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考: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司考民法学讲义:占有概述
司考民法学讲义:占有概述司考民法学讲义:占有概述。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法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占有概述。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学讲义:留置权司考民法学讲义:质权司考民法学讲义:宅基地使用权司考民法学讲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占有的概念和性质1、概念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管领。
2、性质关于占有的性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观点,即:事实说、权利说、权能说。
目前通说为事实说,即:认为对占有的保护仅基于占有这一事实,而不论该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二、占有的种类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根据占有是否依据本权)(1)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
本权即可以是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也可以是债权,如租赁权等。
(2)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盗窃他人之物而进行的占有等。
区别的意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
2、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依居占有人的意思)(1)自主占有是指以将物作为自己所有而进行的占有。
(2)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人的意思而进行的占有。
法律敎育网区别的意义: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时效要件的占有和先占要件的占有,应当是自主占有。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根据是否在事实上控制物为标准)(1)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进行控制(2)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间接占有是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
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基于质权、租赁、保管法律关系,占有标的物,是直接占有人,而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1)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2)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中与善意取得中的占有都以善意占有为要件。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占有【5】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占有【5】【例12】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
对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而言:①甲属于直接占有、他主占有。
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甲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自主占有。
②也就是说:甲以承租人的身份直接占有时,为他主占有人;甲以出租人的身份通过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而占有时,为自主占有人。
③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2)他主占有。
指不以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
不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①凡是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
②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例13】甲的手机丢失,由乙拾得。
①若乙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②若乙不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则通常为自主占有。
【例14】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
①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②若乙对甲表示手机为自己所有或者以外界可知的方式表明了据为己有的意思,则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在司法考试中区分的用处:根据《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对于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①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1)自己占有。
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管领和控制。
辅助占有之外的占有均为自己占有。
(2)辅助占有。
辅助占有,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控制某物。
辅助占有不是占有,以雇主(或主人)为占有人。
例如,甲雇佣乙操作某台机器,乙为占有辅助人,甲为占有人。
【例15】甲购买汽车,交雇员乙驾驶。
①乙为占有辅助人,乙不是占有人,甲才是占有人。
司法考试笔记解读《物权法》占有
司法考试笔记解读《物权法》占有(司法考试讲义解读:这里的“占有”是指对物权的实际控制。
本法所说的物权是指动产和不动产。
民事主体因为不同原因形成对物权的实际控制,其法律关系和后果通过本法加以界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司法考试讲义解读:基于合法的民事关系产生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违约责任等,依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如果法律也没有规定呢?本法没有规定,但是民事法法律通行的原则是应当依照公序良俗。
当然,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也可以重新协商约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考试讲义解读:什么叫“恶意占有人”?如果是恶意,占有就不合法。
只要是非法占有,就是无效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合法占有,如果违约或者因过错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应当遵循民事主体合法性,民事行为有效性,和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司法考试讲义解读:占有性质不同,后果也不同,根据本法前面的规定,如果是所谓善意第三人占有,所有人是不能对抗的。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解读:难道善意占有就可以不赔偿?如何判别善意和恶意?法律应当严谨,具有刚性和可操作性。
占有只能分合法和非法,财产损失只能看是谁有过错过失,非法的和有过错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样才清楚明白。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司法考试民法占有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民法占有
①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
一般认为所有人的占有是完全占有,他可以对占有物拥有完全的物权。
非所有人的占有则是不完全占有,如承租人对租用的房屋,不享有完全的物权。
②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的控制,而不问权源如何。
所有人常常直接占有所有物;而在不少情况下,所有人并不直接占有,而为地上权人、典权人、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受托人、承运人等直接占有,但所有人的所有权未变,依法或依约仍可请求返还。
这种占有称为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也被称为实际占有。
间接占有由于是从所有权推定的,因此又称为推定占有。
③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
或称正当占有和不正当占有。
