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开发商出售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案件的几个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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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案例小区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最高院公报案例小区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最高院公报案例小区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案例背景该案例发生在城市小区,该小区由开发商开发,业主购房时购买了相应的车位。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业主们发现开发商擅自将部分地面车位进行出售,且资金未按比例分配给全体业主。

业主们一致认为这种做法违法,寻求法律维权。

法律分析判决结果最高院对该案进行判决,认为开发商擅自出售小区地面车位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院判决开发商必须停止该行为,并返还对应地面车位的所有权给全体业主,资金也必须按比例分配给所有业主。

案例评析该案例的判决结果对于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小区整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小区地面车位的归属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此前在一些小区中存在开发商擅自出售地面车位的情况,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的判决,有利于规范开发商行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增强了小区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此外,该案例还引发了社会对于小区地下车位归属的讨论。

目前,在一些小区中,地下车位的归属仍然存在争议。

业主对于地下车位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抱有疑虑,开发商对于地下车位的管理和收费也存在问题。

因此,相关部门和立法机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规定地下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权,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最高院公报案例中明确判决小区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禁止开发商出售的判决结果,对于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小区整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该案例还应引起相关部门和立法机构的关注,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地下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权,以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

房地产企业车库车位地下停车场争议如何化解

房地产企业车库车位地下停车场争议如何化解

房地产企业车库车位地下停车场争议如何化解引言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购买车辆,导致在城市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停车难问题。

而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住宅和商业地产时,为了满足业主和商户的停车需求,往往会建设车库、车位和地下停车场。

然而,在车库车位地下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争议,如何化解这些争议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车库车位地下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房地产企业在规划和建设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考虑业主和商户的实际需求。

具体建设过程中,应当考虑以下几点:1.合理规划:建设车库、车位和地下停车场前,应当进行合理规划,包括车库车位数量的设计、尺寸的确定、交通通行、出入口等方面的规划。

同时,也需要考虑周边环境和治安等因素。

2.规范建设:建设车库、车位和地下停车场时需要按照建筑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保证人员和车辆使用的安全。

3.公开透明:建设车库、车位和地下停车场时应当公开透明,不得隐瞒或欺骗业主和商户。

车库车位地下停车场使用和管理在建设完成后,车库、车位和地下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以下这些方面需要被考虑:1.合理收费:车库、车位和地下停车场的收费需要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

同时,收费标准也需要公开和透明,避免出现任意涨价或乱收费的情况。

2.保证秩序:为了保证车库、车位和地下停车场的秩序和安全,需要有专人管理和监督。

同时,为了方便管理,可以考虑使用科技手段(如使用智能停车系统)来进行管理。

3.公开透明:车库、车位和地下停车场的管理和使用过程需要公开透明,不得隐瞒或欺骗业主和商户。

如何化解车库车位地下停车场争议即使在建设和使用中尽可能保证规范、公开、透明和合理,仍然有可能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争议和一些解决方法。

争议一:车位数量不足或候车时间过长当车位数量不足或候车时间过长时,业主和商户往往会出现不满和抱怨。

针对此类争议,可考虑以下解决方法:1.建设附加车位: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考虑在周边区域建设附加车位,以缓解停车压力。

开发商“私自”出售地下车库引争议

开发商“私自”出售地下车库引争议

开发商“私自”出售地下车库引争议新闻背景作为名副其实的汽车消费大省,浙江省占全国汽车消费市场8%的份额,目前汽车保有量达120万辆,其中私人轿车达80万辆,比例高达70%。

近年来,私家车数量正以每年35%的速度递增,而停车位却没有与私家车增长同步。

近日,每日商报85051890维权热线在接到读者抱怨停车难电话的同时,也接到了几例业主与开发商关于“地下车库归属权”的纠纷。

静怡花苑的业主与开发商的车库所有权之争就是一个典型。

业主不满开发商卖车库静怡花苑业委会田先生来电时说:“地下车库归属权问题现在已经成了小区的焦点。

小区共有700多住户,拥有汽车400多辆,而地下车位只有98个(立体车架79个,地下室地面车位19个)。

车位本来就紧张,可开发商私下将小区第二期的地下车位以15万元一个卖给业主,引起业主强烈不满。

”据了解,小区分两期交付,一期工程在1996年交付,二期工程于去年12月交付。

今年5月,开发商向业委会交付公共配套设施时,业主发现16个地下室地面车位已被开发商出售给业主了,从而开始了业主与开发商“地下车库归属权”的激烈争议。

业主疑惑,开发商为什么非得出售车库,而不把车库交给物业公司管理?如果采取租赁的办法出租车库,经营的收益用来建设小区的公建设施以及对地下车库的维护修理,不是很好?如今问题没解决,地下车库只好空着,让车子在烈日下暴晒,这又何苦?田先生说,业委会7月22日要召开业主大会与开发商交涉,希望记者参加。

争议焦点:地下车库所有权归谁?7月22日晚7点,静怡花苑业委会代表与开发商就“地下车库所有权”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执。

