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20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委传发[2007]2号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委传发〔2007〕2号)各市县(市、区)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 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以更加严格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保证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搞好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及时治理和消除隐患,建立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真正把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关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和公共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电〔2007〕 12号)精神,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本部门的矛盾纠纷和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确保“两项大排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辽司办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省监狱局、戒毒局,各市司法局:现将《辽宁省司法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司法厅2020年5月28日辽宁省司法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以及《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司办通【2020】3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在转变理念、狠抓治本上下功夫,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安全生产保障。
(二)工作目标。
推动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切实解决思想认识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监狱戒毒场所党政领导责任、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防控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监狱戒毒场所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本质安全水平。
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
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法规。
下面是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内容,总计约5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大连市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境内的建设单位、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各类机关、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管部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责任落实、风险识别、控制措施等总体设计。
第四条建设单位、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在进行设计、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所建或投资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性评价,制定安全生产计划,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风险控制第八条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采取技术、管理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作业许可证,遵守作业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协助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因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第四章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煤矿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省、产煤地区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和规章;支持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支持煤矿企业采用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标准、新装备、新工艺。
2024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2017年10月10日 2020年2月26日
4、5、9、12-18、19-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
安全监察部
条,38、39、40、42、63、 64、70、71、73、75-78、
80-84、86、93、9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
安全监察部
2、6、7、9、13、14、17、 19、20、21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
22 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 2018年9月4日
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
23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年3月21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24 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 2012年6月15日
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
25
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非药 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
安全监察部
第4、15、16、19、21、23 、28
(四)、(七)、(八)、(九)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 会
安全监察部
、(十)、(十八)、(二十)、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
五)、(二十六)、
国务院安委会总管理 部
安全监察部
(一)、(二)、(三)、(四) 、(五)、(六)、(七)、 (八)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
安全监察部
全文
2015年7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
安全监察部
4、6、7、10、11-18、2024、27、32-3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2017年3月6日
法》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全文
中国安全网
财企 [2006]478 29号废止
中国安全网
31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995/4/7
32
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 经济处罚的意见
2003/6/3
33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2007/9/25
34
工伤认定办法
2010/12/31
35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1/22
36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1996/1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 2018/11/26修
法
正
2005/12/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
2012/12/26
2013/1/1
第十三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 会
主席令第58号 主席令第50号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 22条 第23条;第24条 26条 ;第 27条 ;第六章 人身权利
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完善应急救援
体系,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综合类
中国安全网
安全办 公司办
安全办 生产部 安全办 生产部
安全办 生产部 安全办
安全办
安全办 公司办
2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019/4/1 2019/4/1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708号
2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2019/7/11修
国家质监总局 GB15258-2009 全文
36678
国家经贸委 GB16483-2000 全文
40148
国家标准局 GB18218-2009 全文
35704
石化工业局 HG23010-1997 全文
沈阳安全生产条例
沈阳安全生产条例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全市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
下面将对沈阳安全生产条例进行详细阐述。
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全市安全生产水平。
该条例总共分为十二章,包括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生活化管理、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内容。
首先,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其次,该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要求各单位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安全风险的控制和消除。
此外,安全生产生活化管理也是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重点内容之一。
要求各单位应当做好场所、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制定健康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条例还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各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总之,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各单位和个人要深入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2020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2020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一直都是至关重要的事项。
为了确保员工和公众的安全,国家对安全生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2020年,又有一批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出台,以下是2020年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措施,保障了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秩序。
2020年修订版进一步完善了法律体系,强调了安全生产监管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管而制定的。
该办法明确了保险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了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的赔偿权益。
2020年发布的新办法加强了对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管,提高了赔付能力。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出台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管理、安全生产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提高了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
2020年修订的新条例强调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了事故预防和应对措施。
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而颁布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煤矿的安全生产要求、监督检查程序、事故处理等内容,保障了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0年最新修订的条例对煤矿安全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提高了煤矿事故的预防和处置水平。
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施工单位的责任等内容,提高了建筑工人的安全保障水平。
2020年最新颁布的条例增加了对建筑施工安全培训的要求,加强了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提纲PPT教学课件
三是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格了市场准入条 件;
四是加强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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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8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与各类伤亡事故总量对比表
法2制020/1工2/10作滞后。
6
二、《条例》立法的必要性
第一,制定《条例》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需 要。
第二,制定《条例》是解决当前安全生产管工作中急 需解决问题的需要。
第三,制定《条例》是解决我省安全生产立法滞后的 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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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原则和立法过程
(一)制定原则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上位法精神,结合我 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围绕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 的“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确定三个重点:
事故99起;
三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重
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问题突出;
四是职业危害严重,查处不力,农民工成为主要受
害群体,受伤害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五是全社会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法制观念仍较淡薄,
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和文化素质较低;
六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完善,与经济发展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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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例》主要内容
(一)立法目的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立法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 3、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4、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5、本省实际
注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习题(一)(带答案解析)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习题(一)(带答案解析)1.[单选]下列有关法的分类和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
A.按照法律创立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根本法和母法B.按照法律效力范围,可以将法律分为特别法和一般法C.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D.宪法在我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都不能与其抵触,否则无效2.[单选]在同一层级安全生产立法的法律适用上,一般法与特别法对同-类问题均作出相应规定时,其法律使用原则是()。
A.一般法优于特别法B.特别法优于一般法C.一般法与特别法同等适用D.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单选]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B.《注册安全工程师你类管理办法》C.《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D.《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4.[单选]下列属于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是()。
