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留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留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留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招收的留学生,包括本科留学生、硕士研究生留学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学历留学生。
第三条学校将依法设立留学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留学生是指非中国籍、以及具有国际学生身份的来华学习的学生。
第五条学校对留学生实行统一招生、统一培养、统一管理的原则。
学校将对留学生实行全程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六条学校将根据国家的招生政策,制定留学生招生计划并公布。
第七条留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学校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八条留学生在报名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同时需要符合学校所要求的语言水平。
第九条学校将通过面试和考试的方式选拔留学生,试题设置由学校自行制定。
第十条留学生的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经学校批准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留学生在学校注册后,将被分配学号,获得正式的学籍。
第十二条留学生需按学校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留学生需按学校的要求修满相应学分,并取得规定的学位才能毕业。
第十四条留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保管,并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留学生在学籍期间,如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学习与考核第十六条留学生需按照学校要求参加教学活动,如缺勤超过规定次数,将影响学分获取和毕业资格。
第十七条留学生的考核方式包括平时成绩、期末考试、论文等,具体的考核要求由教师和学院制定。
第十八条留学生需要在学期结束时按时缴纳学费以确保正常上课和考试。
第十九条留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申请休学或退学。
学校将根据留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条留学生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学校将给予奖励、奖学金等奖励措施。
大学招收留学生的政策与规定
大学招收留学生的政策与规定随着全球化的进程,留学已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在如今这个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的时代,各个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也都纷纷开启了赴外留学的大门,允许各国的留学生前来学习。
当然,一个国家的高校招收外国留学生也需要遵循一些规定。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大学招收留学生的政策与规定。
1、语言要求如果一个国家的高校招收留学生,那么对于这些留学生来说最关键的就是语言。
毕竟,在陌生的环境中,语言交流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沟通方式。
因此,在招收留学生的时候,各个国家的高校都会对留学生的语言水平进行评估。
这些国家尤其推崇英语作为留学生的一种语言技能。
通常情况下,高校会对学生的英语水平有明确的要求。
有的国家要求留学生能够熟练掌握英语,成绩要达到 TOEFL 或 IELTS 的最低要求。
而有的国家为了能够让留学生更好地融入当地环境,会将语言能力的评估作为留学生的入学要求之一,以确保留学生能够顺利地完成学业。
2、申请条件当留学生决定申请某个国家的高校时,他们需要了解一下该国家高校的招生政策。
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招生政策,以及在这些政策下的具体要求。
对于海外留学生,他们需要先了解该国家对于留学生的申请条件。
一般而言,留学生需要提供一些基本的申请材料,如成绩单、语言证书、个人陈述、推荐信等等。
有些国家还需要留学生提供健康证明和金融凭证。
因此,留学生需要在详细了解该国家的留学政策以及某一个具体高校入学要求后,才能够准备好相应的申请材料。
3、学费和奖学金考虑留学的时候,对于家庭经济条件不好的留学生来说学费和奖学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学费和奖学金政策对留学生来说至关重要。
因此,留学生在申请某个国家的高校时,必须从金钱方面考虑清楚,在入学之前需要清楚地了解该国家或该学校的收费政策,并在自己的经济能力范围内做出选择。
当然,在这里也需要提到一点:有的高校为了吸引优秀的留学生,会提供奖学金或其他金融支持。
这些奖学金可以帮助留学生支付学费和其他费用,增加留学的能力和机会。
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条例
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学校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条例,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应遵循本条例开展各项外国留学生工作;本条例所称谓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学校关于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规范高效、严格管理、稳妥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明确由校长主管外国留学生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发展规划等重要工作。
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作为学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解决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校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服务公司等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完成与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外国留学生工作相关事务。
第五条学校成立外国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留学生办公室,挂靠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
第六条留学生办公室是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对外窗口,在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指导下统筹、协调全校留学生各项工作,会同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具体实施留学生教育教学和管理等事务。
第七条留学生办公室代表学校接受教育部国际合作司来华留学工作处、国家留学基金委来华事务部、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综合业务处、XX市教委国际交流处、XX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涉及留学生工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做好我校留学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开展留学生教育的各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主管外国留学生工作,协同、配合留学生办公室及各相关部门,安排、处理好留学生教学及日常事务管理。
第三章招生录取第九条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以及短期班学生。
第十条学校招收学历外国留学生的年度计划由留学生办公室会同教务处根据各学院综合能力制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非学历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由留学生办公室征求各学院意见,统一制定、实施。
留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留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留学生,提升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凡在我国留学的外国学生均受本规章制度管理,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条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学习,就业,生活等各方面支持与服务。
第四条学校设立留学生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五条学校保证留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留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学校有权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留学生做出相应处罚。
第七条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宿舍,医疗,学习和生活等服务,留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二章留学生的入学管理第八条留学生入学时,应提交入学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录取。
第九条留学生入学后,应按学校规定参加入学教育,遵守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生活要求。
第十条留学生入学后,应按时完成学业,否则学校有权劝退。
第十一条留学生应保持学籍正常,不得擅自离校。
第三章留学生的学习管理第十二条留学生应遵守学校教育制度,听从教师安排,认真学习。
第十三条留学生应按时上课,不得旷课,迟到早退。
第十四条留学生在考试时,应认真做好准备,不得作弊。
第十五条留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提升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留学生如有学习困难,应及时向辅导员求助,不得私自解决。
第四章留学生的生活管理第十七条留学生入住学校宿舍,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卫生,不得在宿舍内吸烟、喧哗。
第十八条留学生应尊重学校教职员工和同学,与他们和睦相处。
第十九条留学生应爱护学校财产,保护环境,不得随意涂鸦破坏。
第二十条留学生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二十一条留学生在校外活动时,应注意安全,不得参与违法活动。