业委会主任郑先生认为,根据《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业主购房价格中已包括地下车库、房子的实际面积、公建设施等,因此地下车库的投资主体已通过售卖房屋转让给全体业主,地下车库是属于静怡花苑所有业主的财产,应归全体业主使用,开发商只是建设者而不是投资者,无权出卖车位。

房地产企业车库车位地下停车场争议如何化解

房地产企业车库车位地下停车场争议如何化解

房地产企业车库、车位、地下停车场、售楼部、样板房争议如何化解?一、地上/地下停车位基本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业主买一赠一非业主,单独计税。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非道路)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如合同明确约定内容为所有权: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专门的停车位由开发商投资建设,处置收益归开发商所有。

如果是出售所有权,按照转让不动产处理,需要计算营业税和预征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人防工程只允许出租)二、开发商到底有没有权利对人防车位收取20年的租金?人防工程是开发商出资修建的,人防办可以和他签订协议,把平时的使用权给开发商来支配和处理,最长的使用期是20年。

我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国家可以在战时征用人防工程。

”因此人防工程车位的投资人究竟是谁成了问题的关键。

如果在建筑规划时,地下人防车位建设成本包含在总面积之中,业主实际上支付了人防工程的建造费用,则业主应当是所有权人。

小区里建的这个空间,这是利用业主的土地共有权利,由业主拿钱来建的,应该是人防办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应该有业主委员会的参与。

资料显示:北京市从2009年开始,人防工程累计为社会提供了6.9万个停车位。

北京市民防局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人防工程停车费要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来定价,不能随意在费用上拔高。

北京华展公寓业主,将开发商——北京北辰创新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辰创新)告上了法院。

北京的紫金长安家园、永泰园、玉阜嘉园等小区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实践判例:天津赵某认为,地下车库应当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车位,由此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为自己提供车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物权法,地下车库的归属应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审理开发商出售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案件的几个疑难问题

审理开发商出售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案件的几个疑难问题

定 京城 公 司应在 20 0 5年 1 2月 3 1日前 将 经验 收
合格 的 商品房 交付 杜某 使用 。 京城 公 司 向杜 某 后 出具 不 动产 销售 通用 发 票 , 包含 房款 及 地 下车 位 价 款 。经 查 , 所购 地 下车 位位 于 该楼 地 下人 防 工
程 范 围 内。2 0 0 6年 1月 9日, 杜某 在 公 司提供 的
京 城 公 司 无权 出卖 , 因此 , 认 定双 方 签 订 的购 应
买 相关 设施 协议 无 效 。 二 审法 院经 审理 认 为 , 争地 下 车位 虽 系 人 诉 防工程 , 根据 《 但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人 民防空法》( 以
下简称 《 防空 法》 相 关 规 定 , 民 防空 工 程 平 时 ) 人

问题 的提 出
案 例一 :
20 0 5年 4月 ,杜 某 与 京 城 公 司签 订 预 售 商 品房买 卖合 同。 同 日, 双方 还 签订 了购 买相 关设 施协 议 , 定杜 某 可购 小 区 内地下 车 位一 个 。约 约
由投 资 者使 用 管理 , 益 归投 资者 所 有 。京 城 公 收 司 是 诉 争人 防工 程 的投 资 者 ,有 投 资 收益 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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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开发商出售小区地下车库 ( 车位) 案件的几个疑难问题
王忠 北京 市房 地产法 学 会常 务理 事 侯 琛 娟 北 京市 人 民检 察 院第 一 分院
《 权 法》 7 物 第 4条规 定 了住 宅 小 区 车位 、 车 库 的归 属及 利用 规 则 。但 是 , 物权 法》 《 的实施 并 没有起 到 完全 定分 止争 的 效果 。 理论 界 有关 小区 地 下车 库 ( 车位 ) 其 是 结 建 人 防 工程 归属 的争 尤 议一 直存 在 , 法 实践 上也 存在 着 裁判 各 异 的案 司 例 。本文 试 以两 个 小区 地下 车库 、 车位 的真 实 案 例 为研 究对象 , 此 问题 进 行探 讨 , 对 以期对 《 权 物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研究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研究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是当前社会生活中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需求量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随之而来的是车位分配、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尤其是车位权属问题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难题。

目前,不少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存在着车位所有权不清晰、转让复杂以及管理不当的情况。

这不仅导致了住户们之间的争执和矛盾,也给小区物业管理方带来了沉重的工作压力。

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入剖析其根源,并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

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促进小区和谐稳定、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和分析,从而为相关部门和小区物业管理提供参考和建议,以推动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的规范化管理,提升住户生活质量。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的深入调研和分析,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策略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政策法规,保障业主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车位秩序,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

具体来说,研究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探讨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的具体表现及影响,深入分析其对小区居民生活的影响,为解决问题提供依据。

2. 分析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的根本原因,找出导致问题产生的内在机制,为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提供理论支持。

3. 探讨解决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的有效策略和措施,包括法律、政策、管理等多方面的建议,为推动问题解决提供操作性建议。

