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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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有限公司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事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依据《xx科技集团公司外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的外事工作。

第三条公司外事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分管外事的公司领导为外事工作的责任人。分管外事工作的部门领导负责外事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外事管理岗位人员负责具体外事工作。

第五条综合部负责归口管理公司的外事工作。主要职责包

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外事政策法规;

(二)制定公司外事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办理因公出国(境)团组的证照及签证手续;

(四)邀请、接待国(境)外来华访问及其他日常外事管理;

(五)负责对出国(境)执行公务人员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安全保密教育、管理及涉密、敏感信息检查。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国(境)执行公务人员进行政审和出具批件,并负责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的审核报批。

第七条财务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国团组进行经费

管理。

第三章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审批及管理

第九条凡人事关系在公司及子公司的人员因公出国(境),均需根据人事管理权限按程序报批(见附件1)。

第十条公司本部(子公司)人员因公出国(境)需提交出国(境)执行公务的请示,请示中要写明组团单位、出访事由、出访国别、邀请单位、本单位人员名单及外单位人员人数、团长人选、经费来源、费用预算、出访的必要性、出访日期及在外停留时间并附具体日程安排。

第十一条上述请示按公司公文管理流程完成内部审批后,公司组团的出访团组联系人(一般为请示拟稿人或子公司外事管理岗位人员)持经审批的请示复印件、出访人员的政审批件、由出访团组团长签字的出访预案及外方出具的含日程安排的邀请信到外事管理岗位人员处办理外事出访手续;外单位组团的出访团组联系人持经审批的请示复印件、出访人员的政审批件、任务通知书、征求意见函原件、任务批件复印件、由出访团组团长签字的出访预案及外方出具的含日程安排的邀请信到外事管理岗位人员处办理外事出访手续。

第十二条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一般不得安排同团或同时因公出国(境);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十三条从严掌握参加外单位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双跨团组;公司组团需要外部人员参加的,需提交外部人员参团的

必要性及经费来源说明。

第十四条涉及上级公司内多个成员单位参加的大型出访活动(含国际会展等)需报上级公司外事分管或主管领导审批立项。

第十五条因公出国(境)团组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出访团组规模,限制团组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出访1个国家(地区)停留时间一般

不超过6天,2个国家(地区)一般不超过10天,3个及以上国家(地区)一般不超过12 天。出席国际会议一般不超过6 天。以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及抵离境当日。如遇特殊情况,须提供必要性说明。

第十六条出访团组一般应于出访前30 个工作日完成内部审批并启动外事手续办理。

第十七条出国(境)团组,国(境)外的活动不得随意延长出访时间、更改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

第十八条持有多次有效往返签证(签注)的人员,在签证(签注)的有效期内,如需再次出访,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已获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一般不得改变出国

(境)计划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

第二十条赴港澳台执行公务团组参照上述审批原则办理有关手续。第四章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的审批及管理第二十一条邀请国外人员来华,需填写《外事活动审批表》(见附件

2)及包含来访外国人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护照号的《名单表》(见附件3)、《临时来华人员登记表》(见附件4)、《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见附件5),经外事管理岗位人员初审后报集团公司统一办理审核或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邀请以下国外人员来华需由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报经外交部审核由国务院审批:

(一)外国中央政府现职正部长级以上官员;

(二)外国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联合国前秘书长;

(三)外国前国家副元首和政府首脑以及个别重要国家的前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

(四)外国重要敏感人员和未建交国官方人员。

第二十三条邀请以下国外人员来华需由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报外交部审批:

(一)外国中央政府副部长级官员;

(二)外国地方政府现职正、副省(州)长级人员;

(三)敏感或热点国家和地区的人员;

(四)新闻界人士以及宗教界人士。

第二十四条邀请外国前议长来访,需由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外交部意见。

第二十五条外国副总理及以上官员未经中方邀请非正式来访,如在华活动涉及公司本部或子公司,需由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报经外交部审核,国务院审批。

外国正部长级官员未经中方邀请非正式来访,如在华活动涉及公司本部或子公司,需由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报外交部审批。

第二十六条邀请外国军方人员来访由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报国防部外办或国防科工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外的其它国外人员来访,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八条邀请国外人员来访需按一定程序完成审批。

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外人员来访团组手续办理需至少于来访团组抵达日前24个工作日启动。

上报外交部审批的国外人员来访团组手续办理需至少于来访团组抵达日前17个工作日启动。

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的国外人员来访团组手续办理需至少于来访团组抵达日前8个工作日启动。

第五章参加国际展览和国际组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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