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文书(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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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检查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检查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检查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京地税检[1999]3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6.18
【实施日期】1999.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检查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9]329号1999年6月18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税务检查执行工作是税务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为贯彻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保证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规范企业纳税行为的重要手段。

切实加强执行工作对强化税务检查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税务检查执行工作,近年来市局制定了各类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对检查出的应补缴税款适用缓缴制度、实行待执行税款管理办法等。

这些措施对于保证执行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部分区、县局对执行工作没有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等措施,造成待执行税款累计数额不断增加。

目前我市地税系统在税务检查执行工作中突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执行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利,税务机关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由于长期得不到有效实施,有些已作处理的纳税人经过查找已不存在,造成应追缴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在事实上已无法追缴,形成税款新的流失;二是由于所检查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实际困难,无法按规定期限缴纳应补缴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三是一些稽查机构没有专职人员对执行工作进行管理和监控,使税务检查执行工作不能适应工作的要求等等。

以上问题急需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检查的执行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检﹝2005﹞540号【发文日期】2005-12-05【实施时间】2005-12-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税务检查证由市局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

其中:稽查专用的税务检查证由市局税务检查处及各局稽查局统一制作、编号、发放和归口管理;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的税务检查证由市局征收管理处及各局征管科统一制作、编号、发放和归口管理。

二、本市地方税务系统对纳税人履行税务检查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核发税务检查证。

稽查部门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人员,核发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具体发放范围是:各局稽查局干部;征收、管理部门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人员,核发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具体发放范围是:负有下户调查核实及日常检查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

三、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中关于税务检查证使用权限的有关规定使用检查证,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不按规定使用税务检查证。

四、税务检查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各单位检查证主管部门应每年进行一次税务检查证件的审验工作,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检查证新办、挂失重办、修改的情况报送市局主管部门备案。

五、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地税检〔2000〕341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违反税 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五年后发现的案件作出决定时使用。 3.“经我局(所) ”:横线处填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对你单位 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4.“上述行为违反 规定”横线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正文直接填写相关法律规定条款。 5.“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 ”:横线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显著轻微,且能主动改 正;或者属于超过五年被发现的违法行为。 6. “向 申请行政复议”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
附件: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5.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6.听证笔录 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8.陈述申辩笔录 9.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附件2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地税( )简罚[ ] 号 被处罚人名称 被处罚人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处罚地点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缴纳方式 □1.当场缴纳;□2.限15日内到银行缴纳。 罚款金额 (大写) &yen; 告知事项 1.责令你(单位)于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履行纳 税义务。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自缴 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4.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 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税务机关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在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 含1000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被处罚人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单位全称;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姓名。 (2)被处罚人证件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税务登记证件,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 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3)证件号码:单位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组织机构代 码;个人填写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 (4)缴纳方式:如果是当场缴纳,在“□1” 内打“&radic;”,如是指定缴纳 在“□2” 处打“&radic;”,在“ ”填写缴纳地点; (5)“向 申请行政复议”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 称;“向 人民法院起诉”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当事人一份,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一份,征收部门一 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现税务检查四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现税务检查四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现税务检查四化目标的阶段性工作计划(试行)》的通知【标 签】检查四化目标【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检﹝1998﹞3号【发文日期】1998-01-06【实施时间】1998-01-06【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在机构建设、制度建设 、队伍建设和理论建设以及开展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了进一步提高税务检查工作水平,市局提出了实现检查工作规范化、检查方式科学化、检查手段现代化和检查人员优质化的工作目标,并初步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现税务检查四化目标的阶段性工作计划(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贯彻落实,保证实现工作目标 。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现税务检查四化目标的阶段性工作计划(试行)随着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全面深化稽查体制改革的过程中 ,税务检查工作明确了职责、建立了有关工作制度、确定了在税收工作中的地位。

在此基础上,市局确定了进一步深入开展税务检查的工作方针,提出了税务检查实现“ 检查工作规范化、检查方式科学化、检查手段现代化和检查人员优质化”的工作目标 。

根据上述目标,市局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初步制定了1998年至2000年的阶段性工作计划:一、检查工作规范化(一)1998年,初步实现税务检查工作规范化1、案头稽核五项工作开始启动案头稽核作为税务检查的重要形式之一,是税务所日常业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在制度建设上,围绕着案头稽核有关工作内容,在申报稽核、迟报催缴、登记核对、减免缓退审核、结税结票等方面,制定工作流程、确定工作规范、明确工作权限、标准 ,并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稳步推行案头稽核的试点工作,使案头稽核工作同日常税款征收工作相结合,互相协调,有效制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证发放范围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证发放范围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证发放范围的补充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04.12
•【字号】京地税检[1996]164号
•【施行日期】1996.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
证发放范围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检[1996]164号1996年4月12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关于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市局京地税检[1995]90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作了规定。