4. 提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的应对措施和建议,包括管理机制的优化、规章制度的完善等方面的建议,为改善小区车位管理秩序提供可行性建议。

1.3 研究意义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是当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一个难题,这不仅关系到业主的利益,也关系到小区管理的稳定与秩序。

小区停车位的物权问题及对策

小区停车位的物权问题及对策

小区停车位的物权问题及对策实践中,小区建筑物的一停车位一直是争端的发源地。

《物权法》出台之前,由于缺少法律规定,不少开发商、物业公司抓住这个缺口,损害业主的利益。

《物权法》出台之后,纠纷也并没有减少,主要原因是业主希望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法律对很多细节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业主们也不知道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行使其享有的权利。

现阶段的房地产市场买方是弱势一方,业主维权之路更加艰难。

本文拟对停车位这个现实中争议较多的部位,粗略探讨其权利的归属,简要分析先行立法的概况及不足之处,以期提出行之有效的权保护方案。

一、停车位的常见类型小区停车位存在很多形态,不同类型的停车位其产权归属也有所不同。

结合北京、深圳、上海三地颁布的关于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行政规章,综合各地对小区停车位的管理现状,将小区停车位分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面停车场、其他停车位(地下停车场、首层架空层停车位,以及立体停车楼)几种。

(一)路边划线停车位这是一种最为常见的停车位类型。

尤其是早期开发建设的小区,由于当时有车的人不多,在小区开发建筑时没有把车库考虑进去,于是就在小区的旁道,或者相邻两栋楼之间,在所在场地上画上几道白线以示车位。

这其实是将小区的公共部位用作了停车用途。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小区公共部位划出的车位,所有权应归属与小区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开发商无权出售。

这类车位因车辆停放而取得的收益,应在扣除管理成本后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二)地面停车场这种停车场同样是在小区范围内的空地上开辟的专供停车使用的停车场所,只不过这是一种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

随着地价的不断上涨,这种形式会越来越少见。

这类停车位和建筑物的关系相对独立,如果开发商在当初申报规划时明确了这类车位有独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即没有将其所占用的土地计入房屋的分摊,则可以拥有这些车位的单独所有权。

在房屋出售之后的归属问题,应当依法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如何处理地下车库的纠纷问题

如何处理地下车库的纠纷问题

住宅小区规划的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的探讨首先阐明我的观点,本人认为地下车库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很多探讨地下车库所有权的人都是主要从理论上和相关法律依据方面在讨论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本人准备结合地下车库的实际使用情况来探讨为什么说地下车库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大家不要仅把目光放在钢筋混凝土和地下划的那几条线,我们来看看地下车库都有哪些配套系统:一、停车场管理系统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至少有2个进出口,但是通常都是无人值守的,在这两个口都设有道闸和控制机等设备用通过刷卡来控制车辆的进出,这个设备和小区出入口的道闸和控制机等设备一起构成了小区的停车场管理系统,在管理中心至少还有一台电脑和读卡器等中心管理设备进行发卡和信息管理,也就是说停车场系统是一个整体,如果是联网的系统,那么还要有线缆和管道连接到控制中心。

当然你可以把这些设备系统为地下车库单独建立一套,但是我们去自家的地下车库去看看,他们是独立的吗?二、消防系统有地下车库的小区通常都建有高层和小高层,按照消防要求需要配套相应的消防系统,设置消防控制中心(而24小时值守,值班人员还得有消防大队认可的相关证件才可),地下车库需要做消防分区、喷淋、探测器、消防水箱、排烟设备等,此消防系统必须是联网的,不然根本无法验收,监控中心也只有一个,因此地下车库的消防系统不是独立的和整个小区是共用的。

难道开发商也要把消防系统单独做一套吗,但是你要从哪里连接消防用水那?从业主的管道里吗?三、监控系统地下车库因为所处的环境特殊,因为安全等因素地下车库都要安装摄像机进行视频监控,而监控中心也是和小区用一个视频监控中心和UPS电源。

因此地下车库的监控系统也不是独立的,也是和小区的监控系统共用的。

四、排水系统地下车库因为地势的原因需要单独设置一套排水系统,而这些水还要和小区的排水系统最终汇合在一起。

你开发商凭什么把你的雨污水都排到我的排水管道里啊,你给我交配套费,增容费了吗?五、通风、排风系统地下车库的空气流通不好,设计规划的时候都有通排风系统,这个系统是相对独立的,基本上是地下车库单独使用。

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车库(车位)涉税实务解析

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车库(车位)涉税实务解析

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车库(车位)涉税实务解析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车库,产权归属有哪几种形式?不同产权归属形式下,地下车库土地增值税应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目前,我国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规定。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车库,其产权归属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产权归属开发商。

地下车库单独计价,不用作为公建分摊成本,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地下车库,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应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种形式,产权归属全体业主。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车库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业主,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

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务中所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第三种形式,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开发商也无权出售。

一般说来,地下人防车位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公司不能销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而只能采取转让人防车位永久使用权(下称“出租人防车位”)的方式取得收入。