在非所有人的占有中,有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两种情况。
凡有法律依据,即依照法律规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判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而实行的占有,叫做合法占有。
反之为不法占有。
另外,按照有无正当权源,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其含义和法律后果与合法占有、不法占有类似。
④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在不法占有或无权占有中,按照占有人是否知情,即是否已知或应知为不法占有,可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类。
如占有人知情或应当知情,就是恶意占有;如占有人不知情或不应知情,就是善意占有。
另外,占有还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和平占有与暴力占有等,用以确定因占有时效而能否取得所有权。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辅导第八章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先占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占有他人财产并将该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基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是一个前提,两点效力,三个条件,所说一个前提是指善意取得仅存在于无权处分的情况,对于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因此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不为传来取得。
所谓两点效力,一点是指原物权消灭,产生新物权;另一点是指原物权人对无权处分人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基于违约责任,或者基于侵权责任,甚至基于不当得利。
所指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为取得人的善意,对于该善意从时间上来看是指受让人受让时的善意,这里的受让时不是指缔约或者履约时,而是指受让时,因为如果认为是缔约或者履约时,其前提是合同有效,而善意取得的前提往往是合同无效;如果认为合同有效,则为合同取得,不为善意取得。
对于该善意的内容是指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是无权处分人,如果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存在意思联络或者明知处分人为无权处分人,则不仅不存在善意,而且可认定为恶意串通,该行为无效,权利人可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可要求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认定受让人不应当知道,可从不合理的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推定;第二个条件为有偿,即约定了合理的价格,注意不是支付了合理的价格。
有偿排除无偿,即赠与、继承、遗赠不适用善意取得。
第三个条件是取得,这里的取得是指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标志是交付,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标志是登记。
【例题】(1)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手表出让给丙,丙支付了对价且受让了手表的占有。
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 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B. 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C. 丙因善意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D. 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答案【ABC】本题涉及效力未定的合同问题,无权代理的问题,善意取得问题。
民法重述|占有的构成及取得、丧失
民法重述|占有的构成及取得、丧失编者按《民法典》出台之际,也是民法重述之时。
所谓“重述”,意在说明《民法典》的绝大多数制度均有其历史渊源,回顾其从罗马法到近代欧陆乃至亚洲的大陆法系传统及其流变,观察其发展变化,有助于在历史的视角下理解《民法典》的具体制度。
于此之上,“重述”更要阐释具体制度在当下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展开,解析其构成、体系,说明其适用范围及方法。
职是之故,“重述”的目的不在于言人所未言,毋宁在于已有知识的综合、追溯、说明及普及,于短小篇幅里,让读者有所得,亦有所思。
第三讲|占有的构成及取得、丧失本文共6308字,16分钟阅读时间在理清有关占有性质的学说及理论界关于占有保护缘由的不同认识后,本章将会对占有的构成及占有的取得、丧失作一梳理。
须说明,本讲在梳理文献时区分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两个维度,从而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第四讲“占有的类型”部分的内容,而有关直接占有、间接占有的详细论述会在下一讲“占有的类型”中展开。
一、占有的构成(一)罗马法中占有的构成在第一讲中,我们了解到罗马法上的占有构成要求有体素和心素,保罗明确指出:我们取得占有须有占有之事实与占有之意思。
只凭占有之意思或占有之事实不能取得占有。
占有的体素表现为管领物件的事实,罗马法上对于“管领”这一要件的认识呈现出从严格到宽松的趋势,最初只限于事实上的管领或有管领的可能,之后则视物件的性质、用途、价值和社会习惯等而定。
例如对逃跑的奴隶的占有,对暂时不适宜于放牧的草场的占有等情形,尽管占有人未实际占有,而且也没有其他人以占有人的名义实行占有,但若占有人并不具有放弃占有的意图则仍认为占有人保持着占有,此种占有被称为“单纯心素占有”(possessio animo retenta)。
罗马法所要求的心素即占有之意思究竟需要达到何种程度,当时存有不同观点。
保罗认为,精神病人以及未达适婚年龄之被监护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不能开始占有,因为其无占有之意思,该种理论将占有意思同行为能力相关联;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未达适婚年龄之被监护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也可开始占有,因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如果他达到具有理解能力的年龄,即可取得占有,该种理论显然将占有意思理解为一种自然意思,同行为能力无关。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占有【4】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占有【4】【例6】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但乙一直未支付手机价款。
①乙为直接占有。
②由于甲对手机无返还请求权,故甲对手机不构成间接占有。
③甲的占有已经因为交付的合意而终局地丧失,因为这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也一样!【例7】甲将手机借给乙,不久,乙对甲表示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拒不返还。
①乙为直接占有。
②乙对甲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再属于他主占有,甲的间接占有消灭。
分类的用处:①交付既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也可以通过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完成(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
这是占有制度与交付制度之间的亲密关系。
②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
③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形成多层次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则否(见【例8】)。
④《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既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见【例9】)。
⑤《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人,又保护间接占有人(见【例10】)。
【例8】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
①对于这三间房屋,丙属于直接占有,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甲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