近据一些单位反映,未发证的一些处、科室人员,由于工作需要也须使用税务检查证。

经市局研究决定,凡属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在职干部,均统一制发税务检查证。

请各单位按照市局京地税检[1996]130号《关于更换税务检查证的通知》的要求,将税务检查证登记表和像片于1996年4月30日前报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工作流程》的通知【标 签】税务检查工作【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检﹝1997﹞548号【发文日期】1997-12-03【实施时间】1997-12-03【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我市地税系统开展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市局关于税收征管改革及规范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工作,根据《》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 ,市局研究确定了税务检查工作流程,明确了税务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细节及具体要求。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检查工作流程是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对象、实施检查、审理案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案卷归档等活动进行有效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控工作的过程。

它是建立在统一规范、简便适用、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而形成的税务检查工作程序,是进一步强化税务检查,提高税务检查办案质量 ,规范税务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全面运行的前提条件。

各单位必须结合有关税务检查工作制度、规定,认真贯彻落实。

二、税务检查工作流程根据税务检查的基本职权及税务检查工作的内容、特点,分为税务检查实施过程业务管理工作流程和税务检查综合业务管理工作流程两大部分 。

各区、县局应立即组织税务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充分认识税务检查工作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各项税务检查工作规定和制度规定,结合税务检查工作流程中各实施环节及工作程序执行,并全面掌握工作流程的各个步骤与操作规范 ,更好地发挥税务检查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中的主体地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1.04•【字号】京地税检[1999]8号•【施行日期】199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统计工作的通知(京地税检[1999]8号1999年1月4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随着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工作,提高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的整体工作水平,现就1999年税务检查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根据税务检查工作的安排,案头稽核将在全市地税系统实施。

为了保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各单位于每个季度终了后4日内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案头稽核情况季度统计表》上报市局检查处。

案头稽核转入日常检查的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通过《日常检查情况报告表》统计在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相应的栏目中。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单位于每月终了后4日内上报《税务检查查补收入统计表》见附件一。

此报表为手工填制的月报表,填报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3、根据税务检查工作的要求,各区、县局、各分局税务所的检查人员在统计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同时,应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上加盖“检查补税”戳记。

未加盖戳记的不得做为检查收入统计到各类检查报表中。

各单位检查部门统计的入库收入在上报前应与计会部门定期核对,并保持一致。

4、1998年国家工商局和国家统计局对企业经济性质的划分进行了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司的要求,我市地税系统的税收征管部门应在每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总局征管司报送一套新的征管报表,其中包含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报告表》。

各单位的税务检查部门应协助征管部门做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报告表》的填制工作,提供征管部门所需的数据。

主题词:税务检查,管理,通知附件:一、税务检查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略)二、税务检查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编表说明(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检查证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检查证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检查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03.20
•【字号】京地税检[1996]130号
•【施行日期】1996.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检查证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6]13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根据市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局已对全系统的执法人员发放了税务检查证。

通过一年多的执行和使用发现存在一些问题:检查证上像片着装不统一;各栏目为手工抄写,字迹不工整,有失严肃。

另外,根据国务院4号文件,从今年起我市地税系统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行使税收征收管理及税务检查的职权。

根据上述情况,市局决定,全市地税系统换发税务检查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换发检查证的执法人员,交一张着装(包括外衣、衬衫、系黑色领带)底色为天蓝色免冠正面一寸彩照。

2、换发税务检查证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发放范围执行。

3、换发税务检查证由税务检查科填写税务检查证登记表并同像片(像片背后注明姓名)于1996年4月15日前报市局税务检查处。

附:税务检查证发放登记表(略)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
lar_1691684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日常税务检查报告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日常税务检查报告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日常税务检查报告制度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03.11
•【字号】京地税检[1996]第117号
•【施行日期】199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日常税务检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检[1996]第117号1996年3月1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的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规范以税务所为主体的日常税务检查行为,完善我市地税系统“四位一体”的税务检查制度,市局决定,从1996年度起,在我市地税系统实行日常税务检查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常税务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各单位的日常税务检查报告主要反映报告期内本单位全面开展日常税务检查的情况,主要包括:采取随机抽样方法确定日常检查对象的户数、类型、经济性质等情况;实际检查户数,其中:稽查所检查户数;检查出的各项应缴税款及入库情况;通过日常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分析,以及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设和措施等。