地下车库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涉税处理的难点,下面对房企开发的地下车库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分六种情况进行阐述。

第一,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地下车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关于小区车库权属争议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关于小区车库权属争议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关于小区车库权属争议的法律分析和建议小区车库权属争议是指在小区内存在争议的车库归属问题。

在处理小区车库权属争议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和建议。

首先,小区车库权属的归属问题应参照小区规划和规定。

在小区划分和建设时,开发商或物业公司通常会根据居民的楼层和房屋面积划分车库的归属权,这一划分标准应明确载入相关规划和规定中。

因此,在权属争议出现时,应首先查阅小区相关规划、规定和开发商提供的销售文件,找出关于车库归属的明确规定,以依法解决争议。

其次,小区车库权属争议还应考虑是否存在合法购买和转让行为。

在小区建设时,车库的归属权常常会通过购买和转让来确立,因此,权属争议的解决还需要查阅当事人之间的购买合同或转让合同。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误导、重大瑕疵等问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将对归属权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

在查阅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合同的签署双方、合同的内容和约定、付款方式、权属过户等关键信息,以确定合同的法律效力。

再次,小区车库权属争议应考虑周边法律法规的适用。

车库归属权争议通常涉及到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等法律关系,应参考《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

此外,还应注意小区内可能存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定和小区规章制度,这些规定常常在车库归属问题上有具体指导作用。

最后,针对小区车库权属争议,可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寻求和解途径。

在权属争议初期,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尝试解决争议。

可以寻求小区物业公司或社区居委会的帮助协调,或者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调解。

通过和解解决争议,可以减少争议的成本和时间。

2.按照合同要求和法律规定,寻求法律救济。

如果通过和解无法解决争议,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起诉前,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比如购房合同、转让合同、购房发票、付款凭证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3.针对开发商欺诈等违法行为,可以报警或到相关部门投诉。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争议及租售问题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争议及租售问题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争议及租售问题一、关于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权属争议民用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之争及其租售问题,在《物权法》颁布前,就是一个社会公众特别是相关利益群体长期争论不休的热点问题。

《物权法》颁布后,对该问题的争论不仅没有停止,甚至连《物权法》也被部分群众和学者戴上“产权规定不明晰”、“相关法律法规缺位”等帽子。

如果今后该问题仍不能得到正确认识,那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普通百姓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髙,私家车数量的激增,不仅车库、车位供不应求现象会更加突出,而且关于民用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及其租售问题的争议,也会愈演愈烈,乃至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所谓人防车库,是指在民用住宅小区内结合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车库,平时是车库,战时依我国《人民防空法》(下称《人防法》)的规定是“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目前,车库、车位所有权纠纷最多且媒体报导争议成讼的,就是这种形式的车库及其库内的车位。

针对该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国家所有;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本小区开发商所有;政府应对业主所购车位颁发产权证书,以确保业主利益不受侵犯。

前三个问题实质为一个,就是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谁所有的问题。

持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必然含车位)所有权应当归国家所有观点的群体,主要是参与争议和诉讼的地方政府中主管人防工程的行政机关和部分法律、法学界人士。

从媒体报道相关案件其诉讼理由和发表文章看,主要主张是:1.民用住宅小区人防工程是归国家监管的重要的战备设施;2.国家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征地等给予了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优惠和适当的税收减免,这种优惠和减免的费用应当算是国家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的投资。

从互联网上可以查到的诉讼结果看,未见人民法院支持此类主张,判决理由是国家不是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的直接投资人;所诉政策优惠和税收减免,只能算是间接投资或国家对民间投资人防工程的鼓励。

房地产企业车库车位地下停车场争议如何化解

房地产企业车库车位地下停车场争议如何化解

房地产企业车库、车位、地下停车场、售楼部、样板房争议如何化解?一、地上/地下停车位基本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业主买一赠一非业主,单独计税。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非道路)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如合同明确约定内容为所有权: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专门的停车位由开发商投资建设,处置收益归开发商所有。

如果是出售所有权,按照转让不动产处理,需要计算营业税和预征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人防工程只允许出租)二、开发商到底有没有权利对人防车位收取20年的租金?人防工程是开发商出资修建的,人防办可以和他签订协议,把平时的使用权给开发商来支配和处理,最长的使用期是20年。

我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国家可以在战时征用人防工程。

”因此人防工程车位的投资人究竟是谁成了问题的关键。

如果在建筑规划时,地下人防车位建设成本包含在总面积之中,业主实际上支付了人防工程的建造费用,则业主应当是所有权人。

小区里建的这个空间,这是利用业主的土地共有权利,由业主拿钱来建的,应该是人防办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应该有业主委员会的参与。

资料显示:北京市从2009年开始,人防工程累计为社会提供了6.9万个停车位。

北京市民防局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人防工程停车费要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来定价,不能随意在费用上拔高。

北京华展公寓业主,将开发商——北京北辰创新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辰创新)告上了法院。

