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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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卫生部令第79号2010年修订)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卫生部令第79号2010年修订)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h t t p://w ww.jz c kt.co m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2011年02月1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h t t p ://w w w .j z c k t .c o m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第八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管理职责明确;(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六)确认、验证的实施;(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物料存储与运输
制定合理的物料存储和运输制度,确保物料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 不受损坏或污染。
生产过程管理
1 2
生产流程制定
根据产品特性和工艺要求,制定合理的生产流程。
生产过程监控
对生产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 项工艺参数符合规定要求。
3
生产记录与可追溯性
建立生产记录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生产过程可 追溯。
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
GMP的发展应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组织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药品生产的 国际标准,促进全球药品产业的协同发展。
与伦理和环境法规的结合
未来的GMP应更加关注伦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确保药品生产过程符合人权、伦理 和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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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方向
01
数字化与智能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GMP将进一步向数字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通
过引入先进的工业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可以实现生产过程的实时监控、
数据分析和预警,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02
强调预防与风险管理
未来的GMP将更加注重预防和风险管理,通过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分
析,识别潜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降低生产事故和质量问
持续改进
企业应针对日常监督和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持续改进GMP 执行情况,提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水平。
04 GMP的挑战与未来发展
GMP实施中的问题和挑战
成本与资源投入
技术更新与人员培训
监管与合规要求
供应链管理
GMP的实施需要大量的资源投 入,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 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对 于一些小型或中型企业来说, 这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
第六章《药品GMP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药品GMP证书》载明的内容应与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所载明相关内容相一致。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可以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为凭证,企业无需申请《药品GMP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内,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结构、关键人员等如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进行备案。

其变更后的组织结构和关键人员等应能够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符合要求。

原发证机关应对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

如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原发证机关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药品GMP证书》。

(一)企业(车间)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
(二)企业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被责令停产整顿的;
(三)其他需要收回的。

最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11年版)

最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11年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11年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GM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GM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认证管理工作。

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负责进口药品GMP境外检查和国家或地区间药品GMP检查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药品GMP检查工作。

第五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承担药品GMP认证申请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结果评定等工作。

第六条负责药品GMP认证工作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GMP认证工作质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查第七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八条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九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 认证申请书》(见附件1),并报送相关资料。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的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RM客户关系:/glxxh/List_475.html。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认证管理程序,确保药品的生产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办法依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的组织和管理第三条负责机构和人员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具体的认证工作。

认证机构应当设立合适的机构和职能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认证机构的认证原则认证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进行评估与核查,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认证资格。

第三章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的程序第五条申请材料的提交认证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文件、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证明、生产设备和环境的相关证明等。

第六条评估和核查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和核查,包括对生产设备、生产流程、生产记录的查验等。

第七条发放认证认证机构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发放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并将认证信息在公开平台进行公示。

第四章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的监督和检查第八条监督和检查的频率和方式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已经获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的申请人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九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认证规定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认证等措施,并将违规情况公示。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清单。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药品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制定和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2. 认证机构:指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工作。

3. 认证申请人:指向认证机构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的个人或机构。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的管理,规范GSP的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GS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情况的检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的过程。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GSP监督实施规划及GSP认证的组织、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国际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互认工作。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称局认证中心)承办GSP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GSP认证企业的初审和取得GSP认证企业(以下称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GSP认证实行GSP检查员制度。

GSP检查员聘任和管理的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开办企业报送批准立项文件);(二)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三)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2);企业验收、检验、养护、销售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3);(四)企业经营场所、仓储、检验等设施、设备情况表(式样见附表4);(五)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式样见附件5);(六)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七)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八)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申请及资料进行初审。

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从收到认证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申请及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同意受理的将申请及资料转送局认证中心;不同意受理的,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说明原因。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认证管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认证管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认证管理在药品生产领域,质量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药品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质量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并且有着严格的认证管理。

为了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许多国家化学药品监管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管理规范和认证管理标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是指生产企业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和符合规定的品质标准而建立的组织、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的总和。