二、日常税务检查报告报送的要求
各单位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报告本单位开展日常税务检查的情况,要求情况清楚,语言精炼,建议具体,措施得力。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lar_1691705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日常税务检查确定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日常税务检查确定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日常税务检查确定检查对象办法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京地税检[1997]3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1.14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日常税务
检查确定检查对象办法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7]35号)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日常税务检查确定检查对象办法的补充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7年1月14日
附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本局制定了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实行随机抽样确定检查对象的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务检查制度,结合该办法在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现就日常检查确定检查对象的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在日常检查中确定检查对象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废止和停止执行有关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废止和停止执行有关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废止和停止执行有
关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京地税检[2002]5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01.28
【实施日期】2002.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
检查工作中废止和停止执行有关文件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2〕5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京办发〔2001〕24号)文件的规定,市局对已发布执行的关于税务检查工作的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将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没有相关的上位法依据的四个文件作出废止和停止执行处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地方税
1 / 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行政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
【发文字号】京国税法[2000]30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5.17
【实施日期】2000.05.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
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法[2000]30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市局下发了《关于税务行政
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1999]208号)(以下简称“208号文”),近来陆续接到各局来电,要求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经市局研究,现对有关问题
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属于核发证件行为,在登记、变更环节核(换)发证件的不给批复,不予核(换)发证件的应做出批复并说明理由;对纳税人撤销登记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办
理结税结票手续,未发现问题同意撤销登记的,予以办理撤销登记,凡办理结税结票手
续中发现问题的,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进行处理;对于纳税人提出的迁移税务登记
事宜,应予办理,不使用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检查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检查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检查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京地税检[2000]6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1.31
【实施日期】2000.01.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检查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0]60号2000年1月3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提高税务检查报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按照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安排,自2000年二季度开始,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部门的各类税务检查报表实行电子报送。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过大系统办公自动化应用程序报送各类税务检查报表:
1、各区县局、各分局的税务所和稽查所应按时
1 / 1。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税务检查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检[2000]105号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税务检查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检[2000]105号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税务检查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税务检查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检[2000]105号)各区县局、各分局: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检查工作,提高税务检查工作质量,根据2000年税务检查工作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现将有关业务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税务检查模块修改期间的使用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检查工作,市局调整了部分税务检查程序并根据调整内容向市局信息中心提出了具体的需求,信息中心将在今年第一季度修改完毕。

各单位在使用税务检查模块时应注意与本单位信息站的协调,尽早完成程序的修改工作。

在有关程序未修改完毕之前,各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处理有关工作:一是对检查无问题和不立案案件适用一般程序使用检查报告的问题。

各单位仍使用原有程序,在对不立案案件进行案源维护时,应按立案案件的标准进行维护,但将案件金额栏中确定为0,其他仍按程序要求操作;二是对不立案案件的审理,由税务所长在审理报告中填写审理意见,作为暂时过渡措施;三是对检查文书模块的修改涉及到的《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税务检查底稿》、《税务违法案件立案备案表》、《税务检查反馈单》、《税务检查执行反馈单》由市局通过邮件向各单位提供电子文档,由各单位自行印制使用。

二、关于案例编写的有关问题。

按照市局要求,几年来,各单位的案例编写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案例的实际效果来看存在编写体例不够科学、案例所反映出的调查过程过于简单和分析不够深入的问题。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版发行了税务检查案例精选,体例及内容较为合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21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21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
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21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总局文件要求,我市国税系统内税检查证、涉外税务检查证,今后统一由市国税局稽查局审核、发放、管理。

二、原由涉外税务管理处保管的空白税务检查证及登记台帐等资料,统一交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保管。

三、各局要按总局文件要求,对已核发的税务检查证持证情况进行清理,并统一登记造册,在98年2月底前(连同清理情况)上报市局(稽查局)。

对丢失、毁损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市稽查局补发。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1997年12月24日
——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执法文书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执法文书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执法文书的公告【标 签】执法文书【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发文日期】2015-01-15【实施时间】2015-02-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完善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告知,我局对自行制定的税务执法文书进行了梳理,决定修订执法文书24个(见附件1),废止执法文书30个(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范围的公告》(2011年第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征〔2011〕9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营〔2010〕12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34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1995〕554号),以及修订执法文书所涉及的原执法文书样式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修订执法文书目录及样式.doc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废止执法文书目录.doc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1].0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2024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2024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
(2024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4.01.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24.01.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为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衔接,积极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现将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2021年第23号)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月25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行政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
【发文字号】京国税[1999]第20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12.29
【实施日期】1999.12.29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三条(三)“告知复议、诉讼权利部分统一为
‘如对本批复有争议,可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附件:新的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样式(五种)”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1999]第208号1999年12月29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 》关于复议期限的规定以及我局系统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决定对现行税务行
政执法使用的文书进行部分修改,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原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废止,启。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税务检查报告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税务检查报告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税务检查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京地税检[1997]1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3.14
【实施日期】1997.03.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税务检查报告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7]129号1997年3月14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规范税务检查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市地方税务检查工作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市局对税务检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税务检查报告》(见附件1)由三部分组成。

