二条。

九、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企业按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可委托购货单位进行药品验收。

购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验收药品,并建立专门的直调药品验收记录。

验收当日应当将验收记录相关信息传递给直调企业。

”十、删除第一百零二条。

十一、将第一百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三十五条,并将第十七项修改为:“药品追溯的规定;”十二、将第一百四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四十六条,修改为:“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

”十三、将第一百六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五十八条,修改为:“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十四、删除第一百七十六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一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追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六、将第一百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 2012年11月6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

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第二节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第十五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第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五)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六)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八)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九)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十)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十一)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十二)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十三)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十四)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十五)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十六)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十七)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十八)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十九)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三节人员与培训第十八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第二十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疫苗配送的,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第二十三条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

第三十条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第三十一条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

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第三十二条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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