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2. 工艺控制:药品生产需要严格控制各个生产工艺环节,包括原辅料的选用、生产设备的运行、生产工艺参数的控制等。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工艺控制程序,确保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3. 原辅料控制:药品原辅料的质量对产品的最终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企业应该建立严格的原辅料采购、接收和检验程序,确保原辅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4. 产品检验: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产品检验体系,包括原辅料、中间品和最终产品的检验程序,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

5. 记录和档案管理: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档案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所有记录和数据都能够完整、准确地保存和追溯。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GMP认证: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国际通用标准,企业可以通过GMP认证证明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国际标准。

2. ISO认证: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是国际标准化组织,通过ISO认证可以证明企业的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

3. CFDA认证:CFDA(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中国的药品监管部门,企业需要通过CFDA认证才能在中国市场上销售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的GSP认证与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的GSP认证与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的GSP认证与管理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角色,其生产的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广大民众的生命健康。

为此,药品生产企业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其中包括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与管理。

本文将着重探讨药品生产企业的GSP认证与管理,并对其重要性和影响进行分析。

一、GSP认证的定义和目的1. GSP认证的定义GSP认证是指药品经营企业为了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以及规范化管理,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和评估,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标准要求,获得相关认证资质的过程。

该认证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流程规范、设备设施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督,确保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 GSP认证的目的GSP认证的目的在于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药品生产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通过认证,药品生产企业能够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赢得医药市场与消费者的信任。

同时,GSP认证也有助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促进生产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药品生产效率及管理水平。

二、GSP认证的重要性1. 提高药品质量安全水平GSP认证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遵守药品生产的各项标准和规范,保证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只有合格的药品才能在市场上流通和销售,这可以有效降低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对消费者造成的危害和风险。

所以,GSP 认证对提高药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 增加企业竞争力药品市场竞争激烈,消费者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要求也越来越高。

获得GS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方面都具备一定的优势。

这不仅能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还能够让消费者认可并选择企业的产品,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市场份额。

3. 规范企业内部管理GSP认证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使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化、流程化。

通过认证,企业能够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管理能力,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性和可控性,降低生产风险,提高药品质量。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9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授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授权人可以兼任。

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授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

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

排风口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生产β-内酰胺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

药品生产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认证管理办法一、引言药品生产质量认证是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药品生产质量认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药品生产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1.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 《药品管理法》3.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程》三、质量认证主体及职责1.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认证的直接主体。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b. 通过获得药品生产质量认证证书,证明其生产工艺符合国家标准;c. 定期开展内部质量审核,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d. 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2. 质量认证机构质量认证机构是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认证的独立第三方。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认证评估;b. 审核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和人员技能等;c. 根据评估结果,颁发药品生产质量认证证书或提出改进建议。

四、质量认证程序1. 提交申请药品生产企业向质量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包括公司基本信息、产品相关资料等。

2. 审核评估质量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估,以验证其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

3. 报告编制质量认证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结论、改进意见等。

4. 认证决定质量认证机构根据评估报告,决定是否颁发药品生产质量认证证书,并进行相应的登记和备案。

五、质量认证证书管理1. 颁发与变更质量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决定,颁发药品生产质量认证证书。

若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经过改进,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2. 监督检查与重认证药品生产质量认证证书持有人应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质量认证证书到期前,药品生产企业应向质量认证机构提出重认证申请。

六、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1. 违反药品生产质量要求的,质量认证机构有权暂停或撤销药品生产质量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认证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检查认证行为,推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9月7日《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同时废止.第一章编辑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药品GM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GM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认证管理工作.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负责进口药品GMP境外检查和国家或地区间药品GMP检查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药品GMP检查工作。

第五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承担药品GMP认证申请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结果评定等工作。

第六条负责药品GMP认证工作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GMP认证工作质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章编辑第七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第八条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青岛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药品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权限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12〕267号)、《山东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工作程序》、《山东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程序》、《山东省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GSP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市药品GSP认证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负责全市药品批发- 1 -企业药品GSP认证的初审和转报工作;负责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GSP认证的审查、受理、组织现场检查、核准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药品GSP认证证书》)的发放工作。