1、“主要违法事实”部分,是《税务检查报告》的主体,由实施检查的人员,根据检
查情况撰写。

包括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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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文书(修订)》的通知【标 签】税务检查文书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检﹝2004﹞208号
【发文日期】2004-04-21
【实施时间】2004-04-2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及其《实施细则》,体现依法治税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导思想,适应税收工作信息化建设和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局重新制定了《税务检查文书(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税务检查文书的概念
税务检查文书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以及其他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书面文字的总称。

二、税务检查文书的特点
(一)税务检查文书的设定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内容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税务检查活动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税务检查文书是进行税务检查执法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一方面,在执法活动中通过摘录有关的纳税资料和记录当事人谈话,经当事人签字认定后成为证据,并作为处理、处罚的依据。

另一方面,通过检查文书通知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和请求有关单位的协助。

(二)检查文书统一规范。

检查文书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直辖市的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统一设计式样、格式、填写内容和填写规范,并统一印制和发放。

充分体现了文书的统一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杜绝由于检查文书的不规范所带来的执法随意性。

(三)税务检查文书的制发符合法定程序。

三、税务检查文书的修订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税务检查文书的修订,本着有利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统一
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的概念,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使之适应税收工作信息化建设需要的指导思想,在兼顾与原有税务检查文书相互衔接的同时,主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有法可依原则
检查文书的修改,目的就是要反映《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立法精神,体现依法治税思想。

2.统一规范原则
检查文书的修改,统一了文书名称、字轨等文书制作的技术规范,明确了文书的审批程序,规范了文书送达方式,便于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正确使用。

3.适应信息化需要原则
检查文书的修改,按照税收工作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充分考虑了税务稽查工作中四个环节的执法权限和程序,为今后税务检查信息化管理的实施提供了条件。

4.严格执法程序原则
检查文书的修改,对需要送达纳税人的,一律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送达;对需要由领导批准或者签发的稽查文书,统一使用内部审批表完成审批程序,文书中不再出现批准人或者审批人签字的情况。

5.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
检查文书的修改,增加了原有告知事项的内容,对纳税人适用法律救济时限和途径等的告知,充分体现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统一修改事项
1.文书名称
(1)在对外使用的文书名称前,统一增加税务机关名称,与现行公文发文文头及印章保持一致。

(2)将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类文书名称全部统一为“×;×;×;决定书”,与《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的要求一致。

2.文书字号
由“×;×;税×;×;字[×;×;×;×;]第×;×;×;号”统一改为“×;×;地
税×;×;〔×;×;×;×;〕×;×;×;号”与现行公文发文字号保持一致。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发文字号是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

机关代字应保持稳定,不能经常变动,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并用六角括号“〔 〕”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

3.引用条款
文书引用条款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并尽量将引用第几条第几款在文书上直接标明。

4.告知事项
(1)文书中有告知事项的,统一将告知事项单列到文书尾端。

(2)告知事项中的复议期限按《复议法》规定为“六十日”,诉讼期限按《行政诉讼法》规定改为“三个月”,经复议的改为“十五日”。

5.技术规范
(1)文书尺寸。

统一使用A4幅面(210mm×;297mm)纸张印制。

(2)字体字号。

税务机关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1号宋体;案件编号和正文使用3号仿宋;告知事项使用小4号仿宋;表格内文字使用5号仿宋。

(3)文书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4)标点符号。

一律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5)将一张多联式文书改为一式多份,便于计算机打印,同时文书尺寸与其他文书保持一致,便于案卷装订归档。

(参照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1次会议通过)
(三)税务检查文书的分类
1.按税务检查工作内容、环节分类
(1)纳税评估类;
(2)纳税信誉类;
(3)函告约谈类;
(4)案源类;
(5)实施类;
(6)审理类;
(7)执行类;
(8)复查类;
(9)通用类;
(10)档案类;
(11)其他类。

2.按文书送达对象分类
(1)内部传递文书。

按照税务稽查工作程序和环节设置文书,它是税务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之间联系的纽带,其作用至关重要。

内部传递文书必须要有经办人和负责人的签字或盖章,以分清责任。

(2)对外执法文书。

即税务机关行使执法权力时使用的文书,具备法律效力,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对外执法文书的制发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执法的公正、合法。

四、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类文书的使用,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

原《关于印发<税务检查文书使用规范>的通知》(京地税检〔1997〕164号)启用的税务检查文书同时废止。

二ОО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注:详细请查看2004_208.doc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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