第五章留学生的违规处理第二十二条留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的,学校有权做出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警告学业、开除学籍等。
第二十三条留学生如有严重违纪行为,学校有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留学生在学期间如有犯法行为,学校有义务通报相关部门,配合调查处理。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本办法第二至五章适用于高等学校。
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其对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和校内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承担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务院外交、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
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外国
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外来〔200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维护我国公平的教育环境,按照《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对高等学校接受祖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外国后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进入本专科阶段学习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10年起,来华留学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高等学校必须在来华留学申请人同时符合学校的其他报名资格规定后,方可受理其来华进入本专科学习的申请。
二、祖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移民外国后返回国内接受高中教育并毕业,如未恢复中国国籍,则属于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如符合我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可持其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其所在省(区、市)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参加我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
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学校留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中外文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各类留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进修生等。
第三条留学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校,公平公正;(二)以人为本,注重培养;(三)开放包容,促进交流;(四)规范管理,提高质量。
第二章留学生招生与录取第四条留学生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学校招生章程执行。
第五条留学生招生分为自主招生和联合招生两种方式。
自主招生由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行制定招生计划和选拔标准;联合招生由学校与国外高校或教育机构合作,共同选拔优秀留学生。
第六条留学生录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交申请材料;(二)进行资格审查;(三)参加入学考试;(四)录取审核;(五)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留学生学籍管理第七条留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入学后,留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二)留学生学籍有效期一般为4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三)留学生学籍变动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包括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四)留学生学籍管理档案由学校负责保管。
第四章留学生教育教学管理第八条留生教学应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进行,保证留学生获得与国内学生同等的教育资源。
第九条留生教学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际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条留生教学过程中,学校应尊重留学生的文化背景和宗教信仰,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学习帮助。
第五章留学生生活管理第十一条留生生活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学校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安全环境;(二)留学生应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卫生;(三)留学生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安全;(四)留学生应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树立良好形象。
2024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___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留学生的学籍,提高留学生教育质量,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高校和其他留学生教育机构的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留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保障留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留学生的学籍是留学生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期间的身份认定和学业记录。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五条留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来华学习的合法身份和资格;(二)按照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到和注册手续;(三)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入学考试和面试等程序。
第六条留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学生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如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等;(二)学生的学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如转专业、休学、复学、转入转出等;(三)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业表现发生变化,如升级、毕业、延期等。
第七条留学生的学籍变更需要经过学校的审批和备案,学生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和申请表。
第三章学籍的管理和维护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留学生学籍管理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学校应定期对留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核对和更新,并及时通知学生核对和补正。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留学生学籍档案,保存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学业发展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学校应向留学生提供学籍办理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学生了解学籍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四章学籍的保密与公示第十二条学校应严格保护留学生的学籍信息,不得泄露学生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公示,但应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和个人权益。
第五章违规处理和申诉机制第十四条学校可以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留学生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处罚。
第十五条留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及时受理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重庆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
重庆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我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第三条外国留学生分为学历生和非学历生。
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类别有: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类别有:进修生和访问学者。
第三章报到与注册第四条凡我校按照《重庆理工大学外国学生招生简章》录取的外国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JW202表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到注册,缴纳学费、教材费等应缴纳的费用(人民币)。
学费一旦交纳,凡因留学生自身原因离开学校的,均不退还。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书面请假。
第五条到我校留学的外国学生均应取得重庆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获得健康证明所需的费用自理。
不能取得健康证明的应立即回国,所需费用自理。