《药品GSP认证证书》编号要求见附件1。

第三条各区、市和有关功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GSP认证的初审和转报工作。

第四条药品GSP认证工作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药品GSP认证工作实施全程网上办理、网上监控。

第二章认证检查员第五条药品GSP认证检查员是指从事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六条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规定建立和定期更新药品GSP认证检查员信息档案和药品GSP认证检查员库;组织药品GSP认证检查员进行相关培训,提升现场检查能力和水平;建立检查员考评制度、考评档案并定期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反馈检查员所在单位。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程序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程序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程序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程序,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为确保药品生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一项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程序。

该认证程序包括生产、包装、储存、销售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程序的过程包括三个阶段:准备阶段、认证审核阶段和认证颁发阶段。

1. 准备阶段准备阶段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准备申请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过程。

企业应根据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制定相应的文件,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以确保人员理解质量体系文件的内容。

企业还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例如质量手册、流程文件、制品规范等,用于认证审核。

2. 认证审核阶段认证审核阶段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进行审核的过程。

审核人员将对企业提交的文件和信息进行审查,以确保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真实性、完备性和合规性。

审核人员还将对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审核,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3. 认证颁发阶段认证颁发阶段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过程。

颁发证书的前提是药品生产企业已经通过了审核。

在颁发证书之前,需进行再次审核,确保企业在认证审核阶段对不存在的问题没有松懈。

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均需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情况需要通过审核后认证才能颁发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程序,是药品生产企业确保药品质量和满足监管要求的有效管理工具。

企业在执行认证程序时,需要严格遵守国家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标准化生产环节,规范化流程管理,确保药品生产质量不断提升,并专业化品控质量标准评价,优化纵向协作链条,加强药品与政府、医疗机构、市场等各种环节之间的交流合作,以保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符合国家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从而使药品能够提供高品质的保障。

药品生产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认证管理办法一、引言药品是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对药品的质量进行认证管理是保证药品安全和有效性的重要措施。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认证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和相关机构的质量认证管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1.全面质量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应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确保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到最终产品出厂的各个环节都符合质量要求。

2.风险评估:药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控。

3.系统文件化: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编制相关的管理文件,确保质量管理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四、质量认证管理流程1.质量认证计划:药品生产企业应制定质量认证计划,明确需要认证的药品种类、范围和时间等。

2.资料准备:药品生产企业应准备相关的质量认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手册、产品标准、生产工艺文件等。

3.质量认证申请:药品生产企业应向认证机构提交质量认证申请,包括申请表、资料清单和相关证明文件。

4.质量认证审核: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审核和文件审核,核查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要求。

5.问题反馈:认证机构对审核结果进行反馈,如发现问题或不符合项,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整改,并重新提交审核。

6.认证决定:认证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和整改情况,做出质量认证决定,并颁发质量认证证书。

7.监督检查:认证机构对已获得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性。

五、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组织与职责:药品生产企业应明确质量管理的组织与职责,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并指定质量管理负责人。

2.规范操作: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中各项操作符合相关的药品质量标准和要求。

3.设备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包括设备验收、校准、维护和保养等。

4.原材料控制: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供应商管理制度,选择可靠的供应商并进行合格评价和跟踪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99.08.24•【文号】国药管安[1999]261号•【施行日期】1999.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261号1999年8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为促进我国制药工业的发展,提高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总结了我国十几年来推行药品GMP的经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实施GMP的先进做法,对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并就实施药品GMP提出了要求,作出了规定,现通知如下:一、依法实施GMP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对药品生产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制度,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可靠措施。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提高对实施GMP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并将其作为新时期药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由我局组织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已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9号令发布,并从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组织本辖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学习、贯彻执行新修订的药品GMP。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遵照我局印发的《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和《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国药管安(1999)105号),认真组织好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的GMP认证工作。

四、为确保《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的贯彻执行,我局将分剂型、分品种有步骤地组织实施GMP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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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认证行为,推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9月7日《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编辑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GM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GM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认证管理工作。

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负责进口药品GMP境外检查和国家或地区间药品GMP检查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药品GMP检查工作。