②对于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甲(作为承租人)属于直接占有,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甲(作为所有人)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
【例9】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出借给丙。
①甲有权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
②甲也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乙为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10】甲将手机出借给乙,被丙抢走。
①甲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甲的间接占有被侵夺。
甲有权请求丙将手机返还给乙(若乙不接受,甲有权请求返还给自己)。
②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乙的直接占有被侵夺。
4.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1)自主占有。
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
民法2013司法考试大纲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货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类型第二章自然人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概念公民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住所与居所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宣告失踪的效力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资合伙财产)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退伙)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第三章法人基本要求:了解: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机关的类型,法人的登记,法人联营的概念、形式。
司考民法学讲义: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司考民法学讲义:占有的取得和消灭司考民法学讲义: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占有的取得和消灭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学讲义:占有概述司考民法学讲义:留置权司考民法学讲义:抵押权司考民法学讲义:宅基地使用权一、占有的取得1、直接占有的取得(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A、直接占有是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只要并非是继受他人的占有而对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时,就是原始取得对物的占有。
B、由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纯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民事行为,因此不要求取得这种占有的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依其行为直接取得对物的占有。
C、这种占有的取得方法并不一定是要求对物直接施加自己的力量,只要将物置于自己的控制范围内,即可认为取得了对物的占有。
(2)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
其主要原因有让与和继承。
A、让与是依当事人移转占有的行为而取得的占有。
占有的让与,当事人须有让与占有的意思,而且经常伴有其他法律关系,即经常与所有权或其他应占有物的权利(如典权、地上权、质权)的设定或让与同时进行。
占有的让与,还必须有占有物的交付,主要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简易交付、占有改定。
由于占有是对物的事实的支配,因此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是依交付而移转占有,不动产占有的移转不存在登记的问题。
B、占有可以依继承关系由被继承人移转于继承人。
依继承取得的占有,是权利义务概括继承的结果,因此继承人取得的占有,在种类、状态、瑕疵等方面,都与被继承人的占有相同。
2、间接占有的取得(1)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创设取得间接占有。
创设方法有以下几种:A、直接占有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人可以将其占有移转给他人,从而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
B、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
这种创设的间接占有,多是依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64):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一)直接占有的取得(★★)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指不基于他人的占有而为新占有的取得。
包括两种:①可基于事实行为原始取得,如拾得遗失物、无主物先占。
②亦可基于侵权行为原始取得,如盗窃、抢夺他人钱包。
2.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直接占有。
包括两种:①移转取得(特定继受)。
以现实交付和简易交付移转直接占有。
②概括承受。
如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直接占有由继承人承受。
再如,企业合并时,被合并企业的直接占有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
(二)直接占有的消灭(★★)1.直接占有人丧先事实上管领力的,直接占有消灭。
其情形有二:①由于占有人的意思。
如完成现实交付、抛弃占有。
②非由于占有人的意思。
如被盗、遗失。
须注意: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的,直接占有未消灭。
如:①家畜走失,可预期其归来;②钱包从阳台掉到马路上,让女儿盯着,自己急忙下楼去捡;③旅客结账时,发现笔记本电脑遗忘在宾馆房间。
2.占有物灭失。
占有物灭失的,直接占有消灭。
包括毁灭(如茶杯破碎)、消耗(如煤球燃烧)、添附(油漆涂墙)。
(三)间接占有的取得(★★)1.间接占有的创设取得。
情形有三:①直接占有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
例如:所有人出租、出借、出质,系将直接占有让与他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
②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
如甲向乙出卖耕牛,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使甲成为直接占有人,同时为乙创设间接占有。
③非占有人为自已取得直接占有,同时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
如以监护人资格受领物之交付,监护人取得直接占有,被监护人成为间接占有人。
2.间接占有的移较取得。
情形有二:①间接占有的让与。
例如: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3个月,3天后,甲又将相机赠与丙,甲可将自己的间接占有让与丙,丙因间接占有的让与(指示交付)而取得相机所有权。
②间接占有的继承。
例如: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3年,半年后,甲死亡,甲唯一的继承人丙继承甲对相机的间接占有。
(四)间接占有的消灭(★★)1.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占有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占有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占有。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占有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担保物权若干共同问题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留置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动产质押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保证一、占有的分类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以占有人的意思为准作此分类。
自主占有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如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反之,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如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