第六条持学生签证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购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自理。
第七条在开学报到期间,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按期交齐所需材料的留学生新生代办在中国合法居留的居留许可手续,所需签证费用自理。
未按期交齐所需材料的留学生自行前往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手续。
第八条新生报到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其办理学生证。
已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在校留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一星期内持学生证(自费生还需出示交费收据)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注册手续。
未经批准不按期返校注册者,按旷课处理,逾期一个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学历生和专业进修生在完成报到手续后,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通知到相关专业院系报到和选课。
第四章学习与纪律第十条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根据我校统一的教学计划,按照学分制修读课程,可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课、体育课。
但学习经济类专业的学生应修读政治理论课程。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1.31•【文号】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施行日期】2000.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号)现发布《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外交部部长唐家璇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留学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我国应尽的国际主义义务,也是促进我国同各国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和经济贸易合作,增进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应当积极认真地做好。
第二条接受留学生应当遵循我国的对外政策和教育制度,兼顾派遣国情况,贯彻坚持标准,择优录取,创造条件,逐步增加的方针。
第三条留学生的教学和培养,基本上根据各类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但可以结合留学生的情况和要求,做必要的调整。
第四条对留学生,应当在学习上严格要求,认真帮助;政治上积极影响,不强加于人;生活上适当照顾,严肃管理。
第二章接受工作第五条接受留学生的类别分为中专生、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
留学生限于选学我国对外开放的专业。
绝密专业一般不接受留学生。
机密专业接受留学生,应当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凡以政府名义接受的留学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各院校在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校际交流或其他途径接受的留学生,由接受院校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留学生的文化水平、年龄和健康状况等,须符合我国接受留学生的规定。
留学生来华后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报考理、工、农、医、管理等学科的本科和报考研究生的,均需按规定参加入学考试另有协议者除外。
报考本科成绩不合格而又接近录取标准的,可入预科学习一年,结业考试合格后升入本科学习,否则入专科或中专学习,或作退学处理。
对报考研究生成绩不合格的,可作进修生安排。
进修生的专业一般应当与本人原专业一致。
第八条来华学习的留学生应当持普通护照。
凡持外交、公务、特别或官员护照的,入学前应当由有关驻华使馆出具照会,声明其在华学习期间放弃有关特权,并向我国公安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外国留学生招收及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外国留学生招收及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年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规范我校接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特对年制定的“汕头大学外国留学生招收及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经过修订的规定自年月日起试行.一、外国留学生的类型外国留学生是指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持外国护照的学生。
我校招收的外国留学生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硕士生、本科生、高级进修生、普通进修生、语言生和短期培训生。
(一)硕士生: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录取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外国学生;(二)本科生: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达到学校录取要求的外国学生。
春、秋两季录取(包括经学校批准采取承认学分的方式,由国内、外其它院校转来的外国留学生)。
(二)高级进修生:进修研究生课程的外国学生以及进行研究工作的访问学生;(四)普通进修生:进修本科各专业课程的外国学生;(五)语言生:在我校汉语培训中心学习汉语的外国学生;(六)短期培训生:由教学单位承办的、以某一专业为主题的、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培训班的外国学生。
二、外国留学生的入学条件(一)硕士生、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毕业)以及同等学力;、汉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初等级及以上;申请学习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历史、中医和中药类专业的须达到中等级及以上;、两名副教授(或以上职称者)的推荐;、通过所申请专业的入学考试。
(二)本科生、具有高中及以上(相当于中学六年级文化水平)文化程度;、汉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初等级及以上;申请学习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历史、中医和中药类专业的须达到中等级及以上( 经马来西亚董教总审核推荐的学生可免试);、申请时无“"成绩者可参加我校汉语培训中心的测试且成绩合格。
(三)高级进修生、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毕业)以及同等学力;、申请时无“”成绩者可参加我校汉语培训中心的测试且成绩合格;、两名副教授(或以上职称者)的推荐;(四)普通进修生、具有高中及以上(相当于中学六年级文化水平)文化程度;、申请时无“”成绩者可参加我校汉语培训中心的测试且成绩合格. (五)语言生年龄在周岁以上且具有中学或以上文化程度;(六)短期培训班学生由有关院系提出申请并获得校长批准.三、外国留学生的招收程序(一)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招收、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求学信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处理。
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国际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国际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5.28•【文号】教外函〔2020〕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合作与交流正文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国际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外函〔20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为维护我国高等教育公平,按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对高等学校接受国际学生申请进入我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自2021年起,其申请作为国际学生进入我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除符合学校的其他报名资格外,还应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外国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外国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二、祖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移民并获得外国国籍后申请作为国际学生进入我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的,应满足本通知第一项要求。
三、高等学校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国际学生申请入学的国籍身份和报考资格,对于国籍身份存疑的,应主动向当地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确认申请人的国籍身份情况。
高等学校可在本通知的基础上,制定本校的规定,对国际学生申请入学的身份资格作出进一步要求。
四、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16日发布的《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外来〔2009〕83号)同时废止。
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和培养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文件精神和学位会有关外国留学生授予学位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校外国留学生的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层次。