A.《煤矿安全监察条例》B.《××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5.[单选]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B.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C.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D.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6.[单选]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的是()。
A.联合执法的原则B.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C.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D.宣传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7.[单选]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是指()在安全生产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行政执法主体C.各省市安全监察部门D.安全管理员8.[单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坚持“()”的方针。
A.安全生产重于泰山B.以人为本,安全第一C.管生产必须管安全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9.[多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日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
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各级政府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4.09•【字号】辽司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省监狱局、戒毒局:现将《辽宁省司法厅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司法厅2020年4月9日辽宁省司法厅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辽宁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厅党组和全系统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建立健全司法厅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厅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厅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全系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原则,落实党政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全系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系统内监狱、戒毒单位及厅直属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其他副职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省厅党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督导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指导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12•【字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7月3日修订,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12日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6月2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18年8月24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24年7月3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24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2020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20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了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成效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严格贯彻执行万科集团安全第一的原则,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1.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范围1.1安全生产管理重点包括对施工中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主要环节、部位和工艺等的完成情况做安全检查与评价,分为安全管理、文明工地、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共十项内容。
注:1.“三宝”系指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
2.“四口”系指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
3. “五临边”防护即:在建工程的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
1.2 在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和起重吊装八项检查内容中,设立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保证项目是安全检查的重点和关键。
2. 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内容2.1安全管理检查的项目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工伤事故处理和安全标志十项内容。
2.2文明施工检查的项目包括: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堆放、现场宿舍、现场防火、治安综合治理、施工现场标牌、生活设施、保健急救、社区服务十一项内容。
2.3脚手架检查分为落地式外脚手架检查、悬挑式脚手架检查、门型脚手架检查、挂脚手架检查、吊篮脚手架检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检查等六种脚手架的安全检查子项。
2.4基坑支护安全检查是对施工现场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评价。
检查的项目包括:施工方案、临边防护、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荷载、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和作业环境九项内容。
2.5 模板工程安全检查是对施工过程中模板工作的安全评价。
2020版《安全生产法》
那些可以净化空气中VOCs等有害物质的神奇植
物
6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其官网上公布。
根据计划,今年将修改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计划提出,将围绕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确保社会安定有序,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等。
新版安全生产法就要来了
2020版《安全生产法》
修改了什么?
一起来看看吧
01划重点内容必看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生产单位出现以上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写入《安全生产法》
3、安全生产标准化写入《安全生产法》
4、安全总监制写入安全生产法
5、将采用先进的监管手段来防风险。
今年将进一步完善功能危化品企业和煤矿初步建立起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化系统,拓展范围。
今年,“互联网+监管”“互联网+执法”系统也将投入应用,切实发挥信息化特别是大数据、人工智能先进技术对安全生产的推动作用。
6、应急管理部将启动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计划,重点分为两个专题九个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
将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工人信用管理。
推广了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制度,对违规者实行失信惩戒,严防安全生产出现盲区和漏洞,坚守安全生产的红线和底线。
7、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通过法律加大安全生产整治的力度。
修改前后对照如下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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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 责。
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并监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 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具体办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 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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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 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 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具备与本单位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 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 全员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的岗前、在岗、转(返)岗等全程 培训,并确保培训计划、机构(基地)、费用、教材、人员、考核、 档案、制度的落实。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 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 能力。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评估演 练结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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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在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时应当立即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和登记档案监控制度,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 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隐患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保证 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 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督促和指导安全责任制的落 实。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 等的宣传教育,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应当对违反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船舶修 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 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
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 措施:
(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并登记建档,对运行安全情 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
(二)定期检测、评价重大危险源有关设施、设备、场地的 安全状态;
(三)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 施;
(四)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生 产风险告知牌;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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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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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 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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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 法权益,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 工会的意见。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 的监督管理,加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文化、 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 产、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 年 1 月 10 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0 年 3 月 30 日辽 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 27 件地方性法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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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时间,应当计入 劳动时间,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 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将其统一纳入本 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 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 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 全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开展安全综合分析,编 制书面报告; (二)初步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 位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三)施工阶段,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四)试生产(运行)阶段,由建设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 验收; (六)投产使用阶段,由建设单位保持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 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 过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 安全生产技术的研发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不得超过核定 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 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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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八)依法组织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九)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生产经营单位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 信息系统,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 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 织排除;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 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对非本 单位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下 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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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技术、管理、咨询等服 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 全额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 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 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 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如实并及时 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妥当处置突 发事件、参加抢险救护或者研究、推广和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