具体而言,凡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均为他主占有。
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对标的物的占有。
区分意义:在先占与时效取得制度中,要求权利人必须为自主占有。
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特定物为标准作此分类。
前者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如穿衣在身;后者指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如在保管关系中,寄存人为间接占有人,保管人为直接占有人。
一般而言,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为直接占有人,相应地,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为间接占有人。
区分意义:观念交付实质是间接占有的转移。
3.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依占有是否依据本权作此分类。
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典权、留置权等。
有权占有就是指有本权的占有,如典权人在典权期间内对典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
区分意义有二:(1)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行使本权,反之,遇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无权占有人负有返还义务。
换言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
(2)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发生留置权。
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依照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有占有的权源,又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指误信自己具有占有的权源,且无怀疑而进行的占有;反之,明知无占有的权源,或对有无占有的权源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的占有,为恶意占有。
司法考试讲义: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
最后规定了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这里需要说明两个问题。
首先,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原则上同妨害或者危险的持续状态紧密相连。
如果妨害已经消失或者危险已经不存在,自然没有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提请的必要;如果此种妨害或者危险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占有人当然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受两年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妨害或者危险持续发生,那么此项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请求权自然没有受时效限制的道理。
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可因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此项期间各国立法如德国、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大多规定为1年。
该期间有的国家明定为消灭时效,有的规定为除斥期问。
但是从占有保护制度的设立目的和实际功能上讲,此项期间设为除斥期间更妥。
理由在于消灭时效可因事实而中断或者中止,而且它以受侵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时开始起算,如果按照消灭时效来规定,此项期间可能远比1年要长,那么将使权利处于长期不稳定的状态。
并且通常情况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未行使的,占有人如果对物享有其他实体权利,自然可以依照其实体权利提出返还请求,因此也没有必要在本条中规定更长的期间进行保护。
2013司法考试民法讲义-金梦圆民法总则1 (8)
二、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1)有权占有。
指有本权的占有。
换言之,凡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
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
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监护权)。
(2)无权占有。
指欠缺本权的占有。
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区分的意义:①《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系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
对有权占有人,物权人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根据《物权法》第230条,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非为合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权。
③《物权法》第242、243、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不能用于调整有权占有。
【例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
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
①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②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之前,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③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以后,丁对丙也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④物权,监护权都是绝对权,因此,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天下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
在丙的质权消灭之前,丙对甲和丁均构成有权占有。
【例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所有权人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的当事人构成有权占有),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
新的所有权人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物权法 第十九章 占 有 )【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占有占有是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不要求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物权。
理解小贴士:占有是对事实状态的保护,而并非一种独立的物权;占有制度仅保护所有权人以外的占有状态,不保护所有权人;本章中的占有与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完全是两个问题。
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是所有权范畴内的问题,本章中的占有解决的是所有权以外的占有状态的保护问题;不管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只要存在占有的事实状态。
就应该适用占有制度进行保护。
一、占有的特征1.占有以物为客体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2.占有人须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是指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3.占有是一种法律所保护的事实占有制度的确立可使占有人无须证明自己为有权占有,仅有占有的客观事实即可对抗他人的侵夺或妨害。
二、占有的种类三、占有的效力1.权利推定效力在没有证据证明占有人为非法占有时,则推定占有人为合法的占有人。
在没有证据证明所有权归属时,推定占有人为所有权人。
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享有此权利,在第三人举证破除法律所作推定之前在所不问。
2.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效力善意占有人可依其信赖而享有权利,对占有物进行使用、收益,并且于返还原物时,不负返还使用对价的义务。