第三条根据我校“建设世界知名高水平**”的目标要求,学校将进一步扩大留学生规模,提高学历教育留学生比例,使我校外国留学生总数和学历教育留学生比例逐年增加。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历教育留学生是我校外国留学生的主体,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按照《****关于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若干规定(修订)》第二章“管理体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我校国际化进程中,根据学校对留学生规模发展的目标要求,各学部/学院的学历教育留学生须达到一定比例,其中重点主流学科达到5〜10%,其他学科达到3〜5虬学校鼓励各部门通过自身渠道,与海外院校达成学生交流交换协议,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
各部门接受各类留学生及交流交换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历教育留学生计入各学部/学院学生总数,实行人员编制和人事分配的动态管理。
统计方法如下:本科留学生按照1:1.3计算;硕士研究生按照1:1.5计算;博士研究生按照1:1.8计算。
第七条留学生教育应当坚持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的留学生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奖励范围。
第三章学籍与管理第八条留学生的本科生、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利学生国际交流部共同负责。
原则上按照《****外国留学生本科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所在学部/学院为留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本科生报教务处和学生国际交流部,研究生报研究生院和学生国际交流部,以便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各使馆取得联系。
第九条学生国际交流部于新生注册报到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学历教育留学生新生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数据上传至教育部学历信息管理平台。
滁州学院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滁州学院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国留学生的管理,保证外国留学生学习、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接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来华留学生工作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留学生,系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籍学生。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校分管领导牵头,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协调,各相关院(部)和部门分工负责。
第五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留学生生源、办理有关涉外手续及对外联络工作;会同相关院(部)、部门安排留学生的生活、教学与管理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留学生的教学管理,主要是发放留学生的录取通知书,管理留学生的学籍、学习成绩;审核招收留学生有关院(部)的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安排教学场所;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发放留学生的相关毕业、结业、进修证书等。
第七条留学生所在院(部)负责具体实施留学生教学管理,主要是制定留学生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和学习培训,指派专人作为辅导员管理留学生的日常学习;落实留学生学习和实践的校内外场所;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定期组织留学生开展交流、参观旅游及文体活动等各项活动。
留学生所在院(部)要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学活动,关心他们的学习并提供切实的帮助。
可实行本科留学生学习导师制或请优秀的中国学生帮助、辅导他们学习。
第八条后勤管理与基建处与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留学生的后勤保障工作,主要是安排留学生的住宿;维护室内生活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完好和安全;负责留学生的伙食供应。
第九条保卫处负责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主要是加强对留学生住所的巡逻和保卫工作,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可能的突发事件;化解留学生与我国公民的矛盾纠纷;及时制止留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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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
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到我国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
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
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第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录取由高等学校决定。
高等学校应当优先录取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高等学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应当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
第四章奖学金制度第十九条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有: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和进修生奖学金等。
教育部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研究或培训等奖学金。
第二十条教育部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我国与外国交流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享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
评审工作由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将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
中国和外国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征得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五章教学管理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二十四条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五条汉语为高等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
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
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高等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六章校内管理第三十条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学校应当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在外国留学生比较集中的城市或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
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外国留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社会管理第三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
高等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夕M主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收费标准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
第四十条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外国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入出境和居留手续第四十二条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
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Q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0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四十三条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部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X"或"F"字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改办"X"或"F"字签证。
外事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的申请时,应当直验申请人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Q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第四十四条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陪读。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五条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
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
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四十六条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外国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1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四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