第五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承担药品GMP认证申请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结果评定等工作。

第六条负责药品GMP认证工作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GMP认证工作质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章编辑第七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八条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九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 认证申请书》(见附件1),并报送相关资料。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的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将申请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GMP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的,以及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一条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申请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充资料,逾期未报的,其认证申请予以终止。

技术审查工作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需补充资料的,工作时限按实际顺延。

第三章编辑第十二条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完成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后,应当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4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一般由不少于3名药品GMP检查员组成,从药品GMP检查员库中随机选取,并应遵循回避原则。

检查员应熟悉和了解相应专业知识,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前通知申请企业。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3~5天,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选派一名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参与现场检查,并负责协调和联络与药品GMP现场检查有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向申请企业出示药品GMP 检查员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注意事项以及企业权利,确定企业陪同人员。

申请企业在检查过程中应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检查组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检查员应如实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方案如需变更的,应报经派出检查组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风险评定。

分析汇总期间,企业陪同人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检查缺陷的风险评定应综合考虑产品类别、缺陷的性质和出现的次数。

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

具体如下:(一)严重缺陷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二)主要缺陷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三)一般缺陷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

第二十条检查组向申请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内容,经检查组成员和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申请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无异议的,应对缺陷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派出检查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

如有异议,可做适当说明。

如不能形成共识,检查组应做好记录并经检查组成员和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结合风险评估原则提出评定建议。

现场检查报告应附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并由检查组成员签字。

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报送药品认证检查机构。

第二十二条现场检查如发现申请企业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检查组应及时将证据通过观察员移交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派出检查组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派出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现场检查活动。

检查组应将情况在检查报告中详细记录。

中止现场检查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根据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结果,决定是否恢复认证检查。

第四章编辑第二十三条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可结合企业整改情况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综合评定。

必要时,可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综合评定应在收到整改报告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进行现场核查,评定时限顺延。

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定应采用风险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缺陷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所评估产品的类别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时,低一级缺陷累计可以上升一级或二级缺陷,已经整改完成的缺陷可以降级,严重缺陷整改的完成情况应进行现场核查。

(一)只有一般缺陷,或者所有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符合”;(二)有严重缺陷或有多项主要缺陷,表明企业未能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的,或者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或计划不能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不符合”。

第二十五条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完成综合评定后,应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或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调查期间,认证工作暂停。

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对异议已有调查结果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将检查结果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向申请企业发放《药品GMP证书》;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认证检查不予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方式通知申请企业。

行政审批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公告上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第五章编辑第二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持有《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组织进行跟踪检查。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第二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GMP跟踪检查工作;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负责制订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跟踪检查的内容及方式,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检查组的选派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对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条跟踪检查的结果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编辑第三十一条《药品GMP证书》载明的内容应与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所载明相关内容相一致。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可以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为凭证,企业无需申请《药品GMP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内,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结构、关键人员等如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进行备案。

其变更后的组织结构和关键人员等应能够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符合要求。

原发证机关应对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

如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原发证机关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药品GMP证书》。

(一)企业(车间)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二)企业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三)其他需要收回的。

第三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企业《药品GMP证书》时,应要求企业改正。

企业完成改正后,应将改正情况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对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发回原《药品GMP证书》。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药品GMP证书》:(一)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二)企业被依法撤销、注销生产许可范围的;(三)企业《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四)其他应注销《药品GMP证书》的。

第三十六条应注销的《药品GMP证书》上同时注有其他药品认证范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企业的申请,重新核发未被注销认证范围的《药品GMP证书》。

核发的《药品GMP证书》重新编号,其有效期截止日与原《药品GMP证书》相同。

第三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应在相关媒体上登载声明,并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原发证机关受理补发《药品GMP证书》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核准事项补发,补发的《药品GMP证书》编号、有效期截止日与原《药品GMP证书》相同。

第三十八条《药品GMP证书》的收(发)回、补发、注销等管理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在其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信息上传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第七章编辑第三十九条《药品GMP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办理程序编辑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申请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外其它药品GMP认证,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地址重新申请GMP认证的,适用本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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