北京的紫金长安家园、永泰园、玉阜嘉园等小区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实践判例:天津赵某认为,地下车库应当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车位,由此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为自己提供车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物权法,地下车库的归属应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从个案谈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2019年文档

从个案谈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2019年文档

从个案谈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1 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车位权属之案反映出的问题2003年6月,南京“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内,开发商将已建设的部分车位售出,剩余的车位由小区物业公司以收取租金方式租了出去。

为此,业主委员会在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位归还给业主协商无果之后,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停车位是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

而开发商认为,自己并没有把停车位的建设成本纳入商品房的成本中,自然的拥有了停车位的所有权,因此出售并没有错。

法院审理后,判决“小区停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将小区停车位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小区停车位的权益”。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的依据为“成本是否计入”,认为被告在销售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车位是独立开发,无证据证明车位的建设成本计入销售房屋成本,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随房屋的销售转移给全体业主所有。

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由来已久。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拥有量急剧增加,然而,买车容易,停车难,城市寸土寸金的现状,使停车位的供求矛盾日益尖锐,停车位权属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和业主相互之间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诉讼,主要集中在小区停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还是业主所有,属于业主共有还是特定业主单独所有,停车位权利流转、使用等问题上,其实质上是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权属之争。

2 理论界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几种权属观点的评析理论界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的争论颇多,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五种观点:①业主所有说: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部分与共用部分持分权构成的权利。

[ZW(]高富平,黄武双.房地产法学(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348.[ZW)]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单独使用权,而且在取得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的同时,也自然取得共用部分的共有权,并当然而然地取得区分所有权人地位。

小区地下室车位涉及的纠纷处理方案

小区地下室车位涉及的纠纷处理方案

王律师提示:本文仅代表王律师个人的法律观点,主要用于法律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本文内容不得视为对任何争议或纠纷作出胜诉的保证。

本文中提出的对争议或纠纷的处理方案,仅为一种善意的提醒及建议,主要用作拓展具体争议或纠纷的处理思路。

因具体争议及纠纷的类型以及所涉及的内容千差万别,各不相同,请结合争议或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适用。

小区地下室车位的购买、转让问题涉及的纠纷处理方案问:小区中一般有配套车位,主要分路边划线车位、绿化区域车位、独立车库、地下室车位,那这其中地下室车位是什么性质,是否能够购买、转让、出租呢?提出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解答提供处理建议拓展处理思路答:地下室车位根据地下室是否属于人防工程而有所不同。

1、如果地下室属于人防工程。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故,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应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故,平时可利用人防工程设置车位。

因此,利用人防工程设置的车位应该能够出租,但肯定不能出让,租金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收取,但实际上一般由物业公司代为收取,此问题不展开论述。

2、如果地下室不属于人防工程,则在地下室设置的车位还应当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1)车位不满足进行物权登记的条件,即车位没有独立物权,只能作为建筑物的配套设施。

此时,根据车位所在提出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解答提供处理建议拓展处理思路区域是否计入公摊面积而不同,如果计入的,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此种车位只能进行出租,出租人为全体业主,承租人为具体使用车位的人员,平时由物业公司代表业主收取相应的费用,不能进行物权独立划分与登记;没有计入的,则应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进行出租或转让。

(2)车位满足进行物权登记的条件,即车位有独立的物权,能够进行物权登记,这种情况下,一般开发商会对此进行物权登记,然后像出售房屋一样对外出售,其处理方案参照出租、转让房屋时的处理方案。

地下停车位法律处理案例(3篇)

地下停车位法律处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

特别是在繁华的商业区、住宅小区等地方,地下停车位资源稀缺,停车纠纷频发。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地下停车位纠纷展开,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处理方式。

案例一:业主与开发商的地下停车位纠纷(一)案情简介某住宅小区于2012年开盘,开发商承诺每户业主赠送一个地下停车位。

业主李某在购买该小区房屋时,也获得了一个地下停车位。

然而,入住后,李某发现其地下停车位被开发商私自出售给了其他业主。

李某认为开发商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位作为赠送项目承诺给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开发商应履行其承诺,将地下停车位无偿提供给业主使用。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位返还给李某,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法律解析本案中,开发商将地下停车位作为赠送项目承诺给业主,构成了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然而,本案中,开发商在业主入住后擅自将地下停车位出售给其他业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地下停车位,并赔偿业主损失。

二、案例二: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地下停车位纠纷(一)案情简介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由物业公司管理。

业主张某发现自己的地下停车位被物业公司收取了高额停车费,认为物业公司违规收费。

张某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地下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擅自收取高额停车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因此,物业公司收取高额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张某所交的停车费,并赔偿张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地下停车位法律处理案例(3篇)

地下停车位法律处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保有量逐年攀升,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

地下停车位作为缓解地面停车位紧张的有效手段,在我国各大城市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地下停车位的权属、使用、管理等环节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导致了不少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地下停车位法律处理案例的分析,探讨地下停车位法律问题的处理方法。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张某于2018年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相应的产权证。