四、占有人对返还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1.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的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占有人,占有人在其占有物被侵夺时有权请求返还其占有物。
(1)行使要件①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②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③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④须在1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2)占有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区别(3)占有人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义务①善意占有人仅在因物毁损、灭失所受到的利益限度内负赔偿责任;②恶意占有人应当负完全的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大于善意占有人。
《物权法》第242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占有的推定-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占有的推定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我们司法考试学员问:简述占有的推定。
我们解答:请参考下面的讲义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内容节选:
1、事实的推定
(1)推定占有人为自主占有
(2)推定占有人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
(3)推定占有人持续占有,即前后两时间占有标的物的人推定其于此两时间点之中间一直占有。
△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区别:
A.孳息: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都须返还孳息,但恶意占有人负物被使用、消费
的赔偿责任
B.费用: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必要费用的支出;恶意占有人不得请求必要费用
C.责任:善意占有人仅对现存利益负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2、权利的推定
(1)意义
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外形的占有事实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
故占有的效力要有权利推定制度的辅佐,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
当然在现实中大多数的占有总是有本权作为基础的,没有权利而占有标的物并非常态。
(2)权利推定的范围
凡是以占有为要件的动产物权均可推定,如所有权、质权、租赁权等。
推定为何种权利端赖占有人行使何种权利的意思。
(3)权利推定可以产生下列效力:
A.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
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
B.权利的推定,不但占有人自己可以援用,而且第三人也可以援用。
C.权利的推定属于消极性的,占有人不得利用此项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依据。
第二十二章 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3页]
三、占有的消灭
(一)直接占有的消灭
直接占有因占有人取得对占有物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而发 生,也因占有人丧失对占有物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而消灭。
(二)间接占有的消灭
间接占有的消灭有如下原因: 1 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 2 直接占有人拒绝承认间接占有。 3 返还请求权消灭。
第二十二章 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一、占有的取得
(一)占有的初始取得
占有的初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占有为根据而取得对物 的占有,如遗失物的拾得、无主物的先占。
(二)占有的继受取得
1 占有的创设取得 2 占有的移转取得
二、占有的变更
(一)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
当占有人丧失其本权后仍进行占有的,则其有权占有变为 无权占有。
(二)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
当无权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是没有合法根据之 时,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此外,依据传统民法,善意 占有人在本权诉讼败诉时,自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 被视为恶意占有人。
(三)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
当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占有人向使自己成为占有人的人表示了所有的意思 时,他主占有成为自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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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有的取得1、直接占有的取得(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A、直接占有是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只要并非是继受他人的占有而对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时,就是原始取得对物的占有。
B、由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纯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民事行为,因此不要求取得这种占有的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依其行为直接取得对物的占有。
C、这种占有的取得方法并不一定是要求对物直接施加自己的力量,只要将物置于自己的控制范围内,即可认为取得了对物的占有。
(2)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
其主要原因有让与和继承。
A、让与是依当事人移转占有的行为而取得的占有。
占有的让与,当事人须有让与占有的意思,而且经常伴有其他法律关系,即经常与所有权或其他应占有物的权利(如典权、地上权、质权)的设定或让与同时进行。
占有的让与,还必须有占有物的交付,主要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简易交付、占有改定。
由于占有是对物的事实的支配,因此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是依交付而移转占有,不动产占有的移转不存在登记的问题。
B、占有可以依继承关系由被继承人移转于继承人。
依继承取得的占有,是权利义务概括继承的结果,因此继承人取得的占有,在种类、状态、瑕疵等方面,都与被继承人的占有相同。
2、间接占有的取得(1)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创设取得间接占有。
创设方法有以下几种:A、直接占有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人可以将其占有移转给他人,从而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
B、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
这种创设的间接占有,多是依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
(2)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主要亦有让与和继承两种方式。
A、间接占有的让与是依指示交付的方式,将其间接占有让与他人。
B、间接占有是一种占有,自然也可以依继承取得,但继承人同时应继承占有的瑕疵。
二、占有的消灭1、占有的消灭,是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控制。
但这里的消灭,应指确定的丧失了对物的占有。
如果仅仅是一时不能实行其管领、控制,如物被他人侵夺,占有并不丧失。
2、占有的消灭,应当以占有人是否仍有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为依据。
占有物灭失,占有人事实上的支配已无所凭借,占有亦消灭。
3、至于间接占有,在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返还请求权时,其占有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