该住宅小区共有地下停车位100个,其中50个为住宅专用停车位,50个为公共停车位。

张某在购买住宅时,开发商承诺将其住宅对应的地下停车位作为其专用停车位。

然而,在办理产权证时,张某发现其住宅对应的地下停车位并未标注为专用停车位,而是与其他住宅共用。

张某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将地下停车位确认为其专用停车位。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了张某提供的证据,包括购房合同、产权证、开发商承诺书等。

经审查,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开发商之间存在关于地下停车位的约定。

2. 调查取证法院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委托相关部门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属、使用、管理等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地下停车位的权属归开发商所有,但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承诺将地下停车位作为住宅专用停车位出售给业主。

3.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与张某之间关于地下停车位的约定是否有效,以及地下停车位是否应确认为张某的专用停车位。

4.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开发商与张某之间关于地下停车位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均认可该约定的效力。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位确认为张某的专用停车位,并要求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张某的专用停车位产权证办理完毕。

四、案例分析1. 地下停车位的权属问题本案中,地下停车位的权属归开发商所有,这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

然而,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承诺将地下停车位作为住宅专用停车位出售给业主,这导致业主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属产生了误解。

开发商对地下车位没有独立产权的诉讼案由

开发商对地下车位没有独立产权的诉讼案由

第一部分:案情概况1. 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位住户对开发商的诉讼,主要争议点在于地下车位的产权问题。

2. 开发商立场:开发商表示地下车位并未出售独立产权,属于公共设施,住户只能享有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

3. 住户主张:住户主张购物房产时已支付了地下车位的费用,并且认为应该拥有独立产权。

第二部分:法律依据1. 建筑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地下车位属于房屋附属设施,属于共有部分,不具有独立产权。

2.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发商应当明示各项附属设施的权利义务,包括地下车位的使用权。

第三部分:法院裁决分析1.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地下车位属于房屋附属设施,不具有独立产权,开发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 法院判决:法院裁定住户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维护了开发商的立场。

第四部分:案件启示1. 用户权益保护:本案引发了对用户权益保护的思考,开发商应当在销售商品房时清晰明示附属设施的权利义务,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 法律合规经营:开发商应当严格遵守建筑法规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避免因产权纠纷而引发诉讼纠纷,影响企业形象和经营发展。

结语:本案的裁决结果对于相关产权纠纷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也提醒了用户和开发商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自身权利和责任,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部分:用户权益保护问题1. 住户信任:在购房过程中,用户往往会对开发商提供的信息抱有信任,因此开发商有责任向购房者明确解释各项附属设施的产权状况,避免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

2. 用户知情权:用户在购房过程中应当有权知晓自己所购物房产的全部权益和责任,包括对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和产权情况,开发商应当承担告知义务,保障用户的知情权。

3. 法律保护:用户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应当尊重用户的合法权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引发产权纠纷。

关于地下车位产权归属的判决书

关于地下车位产权归属的判决书

关于地下车位产权归属的判决书地下车位产权归属是一个在城市发展中日益突显的问题,这不仅涉及居民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合理性。

最近发生的一起地下车位产权归属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法院最终做出了裁决。

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这起案件以及法院的判决。

一、案件背景某小区建设地下停车场时,存在多个车位无法使用的问题。

业主委员会认为这些车位应该分配给小区内其他业主使用,而开发商却主张自己拥有这些车位的产权。

双方发生争执,最终将纠纷诉诸法院。

二、法院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提出了各自的证据和主张。

业主委员会出示了相关规划文件和购房合同等材料,证明这些地下车位应为业主所有。

而开发商则提供了土地证上的登记情况等证据,认为车位产权归其所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委托了专业评估机构对该地下车位进行了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归属关系。

三、法院裁决最终,法院在充分审理了双方的证据和观点后,做出了裁决:地下车位产权归业主委员会所有。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划文件和购房合同等材料,业主有权享有小区内的车位使用权。

而开发商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这些车位确实属于其所有,土地证上的登记情况并不能否定业主的权益。

此外,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也证实了这些地下车位的价值应为业主所有。

四、案件启示这起地下车位产权纠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也给人们带来了一些启示。

首先,地下车位产权应当在规划和建设阶段就有明确规定,以避免后期纠纷的发生。

其次,双方应当在发生纠纷时理性协商解决,尽量避免将纠纷升级至法院诉讼。

最后,法院的公正裁决为广大业主树立了一个明确的权益保护标杆,也提醒开发商在建设和销售中要谨慎规范。

综上所述,地下车位产权归属的裁决书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相关纠纷,并给人们带来了一些启示。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在今后的城市规划和管理中更加重视这一问题,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推动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健康发展。

购房合同车位纠纷案例分析

购房合同车位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车位资源日益紧张,车位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购房合同车位纠纷案件为例,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解决途径及法律依据。

二、案情简介某市某小区业主李某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购买的住宅附赠一个地下停车位。

然而,在交房后,李某发现该车位实际并未与其住宅相连,且该车位已被他人占用。

经调查,李某得知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了该车位的信息,并擅自将该车位出售给他人。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三、纠纷产生的原因1. 开发商隐瞒车位信息: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未如实告知李某该车位的信息,导致李某在购房时对该车位存在误解。

2. 车位产权不明:该车位产权未明确归李某所有,开发商擅自将该车位出售给他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3.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目前,我国对车位销售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开发商在车位销售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四、解决途径及法律依据1. 解决途径(1)协商解决:李某可以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2)诉讼解决:若协商不成,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性能等不符合约定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隐瞒车位信息,擅自将该车位出售给他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李某可以采取协商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启示1. 购房者在购房时应充分了解车位信息,如车位产权、位置、费用等。

买房车位法律案件(3篇)

买房车位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购房过程中,车位问题成为许多购房者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实际购房过程中,因车位问题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买房车位法律案件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2018年6月,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住房。

合同约定,张某购买的住房为地上第X层第X号房,面积为100平方米。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全部房款。

同年8月,张某入住该小区。

入住后,张某发现小区地下车库停车位严重不足,于是向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购买一个地下停车位。

经协商,张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地下车库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张某购买该小区地下车库第X号停车位,使用期限为50年。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车位款。

然而,在张某使用地下停车位不到一年时,房地产开发公司突然通知张某,因地下车库停车位规划变更,要求张某腾退该停车位。

张某对此表示反对,认为车位是其合法购买的,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地下车库使用权转让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车位问题,法院认为:1.张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地下车库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张某依法享有地下车库第X号停车位的使用权。

2.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张某腾退停车位,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地下车库停车位规划变更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单方面要求张某腾退停车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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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开发商出售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案件的几个疑难问题作者:王忠侯琛娟来源:《中国房地产》2011年第05期《物权法》第74条规定了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及利用规则。

但是,《物权法》的实施并没有起到完全定分止争的效果。

理论界有关小区地下车库(车位)尤其是结建人防工程归属的争议一直存在,司法实践上也存在着裁判各异的案例。

本文试以两个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真实案例为研究对象,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物权法》第74条的正确适用有所裨益。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2005年4月,杜某与京城公司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日,双方还签订了购买相关设施协议,约定杜某可购小区内地下车位一个。

约定京城公司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杜某使用。

后京城公司向杜某出具不动产销售通用发票,包含房款及地下车位价款。

经查,所购地下车位位于该楼地下人防工程范围内。

2006年1月9日,杜某在公司提供的房屋验收交接表上签名。

后杜某诉称,原告取得的地下车位系该小区的人防工程,而被告京城公司在出售时并未告知原告。

人防工程系小区的强制性附属设施,被告擅自出售人防工程,损害了国防效能和公共利益。

被告销售的车位成本己计入购房成本,被告不享有所有权,故双方签订的购买相关设施协议无效。

由被告返还价款8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地下车位系人防工程,因京城公司享有该人防工程使用权、收益权,故京城公司与杜某签订的购买相关设施协议有效。

协议中约定的车位价款经双方合意形成,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愿。

杜某称京城公司销售的车位成本己计入购房成本,与事实不符。

据此,判决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杜某不服,上诉称:诉争小区人防工程不属于京城公司所有,京城公司无权出卖,因此,应认定双方签订的购买相关设施协议无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地下车位虽系人防工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防空法》)相关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京城公司是诉争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有投资收益的权利。

鉴于现行法律对地下人防工程的具体收益形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且以车位的形态进行利用为常态。

京城公司通过与杜某签订协议有偿转让诉争人防车位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实现投资收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杜某与京城公司签订的《购买相关设施协议》有效。

原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2004年5月,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王某向该公司购买地下车位,所购地下车位号为054号,实测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并明确王某在签订合同前己到该车位实地进行现场踏勘,对该车位现状包括位置、标高、宽度、面积、相邻关系、出入动线等情况己充分了解,王某承诺同意按此现状接受该车位,无任何异议。

2004年7月17日王某接收了车位,双方订立车位交接书,交接书对车位的实测面积再次作了确认,并明确了该车位经王某验收后符合出售合同中的交付条件,王某同意接受。

而事实上由于车位的紧俏,王某根本没有时间对所购车位的实况作一了解。

此后,王某由于无法正常使用车位,又无法将车位出租,才发觉车位的宽度不符合国家标准,故其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重新划线确定车位的宽度,要求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2.4米,且要求赔偿由于054号停车位不能正常使用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出具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验收通知书”,该通知书中对系争车位所在地下车库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核验,并且验收通过。

一审法院又查实了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出具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该报告书载明,系争车位的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面积。

由此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提出重新划分车位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在使用后发现车位宽度比其他车位小,按照国家标准应为2.4米,而该车位宽度仅为2.17米,故王某认为开发商应该重新划线确定该停车位的宽度,并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2.4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合同中明确其签订合同前己到该车位实地进行踏勘,对该车位的情况己充分了解,承诺同意按此现状接受该车位。

故王某与开发商就系争车位的买卖合同己履行完毕,王某并无异议。

现王某提出车位宽度较相邻车位窄,且不符合行业标准的问题,因相邻车位均己出售交付,难以再有空间变更,故王某要求交付宽度为2.4米车位的请求客观上无法予以满足,对其上诉请求难以支持,判决驳回上诉。

上述案件审理中主要涉及下面几个争议问题:小区车位、车库的基本理论,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小区地下车位的交付等。

二、小区车位、车库的基本理论1.车库、车位的定义和主要形态所谓车库,是指建设于小区范围内,有独立的空间,用以存放车辆为目的的附属建筑物。

车库不仅包括地下还包括地上。

所谓车位,是指以一定的标志划线分割形成的用于停放车辆的位置。

车库不同于车位,车库本身是建筑物,具有建筑物的一般特点,其在建筑物内形成一定的空间,车库四周的范围是确定的。

且有独立的出入口,已经成为与房屋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具有构造上和利用上的独立性。

与地面车位不同,车库一般不是利用小区的土地使用权的地表而兴建的(地面车库除外),通常在地下。

小区车库对住宅小区的依附性很强,是小区的附属设施。

小区车库、车位从物理形态看主要有:一是地面车位,即占用小区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一般是直接设置于地面、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

二是地下车库中划分的车位,即利用小区地下空间建造的停车位,内部设有若干划线编号且没有墙壁隔离的停车位。

此种车库分为利用人防工程改造即结建地下车位和以地下车库报批的车库两种。

三是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即将楼房的首层以墙、柱等架空,依附于楼房形成的停车位。

四是独立车库,即在小区内独立建造的四周以墙壁和库门与外界空间隔离的具有专用性的停车位,一般见于高档住宅小区。

由于理论上、实务上通常对地下车库包括结建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存有争议,所以下文主要围绕地下车库尤其是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进行探讨。

在明晰该问题后,在地下车库中划线或以其他方式确定的地下车位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2.小区地下车库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小区地下车库的法律性质争议较大,有下面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的配套设施;第二种观点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建筑物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添附物;第三种观点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建筑物的从物。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在小区的建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性规定都要求小区设置相当数量、类型的车位、车库以满足业主的需要。

所以,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的地下车库是服务于全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要设施,是整个小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的重要财产。

将小区地下车库定性为小区的配套设施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应当规定开发商在开发小区的同时负有建设一定数量车位的法定义务。

有学者认为:既然车库是配套设施,那么就应当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车位、车库形态的不同,所以,从功能上将其宽泛地定位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并不意味着在权属上将车位、车库进行了确权。

理由是:1.从《物权法》第73条和74条的规定中就可以推出立法上就车位、车库的权属的确定并不同于小区内道路、绿地、物业用房等权属确定的原则。

2.配套设施是为全体或者部分业主的利益增加住宅功能和提供生活便利,其所有权状态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该配套设施只能为全体业主共有并且公用;二是该附属设施缺少立法规定,系空白,如结建人防工程的车库等。

3.根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权属的确定必须有《物权法》的明文规定,仅在设计功能上的定位并不代表在权属上的定性。

所以,将来立法上必须就该空白地带进行规定。

3.界定小区地下车库权属的相关理论《物权法》颁布前,关于小区地下车库权属的主要观点有:1.以地下车库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确定权属。

车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未参与土地面积的分摊,车库不享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房地一致”的原则,车库应该归小区业主所有。

2.以地下车库作为从物确定权属。

地下车库是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

3.以价格构成理论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属。

该观点认为,从房屋价格构成来讲,开发商己将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及土地出让费等计入房屋价格构成,并以预算造价按住宅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到小区的每一业主的房屋单价中。

广大业主购买的每一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其价格构成中不仅包含了住宅本身的价格,而且还包括相应土地使用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从公平原则来讲,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包括地下车库)应归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4.以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公摊面积确定权属。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原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不得作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而应当归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对于地下车库而言,应以其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公摊面积确定其属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进而确定权属。

《物权法》颁布后,关于小区地下车库权属的争议并未全部解决,争议突出表现在结建人防工程上。

三、结建人防工程权属的界定结建人防工程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关于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有以下三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开发商所有说”。

理由有三:一是根据《防空法》第5条规定的“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确立的“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原则,开发商直接投资建设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开发商理所当然享有其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

二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9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三是部分省、市以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归投资建设者所有,如:湖南、厦门、河北、苏州、上海等地。

因此,作为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地下室所有权由开发商享有,并有权依法对外出售结建人防工程。

第二种观点是“业主所有说”。

理由是:尽管开发商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原始投资者,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造价纳入开发总成本,因而丌发商将房屋卖出后便不再是投资者,业主因取得房屋所有权及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的共有权而成为投资者。

《物权法》施行后,全国各地暂无以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归业主共有的规定。

第三种观点是“国家所有说”。

理由是:1998年3月19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第12条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按实务形态划分:(一)各类己建人防工程、在建人防工程(包括口部管理房和伪装房);结合城市新建小区和危房改造修建,交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防空地下室及其内部设备”,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25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等”;《物权法》第52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作为国防资产的平战结合人防工程所有权应归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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